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
2013年福建电大国家赔偿法本形成性考核作业任务1答案
1 国家赔偿法(本)作业任务判断题 ( 得 12 分 ) 第1 大题:实得) 分 2 1 . ( 应得 2 分,事实行为不属于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因行政机关的事实行为造成的损害,受害人不能提起国家赔偿。
否是正确答案否我国国家赔偿法未规定立法机关的国家赔偿分 ) 2 . ( 应得 2 分,实得 2()问题,也就是说在我国没有立法赔偿,只有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大类型。
否是正确答案是初步证明理论与过错推定原则一样,都是采 3 . ( 应得 2 分,实得 0 分 ))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
(否是正确答案否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对行使自由裁分2 ) 分,. 4 ( 应得 2 实得量权所造成的损害实行的是有限制的责任豁免。
否是正确答案是) 2 分 2 5 . ( 应得分,实得。
.国家赔偿的目的是积极的,国家补偿的目的是消极的否是正确答案否某市公安局刑事警察赵某下班期间发现有人应得6 . ( 2 ) 实得 2 分分,斗殴,即予以制止。
正巧打架的马某与赵某有隙,便对赵某出言不逊。
赵某大怒,拔枪将马某击伤。
对此,某市公安局应承担赔偿责任。
否是正确答案否分,2 . 7 ( 应得实得分2 )国家赔偿责任中实体法和程序法合并制定的立法形式,是世界各国国家赔偿立法的一种潮流。
是否正确答案是) 实得 0 分 8 . ( 应得 2 分,我国国家赔偿法属于广义赔偿法。
( )否是正确答案否分 ) 1 . ( 应得 2 分,实得 2最早确立国家非权力作用的赔偿责任的国家是瑞士。
否是正确答案否( 2 . 应得 2 分,实得 2 分 )危险责任是指由于公务的物体、行为的原因,某些公务具有异常危险的特点,对于这些公务造成的损害,行政机关即使没有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否是正确答案是某区卫生局委托某商场对该商场随地吐痰的 2 分 ) 实得 . ( 应得 2 分, 3人处以罚款。
如该商场某次罚款违法,被罚款人可以向某商场提出赔偿。
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损害救济之探究
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损害救济之探究3李 蕊 提要: 对于抽象行政行为违法造成的损害,我国法律基本采取的是排除国家赔偿救济的方式,而事实证明,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损害予以赔偿救济,很难全方位、有效地保护公民权益。
考察域外经验,将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损害纳入国家赔偿救济范围已成为一种趋势。
探索我国将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损害纳入赔偿救济的法理依据和现实条件,认为我国对抽象行政行为侵害的国家赔偿救济势在必行,且应根据不同种类的抽象行政行为确立不同的救济途径。
关键词: 抽象行政行为 违法损害 赔偿救济 救济途径作者李蕊,女,济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济南 250022)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行政立法行为和制定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一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将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损害明文排除在救济范围之外。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更多地发现,生活中抽象行政行为的大量实施和运行,其违法损害的发生已不再是偶然,仅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损害予以救济,很难全方位地保护公民的权益,公民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地救济。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损害的国家救济、救济途径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一、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损害救济的域外经验(一)现实考察世界各国关于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损害救济情况基本有二:一是予以赔偿救济;二是不予以赔偿救济。
1、不予赔偿救济的国家。
当前,以美、英为代表的多数国家的法律只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损害规定予以赔偿,而对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损害问题则规定或依惯例不予赔偿。
美国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等普遍性规则的行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受司法审查,法院可以宣告违法的法规无效,但不能追问无效法规的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研究(pdf 36页)
前言行政赔偿是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赔偿范围的大小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制进程的一个尺度。
我国《国家赔偿法》虽对行政侵权的赔偿范围作了界定,但对某些特殊的侵权行为如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等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赔偿有的没有规定,有的规定不明确。
这给审判实践带来一些困难和问题。
对这些行为造成的损害,如果赔偿,似乎法律依据不足,实践中操作起来也无从遵循;如果不赔偿,这些行为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的损害又是实实在在存在的,有的甚至比有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更严重、更剧烈。
一些学者和司法人员对行政赔偿中的这些问题进行过一些研究和探讨,但还没有较统一的认识。
