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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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研发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
二零零四年三月
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
研发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入院研发中心从事研发项目、中试项目的技术人员,包括研发中心研发项目经理及成员、中试项目经理及成员。
第二条收入构成
研发人员总收入=∑月固定收入+项目奖金+产业化奖+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月固定收入
月收入=津贴+岗位工资
其中,津贴包括技能津贴、工龄津贴和研发津贴,技能津贴、工龄津贴和岗位工资具体计算办法详见《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薪酬管理制度》。为研发人员设立的研发津贴具体支付标准见下表。
第四条项目奖金的计算方法
项目奖金是研发人员参加研发项目时,按照项目的计划期支付的奖金。
项目奖金分为:项目阶段奖金、项目结束奖金
项目成员项目阶段奖金=岗位工资×项目本阶段计划天数
22.5
×项目本阶段考
核系数×项目阶段个人考核系数×项目调节系数
项目经理项目阶段奖金=2×岗位工资×项目本阶段计划天数
22.5
×项目本阶
段考核系数×项目阶段个人考核系数×项目调节系数发放时间:项目阶段验收后的第一个发薪日
项目成员项目结束奖金=岗位工资×项目计划总天数
22.5
×项目阶段考核系数
×项目结束个人考核系数×项目调节系数
项目经理项目结束奖金=2×岗位工资×项目计划总天数
22.5
×项目阶段考核
系数×项目结束个人考核系数×项目调节系数
发放时间:项目结题后的第一个发薪日
项目调节系数由主管院长根据项目的科研经费投入、重要性、项目先进性、潜在效益、技术难度、技术复杂性、项目紧迫性及突破性等方面因素对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调节系数最低不得低于0.8,最高不得高于1.6。
项目阶段/结束个人考核系数:
项目成员:由项目经理负责考核并给予评价。
项目经理:由研发中心主任负责考核并给予评价。
第五条产业化奖的计算方法
1、对于研发项目组而言:
研发成果实现产业化的,院将根据改研发成果产生的销售收入提取奖金对项目组成员进行激励。该奖励的执行期限为3年(从开始产生销售收入开始计算),提取比例逐年降低由2.5%降低到0.5%。
产业化奖金总额=第一年销售收入×2.5%+第二年销售收入×1.5%+第三年销售收入×0.5%
产业化奖的分配由项目经理提出方案,其中项目经理所得奖励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奖金分配方案须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发放时间:为开始产生销售收入的每年一月和七月。
2、对于中试项目组而言:
在成果中试期间,及成果实现产业化后,院将根据改研发成果产生的销售收入提取奖金对项目组成员进行激励。该奖励的执行期限为3年,提取比例逐年降低由1.5%降低到0.5%。
产业化奖金总额=中试期间销售收入×3%+第一年销售收入×2.5%+第二年销售收入×1.5%+第三年销售收入×0.5%
产业化奖的分配由项目经理提出方案,其中项目经理所得奖励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奖金分配方案须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发放时间:为开始产生销售收入的每年一月和七月。
3、对于即参加了项目研发,又参加了项目中试的研发人员,其所得产业化奖金为以上两项奖金之和。
第六条一次性奖励
1、项目立项奖:
为鼓励技术人员积极研发新产品新技术,鼓励院其他职工积极提出新的产品建议,院特设立申报立项奖,对包括技术人员在内的所有申报立项的人员进行奖励。(非研发中心研发人员的相关奖励规定见研发管理制度)
所申报的项目即可以是列入年度研发计划,由院预算投资的项目,也可以是未列入年度预算、计划的项目。对于未列入院年度预算的项目,经审议确实符合院总体规划和计划目标的,可通过调整预算纳入年度研发计划。项目申请人即可以是个人,也可以由几个人组成小组进行集体申报。
(1)所申报项目如果立项成功,院根据所申报项目经费给予申报人员奖励。奖金总额的比重为经费总额的0.5%——1%。
(2)对于立项未成功的,视项目建议书编写的完整性、规范性、内容创新性情况给予建议人该项奖金的一半或三分之一,项目建议书编写不具备完整性、规范性、内容创新性的,不给予立项奖金。
若该项目虽然申请当时没有立项,但之后作为储备项目被重新立项的,该项目立项阶段奖金重新计算,作为储备项目的奖金将不会从重新立项重新计算的奖金中扣除。
2、综向课题申报奖
为鼓励科研人员与科技管理人员积极地相互合作,申报综向课题,院根据所申报课题经费对科研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奖金总额的比重为经费总额的2%,具体奖金的分配由研发中心主任提报奖励方案,主管院长审批后执行。
3、成果审报奖励:
为鼓励研发人员申报政府科技成果奖励,进一步提高洛耐院品牌知名度,院对申报成功的成果给予奖励。申报所得奖金20%奖励给相关管理人员,80%奖
励给课题组。
对于所申报科技成果奖励无奖金的,院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对于所申报科技成果奖励奖金额度未超过以上标准的由院财务补齐以上标准。
第七条本办法由研发中心负责修订,报主管院长审查后,由院务会批准实施。
第八条本办法由研发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