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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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有关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青人社字[2010]108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0.05.05
【实施日期】2010.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人社字〔2010〕108号)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采取积极措施稳定就业局势的意见》(青政发[2009]2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09]30号)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创业培训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培训范围和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创业愿望和培训要求且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本市户籍下列人员,均可报名参加创业培训。经考核合格的,可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培训费补贴。在同一年度内已参加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的,不再享受该项培训费补贴。
(一)登记失业人员;
(二)派遣期内的高校毕业生;
(三)农村劳动力(含返乡农民工)。
二、培训内容和要求
(一)创业能力培训。创业能力培训可采取理论学习与案例解剖相结合,座谈交流与参观考察相结合等多种培训方式,要突出创业实务内容,使学员能够掌握更多实用有效的创业知识。创业能力培训每个班次的学员人数不应超过30人,培训时间不少于80课时。创业能力培训结束前,培训教师要对学员展开“一对一”指导,使其能够独立完成《创业计划书》。
(二)后续跟踪服务。培训机构应采取模拟实训和跟踪指导的方式,为创业能力培训合格的学员提供后续跟踪服务,帮助他们成功创业。
1、模拟实训。对有创业实训要求的学员,培训机构应组织其参加不少于48学时的模拟实训,指导其完成《商业计划书》。具备模拟实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可在创业能力培训结束后组织学员直接转入模拟实训。不具备模拟实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可委托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模拟实训机构开展模拟实训。委托开展模拟实训的,双方应在实训开始前签订委托培训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2、跟踪指导。对创业能力培训或模拟实训后开始创业活动的学员,培训机构均应指定专人为其提供不少于4次的跟踪指导,跟踪指导的内容和时间由负责指导的人员填写《青岛市创业跟踪指导记录表》(附件1),并由被指导的学员本人签字确认。
三、培训机构和师资
(一)培训机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创业培训机构(招投标办法和程序另行制定)。经认定的培训机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社会公布。
申请承担政府补贴创业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合法的办学许可证,有一年以上开展创业培训或创业服务经历,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组织工作;
2、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创业培训相关技术要求和培训流程组织开展培训,有2名以上专职创业培训教师,具有满足创业培训教学要求的标准化场地和设备;
3.能为培训学员提供创业跟踪指导、项目推介、创业咨询等后续服务,具有5名以上专(兼)职创业服务专家,具有满足创业服务要求的场地及设施。
(二)培训师资。从事创业培训教学的教师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两年以上从事企业经营、市场营销的实践经验或具备创业经历及创业咨询、创业培训、创业指导等经验;
3、热爱创业培训工作、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创业培训教学任务和为学员提供创业活动后续支持服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全市创业培训教师档案,每年定期组织创业培训教研活动,组织全市创业培训师资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创业培训师和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创业培训讲师评选,用2年的时间实现创业培训师资持证上岗。
四、培训组织和管理
(一)培训报名。符合培训条件的人员,可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并提报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
3、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的《失业证》、《求职证》或《山东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高校毕业生毕业证、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
各培训机构要对申请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指导其填写《青岛市创业培训报名表》(附件2),将个人提报材料的复印件与培训报名表一并归档。
(二)开班备案。各培训机构应于开班5日前,持《青岛市创业培训开班备案表》(附件3)和《青岛市创业培训学员备案花名册》(附件4)、培训计划和培训大纲等材料,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其中,市内四区的,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五市三区的,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市就业服务中心、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在开班备案的同时,将参训人员信息录入创业培训微机管理系统。未按规定备案的,不予拨付培训费补贴。
(三)培训实施。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培训计划和规定的培训课时组织培训。培训过程中确需调整培训计划的,应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构申报核准。培训过程中,任课教师要做好教学记录和考勤记录,并与开班备案等资料对应归档备查。对出勤率达不到90%的学员,不得安排参加结业考试。市就业服务中心、各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培训过程抽查制度,对培训班次的抽查率要不低于30%,对培训学员的抽查率不低于5%。随意缩减培训内容或减少培训课时,造成培训质量降低的,一经查实,取消政府补贴培训资格。
(四)结业考试。各培训班次结束前5日内,由培训机构提出书面结业考试申请,市内四区的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五市三区的,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初审后,由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市就业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创业培训结业考试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组织结业考试,组织创业专家对参加创业能力培训学员的《创业计划书》和参加模拟实训学员的《商业计划书》进行评审,经评审后的《创业计划书》或《商业计划书》由各培训机构存档。结业考试合格的,核发《创业能力培训合格证书》或《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