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航管理局服务办事程序
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精)
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2002年12月2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加强水路运输业管理,保障水路运输安全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统称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包括水路旅客运输和水路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包括水路客货运站经营、船舶代理、客货运代理和船舶管理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水路运输业管理工作。
公安、海事、经贸、工商、税务、价格、水利、旅游、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路运输业实行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公平竞争的原则。
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经济、优质服务。
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运输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和保障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水路运输业发展规划,征得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依法组建的行业协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为经营者提供政策、信息咨询服务和经营指导,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资格管理第七条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由港航管理机构实行行业管理。
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将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开业条件向社会公布。
航运公司海务部门基础工作流程
航运公司海务工作流程目录一、信息(资料)收集及传递流程 (2)二、安全检查和缺陷整改工作流程 (6)三、应急演练工作流程 (8)四、新聘或转岗人员培训工作流程 (9)五、跟航工作流程 (10)六、应急事件处理工作流程 (11)七、船舶考核工作流程 (13)八、其它工作流程 (14)海务部操作人员:海务主管1(兼海务经理)海务主管2:海务主管3:视频监控1:视频监控2、视频监控3:一、信息(资料)收集及传递流程1.日常安全信息收集及传递流程【操作人:工作日第一责任人海务主管1,第二责任人海务主管3,替代人:海务主管2、周末及法定节假日期间由值班人员负责】(1)浏览【每日上班时间至少三次浏览海事、航道、消防、港航、货主组织网站及相关微信群、QQ群等媒体实时更新的安全信息。
下班时间也应主动关注重要安全信息的更新】(2)过滤、整理、收集【凡是涉及到安全管理及法规规定类的信息,必须通过过滤、整理、收集及记录的流程,再进行传递】(3)传递【将与公司及船舶相关的安全信息传递至岸基各岗位及所属船舶,涉及货主组织下发的通知按照公司领导签署意见后的1个工作日内传递到位】(4)记录【严格按照信息传递记录格式的要求实施记录并归档保存】(5)跟踪【通过电话询问或网上查询的方式确认所属船舶是否收到并及时组织学习相关信息】(操作人:海务主管1、2、3)(6)检查【a海务主管上船进行安全监控检查期间对前段周期船舶信息的收集、反馈、培训及考核情况进行察看;b日常可通过微信、QQ群进行交流、询问、核实并反馈】(7)重要信息及时传递【涉及交通管制、航道变更、过闸安排及船舶配载、特殊时期流量配载规定、富余水深、船舶空高、恶劣天气等重要信息,应在收集后的第一时间报告给业务部门或公司领导】(操作人:海务主管1、2、3)2.船舶管理类法定文件的收集及传递流程(1)收集【收集即将实施(或修正、修改)的有关船舶管理类强制性规定】(2)报审、报批【报指定人员审批】(3)报送【审核、审批通过后报体系主管】(4)制定培训计划【制定追加培训计划报人事部门,并协助培训人在5日内组织培训】(5)传递【传递相关规定至岸基部门及船舶自学】(6)检查【通过微信、QQ群进行询问、核实或利用上船监控检查的时机对船舶进行检查,以确认船舶对相关规定的培训及记录真实有效】3.船位信息和视频监控及AIS动态信息(1)船位收集及报告对象【海务主管督促视频监控员在每日08:30时前收集本公司所属船舶(含代管)船位动态信息,并校核其船位信息的准确性,然后上报荆楚岸基群】(操作人:视频监控员1、2、3,替代人:海务主管1、2、3)(2)视频抽查和AIS监控【工作日:海务主管/视频监控员负责对公司船舶按照每日每艘船舶每2小时不少于1次的频率利用视频监控抽查分管船舶船员值班、装卸货作业的规范性等情况。
宁波市港航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指南
宁波市港航管理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指南(共3项)事项编号:(暂不填写)事项名称: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事项性质:许可事项法定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港航管理局实际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港航管理局受理地点:宁波市交通行政服务中心(地址:通途路836号,邮编:)咨询电话:责任处室:港航审批科审批层级:市本级终审(省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液货危险品运输、市内客运企业设立)、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除前三项外的其他事项)审批关联部门:本部门单独审批本部门为:其他并联审批部门名称:设定或实施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44号)第八、十二、十三条;《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2002年第79号公告)第十三、十八、三十条法定时限:20日承诺时限:20日申报条件的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十一条;《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申报条件的具体内容:▲设立水路运输企业:1.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2.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3.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4.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5.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个体经营者从事水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活动:1.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2.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3.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4.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5.有确定的负责人;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责任保险。
