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八:履约管理之预期利润索赔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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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可得利益赔偿问题研究

违约可得利益赔偿问题研究

违约可得利益赔偿问题研究违约可得利益赔偿,是指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另一方无法获得原本应有的收益,造成经济损失时,另一方可以向违约方要求赔偿的情况。

这种情况在商业合同中尤为常见,因为商业合同涉及到大笔资金和高风险,一方的违约行为会对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产生重大影响。

以下列举三个案例来探讨违约可得利益赔偿问题。

案例一: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供应商要在三个月内向该公司供应10万件商品,并在合同签订后10天内预付货款50万元。

合同约定,如果供应商不能按时交货,将会对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但在交货期限后,供应商未能将商品交付,导致公司丧失了销售机会。

公司向供应商要求赔偿损失50万元的利益赔偿。

案例二:某大厦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物业公司要维护大厦的所有设施设备,并保证所有设备的正常运转。

但是,物业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对某楼层电梯进行及时维护,导致电梯发生故障,造成一天的停电维修。

业主向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停电期间业务的损失。

案例三:某公司与广告代理商签订了广告合同,约定广告代理商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向公众发布公司产品广告。

但在广告发布日期前,代理商因为种种原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发布广告,并给公司造成商誉和经济方面的损失。

公司向广告代理商要求赔偿损失的利益赔偿。

总体来说,违约可得利益赔偿问题在商业合同中非常常见,因为商业合同涉及到庞大的资金和高风险。

一个小小的违约行为,往往会在经济利益上造成巨大的影响。

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该认真审查合同条款,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如果不幸发生了违约行为,受害方可以向违约方要求利益赔偿来保护自身的利益。

在实践中,利益赔偿的数额往往与违约方所造成的损失程度有关。

当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利益赔偿的数额也是可行的。

这些都需要考虑到商业合同的实际情况、合同的性质和条款的具体约定。

此外,对于违约行为的预防也非常重要。

为了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合同的双方应该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交货时间和其他相关协议,同时也应该给予双方一定的期限和约束力。

工程索赔中的预期可得利益是什么

工程索赔中的预期可得利益是什么

工程索赔中的预期可得利益是什么推荐文章生活中的启示500字作文热度:适合高中的英文诗歌赏析热度:描写我心中的诚信的日记作文热度:社交口才:7招教你巧妙化解社交中的尴尬热度:谈“三国杀”在工商管理中的实践热度: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物质或者非物质的利益,那么你对工程索赔中的预期可得利益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预期可得利益的相关法律知识。

工程索赔中的预期可得利益一、预期可得利益索赔的法律依据所谓“预期可得利益索赔”,是指因为发包人或承包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施工合同致使另一方本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增值的利益不能实现和取得,承包人或发包人向违约方提起的赔偿损失主张。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该规定为合同一方进行预期可得利益索赔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承包人预期可得利益索赔的几种情况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合同终止,包括发包人拖欠进度款,承包人停止施工,且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或者是因发包人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承包人经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

在上述情况下,承包人除了可索赔已完工程价款、退场费用、已付货款及退货费用外,还可索赔合同解除给其造成的损失,包括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2、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未采用示范文本的,承包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4条及《民法通则》第115条的规定,在发包人出现"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及"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时,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人赔偿包括预期可得利益在内的损失。

3、发包人单方面删除合同工作,如住宅楼单体等单位工程、装修等分部工程、门窗等分项工程,发包人指令承包人不再施工,或指令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

浅议工程承包方预期利益的索赔

浅议工程承包方预期利益的索赔
[ 摘
为抵押人并不具 有履行能力 ,至于其仍能在 无抗 辩理 由的情况
下取 得财产 .这是法律本身对抵押 权人的财产损 失的保护 。 因 此 ,从这一点上来 看 ,一些学 者认 为没有财产损 失的观 点似有
偷换概念 之嫌 。 所 以 财 产 损 失 并不 是认 定该 类诈 骗 罪 的 主 要争 论 点 , 题 问 的 关 键 只 在 于 刑 法 在 这 时 无 规 制 的 必 要 因 为 如 果 在 此 时 民
经 i 与 i 斋 去
抵押权的 民法或其他 法律根据 的, 为另一层 法律 关系 ,非刑 法
意义上 之 果 ” 行为人 的行 为并不能 因此得 出没有犯 罪的结
论 。也就是说 ,后一抵押权人 实际上已经受到 了财产损 失 .因
浅 工 承 方 期 瑟 索 议 穗 包 预 利 的 赔
I 朱永辉 I
() 或 从特 殊诈骗罪 的设 定意义来看 ,诈骗行 为不仅对 被害人财产法 致时 ,如存在下列情况 :1 如果该工作未被删减 ,承包商将 ( 已 )招致的费用 ,本应包含在 中标合同金额的某部分款额 中; 2 () 益 的 侵 害 , 同 时还 是 对 市 场 秩 序 .金 融 秩 序 的侵 害也 能 说 明诈 删 减该工作将 ( 或已 )导致此项款额不构成合 同价格的一部分 i 骗 的特殊 和多样性 对于社会关系 的破坏 。 () 3 此项费 用不包括在工作的估价中: 承包商应根据此向工程师发 也 许 有 人 会 认 为诈 骗 罪 的 关 系是 两 方 相对 人 的 关 系 , 诈 出通知 ,并附相应的详细资料。工程师收到通知后.应按 照第 3 即 . 骗方与被诈骗 方 ,在普通诈骗 罪的认定 中.没有必要将第三人 5 款的规定 ,商定或确定此项费用 ,并计入合同价格 。 ”从规定可

