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监督委员会章程
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五篇)
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一、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每半年要接受党员和村民代表的评议。
评议由村党组织负责召集,乡(镇)派人参加。
二、民主评议村务监督委员会采取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党员会议的形式进行。
三、村务监督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工作。
村务监督委员成员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汇报个人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廉洁自律情况。
四、党员、村民代表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格次,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评议打分。
五、评议结果向村民公开,并依据评议结果实施奖惩。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年度考评激励制度一、为加强对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激发广大监委会成员立足岗位、实施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监督水平,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村务监督委员会全体成员。
三、考核奖惩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领导、发扬民主原则;2、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3、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4、坚持严格考核、合理奖惩原则。
四、考核内容。
1、群众信任度;2、履行工作职责及实施监督情况;3、日常出勤情况;4、廉洁自律情况。
五、日常考核。
村党组织对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两委会议、参与村级事务监督管理的情况进行日常考核。
半年内三次无故不列席会议,不履行工作职责的,村党组织征求党员和村民代表意见,该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再参加评议,可定为“不满意”格次。
六、民主评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参加民主评议,写出书面述职述廉报告,认真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并接受民主测评。
与会人员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格次对村务监督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评议打分。
民主评议结果要当场公开,并报乡镇纪委备案。
七、组织评价。
每年终,乡纪委将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各村监委会进行综合评价。
根据下列情况,分别进行评定。
1、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到位,村党组织、村委会、监委会成员无违纪违规行为,村内无越级访、集体访现象,且监委会全体成员在民主评议中满意率达到____%以上的,可以评定为“优秀”等次;2、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到位,村党组织、村委会、监委会成员无违纪违规行为,村内无越级访、集体访现象,且监委会全体成员在民主评议中基9本满意率(满意票加上基本满意票再除以总票数)达到____%以上的,可以评定为“合格”等次;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为“不合格”等次:(1)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工作职责不力,村党组织、村委会、监委会成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2)未启动纠错机制,群众意见大,发生越级访或集体访;(3)在民主评议中满意率低于____%。
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
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主任:主要负责:1、本村监督委员会的全盘工作2、参与本村财务会签3、负责村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委员:主要负责:1、本村村务、财务公开工作2、群众来访和各类登记表册的记录工作委员:主要负责:1、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会议确定情况2、对村务及重大事项的全程监督委员:主要负责:1、监督村民委员会在民政及安全排查工作2、对村务及重大事项的全程监督委员:主要负责:1、监督妇女和计生工作2、对村务及重大事项的全程监督村民监督委员会议事规章一、村民监督委员会在乡和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行使监督工作,对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村民监督委员会商量、确定事项实行民主协商、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一人一票,原则上决议事项须经参与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三、村民监督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主要商讨村两委对村民关怀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评议当月村两委及村小组的工作情况,村务、财务公开及村务管理的情况。
四、村民监督委员会会议由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临时确定召开监委会会议。
(一)工作需要,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二)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提出的事项;(三)触及村集体或村民的重大问题需要临时召开监委会会议的;(四)乡布置的重要工作需要临时召开村民监督委员会会议的.。
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职责一、对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
包括财务收支;宅基地审批;水电费收费;计生指标分配;土地征用费补偿;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及收益;触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怀和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二、对村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包括村级财务预决算、村集体债务处置、审核重大开支、催促执行村级财务五项制度、参与财务会签等。
三、对村级重大事项进行监督。
包括村集体土地乱占乱批,转让和租赁;村集体经济工程的立项、承包;村集体资产处置、村委会成员及有关人员酬劳和误工人员补贴;公益事业建设、公共基建工程的投资方案和资金运用等。
村级监事会章程
村级监事会章程一、总则1.1 目的和原则本章程旨在规范村级监事会的组织结构和运作方式,确保村级监事会的有效运行,维护村级事务的公正和透明。
1.2 适用范围本章程适用于村级监事会的组织和运作,适用于所有村级监事会成员和相关人员。
1.3 定义1.3.1 村级监事会:指由村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负责监督村级事务的组织。
1.3.2 村级监事会成员:指被选举或任命为村级监事会成员的个人。
二、组织结构2.1 村级监事会的组成2.1.1 村级监事会由村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
2.1.2 村级监事会成员由村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可连任一次。
2.2 村级监事会的职责2.2.1 监督村级事务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2.2 监督村级经济的运行情况。
2.2.3 监督村级干部的廉政情况。
2.2.4 监督村级财务的使用情况。
2.2.5 监督村级土地的使用和流转情况。
2.2.6 监督村级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情况。
2.2.7 监督村级民生事务的解决情况。
2.2.8 监督村级文化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情况。
2.3 村级监事会的权力2.3.1 对村级事务有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力。
2.3.2 对村级干部进行监督和评议的权力。
2.3.3 对村级财务进行审查和监督的权力。
2.3.4 对村级土地使用和流转进行审查和监督的权力。