▲开辟或调整集装箱内支线、客运航线:1.经营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规定中有关经营人资格的规定(即经营人应符合前述申报条件),取得合法经营资格,其经营范围应符合《水路运输许可证》注明的经营范围。
2. 建造、购买、光租或期租的船舶应符合《老旧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8号令)第四、第五条有关船龄的要求和技术条件;3.投入营运的船舶应具备有效船舶资料和证书。
金州区航政管理所行政执法流程图汇总
8)危险货物作业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作业点平面图)
9)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10)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和验收意见书;
11)建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
受理
1、窗口受理5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合格;
2、如不予受理,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6)负责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培训合格证书;
7)港口经营者管理机构的组成,安全管理机构的组成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8)证明上述材料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
受理
1、窗口受理5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合格。
2、如不予受理,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时限。
2、报领导批准;
3、送达处理意见书。
→
存档
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
→
监管
由本级机关监管。
金州区航政管理所行政执法流程图
8、港口管理行政检查流程
准备
1、确定检查项目;
2、准备相关文件;
3、确定检查方式及时限。
→
表明身份
1、检查必须2人以上;
2、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
检查
1、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2、填写检查记录;
3、说明检查情况。
4、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巡查。
→
处理
1、在检查中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
审查
港口口岸管理科20个工作日内资质审查并对经营场所设施进行现场勘察,符合条件上报。
→
决定
1、港口口岸管理科5个工作日内审批;
市地方海事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市地方海事局(港航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行政处罚类流程图服务电话:监督电话:承办机构: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服务电话:等监督电话:承办机构: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单位服务电话:监督电话:港口岸线临时许可运行流程图承办机构:市海事局规划建设科服务电话:监督电话:港口经营许可运行流程图承办机构:市海事局行业管理科服务电话:监督电话:港口建设初步设计许可运行流程图承办机构:市海事局规划建设科服务电话:监督电话:港口建设施工图设计许可运行流程图承办机构:市海事局规划建设科服务电话:监督电话: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建设许可流程图承办机构:市海事局规划建设科服务电话:监督电话:建设港口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建设审批运行流程图承办机构:市海事局规划建设科服务电话:监督电话:水路运输(辅助)业及其水路运输船舶经营许可办事指南流程图承办机构:市海事局行业管理科服务电话:监督电话:省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运行流程图承办机构:市海事局行业管理科服务电话:监督电话:船员服务簿证书核流程图承办机构:政务中心市海事局窗口服务电话:监督电话:承办机构:政务中心市海事局窗口服务电话:监督电话:承办机构:政务中心市海事局窗口服务电话:监督电话:光船租赁登记流程图承办机构:政务中心市海事局窗口服务电话:监督电话:船舶变更登记流程图承办机构:政务中心市海事局窗口服务电话:监督电话:船舶注销登记流程图承办机构:政务中心市海事局窗口服务电话:监督电话:船舶烟囱标志、公司旗登记流程图承办机构:政务中心市海事局窗口服务电话:监督电话:船舶废钢船登记流程图承办机构:政务中心市海事局窗口服务电话:监督电话:船舶国籍登记流程图承办机构:政务中心市海事局窗口服务电话:监督电话:船舶临时国籍登记流程图承办机构:政务中心市海事局窗口服务电话:监督电话:融资租赁船舶登记流程图承办机构:政务中心市海事局窗口服务电话:监督电话:船舶文书核发(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航行日志、轮机日志、垃圾管理计划、防油污计划)流程图承办机构:政务中心市海事局窗口服务电话:监督电话:船舶名称授予流程图承办机构:政务中心市海事局窗口服务电话:监督电话:船员适任证书核发流程图承办机构:政务中心市海事局窗口服务电话:监督电话: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流程图承办机构:政务中心市海事局窗口服务电话:监督电话:运输超限物体航行线路和时间(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核定流程图承办机构:市海事局行业管理科服务电话:监督电话:省内跨市水路运输经营者合并、分立、转让、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停业许可运行流程图承办机构:市海事局行业管理科服务电话:监督电话:省内跨市水路运输经营者取消或者变更核定的航线、班次、停靠港(站、点)许可运行流程图服务电话:监督电话: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批对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的资质进行年度核验承办机构:市海事局行业管理科服务电话:监督电话:行政规划类流程图承办机构:海事局规划建设科、行业管理科服务电话:监督电话:行政征收类流程图海事类行政征收承办机构:亳州市地方海事局(含各海事处、港航管理处)服务电话:等监督电话:其他类流程图、发证类流程图、备案类审核转报类流程图内河交通事故调查流程图承办机构:市海事局监管中心服务电话:监督电话: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及评估的审查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评估承办机构:市海事局行业管理科服务电话:监督电话:二、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承办机构:市海事局行业管理科服务电话:监督电话:。