预期违约中的赔偿损失研究

预期违约中的赔偿损失研究

预期违约中的赔偿损失研究预期违约是一种合同不履行的风险,在商业贸易中相当普遍。

当一方合同当事人违背了契约条款,导致另一方无法履行合同并遭受经济损失时,该受损方需要进行赔偿损失的研究。

本文将介绍预期违约中的赔偿损失研究,并列举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预期违约中的赔偿损失研究,基本上分为两类: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指因为违反合同条款所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未支付应付款项、未交货等等。

而间接损失则是由直接损失所引发的后续影响,如让企业失去了周转资金,导致生产停滞、利益受损等等。

因此,赔偿金额的计算需要考虑两种损失同时存在的情况。

以下是三个预期违约案例的例子: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供货义务,导致甲公司向客户无法履行生产承诺,进而服务合同失效,最终甲公司和客户依据协议解除了合同。

根据合同中的规定,违约方需要支付违约金10万元,另外还需要对因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甲公司的经济顾问认为直接经济损失为80万元,因为生产停摆而产生的间接经济损失为20万元。

因此,乙公司应该支付违约金10万元,以及直接、间接经济损失的总额100万元。

案例二:购房人张先生在北京市某新开工的小区购买了一套房屋,开发商承诺的交楼时间已经过去两个月,但开发商无法履行承诺。

根据当地规定,如果开发商未能及时交房,购房人将有权获得赔偿,并加收拖欠资金利息。

据张先生计算,由于开发商的违约行为,他目前租住的房屋使用时间增加了两个月,已经额外花费了10万元,同时由于房屋延迟交付,他还需要支付5万元的逾期房款利息。

因此,开发商应当支付15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作为赔偿。

案例三:越南的一家汽车工厂签订了一份机械配件供货合同,约定了质量标准、交付时间等内容。

由于供应商拖延交货,工厂无法按照计划开展生产,对工作的进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根据越南法律,工厂可以将直接损失向供应商进行赔偿,并可以加收逾期费用。

委托合同中预期利益赔偿

委托合同中预期利益赔偿

委托合同中预期利益赔偿委托合同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类型,它涉及委托人将某项任务或责任委托给承揽人,而承揽人则负责完成委托人要求的工作。

在委托合同中,预期利益赔偿是一项重要的条款,旨在确保委托人在合同履行不达预期时能够得到一定的赔偿。

本文将就委托合同中预期利益赔偿进行探讨。

一、什么是委托合同中的预期利益赔偿在委托合同中,预期利益赔偿是指当合同履行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时,受委托方可以要求支付一定的赔偿金额。

预期利益赔偿的目的是保护委托人的利益,确保其能从合同中获得预期的经济利益。

二、预期利益赔偿的适用条件预期利益赔偿的适用条件因合同的具体条款而异,但通常情况下需要满足以下要素:1. 预期效果明确:委托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了期望达到的效果或要求,以便作为衡量履行结果的标准。

2. 履行结果不达预期:委托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达到委托人的期望效果,或者质量达不到要求。

3. 委托人未违约:委托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4. 受损赔偿请求合理:受委托方的损失是可计算和合理的,并能与履行差距直接相关。

三、预期利益赔偿的赔偿方式在委托合同中,预期利益赔偿的赔偿方式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1. 经济赔偿:根据合同约定,受委托方可以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

2. 再履行要求:受委托方可以要求承揽人重新履行合同义务,以达到预期效果。

3. 终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现无法达到预期效果时,委托人可以选择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承揽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

四、预期利益赔偿的法律约束预期利益赔偿的法律约束因国家和地区而异,需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进行具体分析。

在中国,合同法中对于预期利益赔偿作出了相应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约束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委托合同中的预期利益赔偿条款是受法律保护的。

2. 赔偿责任:承揽人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委托人的损失。

施工合同履行索赔利润

施工合同履行索赔利润

施工合同履行索赔利润一、引言在建筑市场中,施工合同是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权益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常常会出现合同一方未能全面或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从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受损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向违约方提出索赔。

索赔内容通常包括直接损失和利润损失。

本文主要探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索赔利润损失。

二、施工合同索赔利润的依据1. 合同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这里的“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主要是指利润损失。

2. 建筑市场惯例在建筑市场,施工合同一方违约导致项目延期、变更等原因,常常会给另一方带来利润损失。

根据行业惯例,受损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向违约方提出利润损失的索赔。

三、施工合同索赔利润的构成要素1. 预期利润预期利润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违约方原因导致项目延期或变更,使得受损方无法按照原计划获得的项目利润。

预期利润的计算通常依据原合同约定的利润率进行。

2. 实际利润损失实际利润损失是指因违约方原因导致项目延期或变更,使得受损方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额外成本,如人力、物力、财力等。

实际利润损失的计算需依据合同履行情况和相关证据进行。

3. 机会利润损失机会利润损失是指因违约方原因导致项目延期或变更,使得受损方失去的其他商业机会所产生的利润损失。

机会利润损失的计算较为复杂,需要依据合同履行情况、市场状况和相关证据进行评估。

四、施工合同索赔利润的计算方法1. 预期利润计算预期利润的计算通常依据原合同约定的利润率进行。

例如,原合同约定利润率为8%,则预期利润损失为合同总价乘以8%。

浅谈期待利益赔偿的经济

浅谈期待利益赔偿的经济

浅谈期待利益赔偿的经济引言期待利益赔偿是指当某个经济主体预期到的利益未能实现时,通过索取经济赔偿来弥补损失的一种制度安排。

在经济活动中,不同的参与方可能存在不对等的信息、权益和风险,期待利益赔偿的机制便是为了维护公平与正义,从经济角度来解决各方之间的冲突。

期待利益赔偿的基本原理期待利益赔偿的经济基本原理是建立在契约理论和效用理论的基础上的。

契约理论认为,经济主体之间通过签订合同来约定双方权益和义务,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时,另一方可以要求索赔。

