好意施惠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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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认定
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

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

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加以区别。

案情摘要
甲驾驶一货车从浙江到上海,后空车回浙江,同乡乙请求搭便车,甲同意,途中出现交通事故,与丙的车辆相撞,造成乙受伤。

乙认为甲未尽到法定义务,未及时救助,起诉到法院要求甲支付各项费用合计14万元(含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法院处理
一审判决甲承担70%,即98000元,乙承担30%,即42000元。

二审认为比例分配并无不当,但是甲是无偿助人行为,乙要求精神损害不当,改判甲承担91000元。

最高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
依据《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驾驶者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责任。

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甘愿冒一切风险。

驾驶者对于好意同乘者的
注意义务并不因为有偿和无偿加以区别。

对于驾驶者同样适用无过错责任。

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搭乘者无过错的,可以适当酌情减轻驾驶者的民事责任,但是对于精神损失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好意施惠搭车侵权行为规定是什么?

好意施惠搭车侵权行为规定是什么?

Those who live yesterday lose the past, those who live tomorrow lose the future, and those who live today have the past and the futur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好意施惠搭车侵权行为规定是什么?好意施惠搭车侵权行为规定是车主是需要承担民事赔偿的,则是如果好意施惠人违反侵权法上面所规定的义务导致受害人人身损害的话,承担其赔偿责任,如果本人也存在着过错的话,可以减轻民事责任承担。

一、好意施惠搭车侵权行为规定是什么?好意施惠搭车侵权行为规定是车主是需要承担民事赔偿的,在好意施惠过程中,施惠人违反侵权法上的义务,导致受惠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受惠人本人也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施惠人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好意实惠之侵权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原则。

但基于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和良好的动机,以及善意目的性,应从民法的公平理念出发,酌情减轻施惠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即施惠人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受惠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酌情适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因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则无须担责。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理论,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大基本类型。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侵权行为法以保护权利为目的,对因侵犯权利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基于该请求寻求赔偿。

所以,当施惠者的行为造成对受惠者的损害并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时,完全可以引用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来寻求保护。

二、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流程是怎样的?1、查看伤亡情况并现场拍照发生事故后,应该第一时间打开危险报警灯,在车后部树立安全警示牌,夜间须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拍照一定从事故车辆的前、后、左、右四个方向拍,把车辆位置、标志标线、周围的环境甚至建筑物都拍进去,尽量使照片能够表达当时的状况。

关于好意搭乘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好意搭乘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好意搭乘,又称无偿搭车,是指搭乘人非因雇佣或寄存等合同关系,基于善意、友谊或道义等原因,无偿搭乘他人的交通工具。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好意搭乘已成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现象。

然而,在好意搭乘过程中,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和争议,时常引发纠纷。

本文旨在探讨好意搭乘的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例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好意搭乘的法律性质1. 好意搭乘的非合同性质好意搭乘与雇佣、寄存等合同关系不同,不具有合同性质。

搭乘人与车主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而是基于道德、友谊等非合同关系。

因此,在好意搭乘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模糊。

2. 好意搭乘的无偿性质好意搭乘是无偿的,搭乘人无需支付费用。

这一特点使得好意搭乘与有偿搭乘存在本质区别。

在好意搭乘中,车主所承担的风险较大,因此,法律对好意搭乘的规定相对严格。

三、好意搭乘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好意搭乘法律问题

好意搭乘法律问题

好意搭乘法律问题
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越来越多的人选择拼车回家过年。

车主在自己出行时顺路带一些同路人,节省养车钱的同时,也给他人带来了方便。

不过,拼车虽方便,但是有风险。

1.首先要谨慎选择“拼友”,因为一旦一起拼车出行,自身的安全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驾车司机的驾驶水平,应当对其驾龄、驾驶能力等有必要了解。

2.拼车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民法典》侵权编与《交通安全法》的一般规定,由对事故具有过错者承担赔偿责任。

3.依据“过错原则”,若拼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外人员受伤且拼车方负一定事故责任,则应由事发时驾驶车辆的人员来承担,若此时驾驶车辆的并非提供拼车车辆的车主而系搭乘人员,则由其对车外人员的损失依法进行赔偿。

如事故的责任在于第三方,车主和搭乘人可向第三方索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

好意搭乘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好意搭乘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好意搭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允许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无偿搭乘其车辆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好意搭乘已成为一种常见的出行方式。

