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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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校建设工程的审计监督和管理,合理控制建设投资,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建,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

其中:基本建设工程是指按照《XX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管理办法》《XX大学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控制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等管理和规范的工程项目。

修缮工程是指按照《XX大学维修工程管理暂行规定》《XX 大学公用房装饰(含维修及改变)管理暂行规定》《XX大学校园绿化管理办法》等管理和规范的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运用合适的审计方式方法,对建设工程项目业务和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

包括全过程审计(跟踪审计)、结算审计和管理审计。

第四条学校开展的建设工程审计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社会中介机构的遴选执行《XX大学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试行)》《XX大学采购与招标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

基本建设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由财务处组织实施。

第二章全过程审计第五条全过程审计(跟踪审计)是指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及效益性进行监督、控制和评价。

第六条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全过程审计。

修缮工程需实施全过程审计的,应由工程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委托申请并提请相关会议批准,审计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实施。

第七条全过程审计(跟踪审计)主要内容(一)建设工程投资立项阶段1.审查项目立项程序和手续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2.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完整、客观和有效性,是否经有效批复并行文下发;3.审查建设方案的投资估算是否合理,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阶段1.审查勘察、设计等单位资质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2.审查设计招投标文件内容、设计合同内容以及招投标程序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3.审查设计方案的征集、论证和会审的真实、合法和有效性;4.审查概算费用构成的准确、完整与合理性。

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和《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一一高校内部审计》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修缮工程是指学校及所属各单位、校办企业利用政府拨款、自筹资金、社会捐赠等进行的房屋建筑工程、修缮工程、机电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通讯(网络)工程等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对单项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过程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工程结算的全过程或某些环节的经济活动和管理绩效进行的检查、确认和评价。

第四条工程项目审计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初核并送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

基建工程及大型维修工程,由审计处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审计。

本办法所指工程管理部门是指申请工程项目立项并依据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与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相关方签订业务合同,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部门。

第五条符合下述条件的工程项目应当审计:(一)列入学校年度投资计划且单项工程合同金额或经工程管理部门初核确认的结算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新建、改建、扩建、修缮项目;(二)列入学校年度采购计划且安装费用超过设备总价10%的设备购置项目;(三)预算外实施的所有工程和设备购置项目。

应当送审而未经审计定案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

第六条未达到第五条所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审核后,按财务报销程序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

第七条工程项目审计的基本原则:(一)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八条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涵盖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结算全过程,主要包括对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及其成果进行的审核确认与咨询。

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规范建设工程管理,合理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防范经济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主席令[2006]第48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以下简称“全过程审计”)是指审计处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督、控制和评价。

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前期审计、招投标过程审计、施工合同审计、施工过程审计、竣工结算审计及财务决算审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基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修缮工程项目。

凡建设工程项目单项预算(投资估算)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基建工程和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应实行全过程审计。

第四条学校审计处是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职能部门,具体承担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工作。

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与复杂情况,可经学校同意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实施全过程审计。

第五条全过程审计的原则与方法。

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应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独立高效、严谨规范的工作原则,以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将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通过现场查询、测量、取样、拍照、记录及审核计算等工作方式方法,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与技术经济活动的情况及其结果进行分析确认和咨询评价,并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

第六条建设前期审计的主要内容:(一)项目立项的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完备。

(二)项目投资估算是否合理,建设资金来源是否落实。

(三)监督项目建设前期有关技术经济活动的过程及服务性费用的洽谈。

(四)审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招标文件内容的完整性,招标程序的合规合法性。

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随着我国大学建设工程的加速推进,对于各类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审计也变得日益重要。

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是一项必要的工作,旨在确保大学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效益,提升大学建设的整体水平。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办法,以期对各类工程项目的管理和审计提供有益的参考。

一、审计的主要目的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安全无事故、投资节约、质量达标、合同履行得当、竣工验收顺利。

通过全面检查和审计工程建设各个环节中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及工程管理方面等问题,及时发现和纠正不合理、不合法和不规范的行为,促进工程建设的规范和有序开展。

