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之比较
【司考】民法概述之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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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述之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法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1.人身关系=人格权关系+身份关系
2.财产关系=支配型+流转型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三、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的私人性;
2.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
3.产生的自治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叫物
(2)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叫行为
(3)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叫智力成果
(4)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不是人本身,而是人身利益,具体分为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或民事责任,其产生依据有二:
(1)法律的直接规定,如侵权法律关系。
(2)当事人的约定,如合同法律关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1.客体不同
(1)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
好意施惠与赠予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好意施惠与赠予行为的区别是什
么?
好意施惠与赠予行为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存在协议规定上,好意施惠一般是不构成协议合同的,但赠予行为一般是构成双方之间的合同条款的,一般情况下赠予行为发生后是不可以进行追回或者反悔的。
一、好意施惠与赠予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从概念上进行比较,两者似乎泾渭分明,但在实务上多将好意施惠关系当成无偿合同来处理。实际上两者权利义务相差甚巨,准确理解和掌握二者区别至关重要。
1、判断标准一——效果意思。
考查当事人之间是否有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效果意思。此处的效果意思专指表示上的效果意思,即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的表示行为所推断的效果意思。表示上的效果意思实为对内心意思的一种猜测,具有不确定性。例如,甲驱车到A地办公,因乙是A地人,近日将返家,便邀其同行,甲是否有意与乙缔结无偿运
输契约之合意?无法明判。有学说认为不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当事人得明示之,如表示其所约定的乃属“君子协定”。将“明示”作为区分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的标准之一是可行的,但显非唯一标准也不宜将其绝对化,因为它隐含着将大量的好意施惠关系归入无偿合同之嫌。假如乙在运输途中因意外死亡,则甲将因《合同法》第302条、第290条所确立的无过错归责和安全运输到目的地义务的违反而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显不公平的。
2、判断标准二——公平原则。
解释当事人之意思表示应斟酌当事人利益关系和公平原则。
3、判断标准三——交易习惯。
结合交易习惯来理解。交易习惯,是指某种存在于交易中的行为习惯和语言习俗。这种习惯或者习俗通常出现在某个特定的交易参与人阶层,该交易阶层的成员通常都遵守这些习惯和习俗。对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区分之关键,是对当事人主观意思的识别。施惠人为意思表示时知道或应知道而没有明示排斥交易习惯者,可以认为意思表示者愿意遵从交易习惯,从而使双方之间本为好意施惠的关系变成无偿合同关系。当事人自愿负法律上之义务,法不禁止,这也符合意思自治的原则。
好意施惠关系初探
中 图分 类号 : 2 . D90 4
2 0 年 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单项选择题第 2 05 2题的题 目是 : 甲、 “ 乙在火车上相识, 甲怕 自己到站时未醒, 请求乙在 A站唤醒 自己下车,
乙 欣 然 同 意 。火 车 到 达 A 站 时 , 沉 睡 , 甲 乙也 未醒 。甲 未能 在 A 站 及
三 、 意 施 惠 关 系 与无 偿 契 约 的 区分 好
从题 目中看出, 乙之间应为“ 甲、 好意施惠关系” 。好意施惠关系 是德国判例学说上的概念, 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将此译为“ 好意 施惠关系” 黄立先生译为“ , 施惠关系” 。好 意施惠关 系在我 国民法上 未设规定, 实务上亦无判例可供借鉴 大陆学者对此也鲜有研究, 只 有王泽鉴先生在其所 著的《 债法原理( 》 ~) 中对好意施惠关系有所论
个方 面 是 风 险 , 一个 方 面 是 能 否苛 求 有 关 当事 人 对 这 种 风险 承 担 另
责任~ , 梅迪库斯先 生进而展开分析道 :这种行为给一方当事人产生 “ 很大的负担, 另一方当事人对 行为具有约束力也没有紧迫的利益~, 那么这种无偿行为不产生法律约束 力。 因此, 好意施 惠并不是法律行 为, 不产生契约的效果。 二、 好意施惠菜系的判断标 准 法律行为指 以意思表 示为要素, 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 的法律事实。如买卖、 借款、 承揽合同等, 都百度文库意 思表示为要素 法律
好意施惠是民事行为吗-
好意施惠是民事行为吗?