本文拟从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入手,对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侵权行为范围和损害范围,从理论和实践上加以论述并提出将某些特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纳入到行政赔偿中来的构想,以期能为立法者提供一些理论和实践上的依据,使之能尽快做些补充立法,来解决实践中一些问题。
一.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概述(一)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概念、性质、特征、种类1.概念: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
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是行政赔偿的前提,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的主要内容。
①2.性质关于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性质,世界各国的认识不尽一致。
普通法系国家认为这种责任性质属于民事责任。
普通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他们认为侵权赔偿责任是种种违法行为引起的,国家行政机关与普通公民对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均应承担民事责任。
按照普通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人都受同一法律支配,无论是国家机关的过错还是公民的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都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
②而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将国家行政赔偿责任视为一种独立的国家责任,由行政法院管辖,适用不同于民事责任的法律制度。
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完善
论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实施近二十年来,对于保障公民权利,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相对狭窄,在许多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虽然受到了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却因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使得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和行政法制的逐步完善,修改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呼声越来越高。
因此,反思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不足,完善我国《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势在必行。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其意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受案范围在行政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对法院而言,受案范围是受理案件、解决争议的依据,体现了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界限;对行政机关而言,受案范围体现了行政权力应受法院监督的范围;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受案范围意味着是他们请求人民法院对其合法权益受违法行政行为的侵犯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
因此,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体现了在行政诉讼中的司法权、行政权和公民权三者的关系。
一个国家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大小直接反映了这个国家行政法治的水平,也体现了这个国家法律对公民权利保护的程度和范围。
完善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于保障基本人权、促进依法行政、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无疑起重要作用。
二、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不足根据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我国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采用概括式、肯定式列举和否定式列举(排除列举)的立法方式。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新的行政争议不断涌现,彰显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明显过窄,公民宪法层面的权利得不到有效救济。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10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略微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这只是小范围的添补,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以至于行政诉讼法在保护公民权利和制约行政权方面明显存在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立法模式混乱《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以概括的方式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做了原则性的规定,第十一条以肯定的方式列举了八项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限于行政主体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对涉及政治权利或其他权利的行政行为则排除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
