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
浅析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关于公式的审查
浅析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关于公式的审查摘要:现阶段,通过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维护自身权益成为了各个创新主体的重要选择,由于部分创新内容涉及原理性创新,在专利撰写时必不可少的需要使用公式进行描述,审查员需要在有限的审查时间里,准确适用法律条款,制定恰当的审查策略。
本文从专利审查的角度论证如何对于公式进行快速、准确的审查,并通过多个案例进行举例,把握其实质,以获得更高的审查效率,从实质上把握案件走向。
关键词:实用新型;公式;公开充分;客体一、《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法条释义《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说明书充分公开是获得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也是对授权专利的基本要求。
专利制度的立法宗旨是“以公开换取保护”,即申请人应当向社会公众充分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使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从而能够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促进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1]。
同时,专利的审查的过程是不断向本领域技术人员靠拢的过程,实用新型概不例外;只有审查员对案件的理解准确,对现有技术充分掌握,把握发明实质,才能使通知书准确,有效。
其中,对于包含有计算公式、方程式等的专利申请文件,其多是通过公式来计算得到某个参数,而这些公式应当是准确的、有科学依据的,其必然符合一定的物理原理;而对公式的准确性、合理性进行核对检验,也体现了作为一名审查员,其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高度和广度;在审查这类案件时,公式的准确性无法通过智能审查系统识别和提示,需要审查员提高警惕,多进行领域内的文献检索和相关知识扩充,需要结合领域内相关常识判断申请文件中的公式是否合理、准确,以避免有些申请文件故意编造复杂公式以期蒙混过关,导致不恰当的授权,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上述分析可知,在实用新型审查中,对于公式的审查,涉及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审查员应当充分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检索领域内相关原理知识,准确把握其方案实质,从多个角度对不应予以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拦截,促进审查标准执行一致,提高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
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审查中举证责任分配的探究
收稿 日期 :2 0 l 3 — 0 5 一 l 0 ;修 回日期 :2 0 l 3 — 0 5 - 2 8 作者简介 :张 旭( 1 9 8 6 一 ) , 男, 汉族, 北京人 , 国家 知识 产权局 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研 究实习员, 工学硕士 ; 主要研 究方向:专利审查 理论 与实务 朱 莹( 1 9 8 3 一) , 女, 汉族, 北京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 审查协作北京 中心助理研 究 员, 工学硕士 ;主要研 究方
( 国 家知 识 产 权 局 , 北京 1 0 0 0 8 1 )
摘
要 :在我 国现 行法律法规和 《 审查指 南》 中没有对 “ 充分公开” 审查中的举证责任 分 配作 出明确规 定。
将 待 证 事 实 分 类 说应 用 于 “ 充分 公 开 ” 举 证 责任 分 配具 有 一 定 可 行 性 。具 体 来 说 , 在我 国 《 专 利 法 》 第2 6 条
助 理 研 究 员, 工 学硕 士 ;主 要研 究 方 向 : 专利 审 查理 论 与实 务 。
h t t p //www cl a s t o r g c r h
知 识 产 权 研 究
( 张 旭 朱 莹等)我国 《 专利法》第2 6 条第3 款审查中举证责任分配的探究
( 一 般 为 以 出 版 物 形 式 公 开 的 资 料 ) 来 支持 其 相 应 的 主 本质上 的不 同。
张 。但 是 对于 “ 充分 公 开 ”而 言 ,审 查员 在做 出此类 审 查 意 见 时往 往 仅提 出公开 不 充分 的质 疑 ,而不 提供 支 持该 质 疑 的证 据 ,从而 将 举证 责任 转 移 给 申请人 ,在实 务 界也 习 惯上将第2 6 条第3 款称 为 “ 无 证 据 条款 ” 。专 利法 及 其 实 施 细 则 并没 有具 体 规定 专 利审 查程 序 中举 证 责任 的分配 规 则 。我 国 国家知 识 产权 局 审查 指南 》规 定 了 “ 审查 员 如 果 有 合理 的理 由质 疑 发明 或者 实 用新 型 没有 达 到充 分公 开
浅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判断标准——以具备复审案件为例
浅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判断标准——以具备复审案件
为例
冯楠;吴翔晖;张巍
【期刊名称】《电视技术》
【年(卷),期】2013(037)0z2
【摘要】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是专利审查中涉及的主要法条之一.以两个撤销驳回决定的复审案件为例,分析了在审查过程中进行公知常识的认定,以及对比文件结合的标准.在加深对创造性理解的同时,也为申请人在撰写发明专利申请时,把握其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提供了一些参考.
