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警察行政补偿制度问题研究
公安行政执法程序规则存在的缺失与完善研究——以司法审查和公安执法质量考评为视角
案件 时程 序意识 淡 漠 , 按 法定程 序 办理 , 不 在作 出行
基 金项 目 : 0 9年 江 西 省 高校 人 文社 科 课 题 ( x0 0 ) 公 安 行 政 执 法 程序 规 则研 究 》 究成 果 系列论 文之 一 。 20 F 98 《 研 作者 简 介 : 慧丽 ( 9 2 , , 西 南 昌人 , 西 警 察 学 院教 授 , 士 , 究方 向 : 察 行政 法 。 曹 1 7 一) 女 江 江 硕 研 警
收 稿 日期 : 0 0 1 — 3 2 1 — 0 2
《 行政 处 罚 法 》 《 政复 议 法 》 《 安 机关 办 理 劳动 、行 、公
教 养 案件 的程 序 规定 》 《 安机 关 办 理行 政 案件 程 、公
序规 定》 《 安机 关办 理行 政复 议案 件程 序规 定 》 、公 以
强与 发展控 权 方式是 当前推进 我 国行 政法 治建 设 的
迫 切 需要 。为 了对行 政 相对人 合 法权 益 的保 的行政 法律 程序 也 随着行 政 机 关 管理 方 式 和 步骤 的完 善 逐渐 建 立 并发 展 起来 。 但 实际 和其 他程 序 比较 ,行政 程序 仍然 显得 最 为随 意 和混乱 , 其在公 安 行政 执法 领域 表 现更 为突 出 。 尤 通 常来 说 , 程序 违法 , 指行 政决 定 的作 出违反 了公 是 安法律 、 法规 对作 出行政 决定 的过程 上 的要 求 。当前 我 国公 安机 关 已经 相应 完 备 的办案 程 序 性规 定 . 如
实 现这 些权 利义 务 的手段 或权 利受 到侵 害 时能 够得 以补偿 的法 律称 为程 序法 ,因而使 程序 与 法发 生 了 密 切关 联 ,程序 观念 ” 乎发 生 了一场革 命 。翻 “ 几 而在 诸 种程序 中 , 最为 典 型和完 备 的是 审判程 序 , 随着 而 行政 权 的扩 张 , 积极 行 政时代 的到来 , 靠行 政实 体 仅
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
论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对策引言行政补偿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法制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在现代行政法中行政补偿是国家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或团体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一项基本制度,体现了现代法治和服务行政的本质要求。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行政补偿的法律,有关行政补偿的规定散见于各个单行法律、法规甚至是一些政府政策中,零散的法条与复杂的社会现实之间存在矛盾,现实中存在着大量补偿的空白区域。
而我国行政法学者对于补偿的主体、补偿范围、补偿方式等仍存在分歧与争议,我国现阶段的行政法理论研究还无法为行政补偿制度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
随着民主、法治的不断发展,如何进一步保障公民的权利,如何构建起作为人权保障重要一翼的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和制度成为公法学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行政补偿的概论与特征(一)行政补偿的概念行政补偿的概念最先起源于公益征收,它是一种由于国家对土地及其他财产所有权进行强制征收而发展起来的一种补偿制度。
最早产生于法国的公益征收领域,法国也由此成为了行政补偿制度建立最早的国家。
“法国早在1789年《人权宣言》中宣布: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只有当合法认定的公共利益很有必要时,且在公平而又预先补偿的情况下,否则不能剥夺任何人的私有财产。
”随后,德国的行政补偿制度也逐渐建立并得到快速发展。
我国有关行政补偿的条款最早出现在1944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中:“政府租用、征用或以其他土地交换任何人民或团体所有的土地。
”经过一定时期的发展我国行政补偿的领域逐渐扩大到为国家公益建设所进行征收征用问题而给予补偿。
通过了解各个学者关于该概念的各种表述,我们对行政补偿的概念进行了全方位的总结和归纳。
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描述是: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利益的原因行为下,在合法的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特别损失,由行政机关依法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给予补偿的制度。
我国行政补偿制度
浅析我国行政补偿制度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行政补偿制度已经成为了我国行政法领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关系的必要制度,但从目前行政法发展现状和趋向看,还存在很多的缺陷。
由此,对现行的行政补偿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在实践的摸索中寻求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行政补偿;缺陷;改善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时间状况是虽然已经有不少年的实践法律经验。
但是,我们进一步分析就会发现它的实践是缺乏较为成熟的法律理论支撑,最重要的是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行政补偿体系和法律制度体系,使它难以跟上现代法治社会建设的步伐和发展需求。
所以,在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和法治建设的大力倡导下,加大对行政补偿这一制度的研究,是改革和完善我国行政制度的重要步骤,而且对我国法制建设也具有重要深刻的现实意义。
一、行政补偿的定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和综合我国行政法研究学者的相关定义,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而履行职责过程中,因其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合法财产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法律制度。
二、我国有关行政补偿制度立法的现状我国宪法修正案中有关把行政补偿的条款列入国家的宪法,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高阶层的法律,同时也是我国彭彤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
许多欧洲国家都普遍以宪法来明确规定行政补偿责任,在实践中探索行政补偿制度的发展需求,并且以此逐步构建和完善其行政责任补偿制度。
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三、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存在的不足与缺陷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建设走过了半个多世纪,期间取得了不小的成就,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这是值得肯定的事实。
