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上诉人丁宗发因诉被上诉人巢湖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优秀word范文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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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丁宗发因诉被上诉人巢湖市公安局不履行法

定职责一案

上诉人丁宗发因诉被上诉人巢湖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X]巢行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宗发,男,汉族,1949年1月5日出生,初

中文化,原安徽省芜湖市皖江轮船运输公司退休工人,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巢湖市公安局,住所地巢湖市巢湖中路401号,组织机构代码:72632056-4。

法定代表人陈春宇,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世林,巢湖市公安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王扞东,巢湖市公安局法制科民警。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无为县公安局,住所地巢湖市无为县襄安路

8号,组织机构代码:00327434-9。

法定代表人彭可兴,局长。

委托代理人施飞军,无为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

上诉人丁宗发因诉被上诉人巢湖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巢湖市居巢区人民法院[201X]巢居法行初字第5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

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

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三人

无为县公安局作出的《对丁宗发控告张家贵、张家翠、陈永兰非法组织张菲菲

偷越国境一案不予立案通知书》这一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系刑事司法

行为,原告对其不服所提的复议,不是行政复议,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因此,原告向本院提出要求被告巢湖市公安局履行法定职责,限

期作出复议决定这一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

款(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丁宗发的起诉。

上诉人丁宗发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误。当事人对无为县公安局处理的案件不服向其上一级机关巢湖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的,巢湖市公安局有作出复议决定的法定职责,属法院的受案范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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