国家不负行政赔偿责任的八种行为
尽管各国关于行政机关不负赔偿责任的规定有很多差异,即使同一国家前后法律规定和判例也不一样,但一般来说,对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国防、外交行为,行政机关制定规则条例行为、军事行为及法律已有规定的国营公用企业事业行为等,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即使可以赔偿,也不适用于国家赔偿法,而适用特别法。
1、国家行为又称政府行为、统治行为指行政机关以国家名义实施的,与国家重大政治、军事和安全有关的行为,如宣战、媾和、备战、战争动员等国防行为,建交、断交、批准、缔约参加退出国际条约协定等外交行为,因公共安全采取紧急卫生、经济、军事等措施的行为(宣布戒严、重大防治救灾行为、抗传染病措施等重大的公益行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调整、重要行政区划变动、调整工资、物价等重大经济政府行为。
国家行为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的具有高度政治性的行为,一般不受法院司法审查。
各国均承认对统治行为,国家不负赔偿责任,但对国家行为的范围,理解并不完全一致。
在法国,统治行为范围较广,凡属政治领域内的法律争议,机构之间的行为均包含在内,英国则以对外关系为限,德国以属于宪法领域内的国家指导为限。
①国家行为免责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国家行为事关国家主权和公共利益,通过法律加以适当保障是必要的,有利于保障行政权正常有效行使。
二是传统上"国家主权"观念和国家豁免原则的影响。
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过于宽泛的国家行为招致许多批评,很多国家通过判例和立法开始对政府行为不负责任创设一些例外。
2、行政立法行为很少有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国家立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但在判例和习惯上均将立法行为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
如美国惯例上,国家对上下议院立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②。
在法国,国家对立法职能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以法律有明确规定为前提,如果法律未作规定,国家不负赔偿责任,这是法国的传统原则。
从众多国家的法制传统看,国家对议会立法职能原则上不负偿赔责任,只有在法律已明确规定时才可能发生赔偿问题。
2024年税务师之税法一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4年税务师之税法一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单选题(共150题)1、以下不符合“营改增”试点行业销售额规定的是()。
A.存款利息,以利息收入全额为销售额B.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C.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D.航空运输企业的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答案】 A2、下列各项中,不符合税收行政司法规定的是()。
A.税收行政司法是指法院等司法机关所受理的涉及税务机关的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执行申请等B.税收行政司法制度,可以通过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加以审查监督,督促其依法行政C.从税收行政救济制度的规定来看,已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赔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范围D.对税务机关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纳税人出境行为不服,不能申请行政诉讼【答案】 D3、某小汽车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2019年12月发生的相关业务如下:A.0B.1.97C.4.79D.5.584、某市高尔夫球艺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下设高尔夫球具生产厂、高尔夫球包生产厂、高尔夫球生产厂,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专业的高尔夫个性化产品。
2020年6月发生业务如下:A.1.67B.3.47C.3.45D.0.70【答案】 A5、下列关于包装物押金的相关表述错误的是()。
A.白酒的包装物押金收取时需要缴纳消费税B.啤酒的包装物押金逾期时需要缴纳消费税C.一般应税消费品的包装物押金收取时不缴纳消费税D.白酒的包装物押金逾期时不征收消费税【答案】 B6、某手表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设一非独立核算的展销部,2020年5月将自产的100只高档手表移送到展销部展销,给展销部的作价为1.5万元/只,展销部当月销售了60只,取得含税销售额135.6万元,该手表厂2020年5月应缴纳消费税()万元。
(高档手表消费税税率为20%)A.18.00B.24.00C.28.00D.30.007、下列各项,适用9%较低税率的是()。
抽象行政行为应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原因分析
2013年第·1期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TaiYuan Urban Vocational college期总第138期Jan2013[摘要]在完善的国家赔偿制度中,国家赔偿应包括立法赔偿、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
但在中国现行法中,只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
现实生活中,抽象行政行为存在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现象,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既有利于规范、矫正和监督公权力主体正当、理性行使职权,又在很大程度上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损时提供保护和救济。