但是由于我国行政补偿制度建设长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所以导致目前还很不完善,不足之处具体有以下几方面:(一)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不明确。
论我国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改进
论我国行政补偿法律制度的缺陷和改进引言行政补偿是当代法治国家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公民权利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是一国行政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我国已在较为广泛的领域建立了行政补偿制度,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行政补偿制度本身的缺陷逐渐暴露,一些内容已不能满足社会的要求。
因此发现我国行政补偿制度的不足,进而完善我国的行政补偿制度有重要的意义。
行政补偿作为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的现代法律制度,对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合法地给特定人带来特别损失时依法予以弥补,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同时行政补偿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国家责任,对于人权保障意义重大,在法治和宪政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
但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行政补偿问题作统一的规定,有关行政补偿的法律规定都是散见于单行法律、法规之中。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日益凸显。
一、行政补偿制度的概念及意义(一)行政补偿的概念。
“行政补偿”是一个法学用语,各国学者的具体表达稍有差异。
日本学者认为:“基于行政上的合法行为的损失补偿,是指对合法的公权力的行使而蒙受的财产上的特别牺牲,从全体公平负担的角度予以调解的财产性补偿”[1]。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国家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对人民造成非法定的损害结果,而应由代表国家的行政机关负起填补损害结果的制度,称之为‘行政损失补偿制度’”[2]。
在大陆本土,有的学者给行政补偿作了如下定义:“行政损失补偿又称行政损失补偿,是国家对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进行的给付救济”[3]。
从概念的分析中,我们归纳出行政补偿的法律特征:首先,行政补偿的主体是国家。
实践中,造成补偿原因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但是,对此承担补偿责任的主体不是行政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而是国家。
虽然行政机关实习行政管理活动时往往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但在法律上都是代表国家实施的,其法律后果都归属于国家。
中国行政补偿制度综论——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
中国行政补偿制度综论——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内容提要: 行政补偿,作为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对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合法地给特定人带来特别损失时依法予以弥补,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我国行政补偿的法律规定较多,也有其自身的特征,其总的发展趋势是建立统一的制度,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
行政补偿性质的确立,有其深厚的理论基础;其原则应遵循人权保障、利益平衡、依法;其范围和程序应科学合理。
; 关键词: 行政补偿规定立法执法问题对策建议;; 一、中国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大国,但是封建统治时间很长,君权本位思想根源很深,也很典型。
"国家责任"直到民主革命之后才出现。
我国人民司法制度中有关行政补偿的条款最早出现在1944年1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
该条例规定:"由于建筑国防工事,兴修交通道路,进行改良市政工作以及举办其他公共利益为目的而经边区政府批准的事业,政府得租用、征用或以其他土地交换任何人民或团体所有的土地。
"这其中显然含有行政补偿的内容。
; 建国以后,行政补偿制度得到了初步的发展。
1950年11月政务院公布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国家为市政建设和其他需要征用私人所有的农业土地时,须给予适当代价,或以相等之国有土地调换之。
对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亦给以适当的安置,并对其他该项土地上的生产、投资(如凿井、植树等)及其他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该条例确立了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并对补偿的方式、弥补损失的范围做了初步规定,体现了刚刚成立的人民政权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1953年11月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国家征用土地办法》又对补偿的标准和程序做了具体规定,与此同时,地方人民政府又依法就营建铁路、矿山、荒山造林、垦殖、兴建水利工程等建设中征用农业用地,将荒山、林地收归国有,以及房屋拆迁的补偿和生产、生活的安置办法等做了规定。
论我国的行政补偿标准
维普资讯
第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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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论我 国的行政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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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救济的制度 。行政补偿 的重要功能在于调整公共
利益与私人或团体利益 、 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
【 键 词】 关 行政赔偿 【 中图分类号 】 F5 D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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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补偿
பைடு நூலகம்
