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恶性事件背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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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民宅案件分析报告

强拆民宅案件分析报告

强拆民宅案件分析报告近年来,强拆民宅案件在我国频繁发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社会争议。

强拆指政府或其他有关部门为了开发利益,强制性地拆除民宅,以达到土地再利用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居民的合法权益,也引发了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本篇报告对强拆民宅案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原因和解决之道。

一、案件背景强拆民宅案件涉及广泛的领域,包括城市更新、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

在我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的利用和流转成为重要议题,而强拆民宅就成为开发利益与居民权益的矛盾集中体现。

案件中常见的状况是政府和开发商为了推进项目,以征地、征收等形式,迫使居民搬迁离开,这种行为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抗议。

二、案件原因1. 土地资源短缺:我国土地资源有限,特别是城市地区,土地供需矛盾较为突出。

政府和开发商为了满足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需要大量土地资源,因此采取强拆民宅的方式获取土地。

2. 利益驱动:城市化进程中涉及众多利益相关方,政府、开发商、居民等各自追求自身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强拆民宅往往是为了开发商的利益,政府也希望通过吸引投资、推动经济增长来维护地方发展。

3. 权力不平衡:在强拆民宅案件中,政府和开发商通常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而居民则面临无力反抗的局面。

政府拥有征地拆迁的法律权力,而居民则相对弱势,缺乏有效的维权渠道和手段。

三、案件影响强拆民宅案件对个人和社会造成了多方面的负面影响。

1. 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威胁:在强拆过程中,居民可能面临生命安全和财产损失的风险,拆迁过程中的强力行动容易引发冲突和暴力事件。

2. 社会稳定受到挑战:强拆民宅案件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和抗议活动,对社会稳定产生负面影响。

3. 居民合法权益受损:强拆民宅侵犯了居民的合法权益,使他们丧失了居住权、财产权等基本权益,并且对居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心理困扰。

四、解决之道为了解决强拆民宅案件带来的问题和冲突,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的土地征收、拆迁制度,确保居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补偿。

拆迁背后的十大潜规则

拆迁背后的十大潜规则

拆迁背后的十大潜规则拆迁是指政府为了实施城市发展规划或基础设施建设而对居民住房进行征用或拆除的行为。

在拆迁过程中,涉及到土地利益、房屋价值、居民生活等方面的问题,也存在着一些潜规则。

下面将介绍拆迁背后的十大潜规则。

第一,信息不对称。

在拆迁过程中,政府通常占有比较多的信息资源,而居民了解的信息相对较少,这导致了信息不对称。

政府可以通过这种信息优势来牵制居民的诉求,更容易操纵拆迁的进程和结果。

第二,不公平补偿。

拆迁中,政府往往只关注土地利益,而忽视了房屋的实际价值。

政府常常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强行征收,给居民带来了不公平的补偿待遇。

第三,权力滥用。

在拆迁过程中,政府有时会滥用职权,不按照程序规定行事,甚至采取暴力手段对待居民。

这种权力滥用使得拆迁变得更加难以接受和理解。

第四,贪污腐败。

在拆迁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利益分配,有些政府官员和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甚至参与贿赂,以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第五,低密度建设。

有时政府通过拆迁行动来实施城市更新和改造,但又往往只注重高档住宅和商业区的建设,而对于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忽视甚至摒弃。

第六,户籍限制。

在一些地方,政府通过限制户籍来控制城市人口规模,从而影响拆迁的目标和范围。

这种户籍限制使得拆迁更加严重地影响农民工和外来人口。

第七,信息封锁。

在拆迁过程中,政府有时会限制媒体和公众的报道和讨论,以防止负面消息的传播。

这种信息封锁增加了政府的控制力度,削弱了居民的维权能力。

第八,环境污染。

在拆迁过程中,有时会出现环境污染的问题。

政府为了尽快进行拆迁,可能会采取一些不环保的措施,对环境造成破坏。

第九,社会矛盾。

拆迁过程中,涉及到许多社会矛盾,比如居民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居民之间的争议等。