然而,在好意搭乘过程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往往涉及到赔偿责任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好意搭乘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读,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好意搭乘的定义及法律性质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好意搭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允许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无偿搭乘其车辆的行为。

2. 法律性质好意搭乘属于无偿合同关系,机动车驾驶人与搭乘人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而是基于道德、友情等非合同原因形成的合作关系。

三、好意搭乘的法律责任1. 交通肇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根据该规定,在好意搭乘过程中,若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好意搭乘过程中,若机动车驾驶人的过错导致搭乘人受到损害,搭乘人有权要求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侵权责任。

3. 保险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好意搭乘的法律规定(3篇)

好意搭乘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好意搭乘,是指车主或驾驶员出于善意,允许他人免费搭乘其车辆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好意搭乘已成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现象。

然而,好意搭乘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就好意搭乘的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进行探讨。

二、好意搭乘的法律性质1. 好意搭乘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好意搭乘是一种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车主或驾驶员与搭乘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而是基于双方的善意和信任。

在好意搭乘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依据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进行调整。

2. 好意搭乘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尽管好意搭乘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但由于其无偿性,车主或驾驶员在提供搭乘服务时可能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如发生交通事故,车主或驾驶员可能因承担赔偿责任而遭受经济损失。

三、好意搭乘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二)保持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良好;(三)保证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四)不得将车辆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五)不得让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乘坐机动车。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可以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可以请求受益人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

”四、好意搭乘的注意事项1. 车主或驾驶员应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良好,遵守交通规则,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好意同乘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好意同乘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镇江 社会科 学 2 1 0 0年第 3期
好 意 同 乘 交 通 事 故
口 袁 泉


好 意 同乘 的含义 及性质
行为 , 不能 简单套 用施惠 行 为进行 定性 。实践 中好 意
顺 风车 一般指免 费搭 乘或 付少量 成 本 的搭 乘 , 法 同乘双 方都具 有节 省开支 或方 便 出行 的主观 目的 , 双 理上 称“ 好意 同乘 ” “ 意 同乘 ” 。好 并不是 严格 的法律 概 方通过合 意 明确 了各 自的权利 义务 , 至有 的是 书面 甚

旦符合 了法 律的构 成要件 , 管 当事 人 主观上 是否 与财产 安 全转 变 , 向侵权 责任 领 域转 变 , 使 契 约 不 即 致 有确 立 、 变更 或 消灭 某 一 民事 法律 关 系 的意 思 . 都会 责任与侵 权责 任 的界 限 日益模糊 . 且在 好意 同乘 中 而
益 性 、 惠性 , 再是 早 期 的偶 然 、 互 不 个别 、 纯 的施 惠 原 则 。我 国 司法 实践 就是 采 用 的过 失 责任 为 基本 原 单
1 0
镇江 社会 科学 2 1 0 0年第 3期
经投 保人 的汽车 所有 人及 其家 则, 无过 失责任 是 例外 。但 是人 类进 入 2 0世 纪 以后 , 采用无 过 失保 险制 度 ,
任. 即使 搭 车人 知道 开车人 存 在一 些增 加 行 车人 没有 驾 驶执
三 、 国关 于好 意 同乘 的观 点 我
我 国著 名 法 学家 江 平 教 授认 为 : 偿 搭 乘 , 无 司机
由于社会 生产 力迅 猛发 展 , 危及 人 的生命 健 康 的 问题 属 、 同乘 者 , 司机及 被该 车碰 撞 的受 害 人 , 一定 金额 在

好意搭乘法律责任案例(3篇)

好意搭乘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摘要:好意搭乘,即非营业性的免费搭乘,是指当事人一方基于善意施惠,允许他方免费搭乘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私家车出行频率的增加,好意搭乘引发的交通事故逐渐增多,涉及的法律责任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本文通过分析一起好意搭乘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例,探讨好意搭乘的法律责任问题。

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张某驾驶私家车搭载同事李某前往市里办事。

途中,李某突发心脏病,张某紧急将李某送往医院。

然而,由于救治不及时,李某不幸去世。

李某的家属认为,张某在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例分析1. 好意搭乘的定义及法律性质好意搭乘是指当事人一方基于善意施惠,允许他方免费搭乘的行为。

在好意搭乘中,搭乘人无需支付报酬,而提供搭乘的一方也不以谋取利益为目的。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好意搭乘属于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性质为无偿、无因管理。