补偿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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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做出了探索性的具体措施 , 但是仅规定了在什么 行使行政权执行 国家行 政职能 的过程 中 , 侵犯 了公
情况下应予补偿 , 而究竟应该怎样去实施并没有一个 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 由行 明确的可供操作的程序 ; 的法律 、 有 法规 中即使有一 政机关给于补偿的法律制度 。 等等。上述表述虽略 个较为完整的可以实施 的程序 , 但也存在着标准 、 范 有差异 , 但并无大的分歧 , 均认为行政补偿是行政主 围、 数据等诸多问题 的不统一。所 以, 如果 宪法 中缺 体合法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所进行 的给
一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 的需要 ,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 民 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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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一)
大陆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一)行政补偿或称公法上的损失补偿,作为一种权利保障和利益平衡机制的现代法律制度,对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合法地给特定人带来特别损失时依法予以弥补,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随着大陆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建立健全行政补偿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日益凸显。
大陆已有多年行政补偿的法律实践,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本文试就大陆的行政补偿问题作一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各方对行政补偿制度的关注,从而促进这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一、大陆行政补偿制度的历史发展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大国,封建统治时间之长,君权本位思想根源之深,极为典型。
“国家责任”直到民主革命之后才出现。
大陆人民司法制度中有关行政补偿的条款最早出现在1944年1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由于建筑国防工事,兴修交通道路,进行改良市政工作以及举办其他公共利益为目的而经边区政府批准的事业,政府得租用、征用或以其他土地交换任何人民或团体所有的土地”。
其中租用、征用或者以其他土地为交换,就是行政补偿的初期形式。
②建国以后,行政补偿制度得到了初步的发展。
1950年11月政务院公布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国家为市政建设和其他需要征用私人所有的农业土地时,须给予适当代价,或以相等之国有土地调换之。
对耕种该项土地的农民亦给以适当的安置,并对其他该项土地上的生产、投资(如凿井、植树等)及其他损失,予以公平合理的补偿。
”该条例确立了公平合理的补偿原则,并对补偿的方式、弥补损失的范围作了初步规定,体现了刚刚成立的人民政权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1953年11月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国家征用土地办法》又对补偿的标准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与此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有关土地管理的办法中,就营建铁路、矿山、荒山造林、垦殖、兴建水利工程等建设中征用农业用地,将荒山、林地收归国有,以及房屋拆迁的补偿和生产、生活的安置办法等作了规定。
【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及答案(1)
【国家赔偿法】形考作业一答案一、填空题:1、国家赔偿法是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予以赔偿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我国《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国家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3、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仅包括行政机关对侵犯行政相对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赔偿两种。
4、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向赔偿义务机关递交赔偿申请后的2个月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6、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处刑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7、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该行使职权)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8、(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
二、单项选择题:1.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颁布于哪一年?()A.1992B.1993C.1994D.19952.国家赔偿责任的性质属于()A.代位责任B.自己责任C.合并责任D.中间责任3.行政赔偿的免责范围不包括()。
A.国家行为B.抽象行政行C.违法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行为 D.内部行政行为4.下列说法哪种是正确的?()A.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B.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C.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D.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5、下列关于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哪种情形是受害人没有权利取得赔偿的?()A.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B.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C.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D.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轻罪的6、再审改判无罪的,()为赔偿义务机关。