这些社会矛盾可能会导致激烈的冲突和抗议活动。

第十,缺乏公众参与。

在拆迁过程中,政府往往只与一些代表性的居民进行协商和沟通,而没有广泛地征求公众的意见。

这导致了拆迁结果的公正性和可接受性问题。

暴力抗拆迁频发背后的思维扩散

暴力抗拆迁频发背后的思维扩散

谈有闻必报和 过度渲染08新闻15 袁霓璇说到现在的媒体,给我的感觉就像是一群执着于煽动耸人听闻消息的狂热分子。

似乎但凡发生了一件值得导报的事,那么全国的媒体便开始了铺天盖地的报道,挖掘,轰炸,在短时间内榨干该事件的一切可以用价值,完了撒手走人。

来得快去得快,轰轰烈烈,“惊天地泣鬼神”。

他们想监察队一样的瞪大了眼睛打着灯笼穿行于祖国的山山水水、城市的大街小巷寻找任何一个可能成为爆炸点的线索。

有时我也不知道是不是该赞扬他们的敬业精神。

其实真实客观的报道新闻是媒体的职责,但是我在这儿要谈的是当下这种热衷于炒作和爱过分渲染的坏风气和因此造成了社会影响。

就拿时下最关注的拆迁一事来说吧。

暴力拆迁这一说法早就进入人们的视线,然近来频频见报的词汇是“暴力抗拆迁”。

然而我所理解的“暴力抗拆迁”并不是和拆迁大队一样的持刀持枪的厮杀,而是以一种“自我暴力”来抵抗拆迁。

比如,自焚、自刎、自缢、自我毁灭〃〃〃从“07年重庆最牛钉子户”的诞生,一时间媒体蜂拥而至,铺天盖地的报道,所有的目光都聚集于此了。

适时《物权法》诞生,尔后这件事似乎得到了比较圆满的解决。

我觉得,自那以后中国又诞生了一种新的精神,则是“钉子户精神”。

不是每一个钉子户都能幸运的得到圆满的答案,慢慢的又有一种新的抗拆迁形式诞生了——自焚。

3月,江苏连云港九旬翁携子自焚,一死一伤;9月江西宜黄自焚抗拆迁,三人重伤;11月宁波女商人自焚抗拆迁;11月29日,哈尔滨父子三人自焚抗拆迁〃〃〃住户通过这样的一种决绝的方式来反抗实在让人感到悲哀。

除了在感叹我国法律的空白与缺失,也让我想到了媒体对类似事件的过分渲染造成的示范影响。

让我们试想一下,一个自焚者引起舆论的关注,可能因为舆论的影响和压力使出于弱势的人得到了关注和帮助,但当一个又一个的自焚者出现,慢慢的媒体疲劳了,受众疲劳了,说得残忍点这样的事情太多,司空见惯这样的程度已经无法激起舆论的兴奋点了,那后来者的牺牲是不是就毫无意义呢?这是我们不得不反思的问题,凡是过犹不及,我并不是认为对于这样的公共事件要瞒报、谎报。

拆迁乱象的根源分析与制度重整

拆迁乱象的根源分析与制度重整
拆迁乱象的根源分析与制度重 整
目录
01 一、拆迁乱象的根源 分析
02 二、解决方案
03
三、制度重整的重要 性及具体措施
04 四、总结
05 参考内容
内容摘要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发展,拆迁工作成为了社会的热点话题。然而, 拆迁乱象时有发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本次演示将分析拆迁乱象的根源, 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以及探讨制度重整在拆迁工作中的重要性。
内容摘要
未来研究方向方面,本次演示仅对预重整制度进行了初步的法律经济分析, 未来可以进一步拓展其应用范围和研究深度。例如,可以研究预重整制度在不同 类型企业和不同地区的应用情况、预重整制度与其他类似制度的比较分析以及预 重整制度的国际合作等问题。此外,还可以从其他角度出发,如从心理学、社会 学等角度研究预重整制度对企业和债权人的影响,从而为完善预重整制度和破产 法体系提供更多有益的参考。
3.1现状
其次,审查和实施周期长。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审查和实施过程通常需要数 年甚至更长时间,这给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此外,长期的 审查和实施周期也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和市场对企业的信心下降。
3.1现状
最后,债权人利益保护不足。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 益冲突,可能会导致破产重整计划的实施受阻。这不仅会延长整个周期,还可能 给企业带来二次伤害,导致其市场地位和经营能力进一步下降。
第二章:不同类型破产重整制度 的异同
第二章:不同类型破产重整制度的异同
在美国,根据债务人的情况和需求,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破产重整制度:传 统破产重整和预包装破产重整。这两种制度在申请流程、债权人保护和实施效果 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2.1传统破产重整

对照拆迁领域反面典型剖析材料

对照拆迁领域反面典型剖析材料

对照拆迁领域反面典型剖析材料
拆迁领域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涉及到政府、开发商、
居民等多方利益,因此在实践中往往存在一些负面典型情况。

首先,我们可以从政府角度来剖析。

在一些案例中,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可
能存在违规强拆、低价补偿、不公正裁决等问题,导致居民合法权
益受损。

其次,从开发商角度来看,一些开发商可能通过与政府勾结、暗箱操作等手段获取拆迁补偿,导致居民权益受损,甚至存在
贪污腐败等问题。

再者,从居民角度来看,一些居民可能通过暴力
抗拒、围堵施工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但也有一些居民可能因为
信息不对称、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导致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此外,还有一些涉及到环境污染、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问题,也需要引
起重视。

针对这些负面典型情况,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剖析和解决。

首先,政府需要建立健全的拆迁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过程的监督,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

其次,开发商需要依
法经营,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利益,保障居民的
合法权益。

同时,居民也需要增强法律意识,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
身权益,同时也要理性表达诉求,避免暴力抗拒等极端手段。

另外,社会各界也需要加强监督,促进公平公正的拆迁过程,确保社会稳
定和居民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总之,拆迁领域存在一些负面典型情况,需要政府、开发商、居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从多个角度全面剖析问题,加强监督和管理,推动拆迁工作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