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图
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图海事(港航)行政处罚流程图一、立案阶段1.1 行政处罚立案申请1.2 立案审查1.2.1 确认行政违法事实1.2.2 确认行政法律关系1.2.3 初步定性和初步界定责任主体1.2.4 决定是否立案二、调查取证阶段2.1 确定调查组成员2.2 制定调查方案2.3 进行调查取证2.3.1 审查案卷、资料和证据2.3.2 依法传唤当事人、证人和证实人2.3.3 查阅、抄录、复制和提取涉案文件、记录和其他材料2.3.4 依法解析、取证或委托鉴定涉案物品 2.3.5 邀请专家、学者提供鉴定意见2.4 编制调查报告三、听证阶段3.1 发出听证通知书3.2 开展听证活动3.2.1 听证组的组成3.2.2 听证程序的规定3.2.3 参与听证的权利和义务3.2.4 审听和调查证据3.2.5 记录听证过程3.3 编制听证报告3.4 送达听证报告及相关材料给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四、行政处罚决定阶段4.1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审查4.2 行政处罚决定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五、行政处罚告知阶段5.1 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5.2 行政处罚告知六、执行阶段6.1 行政处罚执行6.1.1 行政处罚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6.1.2 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方式6.1.3 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6.2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七、结案阶段7.1 结案报告的编制7.2 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的整理归档附件:1、调查取证相关表格2、听证相关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违法事实:指被行政处罚对象涉嫌违反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其他行政管理规定的具体事实。
2、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处罚对象与行政主体之间因涉嫌违反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正式、特定、具体的法律关系。
3、初步定性:根据初步调查取证的结果,对行政违法事实进行确认的过程。
4、初步界定责任主体:在初步定性基础上,初步确定涉嫌违法的责任主体。
5、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管理机关。
广州港务局港航行政业务管理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用户
广州港务局企业网上办事大厅系统企业用户操作手册广州通易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10月目录1.系统简介 (1)2.系统用户定义 (1)2.1.用户结构 (1)2.2.用户说明 (1)3.IE浏览器兼容模式设置 (2)4.办事大厅 (4)4.1.查看通知公告和投诉建议 (4)4.1.1.查看通知公告 (4)4.1.2.查看投诉建议 (5)4.2.提交投诉建议 (6)4.3.办理进度查询 (7)4.4.事项办事指南 (8)4.5.注册 (10)4.6.登录 (10)5.政企互动 (13)5.1.快捷发信 (13)5.2.发件箱 (15)5.3.收件箱 (16)6.个人中心 (18)6.1.其它系统账号绑定管理 (18)6.2.修改密码 (19)7.业务办理 (20)7.1.待办事项 (20)7.2.事项跟踪 (21)7.3.办理新业务 (22)7.3.1.练习1可选择受理分局 (23)7.3.2.练习2直接提交给政务中心 (28)7.3.3.练习3办理新业务前需填写企业信息 (29)7.3.4.练习4办理新业务前需填写企业信息和相关工程信息 (33)8.企业管理 (34)8.1.查看本企业信息 (34)8.2.申请变更企业信息 (36)8.3.经营资质管理 (37)1.系统简介在本项目的建设中,应考虑本系统在广州港务局信息化建设中的位置,考虑本系统与广州港务局信息化规划中各业务系统间的关系,考虑各业务系统的需要,采用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广州港务局港航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设计,完善对港航行政审批工作的管理。
支持多种数据交换接口,具有与第三方软件应用集成的能力。
良好的安全性、可靠性、可扩展性及易维护性.2.系统用户定义2.1.用户结构●广州港务局用户●分局用户●管理所用户●企业用户●社会公众用户●系统管理用户2.2.用户说明●广州港务局用户:广州港务局的所有用户⏹港务处用户:业务处室所有用户⏹航道处用户:业务处室所有用户⏹规建处用户:业务处室所有用户⏹安监处用户:业务处室所有用户⏹法规处(政务中心)⏹科技处用户●分局用户:各分局所有用户⏹管理所用户:分局对应的管理所用户●企业用户:企业申请人●系统管理员用户:主要负责系统维护●社会公众用户:无用户名无法登陆的访问者都是算是社会公众用户3.IE浏览器兼容模式设置如遇页面内容空白,请设置浏览器的兼容模式(建议使用IE7以上的浏览器),操作方法:1)点击图标,打开IE浏览器;2)首先确认自己的IE浏览器是不是IE7.0或以上的版本,查看方法如下:点击“帮助-----关于Internet Explorer”即可查看自己的IE 版本,如下图所示:3)点击浏览器工具选项,选择“兼容视图设置”,在添加此网站中输入要设置的站点。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便民服务热线受理办理规程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便民服务热线受理办理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01•【字号】津交发〔2023〕118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便民服务热线受理办理规程的通知津交发〔2023〕118号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市交通运输委便民服务热线受理办理工作,提升委便民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天津市相关规定,结合委工作实际,对2021年5月19日印发的《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便民服务热线受理办理规程(试行)》(津交发〔2021〕101号)进行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事项受理第三章事项办理第四章事项办