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案例分析第八章

合集下载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案例十二
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采购项目被指“*”号条款存在排他性,采购人坚持的技术指标是否经 得住供应商的质疑?如何认定技术指标有倾向性?
招标文件倾向了谁
案情 分析 一、招标文件的技术指标是否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听取专家的 意见。必要时,也可以组织权威的专业机构来认定。 二、是否只有某一家特定的供应商符合条件。 三、采购人可以提出特殊要求,但必须合理。
案例十三
“生产厂家”和“制造厂商”,一个出现在招标文件中,一个出现在开标一览表中,投 标人坚持认为两者指代不同-因招标文件表述不统一不规范引发的投诉
概念之争
案情 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是,“生产厂家”和“制造厂商”是否同属于一个概念?因招标文件 表述不规范造成各方当事人理解不一时应如何处理? 一、招标文件对供应商资格的表述应统一、规范。 二、如影响中标成效结果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十九
举报信直指潜在投标人“涉嫌”商业贿赂,监管部门如何作为?
合情与合法
案情 分析 该案存在几个可供讨论的话题: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是否合法?安全、无毒副作用的 标准是什么?采购活动尚未开始,在征集供应商的过程中,潜在供应商是否可以提起质疑和 投诉?采购文件包括哪些内容?对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如何理解? (一)供应商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采购人提出的要求依据不足。 (三)潜在供应商是否可以提起质疑和投诉要根据情况。 (四)采购文件涵盖的内容比招标文件宽泛。 启示 坚持依法采购。 一是采购人提出的要求,要有法律依据; 二是遇到疑难问题要多请示、多论证,寻找法律依据; 三是要加强协调与沟通,尽可能依法妥善处理。
由一起视频系统投标案例引发的思考
案情 分析 本案存在以下几个需要分析和厘清的问题:一是根据现有证据,能否认定供应商违法? 二是这种情形是否可以作废标处理?三是能否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四是可否取消供应商中标 资格?五是取消第一中标人资格后,是否可以直接由得分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中标? 第一、根据现有证据,违法性质不能认定。 第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废标情形,废标理由不充分。 第三,不能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第四,取消中标人资格依据也不充分。 第五,根据本案的特定情形,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后不能直接由得分排名第二的供 应商中标。 启示:一定要坚持依法行政。 加强宣传。积极宣传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采购人依法采购意识。 依法采购。对采购人提出的要求,要依照法律,合理合法的可以满足,不合理不合法的 不能迁就。 注意方法。有理有据,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同时还要注意保护自己。

关于采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关于采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建筑材料生产的企业。

2018年,原告因扩大生产规模,需要大量采购原材料。

为了降低采购成本,原告决定与一家供应商(以下简称“被告”)进行合作。

双方经过协商,于2018年5月签订了《建筑材料采购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合同约定,被告负责向原告提供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总价款为人民币1000万元。

合同还约定了交货期限、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条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提供的部分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且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期限交货。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解决,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原告于2019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被告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3. 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案例分析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了交货期限和质量标准。

然而,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货,且提供的建筑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因此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

2. 被告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因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3. 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原告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生产进度延误,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采购案例分析:政府采购

采购案例分析:政府采购

案例分析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行政科原科长李显增近日被法院以受贿罪判有期徒刑5年。

李显增负责吉林省内所有事业单位的汽车采购,因而众多汽车公司都想方设法给他送礼。

而且李显增每购走一台汽车,都会收到少则1000元、多则几千元的回扣。

至案发,李显增共收受吉林省昌运汽车公司和吉林省华生汽车公司等数家汽车企业贿赂款6.5万元。

李显增在法庭上供述:“省内的任何事业单位购买工作用车,都必须通过我们采购中心统一采购,这是省政府规定的,否则财政拨款支付不出去。

不经过我们采购,也办不了手续,更落不上车籍。


“所以商家为了和我搞好关系多挣钱,他们给我回扣,想让我长期购买他们的汽车,我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们谋取了利益,所以就收了回扣款,这在政府采购中已不是什么‘潜规则’,几乎成了人人皆知的‘明规则’。

”李显增说。

与李显增一同被查处的还有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处原副处长张春山等6名政府采购部门负责人。

张春山因拿了7万余元回扣,也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刑。

分析案例,阐述我国政府采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剖析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剖析