2. 好意搭乘的法律责任(1)提供搭乘的一方在好意搭乘中,提供搭乘的一方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提供搭乘的一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搭乘人遭受损害,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张某在事故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2)搭乘人搭乘人在好意搭乘过程中,应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

如果搭乘人违反注意义务,导致自身遭受损害,则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突发心脏病,张某已尽到救助义务,因此李某自身也存在一定责任。

(3)其他相关方在好意搭乘中,如果存在第三方侵权行为,导致搭乘人遭受损害,则第三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由于李某突发心脏病,属于自身原因导致的损害,因此第三方不承担责任。

三、结论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张某作为提供搭乘的一方,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作为搭乘人,虽然自身存在一定责任,但张某的救助行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因此,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本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好意搭乘中,各方当事人应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搭便车出事后该谁承担责任

搭便车出事后该谁承担责任

搭便车出事后该谁承担责任相信⽣活中,⼤多数⼈都有搭便车的经历,那么在搭便车时,如果发⽣了交通事故,该谁承担责任呢?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这⽅⾯的相关的内容,希望对⼤家有所帮助,或者能够解决⼤家的⼀些疑惑。

搭便车出事后该谁承担责任如果驾驶员有过错⽽导致事故发⽣的,驾驶员也应当承担责任;如果驾驶员没有过错的,就不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好意载⼈出交通事故责任2005年9⽉26⽇,被告张某驾驶⼀辆⼩型货车到县城销货,销完货后空车回家,途中遇同村的原告夏某请求搭便车回家,张某经原告要求后遂答应让其搭乘。

途中张某的⼩货车与李某所驾驶的车辆相撞致夏某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张某与李某负同等事故责任,夏某在该事故中⽆责任。

李某对所应承担的费⽤履⾏了给付义务,但张某拒不赔偿。

【争议】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赔偿其医药费等相关费⽤。

被告辩称:其让原告乘车完全是出于好意,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

且其受到的损失是由第三⼈李某造成的,应由李某承担责任。

原告要求其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应予以驳回。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准许夏某搭便车,双⽅之间已形成好意同乘关系。

在运输途中张某与他⼈不法侵害致夏某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但由于夏某属于好意同乘者,明知货车不宜载⼈⽽强烈要求搭乘车辆,本⾝也存在过错,应适当减轻张某的民事责任。

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在张某应承担的⼀半事故赔偿责任中,承担70%的损害赔偿责任,夏某⾃⾏承担30%的责任。

【律师评析】驾驶员李某承担侵权责任已⽆疑义。

本案的关键在于好意同乘者夏某是否能要求驾驶员张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的依据是合同之债还是侵权之债。

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运⾏⼈出于好意,⽆偿的邀请或者允许他⼈搭乘⾃⼰的车。

好意同乘中不包括有偿的搭乘,在有偿搭乘时,搭乘⼈与运⾏⼈之间达成了⼀个客运合同,运⾏⼈有义务将乘车⼈安全送往⽬的地,⼀旦发⽣事故造成损害,运⾏⼈应该对乘客承担⽆过错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

好意同乘的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的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的赔偿责任好意同乘的赔偿责任所谓好意同乘,就是无偿的好意同乘,即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

其特点是,第一,同乘者搭乘他人机动车。

第二,所搭乘的他人机动车并非为搭乘者的目的而运营或者行驶,而是为了自己的目的,搭好意同乘的赔偿责任所谓好意同乘,就是无偿的好意同乘,即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

其特点是,第一,同乘者搭乘他人机动车。

第二,所搭乘的他人机动车并非为搭乘者的目的而运营或者行驶,而是为了自己的目的,搭乘者的目的与机动车行驶的目的仅仅是巧合,或者仅仅是顺路而已。

第三,搭乘者搭乘机动车为无偿,因为有偿则为客运合同所调整。

对于好意同乘,我国立法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条对从事高危作业的人规定了较高的注意义务。

机动车理应为高速运输工具,根据此条款,驾驶机动车的车主理应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

此外,车辆既为驾驶员全面操控,驾驶员当然应对车上的人、物安全负有相当的责任。

综上,笔者认为,对于好意同乘应依照以下规则处理能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第一,在交通事故中,好意同乘者作为受害人应当得到适当的赔偿。

这种赔偿应由法院斟酌具体情形,确定适当的补偿数额,一般应在受害人受损数额的二分之一。

而且受害人的损失限于直接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和间接损失。

第二,如果事故是由于好意同乘者的故意造成,应当免除驾驶员与车主的赔偿责任;如果好意同乘者的过失为重大过失或者一般过失,且与驾驶员的过失具有共同原因力的,应当按照过失相抵的原则处理,按照过错和原因力的比例,分担损失。

