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标准--赵东红、张如一及第三人邹继豪与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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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怎样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怎样判断发明或者实⽤新型的创造性
在申请专利的时候,对专利的定性有发明专利、实⽤新型专利、外观专利等,专利的定性对于专利的保护期限和价值影响很⼤。

那么怎样判断发明或者实⽤新型的创造性?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怎样判断发明或者实⽤新型的创造性
发明或者实⽤新型要获得专利权,必须具备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项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必须满⾜下⾯两个条件:
(1)同申请⽇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2)同申请⽇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有显著进步。

显然,同申请⽇以前的已有技术相⽐,这是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但⼀项发明创造具备了新颖性,不⼀定就有创造性。

因为创造性侧重判断的是技术⽔平的问题,⽽且判断创造性所确定的已有技术的范围要⽐判断新颖性所确定的已有技术范围窄⼀些。

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发明创造与已有技术相⽐具有明显的本质的区别。

也就是说,该发明创造不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员能直接从已有技术中得出构成该发明创造的全部必要的技术特征。

显著的进步是指该发明创造与最接近的已有技术相⽐具有长⾜的进步。

这种进步表现在发明创造克服了已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或者表现在发明创造所代表的某种新技术趋势上;或者反映在该发明创造所具有的优良或意外效果之中。

我国专利法规定,实⽤新型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以前已有技术相⽐,该实⽤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这⾥可见发明创造的“突出的”和“显著的”就是判断发明和实⽤新型创造性的区别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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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确定

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确定
发行、传播行为,进而认定为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 请看— ——《利用游戏外挂代练升级的刑法评价》 P006、《网游外挂研发及后续行为的刑法适用》P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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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与涉案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不同不会对该重力和握力的测量造 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
证据 7 公开了一种体力测定器,证 成实质性影响,即该重力和握力的测 了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宣告无效决定。
据 2 公开了一种手提式数字显示电 量原理是基本相同的;此外,在对测
赵东红、张如一不服一审判决,
子秤。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 1 的技术 力装置的实际设计中,测重力装置和 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本期 导读 BENQI
DAODU
对 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而言,需要分别设立合理的创造性判断标准。 由于技术领域范围的划分与专 利创造性要求的高低密切相关,因此技术比对时所考虑的现有技术领域就很重要。 审判实践中,确定技 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应用 的 具体 技 术 领 域 ,而 不 是 上 位 的或 者 相 邻
器的测力原理基本相同, 可以将手 提式数字显示电子秤视为涉案专利 的相 近 技 术 领 域 。 但 是 ,由 于现 有 技 术并未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 专利 复审委员会在评价涉案专利的创造 性时考虑手提式电子秤的测力传感 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遂驳回了专 利复审委员会的再审申请。

发明专利审查中创造性的评判标准分析

发明专利审查中创造性的评判标准分析
所 谓技 术 启示 , 即现 有技 术 中是 否 给 出将 区别 技术 特征 应用 到最接 近 的现有技术 以解 决发 明实 际 解决 的 技术 问题 的启示 。这 种启示 会使 本领域 的 技 术人 员 在面对 所述 技 术 问题 时 , 动机 改 进 最接 近 有 的现 有技 术并 获得要 求保护 的发 明 。
的技术手段 , 例如是 同一份对 比文件其他部分披露 的技术手段 , 该技术手段在对 比文件 中所起的作用 与该 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 的发 明中所 起 的作用相
同。
经公开的技术 的角度 , 完全不加入任何本发 明的内 容和启示 , 来进行评判创造性的工作。 作为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 , 了帮助审查员更准 为
性 :1 确 定最 接 近 的现 有技 术 ;2 确定 发 明 的 区 () ()
1 发明与最接近 的现有技术相 比具有更好 的 )
技术 效果 ;
2 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 同的技术方案 , )
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 的水平 ;
3 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 ) 4 尽管发明在某方面有负面效果 , ) 但在其他方 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第2 7卷 第 1 9期 21 0 1年 1 0月
甘肃 科技
Ga u Sin e a d Te h oo y ns c e c n c n lg
2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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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0 1 .9
2 011
发 明 专利 审查 中创 造 性 的 评判 标 准 分析
鲜 林
( 甘肃省知识产权事务 中心 , 甘肃 兰州 7 02 ) 30 0 摘 要: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 授予专利权 的发 明和实用 新型应 当具备新颖 性 、 造性和实 用性。其 中创 创