2.3.5 对村级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进行审查和监督的权力。
2.3.6 对村级民生事务的解决进行审查和监督的权力。
2.3.7 对村级文化和教育事业的发展进行审查和监督的权力。
三、运作方式3.1 村级监事会的会议3.1.1 村级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由主席召集。
3.1.2 村级监事会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提出,成员可以提议议题。
3.1.3 村级监事会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成员表决通过,多数决定。
3.1.4 村级监事会会议的记录由秘书记录并保存,记录内容应真实、准确。
3.2 村级监事会的工作报告3.2.1 村级监事会每年向村级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监督工作的情况、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
村监委会规章制度
村监委会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级基层治理,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村民自治意识和参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村监委会是村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监督村委会工作,依法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自治权利。
第三条村监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对村委会工作进行监督,发现并纠正工作中的违规行为;协助村委会处理村民提出的合理诉求,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协助村委会加强村民自治意识和参与度。
第四条村监委会成立时间、组成人员、任期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并按照相关程序报县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村监委会应当定期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村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和评议。
第六条村监委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守秘密,廉洁奉公。
第二章村监委会组织架构第七条村监委会下设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主任为界委会主任,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副主任和委员由村监委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八条村监委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村监委会会议,协调处理村监委会日常事务。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代理主任职务。
第九条村监委会成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严禁利用职务谋取私利。
第十条村监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分工,加强内部沟通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村监委会应当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保护好村民、村委会和村监委会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村监委会职责第十二条村监委会应当监督村委会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村财务管理、村干部任免、村民自治、村规民约执行等方面。
第十三条村监委会应当定期召开监督会议,对村委会工作进行全面评议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村监委会应当主动解决村民反映的矛盾和问题,协助村委会做好村级矛盾化解工作。
第十五条村监委会应当加强对村民自治意识和参与度的引导和培养,组织开展各类民主活动。
第十六条村监委会应当积极配合县一级监察委员会和乡镇一级纪委开展工作,发挥好监督作用。
村民监督委员会章程
中共蓬街镇委蓬街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村民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各村(居)党支部和村(居)民委员会:当前,我镇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已告结束。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全省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镇开展村民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和任务,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以维护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创新和完善党组织领导下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制度。
二、工作目标(一)各种监督力量得到有效整合,形成以村党支部为领导核心、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决策机构、村民委员会为管理执行机构、村民监督委员会为监督机构的村民自治体系,不断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二)中办、国办《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精神和省、市、区党委政府有关部署得到认真贯彻,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确保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特别是监督权落到实处,促进农村和谐稳定。
(三)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得到进一步落实,切实形成对村干部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构建向村级组织延伸。
三、时间安排和方法步骤村民监督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一)准备阶段(5月11日前完成)。
各村(居)召开党支部委员会议,确定本村(居)村民监督委员会组建方案,明确村民监督委员会职数和选举日程等具体事项。
(二)民主推荐,确定候选人(5月18日前完成)。
采取村(居)党支部推荐、5名以上村(居)民代表联荐方式产生初步候选人。
村(居)党支部按照任职条件对初步候选人进行初审,合格后报镇纪检办公室,最后由镇党委复审确定。
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_New
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为了深入推动村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村民监督委员会是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授权开展工作的村级自治组织中的监督机构,接受村党支部领导和镇办村民监督指导委员会的指导管理。
监委会与村党支部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监委会与村委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任期与村两委会同届。
第二条、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维护、实现和发展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群众民主监督的作用,不断创新和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保证。
第三条、村民监督委员会为常设机构。
村民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2—2名,具体名额视行政村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1000人以下的村设2名委员,1000至2000人的村设3名委员。
第四条、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由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公道正派、群众信任、熟悉村情,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监督意识,有一定的政策本平和监督能力的村民及返乡村干部职工,离退休教师等群众认可度高的人员担任。
