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闻媒体对灾难性新闻报道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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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闻媒体对灾难性新闻报道的把握

摘要:灾难性事件是指那些因自然或人为的原因,对社会、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重大事件。作为媒体,在第一时间发布公众关心的新闻,特别是公众关心的突发性灾难性新闻,是职责所在、是追求所向,能否发出最快的最能打动人的新闻,既是对媒体实力的一大考验,也是对记者和媒体最具挑战性的要求。在灾难性新闻报道中,新闻媒体应注意和防止灾难性新闻报道的负面影响,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新闻理念,把人文主义关怀精神渗透在各种突发性灾难事件的报道之中,来满足受众的知情权。

关键词:新闻媒体;灾难性新闻;受众;以人为本

引言

灾难性事件包括自然性灾难事件和社会性灾难事件,无论是哪个国家,无论是什么样的社会制度,都难以避免灾难性事件的发生。面对灾难性事件,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客观的新闻报道原则,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提供丰富、连续的新闻信息,尊重和满足受众的知情权;讲究报道的方式和方法,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新闻理念。

正文

所谓灾难性事件报道就是通常意义上的“灾难新闻”,它是指对给人类带来灾难的事件的报道。灾难性事件一般包括自然性灾难和社会性灾难事件两类。自然性灾难是指来自自然界的人类不可抗拒的力量或由非人为因素而导致的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水灾、沙尘暴、火山爆发等;社会性灾难是指由人为因素或各种社会矛盾而导致的重大的、突发性事件,如恐怖活动、战争、海难、空难、矿难、交通事故、桥塌楼倒等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等。以报道灾难性事件为主要特征的灾难新闻,因灾难性事件意外出现具有突然性,冲突剧烈具有震撼性,后果严重具有负面性,影响广泛、久远具有社会性,备受各方的关注。

一、注意和防止灾难性新闻报道的负面影响

毫无疑问,由于灾难性新闻事件的反常性、震撼性等原因,灾难性新闻事件是各种媒体争相报道的对象。但是在新闻实践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因为观念、立场、方法等方面的问题,一些媒体对于灾难性新闻事件的报道,产生了比较严重的负面影响。

(一)从非人性、猎奇角度出发,只关注灾难本身,片面追求感官效果。与灾难事件伴随的往往是人身的伤害,如:洪水中漂浮的尸体,大火中烧的面部,车祸中残缺的肢体,被犯罪分子烧伤、砍伤的面孔、躯体,等等。这些血腥、恐怖的场面具有强烈的感官冲击力,一些记者片面认为,这些画面才是好新闻,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对这些场面不遗余力地加以夸大、渲染,令人毛骨悚然。

(二)“为新闻而新闻”的强盗式采访。由于灾难性事件的特殊性,灾难事件的当事人往往出于保护自己、保护家人的目的,或者因为过于伤心、悲痛,一般不愿意接受记者的采访,但有些记者不顾当事人的感受,用尽浑身解数展开“强盗式”的掠夺采访,硬逼迫当事人或者其亲人开口叙说不堪回首的灾难,特别是提问方式冷酷、轻浮,对当事人或者亲人造成严重心理伤害,无异于在正流血的伤口再撒上一把盐。

(三)追求“纯客观主义”,无视当事人的隐私保护。灾难新闻的报道中,一些记者在有闻必录、“眼见为实”的纯客观主义理念的误导下,在对灾难性事件的报道中无视当事人隐私保护的现象十分严重。常见的表现主要有:未经许可,在报道中使用当事人及其家属的详细背景材料,如公开被伤害者的病例记录、相关个人档案;不加任何处理地对伤亡者身体特殊部位损伤的影像画面进行展览,如头面部毁容性损伤、女性特殊部位损伤等;暴露未成年当事人的姓名、影像;直接出现未遮盖脸部的死亡者尸体的画面等。

(四)用词轻薄,缺少人文关怀。由于灾害新闻往往现场惨烈、伤亡严重、影响广泛,尤其是作为新闻主体的“人”,在灾难新闻中处于“非常态”的情景,如受伤、死亡、悲痛、绝望等等。而这种“非常态”常常是人们不愿意示人的,媒体对当事人“非常态”情景的公开展示将会使当事人受到进一步伤害。所以,媒体在报道用词上,应该庄重、客观。然而,有些媒体在灾难新闻的报道中却极尽渲染之能事,用词轻薄,玩弄辞藻,对受害(受伤)者缺乏起码的同情,甚至幸灾乐祸,浅薄、低俗、下流,对生命极不尊重。

对灾难性事件报道的种种不良表现,使媒体公信力、美誉度下降;形成信息误导,不利于社会稳定;侵犯公民隐私,容易引起法律诉讼;缺少人文关怀,对当事人及其亲人,特别是未成年人造成难以消除的人生阴影;迎合少部分人的低级趣味,成为违法犯罪的诱因。

实际上,不论是什么国家,不论是什么样的社会制度,都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自然性灾难;也不论是什么国家,不论其科技多么先进、发达,管理多么科学和完善,也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社会性灾难。就拿2003年5月,非典阴云持续弥漫在我国的上空,和2008年1月,我国南部一些地区遭受的五十年不遇的冰灾来说,在我们这样一个幅员广阔、人口众多的国度,偶尔发生一些天灾人祸的灾难性事件也是较为正常的事情,不必大惊小怪、怨天尤人。关键是面对灾难性事件,我们的新闻媒体究竟该如何去报道它,以达到通过正确的舆论引导受众,化解矛盾和情绪,稳定社会秩序,尽快让广大人民群众从灾难的阴影中走出来的目的。

二、坚持及时、准确、客观的新闻报道原则,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在我国,新闻媒体承担着上情下达、反映社情民意的任务,发挥着舆论向导、党和人民耳目喉舌的作用。也就是说,大众传媒既要发布党和政府的重要信息,也要及时传播社会公众所需信息,特别是一些有关公众利益及公共安全的信息。

以前的灾难性事件报道存在三种情况:一是由于灾难性事件的发生原因在短时间内难以查清,一些地方政府往往要求新闻媒体“待原因查明后再作报道”。孰不知,这样做会失去报道的最佳时机,不仅使新闻的及时性得不到保障,而且还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影响,甚至产生严重后果。2007年11月10日上午,家乐福重庆沙坪坝店发生一起因争抢特价促销食用油而造成的踩踏事故,导致3人死亡,31人受伤,其中7人重伤。就属于一起典型的社会性灾难事件,新闻媒体反应迟钝,报道滞后,显得被动。二是由于灾难性事件都不同程度地具有消极性的后果,从表面上看这种报道与我们提倡的“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有所抵牾,因此,有些部门以“容易引起人心动荡和社会恐慌”为由对灾难性事件信息进行限制和封锁,从而使此类报道“胎死腹中”。三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作祟,一些地方行政官员对于发生在自己管辖范围内的灾难性事件,往往采取文过饰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生怕有损于自己的政绩,影响到头上的那顶乌纱帽,于是千方百计地阻挠新闻媒体的调查采访,甚至编造和发布虚假信息,欺上瞒下,对付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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