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含实例ppt

发明专利创造性的判断含实例ppt

对比文件2:
如下图所示;其中箱体通过螺栓固定到家俱上,使保险箱不易被搬走
结论: 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螺栓从墙的另一侧通过垫板 墙
体穿入箱体内 可以认为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箱体与墙壁 固定的牢固性。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螺栓从家俱背板另一侧通过垫板、 背板穿入箱体内的连接装置_;与在本发明中所起的作用相同, 因此,有 技术启示。所以发明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如果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其从属权利要求 必然具有创造性
二创造性审查的基准
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看发明是否具备突出的 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基准
不仅要考虑发明技术方案本身,而且还要考虑 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其 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
a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
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创造性判断通常按以下三个 步骤进行,又称三步法:
这表明,本发明的三层结构衬帽,其燃烧侧与冷却 侧的涂层作用彼此结合,或者说在基体上涂布陶瓷涂 层和涂布合金材料层作用彼此结合,或者说这两个特 征彼此支持,取得了预料不到的结果。该发明产生了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具备创造性。
4 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
当发明的产品在商业上获得成功时;如果这种成 功是由于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则一方面反映 了发明具有有益效果,同时也说明了发明是非显而易 见的,因而这类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 进步,具备创造性
具体讲就是确定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 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面对所述技术 问题时,改进该最接近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 明
具体讲,首先要明确的是,发明解决前面所认定 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具体就是前述的“区别 特征”,然后要考虑的是,这样的技术手段其他现有 技术中是否有披露,如果有,再看该技术手段的作用 是否客观上与其在本发明中的作用相同,如果作用相 同,则可以认为该现有技术中存在“技术启示”。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第10期(总第192期)公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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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总第192期)公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0期案例目录1.赵东红、张如一及第三人邹继豪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中誉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九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许春茂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4.刘超捷诉中国移动徐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5.南京安盛财务顾问有限公司诉祝鹃股东会决议罚款纠纷案1.赵东红、张如一及第三人邹继豪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2012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1)知行字第19号)【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而言,需要设立合理的创造性判断标准。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不同,因此技术比对时所考虑的现有技术领域也应当有所不同。

考虑到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标准要求较低,因此在评价其创造性时所考虑的现有技术领域范围应当较窄,一般应当着重比对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但是在现有技术已经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情形下,也可以考虑相近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亚斌,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婧,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东红,男,汉族,1962年6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西安街甲2号1栋1门22号,系北京鑫东华腾体育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如一,男,汉族,1934年11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17公寓404号,系清华大学退休教师。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一、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一项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必须满足下面两个条件:(1)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2)同申请日以前的已有技术相比有显著进步。

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以下情况,通常应当认为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1)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二、什么是创造性一般认为创造性是指个体产生新奇独特的、有社会价值的产品的能力或特性,故也称为创造力。

新奇独特意味着能别出心裁地做出前人未曾做过的事,有社会价值意味着创造的结果或产品具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道德价值、审美价值等。

创造性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发明,二是发现。

三、理解创造力的相关①创造力是一种有别于智力的能力,创造力测验的内容是智力测验内容上没有的,是智力测验测不出来的能力;②创造力指在各种创造性活动中的能力,既有科学创造活动,又有技术创造和艺术创造活动,还有其他方面的创造活动;③新颖独特是指前所未有、与众不同,这是创造力的根本特征;④创造产品(包括物质的和精神的)有社会或个人价值。

以上是一篇关于“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方面的介绍,主要介绍了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还有专利创造性的概念以及理解创造力的相关内容,对于专利创造性的问题,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建议咨询律师!。

浅论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浅论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浅论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
王澄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年(卷),期】2001(011)004
【摘要】@@ 一、绪论rn为了能够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鼓励发明创造,并且能够通过法律手段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于1985年4月1日正式实施了专利保护制度.rn根据中国专利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中国政府将给予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分为三类,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且,在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中进一步指明,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总页数】2页(P13-14)
【作者】王澄
【作者单位】不祥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浅析实用新型专利审查中明显新颖性的判断标准 [J], 孟昭君
2.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评价标准 [J], 张占江; 郑冉
3.专利创造性判断的整体把握分析初探——从"胶原贴敷料"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说起 [J], 邹莉
4.创造性判断中结合启示的认定标准 [J], 吴静
5.创造性判断中结合启示的认定标准 [J], 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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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判断三步法