有违纪问题以及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及近姻亲不得担任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文书、报账员也不得兼任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监委会成员必须遵守村规民约,热心公益事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按照规定向村“两委”提出意见、建议,不得干涉村“两委”开展正常工作。
第二章议事规则第六条、监委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内部实行民主管理,监督事项坚持集体研究,须经多数成员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第七条、监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主要商讨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落实情况,评议当月村“两委”的工作情况,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及村务管理的情况等。
村级监事会章程
村级监事会章程一、总则1.1 目的和宗旨村级监事会章程的制定旨在加强村级组织的监督和管理,保障村级事务的公正、透明和高效运行,促进村民自治和社会和谐发展。
1.2 适合范围本章程适合于村级监事会的组建、职责、权力和运作等方面的规定。
二、组建与职责2.1 组建村级监事会由村民代表组成,代表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代表人数根据村级人口规模确定。
2.2 职责村级监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监督村级财务收支情况,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监督村级事务的决策过程,确保决策程序公正透明;- 监督村级干部的工作表现,提出合理建议和批评意见;- 监督村级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村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监督村级法规的执行情况,确保村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权力与义务3.1 权力村级监事会享有以下权力:- 参预村级决策过程,对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村级财务进行审查和监督,包括资金使用、收入、支出等;- 监督村级干部的工作表现,提出合理建议和批评意见;- 对村级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进行监督,提出改进建议;- 参预村级法规的制定和修订过程,确保村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3.2 义务村级监事会的成员有以下义务:- 忠实履行监事会职责,维护村级事务的公正、透明和高效运行;- 严守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村级机密信息;- 积极参预监事会的活动和讨论,提出合理建议和批评意见;- 遵守村级监事会的章程和规定,服从村民大会和村委会的指导和管理。
四、运作机制4.1 会议制度村级监事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时间、地点和议程由监事会主席提前通知。
会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开,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达到法定人数。
4.2 决策程序村级监事会的决策应当经过充分讨论和民主表决,符合村民代表的意愿和利益。
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当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的审议和批准。
4.3 监督机制村级监事会通过监督村级财务、事务和干部工作等方面的情况,确保村级事务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益性。
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为了深入推动村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村民监督委员会是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授权开展工作的村级自治组织中的监督机构,接受村党支部领导和镇办村民监督指导委员会的指导管理。
监委会与村党支部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监委会与村委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任期与村两委会同届。
第二条、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维护、实现和发展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群众民主监督的作用,不断创新和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保证。
第三条、村民监督委员会为常设机构。
村民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2—6名,具体名额视行政村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1000人以下的村设2名委员,1000至2000人的村设4名委员,2000人以上的村设6名委员。
第四条、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由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公道正派、群众信任、熟悉村情,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监督意识,有一定的政策本平和监督能力的村民及返乡村干部职工,离退休教师等群众认可度高的人员担任。
有违纪问题以及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及近姻亲不得担任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文书、报账员也不得兼任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监委会成员必须遵守村规民约,热心公益事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按照规定向村“两委”提出意见、建议,不得干涉村“两委”开展正常工作。
第二章议事规则第六条、监委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内部实行民主管理,监督事项坚持集体研究,须经多数成员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第七条、监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主要商讨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落实情况,评议当月村“两委”的工作情况,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及村务管理的情况等。
村级监事会章程
村级监事会章程一、总则村级监事会是村级组织中的一项重要机构,旨在监督村级组织的运行和决策,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村级事务的公正和透明。
本章程旨在规范村级监事会的组织和运作,确保其有效履行职责。
二、监事会的组织形式和职责1. 组织形式村级监事会由村民代表组成,代表由村民普遍选举产生,代表人数应充分反映村民的意愿,并确保各个村民群体的代表参预其中。
2. 职责(1)监督村级组织的决策和执行情况,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监督村级组织的财务管理,包括预算编制、资金使用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监督村级组织的工作执行情况,确保工作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4)接受村民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相关问题,并及时向村民发布调查结果。
(5)定期向村民通报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和重要决策,接受村民的监督和建议。
三、监事会的组织结构和运作1. 组织结构(1)主席团:由监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由主席和若干副主席组成,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和决策。
(2)办公室:设立监事会办公室,负责监事会的文件管理、会议组织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2. 运作方式(1)定期会议:监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味议,审议和决定重要事项,如财务报告、工作计划和重大决策等。
(2)暂时会议:监事会可根据需要召开暂时会议,及时处理紧急事务。
(3)专项调查:监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工作执行和村级事务的公正性等。
四、监事会的选举和任期1. 选举程序(1)选举时间:监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选举时间应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内进行。