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反面典型案例

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反面典型案例

土地征收是指政府依法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用,目的是为了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推动农村产业升级,改善农村生活环境。

然而,在实际的土地征收过程中,由于一些原因,一些反面典型案例也在不同程度上出现。

下面我们将对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反面典型案例进行讨论和分析。

1. 滥用权力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一些政府官员或与地方政府合作的开发商滥用职权,采取强制手段强行征收土地,甚至对农民进行恐吓威逼,导致一些农民在不愿意的情况下失去了土地。

滥用权力导致了土地征收程序的不合法、不公正,对农民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也损害了政府在民众心目中的形象,加剧了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的存在。

2. 补偿不合理在一些地方,土地征收政府在对农民的土地进行补偿时,采取的是低于市场价的方式,这就导致了农民在失去土地后,无法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水平。

另外,在一些地方政府对土地征收补偿的政策执行不到位,导致了补偿金的拖欠和不公正分配,严重影响了农民的利益,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存在。

3. 无偿占地在一些地区,一些开发商或政府部门为了推进某些项目,对农民的土地进行了无偿占用,这种做法导致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严重侵害。

无偿占地的现象在一些地区普遍存在,造成了农民利益受损,也加深了农民对政府和开发商的不信任,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

4. 农民安置问题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没有合理安置征地农民,导致了一些农民失去了土地后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造成了一些社会安定问题。

农民安置问题的存在加深了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差距,加剧了社会矛盾,同时也对政府形象造成了损害。

5. 法律裁决难题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一些农民对政府的土地征收行为提出异议,要求进行法律裁决,然而由于一些原因,使得法律裁决难以得到公正、合理的结果。

法律裁决难题的存在造成了对土地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存疑,加剧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存在。

土地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反面典型案例主要包括滥用权力、补偿不合理、无偿占地、农民安置问题和法律裁决难题等。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根源是什么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根源是什么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根源是什么当前现实条件下,之所以产生数量惊人、极端化的拆迁纠纷,同全国的城市化大背景密不可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根源,是城市建设规模的急剧扩张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之间的矛盾。

在拆迁这样涉及综合利益分配和格局调整的重大问题上,制度的科学、完备和法治是这一问题的核心,而拆迁制度本身存在诸多问题,引发了拆迁纠纷的升级和恶化。

二、城市房屋拆迁纠纷处理权限将市政府责成实施行政强拆权、申请法院司法强拆权以及对直管公房的行政裁决权下放给各区政府;对私房和单位自管房的行政裁决权和申请司法强拆权,由市房管局下放给各区房管部门行使;具体组织行政强拆权由市城管执法局下放给各区城管执法局实施。

由此引起的各类应诉工作由各区政府、部门自行负责。

三、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层面规定1994年7月5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颁行,“国家土地使用权依法可出让、划拨,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抵押、出租、作价入股。

”这就以立法的形式确认了土地使用权全新的含义: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使用权。

“出让或划拨后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内涵已远远超出了出让或划拨前的范畴,具有了新的特有含义,成为一种新的不动产物权形式。

目前,对“土地使用权”的定义,较确切的如:“从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出让、转让或者经依法批准将划拨土地出让而形成的新的土地使用权。

”另一方面,在国家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可以说,土地管理法从法律上为房屋拆迁中的土地使用权人设定了享有补偿的权利,拆迁人在拆迁中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

拆迁工作背后的问题和思考

拆迁工作背后的问题和思考

拆迁工作背后的问题和思考
拆迁工作是城市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环,但在实践中常常涉及到各种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思考和解决。

以下是拆迁工作背后常见的问题和一些思考:
1. 信息不对称:拆迁过程中,公民对政府拆迁计划和程序的信息掌握不足,往往导致公民的权益受损。

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加强政府对拆迁政策的宣传,提高公民参与和知情权。

2. 低拆迁补偿标准:拆迁补偿标准不合理,导致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甚至面临生活困境。

政府可以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同时加强对补偿款的监督和管理。

3. 社会稳定问题:拆迁过程中,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矛盾。

政府应加强与拆迁户的对话和沟通,尊重他们的合理诉求,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避免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

4. 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拆迁工作可能涉及到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

政府应重视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确保其得到妥善保存和传承。

5. 拆迁户的再安置问题:对于被拆迁的居民来说,重新安置是一个重要问题。

政府应提供合适的居住条件和就业机会,重视拆迁户的生活品质,确保他们能够在新居安居乐业。

总的来说,拆迁工作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平衡和协调。

政府应加
强对拆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与公民保持良好的沟通和互动,共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唐福珍案反思