创造性判断三步法

创造性判断三步法【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庄俊雄【案件来源】无讼案例网【关键词】创造性、技术方案、现有技术【摘要】判断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首先应该先确定与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次,判断发明专利申请与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再次,通过该区别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看能否找到现有技术中能够对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具有技术启示作用的技术方案。

【基本案情】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因确认“惰钳式门”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主要理由是:判决书认定事实有误。

如将无效决定理由中所述“对比文献1披露了权利要求1中除H型衬套之外的全部技术特征”写成“对比文献1几乎覆盖了MY厂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而无效决定从未使用“几乎覆盖”的含糊措辞;如认定对比文献2中使用H截面滑动套的“目的是与锁定装置相配合,解决中间车轮的接地承载问题”;又如判决书在未作具体分析的情况下,罗列了该发明与对比文献2在解决方案上“格栅斜杆与立柱直杆的排列方式”等几点不同之处,均与事实不符。

故请求二审法院对原审法院判决书中判断创造性上的适用法律不当和认定事实有误之处及其结论予以改判。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个人评析】专业处理专利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首席法务官邱戈龙认为,判断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首先应该先确定与其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次,判断发明专利申请与确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再次,通过该区别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看能否找到现有技术中能够对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具有技术启示作用的技术方案。

在本案中,“惰钳式门”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包括前序和特征两个部分,将该发明的技术解决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对比文献1披露了该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的全部技术特征,而对比文献2并未进一步披露该发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特征部分的区别技术特征。

200314-关于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的技术启示认定

200314-关于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的技术启示认定

关于实用新型创造性判断的技术启示认定摘要:个人认为,实用新型,又称小发明,如需引述其他技术领域的对比文件并结合其他对比文件(即需要两篇以上对比文件)来评述其创造性,而不是仅仅一篇对比文件或两篇本领域对比文件就可以破坏其创造性,则已说明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应具有创造性。

在对实用新型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对于结构相同但工作原理和技术领域不同,能否认定其给出了解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即能否引用其他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来判断实用新型的创造性。

得出结论前,先来看看专利号为201020144879.4、专利名称为铁路敞车车门缝堵漏条的专利(下称本专利)涉及的无效案件决定书:2012年05月21日作出的第189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2013年01月28日作出的第2004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2013年06月26日作出的第2093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2013年08月22日作出的第2126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2013年12月06日作出的第2179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2014年09月16日作出的第2387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针对前述第18965号、第20939号审查决定书,请求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中,对于第18965号决定书,北京一中院维持决定书有效;请求人不服,上诉至北京高院后该决定书被撤;对于第20939号审查决定书,北京一中院撤销该决定,专利权人不服,诉至北京高院,北京高院在(2014)高行终字第1959号行政判决书中维持一审判决,专利权人收到判决后向最高院提起再审,再审维持。

其中,第23875号审查决定书系根据生效法院判决书作出。

因各无效宣告请求案的材料不尽相同,在此仅列出第20939号审查决定书所涉无效案,该案中,本专利及请求人引用的对比文件1-2等等相关简要信息如下图1-3(信息来源于2019年国知局某位老师在做实用新型相关问题培训时的PPT截图,如涉及侵权,及时告知,公众号即刻删除该等图片):图1图2图3在诸多行政判决书中,(2014)高行终字第1959号行政判决书较具代表性,其载明,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相应的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技术。

论我国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认定标准的完善

论我国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认定标准的完善

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社会科学前沿, 2023, 12(3), 1238-1243 Published Online March 2023 in Hans. https:///journal/ass https:///10.12677/ass.2023.123171论我国专利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认定标准的完善甘心远广西大学法学院,广西 南宁收稿日期:2023年1月3日;录用日期:2023年3月10日;发布日期:2023年3月17日摘要 专利申请的创造性判断标准一定程度归于其是否“非显而易见”,而专利申请的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则归于现有技术对该方案是否具有技术启示。

