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气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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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5.29•【文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办法•【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作风建设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年5月29日)《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节庆活动举办行为,促进节庆活动健康发展,防止节庆活动过多过滥,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庆活动,是指以公祭、旅游、历史文化、特色物产、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的各类节会、庆典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有关社团),以及上述单位所属的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各类节庆活动。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开展的节庆活动,国家设立的节日、纪念日、活动日的节庆活动,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的节庆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审批权限第四条节庆活动实行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级审批制度。

党中央、国务院负责审批下列节庆活动:(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举办的节庆活动;(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举办的节庆活动;(三)省级以下地区、部门和单位,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公祭类节庆活动;(四)各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举办的行政区划变更类节庆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负责审批本地区省级以下地区、部门和单位举办的除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以外的各类节庆活动。

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负责审批所属机关、事业单位等举办的除第二款第(三)项以外的各类节庆活动。

2015广西公需科目《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试题和答案(全集)

2015广西公需科目《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试题和答案(全集)

2015广西公需科目《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试题和答案(全集)2015广西公需科目《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试题和答案(全集)1、关于兴安县创建“广西特色旅游名县”工作安排,分为几个阶段?()A.五个B.三个C.六个D.四个2、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紧密结合、高度融合、必须以推动()发展为基本途径。

A.绿色、循环、低碳B.生态、环保、发展C.生态、绿色、低碳D.绿色、生态、环保3、山口红树林国际重要湿地“三最”指的是地表温度最高、降雨量最少、()。

A.地表空气湿度最高B.海水盐度最小C.地表空气湿度最低D.海水盐度最大4、山口红树林国际重要湿地“三最”指的是地表温度最高、降雨量最少、()。

A.海水盐度最大B.海水盐度最小C.地表空气湿度最高D.地表空气湿度最低5、2013年广西重点保护的红树林生态系统和珊瑚礁生态系统保持稳定,处于亚健康状态。

A.正确B.错误6、资源节约,重点是A.节水、节能、节气B.节水、节地、节能C.节林、节地、节能D.节水、节林、节地7、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被列为国家()。

A.汽车零部件再制造试点企业B.第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C.第三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D.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单位8、生态农业具有高投入、高产出、()与可持续发展的特性。

A.高水平B.高循环C.高利用D.高效益桂中岩溶盆地生态区重点发展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体的现代工业,以旅游为主导的第三产业、以高效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农业为特点的现代农业。

A.正确B.错误9、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十二五”期间广西建设()大规模旱涝保收的高标准基本农田A.1336万亩B.1306万亩C.87.07万公顷D.89.02万公顷题目:广西中部地区以农用地整治为主,着力改善基本农田基础设施条件,规范有序开展农村建设用地综合整治,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A.正确B.错误10、广西植物种类丰富,居全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现行财政体制进行微调的通知-桂政发[2000]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现行财政体制进行微调的通知-桂政发[2000]4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现行财政体制进行微调的通知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现行财政体制进行微调的通知(桂政发〔2000〕49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现行财政体制,调整自治区与地、市、县的财政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地、市、县发展经济、开辟财源、增收节支的积极性,提高各级财政的基本保障能力,确保各级国家政权机关的正常运转和干部职工工资的正常发放,实现财政经济的良性循环,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1年起对现行财政体制进行适当微调。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自治区本级对地市税收增量返还系数。

将自治区对地市的税收增量返还系数由原来的1:0.15调增到1:0.3。

二、自治区本级原参与地市分享40%的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自治区本级不再参与分享,全留地市,作为地市固定收入。