好意实惠也属民事行为,虽然当事人在实惠时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按照法律制度的规定,好意实惠行为同样是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就是当事人确定,意思表示明确,标的确定,好意施惠行为是完全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的。
一、好意施惠是民事行为吗?
好意施惠也属于民事行为,好意施惠行为,虽然当事人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依照法律的规定同样是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因为好意施惠是无偿的,是基于人们内心的善意,应该从公平的角度处罚,酌情减轻施惠人的责任,因此司法实践中施惠人非基于故意或是重大过失导致的损害,一般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施惠人应当承担损害结果的法理是基于先行行为而产生的对相对人权利保护的义务,如相对人因此行为受损,施惠人应当承担责任,但此时已转变为侵权关系了。
既然是侵权关系,故又涉及到侵权责任的归责问题,适应侵权责任归责一般原则过错归责,但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或免责:
1、如被侵权人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额责任;
2、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
4、损害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5、其他诸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只要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二、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
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存在很多争议,就目前比较主流的观点认为,一般成立的要件有以下几点:
1、当事人确定。(有的民民事行为的当事人只有一名)
2、意思表示明确。(有的民事行为只须一个意思表示,比如抛弃动产;有的民事行为必须有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比如买卖合同)
好意施惠和赠与合同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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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施惠和赠与合同有什么区别?
好意施惠和赠与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好意施惠一般没有限定特定规定主体,邻居、同事、路人以及亲属等都可以是好意施惠的对象,但是无偿赠与者一般是自己的亲属,或者是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主体,并且在签署无偿赠与的合同之后,依旧是需要纳税的。
一、好意施惠和赠与合同有什么区别?
好意施惠和赠与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好意施惠一般没有限定特定规定主体,具体区别如下:
(1)主体要求不同在好意施惠行为中,好意施惠人可以不具备和合同所要求的行为能力,而在无偿合同中,合同主体的施惠一方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并需要履行理性人的注意义务。
(2)性质不同纯粹的好意施惠行为既不是法律行为,也不是事实行为,而且也不是准法律行为,而是由道德、习惯等法律规则以外的社会规则调整的社会层面的行为。而在模棱两可的情况下,则应该根据交易习惯来加以理解,斟酌当事人利益关系和公平原则,进而合理认定某一行为到底是好意施惠还是无偿合同等
民事法律行为;而无偿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故二者在性质上存在着差别。
(3)目的不同好意施惠行为中,行为人实施施惠行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某一民事法律关系,而是在于行为人欲通过施惠,如帮助别人,去追求良好道德风尚和帮助别人而使自己的心情变得愉悦;而无偿合同中,行为人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愿意受这一关系约束的意思,继而使得该行为受到法律规范所调整,形成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比如甲将自己的自行车赠与乙的行为,就形成了一个赠与合同。
a类合同用工和b类合同工的区别是什么
a类合同用工和b类合同工的区别是什么
好意施惠关系与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好意施惠关系判断标准:
1. 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如买卖、借款、承揽合同等,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 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指人基于内心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
3. 但在实务中,对该约定有无特别利益而定,如借贷、赠与、委任、寄托等。若当事人并无受其约定拘束之意,则为好意施惠关系。