由一起视频系统投标案例引发的思考
案情 分析 本案存在以下几个需要分析和厘清的问题:一是根据现有证据,能否认定供应商违法? 二是这种情形是否可以作废标处理?三是能否认定中标结果无效?四是可否取消供应商中标 资格?五是取消第一中标人资格后,是否可以直接由得分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中标? 第一、根据现有证据,违法性质不能认定。 第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废标情形,废标理由不充分。 第三,不能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第四,取消中标人资格依据也不充分。 第五,根据本案的特定情形,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后不能直接由得分排名第二的供 应商中标。 启示:一定要坚持依法行政。 加强宣传。积极宣传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采购人依法采购意识。 依法采购。对采购人提出的要求,要依照法律,合理合法的可以满足,不合理不合法的 不能迁就。 注意方法。有理有据,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同时还要注意保护自己。
案例四
是采纳专家两次复审得出的意见,还是采信投诉人提供的专业书籍
抑制器-技术指标是否实质性响应谁说了算
案情 分析 本案所涉及的采购项目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项目。投诉的焦点在于,中标产品是否有抑 制器、其技术指标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实质性响应。那么,财政部门该如何认定投标文件 的技术指标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提供的专业书籍能否作为有效证据采信? 一、技术指标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应当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认定。 二、专业书籍仅代表学术观点,不能作为认定的标准,也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信。 三、国家七部委制定的《评标委员会份质疑,投标人按自己的理解递交的技术说明是否与检测报告具有同等 效力-电池冲放电指标
补交的检测报告
案情 分析 此案的焦点问题是,投标时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之后补测是否有效?投标 人按自己的理解递交的技术说明是否与检测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一、投标人投标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实质性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之前,在截止时间之后提交的材料无效。 二、补交的检测报告无效。投标时尚未取得谈判文件要求提供的实质性检测报告,成交 之后再去补测,无效;即使投标时已经取得了检测报告,但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未按要求提 供,同样无效。 三、投标人按自己的理解递交技术说明不能等同于检测报告。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在询价中询 价小组应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 的价格,同时应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 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 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而本案例不仅让供应商‚二次报价‛,且违背‚ 低价成交‛的原则,通过综合评分的方式最后确 定成交供应商。此做法更像是竞争性谈判采购, 说明了采购中心在操作行为上的不规范与不合法 。
请问:该采购中心的采购做法是否规范、合法?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 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 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 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本案例由于时间问题,且‚该批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且 现货货源充足‛,因此选择询价方式应该是正确的。 但关键是,应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而没有采用,有没有 得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审批?本案例该方式只是得到采 购中心领导的内部审批。因此,在没有得到政府采购监管 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就直接进行询价采购的行为明显是一种 违法采购行为,根据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采购中心 应收到相应因为‚会场领 导的要求‛。这实际上是一种在有法可依的情况 下的随意行为,没有体现出政府采购行为的严肃 性。
案例2
某竞争性谈判采购,共有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过程中, 谈判采购小组经过仔细研究发现,原先采购文件中提出的 技术要求有较大的偏差,为此经与采购人代表现场商议, 谈判采购小组当场将技术要求做了相应的调整。随后,谈 判小组经过比较,觉得3个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中,A和B的 第一次报价较合理,C的价格偏高,因此认定C的成交希望 不大,决定将其排除。于是,谈判小组口头通知了AB两家 供应商关于技术要求的相应调整,并请他们重新报价,最 终根据在满足配置、服务的前提下价格最低的原则,确定 B供应商成交,并当场宣布了采购结果。

[招标师考试密押题库与答案解析]招标采购程序案例分析(八)

[招标师考试密押题库与答案解析]招标采购程序案例分析(八)
(2)做好保密工作;
(3)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文件有疑问时,要正确解释;
(4)为审查委员会完成审查工作提供条件;
(5)少数审查委员会成员不同意评审结论,不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应要求他们写出书面意见和理由,并在其上签字;
(6)对审查委员会完成的资格审查文件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等。
试题四
某园林绿化项目,预算工程造价为50万元,由该市园林局组织公开招标。园林局有关项目负责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提前在财政部以及本省财政厅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到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招标人共受理了35份资格申请文件。接受完资格申请文件后,招标人选择了审查地点,组建了资格审查委员会,并对受理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与比较。招标人确定的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认购招标文件时需提供)为:
(2)不妥之处:资格审查委员会认为申请人2采用子公司资质申请有效。
理由:资格预审的初步审查一般包括审查申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一致。该案例中申请人2不符合申请人名称应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的要求。
(3)不妥之处: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申请人3的申请合格。
理由:不符合必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求。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2004]令第397号)有关规定,建筑业施工企业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工程施工活动。
(5)申请人5在2008年10月因在投标过程中参与串标而受到了暂停投标资格一年的行政处罚,资格审查委员会认为其他外部证据不能作为审查的依据,依据资格预审文件判定申请人5通过了资格审查。
其他申请文件均符合要求。
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申请人1、2、3、5、6、7、8、9、10、11和12通过了资格审查。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第八章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第八章