(2)选举方式:监事会成员由村民代表普遍选举产生,选举方式应公开、公正、公平,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村级章程的规定。
(3)选举结果: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发布,并由选举组织机构记录备案。
2. 任期和连任(1)监事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不得连续连任超过两届。
(2)监事会成员在任期内如因故无法继续履职,应当及时补选新成员。
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为了深入推动村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办事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村民监督委员会是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授权开展工作的村级自治组织中的监督机构,接受村党支部领导和镇办村民监督指导委员会的指导管理。
监委会与村党支部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监委会与村委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任期与村两委会同届。
第二条、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维护、实现和发展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群众民主监督的作用,不断创新和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保证。
第三条、村民监督委员会为常设机构。
村民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2—2名,具体名额视行政村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1000人以下的村设2名委员,1000至2000人的村设3名委员。
第四条、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由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公道正派、群众信任、熟悉村情,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监督意识,有一定的政策本平和监督能力的村民及返乡村干部职工,离退休教师等群众认可度高的人员担任。
有违纪问题以及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及近姻亲不得担任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文书、报账员也不得兼任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监委会成员必须遵守村规民约,热心公益事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按照规定向村“两委”提出意见、建议,不得干涉村“两委”开展正常工作。
第二章议事规则第六条、监委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内部实行民主管理,监督事项坚持集体研究,须经多数成员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第七条、监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主要商讨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落实情况,评议当月村“两委”的工作情况,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及村务管理的情况等。
村级监事会章程
村级监事会章程一、总则村级监事会是村级组织中独立的监督机构,依法监督村级组织的经济管理和决策执行情况,维护村级组织的公平、公正、公开运行。
本章程旨在规范村级监事会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成员选举和任期、会议程序等方面的事项。
二、组织结构村级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组成,监事长由村委会主任担任,副监事长由村委会副主任担任。
监事会成员由全体村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三、职责权限1. 监督村级组织的经济管理情况,包括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等方面,并对其合法性、规范性进行评估。
2. 监督村委会的决策执行情况,包括村级规划、项目实施、政策执行等方面,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3. 监督村级组织的权力运行情况,包括村民参预、信息公开、决策程序等方面,确保村级组织的公平、公正、公开运行。
4. 接受村民投诉举报,调查核实相关问题,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处理情况。
5. 监督村级组织的内部管理,包括纪律约束、工作纪律等方面,维护村级组织的廉洁和正常运行。
四、成员选举和任期1. 监事会成员由全体村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选举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2. 监事会成员的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3. 监事会成员在任期内如因故无法履职,应当及时向村委会提出辞职申请,村委会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补选。
五、会议程序1. 监事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特殊情况下可以召开暂时会议。
2.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副监事长协助主持。
会议应提前通知全体监事会成员,并提供会议议程和相关材料。
3. 会议应当充分听取各监事的意见和建议,对村级组织的重大决策进行审议和评估。
4. 会议记录应当详细记录会议过程、决策结果和监事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村委会报告。
六、责任追究1. 监事会成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监督权力,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2. 监事会成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村级监事会章程
村级监事会章程一、总则为了加强村级监督工作,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提高村级事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特制定本章程。
本章程旨在规范村级监事会的组织和职责,并明确监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监事会的组织和职责1. 监事会的组成监事会由村民代表组成,每个村民代表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成员由村民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
2. 监事会的职责监事会负责监督村委会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职责:- 监督村委会的决策过程,确保决策合法合规;- 监督村委会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透明;- 监督村委会的工作执行情况,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监督村委会的公共资源分配,确保公平公正;- 监督村委会的执法执纪情况,确保廉洁奉公;- 监督村委会的公开信息,确保信息透明。
三、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1. 监事会的权利监事会享有以下权利:- 参与村委会的重要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审查村委会的财务报告和决算情况;- 调查和核实村委会的工作执行情况;- 要求村委会公开相关信息;- 向上级政府或相关部门举报村委会的违法违纪行为。
2. 监事会的义务监事会有以下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监督职责;- 保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村级利益;- 尊重村委会的决策,配合工作的开展;- 保守村级机密,不泄露相关信息;- 积极参与培训,提高监督能力。
四、监事会的运行机制1. 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主席主持。
会议的议题包括但不限于:- 审查村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讨论村委会的重要决策和工作计划;- 确定监督重点和工作重点;- 解决监督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 审查和批准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预算。