[关键词]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国家赔偿;原因[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046(2013)1-0066-02[理论探索与研究]抽象行政行为应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原因分析刘义深(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行政行为作为一个舶来品,其最早源于法国行政法上的ActeAdministratif,德国于1826年引进,经日本借鉴后译为“行政行为”,然后我国学界开始使用。
权威的解释为1976年德国《行政程序法》第35条规定:“行政行为是有权机关为管理公法领域的特定事件而采取的能够直接引起外部法律后果的命令、决定和其他主权措施的总和。
”1989年《行政诉讼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采用“具体行政行为”概念,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给具体行政行为下了明确的定义: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这使具体行政行为一词不仅成为学术概念,而且成为法律术语。
该定义引起了学者的非议,因为它只包括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作为、法律行为和单方行为,不涵盖不作为、事实行为以及双方行为,缩小了受案范围,不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国开电大(山西) 国家赔偿法 形考任务1-4答案
国开电大(山西) 国家赔偿法形考任务1-4答案国开电大(山西)国家赔偿法形考任务1-4答案题目随机,请使用 Ctrl+F 组合键查找题目答案。
1.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法定标准明显低于民事赔偿。
选择一项:对错正确答案是:“对”。
2.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是国家赔偿对受害人的补救方式。
选择一项:对错正确答案是:“对”。
3.我国国家赔偿法是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融为一体。
选择一项:对错正确答案是:“对”。
4.法律不予保护的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时是不能得到依法保护的。
选择一项:对错正确答案是:“对”。
5.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公有公共设施的损害,内部惩戒公务员的行为不在现有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内。
选择一项:对错正确答案是:“对”。
6.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抽象行政行为,统治行为不适用国家赔偿。
选择一项:对错正确答案是:“错”。
7.我国国家赔偿法关于刑事赔偿的程序设置了前置程序和处理机构。
选择一项:对错正确答案是:“对”。
8.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包括司法赔偿。
选择一项:对错正确答案是:“对”。
9.我国国家赔偿法确立了普遍的司法赔偿制度。
选择一项:对错正确答案是:“对”。
10.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有故意和重大过失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有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选择一项:对错正确答案是:“对”。
11.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的归责原则是:选择一项:A。
危险责任原则B。
违法责任原则C。
过错责任原则D。
过错和违法责任原则并用正确答案是:违法责任原则。
1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选择一项:A。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有追偿权B。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赔偿责任主体C。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原则上侵权主体D。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正确答案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原则上侵权主体。
13.在我国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是:选择一项:A。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法的受案范围的不同·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即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领域。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相同点:1、产生根据相同: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行政纠纷的法律制度。
2、针对的对象相同:都是针对行政主体的行为,都包括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3、保护对象相同:都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
4、行为性质相同:都是针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
不同点:1、受理机构不同: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内设的法制机构负责,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负责,而行政赔偿总的原则是赔偿请求人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
2、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侵权者,而行政赔偿最终是国家承担责任。