第八章政府采购合同及项目的验收与结算案例分析1:竞争性谈判中的“竞”与“争”某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市教育局委托,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视频会议系统。

共有4家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参与谈判,谈判小组在此4家供应商中选择2家入围成交候选人。

随后在入围供应商的参与下,制订了现场测评方案,决出一个成交人,另外一家被淘汰的供应商随后提出质疑和投诉,认为:一、此次谈判内容与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不符,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二、谈判程序中存在诸多违法现象;三、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应允许修正技术参数和报价。

谈判文件不可随意变:供应商反映,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并没有标明需要进行现场测评,在谈判已经结束,确定了两名成交候选人后,采购代理机构才决定增加现场测评环节。

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依照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有关要求和《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谈判小组推荐了两名成交候选人;测评规则也是在两个成交候选人的参与下制订的,所以通过现场测试在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人的做法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但监管部门认为,以现场宣布形式而没有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这改变了事前确定的评定标准,不仅违法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的规定,而且谈判小组应该严格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如果“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以现场宣布形式而没有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改变了事前确定的评定标准,违法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修正勿更改实质内容:本案中,双方争议的另一焦点是“是否可以在谈判中修正技术参数和报价”。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谈判最大特点就是参与谈判人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局部修正。

采购代理机构称,依据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要求的第一款总则第1.3条规定,投标人可以修正技术参数;但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特别说明第三条“允许投标人正偏离用不同品牌投标”的规定,竞争性谈判过程中修改技术参数,有前提条件,即投标人已经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在本项目中,投诉人所投产品技术指标低于《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要求,属于非实质性响应。

招标采购案例分析分类模拟题招标采购方案及代理合同(八)

招标采购案例分析分类模拟题招标采购方案及代理合同(八)

招标采购案例分析分类模拟题招标采购方案及代理合同(八)试题一某水利枢纽加固改造工程包括以下工程项目:(1)浅孔节制闸加固;(2)新建深孔节制闸;(3)新建一座船闸,主要内容包括:闸室、公路桥、新挖上、下游航道等;(4)上、下游围堰填筑;(5)上、下游围堰拆除,按工程施工需要,枢纽加固改造工程布置有混凝土拌和系统、钢筋加工厂、木工加工厂、预制构件厂、机修车间、地磅房、油料库、生活区、停车场等。

现拟对其进行招标,业主于2009年12月23日与某招标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该招标公司作为本项目施工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编制招标方案;审核招标文件;协助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提供招标前期咨询;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等。

招标公司为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配备了满足项目实施的各专业人员。

问题1. 根据有关规定,分析招标代理服务内容中存在哪些不妥之处。

指出正确做法。

答案:招标代理服务内容中存在的不妥之处与正确做法。

(1)不妥之处:审核招标文件。

正确做法:编制招标文件。

(2)不妥之处: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正确做法:协助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2. 招标代理机构一般应配备哪些人员?答案:招标代理机构一般应配备的人员包括:(1)综合管理人员;(2)招标采购人员;(3)工程造价人员;(4)建筑技术支持人员;(5)财务人员;(6)招标文件审核人员;(7)辅助人员。

试题二某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投资额约15000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为8000万元,建设单位按规定委托一家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在招标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事件1:在完成项目审批手续,自有资金已到位,初步设计概算已完成,银行贷款资金正在积极落实的条件下,建设单位要求招标代理机构立即组织项目的施工招标,但招标代理机构认为施工招标条件还不具备。