但目前我国对于技术启示的认定标准不完善,在实践中常引起较大争议。

应当限制“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及“公知常识”两大驳回理由的滥用,针对性设置判断主体在不同技术领域中的知识与能力范围,建立有关技术启示认定典型问题的指引规则,以使技术启示认定标准趋于完善。

关键词创造性,技术启示,认定标准On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tandard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Technical Inspiration in the Judgment of the Inventiveness of Patents in ChinaXinyuan GanSchool of Law, Guangxi University, Nanning Guangxi Received: Jan. 3rd , 2023; accepted: Mar. 10th , 2023; published: Mar. 17th , 2023AbstractThe inventiveness judgment standard of a patent application is attributed to whether it is甘心远“non-obvious” to a certain extent, while the non-obviousness judgment of a patent application is attributed to whether the prior art has technical implications for the solution. However, at present, my country’s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 for technical inspiration are not perfect, which of-ten cause great controversy in practice. The abuse of the two grounds for rejection of “commonly used technical means in this field” and “common knowledge” should be restricted, the range of knowledge and ability of the subject of judgment in different technical fields should be set in a targeted manner, and guidelines for typical issues related to the identification of technical revela-tions should be established, so that standards for identification of technical inspiration tend to be perfected.KeywordsInventiveness, Technical Inspiration, Identification Standards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licenses/by/4.0/1. 引言“具有创造性”是我国专利法中对于专利授权的条件之一,我国《专利法》中对于创造性的规定较为笼统1。

由最高院案例来看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评价标准

由最高院案例来看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评价标准

由最高院案例来看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评价标准作者:陈伟来源:《河南科技》2020年第03期摘要:实用新型制度是一项很重要的专利制度,其在中國专利体系中发挥着很举足轻重的作用。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评价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的标准与评价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存在不同。

本文作者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实用新型案件的判决案例分析,总结了技术领域和明确的技术教导在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的评价中的适用标准。

关键词:专利;实用新型;创造性;技术领域;技术教导中图分类号:D923.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68(2020)03-0092-031 引言根据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是注册登记制,即没有实质审查程序,初审满足形式要求,并且符合新颖性的规定即可获得授权。

因此,在实用新型申请时并不审查其创造性,而仅在实用新型专利被提起无效宣告时,才审查其创造性。

此外,中国专利法中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的规定也存在区别,发明的创造性的要求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的要求是“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删除了其中的“突出”和“显著”两个定语。

那么在实际的工作中,如何认定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呢?对此,中国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6章第4节中对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进行了规定,即实用新型的审查主要依据以下两个标准,即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和评价实用新型的对比文件的数量。

对于技术领域这个标准,审查指南中规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的技术领域。

但是现有技术中给出明确的启示,例如现有技术中有明确的记载,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可以考虑其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

上述表述指示原则性的知道,审查指南中并没有给出具体的案例来说明,如何判定实用新型专利的所述技术领域,以及“明确的启示”的客观标准。

然而,由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是产品的结构和形状,即实用新型的案件大多属于机械领域这一个大的技术范畴内。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三性判断-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之三性判断-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二)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对所属技 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发明相对于现有 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发明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现有 技术的基础上仅仅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 推理或者有限的试验可以得到的,则该发 明是显而易见的。
(三)显著的进步 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 益的技术效果。 非显而易见性+有益的效果 创造性
2、单独对比原则 技术方案的单独对比: 各项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中的每一项技 术方案分别单独进行对比,即一对一的 对比。
三)典型情形的判断规则
技术内容完全相同
1、相同 内容的发明
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的内容
简单的文字变换
2、上位概念与下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概念
上位概念 下位概念 例如: 金、银、铜、铁 共性 个性
三)审查基准
“能够制造或使用”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 型的技术方案具有在产业中被制造或使 用的可能性。 满足实用性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违背自 然规律并且应当具有可再现性。 因不能制造或使用而不具备实用性是由 技术方案本身固有的缺陷引起的,与说 明书公开的程度无关。
四) 典型情形的判断
1、无再现性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主题,应当具有再现性。 再现性,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 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 申请中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
例4。
4). 公开的数值范围包括限定的技术特 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但是与上述限 定的技术特征的数值或者数值范围没有 共同的端点:
例5,例6。
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制备方 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1)、包含产品性能、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 求:应当考虑权利要求中的性能、参数特 征是否隐含了要求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 定结构和/或组成。 2)、包含用途特性的产品权利要求:应当考 虑权利要求中的用途特征是否隐含了要求 保护的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结构和/或组成。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评价标准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评价标准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评价标准大中小2008年5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158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该无效决定涉及申请日为2005年1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4月19日,名称为“热管散热器”的200520001516.4号实用新型专利。

