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抢注】电子产品商标案
【商标抢注】电子产品商标案3
谁抢注了谁的“雪豹”?核心提示:分处天津、江苏的两家以“雪豹”为字号的企业日前因“雪豹”商标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打起了官司。
诉讼过程中,两家“雪豹”均力证自己对“雪豹”商标使用在先,并指责对方注册、使用“雪豹”商标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傍名牌”。
纠纷由来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雪豹公司)于2002年12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雪豹XUEBAO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电动车等商品上。
商标局对该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天津市雪豹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雪豹公司)对该商标注册提出异议。
据天津雪豹公司异议称,其已在先在电动车商品上使用了“雪豹”商标,经其使用及宣传,该商标已在市场上具有了一定知名度,江苏雪豹公司注册“雪豹XUEBAO及图”商标的行为属于恶意抢注。
此外,天津雪豹公司还表示,一旦江苏雪豹公司申请的该件商标被核准注册,其将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求商标局不予该商标核准注册。
但上述异议理由未得到商标局裁定支持。
天津雪豹公司随后以相同理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申请复审。
今年1月4日,商评委作出裁定,天津雪豹公司异议复审理由不能成立,江苏雪豹公司申请的“雪豹XUEBAO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据悉,异议复审阶段,江苏雪豹公司曾向商评委答辩称,其早于1993年4月即在第12类与电动车商品属于类似群组的其他数种商品上申请了“雪豹”商标的注册,而且其前身于1989年成立时即使用“雪豹”作为企业名称。
商评委据此认为江苏雪豹公司申请注册“雪豹XUEBAO及图”商标的行为“难谓存在恶意抢注”。
此后,天津雪豹公司将商评委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江苏雪豹公司为该案第三人。
谁有“恶意”?诉讼阶段,天津雪豹公司坚持主张江苏雪豹公司申请“雪豹”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
据该公司称,其于1999年成立时,即专业从事电动车研发及生产,而且最早从2000年2月开始,就在电动车或与之类似商品上使用和宣传“雪豹”商标。
商标法恶意抢注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然而,商标恶意抢注现象也日益严重,严重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商标法恶意抢注法律案件为例,分析案件经过、法院判决以及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件经过1. 案件起因某知名品牌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在我国注册了多个与公司名称、产品名称、服务名称等相关的商标。
然而,在商标注册过程中,被告某企业(以下简称“被告”)恶意抢注了原告的部分商标,并试图通过商标转让等方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2. 案件经过原告发现被告恶意抢注商标后,向我国商标局投诉。
商标局经调查,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法规定的恶意抢注。
随后,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恶意抢注原告商标,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构成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涉案商标无偿转让给原告,以消除侵权影响。
同时,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三、法律问题分析1. 恶意抢注的定义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恶意抢注是指注册商标时,明知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已经注册或者申请注册的商标,仍然注册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
2. 恶意抢注的认定标准根据《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恶意抢注需要考虑以下因素:(1)被告在注册商标时是否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原告已经注册或者申请注册的商标;(2)被告注册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者近似;(3)被告注册商标的目的是否为获取不正当利益。
3. 恶意抢注的法律后果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恶意抢注的,商标局应当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同时,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四、案件启示1. 商标权人应加强商标维权意识商标权人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注册、申请商标,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发现他人恶意抢注商标时,应积极维权,依法向商标局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2. 商标注册申请人应诚信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应遵守商标法规定,不得恶意抢注他人商标。
抢注商标案例
抢注商标案例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是企业形象的象征,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商标注册制度的漏洞,通过抢注他人商标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抢注商标的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现象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某知名饮料品牌“果汁王国”在中国市场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其商标“果汁王国”也得到了相应的注册保护。