事件2: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建设单位要求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中写入下列4点内容:(1)招标保证金额为投标总价的2%,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缴纳;(2)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3)开标的地点在建设单位办公楼三楼会议室;(4)采用联合体投标的,由联合体成员中资质等级最高的单位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商投标出现实质性错误就以“事后承诺”替代,那么,另
两家供应商也应有“承诺”的权利,如此岂不乱套?
案例5
某省级单位委托采购网络系统,采购预算300万元 。该项目采用资格后审制度,项目特定的资格要求未在 招标公告中载明,招标文件资格证明文件部分仅列明了 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名称。此外招标文件还列入了 简单评分分值:系统完善性20分、系统优越性10分、投 标报价30分、售后服务15分、其他25分。而在开标后评 委会使用的评分标准中“其他部分”却注明:在满足其 他资格条件的前提下(包含注册资金必须在500万元以上 ),本省供应商可加5分,在省级单位有过成功案例的省 内供应商可以再加5分。
请问:对该项目的采购实施情况,您有何看法?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 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 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 投标活动。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 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 标人的其他内容。
案例4
某市政工程公开招标项目预算100万元,评标方法 为专家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开标当日共有3家供应商前 来投标。供应商标价依次为98万元、95万元、89万元。 因工程在即,采购人对报价较满意的同时又担心可能废 标。
进入评审环节后,招标采购项目负责人要求专家严 格按评审程序进行,尤其要注意审查供应商是否对招标 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做出响应。采购人担心的事还 是发生了,评审专家在对报价89万元的供应商投标文件 进行审查时发现了问题,招标文件规定“甲供材-木门 80樘,单价800元,投标人不得下浮”,而该供应商却“ 大胆的”降为300元,仅此一项投标总价就少了4万元。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政府采购办公室案例分析政府采购预算不但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基础,更是用以监督各个采购人使用资金情况、资金使用是否合理的对照“蓝本”。

随着社会公众对财政改革和政府采购制度的逐步了解,当“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成为常识,想钻预算的“空子”已不再可能。

本文试着以具体的案例来分析我国政府采购的程序和方法,发现存在的问题:一、概述采购项目:电梯。

采购机关:××部门采购数量:197部。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机构:××招标中心。

开标日期:1999年9月1日。

投标人数量:13家。

中标人数量:4家。

合同签订方式:由各用户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鉴于我国政府采购还处于试点阶段,总的来看,该项采购活动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投标法》,下同)、《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下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下同)和《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简称《合同监督暂行办法》,下同)等法律、规章的有关要求;政府采购主管机关也基本上抓住了关键的监管环节;为了确保“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得到贯彻落实,采购机关还采取了临时监督措施,即成立协调小组。

这次采购活动采取全国性公开招标,竞争充分,达到了预期目标。

该项采购活动也表明,在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等方面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章仍有一定的差距,尚待进一步完善。

二、政府采购预算(计划)《暂行办法》第七条关于财政部的职责规定中的第九款明确“编制中央采购机关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相应地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地方采购机关年度采购预算。

采购预算是确定评标价最重要的参考标准,从严格意义上讲,采购预算应是招标的底价,如果采购预算与评标价之间出现了较大的偏离,则说明采购预算在编制过程中对采购活动的有关因素缺乏全面、准确的评估,需要改进预算编制方法。

政府采购管理案例

政府采购管理案例

政府采购管理案例《政府采购管理》案例分析第一章政府采购管理概论案例分析:广本加价遭市场冷遇厂家直诉经销商“捣鬼”一段时间以来,广州本田似乎成了车市的“香馍馍”,在许多地方形成了“一车难求”的局面,记者在江苏、浙江、安徽等地政府采购部门了解到,广本在这些地区已经无法保证政府采购的正常供车,只有加价之后才能提到货。

据悉,这种状况在全国其他地区也存在。

浙江省的汽车政府采购主要集中在公务用小轿车上,2002年5600辆中广州本田就有1500辆。

但今年供货情况极不正常,2月份付款,到8月份还提不到车,影响了采购工作的信誉。

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为了广本在本省的推广没有少花心思,可是现在广本明显顾不上政府采购市场,如果要立即提货,必须向代理商提供额外的费用。

为此,这个省采购办专门给广州本田去函协调此事,对方答应解决,但至今还没有效果。

省采购办俞建玉处长认为,汽车的供应商要有战略眼光,不应为眼前利益而损坏政府采购大市场。

在南京,一辆广本必须以“装修费”的名义加价2-3万元才能马上拿到货,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顾岳良指出,不能因为市场紧俏就一脸傲气,政府采购只能选择市场平均价以下的产品。

记者了解到,同样是市场销量良好的产品,上海帕萨特、桑塔纳等品牌的供应商除了确保政府采购的正常供车外,还经常走访这几个省的采购部门听取意见,这些和广州本田的傲气截然相反。