三、取消原财政包干体制下地市对自治区本级作贡献的上解。

四、取消地市农业税倒“三七”上解与农业税提价增收上解。

五、取消自治区本级对地市的城市教育费附加集中上解。

六、进一步规范地市本级与所属县(市)的财政分配关系,完善自治区以下分税制财政体制。

自治区对地市财政体制微调后,地市应相应调整与所属县(市)的财政体制。

地市本级原通过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集中县(市)财力的政策应予相应调整。

尤其是对属于自治区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的县(市),地市本级不得从这些县(市)集中财力,从而切实解决体制层层集中、加重县级财政困难而反过来又要求自治区增加转移支付补助的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印发《广西文化产业跨越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印发《广西文化产业跨越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印发《广西文化产业跨越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公布日期】2017.12.21•【字号】桂文发〔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关于印发《广西文化产业跨越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相关直属机构:《广西文化产业跨越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2017年12月21日广西文化产业跨越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前言为进一步推动广西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建设民族文化强区,根据《文化部“十三五”时期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发展“十三五”规划》,制定本行动计划。

第一章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重要讲话精神,紧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充分发挥我区文化资源优势,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创新生产经营机制,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培育新型文化业态,以打造文化产业品牌为抓手,促进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推进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二、发展原则坚持先进引领。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服务人民为中心,发掘优秀文化资源,提升文化产品质量,讲好广西故事,弘扬广西精神、中国精神。

坚持改革创新。

深化国有文化企业改革,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以文化创意、科技创新为重点,提升文化内容原创能力,加大文化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2.10•【字号】桂建科[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桂建科[2008]44号)各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第530号令),根据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日广西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530号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本细则中的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积极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民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

第五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以及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4•【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4届第13号•【施行日期】2023.11.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200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2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0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第三节业主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巡查,经营管理业主共有部分,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秩序等活动。

【有效】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广西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有效】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广西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有效】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广西部门
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公布日期】2024.03.11
•【字号】桂统字〔2024〕17号
•【施行日期】2024.03.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统计
正文
【有效】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广西部门综合统
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桂统字〔2024〕17号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中央驻桂有关单位,各有关社会团体,各有关企业:为全面反映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规范使用部门统计数据资源,提高部门数据收集和报送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在充分征求各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自治区统计局修订形成了《广西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2023年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报表制度),并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按照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填报目录、报送时间和报送方式报送数据。

如在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与自治区统计局设管处联系。

联系人:李伟华,联系电话:5832952。

附件:1.有报表报送任务的单位名单
2.广西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2023年统计年报和2024年定期报表制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2024年3月1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3•【字号】桂政办发[2009]108号•【施行日期】2009.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0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六月三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做好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的组织实施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的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工作年限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待遇。

工作人员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第二条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和男方护理假、民族节日等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三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第(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2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2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8•【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1号•【施行日期】2021.07.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18年1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2021年7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活动,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公布,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严格规范行政行为,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控制数量、注重质量,名称正确、格式规范,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文字精炼,切实可行、操作性强。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办法”、“规定”、“决定”、“规则”、“通告”、“布告”、“通知”、“意见”等,但不得称“条例”。

第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法设定以下事项:(一)行政许可;(二)行政处罚;(三)行政收费;(四)行政强制;(五)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六)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七)阻碍改革创新;(八)法外设定权力;(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公布施行等程序。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1•【字号】梧政发〔2024〕10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我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现将《梧州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7月1日梧州市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精神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24〕16号)要求,持续推进政务服务提质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的决策部署,以“高效办成一件事”为抓手,以模式创新、流程重构、数字赋能为支撑,全方位提升政务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

2024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化管理和常态化推进,高标准高质量落实国家、自治区部署的“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创新实施梧州市“高效办成一件事”19个重点事项。

2025—2026年,“高效办成一件事”场景不断拓展。

2027年,基本形成泛在可及、智慧便捷、公平普惠的高效政务服务体系,实现企业和个人两个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落地见效,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大幅提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接待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02]196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2.12.06
【实施日期】200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
驻外办事处接待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2]196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接待经费管理暂行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二月六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接待经费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中切实做到勤俭节约
的通知》(厅字[2001]3号)精神,为了规范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处)的公务接待工作,加强对接待经费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驻外办事处公务接待开支标准
(一)接待在职副省级以上(含副省级)领导干部开支标准:
1.住宿费。