所谓好意同乘,就是无偿的好意同乘,即搭便车、搭顺风车,是指无偿搭乘他人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遭受损害。

民法典的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有什么规定

民法典的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有什么规定
好意同乘就是⽆偿搭便车,搭顺风车的⾏为,这在亲戚朋友和同事之间是⾮常常见的。

但有时在好意同乘的过程中会出现交通事故,如果对同乘⼈造成损害也应当进⾏处理。

那么民法典的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有什么规定呢?下⾯将由店铺的⼩编为您解答这⼀相关问题。

⼀、民法典的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有什么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好意同乘造成了乘车⼈损害的情况下,如果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司机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减轻,如果司机故意或者有重⼤过失就不能减轻。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千⼆百⼀⼗七条 ⾮营运机动车发⽣交通事故造成⽆偿搭乘⼈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有故意或者重⼤过失的除外。

⼆、好意同乘的认定有什么注意事项
1、⽬的⽅⾯。

就⽬的⽽⾔,保有⼈有⾃⼰的⽬的,搭乘⼈也有⾃⼰的⽬的,⼀般情况下,两者的⽬的是不同的。

但是,在⽇常⽣活中,⼴泛存在为了相同⽬的⽽同乘的情况,如双⽅结伴旅游、履⾏共同事务等。

⽬的相同不影响好意同乘的成⽴。

2、费⽤⽅⾯。

善意同乘是⽆偿的,但不是所有的⽆偿搭乘都属于善意同乘,⽐如⽆偿乘坐专门迎送的车辆,如专门迎送顾客、专门接送学⽣的车辆。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如果好意同乘造成了乘车⼈损害,属于该机动车⼀⽅责任的,司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在责任基础上减轻。

当然如果司机是故意或者有重⼤过失造成事故的就不能减轻了。

您可以在店铺上向专业律师进⾏更多法律咨询。

好意搭载,发生交通事故需承担的责任

好意搭载,发生交通事故需承担的责任

好意搭载,发生交通事故需承担的责任【案例】某日下班,同事李四搭乘张三的车子回家。

在行驶过程中,与王五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四受伤。

后经交警支队认定:张三负事故主要责任,王五负事故次要责任。

李四因受伤共花费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0.5万元。

问:李四的治疗损失应由谁负责?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由于张三和王五二人各自存在过错的驾驶行为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造成了李四受伤的损害后果。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亦对二人的责任予以了认定,故张三与王五都需按事故责任对李四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尽管张三属于好意搭载,但其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其驾驶行为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且不存在任何法定应于免责的情形,因此张三也应该对李四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律师分析根据审判法院的观点:驾驶人需要对同乘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会因为驾驶人是未收取费用就免除责任,驾驶人有保障同乘者人身安全的义务,至于驾驶人承担的责任比例需要结合同乘者是否具有过错等具体情况来确定。

在私家机动车越来越多的情形下,亲朋好友、熟人之间顺路搭车现象较为普遍,甚至于在高速收费站、路口经常会遇到要求免费搭乘车的陌生人,驾驶人如果“心软”或“好说话”同意,势必增加了善意同乘侵权案件发生的机率。

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昔日亲情友情、好人好心肠就会烟消云散!提醒广大车主注意以下三点,一是机动车驾驶人要将对搭乘人员的善意帮助化作高度负责,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驾驶;二是机动车所有人要加强对车辆的日常保养和检修,切莫碍于面子将车辆借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使用;三是建议乘客外出最好选择乘坐客运车辆。

出于好意搭载好友回家,途中遭遇车祸,需要赔偿吗?

出于好意搭载好友回家,途中遭遇车祸,需要赔偿吗?

