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后聘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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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两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八条 其他
一、协议期满,乙方可自主择业。如乙方愿意与甲方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则按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办理。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对本协议的履行有争议,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一条 进站要求
一、乙方已取得博士学位;
二、乙方符合甲方进站工作的条件;
三、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其工作计划和科研课题方案;
四、乙方提交的课题方案符合甲方的要求。
五、乙方应向甲方提出进站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研究课题方案,学历证明,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在职工作的人员申请在甲方科研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征得原单位同意,并向甲方提交原工作单位同意其进入甲方工作站工作的证明。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博士后人员进站协议书
甲方: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上杭县紫金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陈景河
乙方:
住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进入甲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科研工作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如下协议:
第四条 科研工作的管理
一、甲方根据甲方的人事管理制度和甲方颁布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人员管理规定》对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进行管理,并对乙方的工作和科研成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
二、乙方应按本协议附件(1)所确定的工作目标,科研课题或项目,按时完成所规定的科研(工作)数量、质量标准或工作任务,并接受甲方的审核和评定(每年完成阶段性成果报告,第一年接受中期考核,第二年接受最终成果鉴定)。
第五条 科研项目和研究经费
一、按照甲方规定的要求,由乙方承担科研课题或项目,以及将科学研究加以产业化等工作,具体课题或项目工作任务书见附件(1)。
二、研究经费由甲方提供,在科研课题所预算的经费范围内采用实报实销制,超出部分应由工作站领导审核。
第六条 科研成果归属
一、乙方在工作站工作期间完成的科研项目所申报的专利和科研成果属职务发明,其科研成果和专利所有权归甲方和联合培养单位共同所有。
第二条 在站期间
一、乙方在甲方工作站工作期限为二年。乙方在站工作期满,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长在站时间的,经甲方及联合培养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在站时间,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乙方在站工作期间若提前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且成绩突出,经甲方及联合培养单位的同意,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ຫໍສະໝຸດ Baidu方可提前出站。
三、乙方在甲方工作站工作期间,每年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十个月,特殊项目不得少于九个月(不含出差、外出调研)。也可由甲方及联合培养单位双方共同确定博士后人员在站的工作时间:在甲方工作站时间为 月/年,在联合培养单位时间为 月/年。
二、乙方在进站前就着手进行的研究活动如与进站后的研究工作无密切关系,其原有研究成果归乙方个人所有,在站期间工作的新成果则归甲方和联合培养单位所有,乙方可在甲方允许的前提下署名发表。
第七条 违约责任和协议的提前终止
一、乙方在工作站期间,未经甲方和联合培养单位许可,不得中途提出离站或退站要求、不得出国留学、不得另外攻读学位,不得在其它任何企业、事业及社会团体兼职。如有违反上述规定,乙方应赔偿甲方为其支付的各项费用。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地点:福建省上杭县
年 月 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第三条乙方薪酬及生活待遇
一、甲乙双方协议:乙方年薪酬为万元(含工资、津贴及福利),按发放。并根据课题完成情况分阶段由乙方申报,甲方核定发放奖金。甲方主要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和乙方对所承担课题或项目的研究成果的数量、质量核定乙方奖金。乙方若有突出成果,甲方将给予重奖。
二、甲方应为乙方在站工作期间提供宿舍,并配备基本的生活设施、科研助手及其他从事科研必备的条件。乙方应爱护设备和工具。
三、乙方在工作站期间,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严守甲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遵守甲方关于知识产权处置的相关规定。
四、乙方在工作站期间,应按甲方的工作要求向甲方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等材料,由甲方组织有关专家对乙方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等进行评价,形成书面材料归入乙方个人档案。
五、乙方在站工作期满,经甲方和联合培养单位考核合格后,甲方通过联合培养单位向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为乙方申请办理出站手续,并向乙方颁发博士后证书。
二、乙方在站工作期间,因个人的原因给甲方商业信誉造成损害的,甚至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三、乙方由于身体健康情况、定期考核不合格、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课题研究无前景,或一年内未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及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停止支付各项费用,并向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申请按退站处理。