合同(或合约)(covenants),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对立合致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为私法自治的主要表现,意指盖印合约中所包含的合法有效承诺或保证。
合同的一般特征如下:
1合同是法律行为,是设立、变更或消灭某种具体的法律的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目的在于表达设定、消灭或变更法律关系的愿望和意图。这种愿望和意图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过这种意思表示,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种意思表示须是合法的,否则,合同没有约束力,也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2.合同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为目的。合同当事人的协商,总是为了建立某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一旦合同依法成立,这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建立起来了。任何一方当事人都须履行自己所应履行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是违反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主要表现为:合同的成立,须有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当事人双方或多方须互相意思表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须一致
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的区分标准
好意施惠与⽆偿合同的区分标准
在实务中,对意思表⽰最难判断的就是效果意思的有⽆,这实际上还牵涉到民事法律关系成⽴与否的判定问题。我们可以好意施-惠与⽆偿合同的区别为例来探讨之。以当事⼈之间有⽆对价的给付为标准进⾏分类,可以将契约作有偿与⽆偿之分。⽆偿合同是当事⼈从对⽅取得利益,⽽⽆需⽀付对价的契约。实务中有⼀些貌似好意施-惠但实为有偿契约的情形,如:甲、⼄、丙、丁为同事,同住⼀⼩区,为节约费⽤,四⼈约定轮流开车上班。这种乘车费⽤的给付⽅式有⼀定的隐蔽性,"免费"乘坐他⼈汽车是以⾃⼰按约定接替他⼈为代价,所以该契约为双务有偿。⽽好意施-惠与⽆偿合同的相同之处在于⽆偿性和施-惠性,区别在于好意施-惠的当事⼈间就其约定⽋缺法律上⾏为的法律效果意思,⽆受其约束的意思。也就是说,好意施-惠之⼈向相对⽅所作表⽰,⽆意接受法律之约束,因此好意施-惠是独⽴于法律关系之外的关系。
从概念上进⾏⽐较,两者似乎泾-渭分明,但在实务上多将好意施-惠关系当成⽆偿合同来处理。实际上两者权利义务相差甚巨,准确理解和掌握⼆者区别⾄关重要。
1、判断标准⼀——效果意思。
考查当事⼈之间是否有产⽣法律上的约束⼒——效果意思。此处的效果意思专指表⽰上的效果意思,即以书⾯或⼝头形式的表⽰⾏为所推断的效果意思。表⽰上的效果意思实为对内⼼意思的⼀种猜测,具有不确定性。例如,甲驱车到a地办公,因⼄是a地⼈,近⽇将返家,便邀其同⾏,甲是否有意与⼄缔结⽆偿运输契约之合意?⽆法明判。有学说认为不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当事⼈得明⽰之,如表⽰其所约定的乃属"君⼦协定"。将"明⽰"作为区分好意施-惠与⽆偿合同的标准之⼀是可⾏的,但显⾮唯⼀标准也不宜将其绝对化,因为它隐含着将⼤量的好意施-惠关系归⼊⽆偿合同之嫌。假如⼄在运输途中因意外死亡,则甲将因《合同法》第302条、第290条所确⽴的⽆过错归责和安全运输到⽬的地义务的违反⽽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显不公平的。
好意施惠
好意施惠是司法考试近年来司法考试民法的重要考点,下面从下它的定义、判断标准、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形以及好意施惠关系履行请求权为广大司考生进行全面细致的解析。
好意施惠指好心热情地表达了对于对方的关怀,但是,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这在生活当中是属于正常现象。好意施惠关系在我国民法上未设规定,实务上亦无判例可供借鉴。
一、好意施惠关系判断标准
与法律行为不同,好意施惠的行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如买卖、借款、承揽合同等,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行为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但人基于内心的意思而发生的行为,未必都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指人基于内心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
二、好意施惠不同于无偿合同
好意施惠即没有接受法律拘束的意思,通常不会产生法律关系,不由法律而由道德、友谊等其他机制调整。不属于民法上的意思表示,
欠缺法律效果意思,典型的情形如下:
1、答应嫁给你或者娶你:这一般是忽悠人的,岂能当真?
2、邀请朋友吃饭:朋友说以后的某日请你吃饭,如果不请,岂有法律责任?
3、到站叫醒:旅途中遇到陌生人,两人聊天甚欢,后西安到站欲睡去,让后到站的一方到站交自己,结果,结果在到站的时候,都睡的像猪猪一样,先到站者岂能要求对方赔偿?
4、搭便车:朋友说让你搭顺风车去某地,后来失言,难道可以请求其对你造成的损害?