出于好意搭载好友回家,途中遭遇车祸,需要赔偿吗?张某开私家车搭载好友刘某下班回家。

驾驶过程中,该私家车因驾驶员张某操作不当撞破护栏掉入河中。

张某受轻伤,而刘某却因受伤过重住进了医院的ICU。

交警部门认定该事故为因司机操作失误导致的单方事故。

刘某出院后,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30万元。

而张某车辆仅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没有投保商业险。

那么,张某是否需要赔偿刘某呢?上面这个案例是典型的“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后,司机是否应该赔偿的案例。

所谓“好意同乘”,是指友善地搭载他人,具有无偿性、不收费、不存在其他利益交换的性质。

在“好意同乘”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先按照一般的交通事故赔偿程序来赔偿。

《民法典》第1213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但是,如果碰巧发生事故的车辆没有投保商业险,就像上面案例中张某一样,面对几十万元的赔偿,是不是要自掏腰包呢?这就要另当别论了。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也就是说,在“好意同乘”的情形下,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免费搭乘人损害,在该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可以减轻其对免费乘车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可以减轻责任。

在上面的案例中,张某因操作失误掉入河中,不属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应该减轻其赔偿责任,但不管如何减轻,还是要赔偿的。

好意同乘的法律责任案例(3篇)

好意同乘的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好意同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出于好意,自愿无偿搭载的行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好意同乘现象日益普遍。

然而,在好意同乘过程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法律责任,成为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以一起好意同乘的法律责任案例为切入点,对好意同乘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

二、案例背景2018年6月,张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行驶在道路上。

途中,遇行人李某欲横穿马路,张某紧急刹车,但未能避免与李某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李某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张某垫付了李某的医疗费用,但李某认为张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张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案件审理1.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张某驾驶车辆时,遇行人横穿马路,虽已紧急刹车,但未能避免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李某作为行人,在横穿马路时,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双方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张某承担李某医疗费用的70%,即3万元。

2.二审法院审理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驾驶车辆时,虽已尽到注意义务,但未能避免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李某作为行人,在横穿马路时,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双方均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3.再审法院审理李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再审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法院认为,张某驾驶车辆时,遇行人横穿马路,虽已尽到注意义务,但未能避免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李某作为行人,在横穿马路时,未尽到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过错。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再审法院撤销了一、二审判决,判决张某承担李某医疗费用的全部责任。

四、案例分析1.好意同乘的法律性质好意同乘是一种无偿搭载行为,其法律性质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好意同乘出事故如何承担责任

好意同乘出事故如何承担责任

好意同乘出事故如何承担责任
好意同乘出事故如何承担责任同乘一个车子发生的事故,这个责任划分还是比较复杂的,要考虑是否有其他人进行干扰,如果说只有驾驶员自己操作不当而引起的其他人又没进行干扰,那么应当由驾驶员承担责任。

好意搭乘是指机动车驾驶人无偿同意搭车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搭车人所搭乘的机动车是非营运车辆,乘客目的地与机动车行驶目的地仅仅是巧合或者顺路。

搭车人未经机动车驾驶人同意而搭车的,不构成好意搭乘。

驾驶人与搭乘人之间不能简单认定为“无偿服务的运输合同关系”。

因为合同是双方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

一方违反其当初的约定,要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违约的法律责任,但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不存在这种约束。

如果机动车驾驶人一开始接受了好意同乘者的搭乘要求,后来在运输过程中,又因为某种原因造成其不能将同乘者运送到目的地,而要求其中途下车,则不能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违约的责任。

因此,好意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

在好意同乘者发出了同乘的要约之后,机动车驾驶人作出了承诺,要承担保障前者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而不是“将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的义务”。

驾驶人存在过错,驾驶人赔偿;驾驶人无过错,搭乘人有过错,应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驾驶人、搭乘人均无过错,亦
应由驾驶人承担一定的责任。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好意同乘致损如何确定责任

好意同乘致损如何确定责任

好意同乘致损如何确定责任随着机动车数量的迅速增加,⽇常⽣活中的搭便车现象也不断出现。

搭便车固然有缓解交通压⼒、实现资源最⼤化利⽤、节约资源等诸多好处,但是也会遇到⼀些⿇烦和风险。

⼀、问题的提出案例⼀:邓某开私家车顺路捎带王某和5岁的⼥⼉到公园游玩,途中与某客运公司所属的⼀辆⼤客车发⽣碰撞,造成邓某和王某两⼈⾝亡。

据了解,邓某和王某是同事。

邓某当时是准备到公园附近办事,王某带着⼥⼉要求搭乘同去。

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客车司机负次要责任,王某及其⼥⼉⽆责任。

事发后,客运公司分别给付邓某和王某两家赔偿⾦。

不久,王某家⼈提出,王某是乘坐邓某的车才发⽣的事故,邓某应当负责任,故诉⾄法院要求邓某家⼈给付赔偿⾦。

案例⼆:张某准备⾃驾车去北京办事,不料被邻居得知⾏程。

邻居请求王某将其在北京务⼯的弟弟何某捎回,张某虽不情愿,但碍于⾯⼦还是勉强同意。

张某搭乘何某回程的途中因操作不当发⽣车辆⾃翻,致搭乘者何某受伤,构成⼗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责任。

