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收入确认及其纳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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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收入确认及其纳税影响
发表时间:2019-03-12T10:41:50.52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35期作者:刘丽然
[导读] 摘要:随着我国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必然会对公司会计收入确认和纳税带来较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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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必然会对公司会计收入确认和纳税带来较大的影响。具体来讲,对会计收入确认的影响包括了对公司收入显示影响、对公司盈利能力考核的影响。对公司纳税的影响包括增大公司纳税额度、制约公式税收筹划。本文就针对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收入确认及其纳税影响进行深入探讨。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会计;纳税
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是通过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转让资产的使用权等方式获得的经济利润,而企业进行经营的前提是订立相应的合同。因此,新准则主要是以合同关系为依据确定企业收入的范围,将商品的控制权作为收入确认的标准。但由于相关税收法律尚未作出同步调整,因此企业应重点关注现阶段收入新准则对税款缴纳的影响及下一步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
1、基于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收入确认模式
新收入准则的实施,需围绕“合同”而展开,具体如下:(1)判断合同是否满足新会计准则中关于会计收入确认的条件,如不满足,则应持续性对其加以评估,直至条件满足为止。如满足,则可对商品控制权进行转移,并另行出具相关合同。(2)合同出具完成后,如需作为变更合同而存在。此时,原合同虽同样有效,但需立即终止。而变更合同,则可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中仍未履行的部分,构成新的合同,用于规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3)合同出具完成后,如需作为独立合同而存在,是应按照各个单项履约义务确认收入。如在某一时期履约,需按照产出法及投入法执行合同。如在某一时点履约,则应将与商品所有权及风险有关的事项,全部纳入到会计收入确认过程中,确保会计收入确认合理有效。
2、基于新收入准则的税收筹划原则
2.1会计政策合理性原则
会计政策指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所遵循的原则,以及所采纳的方法。不同核算方法下,企业的利润以及成本,均会存在一定的差异。以上述核算结果为基础,所确定的税收缴纳金额,则同样不同。一般情况下,我国税务部门常将现有税法,作为纳税金额计算的主要参考标准。但受区域与区域之间差异性的影响,上述核算方法,难以全面适应所有企业的经营情况。因此,企业的操作空间往往较大,且往往会以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对纳税金额进行计算。新收入准则的出现,使得会计收入确认方式发生了变革,提高了会计政策的合理性。企业的税收筹划,同样应遵循新收入准则而进行,以达到提高企业税收筹划合理性的目的。
2.2交易方式合理性原则
确保交易方式合理,同样为新收入准则下企业税收筹划需关注的主要原则。企业运行过程中,为减小税款缴纳金额,往往通过控制交易发生时间的方式,实现对当期税收的调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当调整当期税收,能够为企业税收成本的降低提供动力。但一旦超越界限,企业的操作极容易触碰法律的界限。如企业规模较大,总公司下,包含的分公司数量较大。如公司与公司之间存在交易,税率与政策一般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此时,以税收较低的公司为标准,对税收进行核算。企业需缴纳的税收数量,必然有所减少。可见,为提高自身纳税的合理性,企业税收筹划的过程,必须在确保交易合理的条件下完成。
3、税收确认模式的改革对企业增值税的实际影响
(1)收入确认标准的变化。过去的收入准则将企业商品所有权的风险与报酬移交当作收入确认的重要标准,而新准则将商品的控制权作为所有权的替代标准,对企业的实际收入进行确认。两者相比较而言,原准则对会计工作人员的专业性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会计工作权责的模糊性。而针对企业现行财务管理情况实行的新准则,通过法律文件、合同、财务流程规范等,明确规定了不同财务项目管理的范围。(2)新准则对单项合同以及需要履行义务的影响。新的企业收入准则对多重业务合同的合并规范进行了改进,商品交易合同进行合并的条件需要符合下列情况之一:首先,商品的交易合同是为了实现同一个交易目的而制定的;其次,实现相互依托的商品对价;第三,可以归纳为一项可以独立履行的义务。实现上述条件之一,且签订的是两份以上的合同,在财务处理上应该按照单项合同进行业务处理。在进行会计工作的过程中,应当将合并合同视为一个整体,对合同款项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新准则第五条,同时,对商品控制权的转让进行审查。如果签订的合同不能进行合并,则将其视为独立的合同对商品的收入进行确认。在此基础上,新准则为合同的合并处理工作也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尤其在辨别不同合同之间的关联性方面,对会计工作的要求较高。如果不同项目的合同属于相同两家或多家企业,则合并的合同内容的辨别较为简单。但如果涉及不同单位之间的签约合同,对关联性内容的识别难度将大大增加。与此同时,在同一项合同中,需要对单项履行义务的数量进行判断,而做出该种判断的前提是企业与客户之间转让产品数量的确认。如果客户可以从产品本身或产品与其他资源使用过程中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并且企业对商品的转让与其他转让可以进行单独的区分,则该项产品属于可以进行明确判断的对象,反之,为不可明确判断的商品。
4、收入确认方法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影响分析
虽然新收入准则对收入确认制定了一套新的逻辑和规则,但是,会计核算的基础仍然是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的一个重要原则仍然是实质重于形式。从税制的原理上看,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基础是企业的净所得,它基于企业的会计利润,所以,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与会计收入的确认应该具有高度的趋同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国税函[2008]875号文规定的各类计税收入的确认方法,与原收入准则下的会计收入确认方法总体上保持了一致性。新收入准则下发后,税收政策还未作同步调整,笔者认为,从减少不必要的税会差异、节约征纳成本的目标出发,企业所得税政策应尽快与会计准则保持协调,可以明确即将执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除税法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的确定以会计收入为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上述规定属于税法“另有规定的”,不可避免地会导致时间性差异的发生,并且在新收益准则实施后,会产生与之前有所不同的时间性差异轨迹,凡此种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