该实用新型专利共包括10项权利要求,其中独立权利要求1为:“1、一种热管散热器,其特征在于包括:基座,设置有开口部;导热板,呈U型,设置在所述开口部中,其上设置有容置部;散热体,设置在所述基座上;至少一热管,具有至少一扁状受热端与冷却端,所述受热端设置在导热板上,并与散热体接触,冷却端设置在所述散热体的端面上。

”针对上述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于2007年10月18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中针对权利要求1的无效理由是:本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3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请求人提交的对比文件1、2、3分别是:200320102455.1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00267984.1号中国实用新型专利;M249109号中国台湾专利。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和专利权人主要针对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展开辩论。

专利权人认为:本专利属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请求人使用了3份对比文件来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不符合审查指南关于判断实用新型创造性的规定。

经审理,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3均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专利文献,并且其技术领域均属于散热器领域,可以作为评述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对比文件1作为与本专利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将两者比对后发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仅为:(1)导热板呈U型,其上设置有容置部;(2)热管具有扁状的受热端和冷却端。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将导热板设置为U型,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与基座的开口部配合从而使导热板容置于开口部,并在导热板上形成容置部以容纳热管受热端。

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

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

专利创造性判断标准专利创造性是指专利申请的发明,对于已有技术的改进或者对技术的突破性发展。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创造性的评价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也是专利审查的重点之一。

那么,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首先,专利创造性的判断需要考虑的是技术水平。

专利申请的发明应当具有显著的技术进步,即对于已有技术水平有明显的改进或者突破。

这就要求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应当考虑到所涉及的技术领域的发展水平和技术难度。

只有在技术水平上有所突破,才能被认为具有创造性。

其次,专利创造性的判断需要考虑的是发明的创新性。

发明的创新性是指发明对于已有技术的差异性和独创性。

在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中,需要考虑的是发明是否具有独特性,是否有明显的区别于已有技术。

只有在发明具有明显的创新性,才能被认为具有创造性。

此外,专利创造性的判断还需要考虑的是发明的实际应用价值。

专利申请的发明应当具有实际应用的价值,即对于技术领域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或者对于社会生产生活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中,需要考虑的是发明是否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是否能够带来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只有在发明具有实际应用的价值,才能被认为具有创造性。

总的来说,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是综合考虑技术水平、创新性和实际应用价值。

只有在这三个方面都具有突出的表现,才能被认为具有创造性。

因此,在申请专利时,发明人需要在专利申请文件中清晰地阐明发明的技术特点、创新点和实际应用价值,以便于专利审查员进行创造性的评价。

在专利创造性的判断过程中,专利审查员需要充分了解所涉及的技术领域的发展水平和技术难度,需要对已有技术进行充分的比较分析,需要对发明的独特性和创新性进行深入的评估,需要对发明的实际应用价值进行全面的考量。

只有如此,才能做出准确的创造性判断,保障专利申请的质量和审查的公正性。

综上所述,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需要充分考虑技术水平、创新性和实际应用价值。

只有在这三个方面都具有突出的表现,才能被认为具有创造性。

浅谈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评判标准

浅谈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评判标准

浅谈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评判标准摘要在专利申请、复审及无效宣告实务中,就创造性评判标准而言,实用新型专利的标准一般要低于发明创造的标准,主要体现在: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必须具有“突出的”“显著的”进步,而实用新型专利却没有规定必须具有;评判发明专利所属技术领域时,不仅要考虑该发明所属的技术领域,还要考虑与其类似、相近或相关的技术领域,而实用新型一般只需要考虑该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从现有技术的角度进行评判时,发明专利可以引用一篇、两篇甚至多篇现有技术评判其创造性,而实用新型一般情况下仅引用一篇或者两篇现有技术评判即可。

