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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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23•【字号】永政办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08〕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永州市中心城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情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元月二十三日永州市中心城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的调整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创造优质服务发展环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建设部《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永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经营性建设用地。

第二章调整条件第三条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前,市规划建设局应根据批准的城市规划、有关规范要求和地块的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容积率和其它开发强度指标。

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后,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容积率进行开发建设,容积率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四条调整容积率,在满足周边区域公共配套设施所承担能力的前提下,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位于中心城市I类地区(老城区)的建设用地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符合周围整体环境要求,根据《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有关条件,可以进行容积率奖励的;(二)因政策原因,建设用地原有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建设用地所在区域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增加建筑高度的;(三)建设单位根据用地布局需要,并在不影响周边环境的情况下,申请要求增加容积率的。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04•【字号】永政发[2013]22号•【施行日期】201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永政发〔2013〕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市直和中央、省驻永有关单位:《永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4日永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提高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效率,促进经济快速平稳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并联审批改革,并制订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实施范围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以大幅度减少审批事项、大幅度缩短审批时限为目标,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批采取“整合流程、一门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共享、限时办结”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努力创建优良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快速平稳发展。

(二)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和保养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本原则1. 依法审批,高效便民。

依法整合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间,为行政相对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2. 转变职能,创新服务。

整合政府资源,将项目审批面对多个行政部门,变为在一个审批阶段只向一个牵头部门申请,由牵头部门一次性告知、统一受理,同时抄告各相关审批部门同步审批,牵头部门统一送达。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5•【字号】•【施行日期】2000.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农林场、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2000年9月25日永州市市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范建设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杜绝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提高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反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芝山区、冷水滩、凤凰园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公路、水利、铁路、桥梁、电力、邮政、电信、煤炭、市政等建设工程交易活动,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交易,是指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交易。

第四条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芝山区、冷水滩区、凤凰园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承包单位(外地企业按规定办理入永注册登记)以及中介服务单位按一定规则和程序进行交易活动的唯一固定场所。

第五条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主要功能:(一)收集、发布建设工程项目信息、招投标信息、企业状况及各类建材、设备、价格等信息;(二)为承发包双方及中介服务单位提供组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和工程承发包合同签署等承发包交易活动的场所及其它相关服务;(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进驻交易中心联合办公,集中办理项目报建、监理委托、工程招标、税务登记、造价管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证核发等手续;(四)提供有关建设工程交易法规政策及技术经济咨询等服务。

第六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铺设、装饰装修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都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全面推进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全面推进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全面推进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08•【字号】永政办发〔2021〕20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全面推进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工作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2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全面推进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工作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9月8日永州市全面推进中心城区城市更新工作实施办法(暂行)为大力实施“三高四新”战略,加快“三区两城”建设步伐,提升市民生活品质,打造区域文化生态旅游名城,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城市更新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讲话和考察湖南重要讲话精神,以创造优良人居环境作为目标,坚持整体推进和分类分级实施相结合,以更新片区为单位,以城市体检为基础,统筹推进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街区微改造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实现城市功能再完善、产业布局再优化、人居环境再提升,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舒适宜居的现代化新永州。

(二)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全力推进中心城区“两带多区数点”的城市更新。

建设两带——湘江、潇水生态修复带,多区——重点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门户地区和景观廊道沿线涉及的存量用地,数点——老旧小区改造、老旧厂房、老旧市场、重点医院、学校周边城市斑点治理。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永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七项举措》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永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七项举措》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永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七项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7.22•【字号】永政办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永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七项举措》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促进永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七项举措》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7月22日关于进一步促进永州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七项举措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工作目标,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中心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措施:一、实行购房契税补贴。

在本措施有效期内购买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和非住宅),签订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且全部缴清交易契税的,由财政部门按其缴纳契税的25%对购房人予以补贴;符合生育政策的二孩及以上家庭,在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签订新建商品住房买卖网签合同,并缴清契税的,二孩家庭由财政部门按其缴纳契税的50%对购房人予以补贴、三孩及以上家庭由财政部门按其缴纳契税的80%对购房人予以补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冷水滩区人民政府、零陵区人民政府、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二、解决购房业主子女入学学位。