三、可能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形
2、邀请邻居未成年儿童去游泳:由于邀请的在先行为产生了一种义务,即对于未成年儿童的精心照顾,没有尽到者,承担侵权责任。
论好意施惠的判定标准
论好意施惠的判定标准
法律实务中常有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的难以区分的问题,本文从好意施惠性质入手,详细阐述好意施惠的判定标准,以期对法律实务有所帮助。
一、好意施惠的概念界定
好意施惠行为是一种在生活中极为常见的、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比如免费搭车,照看孩子,代购物品等等。德国判例法上称之为“情谊行为”,是指“一种发生法律层面之外,因此它们不能依法产生后果”的行为,从实质上来讲,其特征包括,第一,好意施惠关系中的行为人并无设立法律上权利义务之意思,其意思仅可称为行为的意志性;第二,好意施惠行为是一种含有情谊因素的行为,仅仅是由于道德上的同情或自愿之驱使;第三,好意施惠行为的表现形式是无偿的。
二、好意施惠的判定
赠与合同、无偿委托合同、无偿客运合同等,是当事人出于善良动机无偿的为他人带来利益的行为,其缔约之目的中含有增进彼此情谊的成分,这些无偿合同除了是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行为,基本与好意施惠无太大区别,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极易混淆,一旦判定错误必将对某一方当事人造成严重的不公平,因此明确区分两者特别重要,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关键的区别点是行为人是否有产生法律上约束力的意图,如文本记载“双方受法律的约束”或“如不履行承担法律责任”等条款,或者双方当事人承认受法律约束,则确定为无偿合同。但若没有明确的证据,我们绝不能简单的推定为好意施惠或无偿合同。笔者对判断的客观标准提出几点意见。
第一,结合交易场合来解释当事人的意思。在商业领域的交易习惯中侧重于成立法律关系,即无偿合同;而在非商业领域侧重于认定为非法律关系,即好意施惠;在没有反证的情况下,一般应按客观标准推定,即反证及明示可以推翻。
好意施惠的重点
好意施惠是司法考试近年来司法考试民法的重要考点,下面从下它的定义、判断标准、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形以及好意施惠关系履行请求权为广大司考生进行全面细致的解析。 好意施惠指好心热情地表达了对于对方的关怀,但是,没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这在生活当中是属于正常现象。好意施惠关系在我国民法上未设规定,实务上亦无判例可供借鉴。 一、好意施惠关系判断标准 与法律行为不同,好意施惠的行为也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法律行为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意思表示而发生一定私法效果的法律事实。如买卖、借款、承揽合同等,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法律行为虽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但人基于内心的意思而发生的行为,未必都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是指人基于内心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 二、好意施惠不同于无偿合同 好意施惠即没有接受法律拘束的意思,通常不会产生法律关系,不由法律而由道德、友谊等其他机制调整。不属于民法上的意思表示,欠缺法律效果意思,典型的情形如下: 1、答应嫁给你或者娶你:这一般是忽悠人的,岂能当真?2、邀请朋友吃饭:朋友说以后的某日请你吃饭,如果不请,岂有法律责任?3、到站叫醒:旅途中遇到陌生人,两人聊天甚欢,后西安到站欲睡去,让后到站的一方到站交自己,结果,结果在到站的时候,都睡的像猪猪一样,先到站者岂能要求对方赔偿? 4、搭便车:朋友说让你搭顺风车去某地,后来失言,难道可以请求其对你造成的损害? 三、可能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情形 2、邀请邻居未成年儿童去游泳 :由于邀请的在先行为产生了一种义务,即对于未成年儿童的精心照顾,没有尽到者,承担侵权责任。 1、强行劝酒:这是一种恶习,尽管是好意,但是如果因此而造成对方收到伤害的,承担侵权责任 4、答应别人后又故意不叫醒对方:上述第四中情形中,如果后到站者没有睡着,看着先到站一方熟睡而故意不叫醒对方的,承担赔偿责任。 3、开车出车祸(故意或重大过失):在上述请别人搭便车的情况下,尽管自己只是随便说说,但是对方非常认真,最后碍于情面不得不让对方上车,之后在行车途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对方伤害的情形,承担侵权责任。 四、好意施惠关系履行请求权 1、相对人无给付请求权。好意施惠关系并不是合同关系,无法律上的拘束力,当事人之间不产生债的关
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之比较
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之比较
[摘要]日常生活中,好意施惠的行为经常发生,这类行为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帮助、相互关爱的良好情感。好意施惠是指行为人出于增进情谊的目的或其他良好的动机而实施了能为他人提供便利或利益的合法行为。虽然好意施惠和无偿合同都具有无偿性和施惠性,但是二者在本质上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在好意施惠行为中,当事人间就其欠缺法律上行为的法律行为的效果意思,并没有受其拘束的意思,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
[关键词]好意施惠;民事法律行为;无偿合同