【总页数】3页(P329-331)
【作者】冯楠;吴翔晖;张巍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100190;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100190;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10019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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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法条应如何适用 专利法法条》
《《专利法》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法条应如何适用专利法法条》本文通过对《专利法》第26条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指出上述两个法条的立法目的和侧重点的不同之处,并基于上述不同,进一步分析审查员在具体问题上的法条适用问题。
专利法经第三次修正后,将涉及权利要求书的原《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内容与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内容合并,现《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内容如下: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该条款对权利要求的实质性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一、规定了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的关系,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二、规定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就是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因此该条款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作为最常被引用的条款之一;也因此作为一名实审审查员,能否合理利用该条款来对权利要求进行审查是审查员在实际审查过程中应重点关注的部分。
然而笔者在审查工作中发现在对具体问题进行审查时,该条款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在适用时存在容易混淆的情况,下面就二者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作出介绍的同时提出关于针对上述法条的法条适用问题的个人看法,望读者批评指正。
一、《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概念《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
对此条款《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是指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
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
专利法第26条规定了什么内容
专利法第26条规定了什么内容一、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一、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是什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内容是对权利要求书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二、不予授予专利的对象有哪些?(一)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妨碍社会公益;(二)科学发现;(三)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四)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但药品和医疗机械受保护;(五)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培育方法受保护;(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七)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八)未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则日后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申请专利时,不能授予专利权。
(九)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根据申请的专利类型差异,申请的方式虽然一致,但提交的材料以及所需缴纳的费用,和在申请过程中进行的各种步骤也会不同。
例如申请的发明专利类型,需要提交的材料便有: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和其他重要且相关的文件等。
无论发明人在何处申请专利,首先要做的便是分清所要申请的专利类型,有针对性的准备材料,提交至专利局所在的地方。
资料的提交既可以是发明人自行准备提交,也可以委托给第三代理方进行申请,并支付对方一定的服务费用。
其实专利申请的过程是比较复杂的,专利的检索周期也很长,当事人可以考虑委托给代办机构申请专利,因为专利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制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话,就很有可能会被专利局退回。
专利法有关“充分公开”条款判
专利法有关“充分公开”条款判作者:马菁京来源:《商情》2019年第17期【摘要】本文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涉及的有关“充分公开”条款的判断主体“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对审查实践中存在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含义在不同条款中不一致的原因进行了探究,并给出了明确关于“充分公开”条款的判断主体的含义的建议。
【关键词】说明书充分公开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判断说明书是否公开充分的判断主体。
1“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定义《审查指南》中有关“充分公开”的相应章节中并没有对这一概念做出具体的定义,而是指出该条款中“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含义适用“创造性”部分中的定义,具体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也可称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
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中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
2“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同条款中的含义研究由前文可知,现有的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概念在不同的条款中的含义应该是完全一致的。
然而笔者在审查实践中却发现并非如此。
因此,有必要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概念进行研究,这是正确适用“充分公开”条款的前提。
2.1其他国家相关规定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指出,在审查“充分公开”时,“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只能利用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试验手段和能力对申请文件进行补充,而不是所有的现有技术日本特許厅《审查指南》指出,判断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其除了知道申请文件所公开的全部内容之外,还掌握发明所处领域的所有普通技术知识,该人员可在发明所处领域中发挥普通创造能力,具有利用常规技术手段创造和研发的能力。