关键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本领域技术人员现有技术一引言在专利申请、复审及无效宣告实务中,对于创造性的评判存在许多主观因素。

首先,审查员对该专利所涉及技术领域中创造性评判标准的把握尺度不同,经常会影响到创造性的评判结果。

其次,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对创造性评判标准的认识不同、反应在专利文件中的表达程度不同,也会影响到审查员的评判结果。

因此,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在实务中是十分模糊和不确定的,这就导致在申请、复审以及无效宣告过程中,对于“特定的技术是否具有创造性”的评判也会存在很大争议。

基于此,笔者引用现行的《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的具体规定,结合笔者的实务经验,分别对评判发明专利创造性以及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常见方法进行阐述,最后再总结阐述发明与实用新型评判创造性方法的区别,希望能对行业相关人士提供一定帮助。

二评判发明专利创造性的标准发明专利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主要是针对产品、方法的改进所提出的新技术方案。

产品发明是包括机器、仪器设备等用具的新技术方案;方法发明是包括制造方法、生产工艺、操作流程以及配方的新技术方案。

判断该新技术方案在本领域范围内是否显而易见是判断该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决定性因素,现行《专利审查指南》给出了判断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的三个步骤,即通常所说的“三步法”: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什么;第二步确认该发明的区别特征和该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什么;第三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从一件复审案例看专利审查中创造性的判断

从一件复审案例看专利审查中创造性的判断

河南科技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专利总710期第十二期2020年4月从一件复审案例看专利审查中创造性的判断谢敏毛圣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河南郑州450000)摘要:本文从复审实际案例出发,介绍了发明专利审查中创造性评判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而阐述了对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判断方法,即显而易见性的评判方法,阐述了三步法的实质;同时指出审查员应不断向本领域技术人员靠拢,尽量避免“事后诸葛亮”的情况发生,客观公正的进行发明专利的审查。

关键词:创造性;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显而易见;本领域技术人员中图分类号:D923.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0)12-0058-03创造性是发明创造能够被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之一,也是专利申请实质审查、专利复审和专利无效程序中涉及最多的问题。

专利法意义上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1]。

《专利审查指南》指出,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2]。

并给出了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一般判断方法,即“三步法”:一是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二是确定发明的区别技术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三是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其中第三步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接近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保护的发明。

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但由于第三步是基于审查员的主观分析判断,也是我们日常审查过程中创造性判断的核心和难点。

赵东红、张如一及第三人邹继豪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赵东红、张如一及第三人邹继豪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赵东红、张如一及第三人邹继豪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佚名【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年(卷),期】2012(000)010【摘要】【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而言,需要设立合理的创造性判断标准。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不同.因此技术比对时所考虑的现有技术领域也应当有所不同。

考虑到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标准要求较低.因此在评价其创造性时所考虑的现有技术领域范围应当较窄,一般应当着重比对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但是在现有技术已经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情形下.也可以考虑相近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总页数】8页(P20-2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3【相关文献】1.如何认定当事人在专利无效程序中提交外文证据译文的义务——江门健威家具装饰有限公司诉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香港 PDD 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J], 娄宇红2.许文庆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邢鹏万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决定纠纷案 [J],3.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及第三人陈朝晖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J],4.罗世凯与斯特普尔斯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J], 无5.北京万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三人第一三共株式会社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浅析创造性判断中相关证据的认定——评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提字第8号案

浅析创造性判断中相关证据的认定——评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提字第8号案

浅析创造性判断中相关证据的认定——评最高人民法院
(2011)行提字第8号案
毛琎;刘新蕾
【期刊名称】《中国发明与专利》
【年(卷),期】2012(000)008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2011)行提字第8号专利行政诉讼案,即“抗β-内酰
胺酶抗菌素复合物”发明专利无效及行政诉讼案,被最高人民法院推选为“2011
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O大案件”之一,
【总页数】4页(P88-91)
【作者】毛琎;刘新蕾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
审委员会行政诉讼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21
【相关文献】
1.论专利文件修改标准的新发展——评最高人民法院2011知行字第17号案 [J], 毛琎
2.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商业成功——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提字第8号判决评析[J], 吴蓉
3.代物清偿协议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210号民事判决评释 [J],
其木提;
4.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与现有技术的启示--评最高院(2012)行提字第7号 [J],
5.非典型“流质契约”的司法认定与裁判路径——兼评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
字第135号判决书 [J], 姜红利; 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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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东红、张如一及第三人邹继豪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而言,需要设立合理的创造性判断标准。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标准不同,因此技术比对时所考虑的现有技术领域也应当有所不同。