事发后,张某⽀付了何某全部的医疗费⽤。

但何某仍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误⼯费、残疾赔偿⾦、后续医疗费等费⽤共计10万余元。

因搭便车发⽣上述事故是双⽅都不愿看到的,好意⼈基于善意搭载他⼈却要⾯临⾼额赔偿,同乘⼈因为⽆偿搭乘需要承担巨⼤风险,如何尽量消除好意⼈与同乘⼈之间因搭乘产⽣的侵权尴尬,在我们⼒所能及的范围内将好意搭乘的风险降⾄最低,是本⽂讨论的重点。

(⼀)关于“好意同乘”致损归责原则的两种观点学术界对此存在“过错责任原则说”和“⽆过错责任原则说”两种观点。

我国台湾地区通说采⽤过错责任处理好意施惠关系引起的侵权纠纷。

过错责任说⼜包括重⼤过失说和⼀般过失说。

重⼤过失说认为,好意同乘的的供乘者只对交通事故的发⽣具有重⼤过失时负责,具有⼀般过失时免责。

⽽⼀般过失说认为,好意施惠之⼈同样对他⼈⽣命⾝体健康负有注意义务,不能因其为好意施惠⽽减轻,也不能将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观情形局限于故意或重⼤过失。

好意施惠的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好意施惠的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好意施惠的法条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关于好意施惠相关规定是好意施惠引发的侵权纠纷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意思就是好意施惠人完全没有任何过错的话,对于发生的某些意外伤害事故,不能好意施惠人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

可善良也不是不受法律约束的,施惠人有过错一样要被追责。

一、好意施惠的法条是怎么规定的?1、如果施惠人不是故意或者没有重大过失的话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好意施惠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施惠人若能证明自己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有过错的,则应按照过错比例划分各方责任。

2、好意施惠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大量存在,好意施惠行为致害引发的纠纷也很常见。

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对好意施惠的相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使得此类纠纷发生后,相关的责任承担往往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3、好意施惠行为既不是法律行为也不是事实行为,它是由道德规范来调整的社会行为。

法律对好意施惠行为不予调整,并不意味着因好意施惠行为而产生的其他关系一概不由法律调整。

在好意施惠关系里,受惠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保护,不容侵害,因施惠人的过错发生损害,施惠人当然应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损害事实、过失和因果联系是好意施惠致害他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过错责任是其归责原则。

在好意施惠侵权中,施惠人负有对相对人的注意、谨慎、保护义务。

施惠人在施惠过程中应达到的注意义务程度与法律规定、施惠人所从事的职业及其从事的具体行为等因素相关。

对他人的注意义务,不能因其为好意施惠就无视。

二、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比较:1、相同点好意施惠和无偿合同都具有无偿性和施惠性,正是由于二者在这两点上具有相同之处,才使得人们很难将二者区分开来。

但是二者虽然在形式上存在着共同之处,但是二者在本质上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2、不同点(1)主体要求不同在好意施惠行为中,好意施惠人可以不具备和合同所要求的行为能力,而在无偿合同中,合同主体的施惠一方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并需要履行理性人的注意义务。

好意同乘的赔偿原则比例

好意同乘的赔偿原则比例

好意同乘的赔偿原则比例好意同乘的赔偿原则比例,这个话题听上去有点严肃,其实说白了就是在我们搭车的时候,大家都是朋友嘛,难免会遇到一些意外。

想象一下,你和几个朋友一起去玩,突然车子抛锚了,或者碰上了小刮蹭,这时候就要想想,责任到底该怎么分?是不是有点头疼?哈哈,别担心,咱们来聊聊这件事,轻松点儿,别让烦恼缠住。