然而,近期该品牌发现,竟然有一家名为“果汁乐园”的公司,擅自将“果汁王国”的商标进行了抢注,并在一些地区开始生产、销售与“果汁王国”品牌极为相似的产品,并且打着“果汁王国”的旗号进行宣传和销售。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果汁王国”的商誉和市场利益,也给消费者带来了误导和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抢注商标的危害,首先,抢注商标会损害原商标持有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其次,抢注商标会给消费者带来误导,降低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最后,抢注商标会对整个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不良影响,使得企业不愿在品牌建设上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源,从而影响整个市场的健康发展。
针对抢注商标的案例,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加强商标保护和防范抢注行为。
首先,企业应加强对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意识,及时申请商标注册,并定期对商标进行续展和维护,以确保商标的有效保护;其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商标注册制度的监管,加大对抢注商标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减少抢注商标的行为;最后,消费者也应提高对商标的识别和保护意识,避免购买假冒伪劣产品,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案例和对应的防范措施,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到抢注商标的危害和对策,加强商标保护意识,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可以有效遏制抢注商标行为,营造一个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
【商标抢注】网络商标案1
网络商标案计算机软件用户界面是否构成“作品”核心提示:该案是一起较为罕见的就计算机软件用户界面提起的侵权诉讼。
对于软件的用户界面,能否将其视为作品而给予单独的法律保护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作者认为,本案中用户界面因缺乏独创性,故不能视为作品受到法律保护。
[案情]原告: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天臣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原告系《久其软件》的著作权人,《久其软件》是根据财政部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要求而设计的一套报表管理软件,主要实现企业财务数据的录入、装入、汇总、审核、打印、传出等功能。
2003年9月,被告根据上海市国资委对企业资产年报数据处理、上报的要求开发完成《天臣软件》并对外销售。
该软件与原告《久其软件》具有相同功能。
原告遂以被告抄袭软件用户界面、侵犯用户界面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人民币15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
经过庭审比对,原、被告软件的用户界面均系图形用户界面,即用户通过控制图形化的功能(而不是输入命令)与程序进行通信。
原、被告软件的用户界面在以下几个方面相同或相似:1、部分菜单相似。
如原、被告软件“汇总菜单”的命令名称基本相同,命令之间的排序相似;2、部分按钮名称基本相同。
如原告《久其软件》“单位选择”界面中的“按列表查看”、“全选”等按钮,在被告《天臣软件》相应界面中,具有相同功能的按钮使用了与原告基本相同的名称;3、部分用户界面中的信息栏目名称基本相同。
如原、被告软件中“[FMDM]封面代码”界面、“资产负债表-数据审核”界面中的“封面表”栏目名称、“资产负债表”栏目名称基本相同;4、按钮功能的文字说明基本相同。
如原告《久其软件》对“数据来源标志”的功能说明与被告《天臣软件》的说明基本相同;5、部分表示特定报表的图标相同。
如原、被告软件用户界面中对“单户表”、“境外并企业表”等报表均使用了相同的图标;6、部分用户界面布局相似。
在原、被告软件相对应的部分界面中,组成软件用户界面的各要素(包括菜单、按钮、按钮功能文字说明、图标、信息栏目等)的排列组合相似。
【商标抢注】电子产品商标案2
东莞市爱迪工业公司诉上海爱迪电器公司核心提示:1989年12月30日,东莞市家用电器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爱迪”商标(注册号:第508499号),核定使用商品第9类(擦鞋机、电熨斗、电水壶)。
该“爱迪”商标由字母“A”的图形及字母“AIDI”、文字“爱迪”组合构成。
1990年1月20日,东莞市家用电器厂再次注册此商标(注册号:第509903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电扇、台扇、排气风扇、空气防臭装置、工业吸尘装置、沐浴器、吊扇、烤炉、电热水器、电饭煲、空气清新器、空气干燥机、空气喷湿机)。
1991年7月30日,东莞市家用电器厂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由字母“A”的图形及字母“AIDI”组合构成的商标(注册号:第560313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台灯、照明灯、电气炊具)。
上述三个商标的注册人在1993年3月5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均变更为原告东莞市爱迪工业公司。
被告宁波爱迪实业总公司于1993年10月16日经宁海县乡镇企业局批复同意成立,总公司下属宁波爱迪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宁海县电热电器厂、上海爱迪电器公司,宁波爱迪电器经营公司四家企业。
对外一块牌子代表四家企业,对内一套班子,实行统一核算。
宁波爱迪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于1993年9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由字母“D”的图形,内包字母“A”及“A”下有字母“AD”组合构成的商标(注册号:第659562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电热锅、电热饼〈取暖用〉、电炒锅、电水壶)。
1995年2月28日,宁波爱迪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再次被核准注册此商标(注册号:第732383号),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电加热器、电热水瓶、电热煲、电烧锅、燃气灶具、卡式炉、取暖器、空气净化器)。