效用理论则是研究个体如何在有限资源下做出最优决策的理论,期待利益赔偿正是基于效用的最大化原则,力求实现被侵权方的利益最大化。

期待利益赔偿的类型在现实生活中,期待利益赔偿的方式多种多样,常见的类型包括:1.合同违约赔偿在经济活动中,一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约定的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经济损失,被侵权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进行经济赔偿。

这种赔偿方式通常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赔偿的数额和方式。

2.损害赔偿当一方的行为导致另一方的利益受损时,被侵权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这种赔偿方式通常适用于无合同关系的情况,例如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

赔偿的金额通常由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3.公共资源利益赔偿在公共资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如果某个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要求相应的经济赔偿。

这种赔偿方式通常由相关行政机构负责,通过协商或诉讼解决。

期待利益赔偿的经济影响期待利益赔偿在经济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对于不同经济主体有着不同的影响。

首先,期待利益赔偿鼓励经济主体信守合同和法律规定,维护市场秩序。

无论是合同违约赔偿还是损害赔偿,都将被侵权方的利益放在首位,激励各方遵守契约和法律。

其次,期待利益赔偿有助于修复经济主体的损失,恢复其经济活动。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受到经济损失时,通过索赔获得的赔偿可以弥补损失,恢复经济活力,确保经济的持续发展。

浅议工程承包方预期利益的索赔.

浅议工程承包方预期利益的索赔.

浅议工程承包方预期利益的索赔.浅议工程承包方预期利益的索赔.[摘要] 在施工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经常出现业主将合同范围的部分工程内容另行分包,或假以设计变更的形式取消某些工程内容,使承包方盈利项目流失,预期利益不能实现,以前因缺乏索赔依据、无索赔意识而放弃或疏忽该项费用,其实承包方完全可以向发包方提出预期利益的索赔。

[关键词] 发包方承包方预期利益索赔承包方的预期利益又叫预期可得利益。

指承包人按合同完成所发包内容后原本可以获得的利益。

在合同的履行中若发包人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施工合同,致使承包人本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增值的利益不能实现和取得,给承包方造成了预期利益的损失,则视发包人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

从立法上看,发达国家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非常注重对预期利益或期待利益的保护,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缩写为FIDIC)制定的新版《施工合同条件》在第12.4款明确规定:“当对任何工作的删减构成一项变更的一部分(或全部),而其价值未达成一致时,如存在下列情况:(1)如果该工作未被删减,承包商将(或已)招致的费用,本应包含在中标合同金额的某部分款额中;(2)删减该工作将(或已)导致此项款额不构成合同价格的一部分;(3)此项费用不包括在工作的估价中;承包商应根据此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附相应的详细资料。

工程师收到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的规定,商定或确定此项费用,并计入合同价格。

”从规定可以看出在发包人删除或变更合同工作内容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索赔相应部分工作的预期利益。

我国的相关法律也明确了对预期利益的保护,指出违约方就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间接损失,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从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的精神看,被侵权人预期利益的损失或间接损失已经列入法律保护的范畴。

根据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浅谈合同管理中的变更索赔实例经验总结

浅谈合同管理中的变更索赔实例经验总结

浅谈合同管理中的变更索赔实例经验总结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而合同变更索赔则是合同管理过程中比较复杂和常见的问题之一。

在实际工作中,合同变更索赔的案例经验总结对于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非常重要,并且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规避风险、保障合同的执行和履行。

下面将从实例经验的角度,对合同管理中的变更索赔进行浅谈。

案例1:施工合同变更索赔某公司在进行一项工程施工合由于现场环境和施工条件的变化,导致工程施工需要进行一些变更。

原来的施工合同中规定了变更的流程和索赔的措施,但由于变更的原因较多,导致索赔的具体数额难以确定。

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需要做出相应的决策,同时进行合理的索赔。

经验总结:1. 及时跟踪记录:在合同变更过程中,需要及时跟踪和记录所有的变更过程,包括变更的原因、变更的内容、变更的时间等。

这些记录将成为后续索赔的证据,并且有助于公司更好地了解变更的情况和影响。

2. 合理评估索赔金额:在进行索赔时,需要进行合理的评估索赔金额,这个过程不仅需要考虑变更造成的直接成本增加,还需要考虑间接成本、时间成本和风险成本等。

在评估索赔金额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索赔金额合理并且可靠。

3. 与对方协商解决:在变更索赔的情况下,最好能够与对方进行协商解决。

双方可以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和索赔的合理性进行沟通,并在此基础上达成一致的意见。

通过协商解决,不仅可以减少纠纷,还可以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

某公司在向供应商采购原材料时,由于市场行情和原材料价格的变化,需要对原有的供应合同进行变更。

变更的内容主要包括价格的调整和交货期的调整。

在进行变更索赔时,公司需要考虑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和供应商的合作情况。

经验总结:1. 了解市场行情:在进行供应合同变更时,公司需要及时了解市场行情和原材料价格的波动情况。

通过及时的市场调研和信息收集,可以更好地把握市场走势,做出合理的供应合同变更决策。

2. 与供应商沟通:在进行变更索赔时,公司需要与供应商进行充分的沟通,明确双方对于变更的意见和要求。

关于合同违约预期利益的损失赔偿问题

关于合同违约预期利益的损失赔偿问题

关于合同违约预期利益的损失赔偿问题在社会生活中,签订合同后,合同一方不守诚信造成守约方损失的事例履见不鲜。

当违约方违约后,守约方的损失往往不止是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损失,还包括我们实际履行这个合同后可以得到的利益。