本协议期限为两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八条 其他
一、协议期满,乙方可自主择业。如乙方愿意与甲方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则按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关系的办理。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或对本协议的履行有争议,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签约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一条 进站要求
一、乙方已取得博士学位;
二、乙方符合甲方进站工作的条件;
三、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其工作计划和科研课题方案;
四、乙方提交的课题方案符合甲方的要求。
五、乙方应向甲方提出进站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研究课题方案,学历证明,科研成果证明材料。在职工作的人员申请在甲方科研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征得原单位同意,并向甲方提交原工作单位同意其进入甲方工作站工作的证明。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博士后人员进站协议书
甲方: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上杭县紫金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陈景河
乙方:
住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进入甲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从事科研工作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如下协议:
第四条 科研工作的管理
一、甲方根据甲方的人事管理制度和甲方颁布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人员管理规定》对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进行管理,并对乙方的工作和科研成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
二、乙方应按本协议附件(1)所确定的工作目标,科研课题或项目,按时完成所规定的科研(工作)数量、质量标准或工作任务,并接受甲方的审核和评定(每年完成阶段性成果报告,第一年接受中期考核,第二年接受最终成果鉴定)。
第五条 科研项目和研究经费
一、按照甲方规定的要求,由乙方承担科研课题或项目,以及将科学研究加以产业化等工作,具体课题或项目工作任务书见附件(1)。
二、研究经费由甲方提供,在科研课题所预算的经费范围内采用实报实销制,超出部分应由工作站领导审核。
第六条 科研成果归属
一、乙方在工作站工作期间完成的科研项目所申报的专利和科研成果属职务发明,其科研成果和专利所有权归甲方和联合培养单位共同所有。
第二条 在站期间
一、乙方在甲方工作站工作期限为二年。乙方在站工作期满,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长在站时间的,经甲方及联合培养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在站时间,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二、乙方在站工作期间若提前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且成绩突出,经甲方及联合培养单位的同意,并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批准,ຫໍສະໝຸດ Baidu方可提前出站。
三、乙方在甲方工作站工作期间,每年在站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十个月,特殊项目不得少于九个月(不含出差、外出调研)。也可由甲方及联合培养单位双方共同确定博士后人员在站的工作时间:在甲方工作站时间为 月/年,在联合培养单位时间为 月/年。
二、乙方在进站前就着手进行的研究活动如与进站后的研究工作无密切关系,其原有研究成果归乙方个人所有,在站期间工作的新成果则归甲方和联合培养单位所有,乙方可在甲方允许的前提下署名发表。
第七条 违约责任和协议的提前终止
一、乙方在工作站期间,未经甲方和联合培养单位许可,不得中途提出离站或退站要求、不得出国留学、不得另外攻读学位,不得在其它任何企业、事业及社会团体兼职。如有违反上述规定,乙方应赔偿甲方为其支付的各项费用。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签章):
授权代表(签章):
签订地点:福建省上杭县
年 月 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第三条乙方薪酬及生活待遇
一、甲乙双方协议:乙方年薪酬为万元(含工资、津贴及福利),按发放。并根据课题完成情况分阶段由乙方申报,甲方核定发放奖金。甲方主要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和乙方对所承担课题或项目的研究成果的数量、质量核定乙方奖金。乙方若有突出成果,甲方将给予重奖。
二、甲方应为乙方在站工作期间提供宿舍,并配备基本的生活设施、科研助手及其他从事科研必备的条件。乙方应爱护设备和工具。
三、乙方在工作站期间,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严守甲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遵守甲方关于知识产权处置的相关规定。
四、乙方在工作站期间,应按甲方的工作要求向甲方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等材料,由甲方组织有关专家对乙方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等进行评价,形成书面材料归入乙方个人档案。
五、乙方在站工作期满,经甲方和联合培养单位考核合格后,甲方通过联合培养单位向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为乙方申请办理出站手续,并向乙方颁发博士后证书。
二、乙方在站工作期间,因个人的原因给甲方商业信誉造成损害的,甚至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三、乙方由于身体健康情况、定期考核不合格、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课题研究无前景,或一年内未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及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协议,停止支付各项费用,并向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申请按退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