1993年12月1日,宁波爱迪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爱迪电器公司签订《“爱迪牌”商标使用协议书》,该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报双方所在地工商局和国家商标管理局备案。
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表》中“许可人”为:宁波爱迪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被许可人”为:上海爱迪电器公司:“许可使用的商标”为:字母“D”的图形,内包字母“A”及“A”下有字母“AD”组合构成的商标:“许可使用的商品”为:电热锅、电热饼、电炒锅、电水壶。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案例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案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在商业活动中,故意销售携带伪造或冒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以下是列举的10个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为题的案例。
案例一:2019年,某电商平台上一家店铺销售了大量以知名品牌商标冒名的手袋,经调查发现店主故意伪造商标,并以低价出售,涉案金额达500万元。
案例二:2018年,某市场上一家小店销售了大量假冒的名牌运动鞋,经公安机关查证,店主为了牟取利益,故意将商标加工仿造,销售金额达100万元。
案例三:2020年,某网站上一家店铺大量销售了冒牌的高档化妆品,经公安机关侦查,店主为了获得高额利润,采用伪造商标的方式销售,涉案金额达200万元。
案例四:2017年,某商场内一家店铺销售了大量冒牌的电子产品,经调查发现店主购买了伪造商标的电子产品,故意销售给消费者,涉案金额达300万元。
案例五:2016年,某网络平台上一家店铺销售了大量假冒的奢侈品手表,经公安机关调查,店主故意冒用名牌商标,销售金额达150万元。
案例六:2015年,某百货公司内一家柜台销售了大量冒牌的香水,经调查发现店员私下购买了冒牌香水,并以正品出售给消费者,涉案金额达50万元。
案例七:2014年,某商场内一家店铺销售了大量伪造的名牌服装,经公安机关调查,店主故意冒用商标,并以低价销售给消费者,涉案金额达400万元。
案例八:2013年,某网上店铺销售了大量假冒的名牌眼镜,经调查发现店主故意冒用知名品牌商标,销售金额达80万元。
案例九:2012年,某市场上一家小店销售了大量冒牌的名牌箱包,经公安机关侦查,店主为了牟取暴利,采用伪造商标的方式销售,涉案金额达250万元。
案例十:2011年,某百货公司内一家柜台销售了大量假冒的名牌化妆品,经调查发现店员故意伪造商标,并以正品出售给消费者,涉案金额达120万元。
以上是10个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为题的案例,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严重性和犯罪嫌疑人为了牟取利益而采用的手段。
假冒注册商标罪著名案例
假冒注册商标罪著名案例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进行商品销售等经营活动的行为。
以下是一些著名的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例:1. 2012年,广东某公司制造假冒的知名服装品牌注册商标,并将其标识添加到自己生产的衣服上进行销售。
该公司被发现后被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处以罚款并要求停止销售。
2. 2014年,北京一家餐馆使用了一家知名连锁餐厅的商标进行经营。
该连锁餐厅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该餐馆被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处以罚款并要求停止使用该商标。
3. 2016年,上海某公司制造了一批假冒的奢侈品注册商标,并通过网络销售。
该公司被警方查获后,被定罪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涉案商品被销毁,公司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4. 2018年,江苏某工厂使用了一家知名汽车品牌的商标进行生产和销售。
该汽车品牌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工厂被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处以罚款并要求停止使用该商标。
5. 2020年,山东某公司制造了一批假冒的药品注册商标,并通过非法渠道销售。
该公司被卫生监督部门查获后,被定罪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涉案药品被销毁,公司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6. 2013年,湖南某企业使用了一家知名酒品牌的商标进行生产和销售。
该酒品牌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该企业被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处以罚款并要求停止使用该商标。
7. 2015年,广州某电子产品制造商制造了一批假冒的知名手机品牌注册商标,并通过线下渠道销售。
该制造商被警方查获后,被定罪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涉案商品被销毁,公司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8. 2017年,福建某工厂使用了一家知名家具品牌的商标进行生产和销售。
该家具品牌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该工厂被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处以罚款并要求停止使用该商标。
9. 2019年,重庆某公司制造了一批假冒的化妆品注册商标,并通过网络销售。
该公司被警方查获后,被定罪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涉案商品被销毁,公司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抢注商标的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注册量逐年攀升。
然而,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抢注商标现象也日益突出。
抢注商标不仅损害了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秩序。