二、审计实施办法1. 审计方法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常采用专业的审计方法,包括实地检查、文书查阅、财务会计核算、数据分析等。

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所审计项目的类型和特点,采用不同的审计方法和手段,以达到检查和审计的有效性。

2. 审计重点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重点为: ?(1) 工程投资和资金管理方面,主要着眼于审计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和支出情况,确认资金是否使用得当和合理,避免工程建设中出现违规操作和资金浪费现象。

(2) 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方面,关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施工质量和安全问题,保证工程建设的安全可靠并达到合乎规范的要求。

(3) 工程进度和工期管理方面,重点着眼于工程建设的进度和工期管理,避免工期延误和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发生。

(4) 工程合同履行和法律合规方面,重点关注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履行情况以及是否符合法律和规定的要求。

3. 审计程序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实施程序如下:(1) 建立审计计划:制定审计计划,明确审计流程和程序,以确保审计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2) 确认审计类型: 根据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的类型和特点,确定审计类型和主要审计重点。

(3) 收集资料: 收集和梳理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的资料和证明材料,整理出较为全面的审计文件。

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规范管理,加强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行为,合理确定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依据《XX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竣工结算,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并经学校基建管理部门或有关机构验收合格后,承包方依据施工承发包合同约定,在原合同价格的基础上编制调整价格,并提交学校基建管理部门审核确认,申请办理最终工程价款结算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审计处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规范高效原则,对基建管理部门送审的工程造价审核意见书、计价依据等结算资料(含承包方工程竣工结算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效益性,独立进行审核、确认和评价。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造价在审计起点金额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编审时限:基建管理部门应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承包人编制竣工结算报告的时限,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报告编制与报审工作。

审计处在收到基建管理部门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前提下,一般情况在以下时限完成审核:500万元以下项目工作时间为20天,5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项目工作时间为30天,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工作时间为45天,5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工作时间为60天。

基建管理部门竣工结算初审时限参照审计处审核时限。

第六条基建管理部门送审资料审核要求:对于合同金额或经基建管理部门审核的承包方结算造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项目,基建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负责组织审核并出具工程造价审核意见书,填写《XX大学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送审表》,连同全套结算资料送交审计处,送审资料中的计价依据,应一次性提供完整。

对于合同金额或经基建管理部门审核的承包方结算造价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基建管理部门只对工程结算的计价依据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审核,审计处进行全面竣工结算审计,根据项目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开展包括不限于结算审计复核的管理审计。

大学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保证工程竣工结算质量,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用各类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维修等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土建、安装、装饰、道路、园林绿化、网络消防建设等专业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对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工程造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方式(一)根据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特点和工作需要,竣工结算审计采取审计处内部审计方式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方式,跟踪审计采取内审与委托审计协同审计方式;(二)审计处选取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三)审计处委托具有相应执业资质,且符合学校中介机构入围选聘办法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委托审计,审计处对委托审计工作进行组织、监管。

第五条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范围(一)单项在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采取工程管理部门自审,审计处抽查审核方式。

工程管理部门在本年度末应向审计处报送所有工程项目清单并列明金额,以备审计处抽查验证;(二)单项在5万以上(含5万元)200万元以下,采取竣工结算审计方式;(三)单项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参照《XX 大学基本建设工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采取过程跟踪审计方式;(四)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应签订可调价格施工合同,原则上不得签订固定总价施工合同。

若遇特殊情况需签订固定总价施工合同,则施工合同签订前,应将完整的施工方案、施工预算、合同草稿等相关资料报审计处审核。

大学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报告编制
根据审计结果,编制审计报告,提出改进意 见和建议。
审计工作纪律
保密原则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保 密规定,不得泄露审计 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和机密信息。
回避制度
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利害 关系的审计人员应主动 回避,确保审计工作的
公正性。
廉洁自律
审计人员应廉洁自律, 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 任何形式的馈赠和宴请
对于学校投资的重大工程项目或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工程项目,应按照本办法进行 重点审计。
对于其他非学校投资的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相应审计 办法。
02
审计机构与人员
审计机构设置
01
独立性原则
审计机构应独立于被审计单位, 确保审计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
02
03
专业性要求
组织架构