2. 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预算监事会每年制定工作计划和预算,明确监督重点和工作重点,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 监事会的监督报告监事会每年向村民大会和上级政府提交监督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监督工作的总体情况和成果;- 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 对村委会工作的评价和建议;- 对上级政府的监督建议。
村监督委员会监督制度
村监督委员会监督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为理顺村党组织、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之间相互关系,明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义务,充分发挥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作用,提高农村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制定以下六项工作章程。
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一、坚持党的领导,对村两委会及村干部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及村各项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村务决策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重点监督村级重大事务民主决策要按照“四议两公开”工作法的程序进行,并对决策的执行进行监督。
三、对村务公开、财务公开、党务公开进行监督。
凡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应当全面、真实、详细,及时公开。
四、对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济合同管理和项目招投标进行监督。
五、参与制定本村集体的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审核财务账目及相关的经济活动事项,否决不合理开支。
有权对本村集体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财务问题作出解释。
六、参与乡(镇)对村两委干部的民主评议考核。
七、对村民委员会不按民主管理制度规定擅自作出的决定或决策,提出询问和质询,提出废止建议,并及时向村党组织、乡(镇)反映,督促村民委员会就具体事项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
八、依据多数村民或村民代表的意见,对不称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罢免意见,并提请村党组织,报上级党委、政府同意,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村务监督委员会义务一、向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村务管理和村务监督制度等,引导群众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二、支持村两委工作,建立村两委与村民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主动化解、消除村民与村两委之间的误解和矛盾。
三、向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监督工作情况,接受评议。
四、联系村民,广泛听取意见,及时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村级监事会章程
村级监事会章程一、总则村级监事会是村级组织的一种形式,旨在加强村级组织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村级事务的公正和透明。
本章程旨在规范村级监事会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运作方式等事项,确保其有效运行。
二、组织结构1. 村级监事会由村委会选举产生,成员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包括一名主任和一名副主任。
2. 村级监事会的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管理和监督知识,具备较高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
3. 村级监事会的主任和副主任由村委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职责权限1. 监督村委会的工作,包括村级财务收支、村级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村级土地收储等事项。
2. 监督村级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包括村委会成员的财产变动、生活水平等情况。
3. 监督村级选举和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包括村委会成员的选举程序、村级决策的公示和听证等事项。
4. 接受村民的投诉和举报,对涉及村级事务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5. 定期向村民大会和村委会报告工作情况,接受村民大会和村委会的监督。
四、运作方式1. 村级监事会按照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工作。
定期会议至少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召集并主持。
临时会议由主任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提议召开。
2. 村级监事会会议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成员的表决,决议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记录,并报送村委会备案。
3. 村级监事会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参与会议,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4. 村级监事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和信息公开制度,确保工作的透明和可追溯性。
五、责任追究1. 村级监事会成员应当忠诚履行职责,保守国家秘密和村级组织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2.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行为,村级监事会有权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3. 村级监事会成员如有失职、渎职、贪污、受贿等行为,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由村委会撤销其监事会成员资格。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制,保障村民依法民主管理村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是村民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机构,负责对村务公开、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进行监督。
第三条监委会成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群众基础,关心村民利益,热心公益事业,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和监督能力。
第四条监委会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的原则,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二、监委会组成和任期第五条监委会由五至七名成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二名。
监委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
第六条监委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三)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四)热心公益,关心村民利益,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和监督能力。
第七条监委会成员的选举应当遵循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监委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