本文将以一个典型的抢注商标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抢注商标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专注于食品研发与生产的企业,其生产的“美味佳”牌方便面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8年,甲公司准备推出一款新品方便面,并在国内某知名商标注册机构申请注册“美味佳”商标。
然而,在申请过程中,甲公司发现有人已经抢先注册了“美味佳”商标,该商标属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抢注“美味佳”商标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乙公司撤销其注册的“美味佳”商标,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三、案件分析1. 抢注商标的法律依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性,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同时,《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
”在本案中,甲公司作为“美味佳”商标的商标权人,享有对该商标的专用权。
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抢先注册与甲公司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2. 抢注商标的认定标准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抢注商标的认定标准如下:(1)抢注商标与在先权利人商标相同或近似;(2)抢注商标与在先权利人商标的注册时间相近;(3)抢注商标与在先权利人商标的使用时间相近;(4)抢注商标与在先权利人商标的知名度相近。
在本案中,乙公司抢注的“美味佳”商标与甲公司商标在文字、呼叫、外观等方面均相同,符合抢注商标的认定标准。
3. 案件判决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抢注的“美味佳”商标与甲公司商标相同,侵犯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法院判决乙公司撤销其注册的“美味佳”商标,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
商标抢注案例
商标抢注案例商标抢注是指某个企业或个人恶意注册他人商标,导致原商标持有者无法正常使用自己的商标,甚至可能造成商标权纠纷。
商标抢注案例屡见不鲜,给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带来了严重损失。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一些商标抢注的实际案例。
案例一:某知名品牌公司在中国市场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其商标在中国注册并得到了保护。
然而,一家不法商贩却利用一些漏洞,抢注了该品牌的商标,并开始在市场上销售假冒产品,给品牌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二:一家初创企业在准备推出自己的品牌时,发现其选择的商标已经被他人抢注,而这个商标与其产品定位和品牌形象高度契合。
企业不得不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去解决商标权纠纷,导致产品推出时间推迟,市场竞争力受到影响。
案例三:一位个体经营者在开设网店销售自己设计的产品,然而,不法分子抢注了其商标,导致其在电商平台上无法正常经营,甚至被迫停止了线上销售。
这给个体经营者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也削弱了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以上案例表明,商标抢注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严重的损失和困扰。
为了避免商标抢注带来的风险,我们有必要采取一些措施来加强商标保护。
首先,企业和个人在选择商标时应该进行充分的调研和注册前评估,确保所选择的商标不存在抢注风险。
其次,加强商标权益的保护意识,及时监测市场动态,发现有关商标抢注的情况,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最后,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对商标抢注行为的监管,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商标抢注是一个严重的问题,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我们需要共同努力,加强对商标的保护,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希望通过大家的努力,商标抢注的情况能够得到有效遏制,为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指导案例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指导案例案例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机壳在某市一家手机壳批发店,店主李某从一家不明渠道购买了一批标有知名手机品牌商标的手机壳,并以低价销售。
经过警方调查,这批手机壳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金额达到了数十万元。
李某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二:网络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某网络平台上,一家店铺销售了大量标有知名品牌商标的服装,价格明显低于正品。
经品牌方举报,警方介入调查,发现该店铺销售的服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店主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被要求赔偿品牌方巨额经济损失。
案例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奢侈品某市一家商场内的一家店铺,销售了大量以知名奢侈品牌商标为标识的商品,价格远低于正品。
警方接到举报后进行调查,发现这些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店铺负责人因此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判赔偿品牌方巨额经济损失。
案例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化妆品某市一家小店铺销售了一批标有知名化妆品品牌商标的化妆品,价格较低。
警方调查发现,这些化妆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其中部分还存在安全隐患。
店主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判处刑罚,并被要求赔偿消费者因使用该化妆品而造成的损失。