客观公正
审计人员应以客观公正 的态度进行审计工作,
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03
审计程序与方法
审计计划制定
确定审计目标
明确工程项目的审计目标,如合规性审计、绩效审计 等。
评估审计风险
对工程项目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以确定审计重点。
制定审计计划
根据审计目标和风险评估结果,制定详细的审计计划 ,包括审计范围、时间表和资源配置等。
通过审计发现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的 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促进学校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提升。
评估工程项目的经济性
通过对工程项目的投资、成本、收益 等方面进行审计,确保项目资金的有 效利用,防止浪费和不合理支出。
审计原则
独立性原则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独立于被 审计的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确保
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大学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的管理工作,保障学校资金合法、合理、有效的使用,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相关制度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校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均须进行审计。

我校监察审计处是校内基本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新建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监察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供的审计结果进行复核。

第四条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建设的工程项目,由资金拨付单位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如资金拨付单位未进行委托审计,由学校监察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五条预算造价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内部审核;预算造价在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由学校监察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修缮工程项目,学校监察审计处直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学校监察审计处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均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公开遴选。

第七条凡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不得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款。

预付项目工程款要留足工程预算20%的尾款,并按合同留足工程保修金。

超付工程款的后果由该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

第八条工程取费按照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费率执行。

依据《大学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不计取规费。

第九条工程审计费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章基本建设工程审计相关要求第十条基本建设工程提请审计须提供以下文件资料:(一)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书、工程结算审核申请等材料;(二)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三)项目招标、投标、中标文件;(四)项目施工预算书、施工图纸资料、施工承包合同、专业性工程项目分包合同;(五)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洽商资料、隐蔽工程资料;(六)建设单位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计取主要设备价差、主要材料价差及主要材料的认价签证单;(A)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以及审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控制建设成本,依据《XX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XX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规范性和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评价活动。

第三条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章前期准备第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基建处已组织完成竣工验收;(二)财务处已根据工程结算审计结果完成财务决算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五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内容包括:(一)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的编制是否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三)项目资金管理是否到位、使用是否规范、进度款支付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齐备,项目有无结余资金;(四)工程决算是否有超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的情况,增加投资的程序是否合规;(五)各项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清理是否及时;(六)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成本核算是否正确、计价依据是否合理;(七)基本建设项目是否立项、是否有相关批复;(八)工程是否按照核准意见进行招标,相关资料是否完整;(九)合同签订是否规范,合同金额是否与中标金额一致以及合同履行情况;(十)施工管理是否有相应管理制度,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变更、隐蔽工程及索赔等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执行;(十一)工程是否通过验收,验收程序是否规范,竣工资料是否齐备,竣工交付是否及时,是否按规定办理结算,质保金是否按合同进行预留;(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六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所需资料主要包括:(一)财务资料1.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附表;2.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3.会计凭证、账册;4.建设单位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学院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学院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学院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等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促进工程项目资金管理,维护学院合法利益。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及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院以财政拨款、自筹资金和其他资金投资的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修缮项目(包括拆除、装饰、道路、房屋维修等工程)及其他工程(如绿化、通讯网络等)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或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学院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进行审计监督,有效控制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规范工程管理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二章审计范围第四条学院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均应进行审计,修缮工程项目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进行审计,3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由相关职能部门在项目实施前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经基建管理中心、审计处审核通过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竣工结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无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由审计处自审。

竣工结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金额在50万元以下、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政府审计项目除外)。

第六条工程项目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均应纳入审计范围。

第三章审计原则第七条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一)严格遵循审计程序,执行审计纪律,做到依法审计、客观公正、实事求是。

(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三)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审计评价相结合;(四)控制工程造价与促进工程管理相结合;(五)加强与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监理单位等协调沟通。