“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这是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单项选择题第22题的题目。试题给出四个备选答案,即: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司法部公布的参考答案是D,即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从这一简单的小案例中,我们应该分析甲与乙之间存在何种关系,该不该由法律来加以调整。甲和乙之间是否是一种无偿合同的法律关系呢?还是只是一种道德层面上所调整的好意施惠关系。那么我们就要分析一下“甲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这一行为是否会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为了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我们先从它们的概念入手,从而引出好意施惠行为与我国民法上所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尤其是无偿合同之间的关系。
一、好意施惠的概念
(一)好意施惠的含义
好意施惠与无因管理区别有吗?
Things are done well, that is, things are done in a timely manner.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好意施惠与无因管理区别有吗?
好意施惠与无因管理区别是有的;对于好意施惠一般就是在没有法律义务的情况之下而帮助他人;而对于无因管理就是属于一方主动的管理他人的事务;对于两者的异同点都是出示好意。
一、好意施惠与无因管理区别有吗?
好意施惠和无因管理两者的区别是有的;
1、好意施惠是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
关系
2、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3、好意施惠不同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无因管理,因为无因管理行为实施时,被管理人不知道管理人在对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被管理人也没有向管理人发出希望管理人实施事务管理的意思表示。好意施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帮工有点相似,但义务帮工是法律行为,而好意实惠是事实行为。
二、好意施惠致损引发的侵权如何确定的?
好意实惠致损引发的侵权的认定应当适用过错原则。但基于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和良好的动机,以及善意目的性,应从民法的公平理念出发,酌情减轻施惠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施惠人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受惠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酌情适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因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则无须担责。因此认定好意施惠侵权行为应当慎用,不得与公众对此类案件的期待值相距太远。
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之辨析
实信用的原则结合具体情 形加 以认 定 。比如 , 甲向身为 医生 的朋
友乙简单咨询一 些健康 常识 , 宜看 作好 意施 惠 , 而让 乙为其 做全 面、 专业 的身体检查 , 此时 已超出好 意施惠 的范 围, 认 定为 成立 医
疗合同为妥 。
( 三 )好 意 施 惠 不 产 生 法律 上 的 履 行 义 务
的未成年人 , 百度文库乘坐客车 的时候符合免票的情形 , 但是赵某 与客车
承运人 之间仍然 成立 客运合 同关 系, 只不 过是无偿 客运合 同。承 运人既要承担运送义务 , 还要承担合 同保护 义务 。 相 比而言 , 好意施惠 的 目的不在 于产生法律上 的效果 , 仪仪 为
一
【 关键 词 】 好 意施 惠 ; 无偿合 同; 区别
好意施惠人 的主观意 图不影 响好意施惠 的利他性 。虽然好 意 施惠在实施行为 的时候 , 主观心理或许有不同的考虑 , I : L  ̄ I 1 张三请 李 四吃饭可能 因为二人是好友关 系 , 单纯为了增进友谊 , 也 可能是 张 三感谢李 四曾经 的帮助 , 也可能因李 四是其上司 , 张三为 了谋求 职位 的升迁 等等不 同的主观意图 , 但 是客观上从 通常社会 观点来 看, 对方仍然获得 了利益。因此 , 是否具有利他性应从客 观上去认
质如下 :
探究情谊行为与几种常见行为的区别
探究情谊行为与几种常见行为的区别
1、情谊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
梅迪库斯认为:法律行为,是指私人的、旨在引起某种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从概念上来讲,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包括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这三个方面。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成立的核心要素,通说认为,意思表示有三要件: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效果意思是区分二者的关键,效果意思隐含在意思表示中,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法律上的效果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必须要自主的作出意思表示,而且这种意思表示能够依法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拘束力。但与法律行为相比,情谊行为没有意思表示中的效果意思,它不以追求发生私法上的效果为目的,仅仅是好意施惠。它追求的只是在道德层面上发生的效果,是社会交往中联系增进感情的一种行为。日常生活上常见下列的约定:搭便车到某地;火车到某站时,请叫醒下车;代为投寄信件;参加友人郊游或宴会等这些都是情谊行为,当事人都不具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是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不能产生私法上的法律效果。