结第五章回访第六章督办第七章通报第八章不满意工单申诉第九章知识库及培训第十章附则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便民服务热线受理办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交通运输委便民服务热线受理办理工作,根据交通运输部、天津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对2021年5月19日印发的《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便民服务热线受理办理规程(试行)》(津交发〔2021〕101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便民服务热线,是指天津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与12345热线双号并行的天津市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以下简称12328热线)、及其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政民零距离》栏目等群众反映问题渠道。
便民服务热线转办事项,是指群众企业拨打12345热线、12328热线,或通过12328热线微信公众号、小程序、《政民零距离》栏目留言反映诉求,相关部门将工单转派我委(包括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市交通运输执法总队)办理的事项。
潍坊市港航局处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必须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开展调查、检查、勘验、委托鉴定等,收集证据。
补充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环节名称
撤销立案申请
办理时限
10日内
责任部门、科室、办理人或分管负责人
1、潍坊市港航局执法大队2.滨海区港航服务局3.寿光市港航与地铁管理处、4.昌邑市港航局
无
环节名称
处理意见审批
办理时限
2日内
责任部门、科室、办理人或分管负责人
潍坊港航局港航事案裁定审查委员会
所需填写的表单
《港航事案处理意见书》《违法行为通知书》
提报材料
各种证据材料
需要打印的文书
《港航事案处理意见书》《违法行为通知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山东省港口条例》、《山东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等。
补充说明
环节名称
调查取证
办理时限
7日
责任部门、科室、办理人或分管负责人
1、潍坊市港航局执法大队2.滨海区港航服务局3.寿光市港航与地铁管理处、4.昌邑市港航局
所需填写的表单
《询问笔录》、《勘察笔录》、《当事人陈述》《港航事案立案审批表》《违法行为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结案报告》等。(以上材料为根据实际情况选用)
↓
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且当事人无争议,可当场处理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出具专用票据。
↓
当事人自觉履行,处理完结,整理案卷资料,上交归档
潍坊市港航局行政处罚程序流程图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沪交法[2012]3号•【施行日期】2012.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的通知(沪交法〔2012〕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编制指引》(DB31/T545-2011),我局编制完成了《上海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目录》中涉及交通港航61项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现经2011年12月29日第2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上海市交通港航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目录0888 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许可核发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车辆营运证公共汽车和电车线路或者站点变更0889 暂停或者终止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线路营运审批0891 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0892 客运车辆租赁服务企业经营资质和车辆营运证核发0893 核发出租汽车驾驶员准营证0894 自有校车、租赁校车备案0895 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作业审批0896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省际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897 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省际班车客运标志牌配发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运力变更省际道路客运班线途经线路变更省际道路客运班线起讫站点变更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停靠站点变更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发车时间变更省际道路客运班线停班、复班非沪籍省际客运经营主体相关事项新增、变更0898 外省市道路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0899 省际客运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0900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0901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经营许可090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903 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格许可0904 核发道路危险货运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0905 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证新增、变更0906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0907 核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0908 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备案外省市驻沪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车辆备案证明新增、补证0909 