考前必备2023年湖南省长沙市警察招考公安专业科目测试卷(含答案)
考前必备2023年湖南省长沙市警察招考公安专业科目测试卷(含答案) 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是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两手,二者互相补充、互相兼容。
A.管理与教育B.打击与防范C.建设与改造D.防范与教育2.国务院向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科学家颁发500万元奖金,该行政行为是()。
A.行政许可B.行政奖励C.行政救助D.行政补偿3.第69题公安工作是执行(),维护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活动。
4.D县公安机关接到有关陈某、刘某、卞某合伙拐卖妇女的报案,依法对报案材料进行立案前的审查。
下列选项哪项是D县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条件?()A.报案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B.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C.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D.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5.( )是人民群众在社会治安方面当家作主的体现,是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治安事务的一个必然趋势。
A.警民结合形式多样化B.保安科技群众化C.治安工作社会化D.公安群众工作信息化6.甲、乙二人同在山坡上放羊,乙的羊混入甲的羊群,甲不知,赶羊回家入圈。
甲的行为属于()。
A.拾得遗失物B.获取不当得利C.无因管理D.授权行为7.某大学乙同学说了自己对简易程序的理解,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简易程序不能适用于公诉案件B.简易程序也必须保障被告人最后陈述的权利C.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就不能转为普通程序D.简易程序有可能适用于任何一类的自诉案件8.某派出所民警刘某私下投资人股同学李某的轧钢厂,公安纪检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经调查,情况属实,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规定,应给予民警刘某的处分是:A.警告B.记过C.撤职D.开除9.法的作用泛指法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根据法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形式和内容,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
关于法的规范作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民警甲根据办案程序规定主动申请回避,体现了法的教育作用B.民警乙根据治安法规对李某的盗窃行为处lO日行政拘留,体现了法的指引作用C.公民丙因在微信上散布恐怖性谣言被处5日行政拘留,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D.公民丁在学习法律后开始重视经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现了法保护自由价值的作用10.某派出所辖区内的皮草服装批发市场近来频发夜间盗窃案件。
我国司法赔偿制度存在弊端及发展对策论文
浅议我国司法赔偿制度存在的弊端及发展对策摘要:国家赔偿法无疑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司法赔偿制度是伴随着人类社会与文明的发展和进步而逐渐产生的。
它作为一种事后补救措施,在维护社会正义,实现法律的价值目标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以及产生着不可替代的功能。
在肯定这部国家赔偿制度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而客观地看到,由于这部法律本身存在的一些瑕疵,以及社会各界对它缺乏足够的认识,导致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
本文将主要从司法赔偿的基本理论入手,针对当下司法赔偿制度出现的问题,联系我国具体实际,提出完善我国司法赔偿制度的改革构想。
关键词:司法赔偿基本理论弊端发展对策一、司法赔偿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与很多法律制度一样,司法赔偿制度并非自古就有。
根据三权分立理论,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它在解决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在内所有社会纠纷的终局地位和作用,使其更具神圣性。
任何对某一司法判决的挑战,都会影响整个判决的既判力,动摇和削弱司法权威。
授予司法机关和法官豁免权,可以保证其公正适用法律,自由做出裁判。
但是自1215年英国大宪章和1816年人身保护令以来,保障公民人身自由被确立为基本人权的原则。
这一原则主张只要不妨碍他人自由,或违反人身自由法律原则的根本目的,人身自由就不受限制。
这样,对刑事犯罪的合理怀疑而采取恰当方式对人身自由加以剥夺即为合法,但受到刑事犯罪指控而被拘留、逮捕和审判之人有权获得最低限度的保护。
由于司法行为的复杂性,“合理怀疑”、“恰当方式”和“最低限度保护”的界限经常被突破,故意或过失侵犯人身自由的司法行为时时发生。
于是,出现了英国1455年的冤狱赔偿案例、1898年德国再审无罪赔偿法和1904年羁押赔偿法。
我国法律制度源远流长,内容丰富,自成体系,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为人类的政治文明做出了重要贡献。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家补偿制度
现实生活中的诸多征用问题引发了人们对国家补偿制度的思考。
国家补偿制度在世界上出现很早。
在法国大革命时期,国家征用私人土地等财产,一般都要支付补偿金。
对于国家补偿制度存在的理论基础,学术界形成了不同的学说,主要的有“特别牺牲说”和“公共负担平等说”。
前者认为为了公共利益,个人在必要时必须牺牲自己的利益,同时,国家从设立的公共资金中对个人予以补偿。
后者认为国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以平等作为基础为公民设定义务,当一部分人或个别人因国家行为而承担的义务重于相同情况下的其他人时,国家应设法调整和平衡这种义务不均衡现象。
因为国家行为的受益者是全体国民。
从世界范围来看,国家补偿责任适用于几种情况:一、国家合法采取的强制性行为。
如,强制征收、强制卖出、强制治疗中造成损害的,国家应进行补偿,德国法院在一个案例中允许给予一名因为患梅毒而按照法律规定不得不做手术,结果导致双腿瘫痪的原告进行补偿。
二、公务合作者遭受损害,国家应予补偿。
如,警察追赶逃犯而借用公民交通工具致使公民财物受损害的,国家应补偿其损失。
三、国家无过错的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害,国家予以补偿,如,近年在英、美等国出现的国家对暴力犯罪的受害人支付补偿金。
在中国,国家赔偿和国家补偿进行了严格的区分,赔偿是针对非法的国家行为造成的损害,而补偿则是针对合法的或者无过错的国家行为。
我国已经针对国家赔偿制度制定了国家赔偿法,但是对于补偿制度,目前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实践中还存在很多的疏漏。