考虑到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标准要求较低,因此在评价其创造性时所考虑的现有技术领域范围应当较窄,一般应当着重比对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但是在现有技术已经给出明确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到相近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寻找有关技术手段的情形下,也可以考虑相近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1)知行字第19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亚斌,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王婧,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东红,男,汉族,1962年6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西安街甲2号1栋1门22号,系北京鑫东华腾体育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如一,男,汉族,1934年11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17公寓404号,系清华大学退休教师。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邹继豪,男,汉族,1940年6月5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路182号3-3-1,系大连理工大学体科所退休教师。

申请再审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赵东红、张如一,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邹继豪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81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2008年11月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261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认定名称为“握力计”的第97216613.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宣告涉案专利全部无效。

赵东红、张如一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赵东红、张如一的诉讼主张均不成立,其要求撤销被诉决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维持被诉决定。

赵东红、张如一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一、专利复审委员会在邹继豪没有申请的情况下自行调查取证并剥夺上诉人对调取证据的申辩权,构成对行政听证原则的违反。

二、被诉决定认定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9月4日、授权公告号为CN223460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即被诉决定中的证据2)与涉案专利属于相同技术领域并以此为据认定涉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缺乏事实依据。

因此,被诉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行政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判决维持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被诉决定认定正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邹继豪陈述认为被诉决定事实清楚,一审法院判决维持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确认如下事实:1997年5月28日,赵东红、张如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名称为“握力计”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1998年9月2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其专利权,即涉案专利。

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 一种握力计,具有:外握柄,安装于外握柄内的内握柄,与内握柄连接的测力传感器以及装于外壳内的检测显示装置,其特征是,上述的测力传感器是具有多个凸台的弹性体梁,上述的测力传感器通过握距调整装置与上述内握柄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握力计,其特征是,上述弹性体梁具有三个凸台,且两端凸台比中部的凸台伸出高。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握力计,其特征是,上述弹性体梁的凸台侧设有承力板。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握力计,其特征是,上述弹性体梁与承力板是形成一个整体的框架结构。

5. 根据权利要求1、2或4任一项所述的握力计,其特征是,上述握距调整装置是具有调距手轮的力杆,上述力杆穿过外握柄,连接内握柄与测力传感器。

6.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握力计,其特征是,上述内握柄的两侧边框的外侧设有定位凸台,上述定位凸台安装在外握柄的滑动槽内。

2008年4月28日,邹继豪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6份证据:证据1:实开平4-131217号日本公开实用新案公报,其公开日为1992年12月2日;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234609Y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其授权公告日为1996年9月4日;证据3:公开号为CN107677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其公开日为1993年9月29日;证据4:《传感器技术手册》一书的版权页和第247、260、275、279页的复印件共5页,袁希光主编,国防工业出版社1986年12月第1版,198~9年1月第2次印刷;证据5: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证据6:平4-10816号日本特许公报,其公告日期为1992年2月26日。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后,将有关文件转送赵东红、张如一,并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意见。

赵东红、张如一在指定期限内未答复。

2008年5月27日,邹继豪提交了意见陈述,并补充提交了证据1、6的中文译文以及昭60-207640号日本公开特许公报及其中文译文(以下简称证据7)、公开日为1985年10月12日的昭60-153104号日本公开实用新案公报及其中文译文(以下简称证据8)。

专利复审委员会将邹继豪提交的上述文件进行了转文。

2008年8月5日,赵东红、张如一提交了意见陈述书。

2008年9月16日,邹继豪再次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还提交了证据4的第200-201页的复印件以及王洪业编著、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1997年4月第1版第1次印刷的《传感器工程》一书的版权页和第73、83页的复印件共3页(以下简称证据9)、公告日为1988年8月10日的公告号为CN87212699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以下简称证据10)、公告日为198~9年10月4日的公告号为CN2045270U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以下简称证据11)。