咱们得知道,所谓的“好意同乘”,就是大家出于好心,搭个顺风车啥的。

可是,碰上事故的时候,责任就像撒在地上的盐,碰着了,才知道有多痛。

比如说,你朋友的车借给你开,结果出了点小问题,哎呀,那可得好好商量一下。

毕竟,谁都不想为了几百块钱,搞得关系紧张得像老虎和兔子。

心里想着“哎,都是朋友,何必为了这点事伤了和气呢”。

再说了,这个赔偿原则可不止是为了钱。

有人说,钱能解决一切问题,但我看,人和人之间的信任才是最重要的。

出了问题,大家先冷静下来,商量着解决,能让事情变得简单多了。

咱们常说,和气生财,平心静气说事情,大家心里都能明白,都是好意,不想给彼此添麻烦。

咱们的友情可比什么都贵重。

责任的比例问题就出现了。

有的人可能觉得,出了事就是车主的责任,毕竟是他的车。

但我想说,这种想法可得慎重。

你想想,如果车主在开车的时候,你在旁边瞎指挥,给他提出各种建议,这是不是也要算在里头?大家都得为这个结果负责,不能一味地把责任推给别人。

说到底,都是为了好意嘛,大家一起享受旅程,也一起承担风险。

这里还牵扯到一个“谁的车谁负责”的道理。

你说这道理好理解,但实际操作起来就复杂了。

假如你在别人车上,出事了,能不能说“我不负责,我是坐车的”?当然不行!你得想清楚,出门在外,大家都是一条船上的人,不是单打独斗,得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

再说,有些人可能会觉得,反正我是顺风车,那就不需要负责,呵呵,这想法可不太靠谱。

顺风车虽说是出于好意,但责任可不能因为是“顺便”就抹掉。

这就像大家一起吃饭,谁点的菜谁买单,这个道理一样,大家都是在这个局里,难免要为此承担点什么。

好意搭载别人造成交通事故需要赔偿吗

好意搭载别人造成交通事故需要赔偿吗

好意搭载别人造成交通事故需要赔偿吗好意搭载别人造成交通事故需要赔偿吗?需要。

一、好意施惠关系判断标准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如买卖、借款、承揽合同等,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法律行为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但人基于内心的意思而发生的行为,未必都是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指人基于内心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

与法律行为不同,好意施惠的行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

债的关系与好意施惠关系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负法律上义务的意思。

但在实务中,经常难以区分,通常有偿的约定应当认为是债的关系;而无偿的约定,应当看受益人的相对人,对该约定有无特别利益而定,如借贷、赠与、委任、寄托等。

若当事人并无受其约定拘束之意,则为好意施惠关系,如约定让亲友搭乘顺车至某地,受同事或友人嘱咐代购某物,邀请友人散步或参加宴会等。

在无偿的约定情形,当事人究竟有无受拘束之意,亦即究竟意在成立合同,或仅为好意施惠关系,应解释当事人的意思,斟酌交易习惯与诚实信用原则及当事人的利益,从相对人的观点加以认定。

二、好意施惠关系履行请求权1、相对人无给付请求权。

好意施惠关系并不是合同关系,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债的关系,当然也就不发生给付请求权。

如甲答应乙于某日顺路搭乘其车去A地,乙不因此取得要求甲载其去A地的请求权。

2、好意施惠的施惠者不为履行或不为完全履行,对相对人所受损害,不负不完全给付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否应负侵权责任则应视具体情形由个案予以认定。

(1)好意施惠的施惠方,因其故意或过失侵害他方的权利,原则上仍应就其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负损害赔偿责任,但过失应就个案进行合理认定。

如让亲友搭乘顺车,施惠人驾车违规发生车祸致搭车人受伤,仍应依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

有观点认为,好意施惠属于“无偿”,应于施惠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下负损害之责。

搭便车发生事故,驾驶人的责任如何

搭便车发生事故,驾驶人的责任如何

搭便车发生事故,驾驶人的责任如何在生活中许多人在驾驶汽车时就会有让别人搭便车的情况,但是发生交通事故又说不清责任,那么,好意同乘情况下发生事故驾驶人如何承担责任?车辆同乘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偿的,这种情况发生交通事故,可以按照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处理赔偿问题。

另一种则是无偿的,这样的情况下就有些棘手,好意同乘就是无偿同乘的一种特殊情形。

1.明确驾驶人与同乘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好意同乘指的是机动车驾驶人无偿同意搭车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而同乘的机动车是非营运车辆,乘客的目的地和驾驶人的目的地刚好一样或者顺路。

如果乘车的人没有经过机动车驾驶人同意而搭车的,不构成好意搭乘。

驾驶人与搭车人之间没有合同之类的约束,如果驾驶人一开始接受搭车人的乘车要求,但在中途中因为某些原因下车,就不能要求机动车一方承担违约的责任。

所以同乘者与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应是一种要约与承诺的关系。

在乘车过程中,只需要保障搭车人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而不是要履行“将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的义务。