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三四款的复审委和法院案例讨论
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三四款的复审委和法院案例讨论专利法第二十六条三、四款规定了在专利权归属争议中,当申请人的专利权被侵犯或者受到他人的争议时,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或者法院进行审查。
本文将通过案例讨论专利法第二十六条三、四款的适用和实际运作情况。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与专利权归属争议相关的案例。
小明是一位研发人员,他申请了一项新型发明专利,专利申请被审查通过并授予了专利权。
然而,不久之后,他发现一家公司在未经他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和销售与他的专利相同或相似的产品。
小明认为该公司侵犯了他的专利权,于是他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申请,请求撤销该公司的专利授权并保护自己的专利权。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作为申请人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认为他的专利权被侵犯。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三款的规定,对于专利权发生争议的情况,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会对争议的原因和证据进行调查和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判断专利权的归属情况。
另外,假设小明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结果不满意,认为他的专利权仍然未得到保护,他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四款的规定,当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决定侵权有关专利权的,申请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审理,并根据法院判决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接下来,我们讨论另一个案例,展示了专利复审委员会和法院在处理专利权归属争议时的实际运作情况。
小红是一名设计师,她注册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并将其应用于手机外观设计。
然而,不久之后,她发现一家公司生产和销售了与她的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似的手机。
小红认为该公司侵犯了她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于是她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了申请,请求撤销该公司的专利授权并保护自己的专利权。
在这个案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将会调查和审查争议的原因和证据,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判断专利权的归属情况。
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该公司侵犯了小红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它可以撤销该公司的专利授权,并保护小红的专利权。
二十六条三款意见答复
尊敬的审查员:
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对本申请提出许多宝贵的意见。
关于您对本申请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仔细地研究了审查员对本案的审查意见,针对您发出的审查意见中关于对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这一认定,申请人对申请文件作出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一、修改文件:
将权利要求*和权利要求*删除。
二、关于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权利要求1中提及的*****为现有技术公知的原理,*****中提及的*****具体的原理不是本实用新型请求保护的范围。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人认为本申请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希望审查员在考虑了上面的陈述意见后,能够尽快授予本申请专利权。
若审查员认为本专利申请文件仍不能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希望能够再给予申请人一次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机会。
说明书附图的作用及其在专利程序中的修改
说明书附图的作用及其在专利程序中的修改图被称为“工程师的语言”,它所含有的信息量常常是很大的。
一幅附图所表示的内容,往往用再多的文字语言也无法清楚地予以表示。
因此,对于有附图的说明书来说,附图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本文对说明书附图的作用及其在各个专利程序中的修改进行综合的描述。
说明书附图的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
在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时,有以下两种较为极端的学说:一是周边限定论,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按照权利要求书的文字确定,对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要作严格、忠实的解释,其文字表达的范围就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大范围;二是中心限定论,指权利要求的文字所表达的范围仅仅是专利权保护的最小范围,可以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方案为中心,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理解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
前者有利于社会公众明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过于突出权利要求撰写的重要性,略有疏忽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不利于为专利权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后者使得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比较灵活,但是这个过于灵活的保护范围对于社会公众来说不太公平。
我国采用的是与《欧洲专利公约》相同的折衷原则。
因此,在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时,说明书及其附图具有解释作用。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对于说明书附图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的阐述,该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涉及如何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规定,在明确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大前提下,允许利用说明书和附图对权利要求表达的保护范围作一定程度的修正,以达到更加合理的结果。