购房业主子女可凭房屋不动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并契税缴纳凭证,申请房屋所在地所在区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位。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三、加大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力度。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永政办发[2012]7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永政办发[2012]7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永政办发〔2012〕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合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与消费,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市场监管,优化发展环境。

认真落实国家调控政策,加大对房价监控力度,力求稳定房价;严格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管理,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预售行为;统计、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产、税务、金融等部门要定期互通信息数据,加大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力度,为科学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加快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体系特别是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各县区年内要实现基本数据建库;进一步引导和鼓励中介机构创新发展,建立完善我市房地产信用信息管理评价体系;清理规范房地产各项税费,优化开发环境,打击不法行为,积极帮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协调解决开发建设中的供水、供气、供电、消防、人防等基础配套工作,促进房地产项目早开工、早建设、早使用。

二、加大普通商品房供应,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

用好用足政策,努力提高中小户型、中低价位商品房在市场供应中的比例,采取优先供地、控制地价、减免有关收费以降低建设成本等措施吸引开发商投资普通商品房;落实国家首套住房信贷政策,协调银行、住房公积金等各方降低首付比例,购房贷款不得高于基准利率;进一步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对因房屋征收造成住房公积金二次贷款的,享受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社区工作用房建设及代建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社区工作用房建设及代建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社区工作用房建设及代建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31•【字号】永政办发[2013]31号•【施行日期】201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社区工作用房建设及代建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中心城区社区工作用房建设及代建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7月31日永州市中心城区社区工作用房建设及代建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打造城市社区工作平台,提高社区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提升城市居民生活幸福指数,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0〕27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党建和社区建设的意见》(湘发〔2011〕7号)、《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永发〔2012〕8号)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冷水滩区、零陵区和凤凰园经济开发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小区、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建设项目(含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项目)。

第三条社区工作用房,是指社区的工作和服务用房,包括社区服务大厅、党员群众远程教育室、警务室、人民调解室、计生服务室、文化娱乐活动室、图书阅览室、健身室、档案室及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社区议事协商等社区组织的管理服务用房等。

第四条社区工作用房建设分两种方式: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实物和开发建设单位交纳代建费。

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实物是指由开发建设单位直接建设社区工作用房无偿交给社区使用。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1.23•【字号】永政办发〔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永州市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23日永州市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补充规定《永州市化解商品房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永政办发〔2016〕36号)文件出台后,针对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乡村人口(农民)身份认定、市区两级购房财政补贴分摊及审批流程等问题,特作出以下补充规定:一、项目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持土地、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向市房产局提出符合享受购房财政补贴申请,经冷水滩区和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对项目予以确认后,向社会公示。

二、乡村人口(农民)身份认定:本省乡村人口(农民)在中心城区购房,享受购房补贴的乡村人口(农民)身份,在冷水滩区购房的由冷水滩公安分局认定,在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购房的由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派出所认定;外省乡村人口(农民)在中心城区购房与本地乡村人口(农民)享受同等待遇,外省购房乡村人口(农民)的身份由永州市公安局组织认定。

三、市区两级财政分摊比例:乡村人口(农民)进城购房享受的财政补贴由市、区两级财政按有关财政政策分别承担。

房源属于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市财政承担20%、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承担80%;房源属于冷水滩区的,市财政承担50%,冷水滩区财政承担50%。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永政办发[2017]21号【发布部门】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7.03【实施日期】2017.07.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7〕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7月3日永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湖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统一、公开、公众参与和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制部门(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依法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行政监察工作。

