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风险防范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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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风险的防范

论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风险的防范
辩护风险 的防范
郭野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哈尔滨分所 黑龙江哈尔滨 1 5 0 0 9 0
摘要 : 据律 师行 业 的不完全统计 , 截止 2 0 1 2年底 因刑事 刑事 案件 中辩护律师要摆正 自己的位置 ,正确处理好与 辩护 出现 问题 而被刑 事处罚律 师的人 数 已经超过 6 0 0人 , 这 当事人的关 系且不能轻易给 当事人作 出承诺 。辩护律师还应 样 的现 实提醒着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 要 高度重视刑事案件 中 该处理好 与当事人 的关 系, 这 是 自我保护 的根本 出发 点 , 要注 辩护风险的防范。本文根 据律 师在 刑事案件 中进 行辩护的 实 意一 定距离 的保持 , 不能出现包揽一切和越俎代庖等问题 际工作 , 说明了 刑 事案件 中辩护律师的作 用, 分析 了产 生刑事 3 _ 2整合刑法对于刑 事案件 中律师辩护的相关条文 案件 中律师辩护风险的原 因, 提 出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 中提 打破《 刑法》 第3 0 6 条 中关于对价值 取 向问题 的困扰 , 使 高保护意识和 完善保护体 系等风险防范的措 施 ,希望 为律 师 刑事诉讼 案件 的参加人都能平等地面对法律程序 ,这样有利 从事刑事案件辩护 中有效降低风险服务 。 于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风险 的防范。 关键词 :刑事案件 辩 护律 师 自我保 护意识 辩护风 险 3 . 3完善刑事案件辩护律师 的法律保障体 系 法 律 保 障 保 障刑事案件 中律师的会见权利 , 取消会见 审批制度 , 即 便不取消涉及 国家秘密会见 的审批制度 ,也要 明确哪些案子 前言 涉及国家秘密 ; 创建律师质询证人权 ; 创建贯穿于刑事诉讼整 从改革开放 以来 , 我 国法制化进程得 以恢复 , 律师制度得 个辩护过程的刑事辩护豁免权 。 中国的法治 的现代化过程中 , 以迅速 的发展和完善 , 经过三十多年 的努力 , 加之社会各 阶层 律师扮演着不 可或缺 的身份 ,但在刑事辩护律师 的职业境况 和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 ,在律 师群体 和相关 部门的不断摸索 却是不容乐观 。 曾在法庭 上激辩 昂扬 的律师 , 可能因多方 面的 和努力创新的基础上 , 律师行业取得 了长足 的发展 , 律师队伍 原因身陷囹圄, 曾站在被告席上为被告辩护 , 可能终站在被告 辩护律师被指控且入狱 的案例不绝于耳 。 如何 从 当初不足 5 0 0 0人 已经壮大到 2 2 万 的群体 规模 ,这对于维 席上。近年来 , 护各方面合法利益 ,建设 社会 主义法治有着积极且重要 的作 改善刑事辩护 律师 的执业环境仍是一个亟待解决 的问题 。本 用。 律师 的执业范 围广 阔, 其中刑事辩 护是律 师的重要工作 内 文仅是简单探讨律 师在刑事辩护 中所面临 的风险及相应 的防 容, 但是从实践来看 , 由于环境 、 法治 、 律师 自身和发展条件 的 范 , 诚然, 导致辩护律师执业 风险除立法 因素外 , 还有 当事人 限制 ,一些律师因各 种原 因在 刑事案件 的辩 护中出现各种 问 因素 、 社会 因素 、 管理 因素等 , 欲 防范刑事 辩护工作 中的执业 题, 进而 产生违 法 、 乱纪 和犯罪 等现象 , 据不完 全统计 , 截止 风险确实离不 开立法 的完善 ,加强和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 2 0 1 2年底 因刑 事辩护 出现 问题而被 刑事 处罚 的律师 已经超 师协会的管理作用 ,但笔者认为辩护律师只有不断加强业务 过6 0 0人 , 这样 的现实提醒着律师 , 要高度重视刑事案件 中除 学习和道德修养,提高 自身 的执业水平和道德 素质 才是重 中 了要正常履行 自身职责外 , 还应该注意辩护风险的防范。 刑事 之 重 的 。 案件 中律师辩护风险的有效防范基础是对律师在刑事案件 中 3 . 4提 高律师的 自身素质 进行辩护实际工作的高度 重视 和彻底 了解 ,应该在明确刑事 律师要不 断学 习,尤其要认真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 案件 中辩护律师作用的背景下 , 分 析出产生刑事案件 中律师 规章 , 不断提高 自己的知识水平和办案能力 。 而且律师 的思想 辩护风险的原因 ,有针对性地 提出刑事 案件律师辩护 中提高 道德素质的高低也决定作律师执业风险的大小 , 因此 , 律师加 保护意识和完善保护体系等风险防范的措施 ,真正降低刑事 强 自己的思想 道德修养 ,从根本上防范刑事案件律师的执业 风险。 案件 中律师辩护的风险。 1 刑事案 件中辩护 律师的作 用 结语 刑事案件中辩护方聘请律 师是 当事 人应 有的权利 ,并且 综上所述 ,刑事案件 中律师辩护风险防范既有利于律师 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标注 ,辩 护律 师不 仅仅是确保辩护方利 发挥出正常的水平为辩护人保障应有的利益 ,又有利于律师 益不受侵害 , 而且对于公权力 的形式有着监督 的作用。 辩护制 行业的健 康发展 , 还有利 于社会 主义法制化 的建设 , 是一项事 度是法制化成熟和社会文明的根本标志 ,是维护法律正义 和 关律师 自身权 益、 法制化建设进程 的重要工作 。 由于刑事案件 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 。 中律师辩 护风险的存在导致律师在案件审理的 出庭率 出现递 2 刑事案件中律师辩护 的主要风险 减的趋势 , 这需要律师和各方 面的高度重视和深刻反省 。 我们 2 . 1 来 自于刑事案件辩护人的风险 应该 站在律师 的角度 , 通过 自身素质和意识提高 , 加速律师权 刑事案件嫌疑人 、被告人 在聘请律 师进行辩护和法律服 益法律保 障体 系创建等手段 ,有效降低刑事案件 中律师辩护 务的 同时 , 也对律师有着各类期许和要求 , 一些 当事人 以金钱 风险 , 摆脱律师头上随时可能降下 的灾难 , 使律师更好地发挥 和利益作为引诱 , 导致律师做 出违法和犯罪 的事情 , 这对于辩 出 自身的价值 和作用 , 为维护 当事人利益 , 促进社会主义法治 护律师来说有着巨大的社会和人格风险。 化进程做出本 职的努力 。 2 _ 2来 自于 法 律 方 面 的 风 险 参考 文献 : 我国刑法专门对 刑事案件 中律 师的毁灭 证据 、 伪作证据 、 [ 1 ] 房 波. 试论我 国刑事辩护制度及 完善[ J ] . 贵州 工业大 学 妨害作证等行为做出有罪规定 , 这虽然时对法律体 系的尊重 , 学报( 社会科 学版) . 2 0 0 7 ( 0 2 ) .