然而,广本在加价的问题上也是一脸委屈,记者拨通了这家公司销售部的电话,一位姓刘的小姐说,目前的加价情况完全是经销商的个体行为,与厂家没有什么关系,他们要求经销商严格按照公布的价格操作,这家公司对经销商的供货行为有严格的规定,对于政府采购他们也有一定的数量保证,只是暂时还无法满足需求。

当问到公司总部对销售商目前的加价行为有何约束力时,刘小姐认为由于目前加价的现象都是以其他的形式出现,比如汽车装修美容等等,公司对这种现象没有掌握太多的凭据,如果消费者据实举报,他们一定会严肃处理。

采购法律案例分析(3篇)

采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为了扩大生产规模,甲公司决定进行一次大规模的采购,包括原材料、零部件、生产设备等。

在采购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原材料。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以下是该案例的详细分析。

二、案情介绍1. 合同签订2019年5月,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采购意向书,要求乙公司提供一批原材料。

乙公司同意供货,并于同年6月与甲公司签订了采购合同。

合同约定:(1)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原材料,数量为100吨,单价为每吨1万元,总价款为100万元。

(2)原材料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甲方有权对原材料进行抽检。

(3)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30天内。

(4)合同签订后,双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 合同履行乙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将原材料运抵甲公司。

甲公司在收到原材料后,组织了相关人员对原材料进行了抽检。

抽检结果显示,原材料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严重缺陷。

3. 纠纷发生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乙公司则认为,其提供的原材料符合国家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

双方就合同解除和赔偿损失问题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1. 合同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1)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2)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乙公司提供的原材料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存在严重缺陷,已经致使甲公司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因此,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2. 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采购事件法律法规案例(3篇)

采购事件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19年6月开展了某市某区某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招标代理机构为某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该工程项目总投资约5000万元,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相关资质和业绩,且投标报价应低于招标控制价。

在招标过程中,某市某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公司”)发现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规操作行为,遂向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

二、案件经过1. 投诉内容某建筑公司投诉称,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操作行为:(1)在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导致部分不具备业绩要求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收受贿赂行为,对某建筑公司的投标报价进行压低。

(3)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存在暗箱操作现象。

2. 调查过程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到投诉后,立即成立调查组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调查。

调查组通过查阅招标文件、评标记录、招投标档案等资料,并询问相关人员,发现以下问题:(1)招标文件中确实未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导致部分不具备业绩要求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2)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某评标专家确实存在收受贿赂行为,对某建筑公司的投标报价进行压低。

(3)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存在暗箱操作现象。

三、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招标文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2)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1)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第四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得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处理结果1. 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行为认定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调查组认定,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操作行为:(1)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明确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 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在询价中询价小组应要求被询 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同时应根据符合采购需求、 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 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供应商。 • 而本案例不仅让供应商“二次报价”,且违背“低价成交”的原 则,通过综合评分的方式最后确定成交供应商。此做法更像是竞 争性谈判采购,说明了采购中心在操作行为上的不规范与不合法。
请问:该采购中心的采购做法是否规范、合法?
• 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 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 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 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 本案例由于时间问题,且“该批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且现货货 源充足”,因此选择询价方式应该是正确的。 • 但关键是,应该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而没有采用,有没有得到政 府采购监管部门的审批?本案例该方式只是得到采购中心领导的 内部审批。因此,在没有得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就 直接进行询价采购的行为明显是一种违法采购行为,根据采购法 第七十一条的规定,采购中心应收到相应的处理。
• 由于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仅凭主观推断就认定C没有成交希 望,从而人为的剥夺了C在技术调整后参加二次报价的机会,对C 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C供应商如果认为合法权益收到损 害,可在知道受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书面 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 答复,并书面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 不得涉及上一秘密。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 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 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投诉。

招标采购案例分析

招标采购案例分析

校正稿采购活动典型案例2014.4采购活动包括:申请立项、信息发布、组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公示、合同签约、跟踪验收。

本篇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用专业知识、成熟案例作支撑。

从作者亲身经历数百场次的案例中,选用具有普遍性、代表性的典型案例为范例进行点评,体现正确执法的必然性和重要性。

受评标纪律和培训教材篇幅制约,并以复杂内容简单化表述的原则,对本篇案例内容不作过多描述和分析,仅对案例中提出的问题作简要点评,并链接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佐证。

