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集团公司招标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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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集团公司
招标管理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发挥集团公司整体优势,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系统招标采购工作实行三级管理。一级集中招标采购由集团公司管理;二级集中招标采购由分子公司管理;三级招标采购由基层企业管理。
第三条招标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基层企业的物资类、工程类(包括施工、单项工程承包、工程总承包等)和服务类的国内和国际招标工作。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分子公司和基层企业成立各级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招标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集团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是负责集团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
(一)审议有关招标采购管理基本制度;
(二)研究确定招标采购工作重大事项;
(三)审核一级集中招标采购计划;
(四)审核一级集中招标采购评标结果;
(五)处理集团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事项。
第七条集团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集团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及标准;
(二)归口管理一级集中招标采购计划;
(三)负责一级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备案工作;
(四)负责组织集团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会议;
(五)办理集团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集团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物资管理部。
第八条总部各部门主要职责:
物资管理部负责物资类招标采购管理,组织实施物资类一级集中招标采购。
安全生产部负责按部门职责审核一级集中招标采购计划;负责电力生产及其他管理范围内项目(以下简称电力生产项目)的工程类和服务类的招标管理;组织实施电力生产项目工程类和服务类的一级集中招标采购;配合实施电力生产项目物资类的一级集中招标采购,负责相关的技术审查,配合商务审查。
工程管理部负责按部门职责审核一级集中招标采购计划;负责电力基建及其他管理范围内项目(以下简称电力基建项目)的工程类和服务类的招标管理;组织实施电力基建项目工程类和服务类的一级集中招标采购;配合实施电力基建项目物资类的一级集中招标采购,负责相关的技术审查,配合商务审查。
煤炭产业部负责按部门职责审核一级集中招标采购计划;负责煤炭、化工及其他管理范围内项目(以下简称煤炭、化工项目)的工程类和服务类的招标管理;组织实施煤炭、化工项目工程类和服务类的一级集中招标采购;配合实施煤炭、化工项目物资类的一级集中招标采购,负责相关的技术审查,配合商务审查。
其他业务主管部门除负责管理范围内项目工程类和服务类的招标管理,组织实施管理范围内项目工程类和服务类的一级集中招标采购,配合实施管理范围内项目物资类的一级集中招标采购外的相关职责:
规划发展部负责审核列入一级集中招标采购计划的项目是否纳入规划。
计划营销部负责审核列入一级集中招标采购计划的项目是否纳入投资计划。
财务管理部负责审核列入一级集中招标采购计划项目的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符合资金使用计划。
审计部负责对招标采购工作进行审计。
监察部负责对招标采购制度执行情况及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分子公司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是负责分子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招标采购管理基本制度,制定分子公司招标管理办法;
(二)负责二级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三)配合一级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四)监督三级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条基层企业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是负责基层企业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招标管理制度;
(二)负责三级招标采购工作;
(三)编制上报招标采购需求计划;
(四)配合一级和二级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五)组织开展合同谈判。
第十一条分子公司和基层企业应明确招标采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分子公司和基层企业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第三章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集团公司系统必须招标范围:
(一)工程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二)物资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三)服务类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三条机电产品的采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国际招标:(一)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或国家融资项目需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二)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三)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国际招标的机电产品。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招标采购工作三级管理范围:
一级集中招标采购:列入一级集中采购目录内需要招标的,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统一审核、统一平台操作。
二级集中招标采购:列入二级集中采购目录内需要招标的,由分子公司
公司统一组织、统一审核、统一平台操作。
三级招标采购:一级和二级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需要招标的,由基层企业组织。
一级和二级集中采购目录分别由集团公司和分子公司编制,以文件形式下发,动态调整。
第十五条集中招标采购采取合同分签和合同统签(集采配送)两种方式。一级集中招标采购采取合同统签方式的,由集团公司确定范围,物资公司作为招标人;二级集中招标采购采取合同统签方式的,由分子公司确定范围及招标人。
第十六条集中招标采购(含国际招标)实行统一招标平台,由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负责实施。
第十七条对采用EPC建管模式的项目,按EPC合同约定执行。由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单位承包的EPC项目,一级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内的招标,由集团公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