外省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0910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0911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0912 核发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0913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0914 港口工程设计审批(含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0915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施工许可0916 水运工程监理单位丙级资质认定0917 港口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0918 港口经营许可(除理货业务)0919 在港口采掘、爆破施工作业审批0920 建设港口卫生除害处理专用场所审批0921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0922 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审批0923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认定0924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上海市市内运输)审批0925 新增市内水路运力审批0926 经营国内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审批0927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登记0928 修建或者设置沿跨内河航道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通航有关的设施审批0929 船舶进出港签证0930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含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0931 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0932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适装许可0933 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0934 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0935 通航水域禁航区划定、航道(路)划定、交通管制区划定、锚地划定、安全作业区划定的审批0936 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许可0937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0938 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0939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许可0940 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0941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签发(含非机动渡船渡工、非机动船舶驾长、内河游艇驾驶员)0942 船员注册0943 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签发0944 内河特殊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0945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0946 船舶检验证书签发0947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材料类乙级、丙级和结构类乙级的等级评定0949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0950 水运工程质量报监。
码头调度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为了确保码头作业安全、高效、有序地进行,保障码头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码头作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二、职责1. 码头调度员负责码头作业的组织、协调、指挥和监督工作。
2. 码头调度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熟悉码头作业流程和设备操作。
三、作业准备1. 码头调度员在作业前应检查码头设备、设施、船舶和作业人员的准备情况。
2. 确保码头设备、设施完好,船舶符合安全要求,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3. 码头调度员应与船舶船长、作业队长等保持密切联系,了解船舶靠泊、离泊时间,货物装卸情况。
四、作业过程1. 码头调度员根据船舶靠泊、离泊时间和货物装卸计划,合理安排作业顺序。
2. 指挥船舶靠泊、离泊,确保船舶平稳靠岸。
3. 指挥作业人员按照作业计划进行货物装卸,确保作业安全、高效。
4. 监督作业现场,确保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5. 发现安全隐患,立即采取措施排除,并向上级报告。
五、作业结束1. 码头调度员在作业结束后,检查码头设备、设施、船舶和作业人员的状况。
2. 确保码头设备、设施完好,船舶离泊,作业人员撤离。
3. 整理作业记录,向上级汇报作业情况。
六、特殊情况处理1. 遇到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码头调度员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确保码头作业安全。
2. 及时向上级报告特殊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处理。
七、监督检查1. 码头调度员应定期对作业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作业安全、高效。
2. 对违反操作规程、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
八、附则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程由码头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 码头调度员应严格遵守本规程,确保码头作业安全、高效、有序进行。
第2篇一、总则为规范码头调度操作,确保码头作业安全、高效、有序,特制定本规程。
二、职责与权限1. 码头调度员负责码头作业的全面协调、指挥和调度工作。
2. 码头调度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码头作业流程、设备性能和操作规程。
码头港口理货许可流程
码头港口理货许可流程1.申请人需到当地港口管理机构领取《港口理货许可申请表》。
The applicant needs to obtain the "Port Cargo Handling Permit Application Form" from the local port management agency.2.申请人填写完整并准确地填写申请表格。