首先,损失补偿缺乏宪法依据,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宪法中将补偿制度作为一项原则规定下来。
我国宪法仅在第41条规定了国家赔偿,但是对于国家补偿没有规定,这就使得我国的国家补偿制度缺乏纲领。
第二,有关国家补偿的法律不统一,因为没有一部统一的国家补偿法,有关国家补偿的具体制度都在单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甚至更低一级的规范中规定。
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了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和安置。
2023年-2024年政法干警 公安之公安基础知识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
2023年-2024年政法干警公安之公安基础知识通关提分题库(考点梳理)单选题(共40题)1、人民警察的辞退是公安机关对已不具备人民警察条件,不适合在公安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解除公安机关任用关系的一种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下列符合辞退的情况是()。
A.甲民警怀孕期间不能胜任现职工作B.乙民警年终考核两年不称职C.丙民警请假无正当理由逾期10天不归D.丁民警不胜任现职又拒绝组织新安排【答案】 D2、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行使行政职权时的下列哪种情形是公安行政赔偿的范围?( )A.殴打B.违法使用警械C.违法使用武器D.殴打并致人伤害【答案】 D3、关于服务群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服务群众的基础是宣传群众、组织群众B.服务群众体现了我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C.服务群众就是要满足群众的所有需要D.服务群众就是群众怎么说我们怎么做【答案】 B4、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基本方针是( )A.“严格教育、严格训练”B.“严格管理、严格纪律”C.“从严治警、依法治警”D.“抓班子、带队伍、促工作、保平安”【答案】 C5、劳动教养的性质是()A.行政管理方法B.行政措施C.公安行政强制措施D.刑罚方法【答案】 C6、()是以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接受检阅为形式,充分展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良好的精神风貌、严明的组织纪律和强大的战斗力,是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A.警容风纪B.值班备勤C.警徽、警歌D.阅警【答案】 D7、“迟到的正义是非正义”这句法律谚语体现了下列哪一价值观念()A.坚持执法为民B.坚持党的领导C.坚持服务大局D.坚持公平正义【答案】 D8、阶级性是各国警察共有的特性,而我国公安工作的阶级性还要求公安工作必须()A.隐蔽性与公开性相结合B.既有打击,又有保护C.既实施打击,又实行教育D.与我国执政党——中国共产党保持一致【答案】 D9、()可以发布通缉令。
A.县级以上检察机关B.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C.县级以上公安机关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答案】 C10、精简原则不包括( )。
浅析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报告
浅析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摘要:公安民警的正当执法权益,是指公安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益。
然而在执法实践中,民警正当的执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些侵害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行为不但性质恶劣,而且危害严重。
这与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根本要求极不相和谐。
为此,本文界定了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涵义,分析了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被侵害的现状,认为我国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法律保护存在问题,是导致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受侵害的重要原因。
在此根底上,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警察正当执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机制。
关键词:正当执法权益法律保护完善措施侵害目录摘要I一、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涵义1二、我国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状2〔一〕对警察谩骂殴打现象相当普遍2〔二〕暴力袭警日趋严重2〔三〕被诬告和陷害的比例大幅度增加3〔四〕受到上级的非法干扰情况严重3〔五〕人格尊严没有受到重视3三、我国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4〔一〕?刑法?关于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4〔二〕?人民警察法?关于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5〔三〕?治安管理处分法?关于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存在问题5四、完善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法律保护的措施6〔一〕健全保护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7〔二〕完善有关民警执法权益制度7〔三〕成立由政府牵头的民警合法权益保护机构8〔四〕依法查办惩办,维护执法权益8〔五〕提高民警自身的执法素质9完毕语9参考资料10公安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人民群众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平安感,是执法为民的根本要求。
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是法律赋予的荣耀使命。
然而,在执法实践中,民警正当的执执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
分析我国警察正当执法权益被侵害的现状及其原因,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公安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机制,是亟待研究并予以解决的重要课题。
行政补偿案例
行政补偿案例引言行政补偿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因侵犯、剥夺或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而给予补偿的一种行政行为。
