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工程水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2•【字号】昌州政办发[2005]116号•【施行日期】2005.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5]11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各委、办、局,州直各企事业单位:州水利局和州财政局拟定的《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科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资金,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州范围内取用由水利管理单位管理的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提供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必须按规定缴纳水费。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减免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如违反规定,由所在县市本级财政予以补足。
第三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有利于节约水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水价政策,广泛开展《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保护水资源,树立水商品意识,促进节约用水。
第四条水费列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县市水管单位及流域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级水利管理单位)是水费的收缴单位,负责水费的日常计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利管理单位根据水利产业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规范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水利局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水利局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昌州政办发[2004]27号【发布部门】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04.04.01【实施日期】2004.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水利局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4]2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州直各企事业单位:州水利局拟定的《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OO四年四月一日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昌吉州水利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性规定,结合昌吉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科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费用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资金,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州范围内取用由水利管理单位管理的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提供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用水户必须按规定缴纳水费。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减免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及个人都无权擅自减免、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如违反上述规定,由本级财政予以补足。
第三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有利于节约水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水价政策,广泛开展《水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树立水商品意识。
第四条水费列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县市水管单位及各类流域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级水利管理单位)是水费的收缴单位,负责水费的日常计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利管理单位根据水利产业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把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做好,并逐步实施水利管理单位的企业化管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自治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自治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18•【字号】昌州政办发[2007]3号•【施行日期】2007.0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自治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7]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l7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97号)文件精神,做好我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州人民政府决定建立自治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及国家、自治区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的相关政策;部署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中的各项任务;不定期研究协调解决自治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和指导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
二、工作原则(一)围绕州党委、州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积极主动开展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二)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做到依法行政。
(三)坚持把维护移民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和各个方面,摸实情、办实事、重实效。
(四)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加强分工与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三、联席会议成员名单召集人:王伟州党委常委、常务副州长协助召集人:黄志忠自治州副州长成员:褚怀林州委宣传部副部长王德忠州发展计划委党组书记蔡敦民州监察局局长侯东升州民政局局长赵麟琦州财政局局长杨少朴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艾买提·艾达洪州国土资源局局长王炳炬州水利局局长温希斌州畜牧兽医局局长马德录州公有资产投资管理中心主任奚卫东州国税局局长白新州环保局局长杨再忠州林业局副局长沙吾列提州信访局副局长章启新州公安局副局长韩明祥州农业局副局长周恒州审计局副局长郝拥军州发展计划委副主任丁玉礼州水利局副书记、纪检组长江洪波州法制办主任赵青山昌吉电业局局长李万军准东电业局总经理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水利局(联系电话:2343927),办公室主任由郝拥军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州水利局建管科科长吴建设担任,工作人员从州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电业局等相关部门抽调,充实移民工作力量,明确工作职责(见附件)。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昌州政办发〔2020〕72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州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20〕7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昌吉州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已经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1月27日昌吉州节水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方针,根据《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及《<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分工方案》(发改办环资〔2019〕75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节水行动实施方案》(新政办〔2019〕125号),结合我州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需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水利“蓄水是基础,节水是关键,调水是补充”重要论述,聚焦落实自治区党委“1+3”工作部署,牢固树立水安全意识,把水资源作为最大刚性约束,统筹蓄水节水调水、统筹生产生活生态用水,围绕昌吉州主体功能区规划,将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各领域,优化用水方式、提高用水效率、夯实治水基础,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形成一批示范成果,为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夯实水利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节水政策、市场机制、标准体系趋于完善,技术支撑能力不断增强,管理机制逐步健全,用水效率进一步提升。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9•【字号】昌州政办发[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预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8]58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昌吉回族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已经自治州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村镇供水安全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村镇供水安全应急机制,正确应对和高效处置村镇供水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昌吉州行政区域内村镇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突发事件包括:1.3.1 发生特大旱情,导致饮用水源取水量严重不足。
1.3.2 饮用水源保护区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致使水质不达标。