上海刑事案件委托律师风险告知书

上海刑事案件委托律师风险告知书

上海刑事案件委托律师风险告知书上海刑事案件委托律师风险告知书1. 引言在涉及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委托律师成为被告人或涉案人的强力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

然而,作为一名律师,我们需要向您说明,委托律师也存在一些风险和限制。

通过本文,我将详细介绍上海刑事案件委托律师的风险,并为您提供全面的信息和了解。

2. 刑事案件委托律师的职责和义务在理解风险之前,首先让我们了解一下刑事案件委托律师的职责和义务。

委托律师的主要目标是为您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为您争取尽可能有利的结果。

他们将代表您与法院、检察院和其他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并提供法律建议和策略,以便您能够在法律程序中得到公正和公平对待。

3. 刑事案件委托律师的风险尽管刑事案件委托律师具有重要的职责和义务,但我们也需要提醒您存在以下风险和限制:3.1 证据的不确定性在刑事案件中,涉及的证据往往是复杂和多样的。

尽管委托律师将尽力调查和收集证据,但并不能保证所有证据都将有利于您的案件。

最后的结果可能受到证据不确定性的影响。

3.2 法律程序的不确定性司法程序中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因素,包括证据的充分性、法律的适用性和法官或陪审团的意见等。

虽然委托律师将努力通过各种法律手段来争取最好的结果,但最终结果仍受到法律程序的影响。

3.3 证词的真实性在涉及不同证人的案件中,证词的真实性往往是一个重要问题。

证人可能存在误导、虚构或不准确的证词,这可能影响案件的结果。

委托律师将努力进行证人调查和交叉审问,以确保尽可能揭示证词的真实性。

3.4 持续沟通的重要性刑事案件的过程可能是漫长而繁琐的,您需要与委托律师保持持续的沟通和协作。

委托律师需要了解案件的最新进展和变化,并与您讨论可能的策略和决策。

您需要提供准确和及时的信息,并积极参与案件的决策过程。

4. 建议与总结在委托律师的风险告知书中,我们提供了上海刑事案件委托律师所面临的风险和限制。

尽管委托律师将竭尽全力为您提供法律援助和辩护,但最终结果仍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证据、法律程序和案件的特定情况。

律师执业风险及防范措施PPT课件

律师执业风险及防范措施PPT课件

民事责任风险防控(一)


1、收案审查。在业务受理之前,对拟受理业务在 受理之后风险产生的可能性大小、可能产生的风险 和基本的风险回避措施做出评估和判断,将易产生 风险、风险回避措施较难执行的案件排除在外。 2、充分告之案件风险并做好笔录。 3、重大、疑难案件集体分析讨论。 4、慎作见证业务。
律师职业风险分类(二)


6、民事赔偿风险:是指律师在办理民、商事业务 中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行为给委托人、相对利益人 以及其它相关人利益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相应经济赔 偿责任的风险。 1)工作失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赔偿。 2)对法律问题理解的偏差,造成错误. 3)专业化程度低,不可能全知全能,造成风险。 如泄露商业秘密、遗失重要证据、诉讼请求不当、 举证错误、越权代理、延误诉讼期限、对案件性质 的判断出现偏差、为企业提供法律意见不当或错误 等等,出现情况当事人完全可能以此为由要求律师 退还代理费和赔偿损失。
律师在人身安全方面的风险回避



如果您不是专门的刑辩律师,刑事案件最好少办 最好也不要代理原告去告那些秉性粗野的个人案见, 特别是离婚、侵权、邻里纠纷等 在法庭上,律师切忌拿检察官和法官的失误做文章, 如果检察官与法官的失误对案件结果不构成影响, 要包容而不是计较,更不拿这些失误说事。 在与公检法的人交往时,越是职务低的越要尊重 出差最好有两个同事一起






7、选择好诉讼角度(法律关系),确保能够立案和便于证 明。 8、确保不遗漏诉讼请求。 9、确保所有证据材料的原件都由当事人自己保管,律师只 留下复印件,以免遗失原件导致案件发生举证不能时,承担 重大过错责任。 10、确保每次和当事人得谈话,都要有笔录,并让当事人签 字后按手印。这个也很重要。有时候,当事人会反悔并可能 诬告你。 11、必须留存当事人的有效联系方式,并尽可能保留当事人 有效通信地址,适当时应在会谈笔录中列明联系方式变更的 通知义务和律师的免责条款,避免受领法律文书后送达不能 延误起诉或上诉。 12、对于不确定能否立案的案件可在协议中约定分事项收费 。 13、注意把握调解时间,防止久调不决,同时调解意见并须 征得当事人的书面同意。 14、外出办案带材料时,应尽可能只带有关的而不是全部材 料。

律师执业风险及防范措施

律师执业风险及防范措施

律师执业风险及防范措施在律师执业过程中,面临各种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这些风险可能来自于法律规定的限制,也可能源自于法律案件本身的复杂性。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和客户的利益,律师需要积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本文将探讨律师执业中常见的风险,并提供一些防范措施。

1. 法律责任风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常常会面临法律责任风险。

例如,当律师未能履行职业义务、提供不准确或不合法的法律咨询、泄露客户机密或做出错误的法律建议时,可能会导致法律诉讼或纪律处分。

针对这一风险,律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防范:- 加强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学习,不断提升执业水平;- 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法律规定,保持高度的专业操守;- 建立和保持与客户之间的良好沟通,确保双方对法律事务的理解一致;- 在处理敏感案件时,加强对客户机密信息的保护,确保不泄露客户隐私。

2. 财务风险律师事务所通常都会面临财务风险,包括资金流动不畅、收入不稳定以及无法要求客户按时支付费用等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对事务所的经营状况和律师个人的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减轻财务风险,律师可以考虑以下防范措施:- 建立合理的收费政策,确保客户与律师之间的费用预期明确;- 和客户签订明确的合同,明确费用支付时间和方式;- 建立紧密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收支的可控性;- 积极寻求多样化的收入来源,降低对某一客户或案件的过度依赖。

3. 人身安全风险在某些敏感案件中,律师可能会面临人身安全风险。

例如,代理辩护某些涉及有组织犯罪的案件,或者处理一些涉及政治敏感问题的案件。

在这些情况下,律师需要采取措施确保自身的安全。

为了防范人身安全风险,律师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执行安全计划,包括与警方或安全机构的合作,确保律师的个人安全;- 避免单独行动,尤其是在处理潜在危险案件时;- 在遇到安全威胁或紧急情况时,及时寻求帮助,并与事务所内的同事保持密切联系。

4. 市场竞争风险律师行业竞争激烈,市场竞争风险是不可避免的。

防范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三篇

防范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三篇

防范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三篇篇一:如何防范刑事辩护律师执业风险核心提示:对于律师的刑事执业风险,见证法治建设、历经起步的艰辛并一路走来、积累了办案经验和智慧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们或许更感同身受。

近日,在接受《法治周末》采访时,他们坦言执业风险堪忧。

岁末年初,刑辩律师执业风险问题在律师业内再掀波澜。

相比较法学界、舆论界的躁动、争鸣,律师界的驻足、反思或许更有意义。

曾在法庭上激辩昂扬的律师,可能因多方面原因而身陷囹圄;曾经为站在被告席上的人辩护,可能终站在被告席上。

近年来,多位律师因伪造证据罪、玩忽职守罪、包庇罪、诬告陷害罪、诽谤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而入狱的案例不绝于耳。

“这些年来,我看到律师在国家法治建设进程中发挥着日益重大的作用,但我同时看到律师的执业风险也日益增大。

”中国律师论坛前秘书长、中国律师杂志社原总编、共青团青少年犯罪研究中心秘书长刘桂明表示。

“关注律师执业风险及其防范问题迫在眉睫,这对刚起步的中国律师业乃至法治国家的建设都有重要意义。

”依据律师法第2条,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的正确实施、社会的公平正义,“我将这三点分别概括为律师的本职工作、专职工作、天职工作。