The applicant must fill in the application form completely and accurately.3.申请人需要提供相关的企业证照及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The applicant needs to provide relevant business licenses and personal identification documents.4.港口管理机构将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
The port management agency will review the documents submitted by the applicant.5.若资料不完整或有疑问,申请人需要及时补充或澄清。
If the information is incomplete or there are questions, the applicant needs to supplement or clarify in a timely manner.6.审核通过后,港口管理机构将签发《港口理货许可证》。
After the review is approved, the port management agency will issue the "Port Cargo Handling Permit".7.申请人需在规定时间内领取《港口理货许可证》。
The applicant needs to collect the "Port Cargo Handling Permit" within the specified time.8.申请人需遵守《港口理货许可证》的相关规定。
航务事业单位工作的业务流程与操作规范
航务事业单位工作的业务流程与操作规范航务事业单位工作是指从事船舶运输、港口调度、航道管理等相关工作的单位。
为了保证航务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效运行和安全管理,建立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航务事业单位工作的主要业务流程和相关操作规范。
一、航务事业单位工作的业务流程1. 船舶调度与安全管理流程航务事业单位负责船舶的调度工作,包括船舶进出港口的安排、航线的规划等。
在这个流程中,主要步骤包括:(1)接受船舶申请:接收船舶运营公司的船舶进出港申请,包括船舶名称、数量、载货量等信息;(2)船舶调度:根据船舶申请和实际情况,制定船舶的进出港计划,并与港口进行协调;(3)安全管理:在船舶进出港过程中,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管理和监控,确保航行安全。
2. 港口管理与货物装卸流程航务事业单位还负责港口的管理工作,包括港口设施的维护、货物的装卸等。
在这个流程中,主要步骤包括:(1)港口设施维护:定期维护港口设施,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2)货物装卸计划:根据船舶调度和货物需求,制定货物装卸计划,并与船舶运营公司进行沟通;(3)货物装卸操作:根据货物装卸计划,组织货物的装卸工作,并进行相关记录和报告。
3. 航道管理与水文测量流程航务事业单位还负责航道的管理和水文测量等工作。
在这个流程中,主要步骤包括:(1)航道管理计划:制定航道管理计划,包括航道维护、标志灯光的维护等;(2)水文测量:定期对航道进行水文测量,记录水深、水流等相关信息;(3)航道维护:根据水文测量结果,进行航道维护工作,包括疏浚、导航标志的维护等。
二、航务事业单位工作的操作规范1. 船舶调度操作规范(1)及时响应:在接收到船舶申请后,及时反馈并组织人员进行调度工作;(2)科学决策:根据船舶申请和实际情况,科学制定船舶进出港计划,确保船舶的正常运行;(3)合作协调:与港口、船舶运营公司进行密切合作,协调船舶进出港工作。
2. 港口管理操作规范(1)设施维护标准:制定港口设施维护的标准和要求,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2)装卸作业安全:加强货物装卸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工人和货物的安全;(3)记录与报告:及时记录和报告货物装卸情况,定期进行数据汇总与分析。
1.港口相关业务办事指南
港口相关业务办事指南一、船舶港口服务单位备案(一)设定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二)办理流程窗口办理:受理→承办→批准→办结(三)办理时限(即时办)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四)需提交资料清单1.营业执照2.污染物处理资质3.船舶港口服务单位备案表二、港口安全评价报告备案(一)设定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2.《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二)办理流程窗口办理:受理→审查→办结(三)办理时限(即时办)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四)需提交资料清单1.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稿)2.安全评价报告落实情况报告三、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备案(一)设定依据1.《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九条(二)办理流程窗口办理:受理→审查→办结(三)办理时限(即时办)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四)需提交资料清单1.情况说明表四、港口经营人应急预案备案(一)设定依据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3.《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办理流程窗口办理:受理→审查→办结(三)办理时限(即时办)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四)需提交资料清单1.应急预案五、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一)设定依据1.《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3.《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二)办理流程窗口办理:受理→承办→批准→办结网上办理:企业登陆网站申请并上传资料→业务股室审批并出证网站地址::8080/GDPORT/(三)办理时限(即时办)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车辆专用通行证和人员入港证办理操作流程
车辆专用通行证和人员入港证办理操作流程一、初次领证流程(一)A类车辆专用通行证1.公司属各单位向公司港口设施保安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司保安办”)申请开通A证账户。
2.公司属各单位通过宁波舟山港港口设施保安服务网(以下简称“保安服务网”)向股份办公室发起线上申报流程。
集团属各单位向集团办公室申报。
3.集团办公室及股份办公室审核所申报车辆是否为行政用车,符合的车辆予以通过,经线上向港航公安报备后,将审核结果线上流程流转至蓝盾保安编号、制证。
审核不通过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原因。