唐福珍案反思
当地政府多次对胡做工作要求其拆除, 皆被拒绝。 2009年4月10日与11月13日,城管执法 3日早晨,唐福珍无法阻止拆迁队 伍,在楼顶自焚。11月29日晚,唐福珍因 抢救无效死亡。
政府本身有无拆迁主体资格?
官方称:拆迁行动,“主体合法,程序合法”, 只是“判断不当,处置不力”。
胡昌明的房屋如果当地国土、规划等管理部门 认定为违法建筑,应根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并 允许胡昌明对相关处罚提起诉讼,如果处罚最终 被依法认定为合法,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执行相关处罚决定。 所以,区政府本身不具有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 资格。
强制拆迁暴露的问题
法制不健全。 唐福珍求助媒体,却被认为“不够典 型”,不予受理。法律于此缺位,政府强 制力量便对公民权利造成侵害。 是某些地方政府执政理念有问题。 政府应该是人民意志的执行者与人民利 益的捍卫者。为追求一时“政绩”,严重 损害公民权益,造成如此悲剧,值得反思。
涉及的其他可以深入探讨的问题
1.土地制度问题,联系城市化建设; (胡昌明的房屋究竟是否违章建筑) 2.《拆迁条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 3.房地产业问题、地方政府“土地财政”问 题; (强制拆迁背后的动力)
深层问题的探讨
以上都是具体问题。在具体问题后有深 层问题在。 深层问题需要国人长期的深思。 一,中国固有的传统中何种因素阻碍中 国进入法治社会; 二,在与西方截然不同的传统背景下, 如何协调(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 第二点说得直接就是如何让人权更有保 障,让人民活得更有尊严。
这些都不是专门留给法学专家教授解决 的所谓法学问题,而是哲人正在思考的历 史与政治-哲学问题。 专业问题的探讨,需要更多的专业知识; 所以现在不如把眼光放得深远些。今后 从专业知识中也能看到更多,看得更深。 当然这些所谓深层问题看来未免空泛, 但看待法律问题需要这种意识,决不能鼠 目寸光。看问题要先从宏观上把握。

农村拆迁型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处置策略

农村拆迁型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处置策略

农村拆迁型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处置策略农村拆迁型群体性事件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利益冲突: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地区土地价值
不断提高,土地利益分配不均引起拆迁纠纷。

2.政策不公:政府不公平对待群众,拆迁过程中出现公正性问题,引发不满情绪,也是事件的一种重要因素。

3.沟通不畅:政府和群众之间的沟通不畅,政府部门的信息公
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导致群众恐慌,拒绝拆迁。

针对这些因素,可以采取以下处置策略:
1.政策的协商:政府部门应通过与群众的沟通、协商,尽力解
决农村拆迁的利益分配问题。

2.加强信息公开:政府应及时、公开、真实地发布有关拆迁政策、程序、安排等信息,让群众充分了解政策,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3.社会化调解:政府可以通过社区、居委会等渠道对纠纷进行
及时的妥善化解,减少事件的发生。

4.改善生活环境:政府除了满足群众的物质需求,还应关注群
众的精神需求,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环境,使他们归属感和安全感
不断提升。

总之,政府和群众之间的沟通、信息透明、调解协商,是解决
农村拆迁型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方式。

只有通过这些努力,才能为农
村拆迁管理带来更好的解决方案。

城市建设中恶性拆迁事件利益冲突的对策和思考

城市建设中恶性拆迁事件利益冲突的对策和思考
现最大化 。
( ) 行 部 门没 有 依 法 确保 百 姓 合 法 利 益 。在 2 1 1执 0 1年 5 月 1日。 州 省 的 茅 台 镇 为 了建 设 白酒 一 条 街 , 求 5月 3号 贵 要 之前 , 制 在 街 道 两 边 合 法 经 营 商 户 进行 搬 迁 , 政 府 派 出 了 强 镇 由 城 管 、 安 、 商 等 部 门组 成 的 联 合 执 法 队 , 天 在 街 上 巡 公 工 每
摘 要: 随着 中国工业化和城 市化的快速推进 , 一般做法是通过拆迁来实现城 市功能的重构。 文章分析 了恶性拆 迁时间的原 因及其克服和化解拆迁 中矛盾的对策和措施 。 关键词 : 迁; 拆 利益 ; 对策
中图分类号 :9 4 c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7 8 2 (0 1 0 — 15 0 10 — 3 0 2 1 )9 0 4 — 2
( )政 绩 观 被 扭 曲 。地 方 上 的 拆 迁 工 作 往往 与地 方上 的 3 G P和 形 象 等 政 绩 有 关 , D 由于 对 C r的 追 求 , 方 上 为 了 实 D' 地 现 这 些 指 标 , 此 不 择 手 段 强 制 拆 迁 。拆 迁 方 以尽 可 能低 的 为
第 3 卷第 9期 ・ 术 B 学
VoI No. . 38 9




2 1 0 1年 9 月
Sep. 201 1
HUNAN AGRI CUL r -URAL ACHI M NERY
城市建设 中恶性拆迁事件 利益冲 突的对策 和思考
魏 珊
( 汉大 学经 济 与管理 学 院人 1 资 源 、 境经 济研 究 中心 , 北 武汉 4 07 ) 武 3、 环 湖 302