第一章第一章. 招标公告类案例1.1案例1 公开招标项目的信息没有在国家规定的媒体发布。

点评:某些招标代理机构,为图省事或者防止“干扰”业务工作等原因,常常没有把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在国家规定的媒体发布,而是直接通知有关供应商。

这种招标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不具备合法性,视为无效招标。

监管部门应对该招标机构按规定予以处罚。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1.2案例2. 招标公告发布并经答疑后至开标日期的时间间隔不符合规定要求。

点评:本次招标公告发布并经答疑后至开标日期的时间间隔,没能顺延以满足规定的时间间隔而保证投标的质量,不符合法规规定要求,应视为无效公告。

投标人可向发布机构质疑,质疑无效后,再向监管机构投诉。

法规链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政府采购案例

政府采购案例

案例:2009年4月,某政府采购中心受某高校委托,组织该校图书实验楼冰蓄冷工程采购。

甲公司发现公司资质不符合投标要求,便与乙公司协商并达成协议,约定由乙公司代为投标,中标后由甲公司实际履行采购合同,甲公司出资5万元给乙公司,而后由乙公司开具支票交给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投标保证金,如果乙公司未中标,需将5万元返还给甲公司。

乙公司最终未中标,但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5万元时遭拒。

2012年5月,甲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向当地法院起诉乙公司要求返还5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乙公司以政府采购中心未退还投标保证金为由予以拒绝。

甲公司于同年10月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申请,希望政府采购中心出具已退还投标保证金的证明。

后经法院调解,两公司于2012年11月达成协议,乙公司退还甲公司4.7万元,其余3000元作为资质使用费不再退还。

分析:本案有4个问题值得讨论:一是甲、乙公司的行为该如何定性;二是甲、乙公司间的协议是否有效;三是法院调解后使双方达成的协议结果是否适当;四是能否处罚甲、乙公司。

1.甲、乙公司行为属于恶意串通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来看,甲、乙公司不仅对串通投标行为的后果有明确认知,而且达成合意并实际实施了具体投标行为,损害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所以,两公司行为符合恶意串通构成要件,可认定为恶意串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甲、乙公司间的协议无效甲、乙公司的行为,一方面直接损害了采购人和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另一方面,两公司试图以自愿达成合作协议这一合法形式,实现让不具备投标资格的甲公司成为政府采购项目的实际履约者的非法目的,可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

此外,两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法》有关供应商不得恶意串通的禁止性规定。

换句话说,两公司的行为触犯了《合同法》第52条有关合同无效的四种情形,即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采购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采购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甲方”)为满足生产需求,于2019年5月与某私营企业(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采购一批原材料。

合同中明确了原材料的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条款。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的时间将原材料交付给甲方,但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部分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因此,甲方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乙方则认为,其提供的原材料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无权拒绝付款。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方提供的原材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甲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3. 乙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乙方提供的原材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提供的原材料应满足以下条件: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

本案中,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部分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

因此,乙方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

(二)甲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乙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方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乙方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 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原材料;2. 乙方应承担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损失、停工损失、违约金等;3. 乙方应支付因违约产生的诉讼费用。

四、案件处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乙方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行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八章政府采购合同及项目的验收与结算案例分析1:竞争性谈判中的“竞”与“争”某采购代理机构接受市教育局委托,以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视频会议系统。

共有4家符合资格的供应商参与谈判,谈判小组在此4家供应商中选择2家入围成交候选人。

随后在入围供应商的参与下,制订了现场测评方案,决出一个成交人,另外一家被淘汰的供应商随后提出质疑和投诉,认为:一、此次谈判内容与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不符,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二、谈判程序中存在诸多违法现象;三、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应允许修正技术参数和报价。

谈判文件不可随意变:供应商反映,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并没有标明需要进行现场测评,在谈判已经结束,确定了两名成交候选人后,采购代理机构才决定增加现场测评环节。

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依照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有关要求和《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五款规定,谈判小组推荐了两名成交候选人;测评规则也是在两个成交候选人的参与下制订的,所以通过现场测试在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人的做法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但监管部门认为,以现场宣布形式而没有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这改变了事前确定的评定标准,不仅违法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的规定,而且谈判小组应该严格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比较,如果“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以现场宣布形式而没有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改变了事前确定的评定标准,违法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修正勿更改实质内容:本案中,双方争议的另一焦点是“是否可以在谈判中修正技术参数和报价”。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谈判最大特点就是参与谈判人可以对谈判文件进行局部修正。