2、情谊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事实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主观上并不存在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依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这种法律效果的行为。事实行为毋庸表现内
心的意思内容,只要事实上有此行为,就会产生法律上效果,对行为人有无取得此种法律效果的意思在所不问,如占有的取得、无主物之先占、埋藏物之发现、添附等。以上可知,事实行为不需要有意思表示表达出来,只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了事实行为的构成要件,就可以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的是,情谊行为和事实行为都不需要意思表示,但情谊行为是否就属于事实行为呢?情谊行为和事实行为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在事实行为中虽然意思表示不是其构成要件,但是当事人还是有意思表示的,只不过这个意思表示不对事实行为的成立产生影响。法律已经规定了事实行为的法律效果,只是当事人不必将意思表示表达出来而已。然而在情谊行为中,当事人根本没有效果意思表示,而且情谊行为中也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更没有产生法律上的效果,法律更没有规定情谊行为。所以情谊行为只是在道德层面上产生效果,并不是一种事实行为。
好意施惠与无因管理区别有吗?
Things are done well, that is, things are done in a timely manner.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好意施惠与无因管理区别有吗?
好意施惠与无因管理区别是有的;对于好意施惠一般就是在没有法律义务的情况之下而帮助他人;而对于无因管理就是属于一方主动的管理他人的事务;对于两者的异同点都是出示好意。
一、好意施惠与无因管理区别有吗?
好意施惠和无因管理两者的区别是有的;
1、好意施惠是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
关系
2、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3、好意施惠不同于《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无因管理,因为无因管理行为实施时,被管理人不知道管理人在对自己的事务进行管理,被管理人也没有向管理人发出希望管理人实施事务管理的意思表示。好意施惠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义务帮工有点相似,但义务帮工是法律行为,而好意实惠是事实行为。
二、好意施惠致损引发的侵权如何确定的?
好意实惠致损引发的侵权的认定应当适用过错原则。但基于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和良好的动机,以及善意目的性,应从民法的公平理念出发,酌情减轻施惠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施惠人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受惠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酌情适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因一般过失造成的损害则无须担责。因此认定好意施惠侵权行为应当慎用,不得与公众对此类案件的期待值相距太远。
浅析好意施惠行为的性质
浅析好意施惠行为的性质
乐于助人、乐善好施是值得提倡的善举,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善举却事与愿违的带来许多纠纷,好心帮倒忙的事情屡屡发生,比如搭顺风车出了车祸,忘记替别人买彩票偏偏那个号码中了大奖等等。善意的初衷由于疏忽,反而给他人和自己带来了麻烦,以至于当事人对簿公堂。此时,仅仅试图用双方的情谊对此进行化解显得力不从心了。好意施惠行为具有怎样的性质?好意施惠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具有怎样的权利义务?由此产生的损害责任应该如何界定?谁该为其埋单?这都是摆在面前非常现实且急需解决的问题。对此种纠纷应该如何处理,在我国立法上没有明文规定,因此成为法院断案的难题,有的法院按照侵权行为对待,有的法院按照无偿合同处理,纠纷处理原则上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大部分的案件都是按照法官个人和法院的自由心证进行处理。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对民事主体的平等保护,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法律的适时介入无疑就显得非常必要了。
一、概述好意施惠行为
(一)好意施惠行为的概念
纵观整个学术界,对于这类行为的研究只散见于学者的法律专著之中,尚未见形成系统的理论探讨。德国民法学界在这方面起步较早,其判例学说将这种行为称为Gefalligkeitsverhaltnis,梅迪库斯在《德国民法总论》中称之为“情谊行为”,并把由此引起的人们之间的关系称为“情谊关系”。不管是大陸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没有对这类关系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是从这些名称中可以看出,这些都是出于良好动机而无偿为他人提供某种物质或者服务以增进其利益的一类行为,具有无偿性、增进情谊的目的。这样出于增进情谊的目的而无偿帮助他人的行为就认为是“情谊行为”或者称为“好意施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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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之比较