湖南野蛮强拆事件爆出国有资产流失2000万案

湖南野蛮强拆事件爆出国有资产流失2000万案

湖南野蛮强拆事件爆出国有资产流失2000万案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桑园路76号。

残酷的回忆仍让蜗居在地下室的71岁老人廖名发惊恐不已。

这里曾是他的栖息之地,如今却已断瓦残垣,与周边拔地而起的大厦高楼形成强烈反差。

“包青天您在哪里”——插在断墙上的黑色标牌,或许是还原当时情景最好的印证。

暴力拆迁2008年11月8日凌晨,衡阳市石鼓区桑园路76号两栋居民楼的居民正在熟睡之中,一伙身份不明的暴徒突然破门而入,将居民们强行从床上拖起,用出租车运走。

挖土机随后将这两栋居民楼夷为平地,居民的财物全部被埋在废墟中。

更令人发指的是,从床上被拖起的居民要求穿件衣服御寒时,竟遭到暴徒的毒打,以至被迫穿着短袖睡衣和短裤,在寒风中冻了数小时,其中有包括廖名发在内的两名70岁左右的老人、两名妇女和一个只有3岁的小孩。

当时,这两栋房屋共有8人居住。

房屋被拆后,这8人无家可归,连身上的衣服,都是天亮后找人临时借的。

由于担心埋在废墟下的财物丢失,几个居民每天轮流值班。

这一恶性事件很快被湖南当地的媒体披露曝光。

衡阳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市委书记张文雄、代市长张自银多次过问,安排人员向市公安局和石鼓区委、区政府下发督办函,要求迅速查办。

此后,非法强行拆迁案犯罪嫌疑人段宜勇、符国庆、邓云通、段军、何国华、唐曙光,被衡阳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罪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批准逮捕。

另一名犯罪嫌疑人阳福生在逃。

有关部门通报的情况是,段宜勇等人联合开发“衡阳市汕林花园项目”时,在未经衡阳市房产管理局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做工作,与50余户拆迁户达成拆迁协议,但因赔偿金额问题,一直未能与桑园街76栋、84栋的居民达成协议。

11月8日凌晨1时许,上述人员带人在现场用锤子和撬棍,强行破门进入桑园街76栋、84栋房内,将正在睡觉的居民从床上拖出实施暴力拆迁。

然而,这一暴力事件背后的故事远非如此简单。

“一女二嫁”埋祸根事情源于一个城市建设开发项目。

1995年,为加强衡阳市城区道路建设和提高城市防洪能力,衡阳市人民政府成立双桥南堤路街结合工程建设领导小组暨指挥部。

房屋拆迁暴力事件引发的思考

房屋拆迁暴力事件引发的思考

房屋拆迁暴力事件引发的思考【摘要】房屋拆迁暴力事件频发,社会矛盾激化不容忽视。

立法上明确公共利益范围,拆迁人合法拆迁;建立完善市场定价补偿机制,被拆迁人及时获得合理补偿;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加强司法公正,给予被拆迁人有效救济途径;加强政府廉政建设,避免非法干扰,消除拆迁暴力事件完全可以实现。

【关键词】房屋拆迁;暴力;公共利益;市场定价;合理补偿;司法公正近两年房屋拆迁暴力事件回放:事件一:2012年5月1日,河南省鹿邑县退休干部刘某在自家院内遭遇强拆,与该县规划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发生纠纷,被打倒后送医院被宣告不治。

事件二:2011年4月22日上午8时30分许,湖南株洲市云龙示范区学林办事处横石村,58岁的农民汪某为阻止强拆,在自家房顶点燃身体。

事件三:2011年5月13日上午9时30分左右,灌云县侍庄乡工作人员前往陆庄村动员村民陆某搬出暂住的二层违建楼房时,陆某点燃屋内汽油,致其当场死亡。

事件四:2011年5月2日清晨,辽宁省盘锦市一名警察和一名综合执法人员被承租人用长刀扎成重伤,还有两名综合执法人员和一名被拆迁人不同程度受伤。

事件五:2010年3月3日,湖北武汉黄陂区一名七十岁的老妇人在阻止拆迁方施工的过程中被人殴打摔入沟内,然后被挖土机铲土活埋,虽经家人奋力抢救,仍因被埋太久不治身亡。

……一个个报道令人触目惊心,无论是暴力强拆引起的血案,还是暴力维权造成的悲剧,都让人心有余悸,拆迁暴力激化社会矛盾不容忽视。

虽然每个案件背后都有具体而复杂的原因,表象也千变万化,但根本矛盾是相同的,归根结底是拆迁人是否“合法拆迁”及被拆迁人能否获得“合理补偿”两个核心问题,以及是否存在有效的国家公权力保障问题。

只有遏制了冲突的源头,才能真正有效地减少,甚至消除房屋拆迁暴力冲突的发生。

一、拆迁人合法拆迁是消除拆迁暴力事件的必要前提缺乏合法依据的拆迁行为是引起暴力事件频频发生的罪魁祸首,而为“公共利益”目的是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的惟一合法事由,政府往往以“公共利益”为名义征收土地和拆迁房屋,在土地被征回后,再将其出让给企业用于商品房开发,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任何主体都有可能失去理性,政府也不例外。