但本职也好,专职、天职也罢,若律师自身难保,那么这'三个维护'无从谈起。

”XX说。

对于律师的刑事执业风险,见证法治建设、历经起步的艰辛并一路走来、积累了办案经验和智慧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们或许更感同身受。

近日,在接受《法治周末》采访时,他们坦言执业风险堪忧。

道德风险最普遍被赞为庭上“迂回作战的枪手,不蕴不火的棋手,不屈不挠的格斗手”的上海翟建律师事务所主任翟建认为主要的执业风险有三种。

“最普遍的就是道德风险。

”我国历来缺乏“无罪推定”的精神,传统观念认为,被侦查机关抓捕、被审判机关审判的被告人是坏人,“由此,为所谓的'为坏人辩护的律师',自然而然也被认为是为坏人说话。

”而律师的服务是收钱的、且有时收费还不低,“这无疑进一步增大了其道德风险——有如下逻辑:律师收贪污犯、黑社会的钱为他们开脱”。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调查取证与风险预防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调查取证与风险预防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调查取证与风险预防作者:杨新生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1期摘要: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是辩护律师的权利,也是辩护律师责任与义务。

辩护律师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存在着诸多法律风险,而辩护律师不应以调查取证存在风险而不予履行这一职责。

辩护律师在进行调查取证时应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以顺利履行自己的辩护职责,进而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利益。

关键词:辩护律师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现状;法律;风险预防中图分类号:D925.2;D92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148-02作者简介:杨新生(1973-),男,汉族,浙江杭州人,双学位,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四级律师,研究方向:刑事诉讼程序。

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也是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而需要履行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刑事业务被业内称为高风险业务,而律师进行的调查取证则被称为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高风险环节。

如何保障律师即能正当履行律师职责,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又能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对于辩护律师来说显得特别重要。

一、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调查取证的法理基础和必要性辩护律师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律师。

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辩护律师的权利和地位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和法律的规定,从某种程度上讲,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延伸。

在刑事诉讼中,一方面,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被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的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大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并不清楚自己享有哪些诉讼权利。

因此,委托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律师,或由人民法院指定律师为其行使诉讼权利包括进行调查取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需要。

刑事案件风险告知书完整版

刑事案件风险告知书完整版

刑事案件风险告知书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刑事案件风险告知书尊敬的委托人:非常感谢您对本律师事务所的信任!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案件法律服务均存在法律风险,案件进程和案件结果可能受到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在聘请律师前您应确认具有承受此等法律风险之负担能力及合理预见;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当您委托本所办理案件前,我们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向您告知以下可能存在的风险:1、您在签定《委托代理协议》时认真阅读本风险告知并签字确认。

2、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委托人不得要求律师通过非正常途径与经办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或他们的上级沟通。

4、承办律师会代您提出权利主张,该主张均是依据您所提供的资料和陈述的事实建议做出的,故您必须保证您所提供的资料以及所陈述的事实,是真实可靠的。

本所不会因您的要求而接受或制作虚假的资料和事实。

5、委托人的案件具有法律风险,委托人的主张及律师的法律意见部分或全部有不被采纳的可能,委托人的案件部分或全部有败诉的可能。

6、律师办案的进程受到侦查、检察、审判等机构及相关当事方的制约。

7、律师承办业务,须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按有关规定收取律师费。

8、委托人所向本所缴纳的律师费,均是按照《安徽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或是与本所协商确定的。

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律师费。

无论案件结果如何,本所是不予退还已缴纳的律师费的;而且您所缴纳的律师费也不能转嫁给对方当事人。

9、本须知一式二份,事务所和当事人各留一份。

委托人确认:承办律师已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完全了解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

委托人(签字):年月日。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防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风险防范

四、防范执业风险要从以下两方面 着手
1、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练好基本功,提高个人业务素质。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如 何防范职业风险
一、目前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现状
1、出庭率下降,有将近60%的刑案没有辩 、出庭率下降,有将近60%的刑案没有辩 护律师; 2、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给律师刑 、刑法第306 306条 律师伪证罪” 辩业务带来的影响; 3、一批冤假错案被曝光,反映律师辩护在 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
二、律师在办理刑案中发生违法、 违纪的情况和原因
1、受个人利益驱动,唆使当事人翻供和证 人作伪证; 2、一味迎合当事人要求,不顾律师执业纪 律和有关规定; 3、业务不熟,找人谈话地点、人数不当, 在法庭上用词不当。

三、律师的执业风险主要来自以下 几个方面
1、来自当事人; 2、来自证人; 3、来自与公检法的执业冲突; 4、来自律师自己。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基本流程及风险防范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基本流程及风险防范

3.1侦查阶段风险防范
8、及时告知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人收集的有 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 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
3.2审查起诉阶段风险防范 1、阅卷及调查风险防范(略) 增加一点:申请调取无罪或罪轻证据权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 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 院、人民法院调取。
2.2阅卷风险防范
1、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向检察机关、审判机 关摘抄、复制的卷宗材料,应当保密,并妥 善保管。尤其是拍照案卷,谨防案卷材料泄 露。 建议特定不联网电脑保管案卷材料,建议文 件加密,建议不以邮件形式传送案卷文件。
2.2阅卷风险防范
2、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阅卷要求的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 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 证据。 3、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阅卷要求的处理。 国家秘密的认定以及律师诸多涉案案例。 第一案:河南焦作市路通律师事务所于萍案,一审 判决于萍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 年,二审改判无罪。
2.4取证风险防范 (4)调查证人时,必须向证人说明作伪证所 负的法律责任,必须强调证人应当如实作证, 不得带有主观倾向进行诱导性提问。 (5)询问证人制作的笔录字迹要清晰,修改 处和每一页都要签字、捺印手印,最后形成 的笔录要由证人阅看或向其宣读并签字确认。
3.1侦查阶段风险防范
1、接受委托风险(略) 2、及时告知义务 3、向办案机关了解案情及保密义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公安机 关应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以及当时已查 明的该罪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 解除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案件有关情况, 告知接受委托或者指派的辩护律师,并记录在案。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风险防范的提示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风险防范的提示