采购代理机构称,依据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要求的第一款总则第1.3条规定,投标人可以修正技术参数;但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特别说明第三条“允许投标人正偏离用不同品牌投标”的规定,竞争性谈判过程中修改技术参数,有前提条件,即投标人已经实质性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在本项目中,投诉人所投产品技术指标低于《竞争性谈判文件》技术要求,属于非实质性响应。

监管部门审查结果表明,投诉人拟进行修正的技术指标虽系允许偏离部分,但其已经超出约定的上下偏离范围,产品技术指标已低于《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技术要求,属于未对技术偏离表部分做出实质性响应。

如果允许投标供应商进行修正,则供应商必然要改变其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这与法律原则不符,对其他供应商也不公平。

谈判小组允许投诉人进入谈判并同意其对非实质性响应性文件进行修改,违反了《竞争性谈判文件》第22条第3款第2条的规定。

供应商投诉事实为据:投诉人提出评审中还存在其他问题,但监管部门调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部分供应商要求以现场演示代替现场测评,遭到拒绝,投诉人认为有违法律精神。

监管部门答复说,《竞争性谈判文件》中没有要求投标人提供产品进行现场演示,谈判小组可以拒绝投诉人现场演示的要求,不安排现场演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抽取检测专家时,纪检人员和用户均不在场,这也不符合法律规定。

监管部门调查结果是,抽取专家是依据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的,纪检人员和采购人不在场并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针对“没有看谈判文件,就推翻了前一天开标的结果”的投诉,事实是在综合现场测评成绩与竞争性谈判评审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成交人。

监管部门指出,供应商投诉一定要有理有据,即使“有理”也应“有礼”,以免误人误已。

请思考:政府采购谈判包括哪些方面的准备?在前期准备阶段,应注意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从资金、技术、生产、市场等几个方面,做好对采购项目进行全方位综合分析,主要包括预算分析、需求分析、生产分析、市场分析、风险分析。

二是要根据综合分析情况,制定项目采购的最终方案,并确定项目采购清单。

三是根据项目分析情况和采购项目清单,编制竞争性谈判邀请函。

四是制作竞争性谈判文件。

五是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六是对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

七是根据资格审查情况,确定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并向其发售竞争性谈判文件。

八是成立由技术专家、采购单位和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的谈判小组。

九是根据谈判工作需要,确定工作人员。

十是邀请有关部门,如监督机关、公证机关对谈判过程实施监督。

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在谈判准备阶段,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一是与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相比,竞争性谈判具有较强的主观性,评审过程也难以控制,容易导致不公正交易,甚至腐败,因此,必须对这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加以严格限制并对谈判过程进行严格控制。

二是在谈判小组中,专家名单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在谈判开始前,谈判小组名单应严格保密。

三是谈判小组的组成,应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结合专家总体情况确定,并注意专业结构要合理,知识水平、综合素质要相当。

四是谈判文件制作完成后,要以正式公函形式或文件会签形式征求采购单位的意见,在采购单位审核确认后才算正式制作完成。

五是管理机构对如谈判文件还有备案规定,还要将谈判文件送管理机构备案。

六是对供应商的资格预审主要是从基本资格和专业资格两个方面进行预审,审查的标准主要是按照谈判文件所规定的标准。

政府采购合同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采购人与中标的供应商(以下统称当事人)双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特殊条款政府采购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发生争议后,有哪些解决争议的途径?• 1.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

• 2.涉外政府采购合同的当事人约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可以选择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选择在外国进行仲裁。

• 3.要把选择解决争议的方法规定得具体、清楚,不能笼统规定采用某种方法解决。

否则,将无法确定协议条款的效力。

案例分析2:“弃标”背后的秘密某县于8月18日完成了一项概算为400万元的建设工程评标活动,第一中标人A公司以378万元的投标价中标,采购人于8月22日发出了中标通知书。

可谁知,在8月28日,A公司却主动向采购人提出报告,以投标“不慎”、无利可图为由,自动放弃了中标资格。

对此,采购人只得根据有关规定,在没收了A 公司3万元保证金的同时,确认了第二中标人B公司以397万元中标。

A公司由于继续履约将蒙受更大的经济损失,因而只得做出放弃中标资格的决定,初看起来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