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原因分析及对策探讨

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原因分析及对策探讨

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原因分析及对策探讨当前我国继续推进城市化进程,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征地拆迁的情况较多,因征地拆迁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这不仅影响城市化的建设进程,而且还违背和谐社会的建设要求。

本文主要结合当前征地拆迁所引发一些群体性事件而做出详细分析,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对策,希望能够对征地拆迁工作中处理各方利益以及减少群体性事件而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从而能够推动城市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标签:群体性事件;征地拆迁;原因群体性事件,即一定数量的人具有共同的行为指向对社会秩序造成影响的行为。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群体性的事件中主要是由于被征地拆迁群众的诉求未得到合理以及合法渠道解决及表达,从而导致他们采取极端的方式进行处理,如集体阻挠施工、上访、甚至围堵政府机关等方式,这些群体性事件如不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将会使社会矛盾激化,影响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

1、征地拆迁中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1.1沟通存在障碍、基础工作不实在征地拆迁开始前,需要对被征用土地和房屋进行调查,包括被征用土地当前的性质、用途、面积、范围、地上附着物的实际状况以及被拆迁房屋的结构、面积需安置的人口数量、人口性质等。

在调查中,参与人员涉及多部门,包括国土资源部门、城建规划、城市管理部门以及乡镇、村的干部都要参与,由于工作队员平时工作、管理针对的方向不同,可能出现对征拆政策的理解、把握不统一,的情况,让群众形成对拆迁政策的误解,形成争议;也有可能因为工作人员工作上的疏忽造成公示的数据有出入,而群众只是站在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角度看问题;除此之外,经济实际发展需要和法治建设之间也存在矛盾,从当前的发展情况可知,我市正处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状态,用地的需求量比较大,而用地指标又是有限的,这就导致项目建设和宏观用地指标之间存在冲突[1],存在征地拆迁程序未完全到位的情况下而提前实施征拆的状况,再加上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思想不断强化,进而有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

城市建设过程中野蛮拆迁事件频发的原因及治理对策

城市建设过程中野蛮拆迁事件频发的原因及治理对策

城市建设过程中野蛮拆迁事件频发的原因及治理对策[提要] 本文通过分析最近发生的几个野蛮拆迁事件,探讨了野蛮拆迁事件的主要表现、频发的原因,提出应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城市建设,以具体有效的规章规范保证科学发展观在城市建设的贯彻。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野蛮拆迁THE REASON THAT THE UNCIVILIZEDLY REMOVED INCIDENTS HAPPEN FREQUENTLYIN THE URBAN CONSTRUCTION & COUNTERMEASURESABSTRACT:By way of analyses several recent uncivilized remove incidents, inquiring into the chief show of uncivilized removed incident and the reasons why such incident happens frequently, putting forward that urban construction should be guided by the scientific view of development, and the concrete effective rules standard must be pledged the execution in the urban construction of scientific view of development.近来国内城市建设过程中野蛮拆迁事件频见于各种媒体,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从新闻媒体的大量报道来看,一些地方政府在城市建设过程中急功近利,滥用行政权力,无视当地发展条件与财力,随意损害群众利益;一些地方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过程中采用暴力手段,逼迫居民搬迁,极大损害居民正当权益,从而赚取不正当利益,而受害群众则投诉无门等等。

基于恶性拆迁事件的行政伦理构建探讨

基于恶性拆迁事件的行政伦理构建探讨

基于恶性拆迁事件的行政伦理构建探讨恶性拆迁事件层出不穷,其中涉及的行政伦理问题也有许多方面。

首先分析了引发恶性拆迁事件发生的各种原因,然后又从行政伦理的视野下分析了拆迁存在的问题,最后,再研究了行政伦理的发展态势。

标签:拆迁;恶性事件;行政伦理中国的城市化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经济的发展。

要想推动城市化进程,进行大规模城市扩张和旧城改造就成为必然,而城市房屋征收行为的背后,总是有基础建设、区域规划、招商引资等方面的设想和动因,但为什么这些在政府看来有益于推动城市化进程,有利于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理应获得民众广泛支持的行为却会遭受到如此多的非议,甚至造成难以预料的严重后果呢?1 恶性拆迁事件中的原因观察1.1 法律与道德意识淡薄在有的拆迁案件中,为了达到强行拆迁的目的,借故关押、恶意威胁、无理问责、甚至恶性绑架的情况都出现过,一方面这是由于拆迁法规存在一些漏洞,另外一方面也是由于一些人刻意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所造成的。

拆迁相关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可能是因为不懂法,但另外一方面也有可能是知法犯法,或者是钻法律的空子,对政策和法规阳奉阴违,漠视法律的神圣性。

另外,在“拆”与“迁”环节上脱节,只“拆”不“迁”,有“拆”无“迁”,“迁”得没保证,拆迁户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在拆迁户还没找好去处的情况下,不帮助拆迁户解决问题,反而是停水停电外加威胁恐吓等卑劣手段逼迫拆迁户搬迁,也说明了其道德水平低下,将人民的利益弃之不顾,体现了其道德伦理的沦丧与丢失。