各县区、管理区参照执行。

第二章起草和审查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

议事协调机构、部门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政府工作部门拟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事先请示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就下列情形制定规范性文件:(一)为了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就实施条件、实施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的;(二)需要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管理的,将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化的;(三)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四)需要就本地区、本行业行政管理特有的事项作出规定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推动项目建设联动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推动项目建设联动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推动项目建设联动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16•【字号】永政办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推动项目建设联动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推动项目建设联动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请认真贯彻落实。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16日永州市推动项目建设联动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重点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优化工作流程,形成工作合力,着力解决影响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的主要问题和突出矛盾,确保重点项目建设高效推进,特制定本方案。

一、前期手续联办机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纪委市监委、市委政法委、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粮局、市林业局、市人防办、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消防支队、市地震局、市文物处等。

1.建立《重点项目前期手续“并联审批”联席会议制度》。

重点项目前期手续“并联审批”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召集人,市发改委主任、市政务中心主任任副召集人。

市发改委牵头、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会议组织、会议记录、协调联络、跟踪落实,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

前期手续“并联审批”联席会议负责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市级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和建设用地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以及在审批阶段涉及的工商注册、文物保护、林地占用、交叉跨越、社保安置等手续办理;消防设计、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水土保持、人防工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抗震设防要求等审查批准,节能、安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价评估等所有前置要求的审查、审批内容进行“并联审批”。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规范农村建房十条规定(试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19〕1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规范农村建房十条规定(试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19〕1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规范农村建房十条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规范农村建房十条规定(试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19〕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相关单位:《永州市规范农村建房十条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0月15日永州市规范农村建房十条规定(试行)1.一律坚持先规划后建设、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标准控制的原则。

2.一律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历史文化核心保护区范围、河道管理范围和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建房。

3.本地农村住房建设审批程序、要求、办结时限和宅基地面积、建筑层数、房屋檐口高度等建设标准一律应作为村务公开内容。

4.农村住房建设未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住房设计图纸的,一律不得施工。

5.农村住房建设一律实行“亮牌施工”,设置《农村住房建设监督牌》,接受群众监督。

《监督牌》内容应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建房地址、宅基地面积、建筑层数、房屋檐口高度、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号和农村住房设计图纸等基本信息。

6.违法违章建筑不能按照规划要求整改到位的一律拆除;对农村违法建房首个举报者一律给予奖励。

7.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一律实行“五到场”,即批前选址到场、建前放线到场、建中监督到场、房屋封顶到场、竣工验收到场。

8.未取得用地和规划条件核实文件的,一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未取得竣工验收手续的,一律不得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21〕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21〕1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现将《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管理第三章审批管理第四章实施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建立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机制,根据《政府投资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永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政府性债务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以政府性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的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实施以及市属投融资公司、市属国有企业实施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涵盖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或政府性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建设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管理。

采用转贷、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定,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和城乡统筹发展。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永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环节打捆收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永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环节打捆收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永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环节打捆收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30•【字号】永政办发[2011]5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永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环节打捆收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发[201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中央、省驻永各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永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环节打捆收费征收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高效的行政服务体系,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确保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征收,根据《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湘价费L20081122号)和《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永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湘价函[2010] 162号)及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对市本级建设项目报建环节打捆收费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打捆收费的对象和范围(一)凡在中心城市规划区内(含风景名胜园区内)新建、改建、翻建、扩建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在报建环节应缴市本级的部分非税收入项目,纳入财政打捆征收的对象。

工业建筑指工业生产用的厂房、动力用的发电站及储存原材料成品的仓库等。

民用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办公建筑、科研建筑、教育建筑、文化建筑、体育建筑、医疗建筑、交通建筑、司法建筑、纪念建筑、园林建筑、商业建筑和综合建筑等。

(二)纳入财政打捆征收的具体非税收入项目,包括涉及建设项目报建环节的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白蚁预防费、抗震设防要求确认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价格调节基金等。

(三)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对象,确定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第一次报建时进行收取。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推进住宅产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推进住宅产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推进住宅产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发文字号】永政办发[2015]11号【发布部门】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4.28【实施日期】2015.04.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推进住宅产业化实施意见》的通知(永政办发〔2015〕1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推进住宅产业化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28日永州市推进住宅产业化实施意见住宅产业化是指采用工业化生产的方式建造住宅。