在日常工作中,行政补偿案例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几个典型案例为例,深入探讨行政补偿的相关问题。
补偿案例一:征地补偿简介征地补偿是指国家机关依法对土地实施征收并给予补偿的过程。
在城市化发展快速的背景下,征地补偿案例数不胜数。
案例分析案例一:某市征地补偿案1.时间:2018年2.地点:某市某区3.情况:某市政府为了建设一座公园,征收了某区一大片土地。
但是在征收过程中,一些农民对征地补偿方案不满意,认为补偿标准不合理,导致巨额损失。
补偿方案的不合理之处•补偿标准过低:按照政府规定,每亩补偿款为2万元,而当地土地价格已经达到5万元每亩以上,导致农民受到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补偿面积计算不全面:政府只计算了征地处的土地面积,而没有计算农民破坏农作物需要补偿的面积,导致农民受到了双重损失。
•提高补偿标准:政府应重新评估土地价格,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全面计算补偿面积:政府在计算补偿面积时,应综合考虑征地处和周边农田的损失,确保农民得到全面公正的补偿。
补偿案例二:行政误杀简介行政误杀是指国家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因错误或疏忽导致公民受到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案例分析案例二:某市警察行政误杀案1.时间:2020年2.地点:某市3.情况:某市警察在执行任务中误将一名普通市民当做嫌疑人开枪射杀。
预防措施•优化培训机制:加强对警察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责任意识和执行能力。
•引入技术辅助手段:如使用警用摄像头和人脸识别技术,在执行任务时保障警察和市民的安全。
补偿案例三:行政错误简介行政错误是指国家机关在执行行政职权时犯下的错误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了不良后果。
案例三:某县政府行政错误案1.时间:2019年2.地点:某县3.情况:某县政府在招商引资方面犯下了严重错误,导致该县的经济发展受阻,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行政补偿制度的健全与完善
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以下简称《 ( 纲要》 提出 ,要建立 ) “
健 全行 政 补 偿 制 度 ” “ 善 并 严 格 执 行行 政 赔 偿 和 补 偿 ,完 制 度 。” 这表 明 , 立 和健 全 行政 补 偿制 度 已经纳 入 了我 建 国 法治 政府 建 设 的基 本框 架 ,并 成 为我 国全 面推 进依 法 行政 的重 要 任 务之一 。
利益 。
行政 补 偿 是与 行 政赔 偿 相对 应 的法 律 制度 ,是 指 国 家 对行 政 主体 ( 主要 是 行政 机 关 ) 法行 为造 成相 对 人 的 不
权 益损 害 予 以填 补 的制 度 。我 国 目前 的行 政 补偿 制 度散
依法给予拆迁补偿 , 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 征收个人 住宅 的, 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
务 院规 定 。” 国务 院 为此 专 门 出台 了《 国有 土 地上 房屋 征
见 于单 行 的法律 、 规 中 ,04年 国务 院 发 布 的《 面推 法 20 全
收与补偿条例》 以下简称《 ( 征收与补偿条例》 ; )三是准征
收 补偿 , 即没 有 正 式 的 征 收行 为 , 公 民 、 人 或者 其 他 但 法 组 织 的财 产 权 因 国家 公 权 力 的行 使 而 受 到 侵 害 时 的 补 偿 。例 如 , 了保 护 生态 环境 , 国 当下实 行严 格 的森 林 为 我
产在使 用完 毕或 者突 发事件 应 急处置 工作结 束后 , 当及 应 时返还 。 财产被 征用 或者 征用后毁 损 、 失 的 , 当给予补 灭 应
偿 。” 其他如《 人民警察法》 《 、国家安全法》 等等, 都有类似
的规 定 。
要,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 公民的私有财产“ 实行
建立健全补偿制度减少重复信访问题研究
建立健全补偿制度减少重复信访问题研究作者:姜述弢来源:《北方经贸》2012年第03期摘要:刑事受害人补偿制度中国家承担的是一种政治伦理责任,给予经济上处于弱者的刑事受害人一定物质补偿。
这种制度能够有效地缓和农村多元利益冲突,弥补法律具体执行的“边隙”,给予弱者以经济补偿,从而减少农村重复信访问题的发生。
关键词:行政补偿;重复信访;刑事受害人中图分类号:D0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3-0050-02一、问题提出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高速发展,新的社会阶层及利益群体已然出现,利益冲突趋于多元化,我国社会已处于一个社会矛盾多发的转型期。
改革开放以来,黑龙江省农村传统乡土社会加快向现代多元社会变革,尤其是近年来,农业大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农民收入增加,农民身份和生存状态发生很大变化,农民权利意识觉醒,信息流通加快,利益诉求多元化,自然矛盾冲突日益增多,加之农村社会经济发展情况较为复杂,远离城市中心经济带,而现行主要法律法规的制定皆以城市生活为基础和中心,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难免存在着“边隙”,然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过程中,重复上访人又不得不面对诸多损失,他们被制度性地造成了经济和社会上的弱势地位,在司法救济无望的情况下,只能重复上访。
国家信访局周占顺局长在一次接受采访时提出,在当前群众信访特别是集体上访反映的问题中,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的问题,应予解决。
从长远来看,农民群众由此产生的不满情绪极有可能使得矛盾被激化,部分矛盾和纠纷没有得到满意解决的重复上访人往往采用一些非理性的手段来获得相关部门的重视,往往造成不和谐的社会氛围,但我们也不能置重复上访人的利益于不顾,必须通过相关制度来进行救济和补偿。
因此,本文以黑龙江省农村重复信访人员为范本,期望在法制框架内建立健全完善刑事受害人补偿制度,对重复信访问题加以妥善解决。
二、黑龙江省农村重复信访问题分析(一)黑龙江省农村重复信访案件类型及行为特征分析目前,黑龙江省农村重复信访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涉及农业问题的重复信访、涉及城郊或城镇拆迁安置的重复信访、涉及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影响而重复信访和涉及侵害上访人利益的违法乱纪行为的重复信访等几个与农民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四个方面。
我国警察行政补偿问题探究
我国警察行政补偿问题探究
何文波;沈峰;邹文海
【期刊名称】《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理论与实践)》
【年(卷),期】2015(025)003
【摘要】目前,我国警察行政补偿制度还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集中表现在:补偿原则不统一;补偿范围不明确;补偿程序缺失以及救济效果不佳.在社会生活中,由警察行政补偿引起的纠纷逐渐增多,由警察行政补偿导致的警民关系也日趋紧张,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为了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警察行政补偿制度,就需要对目前我国警察行政补偿问题作系统性研究和分析,为实现警察行政补偿规范化、合理化提供理论支撑.