1.2 扭曲了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行政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大概包括了公共利益问题、行政正义问题、行政责任问题、治理和善治问题这几个,其中公共利益是行政伦理学必须关注的基本问题。

可是,何谓公共利益呢?迄今为止,公共利益并没有在法律上得到严格的界定,它还仍旧只是一个概念,它并不是具体的,而是抽象的,因此,我们应该通过系统的规定,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公共利益的具体范围。

拆迁之痛背后的问责隐忧

拆迁之痛背后的问责隐忧

拆迁之痛背后的问责隐忧在宜黄发生的拆迁自焚惨案引发了全国媒体与民众的关注,并随之在当地掀起了一阵问责风暴。

但是,在对当日实施的行政行为定性仍为“合法”之前提下,将宜黄主要党政官员免责的问责举措,其正当性与内在逻辑性均有反思与检讨的空间。

同时,问责机制在其确立上存在的先天漏洞,在加上以维稳为中心的政府工作重心,让当下的看似顺应民意的问责举动暗藏隐忧。

解决之道,应当是将问责标准予以清晰化,并将问责的正当性、问责机制的预期效果是否能实现,作为问责举措是否妥当的考察标准。

标签:宜黄;拆迁自焚;问责;法治宜黄问责风暴下的疑问江西省抚州市宜黄县的拆迁自焚事件事发后,在全国媒体的关注所引发的压力之下,宜黄县县委正副书记相继被免,县长被提请免职。

有媒体谓这是“拆迁问责回归常识”①而予以赞许,但与问责并行的也并非完全是叫好声。

前不久抚州市政府发给新华社的《宜黄县“9.10”拆迁事件情况》(以下简称“《9.10事件情况》”)就认为:在自焚当日,没有出现违法违规拆迁行为;亦未实施强制拆迁。

若事实真如《9.10事件情况》所述,则宜黄之相关官员并无过错。

而近期,又有宜黄官员致信财新网,是为宜黄一事鸣冤。

令人遗憾的是,两种声音之下,抚州、江西省两级政府,却在未对9月10日当日情况做出任何结论的前提下,祭出了问责大旗。

固然,此举多少具有“人死了总要有人负责”的模糊道义性,也有纾缓民众情绪的政策功能。

但一个无法回避的疑问是:强拆自焚事件后的问责,到底是因为行政行为本身缺乏正当性,还是因为行政行为所酿成的(直接或间接的)后果让人无法接受?②截至到宜黄问责发生之时,对此问题依然无解。

缺失正当性与逻辑性的评价模式诚然,剑指党政官员(尤其是第一把手)的“问责”机制,的确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宽慰伤者、平息民怨、挽回政府形象的目的;同时,也能给握权执事者们敲上一记警钟,收到保护私权、惠及民生的效果。

也许正是在这一政策目标的促诱下,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要求“对因工作不力引发征地拆迁恶性事件……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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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 的 社会性决 定 了私 有财产 权益 的使
用 不得 损害公 共利益 德 国学 者耶 林 早就 指 出 : 并 没有 什 么绝 对 “ 的财产 , 特别 是独立 于社 会利益之 外 的财 产 。历
史 已经 反复 向我们 说 明了这 一点 。 ”社会 公共利 益 内涵 是近 现代所有 权观念 中的一个 突 出特 点。
专 题 : 悲 剧 反思 拆迁
拆迁恶性事件背后的问题
刘斌 安阳市城市建 设拆迁 管理办公 室
近年来, 各地 时 有拆 迁血 案 发 生 , 西 抚 州 江 宜黄强拆 自焚更是沸沸 扬扬 。 这不得不 引发我们
的反省和深 思。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宪法》 定 了“ 民的合法 规 公 私有 财产不 受侵犯 ” 同时也规 定 了“ , 国家 为了公
个 人 的房 屋及其 他不 动产 ,应 当给 予拆迁 补偿 ,
维护被征 收人 的合法权 益 ;征收居 民房屋 的 , 还 应 当保 障被 征收人 的居住条件 。”根据 党的十七
任, 国家 就会干 预并 强制他履 行 以使 财产 的使用
届三 中全会 通过 的 《 中共 中央 关于推进 农村 改革
Hale Waihona Puke 政 府作 为社会 发展 的积极推 动者 , 征收权 也
就成 为政 府 或 主权 范 围 内全体 人 民手 中最 高 最
1 规 定 : 财产 权 为神 圣 不 可侵 犯 之权 利 , 7条 “ 如 非 因法 规定之 公共 需要 , 给 予适 当 补偿 , 得 并 不 剥夺之 。 即保 障私有财产 权 , ” 只在 有益公共利 益
履行 一种社会 责任 , 如果他 没有履 行这种 社会 责
1 公益 性 。第 4 . 2条第 1 规定 : 为 了公共 款 “ 利益 的需要 , 依照 法律规 定 的权 限和程 序可 以征
收集体所 有 的土地 和单位 、 个人 的房屋及 其他 不 动产 。”
2 补偿 性 。 4 . 第 2条第 3款规 定: 征收单位 、 “
2 O世 纪 以来 , 由于 资本主义过 度发 达 , 引起贫 而 富不 均现 象 , 成劳 资对 立 等社 会 问题 , 国对 造 各 财 产权之 看法 不再认 为是神圣 不可侵 犯 的权 利 , 而是 要加 以限制 。 正如 学者们所 言 :财产 权是 由社 会产生 的 , 人们 只 有经 过 分享 他们 作 为 公 民的政 治和 社 会 生活 才能成 为完整 意义上 的人 。财产所 有权人 , 也就 是说财 富的拥有 者 ,基 于其 占有 的事实 , 要
本 。