住宅产业化有利于实现节能减排、推进绿色安全施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改善人居环境以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是住宅建设发展的趋势。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住宅产业化的指导意见》(湘政发〔2014〕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住宅产业化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111号),加快推进全市住宅产业化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全市范围内从事住宅产业化科研、设计、开发、生产、施工等相关企业和采用工业化方式建造的住宅产业化项目,适用于本实施意见。

第二章目标任务第二条按照“全省各市州(2014-2020)住宅产业化项目建设目标任务”制定全市发展目标:(一)2015年为住宅产业化试点期,主要是培育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试点项目;(二)2016至2018年为住宅产业化推广期,力争产业化住房占政府投资住房项目比例的50%以上、占商品房开发的20%以上,住宅产业化示范项目至少达到2个以上;(三)2019至2020年为住宅产业化成熟期,力争产业化住房占政府投资住房项目比例的60%以上、占商品房开发的25%以上。

第三章联席会议第三条永州市住宅产业化发展联席会议是市人民政府推进全市住宅产业化工作的指导协调机构。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房地产开发小区集中整治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房地产开发小区集中整治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房地产开发小区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开发【发文字号】永政办发[2014]33号【发布部门】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6.11【实施日期】2014.06.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房地产开发小区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14〕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房地产开发小区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6月11日永州市房地产开发小区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全市房地产开发小区管理秩序,构建宜居幸福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房地产开发小区及安置小区(以下简称小区)开展为期三年专项整治活动,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以提高群众居住质量、保障民生、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按照“全面整治、属地管理、条块结合、标本兼治、集中整治与强化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围绕规划验收、开发建设、房地产权属登记、维修资金监管、税费管理、物业管理等,对我市小区进行集中整治。

通过集中整治,纠正房地产开发领域的违规行为,切实解决小区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小区物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努力营造小区功能完善、环境整洁、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群众满意的生活环境。

二、整治范围近5年来,全市所有房地产开发小区(包括已建成和正在建设小区)均为专项整治范围。

中心城区(冷水滩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的原103个小区由市里统一组织整治,103个小区之外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冷水滩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整治;零陵区和各县、管理区的小区整治参照本方案执行,由县区(管理区)组织实施,市里负责指导、督查和考核。

三、整治标准(一)违反规划问题整治。

强化规划条件核实,着力解决已建成小区配套设施完善的问题,对违法违规项目实行规划影响评估,提出整改方案,并督促开发商整改落实到位。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永政办发〔2019〕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永政办发〔2019〕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永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计划》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一、明确责任主体。

各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立法工作,把立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确保目标明确、计划科学、责任到人、经费到位。

要严把时间节点,合理安排工作任务,按时高质量完成调研论证、起草任务。

二、确保立法质量。

各起草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调研、找准行政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严格按照相关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规范进行文本起草,确保制度设计科学、表述精准规范。

三、扩大公众参与。

列入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要通过专家论证会、立法调研座谈会、行政相对人征求意见会、听证会等形式,不断加强公众参与立法的广度和深度,切实推进民主立法。

四、加强组织协调。

市司法局要充分发挥政府立法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及时跟踪了解各起草单位的立法进度,对部门报送的送审稿要抓紧审查修改,尽快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对于部门争议较大的事项,要站在全局的高度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

要加强与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机构的联系,确保立法工作有序高效推进。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29日永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计划一、提请市人大初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2件)项目起草单位工作进度永州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市林业局 1.2019年8月底前提请合法性审查;2.2019年9月底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3.2019年10月底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05•【字号】永政办发〔2022〕8号•【施行日期】2022.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人民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5日永州市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一件事一次办”改革,从根本上破解房地产“办证难”的问题,构建房地产规范管理长效机制,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推进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1〕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为契机,聚焦群众反映突出的新建商品房“交房长期办不了证”“住权与产权不同步”等问题,按照高效便捷、统筹谋划、风险可控的原则,通过部门协同、整合平台、强化监管、再造流程、信息共享等方式, 缩短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从竣工验收到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及转移登记的全过程时限,努力构建行之有效、可复制的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工作模式,在2021年每个县市区已有试点成功案例基础上,2022年实现常态化运行。