2008年9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举行了口头审理。

赵东红、张如一及邹继豪均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口头审理。

在口头审理中,邹继豪明确表示放弃使用证据8,并表示证据9-11和补充提交的证据4第200-201页用于证明公知常识。

同时,邹继豪明确用于评价本专利创造性的证据组合方式,即分别使用证据6与证据2结合、证据1与证据2结合、证据1结合公知常识、证据2与证据7结合来评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证据4、证据9、证据2均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特征,证据1、证据6均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5、6的附加特征,证据7也公开了从属权利要求5的附加特征,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特征也属于公知常识,证据3用于证明凸台是公知常识。

专利复审委员会告知双方由于邹继豪提交的证据10、11超出了举证期限且不属于公知常识性证据,故对证据10、11不予考虑。

赵东红、张如一对证据2-5、9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6、7的真实性和译文准确性有异议。

专利复审委员会告知赵东红、张如一可以于口头审理结束后15日内提交对于证据1、6、7的真实性和译文准确性的书面意见陈述,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无异议。

口头审理结束后,赵东红、张如一于2008年10月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认为在日本特许厅网站的数据库中并未查询到邹继豪提交的日本专利文件。

且邹继豪提交的日本专利文件是在日本形成的证据,但邹继豪未提交公证认证的证明手续,也未提交从专利局获得的专利文件,故请求不予考虑该证据。

针对邹继豪提交的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证据2是一份公告日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的中国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证据5是本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赵东红、张如一对证据2和证据5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经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证据2和证据5真实可信,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且证据2中记载的内容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证据5作为本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的基础。

证据7是一份日本公开特许公报,邹继豪提交了该证据的中文译文。

证据7是在本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日本专利文件,任何人在我国国内通过因特网查询日本特许厅的官方网站都可以获得该文件,因此,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证据7属于《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2.2.2节中的第(1)种情形,不需办理相关的证明手续。

专利复审委员会经核实,从日本特许厅的官方网站上能够查询到证据7的全文文本与邹继豪提交的文本一致,故对证据7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针对赵东红、张如一提出证据7字迹模糊难以辨认的问题,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邹继豪提交的证据7字迹清晰可辨,不存在难以辨认之处,且赵东红、张如一也未具体指出证据7中哪些部分难以辨认,由于赵东红、张如一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证据7的中文译文提出具体异议,因此视为赵东红、张如一对证据7的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故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证据7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其上记载的内容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其文字部分的内容以邹继豪提交的中文译文为准。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一份证据披露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被属于相同技术领域的另一份证据披露的现有技术公开,且该特征在该另一份证据中所起的作用与本专利中的作用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握力计,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检测准确、结构简单、操作方便的握力计。

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为:一种握力计,具有:外握柄,安装于外握柄内的内握柄,与内握柄连接的测力传感器以及装于外壳内的检测显示装置,其特征是,上述的测力传感器是具有多个凸台的弹性体梁,上述的测力传感器通过握距调整装置与上述内握柄连接。

证据7公开了一种体力测定器,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该体力测定器包括:外握部(对应于涉案专利的外握柄),安装于外握柄内的中握部(对应于涉案专利的内握柄),压缩螺杆(对应于涉案专利中的握距调整装置)的一端通过调节手轮与中握部连接并可以自由转动,另一端螺插于在压缩弹簧的压缩板的基端处设置的圆筒体内,压缩板和齿条以齿条杆为媒介连接成一体,齿条与固定在回转式编码器的回转轴上的小齿轮啮合(压缩弹簧、压缩板、圆筒体、齿条杆、齿条、回转式编码器、小齿轮构成的整体对应于本专利的测力传感器);测定时,被测定人握紧中握部和外握部后,弹簧通过压缩板被压缩下降的同时,契合在压缩板上的齿条杆就产生移动,与之连动的齿条也随之下降,与齿条啮合的小齿轮在回转式编码器的回转轴上回转,该回转角度与握力成比例增加,由此在回转式编码器中产生与角度成比例的方形波脉冲,该方形波脉冲被传送到对肌力测定进行数字显示的装置(对应于涉案专利的检测显示装置)中,从而完成测定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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