般 意义 上 , 房屋 征收 的补 偿标 准不 应低 于
5 可救 济 性 。第 3 . 2条规 定 : 物 权受 到 侵害 “
的 , 利人 可 以通 过 和 解 、 解 、 裁 、 权 调 仲 诉讼 等 途 径解 决 。” 从这 些法 律条款 里 , 我们 不 难得 出城 市 房屋 征收 的结构 要件 : 1 征 收房 屋 的主 体是 代 表 国家行 使 公权 力 . 的县 级 以上 人 民政 府 ;
共利益 的需 要 , 以依照法 律规 定对公 民的私 有 可 财 产 实行征 收或者 征用并 给予补 偿 ”“ 民在 行 ,公 使 自由和 权利 的 时候 , 不得 损害 国家 的、 社会 的 、
集 体 的利 益和 其 他 公 民的合 法 的 自由和 权 利 ” 。 每 个人 都 应有 一 个道 德 是 非感 —— 都应 是 国家
其 房 地 产 市 场评 估 价 ,也 不应 高 于 其 市场 评 估
价 。但 在 我 国现 有 的法 律 体系 中 , 有另 一种 高 确
于其 房 地 产 市场 评 估 价 的情 景— —确 保 被 征 收 人 的居 住条 件 、 决好 被 征 地 农 民 的就 业 、 房 解 住 和 社会 保 障 。在 一 个文 明社 会里 , 府 以及 生活 政 富裕 的社 会成 员都 有 法 律上 或 道 义 上 的责 任 去 救 助穷 人 。我们 现行 的房 屋 拆迁 最低 补偿 标准 、 最 低安 置标 准和 对被 征地 农 民的社会 养老 保 险 、 医疗 保 险 、 就业 救助 等都 在逐 步完 善 。 综 上所 述 , 拆迁 问题 不单 是 《 屋 征收 条例》 房 何 时 出 台和 怎样 出台 的问题 , 更有 政府 和 民众 需
征收 房屋 或 者与 被征 收房 屋 同区位 、 同结构 可 比 房屋 的 出售价 格 予 以证 明 ( 房地 产 市场 比较 法) 。
如 果被 征 收 的房屋 很 少 有 可 比的案 例 而 难 以确
定合 理市 场价 格 , 一般 将使 用其 他合 理 公平 的房 地产 市场 评估 方法 予 以计 算 , 取得 替代 物 的成 如
发展 若干 重 大 问题 的 决定》 神 , 精 依法 征 收农 村


合 乎其本性 。 享有土地 和房屋 本身就意 味着 对社 会 和 自然承 担义 务 , 这种 义务 在一定 历史条件 下
应 当受到强制性 约束 。
集体土 地 , 照 同地 同价 原则及 时足额给 农村 集 按
体组织和 农 民合 理补偿 , 决好被 征地农 民的就 解
直 接 的财 产 权 。它 赋予 国家 为 了公共 利益 的 需 要, 依据法 律的规 定重新 占有财产 的权 力 。 20 通 过 的 《 0 7年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物权 法》 , 在 宪法 的基础上 , 民法 的角度进一 步强化 了征 从
收权 的法律特 征:
的情况 下 ,且 给付相 当补偿 ,始可 征收 为公用 。

6 3 00 2总 第 3 0期 C2 ]
Re , g
业、 住房和 社会 保障 。 3 正 当性 。第 4 . 2条第 l 规 定 :依 照 法律 款 “ 规 定 的权 限和程 序 可 以征 收 集体 所 有 的 土 地和 单位 、 个人 的房屋 及其 他不 动产 。 ” 4 强 制性 。第 7条 规 定 :“ . 物权 的取 得 和行 使 , 当遵 守 法律 , 应 尊重 社会 公德 , 不得损 害 公共 利益和 他人 合法权 益 。 ”
财产权 系 自法 国大 革命 以来与平 等权 、 自由 权 并称 的三大 古典人权 之一 , 是个人 生存 的基本 权之 一 , 同 自由、 等一样 。 国 《 如 平 法 人权 宣言》 第
法律 的守护 者和执行 者 。
二、 法律 是一 种秩序 良好 的社会 里促进 公 民
幸福 的道 德规 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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