3、受案范围不相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对不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要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可诉,人民法院方可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除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外,还包括对受教育权和其他权利的侵犯;行政赔偿的受案范围,也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但一般不包括其他权利,但法律也明确了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情形。
4、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制度,是在行政诉讼之前进行的,只要法律未规定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决的,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可以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国家赔偿法行政赔偿篇
人身权首先是一个宪法概念,是指公民作为一个自然人为了生存而必不可少的、与公民的身体和名誉密不可分的权利。
(一)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包括:
1、行政拘留
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惩罚措施。
2、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机关依法定职责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公民的权利或强制其履行义务的措施。(违法劳动教养、强制治疗戒毒、违法强制遣送强制扣留、违法即时强制):基本特征是违法性
五、侵犯财产权的赔偿的范围
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公务员个人行为(与行使职权无关)
公民自己的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1)不可抗力
(2)第三人过错
(3)受害人从其他途径获得补偿
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赔偿实际损失后国家机关能否免除赔偿责任?
第四节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3)及时充分地履行赔偿义务。赔偿义务依法经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或判决确认之后,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办理赔偿费用交付事宜、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等。
(4)依法办理追偿事务。在赔偿受害人损失后,赔偿义务机关有权也有义务向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公务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行使追偿权。
第四节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四)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四、行政赔偿的意义
(一)行政赔偿是给公民提供充分救济的有效途径
(二)行政赔偿是督促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手段
(三)行政赔偿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行政赔偿构成要件的含义
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必备条件,归责原则的具体化。
论行政赔偿范围的扩大
备, 但在实践中由于对“ 其他违法行为” 难以界定 , 至使一些遭到违法行为侵害的相对人权益得不到 及时的救济 。例如 , 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
等。
() 1 抽象行政行 为被排除在行政赔偿之外。 在实践 中抽象行政行为会直接导致相对人权益的
性、 反复适用性等特征 , 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给相对 人造成 的损害更具有广泛性 , 远大于违法具体行
政行为给相对人造成 的损害。例如,乔 占祥诉铁 “ 道部春运票价上 浮案” j一纸通知损 害 了众多 ,
人 的利 益 。 目前 , 国具有 普遍 约束 力 的决定 、 我 命
二、 扩大行政赔偿范 围的几点建议
文献标识码 :A 中图分类号 :D 1 F 0
《 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赔偿法》 的颁 布实施 , 对保障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监督行 政、 司法权力 , 保护人权 , 促进国家行政机关依法
既未列举排除也未列举 肯定 的事项 , 无法确定是 否属于行政赔偿 的范 围, 易导致 “ 容 挂一漏万 ” 的 弊端… 。《 1 国家赔偿法》 第三 、 四条具体列举 了一 些行为方式 , 管在每条 的最 后都规定 了“ 尽 兜底 式” 项 , 其 他 违 法 行 为 ”但 由 于没 有 明确 的 款 即“ ,
论 行 政 赔 偿 范 围 的扩 大
肖 军 ,张 琴
20 3 ) 3 0 9 (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摘
要 :对我 国目前 的行政赔偿 范围进行 了反 思。认为我 国现行 的《 国家赔 偿法》 主要 以列举方式 确定
的行政赔偿范 围, 极大限制了行政赔偿范 围。建议采取 “ 概括加 否定排除 式” 的立法模式 扩大行政 赔偿范 围 , 将行政规章 以下 的抽象行政行为 、 行政不作为行为和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行政赔偿 范围 。 关 键 词 :行政赔偿 范围;抽象行政行为 ; 政不作为 ; 行 精神损害
浅议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
加之我国国家承受能力的问题也将不再成为障碍 , 而相对人
权利保护需要相对 突 出。另 外 随着加 人 W O 与世 界行政 T , 法律制度接轨是 我 国法律 界 面临 的迫 在 眉睫 的重 大任 务 。
为此 , 本文针对我 国行政 赔偿 的范 围及其 问题进 行 了剖析 ,
并相应提出了调整及拓展行 政赔偿 范 围的几点设想?
直接因果关系 。
践中很难对其进行赔偿 。实际生活中 , 抽象行政行为侵犯相 对 人权 益的现象 是普 遍 的, 与具 体行政 行为并无 多少 区别 。 如果把抽象行政行 为排 除在赔 偿诉 讼之外 , 就可能 出现行政 机关借此规避 法律 , 用抽 象行 政 行为 实施 违法行 政 的现 采