正因如此,在提交新申请以及审查过程的中间修改阶段,对于说明书附图都具有严格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浅析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关联关系
浅析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关联关系作者:王桂霞来源:《卷宗》2017年第23期摘要:本文从“清楚”、“以说明书为依据”和“充分公开”的角度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和专利权保护客体上对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存在的关联关系进行了阐述和分析,认为这两个法条之间具有内在和本质的关联关系。
关键词:清楚;以说明书为依据;充分公开0 引言《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是一项专利申请能否被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是专利法中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至关重要的法条。
其中,《专利法》第26条第3款是判断一件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的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是判断一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的法律依据。
二者相互关联,相辅相成的构成了一个规范整体,从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程度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了规定。
1 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上看,二者具有内在的关联关系《专利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供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指定本法”。
由此明确了《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为了实现该立法宗旨,一方面赋予专利权人对其专利在一定时间期限内的独占权,而获得对应的合法权益,以鼓励发明创造,另一方面要求申请人通过充分公开其专利,使公众能够获取其专利所涉及的技术方案的内容,来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公开换保护”的原则,从而达到专利权人和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都是达到“公开换保护”这个立法宗旨的实践性法条,二者对“公开”的程度作出了具体规定。
1.1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将公开的程度规定为“清楚”和“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专利保护的范围”。
(1)对于“清楚”,《审查指南2010》中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1]。
某无效案中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适用
某无效案中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适用2008年12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276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该决定涉及申请日为2004年4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5年9月7日,名称为“一种织地毯的手提横式电织针”的200420044858.X 号实用新型专利。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织地毯的手提横式电织针,由针嘴(1)、铰剪(3)、针架钢套(4)、针头(6)、嘴内套(16)、剪内套(17)、铜外片(7)、活动连杆(8)、齿轮箱(9)以及安装在电机壳内的小型电机组成,其特征是:针头(6)的内腔设计为圆筒形,嘴内套(16)和剪内套(17)抱合安装在针头(6)的圆筒形内腔内,使针嘴(1)实现织毛毯时的横式运动。
2.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提横式电织针,其特征是:嘴内套(16)和剪内套(17)的抱合面是一种阶梯形结构,其内部是一个中空的矩形内腔,顶部是半圆形,底部是平面。
3.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提横式电织针,其特征是:针头(6)两侧的铜外片(7)是用铜制成的。
”针对上述专利权,请求人于2008年8月2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全部无效。
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具体理由为:本专利说明书中描述采用的技术方案是将“目前手提直式电织针的直式进给运动”改变为“完全不相同的横式进给运动”,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的传动机构仍然是使“针嘴”实现前后的直式进给运动,根本不是“横向进给运动”,而且说明书并未对其中的特殊设计的结构、新的设计、改变了的安装方式进行进一步的描述,这些技术手段含糊不清;说明书还出现了诸如“俐仔”、“剪底弹弓”等非标准技术用语,其结构不清楚,因此说明书所记载的技术手段不能与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应,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浅析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审查
浅析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审查摘要:目前,实用新型申请在我国专利申请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由于实用新型审查周期短,费用低,通过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维护自身权益成为了各个创新主体的重要选择,但不少申请人在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对一些常见原理性错误或常识性问题缺乏认知,或对于撰写专利申请缺乏经验,导致并没有清楚完整的记载技术方案,导致申请不能通过。
本文结合相关案例,从实用新型审查角度分析,现有实用新型申请中说明书存在的常见的几种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情况,以此给社会公众一些参考。
关键词: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公开不充分一.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法条释义:《专利法》第26 条第3 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审查指南》(2010 版)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1.3 节中指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1]。
下文从说明书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给出的技术手段不能解决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未给出实验证据加以证实该技术方案能够成立三个方面论述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在实用新型审查中的适用。
二.结合相关案例分析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适用(一):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说明书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传统的布料生产采用手工裁切制作方法,该制作方法效率低、截切面不整齐影响布料的美观。
