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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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3-07-10 点击次数:23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在区域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依据《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并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其主要职能:

1、开展支撑企业中长期发展需要的战略技术、产业发展前沿技术的研究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工作;

2、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的开发与在本企业的推广应用工作;

3、行业相关技术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工作,本企业技术改造、科研与关键生产设备购置、重大产品构思等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的技术咨询、分析工作;

4、负责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的技术合作,负责骨干科技人才的引进、使用、工作支持与培训等;

5、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管理、专利申报、维护等工作;

6、企业科技活动管理与科技资源整合、利用等工作。

第三条为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鼓励和引导企业

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对我省国民经济主要产业中经济实力较强、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

第四条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负责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四川省经委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牵头负责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认定

第五条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企业自愿申请认定。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月30日。

第六条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年销售额在1.5亿元以上。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省内国民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

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省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5、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

队伍结构合理,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比较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8、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最低标准由省经委根据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情况予以确定并公布)(见附件3)。

9、已组建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所在市州已开展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的企业原则上应是市级认定技术中心企业。

第七条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市、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1)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2)。

2、各市州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

省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2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省经委。

3、省经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2)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4、依据初评结果,省经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成都海关对申请认定企业进行现场核实,确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初步名单。

5、省经委组织专家进行综合答辩评审。

6、省经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成都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现场核实情况及专家综合答辩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八条省经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成都海关对认定结果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第三章评价

第九条依据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告。

第十条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30日前将评

价材料报市州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年度工作总结》(附件4)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附件2)。

2、数据初审。各市州主管部门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

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5月15日前报省经委(一式2份)。

3、数据核查。省经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省经委委托符合条件的中介评估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5、省经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行文公布。

第十一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详见附件3)。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

第十二条:已认定的省级技术中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调整,暂停使用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称号。

1、连续三年销售收入未达到1.5亿元最低认定规模的。

2、连续三年新产品产值率低于10%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四川省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当年评价不合格;

2、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3、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6、因第十二条原因调整两年后,企业仍未达到标准的。

第十四条省经委会同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成都海关对调整与撤销的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联合发文予以公布。

第五章管理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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