二、实施范围1.市本级自2022年7月1日起、县市区自2022年12月31日起,所有城镇规划区内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和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新建房地产项目必须实施“交房即交证”。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报建、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报建、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报建、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永政办发[2014]13号【发布部门】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1.27【实施日期】2014.01.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报建、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永政办发〔2014〕13号)冷水滩区、零陵区人民政府,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报建、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月27日永州市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报建、施工许可和竣工阶段并联审批实施细则(试行)根据《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永政发〔2013〕22号)要求,为指导和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并联审批工作的具体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心城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

抢险救灾、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文物修缮和保养工程等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中:(一)规划报建适用于新建建设工程规划报建阶段涉及的各项审批事项;本审批权限以外的市政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施工许可不包括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开工的项目补办手续。

(三)竣工验收主要包括中心城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两大类。

二、基本方式(一)整合流程。

按照永政发〔2013〕22号文件精神,将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五个阶段。

市住建局负责牵头相关并联审批部门组织规划报建、施工许可、竣工验收阶段的并联审批,整合审批办事流程。

(二)一门受理。

建设单位向市住建局政务窗口统一递交各审批部门的审查材料。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永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消防通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永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消防通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消防通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7.22•【字号】永政办函〔2016〕79号•【施行日期】2016.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消防通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函〔2016〕79号冷水滩区人民政府,零陵区人民政府,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办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消防通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22日永州市中心城区住宅小区消防通道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有效解决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存在的消防通道不畅、不通,疏散通道占用、堵塞等问题,确保应急疏散通道畅通有效和消防部门及时有效处置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住宅小区消防通道专项整治,切实解决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问题,实现消防违法行为明显减少,小区消防安全环境明显净化,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明显增强,物业消防管理水平明显提升的总体目标。

二、工作重点1、违法建筑占用消防通道的问题;2、机动车辆违法占用消防通道的行为;3、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行为;4、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不组织防火检查、巡查,未及时整改火灾隐患的问题;5、未按标准设置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的问题;6、未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的问题。

三、工作措施1、对占用消防通道的违法建筑予以依法拆除;2、对占用消防通道的机动车辆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3、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对单位、个人予以处罚;4、督促社区、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整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5、督促责任主体按标准设置消防通道、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标志;6、督促小区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制度。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永州市中心城区市管城建项目征地拆迁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永州市中心城区市管城建项目征地拆迁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永州市中心城区市管城建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及经费打捆包干的实施意见(试行)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永政办发[2010]30号
【发布部门】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25
【实施日期】2010.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永州市中心城区市管城建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及经费打捆包干
的实施意见(试行)
(永政办发〔2010〕30号)
冷水滩、零陵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搞好中心城区市管城建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证资金专款专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中心城区市管城建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及经费打捆包干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职责
1、区政府:组织专门工作班子,会同业主单位负责包干完成项目内的征地、拆迁、安置、矛盾纠纷处理工作;负责编制、呈报征地拆迁概(预)算等工作。

2、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建设局、市房产局、区政府、项目业主等相关单位对区政府呈报的概(预)算进行审核,出具征地拆迁工作经费包干报告,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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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永政办发[2015]14号
【发布部门】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5.08
【实施日期】2015.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
则》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5〕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8日
永州市中心城区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提高保障能力,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永政发〔201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冷水滩区、零陵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所有的商品住房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是指在新建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按规定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建立稳定、持续、可靠的保障性住房房源供应机制。

第四条从本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以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建项目,须按照项目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对不宜配建的,报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实行异地配建。

异地配建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组织,也可按应配建面积的工程造价由开发商缴纳代替建设(以下简称“代建”)资金,存入市住房保障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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