4.公安管理业务用车通行证由港航公安内部审查后在保安服务网上进行登记,线上流程流转至蓝盾保安进行编号、制证。
(二)B类车辆专用通行证L外理公司、大港引航、轮司、港强公司、宁波远洋、众联公司向公司保安办申请开通B证申报账户。
5.上述申报单位通过保安服务网向股份公司业务部发起线上申报流程。
所申报车辆可包含本单位及下属托管单位车辆。
6.股份业务部审核所申报车辆是否为申报单位或其下属托管单位工作专用车辆,对符合的车辆予以审核通过,经线上向港航公安报备后,将审核结果线上流程流转至蓝盾保安编号、制证。
审核不通过的,退回申报单位,并说明原因。
7.口岸执法单位车辆由业务部线下收集车辆信息后录入保安服务网,经线上向港航公安报备后,将审核结果线上流程流转至蓝盾保安编号、制证。
(三)W类车辆专用通行证L申办单位与拟进入码头公司签订安全协议、保安履约工作协议,获取申请表单。
8.提交以下证明材料至拟进入的码头公司:(1)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法人代表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车辆行驶证复印件;(4)专用通行证申请表(含入港人员信息汇总信息);⑸法律法规对特定行业有资质要求的,需提供对应资质证明。
9.码头公司对相关协议和证明材料进行线下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及时反馈各申办单位。
10通过线下审核的申报单位在保安服务网上凭手机长号和短信验证码登录。
港航管理局服务办事程序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无。
联系电话
服务项目
船舶变更登记
申请备件
1、变更登记申请书;
2、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书;
3、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4、抵押权登记证明书和抵押权人同意变更的文书;
5、与变更项目有关的其它船舶登记证书;
6、登记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4、省、市港航管理部门审批核发《港埠经营许可证》。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在省、市港航局办理时间除外)
收费标准
无。
联系电话
服务项目
《船舶所有权登记》登记
申请备件
1、《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经核准的船名申请书;
3、船舶《船舶所有权》登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或船民证或户口本);
港航管理局服务办事程序
港航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港航管理局服务办事程序如下:
服务项目
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
申请备件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4、企业主要股东资力及身份证明;
5、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6、经营客运、提供船舶停靠;
7、旅客上下船所必须服务设施证明文件;
3、 港航管理部门初审;
4、 省、市港航管理部门审批,发给“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证”。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在省、市港航局办理时间除外)
收费标准
无。
联系电话
服务项目
增加动力或变更经营范围
申请备件
1、增加动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
航道行政审查审批受理程序
审查审批项目内容一、审批的含义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二、审批的项目专设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
三、审查的含义审核、调查,或者说是对某项事情、情况的核实、核查。
四、审查的项目•过河建筑物:桥梁、隧道、渡槽、过江管线等;•临江建筑物:码头、栈桥、取(排)水口、抽(排)水站、护岸矶头、滑道、冲滩(岸)撤船等;•其他与通航有关设施:锚地(含系船浮锚地)、水上船舶基地、水上施工作业、水上船坞、水上钻探、航道整治工程、固定渔具、贮木场、水利清障、固定(或活动)水文观测平台。
航道行政管理审查审批程序一、专设航标审批程序•按照交通部颁布的《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长江航道局的规定执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已于2004年11月5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共26条,2005年1月1日开始实行。
)•当收到审批申请材料后,若申报材料齐备,应有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出具《专设航标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与通航有关设施工程项目的审查程序1、工程选址阶段:航道管理处获悉本辖区拟建设与通航有关设施时,应主动与建设或施工单位联系,了解工程情况,告之有关审批、审查、征求意见的程序和要求,主动提供工程选址、技术要求等航道咨询服务,并按照航道行政管理工作规定的管理权限逐级上报。
2、前期工程选址涉及航道有关意见写法:一、是否同意码头工程选址,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码头工程的前期研究及设计工作。
二、码头工程设计应符合《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的规定,满足《内河航道维护技术规范》(JTJ287-2005)的要求。
三、要求有关工程下阶段设计资料及文件,应按水运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及时向我局申报,办理航道行政审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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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备活活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3、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3、县交通局审核;
4、县人民政府审批。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在省、市港航局办理时间除外)
收费标准
无。
联系电话
服务项目
设置渡船
申请备件
1、县人民政府渡口审批文件;
2、船舶筹建批准文件;
3、水陆运输企业(船舶)开业申请书;
4、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
6、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培训证书;
7、船舶保险证明。
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渡口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3、按船舶筹建、开业程序办理。