第四章审计内容第八条工程项目审计包括项目开工前审计、项目概(预)算执行审计、竣工决算审计。

XX大学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

XX大学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

XX大学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明确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的主体责任,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是对建设工程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由学校审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范围是指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工程)及重要修缮工程(投资金额大于等于200万元)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重点内容包括内部控制审计、造价审计、招标审计、付款审计等。

第五条建立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制度,建设工程投资评审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前对建设标准、投资计划、设计概算等进行评审。

目的是在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加强投资控制和造价管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实施第六条成立XX大学建设工程投资评审小组,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领导担任,投资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切实落实“以投资计划控制设计概算,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预算”规定。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功能需求、建设标准、投资计划等在按程序报批立项前须报投资评审小组评审。

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应在投资计划限额内进行,设计概算须报投资评审小组审定。

第七条学校审计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的审计内容:(一)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阶段:项目立项决策程序、项目可行性研究委托程序、项目可行性研究委托合同和委托合同的管理情况及相应业务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二)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勘察设计委托程序、勘察设计委托合同和委托合同的管理情况及相应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三)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准备阶段:各种类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施工、材料采购等)的招标程序、合同文件和合同签订的管理及相应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四)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阶段:各种类型合同的管理情况、重点审核工程变更、工程签证、工程索赔、工程进度款支付等业务的管理情况;(五)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管理审计主要包括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和建设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大学高校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规定

大学高校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规定

大学高校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加强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 号)、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 号)和《X 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X省人民政府令第 277 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是指学校使用各类资金投资的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包括土建、安装、装饰、修缮、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有效控制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规范工程管理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四条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资源和建设工程实际,确定自行审计或委托审计;选择社会中介机构采取招标等公平竞争方式;工程项目审计费用,按照学校与中标社会中介机构合同费率计算确定,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

第五条学校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实行必审制度,未经审计的,学校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结算、财务决算手续。

第二章工程项目审计内容第六条前期事项审查:基本建设立项程序和工程设计、招标代理以及监理单位确定的合规性;经济合同内容的有效性、真实性。

第七条预算审核:招标工程项目清单控制价的准确性,是否存在虚报虚列工程项目、清单漏项、工程量计算错误、计价依据错误等。

第八条竣工结算审计:竣工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工程施工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招标文件及图纸要求;工程变更的真实性、变更程序的合法性;隐蔽工程勘验记录;工程设备和材料采购的合规性;工程量计算、计价依据、工程款支付、工程索赔、暂估价结算是否正确、合规等。

第三章竣工结算审计程序第九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工程建设管理部门督促施工单位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完善书面材料,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编制。

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建立工程工程审计施行大学建立工程工程审计施行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建立工程工程的审计监视进步建立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审计法?、?甘肃建立工程造价理?、?审计实务指南第4mdash;mdash;高校审计?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木。

第二条木所称建立工程工程是指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等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装饰、道路、园林绿化等专业工程。

第三条本所称建立工程工程审计,是指审计处在主校长指导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标准对建立工程工程各阶段业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展确实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木所称主部门是指根本建立处、后勤理处等建立工程理部门。

建立是指主部门或者出资。

第五条建立工程工程审计的目的是控制工程造价改善工程理促进学校建立目的的实现。

第六条审计处根据重要性和本钱效益原那么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审计资源状况既可以进展工程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以进展工程工程结算审计。

第七条建立工程工程审计应遵循以下原那么和:(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标准工程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质量三者关系;(四)加强与主部门、建立、监理、社会中介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八条经学校批准的单项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工程均须审计否那么不得结算、和销项手续。

审计起点以下的修缮工程工程,由建立自审审计处可提供造价咨询效劳或者进展抽查。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以及回避制度实在维护学校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十条主部门和建立要加强建立工程工程的理与监视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明确工程工程主人员及现场理人员的职责。