我们如何保护自己的合同权益,减少违约行为对自己造成的损失呢?关于合同违约预期利益损失赔偿问题,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可得利益(预期利益)是指合同履行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润,而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益所支付的费用和必须缴纳的税收。

可得利益主要有两种,一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在取得对方交付的财产基础上,利用该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以取得的预期纯利润。

二是在提供劳务或服务的合同中,劳务或服务的提供者通过提供劳务或服务获取的预期纯利润。

可得利益损失就是指受害人因违约方违约而遭受的上述预期纯利润的损失。

如生产设备买卖合同中买方因卖方迟延交货而耽搁生产所遭受的生产利润损失;买卖合同中,买方因卖方不交货而无法转售给已签约的下家买主所遭受的转售利润损失;承包经营合同中,发包方毁约造成承包方承包经营利润损失;服务合同中,被服务方毁约造成服务方预期利润损失。

(一)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构成要件在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方面,我国合同法采取的主要是严格责任制。

因此,就违约损害赔偿来说,只要具备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三个要件,违约方就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至于违约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

作为违约损害赔偿一部分的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当然也要具备上述三个要件。

(二)可得利益损失的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有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之分。

所谓约定赔偿,是指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按照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损失赔偿计算方法,来计算损失赔偿额。

所谓法定赔偿,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事先就损失赔偿作出约定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损失赔偿额。

约定赔偿优先于法定赔偿。

“预期可得利益”的索赔与抗辩

“预期可得利益”的索赔与抗辩

“预期可得利益”的索赔与抗辩吕士威《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此处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我们称之为“预期可得利益”。

司法实践中对“预期可得利益”赔偿规则的适用十分混乱,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违反了损害赔偿以使受损方回复其“原有状况”或“应有状况”为主旨的立法精神。

当然,目前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对“预期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也颇有争议,这种情况呼唤国家法律进一步对《合同法》第113条做出明确、细致的规定或解释。

本文拟从目前该类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出发,从法理角度阐述“预期可得利益”的理解和适用问题。

一、预期可得利益的赔偿条件《合同法》实施以后,对因违约行为被损害的权益的补偿确实有了法律的保障,但这一规定在错综复杂、形式多样的现实情况中真正适用起来却是相当混乱,有些案例甚至令人读来捧腹。

那么什么情况下,我们能适用这一规定? 什么情况下又根本不能适用? 下面,我们就这一问题详述之。

适用可得利益赔偿,首先必须具备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那就是: 1、违约行为; 2、损害结果; 3、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约方无免责事由。

以上四个要件,现有的法学理论已经论述得十分清楚,此处不赘。

下面,我们就除以上四个要件以外的成就预期可得利益赔偿还需具备的其他条件详细分析一下: 1、合同合法有效。

如果合同无效,就不可能产生违约责任,更不可能出现“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合同法》第58条对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应负的赔偿责任做了明确规定,从该法条的内容可以看出,这种责任情况下,不应包括对可得利益的赔偿。

但司法实践中,在合同无效情况下,仍判决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案例并不鲜见。

例如在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一起商品房预售纠纷案件中,该法院在认定房地产协议因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等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的同时,却判决甲公司赔偿乙公司损失1061万元。

买卖合同预期利益损害赔偿探讨

买卖合同预期利益损害赔偿探讨

买卖合同预期利益损害赔偿探讨[发表时间:2008-2-13 ]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陈宪国、乔建奎(此论文获2007山东律师论坛民事类二等奖)内容摘要:买卖合同预期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期待实现的财产利益;而预期利益的价值在于有了违约责任。

发达国家的商事法和我国《合同法》,都以严格的违约责任制度保障当事人预期利益的实现。

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对方当事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对对方当事人预期利益的损害,违约方应当向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处理预期利益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遵循可预见性原则,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其诉讼当事人按照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完成举证责任。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可以选择最为有利的请求权主张权利。

主题词:合同违约预期利益赔偿探讨一、买卖合同预期利益损害赔偿制度概述自近代以来,买卖合同已是交易的基本形式。

而交易的本质和目的,是牟求预期利益,实现财富积累的目标,故交易是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的命脉,且已国际化。

因此,规范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安全和交易者的预期利益就成了世界各国的重要法律任务。

世界发达国家,例如德国、英国、美国和法国以及联合国,向来重视商事法律的制定和施行。

例如现行《德国民法典》从第241条到853条设“债务关系法”,系统地制定了各种交易规则;而美国既有成文的《统一商法典》等,也有丰富的判例法;英国则有判例法;而法国则将交易纳入《法国民法典》予以调整;而联合国则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以下简称《销售公约》),以调整国际间的交易关系,保护着国际间交易者的利益。

而研究这些法律规范不难发现,其共同特点之一,是突出贯穿着一种“没有违约责任,即没有合同拘束力”的理念,因此,其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相当完备,从而为当事人实现其预期交易利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例如现行《德国民法典》第252条规定:“待赔偿的损害也包括所失利益”,即“能够以极大的可能性预期得到的利益,视为所失利益”。

而《法国民法典》第1149条则规定:“对债权人的应付赔偿,………一般应包括债权人所受损失和丧失的可获得的利益”。

施工合同管理中的索赔与争议解决的案例分析

施工合同管理中的索赔与争议解决的案例分析

施工合同管理中的索赔与争议解决的案例分析引言施工合同管理是建筑工程领域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涉及到双方权益、责任义务等诸多方面。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生索赔和争议。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探讨施工合同管理中的索赔与争议解决。