13、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14、劳动用工合同;
1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6、消防许可证明;17源自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作业设备、设施;
18、码头选址在三峡库区的须提供环境保护证明;
19、趸船须提供有效的船舶所有权及检验证书。
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申请人所在基层组织签署意见;
3、县港航管理部门初审;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在省、市港航局办理时间除外)
收费标准
无。
联系电话
服务项目
港口经营许可
申请备件
(一)滚装码头港口经营:
1、港口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资信证明;
4、港口岸线许可证、岸线使用图;
5、交工或竣工验收报告;
6、码头平面示意图;
7、办公经营场所证明;
8、土地使用权证明;
收费标准
无
联系电话
服务项目
水路运输行业年审
申请备件
1、《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2、《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年审报告书;
5、企业还需要提供具有安全监督事权的安全主管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办事程序
1、经营人提出申请;
2、县港航管理部门初审;
3、市港航管理部门审验,签发年审合格证。
收费标准
无
联系电话
服务项目
申请使用港口岸线
申请备件
1、建设港口项目必须符合当地的港口规划;
2、具备与建设规模相配套的资金;
3、有相应的上级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
4、有相应的上级管理机构批文;
5、有通过审查的港口工程预可,工可报告和施工图纸;
6、有相应的技术人员;
7、地质灾害评估资料;
8、岸线测绘图及控制点;
8、购进船舶提供原船舶的《营业运输证注销证明书》。
办事程序
1、请人提出申请;
2、申请人所在基层组织签署意见;
3、县港航管理部门初审;
4、省、市港航管理部门行文审批。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在省、市港航局办理时间除外)
收费标准
无
联系电话
服务项目
水路运输企业(船舶)开业
申请备件
1、 申请书;
2、 筹建批准文件;
9、水域使用批文;
10、趸船须出具有效的船舶所有权证书和船舶检验证书;
11、消防安全合格证明;
12、公司章程;
13、法人身份证明;
14、计量及机械设备;
15、技术人员资格证书;
16、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7、消防预案;
18、企业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19、劳动用工合同;
20、码头选址在三峡库区的须出具环境保护证明。
9、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办事程序
1、申请;
2、申请人所在基层组织签署意见;
3、县港航管理部门初审;
4、交通部或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核发《使用港口岸线许可证》。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在省、市港航局办理时间除外)
收费标准
无。
联系电话
服务项目
开设渡口
申请备件
1、选址应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
港航管理局服务办事程序
港航管理局行政服务中心港航管理局服务办事程序如下:
服务项目
水路运输企业(船舶)筹建
申请备件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4、企业主要股东资力及身份证明;
5、银行或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6、经营客运、提供船舶停靠;
7、旅客上下船所必须服务设施证明文件;
4、省、市港航管理部门审批核发《港埠经营许可证》。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在省、市港航局办理时间除外)
收费标准
无。
联系电话
服务项目
《船舶所有权登记》登记
申请备件
1、《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书》;
2、经核准的船名申请书;
3、船舶《船舶所有权》登记,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或船民证或户口本);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在省、市港航局办理时间除外)
收费标准
无
联系电话
服务项目
《水路运输许可证》换证
申请备件
1、旧《水路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年审报告书;
办事程序
1、经营人申请;
2、县港航管理部门审核;
3、原发证审批、换证。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在省、市港航局办理时间除外)
3、 港航管理部门初审;
4、 省、市港航管理部门审批,发给“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证”。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在省、市港航局办理时间除外)
收费标准
无。
联系电话
服务项目
增加动力或变更经营范围
申请备件
1、增加动力(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书;
2、《国内水路运输登记事项申请表》;
3、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二)客、货码头港口经营:
1、港口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证及岸线使用图;
4、码头平面示意图;
5、交工或竣工验收报告;
6、办公经营场所证明;
7、土地使用权证明;
8、水域使用批文;
9、资信证明;
10、法人身份证明;
11、公司章程;
12、企业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客渡船提交保险证明单的复印件;
6、购买的船舶提供《营运证注销证明书》。
办事程序
1、申请;
2、申请人所在基层组织签署意见;
3、县港航管理部门初审;
4、省、市港航管理部门审批,核发或更换“船舶营业运输证”。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在省、市港航局办理时间除外)
3、 船检证书、船舶登记证书及其复印件;
4、 主要管理人员身份证、资历、学历、培训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劳
动合同、最低配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 申请企业、主要股东资历及身份证明;
6、 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7、 旅客上下船所必须服务设施证明文件。
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
2、 请人所在基层组织签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