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风险防范的提示2011年10月31日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风险的界定和基本问题一、律师执业风险,是指律师执业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发生的对律师不利并且产生自由、健康、名誉、经济等损失的不安全危险因素;律师执业风险的特点主要有:一律师执业风险的性质是一种不安全危险因素;换言之,这种风险的性质是一种对律师不利并且会产生自由、健康、名誉、经济等损失的不安全因素;二律师执业风险是律师执业过程中发生的即与律师执业活动有关的一种风险;三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都可以预测和防范;二、律师从事刑事辩护或代理活动具有“辩护难”、收费低、风险高等基本特点,亟需高度重视律师的执业风险问题;三、律师刑事辩护的执业风险主要来源于这几个方面:一律师自身违法、违纪或者执业不规范招致的风险;二当事人及其家属制造的风险;三有着直接利益冲突、对抗明显的对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制造的风险;四来自于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的风险;四、律师的执业风险可以分为安全风险和责任风险两种类型;安全风险指的是律师因执业而导致的人身安全上的风险;实际上是指律师在刑事辩护以及参与各种诉讼或非诉讼活动过程中,因律师职业的特殊地位、特殊职责所可能产生的人身自由和人身伤害风险例如律师遭受对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人身伤害,刑法第306条所规定的“律师伪证罪”即辩护人、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所形成的风险;责任风险,是指律师执业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风险,包括刑事责任风险、民事赔偿责任风险、行政责任风险、行业处分风险;五、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自我保护意识,注意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六、律师防范执业风险的根本措施主要在于:一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尤其是自我保护意识,重视律师的执业风险及其防范;二强化依法执业意识,严格遵守执业规范;三强化办案的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预防或减少办案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差错;四克服麻痹大意或侥幸心理,高度注意容易产生执业风险领域、环节如调查取证、会见被告人等的防控;五强化律师的职责意识,恪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且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习惯;第二章律师办理刑事业务的综合风险提示执业中应遵守的有关规定七、律师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其中包括刑事辩护或代理;八、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过的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九、律师不得以非法手段向公安、检察、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了解案情,也不得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律师在各项业务活动中,都要严格依法办事,忠实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来处理问题或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十、律师不得明示或暗示公安、检察、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为其介绍仲裁、代理、辩护等业务;十一、律师不得向公安、检察、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及其家属或者帮助当事人及其家属向上述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十二、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供虚假资料;也不得协助当事人向上述机关、部门提供明知为虚假的资料;十三、律师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与委托人有关的需要保密的重要信息;十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不得无故不按时出庭或拒绝出庭;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委托人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而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原辩护人或代理人应当及时办理解除委托的手续,并及时告知承办案件的相应司法机关;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因按照律师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即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而拒绝辩护或代理的,应当及时与委托人解除辩护或代理关系,办理相应的手续,并及时告知承办案件的相应司法机关;辩护或代理律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拒绝出庭,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十五、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不得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活动,这在刑事代理中尤其值得注意;未经委托人书面认可,不得变更诉讼请求的范围,不得从事与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律师行使代理权,应尽可能征询委托人的意见,即使已取得特别授权的,在涉及委托人重大利益和事项时,应尽可能征询委托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备案;十六、辩护或代理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提出重大的法律建议时应当慎重、严谨、规范,要严格把好事实关,要立足于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律师出具错误或者虚假的法律意见书,或者出具遗漏重大事项的法律建议,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十七、律师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过程中,遇有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规定需要报告、请示或者通报、备案的情形,要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报告、请示或者通报、备案;对于案情疑难、复杂或重大、“十分敏感”而承办的律师又不能完全把握的,应当将案件纳入本所集体讨论、集体把关的轨道,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力量,从而有效减少或避免律师所可能出现的错误,也可尽量避免潜在的责任风险;第三章接受委托的风险防范提示十八、律师在接受当事人或其家属的委托时,应当向委托人阐明律师正常办案的流程和辩护或代理职责,预先提示诉讼风险,不得作出与法律规定或者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违背的解释、提示;十九、律师不得为建立委托关系而夸大其词、大包大揽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不得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严格禁止律师为了承揽案件或者提高收费而向委托人作出“包胜诉、包放人、包无罪”的承诺;也严格禁止律师向委托人提出“捞人”的承诺或者答应委托人所提出的“捞人”的要求;二十、律师在辩护或代理案件之前及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向委托人夸耀或者宣称自己与司法机关有关人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等关系;不得利用这种关系影响案件的办理;二十一、律师接受委托时,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本所的整体业务能力能否胜任委托的工作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否则,不仅会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还会影响自身的执业形象;二十二、律师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时,委托事项应当明确具体,特别注意明确授权内容、委托期限及诉讼阶段,避免出现歧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授予辩护权、代理权的凭证,其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辩护权、代理权的有无和大小;二十三、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根据律师收费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用,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严禁律师个人私自收费,严禁律师以个人名义出具收条;二十四、律师在与委托人洽谈收费时应当合理、客观,既不得恶性竞争、压价收费,也不得漫天要价;办理刑事案件一律不得签订风险服务合同,禁止律师进行“风险代理”或“风险收费”;办理刑事案件,禁止律师采用拆分案件或者其他方法直接或者变相违反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抬高律师收费标准;第四章阅卷过程前后的风险防范提示二十五、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摘抄、复制的卷宗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律师摘抄、复制有关材料时,必须忠于事实真相,不得伪造、变造,也不得断章取义;二十六、对于律师从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摘抄、复制的案件材料,开庭前应予以保密;开庭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要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应予以拒绝①;开庭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要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律师及所在事务所应制作记录单,以备查考;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仍应严格保密,不得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查阅、摘抄、复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以外的人员要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应一律拒绝;第五章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风险防范提示二十七、根据新律师法第33条和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外无需侦查机关的批准或者安排或者派员在场、陪同,而是可以凭“三证”即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直接前往羁押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但在实践中,由于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不衔接、不协调和其他原因,部分侦查部门或羁押场所仍然要求侦查部门安排、派员在场方予以律师会见;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受委托的律师注意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灵活掌握,但不宜直接与侦查机关或羁押单位冲突、对抗,更不宜做出一些不利于律师自身安全的过激言行;二十八、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地方的看守所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有两位律师,因此,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两位律师,建议受委托的律师应该事先了解、掌握,必要时尤其是到外地办案情况不明的情况下最好有两位律师前往会见;同时,个别地方的看守所要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需要提交委托手续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给其备案;对此,尽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无此要求,但为了履行律师职责顺利进行会见,建议受委托的律师到外地办案时事先了解、掌握情况,注意备好委托手续;二十九、受委托律师不得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亲友或者其他人员非律师随同会见,会见时也不得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亲友或者其他人员在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亲友或者其他人员向受委托律师提出一起前往会见的要求时,律师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讲清理由;三十、律师会见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得违反羁押场所的管理规定和执业规范,为他们转递信件,捎带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使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先应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如果羁押场所有明确禁止规定的,应事先取得羁押场所的允许;三十一、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主要应该询问、了解罪名和案情,而且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罪名的有关法律规定、诉讼程序和享有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了解案情和提供法律咨询时,宜正面了解,正面解答,不能做出一些不当的暗示或承诺;律师在会见时,不得以诱导、暗示的方法唆