案例五: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食品某县的一家小超市销售了一批标有知名食品品牌商标的食品,价格较低。
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进行调查,发现这批食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其中部分存在卫生问题。
超市老板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处以行政处罚,并被要求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案例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药品某市一家小药店销售了一批标有知名药品品牌商标的药品,价格较低。
药监部门接到举报后展开调查,发现这些药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其中部分为假冒药品。
药店负责人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依法判处刑罚,并被要求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案例七: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汽车零配件某市一家汽车零配件店销售了一批标有知名汽车品牌商标的零配件,价格较低。
商标抢注案例
商标抢注案例商标抢注是指某些不法分子利用先机,趁他人未注册商标之机,提前注册他人商标,然后再以高价出售给原商标持有者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给市场秩序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商标抢注案例。
某日,某公司在准备注册自己的商标时,却发现其商标已被他人提前注册。
经过调查,该公司发现,一家不法分子利用了自己未注册商标的空档期,提前注册了该商标,并且还注册了多个相关的类似商标。
而后,该不法分子以高价出售给了该公司,导致该公司不得不花费大量资金来购买自己的商标。
这个案例中,不法分子利用了商标注册的空档期,提前注册了他人的商标,然后再以高价出售给商标原持有者,严重侵犯了商标原持有者的合法权益。
而且,他还注册了多个相关的类似商标,扩大了侵权面。
这种行为不仅给商标原持有者带来了经济损失,也给市场秩序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为了避免商标抢注这种情况的发生,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加强对商标注册制度的监管力度,提高商标注册的审核标准,避免不法分子利用空档期进行商标抢注。
其次,加强对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开透明度,及时公布商标注册信息,让商标原持有者及时了解自己的商标是否被他人抢注。
最后,加强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不法分子的商标侵权行为,维护商标原持有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避免商标抢注这种情况的发生,保护商标原持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在现实生活中,商标抢注案例屡见不鲜,给商标原持有者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商标注册制度的监管,提高审核标准,加强对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开透明度,加强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而有效避免商标抢注这种情况的发生,维护商标原持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商标抢注】电子产品商标案4
节能灯商标欧洲遭蓄意抢注核心提示:欧盟扩大后,原本期待能进一步打破欧盟节能灯巨头发起的反倾销封锁的中国节能灯厂商却得知,4年前欧盟起诉中国节能灯反倾销案还需两年后进行日落复审,同时意外发现自己早已陷入欧司朗等巨头的精心布局中。
两年前挑头应诉复审成功的东林电子公司在今年5月从波兰向德国进行产品推广过程中,惊奇地发现,其1997年就已在国内注册的萤火虫品牌在这里“飞”不起来了,原来西门子旗下的欧司朗公司在当年提出反倾销一案终裁同时,把中国较有竞争力的firefly(萤火虫)品牌已经在德国注册。
据悉,2001年5月23日,欧司朗向德国商标局申请,并于6月25日得到批准。
根据《马德里条约》的有关规定,其商标使用权同样适用于欧洲其他18个国家。
这意味着东林电子的节能灯不能进入这些市场,否则将被控侵犯商标权。
东林公司董事长贾强在新闻发布会上说,“鉴于东林电子与西门子欧司朗之间激烈的反倾销诉讼和目前在德国市场上未见西门子欧司朗公司的firefly(萤火虫)品牌节能灯产品销售,西门子欧司朗公司此番申请注册firefly(萤火虫)商标绝非偶然巧合,其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将东林电子的自创品牌抢先注册从而遏制firefly(萤火虫)产品进入德国市场。
”厦门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涂崇禹律师说,这是典型的以合法形式取得不合理权益的案例。
西门子欧司朗公司在明知“firefly”(萤火虫)为东林电子的商号及商标的情形下,在德国将该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品牌的行为,显然违背了德国商标法律规定及公认的商业道德与诚实信用原则。
“我们已经依据德国商标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德国专利商标局对西门子欧司朗注册firefly(萤火虫)商标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正式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请求。
”中国制造业企业和跨国公司“斗争”已久,跨国公司往往以倾销和知识产权提出诉讼或要求政府部门仲裁。
尽管发生过不少知识产权纠纷,但因跨国公司“抢注”商标引发的争端相当少见,在节能灯领域,这样的纠纷尚属首例。
恶意抢注法律责任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标注册数量逐年攀升,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恶意抢注商标现象也随之而来,严重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商标注册秩序,我国法律法规对恶意抢注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
本文将结合一起恶意抢注商标的案例,探讨恶意抢注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简介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原告”)在我国拥有多个注册商标,其中“X”商标为原告的核心商标。