1.3.3 地震、洪灾、泥石流、火灾等自然灾害导致供水水源枢纽工程、净化构筑物、供水工程构筑物、机电设备或输配水管网破坏。
1.3.4 爆破、采矿等生产活动或地质变迁等导致供水工程水源。
1.3.5 因人力破坏引发供水安全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原则。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预防预警机制。
政发177昌吉回族自治州
昌吉州人民政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发文字号
文件名
1
昌州政发〔2000〕50号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2
昌州政发〔2000〕80号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科学技术成果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3
昌州政发〔2002〕172号
批转州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理顺昌吉州烟草专卖专营体制意见的通知
32
昌州政发〔2013〕142号
自治州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33
昌州政发〔2013〕144号
自治州州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暂行办法
34
昌州政发〔2013〕149号
关于印发昌吉州标准化发展战略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
35
昌州政发〔2013〕187号
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关于印发昌吉回族自治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的通知
13
昌州政发〔2007〕166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14
昌州政发〔2007〕169号
关于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15
昌州政发〔2008〕58号
昌吉回族自治州河道管理办法
16
昌州政发〔2008〕69号
20
昌州政发〔2010〕13号
关于转发推进自治州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规范化建设意见的通知
21
昌州政发〔2011〕22号
关于进一步改进机关作风和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实施意见
22
昌州政发〔2011〕134号
关于印发自治州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14•【字号】昌州政办发[2004]77号•【施行日期】2004.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4]7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自治州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积极主动地防御地震灾害,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疆范围内实施城乡抗震安居工程,用5年的时间对我区地震多发、易发地区的民房进行彻底改造和建设,提高抗震设防能力,消除地震灾害隐患。
这是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为维护各族群众的根本利益做出的重大决策。
我州米泉市、玛纳斯县地震设防裂度为8度,其余县市是7度,均需抗震设防。
自治州各级政府一定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抗震安居工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区、州部署,求真务实,狠抓落实,努力把城乡抗震安居工程这一为民办的好事、实事,办好办实。
自治州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为切实实施好我州城乡抗震安居工程,根据自治区城乡抗震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发扬求真务实、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作风,在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领导和推动下,发动群众、依靠群众,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按照城乡规划和抗震安全的要求,加大城镇房屋加固和农村危旧房改造力度,稳步推进抗震安居工程,努力提高我州城乡抗震防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地震灾害带来的损失,确保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州全面实施小康社会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实施原则(一)科学规划,统筹布局。
以实施"抗震安居"工程为契机,积极做好城镇及村庄居民点规划的编制工作、《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的修编工作,将实施"抗震安居"工程与自治州实施城市群战略、城镇旧城改造、农村居民点和小康村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结合起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事改办、编委办、财政局关于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事改办、编委办、财政局关于自治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理经费预算
划转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昌州政办发[2005]87号
【发布部门】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05.06.23
【实施日期】2005.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事改办、编委办、财政局关于自治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理经费预算划转意见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05]8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州直事业单位:
自治州事改办、编委办、财政局《关于自治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理、经费预算划转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昌吉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理经费预算划转的意见
(州事改办、编委办、财政局)
为确保自治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顺利进行,妥善处理机构变动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就自治州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理、经费预算划转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资产处理
(一)凡事业单位因机构撤销、合并转制为企业的,由原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组织,做好本单位占用资产、资金的清查、登记、财务清算及资产移交等工作。
资产移交结束后,单位负责人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1.登记实物资产,编制实物清单。
对清查出的未入账资产、闲置资产、报损报废资产及出借、投出资产分别登记入账。
对未入账资产,按2002年《自治区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新财清〔2002〕6号)的规定估价入账。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28•【字号】昌州政办发[2008]39号•【施行日期】2008.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8]3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州直各企事业单位:州财政局关于《昌吉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支出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现转发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昌吉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入支出管理办法(昌吉州财政局)第一条根据财政部35号令《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36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对资产处置收入和支出的管理,维护政府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事业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在全州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在全州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3•【字号】昌州政办发[2007]79号•【施行日期】200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在全州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7]7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州安监局关于《在全州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在全州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方案(州安监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区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的通知》(新政办发明电〔2007〕125号)精神,为认真开展全州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今年全州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地、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暂行办法》,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立州、县市二级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州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对象和范围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对象和范围为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化工、烟花爆竹、有色冶金、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水利、贸易、农机、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人员密集场所;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4•【字号】昌州政办发[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8]6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自治州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州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意见为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水利工程效益,保障自治州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国办发〔2002〕4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4〕99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州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6〕225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昌吉州有国有水利管理单位11家,其中州级2家,县级水利管理单位9家,除州水利管理总站在2006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外,其余10家水利管理单位均为自收自支单位。