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或者故意向办案人员作出虚假的供述;三十二、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问明其本次的对有关问题的陈述与侦查人员讯问时的陈述是否一致,如果发现不一致,应当详细记录不一致的原因;三十三、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与卷宗口供笔录回答不一致时,应当问明其前后作了几次口供,为什么与本次陈述不一致的原因并详细记录;三十四、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与卷宗所记载的其他同案被告人或证人的证言不一致时,应当问明不一致的原因并记录在案,但不宜将同案被告人口供或证人证言出示给会见的嫌疑人或被告人,也不宜向其说明其他人是如何供述的;会见时,不得向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告知同案人的到案情况;三十五、对于重大、复杂或者“敏感”或者争议很大的案件,建议最好两位律师同时会见,尤其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变化太大的案件中,会见时以两人为宜;这类案件的会见过程中,建议每次会见时都制作会见笔录并妥善保管;会见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补充或改正;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无误后,应当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捺印手印;至于其他类型的案件,是否每次会见时都制作会见笔录,按实际情况和需要而定;三十六、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严格遵守监所管理规定,注意自身安全和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自杀以及发生其他意外;三十七、会见后,当被告人家属、亲友询问会见情况时,可以适当告之以会见的大致情况及主要案情,但不得将尚未公开的有关案情告知委托人;也可以转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问候、生活需要,但不得明示或暗示委托人要去“拉关系”、请客送礼甚至行贿;第六章调查取证的风险防范提示三十八、实践中,对于律师能否在侦查阶段进行调查取证的问题,存在一定的困惑或争议;我们的意见是,目前法律上对律师能否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既没有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授权性规定,但是居于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是提供法律帮助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的内容是“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而非“辩护”,因而建议侦查阶段介入的律师不宜进行调查取证,尤其是不宜向有关证人进行调查取证;如果确有调查取证必要,也应在有限度的范围内进行,比如被动接收委托人自行收集的证据,向有关部门调取档案文书等书证;三十九、律师接受委托后,是否进行调查取证,应当对调查取证的必要性和显现或潜在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研判;如果确有调查必要的,方可进行调查取证;对于无调查必要的,不能进行调查取证;其中,对于无关紧要、不影响定罪量刑的证据最好不调取,对于已经客观存在的书证、物证可以适当调查取证,对于主观性较大的证人证言或者证人作出的书面证词的调查务必十分慎重,不能轻率或盲目进行;四十、从证据效力、审判实践中对证人证言的采信经验及大量可以汲取的反面教训出发,下列情形的证人,不得进行调查取证:一受贿案的行贿人或者纪委查办的“双规”案件的有关证人;二证言不明确、反复、不稳定而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已经多次取证的证人;三证言属于“孤证”即缺乏旁证或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证人;四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证人如强奸案件的受害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交通肇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家属等四十一、认为证人确有调查取证必要的,除了选择自行调查取证这种方式外,还应该尽量考虑:1最好申请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调查取证;2最好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而不直接向其本人调查取证;对于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已经多次取证的证人,建议一般不再重新自行调查取证,如果对其证言有异议而且认为其证言事关重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该证人出庭作证以便质证;在证人出庭作证或者律师当面调查取证之前,律师不宜事先接触证人;四十二、律师自行向证人调查取证的,必须做到合法、客观、全面,而且要注意方式方法;具体来说:一在调查取证时,只要条件许可,尽量有两个律师进行;对于重大、复杂或敏感或定性争议较大的案件,必须两个律师进行;这是因为,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要求律师调查取证必须两人进行,但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指引第49条规定:“律师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应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出示律师执业证,一般应由二人进行”;同时,从实践经验出发,一个人进行调查取证既不方便尤其难以制作调查或询问笔录,也潜在万一证人出事后律师一人的行为无他人证明的风险;二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而询问证人时,应当提醒其他人员回避该回避应注意做到他人与证人之间相互视觉、听觉隔离的程度,拒绝证人以外的无关人员尤其是其家属、亲友在场,更不得由被告人家属、亲友陪同一起取证;因为,询问证人时,如果有其他人员在场,会影响到取证的客观、真实性;更重要的是,如果有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一定利害关系或利益关系的他人在场,一旦证人“翻证”改变证言,证人可能以此为由将所谓受到他人在场的心理压力而不能如实回答的责任推到律师头上;三调查证人时,应当向证人单独取证,不得向多个证人同时取证;向未成年人取证时,应有监护人在场,并请监护人在笔录上签字;四调查证人时,必须向证人说明作伪证所负的法律责任,必须强调证人应当如实作证,询问切忌粗糙、简单而应该尽可能详细、具体,提问不能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更不得带有主观倾向进行提问;五询问证人制作的笔录字迹要清晰,修改处和每一页都要签字、捺印手印,最后形成的笔录要由证人阅看或向其宣读并签字确认;六为了自我保护和防止调查证人出现不必要的纰漏、麻烦,对于重大、复杂或者敏感、争议较大的案件向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时,建议尽量做到全程录音录像或请公证机关予以公证或证人同时亲笔书写证词等多种形式的配合及相互补充,并一并提交给法庭;四十三、在调查证据时,不得威胁、引诱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如收买唆使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不得毁灭、伪造证据,也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证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第七章处理与委托人当事人及其家属关系的风险防范提示四十四、律师在办理辩护或代理委托事项过程中,不能接受或迁就委托人各种形式的违法或不当要求;四十五、律师应注意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避免因沟通不畅,造成当事人误解或曲解;律师应尽量注意制作必要的工作记录,对重要谈话应制作谈话笔录存档备查;四十六、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为防范因不慎丢失委托人的重要证据而引发纠纷,应特别注意尽可能只保留证据复印件,必须保留证据原件的,应妥善保管;在可行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将证据原件交还当事人保管;四十七、办理刑事代理业务时,为避免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因代领法律文书、未及时交接或保管不善而导致纠纷,律师应特别注意在履行代理职务的不同阶段,及时与当事人办理相关法律文书交接手续,并应做到手续齐备;委托人与律师之间所签订的特别授权委托书中往往有代签、代领法律文书的情形,如果律师未及时交接,或因保管不善导致遗失,会产生极其严重的法律后果,例如不能按时出庭,超过上诉时效等,因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应予以充分注意;四十八、律师不得假借办案人员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办案人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四十九、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五十、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律师不得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辩护人;五十一、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辩护人;五十二、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五十三、律师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办结委托事项后除外;五十四、律师对于当事人提供的重要资料、证据应当妥当保管,若有遗失并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章审判环节的风险防范提示五十五、受委托律师接到人民法院开庭通知后应当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因下列情形之一不能出庭的,应及时与法院联系,申请延期开庭:一律师收到两个案件的开庭通知,只能按时参加其中之一的;二庭审前律师发现重大证据线索,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或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的;三由于客观原因律师无法按时出庭的;五十六、律师申请延期开庭,未获批准,又确定不能出庭的,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妥善解决;五十七、辩护律师若需要法庭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或者鉴定人出庭的,应当注意到法庭对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9条第4项的理解,及时在开庭5日前提供出庭作证证人的身份、住址、通讯处和明确的证人、鉴定人名单;同理,辩护律师若有自行调查取证的证据需要提交法庭以便在庭审中质证的,宜在开庭5日前提供给法庭;五十八、庭审中,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辩护律师应当尊重法庭的决定;五十九、公诉人对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的,律师可以进行争辩;法庭支持公诉人反对意见的,律师应当尊重法庭的决定,改变发问内容或方式;六十、法庭辩论中,律师辩护应向法庭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以期得到采纳,不应以旁听人员为发言对象,哗众取宠;六十一、律师发现辩护意见应当以理服人,尊重法庭,尊重对方,不得讽刺、挖苦、谩骂、嘲笑他人,不得对公诉人进行人身攻击;六十二、一审宣判后,辩护律师有权及时获得判决书;律师收到判决书后,要注意上诉期限,在上诉期间内应及时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内容及是否上诉的意见,并给予法律帮助和提出建议;对一审判决有意见的,辩护律师不得强行主张上诉或者一味鼓动被告人上诉或替被告人做主进行上诉;辩护律师应当帮助被告人分析上诉的利弊,是否上诉由被告人决定;六十三、二审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及时与二审法院取得联系,立即进行阅卷、会见被告人或者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且及时向法庭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或者提供新的证据;六十四、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其他应当开庭事由的,应当要求二审法院开庭审理;但是,在二审法庭没有明确答复是否开庭审理之前,辩护律师宜及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或者新的证据,不宜被动地等候法庭的通知;第九章其他方面的风险防范提示六十五、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后,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主动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同理,辩护律师认为被羁押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也可以主动向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要求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也可以协助其直接向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律师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保证人,也不得为其提供财产担保;六十六、律师担任自诉案件原告人代理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的,应当指导、协助委托人收集证据,开展调查取证,申请鉴定;代理律师应当注意并告知委托人,经人民法院两次传唤或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将导致自动撤诉的后果;六十七、对于当事人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应按下列方式提交给办案机关:②1、一般情况下应避免由律师直接去核实当事人自行收集的证据;。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职业风险及防范措施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职业风险及防范措施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职业风险及防范措施职业风险,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一部分,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