一、合同变更引发的索赔案例某工程施工过程中,业主要求增加某项特殊装饰工程,而这项工程是在合同签订后提出的,施工方认为应按照变更合同执行,并提出索赔要求。

业主方不同意索赔,并称此项工程应纳入原合同框架内进行施工。

双方因此陷入了争议。

双方最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了争议。

施工方提出对原合同进行修改,并在修改后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增加工程需要另行支付的费用,并由业主承担。

由于友好解决,双方保持了良好的工作关系,工程也圆满完成。

二、材料供应引发的索赔案例在某控股公司的建设项目中,施工方选择了一家供应商提供建筑材料。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供应商无法按照合同规定供应所需的材料,导致工期延误。

施工方因此提出索赔要求。

供应商方表示,由于市场供应情况不稳定,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所以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供应材料。

然而,施工方认为供应商应该在合同签订时就考虑到这种情况,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通过调解,双方达成了妥协。

供应商同意按照当时材料市场价格提供材料,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延误费用。

施工方在此基础上同意对工期进行适当调整,以尽量减少双方的经济损失。

三、质量争议引发的索赔案例在某市政项目中,施工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验收,但业主方提出了质量问题,要求施工方重新进行修复工程。

施工方认为工程已经按照规范要求完成,不同意进行重新修复工作。

通过实地勘察和技术鉴定,专家认为工程出现了一些质量问题,需要进行修复。

然而,施工方认为问题的出现是由于业主方在工程验收中没有对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和整改引起的。

终经过多次协商,双方达成了一致,施工方同意对工程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

业主方同意加强工程验收的程序,以及及时反馈和整改问题。

浅议工程承包方预期利益的索赔(参考模板)

浅议工程承包方预期利益的索赔(参考模板)

浅议工程承包方预期利益的索赔.[摘要] 在施工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经常出现业主将合同范围的部分工程内容另行分包,或假以设计变更的形式取消某些工程内容,使承包方盈利项目流失,预期利益不能实现,以前因缺乏索赔依据、无索赔意识而放弃或疏忽该项费用,其实承包方完全可以向发包方提出预期利益的索赔。

[关键词] 发包方承包方预期利益索赔承包方的预期利益又叫预期可得利益。

指承包人按合同完成所发包内容后原本可以获得的利益。

在合同的履行中若发包人不履行或不当履行施工合同,致使承包人本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增值的利益不能实现和取得,给承包方造成了预期利益的损失,则视发包人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

从立法上看,发达国家及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非常注重对预期利益或期待利益的保护,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缩写为FIDIC)制定的新版《施工合同条件》在第12.4款明确规定:“当对任何工作的删减构成一项变更的一部分(或全部),而其价值未达成一致时,如存在下列情况:(1)如果该工作未被删减,承包商将(或已)招致的费用,本应包含在中标合同金额的某部分款额中;(2)删减该工作将(或已)导致此项款额不构成合同价格的一部分;(3)此项费用不包括在工作的估价中;承包商应根据此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附相应的详细资料。

工程师收到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的规定,商定或确定此项费用,并计入合同价格。

”从规定可以看出在发包人删除或变更合同工作内容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索赔相应部分工作的预期利益。

我国的相关法律也明确了对预期利益的保护,指出违约方就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间接损失,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从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的精神看,被侵权人预期利益的损失或间接损失已经列入法律保护的范畴。

根据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的《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可期待利益损失的案例

可期待利益损失的案例

可期待利益损失的案例案情介绍:2003年8月22日睢宁县城东劳务公司接受南亚塑胶工业(南通)有限公司委托在睢宁县招募工人100名。

同年9月3日,劳务公司到康复医院联系体检事由。

次日,南亚公司派人随同劳务公司带领招聘的25名工人至康复医院进行体检,康复医院向劳务公司开具了收到体检费1000元的收据。

当日,康复医院出具的25人体检合格的报告由南亚公司人员带走。

同年9月9日,南亚公司厂医审核发现体检报告中缺少两对半及肝功能体检项目,即告知城东劳务公司。

后劳务公司将康复医院出具的肝功能及两对半体检报告传真给南亚公司。

南亚公司发现传真的检验报告中的肝功能数据与9月4日带回的不符,故对25名工人重新体检。

经南通城东医院检查,发现其中3人患有乙肝,其中2人ALT(转胺酶)升高,遂对此5人不予录用。

劳务公司为此支出复检费1097.4元。

2003年11月5日南亚公司出具了《关于睢宁县城东劳务所招工一事的说明》,载明“由于此次在体检中出现疑问,故对城东劳务所的资质产生质疑,现本公司不再与其合作。

”城东劳务公司遂诉讼至睢宁县人民法院,请求康复医院赔偿复检费、名誉损失费、间接损失等31700.40元。

一审法院认为:劳务公司与康复医院之间的检验合同合法有效。

双方应依照约定全面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但康复医院出具的肝功能化验单中数据前后不一致,导致南亚公司责令劳务公司招募的工人重新体检,并取消了剩余75名工人的招工约定。

康复医院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对城东劳务公司可得利益予以赔偿。

城东劳务公司要求康复医院赔偿不合格人员退费,因该笔款项系城东劳务公司代支部分,不应计入损失。

城东劳务公司要求赔偿其名誉损失费5000元,因未提供法律依据,故对此请求不予支持。

城东劳务公司要求赔偿间接损失21980元,除可得利益予以支持外其余部分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遂判决:睢宁县康复医院赔偿睢宁县城东劳务公司复检费1097.40元、住宿费120元、复检交通费53元、不合格人员往返车费480元、招工75人的可得利益损失5367.75元,合计7118.1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以案说法预期利益损失赔偿之探析