[论文摘要]日常生活中,好意施惠的行为经常发生,这类行为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帮助、相互关爱的良好情感。好意施惠是指行为人出于增进情谊的目的或其他良好的动机而实施了能为他人提供便利或利益的合法行为。虽然好意施惠和无偿合同都具有无偿性和施惠性,但是二者在本质上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在好意施惠行为中,当事人间就其欠缺法律上行为的法律行为的效果意思,并没有受其拘束的意思,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
[论文关键词]好意施惠民事法律行为无偿合同
“甲、乙在火车上相识,甲怕自己到站时未醒,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火车到达A站时,甲沉睡,乙也未醒。甲未能在A站及时下车,为此支出了额外费用。甲要求乙赔偿损失。对此,应如何处理?”这是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三单项选择题第22题的题目。试题给出四个备选答案,即:A.由乙承担违约责任;B.由乙承担侵权责任;C.由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D.由甲自己承担损失。司法部公布的参考答案是D,即由甲自己承担损失。
从这一简单的小案例中,我们应该分析甲与乙之间存在何种关系,该不该由法律来加以调整。甲和乙之间是否是一种无偿合同的法律关系呢?还是只是一种道德层面上所调整的好意施惠关系。那么我们就要分析一下“甲请求乙在A站唤醒自己下车,乙欣然同意”这一行为是否会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为了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我们先从它们的概念入手,从而引出好意施惠行为与我国民法上所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尤其是无偿合同之间的关系。
一、好意施惠的概念
(一)好意施惠的含义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好意施惠的行为经常发生,如邀请同事或朋友到家里吃饭、让熟人搭乘自己的便车或者帮邻居照看小孩等等,这类行为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帮助、相互关爱的良好情感,同时也是社会所提倡的人与人之间团结友爱、助人为乐的一种道德行为。但是正是由于好意施惠行为通常是道德所调整的范畴,所有很少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故法学界的学者很少会对这类行为进行深入研究。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所谓好意施惠关系,如邀请他人参加宴会、爬山或搭便车等,于此行为,当事人既无受其约束的意思,不能由此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黄立先生认为:“施惠行为关系则属于日常生活中的小恩小惠行为,是事实行为的一种,它不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也不产生法律拘束力。”我们可以从好意施惠的词义上来分析,好意施惠主要包括两个内容:第一,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能给别人带来一定的便利或利益的行为;第二,主观上,行为人的施惠行为是出于好意而非恶意。从这两方面的内容可以将好意施惠定义为:好意施惠是指行为人出于增进情谊的目的或其他良好的动机而实施了能为他人提供便利或利益的合法行为。
(二)好意施惠的特征
从上述的好意施惠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好意施惠这类行为的特征主要有:1.好意施惠的目的是为了帮助他人,为他人提供便利或者利益;2.好意施惠中的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善意的,且行为人不具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3.好意施惠中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一定的施惠行为,如让熟人搭乘自己的便车,最终将熟人送到目的地。
通过上述对好意施惠的相关内容的阐述,可以看出好意施惠行为与我国民法上所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行为是有区别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我们根据这一定义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民事法律行为要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作为要件,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意欲实现的能够发生私法上的效果的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的行为。在民法上就是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意思。与此同时我们通过意思表示的概念可以得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件的结论,因为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民事法律行为。而再看文章开头所举的案例,案例中乙同意了甲的请求,即在甲到站时请求乙将自己叫醒,从这一行为我们能否看出乙有受该请求拘束的意思呢,换句话说就是乙是否因为没有叫醒甲及时下车而承担甲由于过站支付的额外的车费损失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乙并无受甲请求拘束的意思表示,所以甲乙之间并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并且也不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他们之间只是一种好意施惠关系。由此我们可以认定好意施惠与民事法律行为是不同的。在实际的生活中,人们容易将好意施惠的行为与无偿合同这一民事法律行为混淆,下面笔者就对好意施惠的行为与无偿合同进行比较。