为了能够更好地进行法律服务工作,我们需要认识和了解这些职业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职业风险的种类在法律服务工作中,我们面临着多种职业风险。

首先,法律责任风险是最为明显和直接的。

由于我们的工作涉及到各种法律事务和案件,我们必须对我们所提供的服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职业声誉风险也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

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我们的声誉对我们的职业生涯至关重要。

另外,由于我们与各类人群接触频繁,我们还面临着人身安全风险以及信息安全风险。

二、防范法律责任风险为了降低法律责任风险,我们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我们需要严格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规范,确保我们提供的法律服务合法、合规。

其次,我们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保持与法律法规和法律变化的同步。

此外,与客户之间的沟通应当及时、准确,并保留相应的书面文件作为证据。

三、维护职业声誉风险职业声誉对于法律服务工作者来说至关重要。

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来维护自己的职业声誉。

首先,我们要在日常工作中坚持诚实守信、保持高尚的职业品格。

其次,我们应该避免参与违法、不道德的活动,以免给自己带来负面影响。

此外,我们还需要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来处理各种问题,树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四、预防人身安全风险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我们接触各类人群并处理不同的案件,因此可能面临一些人身安全风险。

为了预防这些风险,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我们应该保持警惕,提高自身的观察力和判断力,及时发现潜在的危险。

其次,我们应该学习一些基本的自我防卫技巧,以应对突发的危险情况。

最后,我们还可以与相关机构或组织合作,寻求他们的帮助和保护。

五、保护信息安全风险在数字化的时代,信息安全风险也是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

我们需要保护客户的隐私和敏感信息,以免给他们带来损失。

为了保护信息安全,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我们应该建立并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客户的信息得到妥善保护。

刑事案件法律风险告知书(3篇)

刑事案件法律风险告知书(3篇)

第1篇尊敬的当事人:您好!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意识,降低法律风险,现将刑事案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告知如下,请您仔细阅读并妥善保管。

一、刑事案件的性质和特点1. 刑事案件是指涉及违反国家刑法的行为,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

2. 刑事案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侵害了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 刑事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

二、刑事案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1. 刑事责任风险(1)如果当事人涉嫌犯罪,将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包括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因证据不足、辩护不当等原因,导致当事人被加重刑罚。

2. 财产损失风险(1)涉嫌犯罪可能导致当事人被追缴违法所得、罚金、没收财产等。

(2)因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 人身自由风险(1)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能被采取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

(2)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的,将面临监禁或强制劳动。

4. 社会信誉风险(1)涉嫌犯罪可能导致当事人声誉受损,影响其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人际关系。

(2)犯罪记录将伴随当事人终身,可能对其今后的求职、创业、升学等产生不利影响。

5. 家庭关系风险(1)涉嫌犯罪可能导致家庭矛盾加剧,影响家庭和谐。

(2)犯罪行为可能对子女产生负面影响,影响其成长和发展。

三、降低法律风险的建议1. 依法行事,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秩序。

2. 在涉及法律问题时,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3. 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如实陈述事实。

4. 重视证据收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 做好辩护工作,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6. 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检察官和律师。

四、注意事项1. 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有权了解案件进展情况,有权要求律师提供法律咨询。

2. 当事人有权聘请辩护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帮助。

律师办理刑案注意事项

律师办理刑案注意事项

律师办理刑案注意事项
律师办理刑案时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很多,以下列举了一些重要的注意事项:
1. 保护客户权益:律师在办理刑案时首要任务是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包括保障其
受法律公正对待和尊重个人隐私等。

2. 审查案件资料:律师需要仔细审查案件相关资料,包括调查材料、证据、法律文
件等,全面了解案情。

3. 深入了解客户情况:律师要详细了解客户的情况,包括涉案背景、相关人员、证
据情况等,为客户提供有效的辩护。

4. 保护客户隐私:在办理刑案时,律师需切实保护客户的隐私,避免涉及客户的个
人敏感信息被泄露。

5. 合理调查取证:律师需要进行合理、合法的调查取证工作,采集相关证据来支撑
辩护的立场。

6. 与检察机关沟通:律师需与检察机关合作,协商案件处理方式,争取客户的合法
权益。

7. 保障辩护权利:律师要坚决维护当事人的辩护权利,确保当事人在法庭上获得公
正的对待。

8.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律师需要熟悉最新的刑事诉讼法、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等法
律法规,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

9. 建立良好的律师团队:律师需要与熟悉刑事法律的专业团队合作,共同办理案件,确保能够全面而专业地为客户提供服务。

10. 与当事人保持沟通:律师需要与当事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告知案件进展情况,
并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

在办理刑案时,律师需要综合考虑客户的个人情况、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证据和相
关环境等因素,积极维护客户的利益,力求达成最有利的结果。

刑事案件的诉讼风险与防范措施

刑事案件的诉讼风险与防范措施
寻求法律援助
被害人在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或解决的,可依法向法律援助机 构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将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帮助被 害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PART 06
总结:提高刑事案件诉讼 风险防范能力
REPORTING
增强法律意识,遵循法定程序
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
深入学习刑事法律知识
全面掌握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为应 对各种诉讼风险提供理论支撑。
提升案件分析能力
通过对案件进行深入剖析,准确识别潜在风险点,制定针 对性防范措施。
加强实践锻炼
通过参与实际案例的处理,不断积累经验,提高应对突发 情况和复杂问题的能力。
注重团队协作,形成合力应对
强化内部沟通协作
律师介入时机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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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介入
律师在侦查阶段应当及时 介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 法律咨询和帮助,保障其 合法权益。
提供法律意见
律师可以向侦查机关提出 法律意见,对侦查行为的 合法性和证据的收集、保 全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申请取保候审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 ,律师可以协助犯罪嫌疑 人申请取保候审,减轻其 羁押负担。
诉讼风险定义
诉讼风险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导致案件 处理结果偏离预期目标的可能性 。
诉讼风险分类
根据风险来源和性质的不同,刑 事案件诉讼风险可分为程序性风 险、实质性风险和外部性风险。
刑事案件特点与风险来源
刑事案件特点
刑事案件涉及人身自由、财产权益等 重要法益,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敏感 性。
刑事案件的诉讼风险 与防范措施
REPORTING

律师事务所风险防范与控制

律师事务所风险防范与控制

律师事务所风险防范与控制张松柏一、律师事务所执业风险本文所称执业风险,是指律师在办理各类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业务及其他非诉讼业务过程中,由于律师的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致使委托人(或当事人)遭受损失而应当由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对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

律师乃是一个专业水平较高的职业群体,其为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也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而当事人却常常对法律知之甚少,甚而一无所知,律师的专业知识及业务技巧成为了当事人维护其权益的至关重要的武器。

因此,当事人对律师往往形成也必然具有极为强烈的依赖性。

当律师在办理有关的法律事务过程中,由于自身的故意或者往往在社会现实中更大量出现的过失而致使委托人(或称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必然面临委托人提出索赔的风险,尤其是在法治不断发展与完善、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与权利意识大为提高的时候,类似的问题将越来越多,越来越普遍。