【总页数】7页(P26-32)
【作者】何文波;沈峰;邹文海
【作者单位】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上海200137;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上海200333;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宜川新村派出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3
【相关文献】
1.行政补偿制度若干问题探究 [J], 闫静
2.我国警察权规制问题探究 [J], 齐晓亮
3.我国警察出庭作证若干问题探究 [J], 李聪聪;王超强;刘启刚
4.美国警察制度与中国警察制度之比较——浅析我国警察制度的完善 [J], 胡祎;曹娜;孙景建;姚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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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警察行政补偿制度问题研究【摘要】就目前而言,我国警察行政补偿制度还存在不完善之处。
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集中表现在:行政补偿原则不统一;行政补偿范围不明确;行政补偿方式及救济途径较单一。
因此,为了更好的完善我国的警察行政补偿制度,就需要对目前我国行政补偿问题做系统性研究和分析,以期为更好的实现行政补偿规范化、行政补偿合理化提供参考或借鉴。
【关键词】警察;行政补偿;制度研究引言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企业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
可以说,在节日的喜庆中,我们还应该注意,也存在不少问题,在现实中,如频繁袭击警察,因为警方执法不公的请愿等等,这是一个严重的威胁到社会引起稳定和经济发展。
因此,警察行政领域,这是必要的,警察的薪酬制度等问题作为研究的首席。
i。
一、我国警察补偿制度立法现状我国的警察行政补偿制度相对于国外的趋势较为滞后。
但好消息是,相关部门的领导和相关的科学家都十分重视这个问题。
首先,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是不可侵犯的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国家在公共利益的,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补偿。
”......可以说,我们的行政赔偿是基于法律或政策,中国的主要立法警察行政补偿赔偿如下:1.1995年2月28日,《人民警察法》第13条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迫切需要凭证书,可以优先通行。
”......由于公安机关的需要调查犯罪......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机构和个人在需要运输手段的交际场所和建筑物将被退回后,立即使用,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导致弥偿损失。
此外,第34条规定人民警察履行职责,依法应确保公民和组织给予的帮助和支持......他们的警察在支持卓越的人的职责,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人民支持他们的工作,警方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将被授予根据养老金和赔偿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赔偿的原则,为我们这里的警察行政补偿使用补偿的原则是适当的。
在条款中的“有关规定”第34条的规定“将根据养老金和补偿”的有关规定,目前尚不清楚。
2、1996年,“人民警察装备和武器的警察法规”第十五条规定,根据人民的警察使用警察装备,武器,造成无辜的受害者或人民警察机关造成财产损害的,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ii可以看出,参照《国家赔偿法》的目的所造成的损失补偿度。
3、《国家安全法》第29条:在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出示证书的紧急任务,案件的法律的员工,你可以使用公共交通优先的交通延误,国家安全器官国家的优先访问。
安全需求,如果有必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获得器官,组织,企业,机构和个人谁是交通,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将被退回后立即使用,并支付相应的费用,弥偿损失的原因“,在这里可以看到,行政补偿的合理性原则。
4、1998年4月29日通过的《消防法》第33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在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消防总指挥有权根据灭火的需要,确定以下内容:各种来源以及周边建筑物及相关设施的使用......然而,由于采取这样的措施,而由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消防法》不提供赔偿以及如何赔偿。
iii5、一些学者认为,如果征用和没收实施主体之间的区别,那么,当地政府的公安机关,作为一个权威的,因为实际的执法权力,通常作为征用执行体。
在这方面,第45页上,如《防洪法》第45条、《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第36条等法律的规定征用和警方首席研究包括类别。
由此可以看出,由于的警察行政补偿系统作为一个重要的分支,一些基本问题的存在还涉及警察行政赔偿补偿制度,但是也在警察行政领域作为补偿。
因此,有关行政赔偿补偿细化的一些基本问题,也是需要警察行政领域进行研究。
二、警察行政补偿存在的主要问题从理论的角度来看,行政补偿的主体(主要是指国家行政)在公共事务的管理,国家和社会需要的过程中合法的公共利益在行政实践和随机效应的行为,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蒙受损失按照公平负担的原则,特别是行政机关的法律制度,以弥补这方面的损失。
通过上述补偿我们的首席警察立法方面进行了分析,就不难发现几个基本问题.(一)行政补偿基本原则未明确统一目前,除了警察法补偿原则(合理补偿的原则)的有关规定,其他单个重要的法律也提供一些补偿原则,如“合理补偿”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其他法律的规定;另一个例子是“合理补偿”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6条中规定。
另一个例子是“完全补偿”的原则,在我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加以了规定。
总之,将根据现行规定的立法,完善“合法补偿”的原则,“合理补偿”的原则,“适度补偿”的原则。
iv总之,目前立法中有依据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四个原则上,即“适当补偿”原则、“相应补偿”原则、“合理补偿”原则以及“完全补偿”原则。
行政补偿的理论研究领域,但也有各种纠纷,并在使用的名称并不统一。
专家们的意见比较有代表性,如果我们的国家是一个国家行政赔偿的,应提供原始的原则,利益平衡的原则,司法介入的原则,突出的价值中立原则和评估的原则。