关键 词 : 行政赔偿 ; 行政 赔偿 范 围; 行政赔偿 范围的扩大 中图分 类号 :9 2 1 D 2 .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0 1 7 3 (0 0 0 — 0 3— 4 10 — 86 2 1 ) 1 0 3 0
我国国家赔偿法 采取 了不同 于大多数 西方 国家 的立法
责任构成要件 为 以下 四种 : 1 侵权 行 为 主体 ; 2 损 害事 () ()
实 ;3 执行职务 的行 为违 法 ;4 侵权行 为与损 害结果 之间 () ()
收稿 日期 :0 9—1 0 20 1—1
会责任 的公平分担 及社会 正义 的充 分体 现 。因果关 系 的 J 认定宽严与否直接影 响相对 一方权利 救济 范围。近 年来 , 一
21 0 0年 1月
第 2 卷第 1 9 期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Ju l f e og agC lg f d ct n oma o i njn o eeo u ao H l i l E i
抽象行政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必要性研究
规 章等抽象行 政 行 为造 成损 害 的 , 政 机关 不 承 行
担赔偿责任。但是 , 我国《 国家赔偿法》 并没有明 确将其排 除在 行政 赔偿 范 围之外 。笔 者认 为 , 将 抽象行政行 为 的损 害赔 偿 问题 纳人 到 国家行 政赔 偿 的范 围内是十 分必 要 的 , 以下 我们 将 从抵 制 抽
可 以进 城 , 尾号 为双数 的车辆 , 1 双 3可以进城 。这 种通告适 用 的对 象 是 所有 的车辆 驾 驶 者 , 就 是 也 说 , 用 对 象 是 不 特 定 的 , 此 属 于抽 象 行 政 行 适 因
遍 约束力 的决 定 、 命令 侵 犯 其合 法权 益 造 成损 害
为 由, 向人 民法 院提起 行政赔偿 诉讼 的 , 民法 院 人
以给公 民造 成个 人权 利 的侵 害。我 们认 为 , 限 在
、
抵 制抽 象 行 政行 为 致 害 性 的 需要
( ) 象行 政 行 为有 侵 犯个 人 利益 的可 能 一 抽
性
关 于抽 象行政行 为能够 直接侵犯个 人利 益的
制权利 、 犯 权利 、 夺权 利 、 加 义务 和 负担 等 侵 剥 增
剥夺 了他们 药 品生 产 经营 的 资格 和权 利 。 当然 , 该规范性 文件 的制 定 是具 有 法 律依 据 的 , 就 是 也 说它是 合法 的 。但 是 , 也不 能 否认 正 是 这一 规 谁
范性文件 直接 剥夺 了 2 0 0 0多 家药 品生产 企 业 的 权 利 。从 这两个 事 例 来 看 , 象 行政 行 为 同样 可 抽
问题 , 早在制定 《 行政诉 讼 法》 和实 施该 法 的初 期 就提出来过 ,行政诉讼 法 》 有把 抽 象行 政行 为 《 没
论我国国家赔偿法修改的几个主要问题
定, 也就是涉及到行 政机关 自行确认 违 法 的问题 。自己审 理 自己的 案 件, 无形 中增加了当事人得到赔偿的难度 。
三 、 善 我 国 国 家 赔 偿 法 的 建 议 完
1 .国家赔偿范 围应 当扩 大, 扩大 到所有 国家 机关履行 职责 或公务 行为的领域而不是仅仅是一部分公务行为 , 扩大到公务行 为给他人各种 权益造成损害的领域而不 是仅仅 是人 身与财产权 。具体建议 比如 , 将所 有的权益统统纳入国家赔偿责任 的保护 范围, 抽象行政行 为造 成他人合 法权益受损的 , 国家应 当赔 偿。合法行 为造成 他人损 害的 , 国家 应当承 担赔 偿责任。公共设施 导致他人损 害的, 国家应 当赔偿 。法 院错 判案件 的行 为应 当承担 国家赔偿责任 。疑罪从无案件 国家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 , 行政 合同致人损 害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 2 .完善我 国精神损害赔偿制 度 的立 法建 议 : 刑事附带 民事诉 讼 在 中增加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建 立 国家对 刑事 附带民事赔偿 的救助 补 偿和 国家追偿制度 。司法实践 中, 大量的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案件 因为被 告人 的经济条件有 限, 而导致 受害人不 能得到相 应的经济赔 偿 , 更别 提 得到更多 的精神赔偿 。为 了真 正能使受 害人 的赔偿 不落 空最 大 限度 的 保护 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 可以建立国家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的救助补偿 和 国家追偿制度 。国家可 以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的补助补偿基金 , 对 在刑事附带 民事赔偿中被告没有经济能力赔 偿的案件 , 该基金 中先对 从 受害人进行补偿 , 护好受害人 的利 益 , 保 再让 被告人 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 任。应统一精神损害赔偿 的概念 , 只有 同意法律才能 统一执行 , 只有统 执行才能真正体现法律的公平 和正义 。完 善精神损 害赔偿 的法律规 范体系。根据《 民法通 则》 所规 定 的精神损 害赔偿 制度 , 是个不 成熟 的 法 律 制 度 。 依靠 司 法解 释 予 以完 善 显 然 太 过 繁 琐 , 当尽 快 制 定 新 的 有 应 关精神损 害赔偿 的单行 法 , 《 对 国家赔偿法》 进行修改。 3 .简化现有 的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 中, 违法 行为 的确认权 直接 将 归于国家赔偿 的裁判机构 , 需进行行 政机关 的先行确 认程序 ; 司法 无 在 赔偿程序 中 , 只要赔偿请求人 能提供公 安机关 的释放证 明、 检察机关 的 不起诉决定 书、 民法 院的生 效的法律 文书等确 切法律 证明文件 的, 人 可 以不 经过确认程序 , 而直接进入实质性赔偿程序 。同时也可 以设 立专门 的国家赔偿裁判机构 。设置独立的宪法法院 , 进行专门的违宪审查 和国 家赔偿审理 , 采用合议 、 上诉等形式 , 实行两审终审制。 4 .我国《 国家赔偿法》 不应 采用单一 的归责 原则 , 而应 采用混合式 的归责原则具体来说 : 一) ( 违法 归责原 则。这种 归责原 则适用 于国家 机关职权行为以及相关的事实行 为 、 抽象行 政行 为, 包括作 为与不作为 等 。将抽象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情形 , 应纳 入国家赔偿 的 范 围。( 过错 归责原则 。这种 归责原则 的使 用范 围, 当与 违法 归 二) 应 责原则范围基本一致。一方面用违法标 准来规 范国家机关 的行为 , 如有 违法的 , 应当赔偿 ; 另一方面用过错原则来 规范国家机关 的行 为 , 如有过 错应该赔偿。 5 .改变单纯 以国家上年度 平均 工资为 计算标 准的做 法 , 在立 法过 程中充分考 虑多种 实际情 况。建议在 确定赔偿 数额 时应 当考虑关 押时 间、 该受害人本 人的利 益损失状 况、 其所处 的地 区特点 、 所从 事的职业特 点以及社会地位等因素。赔偿不 能以生存权保 障为原则 , 该实行以补 应 偿性赔偿 为主, 戒性赔偿为辅 。 惩