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50多年来,昌吉州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形成了十几亿元的水利固定资产,初步建成了防洪、排涝、灌溉、供水、发电等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水土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也日趋突出,主要是: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机制不活,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国有水利经营性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不完善等。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水资源费征收使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水资源费征收使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2•【字号】昌州政办发[2005]117号•【施行日期】2005.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水资源费征收使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5]11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州直有关事业单位:州财政局和州水利局拟定的《昌吉回族自治州水资源费征收使用财务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五年八月二日昌吉回族自治州水资源费征收使用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征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8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各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水资源费的收缴、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按照"谁发放取水许可证,谁征收水资源费"的原则,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为水资源费征收主体,依照自治区、自治州规定的征收范围、征费依据、征收标准及下达任务足额征收。
第四条水资源费是财政预算收入,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实行分级征收、总额分成的管理方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减免。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关设立水资源费"收入待解帐户",该帐户预留当地财政部门印鉴,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缴入该帐户。
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将应缴"收入待解帐户"的水资源费转为储蓄存款或混入本单位的经费存款帐户。
"收入待解帐户"的资金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关按预算级次分别填制"一般缴款书",就地缴入各级国库。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建设统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建设统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2•【字号】昌州政办发[2005]115号•【施行日期】2005.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建设统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5]115号)各县市人民,州政府有关部门,州直有关事业单位:州财政局和州水利局拟定的《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建设统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建设统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建设统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水利建设统筹资金是州人民政府设立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前期、水利"天山杯"等工程建设及活动的专项资金,在水费成本核算中集中征收0.005-0.01元立方米。
主要用于自治州境内水利工程的前期补助和重点工程建设配套资金,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水利建设统筹资金。
第三条各县市收缴的水利建设统筹资金全部纳入州财政专户管理。
第四条各县市财政局负责与县市流域管理处或水管总站进行水利建设统筹资金的结算清缴,收缴的水利建设统筹资金按季度上缴州财政水利专户管理,并由州财政局与各县市财政局年终办理预算清缴。
呼图壁河管理处收缴的水利建设统筹资金直接上缴州财政水利统筹资金专户。
第五条收缴水利建设统筹资金,使用财政行政收费统一票据,并依据《票据管理办法》规定程序管理使用。
第六条水利建设统筹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州水利部门会同州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自治州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审核,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州财政按预算拨付。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200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200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01•【字号】昌州政办发[2005]114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自治州200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5]11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州直有关单位:州国土资源局《自治州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
请结合各自实际,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自治州2005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二OO五年七月)为切实做好2005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地质灾害带来的损失,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394号令)的规定,结合我州地质灾害发育状况,编制本方案。
一、全州地质灾害概况自治州地质灾害类型主要包括滑坡、地面塌陷、泥石流;地质灾害主要集中在低山区。
2004年发生的地质灾害主要有:1.2004年2月15日,阜康市金塔实业公司发生矿井涌水,直接经济损失60万元。
2.2004年2月15日,阜康市大黄山维新煤矿发生矿井涌水,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
3.2004年2月18日,阜康大黄山矿二号井发生矿井涌水,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
4.2004年2月19日,阜康大黄山矿一号井发生矿井涌水,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
5.2004年3月,奇台县七户乡平顶村发生山体滑坡,直接经济损失45万元。
6.2004年3月16日,昌吉市国防路58公里处发生崩塌,威胁车辆、行人等,潜在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7.2004年3月17日,昌吉市硫磺沟哈密矿区发生采空区塌陷,威胁车辆、行人等,潜在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
8.2004年4月20日,昌吉市原二道水村路发生崩塌,受威胁人数4人,潜在经济损失2万元。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20•【字号】昌州政办发[2010]31号•【施行日期】2010.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意见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0]3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乌昌财政局,州政府有关部门:《自治州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州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现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采取明晰水权、强化用水管理、调整用水结构等管理措施和工程措施,加快推进地下水从粗放管理向科学管理转变,从需水管理向供水管理转变,实现对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发、综合治理、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完成机电井取水智能计量设施安装任务。
自2010年起,用6年时间全面完成地方所属机电井取水智能计量设施安装工作,并逐步向数字信息远程控制发展。
所有新打和更新农业用井(含农业、林业、养殖、渔业)、工业用井、生活用井(含生活、生产两用井)必须安装取水智能计量设施,费用由机井所有者自行解决。
现有工矿企业、土地开发农场、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他取用水户所属机井在3年内全部安装取水智能计量设施,其费用全部由机井所有者自行解决。
现有农村中农牧民个人及集体所属机井在6年内全部安装取水智能计量设施,州、县市(园区)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二)建设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
2010年,启动并完成全州地下水动态监测井网站规划。
2012年底前建成全州平原区(含绿洲与沙漠边缘交界带)的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站的硬件基础设施建设。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州2006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州2006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16•【字号】昌州政办发[2004]6号•【施行日期】2004.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州2006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4]6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州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州国土资源局过地质调查,制定了《昌吉州2006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昌吉州2006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昌吉州国土资源局)一、地质灾害概述为进一步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2004年-2005年在州内八县市开展了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目前,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工作已全部结束,全州共有重要地质灾害潜在隐患点111处(见附表)。