三、监委会的职责第九条监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提出批评和建议;(二)监督村务公开工作,对村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和程序进行监督;(三)监督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四)收集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给村民委员会;(五)协助村民委员会开展村务监督工作,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监委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村务监督工作,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监委会发现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
四、监委会的工作程序第十二条监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确保监督工作有序进行。
东习村村民监督委员会
东习村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村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的工作,推进村民自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监委会由村民代表会议产生,接受村党总支的统一领导,并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监委会履行监督职责,依照章程向村“两委”提出意见、建议,不得干涉村“两委”开展正常的工作。
第二章议事规则第四条监委会讨论、决定事项采取民主协商、民主表决的方式进行,一人一票,原则上过半数委员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事项。
第五条监委会会议由监委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监委会主任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副主任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六条监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主要商讨村民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落实情况,评议当月村“两委”的工作情况,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及村务管理的情况,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情况等。
监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决定召开监委会会议。
第七条监委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决议事项经参加会议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工作规范第八条监委会主要负责对村“两委”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村各项管理制度情况实行监督,广泛联系村民,及时向村党总支、村委会等组织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定期不定期向村党总支和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支持村“两委”正常工作。
具体执行党务公开监督、村务公开监督、村级事务监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组干部监督。
第九条经村党总支授权,监委会对本村党务公开进行民主监督,监委会主任可以应邀列席村党组织会议。
监委会根据党员群众要求向党组织提出意见、建议,并通过党务公开向群众反馈。
第十条监委会对本村村务公开工作实行监督,主要负责监督、检查本村村务公开制度的落实,对村务、财务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核。
监委会对村民反映的公开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向村委会通报,并及时将村委会答复或处理意见反馈村民。
第十一条监委会参与制定和完善本村的各项自治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执行。
村监委会的工作制度
村监委会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务监督,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村监委会是村民自治组织中的监督机构,依法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村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条村监委会工作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确保村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村监委会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成员为3人至5人,其中主任1人。
村监委会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较强的责任心。
第五条村监委会设立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村监委会办公室应当设置在工作方便、便于群众监督的位置。
第六条村监委会成员不得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由村民委员会指定、安排的其他职务。
三、工作职责第七条村监委会的主要职责:(一)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和其他事项;(二)监督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三)监督村民委员会的经济管理活动,对村民委员会的经济管理行为提出审查意见;(四)接受村民的咨询、投诉,调解村民之间的纠纷;(五)组织村民开展民主监督活动,促进村民自治。
第八条村监委会主任的职责:(一)主持村监委会的工作,组织实施村民代表大会和村监委会的决议、决定;(二)组织村监委会成员开展监督活动,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三)协调村民委员会与村监委会之间的关系,处理村民之间的纠纷;(四)向村民代表大会和村监委会报告工作。
四、工作程序第九条村监委会工作程序:(一)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监委会;(二)村监委会成员召开会议,研究确定监督事项和工作计划;(三)村监委会成员按照工作计划,开展监督活动;(四)村监委会成员定期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五)村民代表大会对村监委会工作进行评议。
村务监督委员会章程
村务监督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本村村民依法自治,促进本村村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在广泛听取本村村民意见基础上,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三条本章程既是监委会行使监督职能的工作规范,也是村民自治的重要规范,全体干部群众都应遵守。
第四条本章程由监委会组织实施,村委会提供帮助和支持,村民代表会议监督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人员组成第五条监委会是村常设监督机构,由村民代表会议产生,并对全体村民负责。
第六条选举监委会成员,由村党组织集中党员和村民意见后提名候选人,经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监委会成员一般从有履职能力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村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离退休干部等各类代表中推荐。
监委会成员由3-5人组成,设主任1名,委员2-4名。
主任由监委会成员民主推荐产生。
具体选举办法由村民代表会议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规范讨论确定。
第七条监委会与村委会同步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委会成员在任期内,如遇迁出、死亡、辞职、罢免等特殊情况造成缺额的,应按原推选方式进行补选。
第八条监委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政策法律意识强;(二)熟悉村情,热心农村公益事业,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三)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敢于监督;(四)身体健康,常驻本村,有一定议事能力和文化知识。
