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促进建立循环型社会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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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循环型社会形成推进基本法》

(2000年6月2日生效,第110号法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制定本法的目的是,遵照《环境基本法》的基本理念,确定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原则,明确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的职责,规定建立循环型社会的基本规划以及其他有关建立循环型社会政策的基本事项,有计划和综合性地实施建立循环型社会的政策,确保现在及未来全体国民的身体健康,保证公众的文化生活水平。

第二条定义

1.本法所称“循环型社会”是指,通过抑制产品成为废物,当产品成为可循环资源时则促进产品的适当循环,并确保不可循环的回收资源得到适当处置,从而使自然资源的消耗受到抑制,环境负荷得到削减的社会形态。

2.本法所指“废弃物”,是指下列物质:

(1)废弃物;

(2)曾被使用过、或者虽未使用但被收集或者被废弃的物品(目前正在使用的物品除外),或者是在产品的制造、加工、修理或者销售、能源供应、建筑施工、农畜产品的生产及其他人类活动过程中得到的附带品(前项中所列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受其污染的物质除外)。

3.本法所称“可循环资源”,是指废弃物中有用的物质。

4.本法所称“循环”,是指再利用、再生利用以及热回收。

5.本法所称“再利用”,是指下列行为:

(1)将可循环资源直接作为产品予以使用(包括对可循环资源

进行维修后的使用);

(2)将可循环资源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组件或者

部件予以使用。

6.本法所称“再生利用”,是指将可循环资源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原材料予以使用。

7.本法所称“热回收”,是指将可循环资源中可用于燃烧的全部或者部分资源,或者可循环资源中有可能燃烧的资源,用于获取热能。

8.本法所称“环境负荷”是指,《环境基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环境负荷。

第三条循环型社会的建立

循环型社会的建立,必须遵照以下宗旨,即根据技术和经济可行性,鼓励采取主动而积极的行动,减少环境负荷,促进经济健康发展,逐步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合理分担责任

为了建立循环型社会,必须使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使其公平合理地负担采取措施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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