某个人(以下简称“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恶意抢注了与原告“X”商标相似的商标“XX”,并开始销售与原告产品相似的假冒伪劣商品。
原告发现后,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符合以下恶意抢注的构成要件:1. 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注册了与原告商标相似的商标“XX”。
2. 被告明知原告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却故意抢注,具有明显的恶意。
3. 被告注册的商标“XX”与原告商标“X”在文字、读音、含义等方面具有高度相似性,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
4. 被告利用抢注的商标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据此,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侵权商标“XX”。
2.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3.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构成恶意抢注商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对恶意抢注商标法律责任的详细分析:1. 恶意抢注商标的构成要件恶意抢注商标的构成要件包括:(1)抢注人未取得商标注册人的授权。
(2)抢注人明知或者应知被抢注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
(3)抢注人注册的商标与被抢注商标在文字、读音、含义等方面具有高度相似性。
(4)抢注人利用抢注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2. 恶意抢注商标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恶意抢注商标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1)侵权责任:抢注人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侵权商标,并赔偿商标注册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抢注商标案例
抢注商标案例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资产,是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象征。
因此,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在商标注册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法行为,比如抢注商标。
下面,我们将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掐探抢注商标的危害和应对措施。
某家公司在国内市场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其产品在市场上拥有一定的销售额和口碑。
然而,不久前,该公司却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抢注了。
这意味着,该公司将失去在中国市场上使用该商标的权利,不仅会给该公司带来经济损失,还会影响其在市场上的品牌形象和声誉。
抢注商标的行为对企业造成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企业将失去在市场上使用已有商标的权利,导致企业形象受损,市场竞争力下降。
其次,企业需要重新申请注册商标,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而在这个过程中,企业的产品和服务将无法使用原有商标,可能会导致销售额下降,甚至失去市场份额。
最后,抢注商标的行为也会给企业带来法律纠纷和诉讼风险,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
面对抢注商标的危害,企业需要采取一系列的应对措施。
首先,企业应该加强对商标的保护意识,及时了解商标的注册情况,防止他人抢注。
其次,企业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通过商标异议申请、商标撤销申请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此外,企业还可以加强对商标的监控,及时发现侵权行为,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除了企业自身的努力外,政府和社会也应该加强对商标抢注行为的监管和打击。
政府可以加大对商标注册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核,防止抢注商标的行为。
同时,社会也应该加强对商标权益的保护意识,共同维护商标权益,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综上所述,抢注商标是一种侵权行为,对企业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
企业需要加强对商标的保护意识,及时采取应对措施,维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同时,政府和社会也应该加强对商标抢注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共同维护商标权益,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希望通过这个案例的分析,能够引起更多人对商标权益的重视,共同维护商标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商标被抢注案例
商标被抢注案例商标被抢注案例是指商标权人申请商标注册后,其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的情况。
下面是一个商标被抢注的真实案例。
某公司A研发了一种新型智能手机,并为该产品申请了“SmartPhoneX”商标进行注册。
公司A经过一系列的市场推广,SmartPhoneX品牌逐渐为消费者所熟知,并取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和商誉。
然而,就在公司A准备对SmartPhoneX商标进行注册时,却发现该商标已经被一家名为B公司的企业注册。
公司B是一家与公司A相同行业的竞争对手,由于智能手机市场增长迅猛,B公司也意识到SmartPhoneX商标的价值,并采取了抢注的行动。
公司A迅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通过法律手段与B公司进行了争议和纠纷。
法院审理该案件后得出了以下判决:首先,法院确认了公司A是拥有优先权的商标权人,因为公司A在市场上的先使用行为和商标申请日期早于公司B。
其次,法院确认了公司B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的,并得出了恶意冒用和侵权的结论。