二、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的关系
所谓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除人身关系以外的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这是合同的本质特征,这一特征明确了合同行为与单方法律行为的界限。
第二,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任何法律行为都具有目的性,合同的目的性在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此目的性使其与一般的商量行为区别开来。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所达成的合意。这是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意思自治原则是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是其他民事法律制度构建的基础,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并且可以根据自的的意志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包括将选择其行为内容的自由、选择行为对象的自由、选择相对人的自由、处分自己权利的自由以及选择救济方式的自由。
无偿合同是合同的一种,它与有偿合同相对。它们是根据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需要负对价为标准。所谓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享有权益,无需偿付相应对价的合同,如赠与、无偿借用、无偿的消费借贷等合同等合同则为无偿合同的典型。正是因为无偿合同和好意施惠都具有无偿性而使得人们很容易混淆无偿合同与好意施惠行为,这是由于人们没有抓住好意施惠行为与法律行为的本质区别,
而二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内心是否具有发生一定的私法效果的意思,即效果意思。下面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好意施惠与无偿合同加以比较:(一)相同点
好意施惠和无偿合同都具有无偿性和施惠性,正是由于二者在这两点上具有相同之处,才使得人们很难将二者区分开来。但是二者虽然在形式上存在着共同之处,但是二者在本质上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
(二)不同点
1.主体要求不同
在好意施惠行为中,好意施惠人可以不具备和合同所要求的行为能力,而在无偿合同中,合同主体的施惠一方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并需要履行理性人的注意义务。
2.性质不同
纯粹的好意施惠行为既不是法律行为,也不是事实行为,而且也不是准法律行为,而是由道德、习惯等法律规则以外的社会规则调整的社会层面的行为。而在模棱两可的情况下,则应该根据交易习惯来加以理解,斟酌当事人利益关系和公平原则,进而合理认定某一行为到底是好意施惠还是无偿合同等民事法律行为;而无偿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故二者在性质上存在着差别。
3.目的不同
好意施惠行为中,行为人实施施惠行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设立、变更、终止某一民事法律关系,而是在于行为人欲通过施惠,如帮助别人,去追求良好道德风尚和帮助别人而使自己的心情变得愉悦;而无偿合同中,行为人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愿意受这一关系约束的意思,继而使得该行为受到法律规范所调整,形成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比如甲将自己的自行车赠与乙的行为,就形成了一个赠与合同。
4.是否具有受行为拘束的意思不同
好意施惠行为中,当事人的施惠行为欠缺法律行为的效果意思,并没有受其拘束的意思,如在本文开头的案例,乙并没有就其同意叫醒甲到站的行为而受该行为拘束的意思,即缺乏法律行为中的效果意思这一要素,因此甲与乙之间是一种好意施惠关系,而非无偿合同或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而无偿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要受到合同所约束,尽管一方当事人不向他方支付任何报酬,但并不是说当事人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在有些无偿合同中,当事人也要承担义务,如借用人无偿借用他人物品,借用人负有正当使用和安全返还物品的义务。这一区别是好意施惠行为和无偿合同的本质区别,也是区别二者的关键因素。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基本上可以认定好意施惠的行为性质及其与无偿合同的区别。好意施惠行为是一种道德层面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当事人之间由于欠缺旨在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使得好意施惠行为被排除到了民事法律行为之外,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好意施惠关系中的施惠方的任何行为都不受到法律约束。如果施惠方在给予对方某种利益的同时,因为重大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受惠方的人身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受到侵害,那么施惠方也应当就因其重大过错而导致受惠一方当事人的损害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基于好意施惠是一种值得社会提倡的良好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