以案说法预期利益损失赔偿之探析

以案说法预期利益损失赔偿之探析文/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曾春红《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司法实践中,对于预期利益损失的赔偿与否,损失数额的确定不一。

本文拟从预期利益损失与相关几个概念的分析比较入手,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以廓清对预期利益损失的认识,并对预期利益损失赔偿的原则与方法等进行探析。

一、预期利益损失与信赖利益损失预期利益损失源于《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的第113条,而信赖利益损失源于《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42条,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也即前者是基于违约责任,后者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者主要区别在于:1. 发生的阶段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在于,它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而违约责任是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2. 过错要求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要求一方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指缔约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能给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后果,而仍然进行这种民事行为,希望或者放任违法后果的发生。

施工监理中的履约与索赔处理

施工监理中的履约与索赔处理

施工监理中的履约与索赔处理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人的角色至关重要,他既是业主的代表,又是施工方的监管者。

监理人需要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符合合同约定,并及时处理履约和索赔事宜。

本文将讨论施工监理中履约与索赔处理的相关问题。

一、履约义务1. 监理人的职责监理人通过对施工现场的巡视和检验,向业主提供有关施工进展、质量控制和进度安排的意见。

他还需要监督施工方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验收。

2. 施工方的义务施工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进度和成本要求执行工程施工。

他们应及时配合监理人的工作,提供施工现场的必要信息和文件,并参与施工期间的讨论和决策。

3. 业主的权益监理人应代表业主行使权益,保障业主在施工过程中的合法利益。

如果施工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监理人应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确保项目的完成。

二、索赔处理1. 索赔的定义索赔是指因某种原因而引起的一方要求另一方承担责任并支付合理补偿的行为。

在施工监理中,索赔通常是施工方向业主索取工期延误、变更设计和额外费用等。

2. 索赔的程序当施工方认为他们有权进行索赔时,他们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向监理人提出索赔申请。

监理人应积极审查索赔要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并及时向业主提供建议。

3. 索赔的审查监理人在审查索赔时应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他们需要检查索赔依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完整性,并根据合同约定确定索赔责任的承担方。

4. 索赔的结果一旦监理人审核完索赔申请,并得到业主的认可,他们将向业主提交索赔报告。

报告中应包括索赔事项、索赔金额和索赔责任的承担方等详细信息。

业主将根据报告决定是否接受索赔,并与施工方进行协商和共识。

5. 索赔的解决为了解决索赔问题,施工方和业主可以采取谈判、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

他们应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选择合适的解决方法,并努力达成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

三、履约与索赔处理的案例下面通过一个施工监理的案例来说明履约和索赔处理的具体步骤。

预期经济损失的法律案例(3篇)

预期经济损失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因预期经济损失引发的纠纷尤为引人关注。

预期经济损失,是指因合同违约或其他法律事实导致的未来收益减少或成本增加。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预期经济损失、如何计算预期经济损失以及如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成为司法审判中的难点。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案例为基础,对预期经济损失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从事建筑材料销售的企业。

双方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的新项目提供价值1000万元的建筑材料。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全部材料的供应,否则应支付违约金。

然而,乙公司因自身原因未能按时完成供应,导致甲公司项目延期。

甲公司因此遭受了预期经济损失,包括工期延误、工程成本增加、信誉损失等。

三、争议焦点1. 预期经济损失的认定2. 预期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3.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四、案例分析1. 预期经济损失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导致甲公司遭受预期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预期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预期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直接损失计算法和间接损失计算法。

直接损失计算法是指根据实际发生的损失计算预期经济损失,如工期延误导致的工程成本增加;间接损失计算法是指根据合同约定或市场行情等因素,推算出因违约行为导致的未来收益减少或成本增加。

在本案中,甲公司可以采用以下方法计算预期经济损失:(1)工期延误导致的工程成本增加: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项目工期延误10个月,每延误一个月,工程成本增加100万元。

因此,工期延误导致的工程成本增加为1000万元。

(2)信誉损失:由于项目延期,甲公司声誉受损,导致潜在客户流失。

关于预期利润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预期利润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预期利润,即企业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预期实现的利润。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追求预期利润是其生存和发展的动力。

然而,由于市场风险、政策变动等因素的影响,企业实现预期利润存在不确定性。

因此,为了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各国法律都对预期利润的规定进行了明确。

本文将从预期利润的定义、法律地位、相关规定及法律保护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预期利润的定义预期利润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条件下,在未来一定时期内通过合理经营、充分运用资源和有效管理,预期实现的利润。

预期利润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核心目标,也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预期利润的法律地位1. 合同法中的预期利润在合同法中,预期利润被视为合同标的的一部分。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合同标的的预期利润的实现。

若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预期利润无法实现,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公司法中的预期利润公司法规定,公司设立的目的之一是获取利润。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努力实现预期利润,保障股东权益。

同时,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实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3. 证券法中的预期利润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在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时,应当披露公司的预期利润情况。

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可以参考公司的预期利润,以降低投资风险。

四、预期利润的相关法律规定1. 合同法(1)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预期利润的具体数额或计算方法。

(2)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预期利润无法实现,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守约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

2. 公司法(1)公司章程应当明确公司的经营目标,包括预期利润。

(2)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预期利润的实现。

(3)公司应当定期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包括预期利润。

3. 证券法(1)上市公司在发行股票、债券等证券时,应当披露公司的预期利润情况。

终止合同后索赔违约金和预期利润案例(二)

终止合同后索赔违约金和预期利润案例(二)

---真谛唯一靠谱的标准就是永久自相切合停止合同后索赔违约金和预期收益的事例(二)(二)被申请人制衣企业的辩论陈说和原因1、对于合同执行合同签署后,被申请人便踊跃准备货物,安排运输,以保证合同顺1利执行。