2. 正确适用好意搭乘赔偿所涉及的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好意搭乘至少有四种赔付方式:一是交通事故若是由于对方车辆造成的,应该由对方车辆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驾驶人对同乘者不承担损害赔偿的连带责任。

二是交通事故若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的重大过失造成的,驾驶人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但是一般不全部赔偿,具体的赔偿份额要根据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而定。

三是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驾驶人需要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大部分损失,具体数额要综合考虑交通事故对双方的影响以及双方的经济条件等情况;若是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可以按照其过错程度,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但是驾驶人赔偿的份额一般不应该低于40%。

四是好意同乘者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有重大过失或其损失是由于其故意造成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免责。

引用法条该文中引用法条,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更改为:[1]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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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归
责原则是什么
好意施惠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虽然好意施惠是没有对价的,也不是合同关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合同上的债的法律关系,但是好意施惠行为转化为侵权行为后,也适用侵权责任法律调整。

只不过,由于当事人是好意施惠,一般都会减轻施惠人的赔偿责任。

一、好意施惠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好意施惠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好意实惠之侵权归责原则应当适用过错原则。

但基于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和良好的动机,以及善意目的性,应从民法的公平理念出发,酌情减轻施惠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即施惠人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受惠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酌情适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因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则无须担责。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理论,侵权行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两大基本类型。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侵权行为法以保护权利为目的,对因侵犯权利所造成的损害可以基于该请求寻求赔偿。

所以,当施惠者的行为造成对受惠者的损害并符合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时,完全可以引用侵权行为法的有关规定来寻求保护。

二、好意施惠者的侵权责任承担
1、施惠者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下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施惠者在主观故意的情形下应承担全部责任,在重大过失下根据过失程度及案件实际情况决定责任承担的大小。

2、施惠者为一般过失或双方均无过错时,由受惠者自负风险。

在日常生活中,风险无处不在,人们认识到风险,也自愿承担这些风险。

当个人单独从事危险活动时,由自己承担风险没有任何异议。

但是,如果与他人共同从事危险运动时,风险由谁承担?如果受惠者的风险责任由施惠者承担,那么,施惠者的风险应该由谁承担?车主要承担包括乘车风险在内的诸多风险,但是,作为好意同乘者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就享受了像车主那样的便
利与快捷,而且不需要承担任何风险与责任,对两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法律是调整不同群体利益冲突的技术和方法,法律的公平与公正是相对的;当利益冲突无法协调时,法律的价值倾向是保护多数人利益、牺牲少数人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牺牲个人利益。

做好事还要承担责任,与人们的是非观念和评价标准相违背。

3、好意施惠者不能因先前的“好意”减轻责任。

侵权人是否因是好意施惠人而减轻责任?有观点认为,依社会公平观念,施惠人无偿施惠而有侵权行为时,类似于无偿契约,故其责任应相对减轻;也有观点认为,对人的生命健康权的注意义务,不能因好意施惠而为减轻,仅将其限定于故意和重大过错。

第一种意见显然混淆了好意施惠行为与后续的侵权行为。

好意施惠行为中施惠人的“好意”仅限于施惠行为时的主观状态,正因为施惠人仅仅是出于“好意”这一主观情谊要素,使该行为因欠缺法律行为意思表示要素而得到特殊介定,此时,施惠行为本身不受法律调整。

当“好意”通过施惠行为得到实现后,我们不能再以“好意”来重复评价其后造成的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要考虑的是侵权者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主观过错对侵害结果的影响,而行为人的“好意”与行为人的“善意,注意义务”是两个不同的主观范畴,谈到行为性质时,考虑的是“好意” ,谈到侵权责任时考虑的是“善
意,注意义务”,因此,好意施惠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先前行为的“好意”而减轻。

如果是好意施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为完全履行时,如未依约搭载友人,致友人于时间仓促情形下支出额外费用或增加费用始到达目的地,此种情形应仅限于施惠者故意籍施惠行为损害相对人之利益时,才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在施惠人没有恶意的情况下,双方不产生债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受惠人的经济损失因缺乏请求权基础而得不到补偿,将无法要求施惠人承担侵权责任。

实际上,我国对好意施惠而引发的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是比较欠缺法律规定的,好意施惠和见义勇为的性质大同小异,如果一味的让好意施惠人承担所有的侵权责任,这也等同于忽略了当事人善意的目的性,对施惠人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

但施惠者有重大过错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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