发育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以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为主。
滑坡是自治州境内较为发育的地质灾害类型之一,主要分布在山区,多为第四系堆积层小型滑坡,滑坡地质灾害具有突发性、危害性大的特点。
相对集中区分布于南山山区,滑坡形成的因素主要为降雨(暴雨或长时间的降雨)、融雪、坡脚开挖和侵蚀等。
由于第四系松散岩层坡体的抗剪强度弱,遭遇累进性破坏使得边坡稳定性变差,易诱发滑坡。
州所辖区域由于滑坡规模较小,并且发育于中高山区,人口较为稀少,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几率较小,只对草场、牧道等产生一定的破坏。
崩塌是自治州境内主要地质灾害类型之一,它不仅分布广、数量多,而且活动性强,危害大,虽然崩塌规模多为小型,但具有突发性和群发性。
崩塌在山区主要分布于人工修路、人类工程活动形成的陡峭斜坡及中高山区切割强烈的沟谷两侧;平原区主要分布在采砂坑及泄洪沟两侧的陡坡地段,因坡体陡峭,在降雨、风化侵蚀、地震及人类工程活动等因素作用下,易发生崩塌地质灾害。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州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州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30•【字号】昌州政办发[2006]132号•【施行日期】2006.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州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6]132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州直有关企事业单位:由州水利局制定的《昌吉州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州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暂行办法(州水利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保障农民用水者协会(以下简称用水者协会)健康运行和发展,保护用水户权益,促进用水民主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灌区用水者协会的管理。
第三条用水者协会是以水文单元(支渠、分支渠、中小水库)控制或以行政村为单位,用水户自愿联合,参与管理,自我维持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用水者协会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用水者协会应当依照本办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管理,自负盈亏。
用水者协会以服务用水户,降低灌溉成本,提高用水效率为目的。
第五条用水者协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六条用水者协会必须服从水利管理单位的统一调度,采取依法取水、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优化配置水资源,促进灌区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组建及选举办法第七条用水者协会的组建由当地乡(镇)、村委会,灌区专管机构,农户代表组成协会筹备组,按照一定的组建程序依法进行协会的组建和登记。
第八条用水者协会组建程序一般由组建筹备小组、宣传发动、踏勘调查、划分水文边界和协会范围、拟定章程、选举用水户代表、推荐执委会候选人、举办培训、召开用水户代表大会、成立协会、资产评估、注册登记、验收等环节组成。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水利局关于开展水行政执法年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水利局关于开展水行政执法年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昌州政办发[2004]13号【发布部门】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04.02.26【实施日期】2004.02.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水利局关于开展水行政执法年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4]1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州水利局《关于开展"水行政执法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开展"水行政执法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州水利局2004年2月25日)为进一步加强我州水行政执法,提高依法行政执法水平,确保国家水法律、法规的深入实施,使我州的水利事业和水资源管理工作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促进自治州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决定在全州范围内开展"水行政执法年"活动,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治州"方略和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紧紧围绕自治州新的治水思路,明确水行政执法责任,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水行政执法监督,为推动我州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自治州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管理机构的水行政行为,使之执法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条文正确、处罚得当;--按照区、州有关规定,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以及水资源费、水费水利统筹金、水土保持"两费"、河道采砂管理费等水利规费的收缴工作;--建立健全水利执法体系,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实现自治州水政监察队伍建设的规范化;--为城市水务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创造有利条件。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自治州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自治州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4•【字号】昌州政办发[2012]119号•【施行日期】2012.09.0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自治州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领导小组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12〕11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列》(第471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州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及移民安置工作,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昌吉州促进水利水电工程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如下:组长:斯德克自治州副州长常务副组长:斯拉木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副组长:李文彬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王泓州财政局副局长李林州发改委副主任成员:陈淑玲州科技局局长王振华州经信委副主任沙吾列提州信访局副局长坎加洪州教育局副局长王效文州民政局副局长张铭州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马勤州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调研员何建伟州环保局副局长赵治钧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任申州交通运输局副局长胡旺巴依州民宗委副主任汪建国州水利局副局长贾文明州农业局副局长彭彦武州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朱云川州林业局副局长赵义勇州卫生局副局长陈金宝州文物局局长、博物馆馆长付春昌吉电业局副局长周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扶贫开发科科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移民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李文彬同志兼任。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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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昌州政办发[2005]116号
【发布部门】昌吉回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05.08.02
【实施日期】2005.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
法的通知
(昌州政办发[2005]11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州各委、办、局,州直各企事业单位:
州水利局和州财政局拟定的《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科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更新改造资金,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的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州范围内取用由水利管理单位管理的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提供的地表水和地下水,必须按规定缴纳水费。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减免的情形外,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截留、平调和挪用水费,如违反规定,由所在县市本级财政予以补足。
第三条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有利于节约水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水价政策,广泛开展《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保护水资源,树立水商品意识,促进节约用水。
第四条水费列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各县市水管单位及流域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级水利管理单位)是水费的收缴单位,负责水费的日常计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利管理单位根据水利产业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规范水费计收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兵团所属团场和工矿企业,凡在地方政府管理的河系水域上引水的单位或个
人,必须按昌吉地区核定的水费标准缴纳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