但采购人认为,由于A公司放弃中标资格,采购价从378万元上升到了397万元,多出的19万元是不合理的。

评标专家也认为,A公司的投标价是一个合理的投标价,有一定的利润空间,而A公司却甘心白送3万元保证金而放弃中标资格,肯定另有所图。

对此,该县的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了一个调查小组,经过了一个星期的明查暗访,终于发现了“弃标”背后的秘密:原来,B公司给了A公司10万元,作为A公司放弃其中标资格的代价,如此一来,双方各有所得——B公司相当于以387万元中标,而A公司扣除了被没收的3万元保证金外,仍可白得7万元。

日前,有关部门已对A、B公司的通谋作弊行为进行了严肃处理。

结合此案例谈谈如何防止投标人的舞弊行为?案例分析:对任何一个投标人来说,其投标报价总是经过深思熟虑,结合多种因素,经综合决策后才作出的,一般来说,投标人是不会放弃其中标机会,而如果投标人一反常态,再“否定”其报价,特别是放弃其中标资格,那就肯定会存在着一些不可告人的“秘密”,上述虽是一个个别的案例,但其反映了绝大多数“弃权”商所共同耍弄的舞弊行为,可以说是他们惯用的“弃权”花招伎俩,大家必须要予以提防,并注意识破各种“放弃中标资格”现象背后所隐含的各种不法行为。

1、第一和第二中标人见利忘形、忘法,相互通谋作弊,共同坑害采购人,是发生放弃中标资格现象的一大重要因素。

在实际工作中,如果在评标结果出来后,当第一中标人的成交价与第二中标人的报价相差较大时,往往就会导致这两个投标人相互串通作弊,共同谋取更多的不法之财,其手段就是我们在上面所发现的那样,第二中标人向第一中标人支付回扣或好处费,以收买第一中标人放弃其中标资格,这样,第二中标人就可以以较高的成交价中标,从而双方各都有利可图,这就是实际工作中出现得较多的“放弃”中标资格的不法现象。

2、有少数投标人在“抢”得中标资格后,才深感自己的利润空间太小,面对严格的合同条款,只得主动放弃其中标资格。

政府采购业务对任何供应商或投标人来说都是垂涎欲滴的,从而导致少数投标人为了“抢”得中标资格,就作出超过其正常承受能力的优惠成交价,承诺出各种周到完善的服务措施等等,而真正履行起来,他们却既感到无法兑现其承诺措施,又感到无利可图,甚至于还能亏本,因而,当他们中标后,面对要签订严肃苛刻的合同条款,才“醒悟”过来,后悔自己投标时欠缺周密和长远的考虑,因而只有选择放弃其中标资格才能算是最佳的决策,才能挽回其不必要的更大的经济损失,这种麻木不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3、少数投标商在中标后不久,发现自己在合同履行方面存在冲突和交叉的现象,无法调剂或组织到足够的生产和技术能力去履行该合同,因而也只得放弃其中标资格。

在实际工作中,投标人一般都是一边在履行着一个或几个合同的同时,一边又积极寻找下一个业务合同,以保持其生产设备和技术能力不至于出现“闲置浪费”的情况,这就容易产生一些弊端,如,几笔中标业务的履行期间发生了冲突或交叉,虽然有时是以理想的价格中了的新标,但在该合同的履行期间,却又难以抽出正在施工中的设备和技术能力,如果冒然签下了合同,在将来无法履行好合同的时候,就会受到很大的经济损失,因而他们也只好选择放弃中标资格。

防范措施:其实,放弃中标资格的因素可能会较多,但无论其中是否会有违法乱纪行为,都会严重地干扰了招标采购的市场秩序,对此,我们必须要注意防范,并加以遏制。

1、要严厉打击各种放弃中标资格行为,使违法行为得不偿失。

对一般性质的因事前考虑不周,而中标后才清醒过来的中标人来说,对其放弃中标资格的行为,要严格按规定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决不能姑息迁就;而对涉嫌违法乱纪、通谋作弊等行为而放弃中标资格的行为,则更加要加大处罚力度,使其违法行为的后果得不偿失,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遏制轻意放弃中标资格行为的发生。

2、在招标通知书中,要加入善意提醒投标人要慎重作出投标决策的内容。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有些投标人在投标时,考虑得较多的是如何能够中标,而很少考虑是否来不及组织技术和设备力量去履行合同,也有少数投标人采用了低价“抢”标下策等等,总结又都选择了“弃权”方案,这充分显示了一些投标人的投标决策浅缺科学合理性,因此,在发出的招标通知书中,必须要加入一些提醒投标人要慎重决策等方面的条款,以防患于未然,避免各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浪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