这一方面反映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值得我们为之而感到高兴与欣慰;但一方面,执业风险问题也将成为一个制约甚至防碍律师业务的拓展以及律师事务所发展壮大的障碍。

因此,为了律师事业能够健康、稳定地发展,我们有必要研究如何防范执业风险,以求建立较为完善、科学的风险监控机制。

二、律师执业风险的转移与防范就目前的现实情况看,律师行业为了避免执业风险对本行业发展的损害,可以采取风险转移的方式来减轻甚至消除有关事故的影响,也可以在事前采取更为积极地行动进行风险防范。

一般地,风险转移是指将本应由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通过合法的方式转移给其他主体承担,在有关的风险事故发生后,直接由该其他主体向有关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

风险防范是指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在执业活动过程中,通过完善业务操作规程,进行规范地业务操作,以最大限度地防止执业风险事故的发生。

在律师执业过程中,为了减少乃至避免执业风险的损害,以上两种防范方法应当是并行不悖、相辅为用的。

在目前,各地尤其是北京、上海等地,由律师协会组织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或者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就是实行律师执业风险转移的很好途径与方式。

律师风险告知书

律师风险告知书

律师风险告知书引言概述:律师风险告知书是律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的一份法律文书,旨在向客户详细说明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和可能的后果。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分析律师风险告知书的内容,包括案件胜诉风险、法律费用风险、信息保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险。

一、案件胜诉风险:1.1 法律案件的胜诉并非总能保证:律师风险告知书会明确告知客户,即使有律师的匡助,案件的胜诉并非百分之百的保证。

法律案件的结果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证据的充分性、法官的判断、对方当事人的行为等。

1.2 可能面临的不利判决:律师风险告知书会指出可能面临的不利判决,包括败诉、判决金额不符合预期、无法执行判决等。

客户需要明确了解这些风险,并做好心理准备。

1.3 案件发展的不确定性:律师风险告知书会提醒客户,案件的发展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包括诉讼周期的延长、证据采集的难点等。

客户需要了解这些情况,并与律师保持密切沟通。

二、法律费用风险:2.1 法律费用的不确定性:律师风险告知书会明确告知客户,法律服务所需费用的具体数额可能存在不确定性。

案件的复杂性、涉及的法律程序以及律师的专业水平等都会影响费用的多少。

2.2 可能的额外费用:律师风险告知书会提醒客户,除了基本的法律服务费用外,还可能存在额外的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

客户需要明确了解这些费用,并在与律师签订合同前进行充分沟通。

2.3 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律师风险告知书会详细说明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客户需要了解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政策,以及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提前支付费用或者分期支付。

三、信息保密风险:3.1 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保密义务:律师风险告知书会明确告知客户,律师有义务保护客户的隐私和相关信息的保密。

客户需要了解律师事务所的信息保密政策,并与律师签订保密协议。

3.2 信息泄露的可能性:律师风险告知书会提醒客户,尽管律师有保密义务,但信息泄露的风险仍然存在。

客户需要了解可能导致信息泄露的情况,并与律师共同努力确保信息的安全。

律师如何避免执业风险

律师如何避免执业风险

律师如何避免执业风险 律师天天与社会上各种极端的矛盾和纷争打交道,律师理应个个都是风险控制高手,管理专家,但现实的状况似乎总不尽人意。

现在被司法机关“绳之以法”的律师越来越多,被各种各样的社会势力报复的律师也是越来越多,甚至有人为此丢了性命。

对一个正直的律师执业过程中,存在着四大风险:一是来自司法机关和政府机关的打击报复,二是来自江湖黑恶势力的纠缠威胁,三是当事人的迁怒或报复,四是因工作的失误或过失产生的风险,其中最大的风险是前面二个。

这四大风险共同的特征就是律师的行为触犯了某些个人的利益和权威,得罪了某些有能量的人,或者是拿了别人的钱,没有能为当事人消灾,结果让当事人恼羞成怒,以至于穷凶极恶,或者因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遭到对方当事人的报复。

一、《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引发的律师执业风险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有关《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社会各界都颇多非议,也是公检法机关肆意追究律师的尚方宝剑。

据统计自1996年以来,全国已经有300多名律师因刑事辩护被司法机关以各种原由“绳之以法”。

全国刑事辩护率逐步下降,全国法院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已经有70%以上的没有辩护人。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是专制、专政、特权和官僚文化的产儿,在我们这个有着古老传统国度里,不管是谁做了警察、法官、检察官(包括那些被“绳之以法”的律师),内心都期望能毫不客气地甚至咬牙切齿地把处处与自己对着干的律师送进大狱,这种原始而愚昧的心态,在官僚文化(律师怎么可以不被“我”管)的推波助澜下,就堂而皇之的成为了人大的立法。

《刑法》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是中国人原始而落后的心态和心理孕生出来的怪胎。

律师职业上的自由让所有的人都感到眼红,尤其是让有权的人心烦,所以一定要管上一管;之所以会出现如此怪胎,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现在刑事案件,相当一部分案件的证据是警察和检察官通过刑讯逼供或变相的刑讯逼供得来的,因为是非法得来的证据,所以在维护证据的“严肃性”的时候就会显得有些穷凶极恶,正如抢劫者保护抢来的东西一定是用暴力一样。

案件办理中法律风险(3篇)

案件办理中法律风险(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当事人,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的存在不仅可能导致案件处理结果的不确定性,还可能对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因此,了解和防范案件办理中的法律风险对于确保案件公正、高效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案件办理的不同阶段,分析法律风险的表现形式、成因及防范措施。

二、案件办理中的法律风险分析1. 起诉阶段(1)风险表现起诉阶段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1 主体资格不符:当事人不具备起诉资格,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

1.2 诉讼请求不明确: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具体、不明确,导致案件难以处理。

1.3 起诉状不规范:起诉状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完整,影响案件受理。

1.4 起诉时限超期: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限内提起诉讼,导致丧失胜诉权。

(2)成因1.2.1 法律意识淡薄:当事人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足,导致起诉时出现上述问题。

1.2.2 专业素养欠缺: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在起诉阶段未能提供准确的法律服务。

1.2.3 法院工作疏忽:法院在审查起诉材料时,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3)防范措施3.1 加强法律宣传:通过多种渠道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

3.2 建立健全律师制度: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的专业素养。

3.3 严格审查起诉材料:法院在审查起诉材料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案件依法受理。

2. 审理阶段(1)风险表现审理阶段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 证据不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2.2 事实认定错误: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出现偏差。

2.3 法律适用错误: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出现错误。

2.4 审判程序违法:法院在审判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

(2)成因2.2.1 证据收集不力: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

2.2.2 法官业务能力不足:法官对法律理解不够深入,导致事实认定错误。

2.2.3 法律适用不当:法官对法律条文理解不准确,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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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风险防范的提示(2011年10月31日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律师办理刑事案件执业风险的界定和基本问题一、律师执业风险,是指律师执业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发生的对律师不利并且产生自由、健康、名誉、经济等损失的不安全(危险)因素。

律师执业风险的特点主要有:(一)律师执业风险的性质是一种不安全(危险)因素。

换言之,这种风险的性质是一种对律师不利并且会产生自由、健康、名誉、经济等损失的不安全因素。

(二)律师执业风险是律师执业过程中发生的(即与律师执业活动有关)的一种风险。

(三)律师执业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都可以预测和防范。

二、律师从事刑事辩护或代理活动具有“辩护难”、收费低、风险高等基本特点,亟需高度重视律师的执业风险问题。

三、律师刑事辩护的执业风险主要来源于这几个方面:(一)律师自身违法、违纪或者执业不规范招致的风险;(二)当事人及其家属制造的风险;(三)有着直接利益冲突、对抗明显的对方当事人及其家属制造的风险;(四)来自于刑事诉讼的专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的风险。