但是,该合同项下的货物热轧铁板(经改正后的货物件名)的北朝鲜供货商迟迟不可以供货,被申请人面对上述难以料想的没法防止的客观困难,向申请人提出缓期至 7 月 20 日―7月 25 日交货,但是申请人宣告排除合同并提出索赔。

所以,被申请人不可以如期交货,并不是出于故意。

何况,本案合同第五条规定装运期为6 月尾7 月初,依据国际贸易老例,月初应解说为每个月 1 日至 10 日,所以,可将最后的装运限期理解为7 月10 日,这是两方当事人一致认同的事实。

在合同第十一条还规定,若缓期交货,买方可赞同赐予 15 天的优惠期,即在正常的状况下,即便在7 月 25 日前交货也应视为合同规定的优惠期内交货,所以,被申请人在7 月 25 日前未能交货其实不违犯合同规定。

被申请人向来执行着合同规定的义务,其实不存在违约客观状况。

而且,被申请人曾于优惠期内(7 月13 日)要求申请人改正信誉证,而申请人拒不改正,这是申请人第一违约。

2、对于缓期交货的违约金---真谛唯一靠谱的标准就是永久自相切合申请人无权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缓期交货的违约金77,500 美元。

依据合同第 14 条,假如卖方不可以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买方可有两种挽救方法:一是买方可排除合同;二是卖方经买方赞同,缓期交托货物,对于缓期交托部分支付违约金。

本案合同在实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就缓期交货完成一致,实质上申请人选择了第一种挽救方法,即排除合同。

因经,申请人应肩负宣告排除合同的相应责任,无权再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缓期交货的违约金。

23、对于撤除合同发生的花费。

申请人撤除合同对两方都有先期已发生花费的问题,并不是只有申请人发生花费,这样产生的花费理应由两方各自肩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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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履约管理之预期利润索赔浅议涉案工程位于上海市某金融贸易区。

业主方系东南亚某国的某大型集团在上海投资组建的外资企业,拟投巨额资金开发某大型商业设施。

该工程经竞争性招标,由某外国承包商中标。

业主和承包商于1997年6月23日签订了项目施工合同(下称施工合同)。

该合同条件系参照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制定。

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15000万美元;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在完成当月工程量后,承包商向业主提交月报表,业主在1个月内予以确认,并于确认后28天内予以支付;如业主不能按约付款,承包商可就此发出书面通知,业主应在7天内予以支付;如业主仍不能支付,承包商可以解除施工合同;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合同终止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任何直接损失或损坏。

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后,承包商随即开始施工。

为开发该项目,业主的母公司与由其所在国的七家银行组成的银团签订了贷款协议。

1997年金融风暴席卷东南亚,至1998年初该国银团无力再向这项目注入资金。

承包商1998年3月份完成的工程量经业主聘请的工程师计量金额为200万美元,按约应于1998年4月底支付。

1998年5月初,承包商未收到业主应支付的该笔进度款,开始与业主交涉。

1998年6月2日,承包商向业主发出通知,要求其在7日内支付应付的款项,否则将按合同约定暂停工程施工。

但业主没有回应。

同年6月12日,承包商致函业主,正式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此时,承包商完成了约4000万美元的工程量。

同年7月8日,承包商致函业主,要求支付价款及赔偿合同终止后损失总计1200万美元,并保留调整索赔总额和再次提出对其损失和其它直接费用索赔进行调整的权利。

其后双方进行了多次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

1998年10月31日,承包商向业主发出仲裁意向,并于11月25日全部撤离工地现场。

同年11月25日,承包商提起仲裁,就终止合同要求业主支付2500万美元。

仲裁庭认为:直接损失指因合同终止直接引起的承包商的所有损失,包括剩余工程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预期利润应看作预期可得利益,但总部管理费不是预期可得利益;根据承包人在开工前报送的费用项目拆分表,风险费为1.5%、利润为2%,该费用是发包人应当预见到因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

2000年9月15日,仲裁庭裁决施工合同终止后业主应赔偿承包商700万美元,其中尚未支付的已完工程价款为200万美元,终止合同后的直接损失为100万美元,剩余工程的预期利益损失为400万美元。

案例分析:1. 预期利润的索赔预期利润指的是承包商完成合同预期可以可以获得的利润。

预期利润的索赔就是由于非承包商自己的原因而损失了预期的利润从而进行的索赔。

预期利润的索赔具有违约性,即业主违约,承包商才可能进行预期利润索赔。

而如果业主行使合同权利或由于发生了各方不能控制的任何事件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承包商是不能索赔预期利润的。

预期利润索赔通常有如下两个原因:1.1 根据国际工程惯例,在工程师(业主)将承包商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删除、并将之自行或委托他人实施的情况时承包商可以索赔预期利润。

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明文规定,雇主不应为了要自己实施或安排另外的承包商实施工程而终止合同。

如果业主违约将合同工程自行实施或转由另外的承包商实施,则原承包商可以索赔损失的预期利润。

1.2 因为雇主原因承包商终止合同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16.2 由承包商终止如出现以下情况,承包商应有权终止合同:(a) 承包商在根据第16.1款[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利]的规定,就未能遵循第2.4款[雇主的资金安排]规定的事项发出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b) 工程师未能在收到报表和证明文件后56天内发出有关的付款证书,(c) 在第14.7款[付款]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42天内,承包商仍未收到根据期中付款证书的应付款额(按照第2.5款[雇主的索赔]规定的扣减部分除外),(d) 雇主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e) 雇主未遵守第1.6款[合同协议书]或第1.7款[权益转让]的规定,(f) 第8.11款[拖长的暂停]所述的拖长的停工影响了整个工程,或(g) 雇主破产或无力偿债,停业清理,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在上述任何事件或情况下,承包商可通知雇主,14天后终止合同。