在职副省级以上领导干部安排住套间或单间,随员(秘书)1名安排住标准间,住宿费由驻外办事处负责开支。

如需住北京广西大厦的,在享受优惠住房价后,住宿费由驻北京办事处负责开支。

私人长话费、洗理费、洗衣费、娱乐费、商业购物费等特殊费用由个人自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办[1989]1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办[1989]1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1989年10月11日桂政办〔1989〕1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质量和办事效率,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一九八七年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传达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规章,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各级行政机关应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认真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公文由文书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和归档。

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工作,应当贯彻党政职能分开的原则。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

第六条行文应注重效用,少而精,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文牍主义。

第二章公文主要种类第七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指令发布重要行政规章,采取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任免、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用“命令(令)”。

发布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决定、决议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用“决定”。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要求贯彻执行的事项,用“决议”。

三、指示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四、布告、公告、通告公布应当普遍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用“布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2014年1月1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18年8 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根据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指挥和协调机制,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设施,保证人工影响天气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条县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民政、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民航、飞行管制、通信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按照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开展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所需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在确保防灾减灾公益性服务的前提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可以根据用户要求,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有偿专项服务。

第五条鼓励人工影响天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研究成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在防灾减灾、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云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研究,不断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科学作业水平和服务效益。

第六条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由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本地气候特点、地理条件、交通、通讯、人口密度等情况和县级人民政府的意见,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布局规划,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确定。

经确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变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基地和作业点等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标准组织建设专用燃爆器材库、作业装备专用库房、值班室、休息室和作业发射平台,配备通信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完善人工影响天气指挥系统、天气监测预警系统、通讯系统、信息处理和作业效果评估系统。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区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全区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执法机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实施城市管理执法活动,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和程序要求实施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执法人员实施城市管理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执法公信力,最大限度地提高工作效能,实现执法效能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五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坚持严格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做到严格、规范、文明执法。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为开展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 1 —供必要的保障,加强对执法人员和协管人员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

第七条上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执法监督和考核。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执法行为第一节执法巡查(检查)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依据职权(管辖权)制定年度、月度巡查(检查)计划和方案,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九条执法巡查应以预防、发现及劝阻纠正违法为目的开展,执法检查应有明确、合法的目的。

执法巡查(检查)的方式、频率应在达到监督管理目的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对社会公众正常生活、生产秩序的干扰。

第十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开展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

广西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

广西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

ICS备案号:DB45广西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Design Standard for Energy Efficiency of Public BuildingsIn Guangxi Zhuang Autonomous Region(2011年版)(修编初稿)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联合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总则 (5)5 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 (5)6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8)7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12)8 建筑照明节能设计 (20)9 建筑节能设计审查 (25)附录A (规范性附录)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方法 (39)附录B (规范性附录)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Trade-off)计算 (42)附录C (规范性附录)建筑物内空气调节水管的经济绝热厚度 (45)附录D (规范性附录)常用建筑材料热工计算参数 (46)附录E (规范性附录)幕墙构造传热系数的计算 (51)附录F (规范性附录)关于面积和体积的计算 (52)附录G (规范性附录)围护结构统计方法规定 (53)附录H (资料性附录)典型屋顶构造及其热工性能指标 (55)附录I (资料性附录)典型外墙构造及其热工性能指标 (68)附录J (资料性附录)常用外窗热工性能参数 (80)附录K (资料性附录)建筑围护结构外表面吸收系数 (81)附录L (资料性附录)节能空调产品性能 (82)本标准用词说明 (83)前言为了更好地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0号)及《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31号),并根据执行以来的情况,对本规范进行修编。

