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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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
为强化机关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改进机关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加强效能监督力度,完善奖惩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下列规定或制度的,视其情节予以诫勉或告诫。
1、违反本局首问责任制度的;
2、违反本局否定报备制度的;
3、违反本局考勤制度,情节严重的;
4、违反服务承诺,限时办结制度的;
5、效能考评不合格的;
6、违反机关效能建设其他有关规定,被群众投诉、举报,情况属实的。
二、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情节轻,由股室负责人先予诫勉;情节较重的,经局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研究作出处理意见,给予告诫,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被告诫二次的,当年度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资格;一年内被告诫二次的,当年度定为不称职;一年内被告诫三次的予以待岗处理,或给予调整工作岗位。
四、对给予诫勉的要记录备查;对给予告诫的,用书面形式告知本人,并存入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