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提供一种布料自动切缝生产装置,包括机架、输送装置、第一裁切装置、冷切装置、热切装置、第二裁切装置,所述机架一端设有输送装置用于输送布料,所述输送装置一侧设有第一裁切装置用于对布料进行预裁切,所述第一裁切装置一侧设有冷切装置用于对布料进行冷切,冷切装置一侧设置有热切装置用于对布料进行热切,所述热切装置一侧设有第二裁切装置用于对布料进行最后精准裁切。
专利申请程序中的生物保藏事项
专利申请程序中的生物保藏事项Items for the Deposit of the Biological Material in Patent ApplicationProcedure摘要本文简要概述了在专利申请程序中所涉及的生物保藏事项,以及在涉及生物材料保藏的专利申请程序中应该注意的事项和应该避免的问题。
本文还介绍了目前可用于进行专利程序的国际保藏单位。
本文最后对于涉及需要保藏的新的生物材料PCT申请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生物保藏,专利申请,生物材料,保藏证明,存活证明一、对于涉及需要保藏的新的生物材料普通发明申请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1]在生物技术领域中,由于其特殊性,有时文字记载很难描述生物材料的具体特征,而且即使有这些描述也得不到生物材料本身,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仍然不能实施发明。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申请人需要按规定将所涉及的生物材料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进行保藏。
为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中对于涉及需要保藏的新的生物材料申请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具体规定如下:申请专利的发明涉及新的生物材料,该生物材料公众不能得到,并且对该生物材料的说明不足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实施其发明的,除应当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外,申请人还应当办理下列手续:(一)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期满未提交证明的,该样品视为未提交保藏;(二)在申请文件中,提供有关该生物材料特征的资料;(三)涉及生物材料样品保藏的专利申请应当在请求书和说明书中写明该生物材料的分类命名(注明拉丁文名称)、保藏该生物材料样品的单位名称、地址、保藏日期和保藏编号;申请时未写明的,应当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未提交保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八号公布 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作如下修改:一、 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二、 在第二条中增加三款,作为第二、三、四款:“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三、 将第五条修改为:“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四、 在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五、 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六、 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七、 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9.04•【文号】•【施行日期】1992.09.0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全民所有制单位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持有;集体所有制单位或者个人申请的,专利权归该单位或者个人所有。
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企业;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企业或者个人所有。
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统称专利权人。
第七条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第八条两个以上单位协作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的单位所有或者持有。
第九条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理解及适用定稿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理解及适用主要由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促使笔者思考《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理解及适用。
第一,由于在复审委几乎没有以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为依据宣告专利无效的案例,此很可能会导致一些未经实际深入研究的申请人合法霸占某一技术领域之后,其自身不再进一步研究该技术领域,进而开发出具有实用价值的技术,而是等待他人研究开发出相关达到应用水平的技术后,向作为专利权人的他们交专利费;而他人也由于该技术领域已被专利权人合法霸占,因而失去了进一步研究的积极性;以致没有人对该技术领域投入人力物力进行深入研究,很可能会导致该技术领域胎死腹中。
第二,由于专利复审委的该倾向性做法几乎废弃了《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使得相关人员不清楚说明书充分公开性要求的标准,因而对于一些技术成果需要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相结合时,要么专利公开过度,要么专利公开不充分,实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几乎都会导致公开不充分,导致专利技术缺少甚至失去实用性,进而动摇专利制度的根基。
第三,由于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专利制度中的核心概念在具体实务中如何应用缺少相应的研究,导致为防止主观任意性而设置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概念工具反而成了主观任意性的“帮手”。
以下是笔者为了避免上述三方面问题的一些思考,望有引玉之用。
敬请批评指正!一、对《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理解分歧及存在的问题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以下简称《专利法》26条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
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
之前生效的《专利法》有同样的规定,正在修订中的《专利法》草案没有涉及该条款规定的内容,在学术讨论中也似乎没有人提出要对该条作出修订。
同时,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将《专利法》26条3款作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法定理由之一。
此“清楚”非彼“清楚”--案析《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与第4款的适用
此“清楚”非彼“清楚”--案析《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与
第4款的适用
徐妍妍;杜叔亚
【期刊名称】《电子制作》
【年(卷),期】2014(0)13
【摘要】《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与第4款中各自规定的“清楚”在审查实践
中具有不同的含义。