搜集相关证据和完好的施工资料防止出现事后争议为审计工作顺利进展提供条件。

第十一条主部门主要职责(一)负责建立工程工程申报、立项、;(二)草拟并送签建立工程工程合同;(三)审批建立工程工程方案;(四)负责建立工程工程变更签证理;(五)负责工程价款支付审签;(六)负责建立工程工程开工验收;(七)负责建立工程工程报送审计;(八)负责配合审计工作并落实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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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高校内部审计》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学校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等工程,包括土建、安装、装饰、道路、园林绿化等专业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审计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建设工程项目各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所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管部门是指基本建设处、后勤管理处等建设工程管理部门。

建设单位是指主管部门或者出资单位。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控制工程造价,改善工程管理,促进学校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审计处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既可以进行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也可以进行工程项目结算审计。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一)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三)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并充分关注造价、工期、质量三者关系;
(四)加强与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八条经学校批准的单项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均须审计,否则不得办理结算、决算和销项手续。

审计起点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自审,审计处可提供造价咨询服务或者进行抽查。

第九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以及回避制度,
切实维护学校的经济利益。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十条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明确工程项目主管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的职责。

收集相关证据和完整的施工资料,防止出现事后争议,为审计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条件。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申报、立项、招标;
(二)草拟并送签建设工程项目合同;
(三)审批建设工程项目方案;
(四)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签证管理;
(五)负责工程价款支付审签;
(六)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报送审计;
(八)负责配合审计工作并落实审计决定。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具体组织和管理;
(二)负责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并接受监督;
(三)负责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
(四)负责协助项目主管部门落实审计决定。

第十三条审计处主要职责
(一)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和审核标底;
(二)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三)审定建设工程项目结算金额;
(四)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资金审计;
(五)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审计;
(六)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并进行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社会中介机构主要职责
(一)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工作职责,并对审计意见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二)做好与审计处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确保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三)审查招标文件、合同协议,审定工程造价;
(四)及时向审计处汇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并征求审计处意见;
(五)按照学校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章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内容包括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所有阶段,并与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相结合,且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投资效益的审查和评价贯穿于各个环节。

第十六条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主要是通过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论证过程、审查与评价拟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为领导层提供决策依据,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七条勘察
设计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勘察、设计阶段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提高勘察设计阶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保证勘察、设计资料的充分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施工准备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工程项目建设前期的征地、拆迁,组织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投标以及合同管理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审查与评价,目的是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促进招投标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实现招投标程序及结果的真实、公正,保证工程发包和合同管理的合法、规范。

第十九条施工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隐蔽工程的勘验、主要材料及设备的价格确认、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设计变更和施工签证的认定以及索赔事项的核实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促进施工过程规范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履行、工程结算以及工程项目决算等各环节业务管理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查和评价,目的是保证工程项目结算和决算的真实、完整、准确,防止虚列工程、套取资金、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行为的发生,促进合同的有效执行,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审计实施
第二十一条审计处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和特点以及审计力量的可能性,确定自行审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

委托审计项目执行《兰州大学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审计依据
(一)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消耗量定额、材料造价指南等各类计价文件;
(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四)工程项目的图纸、标书、合同、结算等资料;
(五)当地材料的同期市场价格。

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应按规定将完整的结算资料报送审计处。

审计处应在7日内安排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二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向审计处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建议书、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设计文件、概算及调整文件;
(二)招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经济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会议纪要、工程预结算;
(三)工程进度报表、竣工决算报表;
(四)预算金额在审计起点以上的总价包干合同,必须在合同签定前报送审计;
(五)审计所需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有关单位若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工作、未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对审计项目拒不进行核对的,审计处可退还项目资料,并由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应在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出具审核意见;相关单位应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否则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审核结束后,审计组应组织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共同定案。

第二十八条审计组将定案结果报经审计处处长审批同意后,出具审计决定并通知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审计处应对建设工程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决定或整改建议,并负责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三十条有关单位若不顾事实和规定,拒绝签字定案,审计处可以根据事实和证据,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出具审计决定并在决定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有关单位若对审计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处申请复审。

审计处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60日内,会同学校监察处、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作出复审决定.
复审决定为学校的最终审计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委托审计费用直接列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原《兰州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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