但在(f)或(g)项的情况下,承包商可发出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承包商做出终止合同的选择,不应影响其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所享有的其他任何权利。

16.4 终止时的付款在根据第16.2款[由承包商终止]的规定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雇主应迅速:(a) 将履约担保退还承包商,(b) 按照第19.6款[自主选择终止、付款和解除]的规定,向承包商付款,(c) 付给承包商因此项终止而蒙受的任何利润损失、其他损失或损害的款额。

2. 对预期利润索赔的几个误解一般来说除了上述两种情况的发生以外,承包商是不能进行预期利润索赔的。

对于预期利润的索赔的起因一般有两种误解,一种是业主删除工程,承包商就可以索赔预期利润;二种是业主终止合同承包商就可以索赔预期利润。

2.1 业主删除工程就可以索赔预期利润: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业主(工程师)有删除工程的权利。

13.1 变更权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

承包商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承包商立即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附详细根据)承包商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货物。

工程师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

每项变更可包括:(a) 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但此类改变不一定构成变更),(b) 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c) 任何部分工程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d) 任何工作的删减,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件除外,(e) 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孑L和其他试验和勘探工作,或(f) 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除非并直到工程师指示或批准了变更,承包商不得对永久工程作任何改变和(或)修改。

12.4 删减当任何工作的删减构成一项变更的一部分(或全部),而对其价值尚未达成一致时,如果存在下列情况:(a) 如该工作未被删减,承包商将(或已)招致的费用,本应包含在中标合同金额的某部分款额中;(b) 删减该工作将(或已)导致此项款额不构成合同价格的一部分;(c) 此项费用不被视为包括在任何替代工作的估价中;承包商应据此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并附相应的详细资料。

工程师收到通知后,应按照第3.5款[确定]的规定,商定或确定此项费用,并计人合同价格。

而且,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的定义,费用是不包含利润的。

1.1.4.3 “成本(费用)”系指承包商在现场内外发生的(或将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用及类似的支出,但不包括利润。

因而,根据雇主的变更权,雇主在删除任何合同内工程而又不将该部分工程自行实施或委托其他承包商实施,承包商是不能就该部分删除索赔利润的。

2.2 业主终止合同就可以索赔预期利润根据FIDIC通用条款,业主有随时终止合同的权利:15.2 由雇主终止如果承包商有下列行为,雇主应有权终止合同:(a) 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担保]的规定,或根据第15.1款[通知改正]的规定发出通知的要求,(b) 放弃工程,或明确表现不继续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的意向,(c) 无合理解释,未能:(i) 按照第8条[开工、延误和暂停]的规定进行工程,或(ii) 在收到按照第7.5款[拒收]或第7.6款[修补工作]的规定发出通知后28天内,遵守通知要求,(d) 未经必要的许可,将整个工程分包出去,或将合同转让他人,(e) 破产或无力偿债,停业清理,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或者(f) (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任何贿赂、礼品、赏金、回扣或其他贵重物品,以引诱或报偿他人:(i) 采取或不采取有关合同的任何行动,或(ii) 对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人做出或不做有利或不利的表示,或任何承包商人员、代理人或分包商(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人付给或企图付给本款(f)项所述的任何此类引诱物或报偿。

但对给予承包商人员的合法鼓励和奖偿无权终止合同。

在出现任何上述事件或情况时,雇主可提前14天向承包商发出通知,终止合同,并要求其离开现场。

但在(e)项或(f)项的情况下,雇主可发出通知立即终止合同。

雇主做出终止合同的选择,不应损害其根据合同或其他规定所享有的其他任何权利。

此时,承包商应撤离现场,并将任何需要的货物、所有承包商文件,以及由(或为)他做的其他设计文件交给工程师。

但承包商应立即尽最大努力遵从包括通知中关于(i)转让任何分包合同,和(ii)保护生命或财产、或工程的安全的任何合理指示。

终止后,雇主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其他实体完成。

此时雇主和这些实体可以使用任何货物、承包商文件和由承包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其后雇主应发出通知,将在现场或其附近把承包商设备及临时工程放还给承包商。

承包商应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迅速安排将它们运走。

但如果此时承包商还有应付雇主的款项没有付清,雇主可以出售这些物品,以收回欠款。

收益的任何余款应付给承包商。

15.4 终止后的付款在根据第15.2款[由雇主终止]的规定发出的终止通知生效后,雇主可以:(a) 按照第2.5款[雇主的索赔]的规定进行,(b) 在确定施工、竣工和修补任何缺陷的费用、因延误竣工(如果有)的损害赔偿费、以及由雇主负担的全部其他费用前,暂不向承包商支付进一步款项,和(或)(c) 在根据第15.3款[终止日期时的估价]的规定答应付给承包商的任何款额后,先从承包商处收回雇主蒙受的任何损失和损害赔偿费,以及完成工程所需的任何额外费用。

在收回任何此类损失、损害赔偿费和额外费用后,雇主应将任何余额付给承包商。

15.5 雇主终止的权利雇主应有权在对他方便的任何时候,通过向承包商发出终止通知,终止合同。

此项终止应在承包商收到该通知或雇主退回履约担保两者中较晚的日期后第28天生效。

雇主不应为了要自己实施或安排另外的承包商实施工程,而根据本款终止合同。

在此项终止后,承包商应按照第16.3款[停止工作和承包商设备的撤离]的规定执行,并应按照第19.6款[自主选择终止、付款和解除]的规定获得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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