本领域技术人员单纯由技术方案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前后矛盾或技术特征含义不明足以判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但不足以判断说明书公开是否充分,为了准确适用这两个条款,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借助现有技术,基于技术方案的整体判断技术特征在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对技术方案实施的影响,从而得出正确的结论。
【总页数】2页(P233-234)
【作者】徐妍妍;杜叔亚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100190;国家知识产
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10019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第二章“条理清楚地说明事物”教学简案 [J], 单桂青
2.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时的专利侵权判断——柏万清与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J], 闫文军
3.专利法中的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以《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72条的适用为视角 [J], 马忠法; 谢迪扬
4.从"小i机器人"的无效案看权利要求的清楚性问题 [J], 田勇;陶海萍
5.社会主义“没有完全搞清楚”原因析 [J], 毕长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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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理解与适用
——对说明书中引证文件的考虑
作者姓名:徐燕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
摘要
浅述了当说明书中存在引用文件时,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如何考虑的问题,这主要包括时间和内容两方面内容:(1)时间上,所引证的非专利文件和外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不能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
(2)内容上:如果引证内容是实现发明必不可少的部分,则应当将说明书和引证内容相结合作为整体看待,如果引证内容难以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相结合以解决技术问题,获得预期效果,则应当认为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
关键词
专利法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公开充分 说明书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由此可知对清楚完整的标准的判断的依据是是否能够实现,所以需要明确“能够实现”是对“清楚”、“完整”的外在的程度化的要求,这三者之间不是并列的关系。
也就是说,说明书是否对请求保护的发明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是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为判断标准。
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立法本义来讲,这三个方面是一个整体的要求,即能够实现是最根本的要求,三者之间不是并列关系。
那么当说明书中使用引证文件来说明发明的相关内容时,如何考虑其充分公开的问题呢?此时应当从说明书的整体上考虑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
三款的规定。
1.引证文件时间要求
所引证的非专利文件和外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不能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
2.有印证文件时对充分公开的判断:
(1)如果引证内容是实现发明必不可少的部分,则应当将说明书和引证内容相结合作为整体看待;
(2)如果引证内容难以与说明书记载的内容相结合以解决技术问题,获得预期效果,则应当认为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
以下,我们结合两个具体案例来进一步帮助大家理解。
案例1:200410027104.X
本申请要求保护一种铬酸电解除金属杂质的设备及其方法,其主要是采用了一种特制的陶瓷缸来做隔膜,以解决现有技术中的隔膜抗氧化性不足和透水太大等问题,说明书中给出了所述的特制陶瓷缸可参见(中国)台湾专利第8110672号(以下简称D1)。
由于D1是实现发明必不可少的部分,因此应当将说明书和引证内容相结合作为整体看待,来整体考虑其是否公开充分的问题。
经过检索所给出的专利号,我们发现并不能获得所述的D1文件,从而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无法得知所述的特定陶瓷缸到底结构如何,如何实现隔膜作用的,从而也就无法得知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到底是如何实施的,如何解决其技术问题的,也就是说,说明书中给出的技术手段是含糊不清的,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无法实施该发明,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有案例1可以得出,当说明书中对所引证的文件给出的明确指引错误以致不能获得该文件时,应当视为未引证该文件。
当其与发明内容息息相关时,则会导致申请文件公开不充分。
假设我们能够获得D1,那么对于本案我们还要考虑以下问题:
该申请的公开日期是否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
因为该文件是一个(中国)台湾申请,因此要求其公开日必须在本申请的申请日(含申请日)之前,即要求该文献相对于本申请必须是现有技术,才视为印证了该文件,否则同样视为未引
证。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所印证的外国专利文件有中国同族专利文件,且该中国同族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不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也视为说明书中没有印证该外国专利文件,因为其中国同族专利文件的申请号或者公开好并未在原始说明书中被提及[1]。
案例2:90104721.X
该申请请求保护一种多池式静电准液膜分离装置,该申请的公开日为1992年2月5日。
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发明的分离装置采用了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申请号为89220196.7的实用新型专利的静电式准液膜分离装置中的组合式挡板-电极组件(以下简称D2)。
该使用新型专利的公告日为1991年9月25日。
该申请引证了另一中国专利文件,说明书对引证文件的指引非常明确,根据其申请号可以获得该引证文件,并且该引证文件的公开时间在本申请的公开日之前。
因为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和公知常识很容易将引证文件中的“静电式准液膜分离装置中的组合式挡板-电极组件”应用到本发明的“多池式静电准液膜分离装置”中,因此,本申请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由于D2是中国专利文件,那么只要其公开日早于本申请的公开日,我们就认为其印证了该文件。
由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对于引证文件的考虑是分情况的:
(1)只有引证文件与发明的技术方案息息相关时,才考虑其与说明书公开充分的关系,如果其仅在背景技术部分出现,则不需要考虑该问题;
(2)对于非专利文件或外国专利文件,当其公开日在本申请的申请日(含申请日)之后,则视为未引证;对于中国专利申请,当其公开日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或者没有公开时,则视为未引证。
参考文献
1.“审查操作规程·实质审查分册”,中华人民共和外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