本规范代替DB 45/T 392—2007《公共建筑节能规范》。

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与国家节能标准一致为强制性标准;2、纠正原DB 45/T 392—2007《公共建筑节能规范》的错漏;3、修改6.2.13条附加热阻值;4、优化表D.3常用玻璃的性能参数——减少不常用的参数;5、精简附录H典型做法的热工参数;6、取消9.6.1条i点“主要的通风、空调风系统阻力计算”;7、增加8.2.8条通用房间照明功率密度值规定;8、增加8.3条利用天然光的照明设计说明;9、增加8.4.2.3条和8.4.2.4条有关高效光源说明;10、增加8.6条计量规定;11、表30增加工业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审查要求;12、本规范中黑体字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11•【字号】桂政发[2001]23号•【施行日期】2001.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发〔2001〕23号)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现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自2001年4月起施行。

1989年10月11日颁发、1994年1月5日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政办〔1994〕4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一年四月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的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细则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14•【字号】桂政办发〔2023〕51号•【施行日期】202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总体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8月14日广西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总体工作方案为持续推进广西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精神,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激活数据要素潜能,做强做优做大数字经济,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视察广西“4·27”重要讲话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以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为前提,以促进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为主线,以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为重点,构建适应数据特征、符合数字经济发展规律、保障数据安全、彰显创新引领的广西数据基础制度,充分实现数据要素价值、促进全体人民共享数字经济发展红利,为深化创新驱动、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2024年底前,探索出台一批涵盖数据产权、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数据要素收益分配、数据要素治理等方面的制度规范,数据要素供给数量和质量进一步提升,跨区域数据流通体系加快形成,面向东盟的数据跨境流动取得积极进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31•【字号】桂政发[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桂政发〔2008〕4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4月25日召开的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一、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四、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实行主席负责制,主席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工作。

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六、主席召集和主持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区直机关办公用房统一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 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桂发〔2014〕9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办公用房是指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和特殊用房等。

自治区直属机关办公用房是指各单位占有、使用、租赁或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自治区直属机关资产的办公用房。

第四条本细则由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实施。

第二章统一权属管理第五条自治区直属机关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包括没收、接管、接收、划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和购买及通过对原有房地产开发形成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

第六条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申办办公用房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登记。

办公用房权属已作登记的,由各单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资料,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变更登记至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对未经批准,将办公用房权属交由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登记的,应变更登记至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

第七条办公用房权属尚未进行登记或权属未明确的,各单位应将办公用房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报送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集中管理,并由自治区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逐步完善权属登记。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19•【字号】桂政办发[2000]96号•【施行日期】200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96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19号),保留自治区建设厅。

自治区建设厅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自治区测绘局改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管理。

2.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改由自治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管理。

3.将组织制订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改革措施和管理制度职能,交给自治区统计局和财政厅。

4.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水利厅。

5.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由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和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6.将建筑机械行业规划和行业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

7.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自治区水利厅。

(二)划入的职能1.拟订广西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2.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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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气管理制度
为加强全区公共机构节气工作,发挥公共机构在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表率作用,依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实行定额管理。

按照单位性质、业务量、就餐人数和各年度能耗状况,科学确定本单位年度燃气消耗总量、人均燃气消耗、单位建筑面积燃气消耗定额。

各公共机构要在能耗定额内使用能源,超过燃气消耗定额的公共机构要向本级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条加强燃气消耗统计工作,建立统计台账。

统计台账登记要全面、准确、及时,数据要与实际发生的原始凭证相符,不得造假虚填。

第三条定期观测定量分析。

安排专人定期抄录燃气表,比较分析用量,发现情况异常,立即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管网检查。

第四条实施燃气设备的更新改造。

采用高效节能环保型燃烧器具,燃料充分燃烧,防止燃烧的热量流失。

第五条严格操作规程,加强节气培训教育,杜绝空火燃烧,使其燃烧热量利用效率最大化。

第六条张贴节气标志,设置温馨提示,公布维修电话。

第七条加强节约燃气宣传。

运用各种宣传形式进行节约燃气
宣传教育,提高对燃气资源节约重要性的认识,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科学使用燃气、自觉节约燃气。

第八条加强燃气消耗统计分析。

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资源消耗季度和年度统计汇总和分析报告工作,每季度形成燃气消耗情况统计汇总和分析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每季度和年度燃气消耗情况统计汇总及分析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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