(五)至少有一名懂财务的人员。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的不应担任监委会成员:(一)长期外出,难以履行工作职责的;(二)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不满二年的;(三)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未满二年的;(四)近三年内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五)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查处尚未结案的;(六)近三年有严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有违反建设、违反殡葬管理条例行为或赌博迷信活动,经过有关部门查处的;(七)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班子成员、村财会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近姻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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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渠桥镇XX村村民监督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村民行使民主监督权利,增强村务工作透明度,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快推进基层民主进程,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按照黄渠桥镇的有关部署,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村民监督委员会是村级民主监督专门机构,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在村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代表全体村民对本村村委会工作、村党组织活动中有关村务管理工作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督。
第二章人员的组成及产生
第三条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设3-5人。
第四条村民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名,一般由村党组织委员兼任;成员从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
第五条村民监督委员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候选人由村党组织提名,经村民代表充分酝酿,并进行严格考察、审核、公示,再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按程序组织选举。
第六条村民监督委员会组成人员正式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等额选举,得票数等于或多于应到会村民代表半数的候选人当选,少于应到会村民代表
半数的不得当选,再按程序另提名候选人进行补选。
第七条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任期三年,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由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关心集体事业、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有一定的文化、财会知识和议事能力的人员担任。
村委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及近亲属不得担任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村民监督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其主要职责:
1、对村党组织活动中有关村务管理工作、村委会工作、村民自治章程、村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实行监督;
2、对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3、监督检查村务、财务公开情况,对村务、财务公开情况进行审核。
对村级财务实行重点监督,督促村委会以明细方式进行财务公开。
4、监督检查村集体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参与和监督村集体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及验收,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及使用,村集体资源、资产处置等工作;
5、积极听取、收集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村“两委”转达,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支持村“两委”的正确决策,配合村“两委”向村民做好解释工作;
7、当党组织活动中有关村务管理工作的行为、村委会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村民自治章程,损害村民根本利益时,要求村“两委”予以纠正;
8、提议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
9、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村民监督委员会代表全体村民对本村村务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享有以下权利:
1、知情权:有权列席村“两委”工作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有权了解掌握村务决策的执行情况。
2、调查权: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权要求村委会及时对监督事项作出详细说明和提供有关材料。
3、否决权:对村级财务开支实行监督,享有对不合理开支的否决权,即未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的原始凭证不准入帐,未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的财务公布表,不准上墙公布;
4、纠正权:发现村“两委”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及村民自治章程,损害村民根本利益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要求村“两委”予以纠正。
5、提议权:向村“两委”提出纠正要求,村“两委”不予接
受时,有权提议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村委会应及时召集,村委会如不组织召集,经镇委、镇政府同意后,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就有关问题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6、履职权: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其他工作条件,村党组织要支持村民监督委员会正确履行监督职能;
7、协查权:协助上级司法机关、纪律检查机关等对本村有关案件的调查。
村民监督委员会必须承担以下义务:
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的监督工作知识,提高依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2、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配合和支持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协助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村民支持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的工作;
3、正确履行监督职能,定期不定期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务监督工作情况;
4、联系村民,广泛听取并收集、整理村民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反映村民对村务管理的意见建议,保障村民对村级事务质疑、建议、反映和举报等监督权;
5、模范遵守村规民约,发挥表率示范作用。
第五章规则及制约机制
第十一条村民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要遵守以下工作规则及制约机制:
1、村民监督委员会必须在国家法律、政策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所作决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村民监督委员会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客观公正地开展监督活动,处理事情以法律、制度为准绳,不得借监督之名故意刁难。
3、村民监督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4、村民监督委员会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一般每半年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
5、每年由村民代表会议对村民监督委员会进行信任度测评,或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出不信任案时,也应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信任度测评,信任票不到应到会村民代表人数的50%的,责令辞职,由村民代表会议另行选举新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