还有学者提出的原则是对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原则v。
还有的学者提出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vi……可以说,这些学者都从不同的角度对行政补偿的原则进行了深刻的思考与研究。
但其中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行政补偿制度是否存在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之分。
因为如果不很好的界定这一区别,将会导致行政补偿原则外延的扩张,而这也会造成行政补偿原则在使用上的不统一。
根据我国法理学中有关原则的分类,法律原则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以及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
因此,这里所要侧重研究的不仅仅是具体原则,更要侧重对基本原则的深思。
vii不仅要研究的实体性原则,更要侧重对程序性原则的研究。
而能够有具体原则升上到基本原则的根据又是什么呢?这可以说值得研究,它将有利于行政补偿原则的确定与统一适用,防止因原则适用不统一导致的恶果。
(二)行政补偿的范围不明确警察行政补偿范围是指坚持国家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合法行使警察权力领域的侵权损害赔偿。
这是该国解决公安机关和人民,向警方损坏造成的问题,补偿行政相对人或政党,这意味着公安机关在行动执行的伤害,可以自由裁量,标志着一个国家的民主和法治的进展。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行政权力或者行使刑事司法权,侵犯人权或各方尊重生命,健康和财产的质量,受伤的人必须有权从国家获得补偿。
在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合法警察权力的法律保护,这是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利益,如果有任何造成的损害相对非法利益,只是相对没有任何补偿或损害赔偿某些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人只会造成损害的补偿。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公民自由的限制,是否造成其他损害的,由国家赔偿,如果它是非法的,如果它是合法的,那么程序将符合法律规定,有没有不可预见的情况,但也有没有权利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损,所以只有正确的生命,健康和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状态所造成的意外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产权保护的范围比较广,它包括财产所有权,占有,使用,继承,债权人,一个号民事法律处理,除了这些权利比政治权利,受教育的权利,它是不是在国家赔偿范围。
警方行政补偿方面,包括具体的征收,征用补偿,如组织和管理的,由公安机关实施,因为危险的职业(如公共武器制造),有害物质(如国家禁止捕杀野生动物),危险的人(如囚犯逃跑),危险的活动(如合法使用武器或警察设备),危险行为(例如强制戒毒),危险(如武器和弹药库附近的住所)的损害给予赔偿发行由公安机关和其机构的命令导致一个一个特定的人,在公众安全机关社会安全和其他要求相对不动产的财产(如戒严不得不摧毁人的财产)补偿的基础上损失的部分补偿,正式合作伙伴帮助那些向公众提供服务的补偿(如消防队,以防止火势的蔓延,将周围有害的建筑物强制拆除)。
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中国已经参与一个警务人员在行政赔偿的规范性文件颁布因为这些规范性文件制定根据不同的情况,并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可调解,警察补偿的问题被采纳。
所以,一般来说,都比较分散,补偿安置和内阻之间缺乏密切相关,警察管理暴露在实践中许多相关的问题多。
现在,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要求解释他们的权利,我们的警察科长补偿逐渐扩大的情况的范围,从简单的行为,没收财产的,在开发房地产,征用财产权利的限制,行为除外。
和警察行政行为改变或撤销相对其他人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内容不断丰富。
然而,由于行政立法,行政赔偿制度碎片,并没有形成一个健全的制度补偿制度。
缺乏成熟的理论支持,是警察行政补偿的补偿范嗣的广度或深度上来看也不是完美的。
这既不是在这个意义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充分保障,否则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警方行政补偿范围的主要问题是,在于警察行政补偿的补偿行为的范围,以弥补承保的损失的范围。
1.警察行政补偿行为范围存在的问题。
法律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补偿,导致行政上的原因,而事实上,抽象行政行为合法,将导致损失的公民权利,至少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程度,但在现行法律,但它是很难找到警察的管理弥偿基准。
在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法》和《人民警察法》是公安机关和警察行政补偿的非法行为事实包括人口在执行补偿的原因之一,但这个问题域的偏移量不明确的。
因此,警察行政补偿期间,警察行政行为立法补偿范围较窄,仅举几例须支付的具体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的政策抽象行政行为和行政行为,但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公民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的事实。
2.为了弥补警察行政补偿问题造成的损失,警察行政补偿的基于股票的补偿范围内的赔偿制度是民事评价优劣的主要标准。
可视为公民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为警察行政补偿的补偿。
目前警方首席补偿的警察法规的行为很窄。
我们的警察行政补偿立法的重点材料,直接损害的内容,而对非金钱损害赔偿是不是很好,或者没有补偿,只赔偿直接损失,尤其是均衡的目标造成的伤害,不管主观因素的影响。
补偿损失的利息和缺乏公众的验收标准。
在评估损害程度。
政府往往占主导地位,它是很难去争取自己应得的利益的公民。
征用补偿为例,相关部门或机构在评估往往不能正确扮演一个中立的角色,不可避免在,违反抗议群体性事件往往涉及公安机关之间的利益分配。
此外,警方行政赔偿作为国家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它应该是全国统一的法规。
然而,目前的纲领性的宪法规定此外,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同,缺乏统一的标准补偿的原则,复杂的,选择的适用规定,公安机关倾向于同意与该方一对矛盾。
(三)行政补偿方式与救济存在的问题就目前而言,我国的行政补偿方式仍然以财物补偿为主,当然在一些单行法中也涉及到了其他补偿方式,但总的来说,我国的补偿方式需要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