国家赔偿法讲义
《国家赔偿法》讲义一、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内容新的《国家赔偿法》共6章42条,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国家赔偿范围、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方式和标准、国家赔偿程序。
1、国家赔偿范围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问题。
它是指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的侵权行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
它要解决的是国家对哪些国家机关造成的哪些损害给予赔偿的问题。
对相对人来说,国家赔偿范围意味着其求偿权的范围。
国家赔偿范围确定的大与小、宽与窄,直接关系到国家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家赔偿范围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治进程的尺度之一。
由于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只涵盖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所以,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不包括立法赔偿和军事赔偿。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司法赔偿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司法赔偿又可分为刑事赔偿和其他司法赔偿。
刑事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其他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除刑事司法职权以外的其他司法职权时,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行政赔偿在国家赔偿中占有重要的位置。
因为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家约80%的法律法规,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来实施的,因此,在国家机关中,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关系最直接、最广泛、最经常。
如果他们违法行使职权,必然直接侵犯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负面影响也很大。
所以,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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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
对抽象行政行为能否赔偿,一直存在争议,我认为,应当将行政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赔偿之内。
1、在现代社会,以抽象行政行为的形式侵害公民财产权的案件并不少见,例如,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项规定的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就常表现为其他抽象行为,通常是县、乡政府发布公告,要求征收费用或强制捐献。
如果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赔偿诉讼之外,那么对于因这种不合理的抽象行政行为导致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损害就不能得到赔偿,就可能出现行政机关借此规避法律,采用抽象行政行为实施违法的现象。
2、应当注意的是,列入行政赔偿诉讼是的抽象行政行为是除行政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对于行政立法,即有立法权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颂布的行政法规、规章不在行政赔偿范围之内。
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法院对行政立法行为的司法审查权,而大多数国家也都将行政立法行为排除在行政赔偿范围外。
除行政立法以外的其他抽象行政行为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立法,而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行为,其除了在适用对象上比具体行政行为广外,其他性质均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异。
由于它不是行政立法活动,在实践中一般没有多少具体的法律法规对这种行为的程序、权限等作出严格规定,因此,容易导致滥用而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为切实保障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监督政府活动,将其他抽象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是非常有必要的。
3、从与行政复议法的关系上说。
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的规定不合法,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既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要求行政复议机关予以审查。
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
依此规定,如果不将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那么审查后对于不合法的这种抽象行政行为,当事人将无法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赔偿,那么这种审查是否会等于虚设呢?这也向我们提出应当将其他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赔偿范围内,对行政机关确认不合法的抽象行政行为给予赔偿,这样就将行政赔偿与行政复议保持一致,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