最后,法院判决公司A是SmartPhoneX商标的合法所有者,并要求公司B立即停止使用该商标。
此外,公司B还需赔偿公司A因此事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此案例是一个典型的商标被抢注案例,也展示了商标维权的重要性。
商标作为企业的核心资产之一,其注册和使用对于企业的品牌建设和市场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A 在智能手机市场赢得了先机,但由于没有及时注册相关商标,导致其商标被竞争对手恶意抢注。
这使得公司A不仅损失了原本应有的商标权益,而且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在市场推广之初就应注意商标保护工作,并及时进行商标注册,有效防止商标被他人抢注的风险。
此外,在发现商标被他人侵权时,企业还应积极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有通过正当手段进行商标保护,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商标法恶意抢注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商标注册量的逐年攀升,商标法恶意抢注现象日益严重。
恶意抢注商标不仅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商标法恶意抢注法律案件为例,分析恶意抢注商标的法律责任及防范措施。
二、案件概述2018年,我国某知名企业A公司欲将一款新研发的产品命名为“智能小助手”,并申请注册了相关商标。
然而,在A公司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发现一家名为B的公司已经将“智能小助手”作为商标进行了注册。
A公司认为B公司的商标注册行为属于恶意抢注,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件审理过程1.一审法院审理一审法院审理认为,B公司注册的“智能小助手”商标与A公司即将注册的商标名称高度相似,且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同时,B公司在得知A公司即将申请注册“智能小助手”商标的情况下,仍抢先注册,具有明显的恶意。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撤销其注册的“智能小助手”商标。
2.二审法院审理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B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四、案例分析1.恶意抢注商标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注册的商标享有合法权利。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案中,B公司未经A公司许可,抢先注册与A公司即将注册的商标高度相似的商标,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属于恶意抢注。
2.恶意抢注商标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恶意抢注商标的,商标局可以撤销其注册的商标。
本案中,法院依法撤销了B公司注册的“智能小助手”商标,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恶意抢注行为的严厉打击。
3.防范恶意抢注商标的措施(1)加强商标注册前的查询,确保申请注册的商标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提高企业商标保护意识,及时申请商标注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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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产品商标案
惠普在华抢注15个TouchPad商标至今无一通过
惠普自2月11日以来,先后在华抢注了15个“TouchPad”商标,涵盖了中国45个商标分类中的10个,目前这些商标无一通过。
2011年2月份,惠普正式发布了TouchPad平板电脑产品,并表示要在年底将这款产品带到中国。
搜狐IT从中国商标网了解到,目前惠普在华抢注了大量TouchPad商标,除了电脑类产品,还包括背包、购物袋等等。
来自中国商标网的信息显示,惠普TouchPad的商标抢注分类,集中在第9类、37类、42类、15类、16类、18类、28类、41类、38类和42类,在这些国际分类中,只有第9类是和计算机、笔记本电脑及便携式电脑相关。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惠普的商标分为“HPTouchPad”和“TouchPadHP”两大类,而另一家中国公司汉王科技,则早在2009年10月就申请了TouchPad商标,其国际分类号为第9类。
咸亨“太雕”遭网上域名抢注法院认定该行为侵权
核心提示:绍兴市区一信息技术公司销售员史某,在互联网连续抢注绍兴市咸亨酒店有限公司打造的“太雕”作为域名。
昨天,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太雕”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网上注册“太雕”域名已构成侵权。
“太雕”遭遇网上抢注
上世纪80年代,咸亨酒店研制出口味独特的黄酒新品种“太雕”系列品牌黄酒。
为打造“太雕”商标品牌,2003年,咸亨酒店以高价从绍兴东升酒业有限公司受让了“太雕”文字注册商标。
随后,酒店不惜重金,先后在日本、新加坡、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对“太雕”系列商标进行保护性注册,并取得了“太雕”系列文字及文字图形组合的注册商标。
去年,咸亨酒店发现,网站上出现了www.太雕.com、www.太雕.net和 等域名,而抢注人是市区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员史某。
咸亨酒店认为,史某抢注的这3个域名与注册商标“太雕”及其汉字拼音完全相同,使得酒店不能进行域名注册,已严重侵犯“太雕”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将史某告上法院。
“太雕”是否驰名商标成焦点
自去年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先后两次开庭审理。
“太雕”是否是驰名商标?注册“太雕”域名是否构成侵权?这两个问题成为庭审焦点。
史某认为,其注册的域名经过法定程序审查批准,而“太雕”商标尚未成为驰名商标,所以域名并没有构成对“太雕”商标的侵权。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法院考虑了“太雕”驰名商标的认定:咸亨酒店的经营状况良好,经过多方位宣传,“太雕”也有较高的知晓度,无形资产价值较高,而咸亨酒店对“太雕”商标进行过多次维权,并受到工商部门保护。
最后,法院认定“太雕”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
“太雕”域名构成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