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激励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2013年3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决策、管理与执行机构 (3)
第三章股权激励的对象 (4)
第四章股权激励模式 (4)
第五章在职分红股(虚拟股份) (4)
第六章在职分红股的动态机制 (5)
第七章特别条款 (5)
第八章附则 (6)
附录1 :注册股股权转让协议书 (7)
附录2 :还款协议书 (9)
附录3:在职分红股(虚拟股份)协议书 (10)
附录4:在职分红股(虚拟股份)赠予通知书 (12)
附录5:在职分红考核表 (13)
附录6:竟业禁止协议 (14)
附录7 :保密协议 (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激励对象实现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深圳市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济南德禹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股权激励制度》(以下简称为股权激励制度”、管理制度”或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深为"市XXXXX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经公司董事会审核,由股东会批准实施。
第四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
(1) 激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吸引优秀人才,留下优秀人才,实现企业和
员工共同发展;
(2) 降低管理成本;
(3) 调动员工积极性,增强团队凝聚力
(4) 快速提升公司业绩,使公司基业长青。
第五条制定本制度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 共同目标,整体利益最大化;
(2) 公平、公正、公开;
(3) 动态原则;
(4) 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5) 价值共创,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6) 面向未来和发展。
第二章决策、管理与执行机构
第六条决策机构:公司股东会是公司股权激励制度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以下事项:
(1) 批准〈〈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管理制度》;
(2) 变更、终止〈〈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管理制度》。
第七条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股权激励事项的决策和管理,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 审议〈〈股权激励方案》、〈〈股权激励管理制度》,并报股东会批准;
(2) 批准〈〈股权激励方案》或〈〈股权激励计划》及其变更、终止;
(3) 任命和撤换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执行机构:公司董事会下设专门的机构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1) 根据〈〈股权激励管理制度》,拟订、变更〈〈股权激励方案》或〈〈股权激励计划》,并报
董事会审核;
(2) 依据〈〈股权激励管理制度》、〈〈股权激励方案》或〈〈股权激励计划》,负责股权激励的
日常管理工作;
(3) 负责对激励对象额度分配提议、公司目标制定及评价、个人目标评价及排名;
(4)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股权激励实施的工作情况。
第九条公司监事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方案》或〈〈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
第三章股权激励的对象
第十条本制度的股权激励范围:
超额利润分红:分公司管理层和其他人员
在职分红股:核心高管、明日之星
注册股:核心人员和创业元老
注:所有激励对象均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认定,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者不能成为本制度激励对象或取消权益(此条作为否决条件) :
(1) 严重违反公司价值观和规章制度;
(2) 受贿、索贿,侵占、盗窃公司财务;
(3) 泄露公司经营和技术机密;
(4) 违反竞业禁止规定;
(5)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和声誉的其它行为;
(6)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任一情形。
第十二条激励对象承诺:如在本制度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第^一条规定的情况之一,公司可立即取消其依据本制度规定的所有权利,并不获得任何补偿。
第四章股权激励模式
第十三条股权激励对象采用超额利润分红、在职分红股(即虚拟股份) 。在职分红股采用一年授股,三年考评并分红,在职分红股受股方式为赠送。具体比例由董事长确定,各人员具体
额度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董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股权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名单,须经过董事会批准,由董事会决定实施计划。
第五章在职分红股(虚拟股份)
第十五条在职分红股激励,又称为虚拟股份激励,是指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或董事会与激励对象
约定,在激励对象工作达到约定业绩时,激励对象享有按约定股数分享公司红利的权利。
第十六条从本质上讲,在职分红股激励属于企业股东采用附加条件赠予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
让渡部分剩余索取权,而非完整意义上的股权。
第十七条持有在职分红股(虚拟股份)人员享有的权利如下:
(1) 在职分红股:已经确定授予激励对象的虚拟股份产生的分红归个人所有;
(2) 表决权:无表决权;
(3) 转让权:无转让权和继承权,离开企业后自动丧失。
第十八条在职分红股的考核
(1) 在职分红股的考核照各职位的〈〈在职分红考核表》的要求进行考核(见附件五)
(2) 根据考核结果计算在职分红股的实际股数
第十九条在职分红股的分红
某岗在职分红额=预授在职股额*考核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