四、律师的执业风险可以分为安全风险和责任风险两种类型。

安全风险指的是律师因执业而导致的人身安全上的风险。

实际上是指律师在刑事辩护以及参与各种诉讼或非诉讼活动过程中,因律师职业的特殊地位、特殊职责所可能产生的人身自由和人身伤害风险(例如律师遭受对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人身伤害,刑法第306条所规定的“律师伪证罪”即辩护人、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所形成的风险)。

责任风险,是指律师执业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风险,包括刑事责任风险、民事赔偿责任风险、行政责任风险、行业处分风险。

五、律师在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必须树立风险防范意识,特别是自我保护意识,注意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

六、律师防范执业风险的根本措施主要在于:(一)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尤其是自我保护意识,重视律师的执业风险及其防范;(二)强化依法执业意识,严格遵守执业规范;(三)强化办案的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预防或减少办案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差错;(四)克服麻痹大意或侥幸心理,高度注意容易产生执业风险领域、环节(如调查取证、会见被告人等)的防控;(五)强化律师的职责意识,恪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且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习惯。

第二章律师办理刑事业务的综合风险提示(执业中应遵守的有关规定)七、律师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活动(其中包括刑事辩护或代理)。

八、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过的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九、律师不得以非法手段向公安、检察、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了解案情,也不得误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

律师在各项业务活动中,都要严格依法办事,忠实于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正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来处理问题或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

十、律师不得明示或暗示公安、检察、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为其介绍仲裁、代理、辩护等业务。

十一、律师不得向公安、检察、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办案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也不得指使、诱导当事人及其家属或者帮助当事人及其家属向上述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

十二、律师不得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提供虚假资料;也不得协助当事人向上述机关、部门提供明知为虚假的资料。

十三、律师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与委托人有关的需要保密的重要信息。

十四、律师在接受委托后,不得无故不按时出庭或拒绝出庭。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委托人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而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原辩护人或代理人应当及时办理解除委托的手续,并及时告知承办案件的相应司法机关。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因按照《律师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即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而拒绝辩护或代理的,应当及时与委托人解除辩护或代理关系,办理相应的手续,并及时告知承办案件的相应司法机关。

辩护或代理律师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或拒绝出庭,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不得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活动,这在刑事代理中尤其值得注意。

未经委托人书面认可,不得变更诉讼请求的范围,不得从事与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

律师行使代理权,应尽可能征询委托人的意见,即使已取得特别授权的,在涉及委托人重大利益和事项时,应尽可能征询委托人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备案。

十六、辩护或代理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提出重大的法律建议时应当慎重、严谨、规范,要严格把好事实关,要立足于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律师出具错误或者虚假的法律意见书,或者出具遗漏重大事项的法律建议,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七、律师在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过程中,遇有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规定需要报告、请示或者通报、备案的情形,要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报告、请示或者通报、备案。

对于案情疑难、复杂或重大、“十分敏感”而承办的律师又不能完全把握的,应当将案件纳入本所集体讨论、集体把关的轨道,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力量,从而有效减少或避免律师所可能出现的错误,也可尽量避免潜在的责任风险。

第三章接受委托的风险防范提示十八、律师在接受当事人或其家属的委托时,应当向委托人阐明律师正常办案的流程和辩护或代理职责,预先提示诉讼风险,不得作出与法律规定或者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违背的解释、提示。

十九、律师不得为建立委托关系而夸大其词、大包大揽对委托人进行误导,不得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接受委托后,也不得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

严格禁止律师为了承揽案件或者提高收费而向委托人作出“包胜诉、包放人、包无罪”的承诺;也严格禁止律师向委托人提出“捞人”的承诺或者答应委托人所提出的“捞人”的要求。

二十、律师在辩护或代理案件之前及办理业务过程中,不得向委托人夸耀或者宣称自己与司法机关有关人员具有亲朋、同学、师生等关系;不得利用这种关系影响案件的办理。

二十一、律师接受委托时,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水平和本所的整体业务能力能否胜任委托的工作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否则,不仅会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还会影响自身的执业形象。

二十二、律师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时,委托事项应当明确具体,特别注意明确授权内容、委托期限及诉讼阶段,避免出现歧义。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是授予辩护权、代理权的凭证,其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辩护权、代理权的有无和大小。

二十三、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根据律师收费管理的法规、规章和《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承办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异地办案差旅费用,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

严禁律师个人私自收费,严禁律师以个人名义出具收条。

二十四、律师在与委托人洽谈收费时应当合理、客观,既不得恶性竞争、压价收费,也不得漫天要价。

办理刑事案件一律不得签订风险服务合同,禁止律师进行“风险代理”或“风险收费”。

办理刑事案件,禁止律师采用拆分案件或者其他方法直接或者变相违反《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抬高律师收费标准。

第四章阅卷过程(前后)的风险防范提示二十五、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向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摘抄、复制的卷宗材料,应当保密,并妥善保管。

律师摘抄、复制有关材料时,必须忠于事实真相,不得伪造、变造,也不得断章取义。

二十六、对于律师从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摘抄、复制的案件材料,开庭前应予以保密。

开庭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要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应予以拒绝①。

开庭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要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律师及所在事务所应制作记录单,以备查考。

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仍应严格保密,不得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查阅、摘抄、复制。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以外的人员要求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的,应一律拒绝。

第五章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风险防范提示二十七、根据新《律师法》第33条和《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除了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以外)无需侦查机关的批准或者安排(或者派员在场、陪同),而是可以凭“三证”(即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直接前往羁押场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但在实践中,由于《刑事诉讼法》与《律师法》的不衔接、不协调和其他原因,部分侦查部门或羁押场所仍然要求侦查部门安排、派员在场方予以律师会见。

在这种情况下,建议受委托的律师注意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灵活掌握,但不宜直接与侦查机关或羁押单位冲突、对抗,更不宜做出一些不利于律师自身安全的过激言行。

二十八、在司法实践中,个别地方的看守所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必须有两位律师,因此,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需要两位律师,建议受委托的律师应该事先了解、掌握,必要时(尤其是到外地办案情况不明的情况下)最好有两位律师前往会见。

同时,个别地方的看守所要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需要提交委托手续(委托书的原件或复印件)给其备案。

对此,尽管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无此要求,但为了履行律师职责顺利进行会见,建议受委托的律师到外地办案时事先了解、掌握情况,注意备好委托手续。

二十九、受委托律师不得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亲友或者其他人员(非律师)随同会见,会见时也不得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亲友或者其他人员在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亲友或者其他人员向受委托律师提出一起前往会见的要求时,律师应当明确予以拒绝,并讲清理由。

三十、律师会见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不得违反羁押场所的管理规定和执业规范,为他们转递信件,捎带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使用。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先应征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如果羁押场所有明确禁止规定的,应事先取得羁押场所的允许。

三十一、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时,主要应该询问、了解罪名和案情,而且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罪名的有关法律规定、诉讼程序和享有的诉讼权利、诉讼义务。

了解案情和提供法律咨询时,宜正面了解,正面解答,不能做出一些不当的暗示或承诺。

律师在会见时,不得以诱导、暗示的方法唆使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翻供或者故意向办案人员作出虚假的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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