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新三板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三板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新三板公司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关联方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确保公司资金安全、合规使用,防范资金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
第二章资金管理制度第四条资金收支管理1. 公司应建立健全资金收支管理制度,明确资金收支审批权限和流程。
2. 资金收支应当实行集中管理,各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不得自行设立资金账户。
3. 资金收支应当遵循“收支两条线”原则,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条资金结算管理1. 公司应选择信誉良好、服务优质的银行作为资金结算银行,并签订资金结算协议。
2. 资金结算应当实行授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和流程。
3. 公司应当加强对资金结算的监控,确保资金结算及时、准确。
第六条资金投资管理1. 公司资金投资应当遵循合规、审慎、风险可控的原则。
2. 资金投资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公司应建立健全资金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明确项目选择、评估、审批、监督和退出等环节。
第七条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1.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 公司应建立健全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明确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审批权限和流程。
3. 公司应加强对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监控,防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八条资金审计与监督1. 公司应定期进行资金审计,确保资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2. 公司应设立独立的审计部门或委托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资金管理进行监督。
3. 公司应建立健全举报制度,鼓励员工和股东举报资金管理违规行为。
第三章责任与处罚第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负责。
第十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三板挂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模板
新三板挂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模板目录
一、管理办法
1、定义
2、指导思想
3、监管要求
4、管理体系
5、风险控制
6、监督检查
7、廉洁管理
二、定义
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是指针对在新三板或新三板和其他上市场所挂牌公司存在的关联交易行为,有关发行人应遵守的相关管理要求,以及应当建立的规章制度、管理体系和落实有关管理要求的具体技术措施和管理程序。
三、指导思想
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指导思想:
1、以维护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为原则;
2、遵守市场规则和诚实守信原则;
3、全面加强风险控制;
4、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四、监管要求
1、发行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有关关联交易的信息,确保股东作出具有自主意志的投票表决;
2、发行人应当高度重视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除表彰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合理安排议程,规范审议程序,并特别注意采用防范关联交易的各项技术措施,维护股东会正常审议及公平公正参与其中;
3、发行人应当积极配合上市场所审核和监督关联交易,应当按照上市场所要求披露关联交易的信息,做到高度的自我约束;。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
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关联交易,建立防止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28 号)、《关于防止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问题复发的通知》(上市部函[2008]101 号)、《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大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大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大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二章 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在与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生业务和资金往来时,应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凡是与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的销售行为,不得采取赊销方式。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三)委托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四)为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五)代大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六)其他方式。
新三板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新三板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一、背景介绍新三板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创新型企业的重要融资渠道,新三板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新三板市场不断发展壮大,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成为了市场监管的重要问题。
为了规范新三板市场的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部门对相关要求进行了明确。
二、监管要求1.募集资金使用透明规范新三板企业在募集资金后,应当依法严格披露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并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
企业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及时、真实、完整的披露,确保资金使用透明规范。
2.资金监管机制完善新三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监管机制,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稳健、有效使用。
企业应当设立尽职调查、风险管理、内部审计等相应的机构,加强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3.募集资金使用不得违法违规新三板企业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依法合规,并严格遵循监管要求,不得将募集资金挪作他用,不得违法违规投资、不得为股东或关联方提供非法担保等行为。
4.专项用途资金划分管理新三板企业在募集资金使用时,应当将募集资金划分为各个专项用途,确保资金用于承诺的具体项目或用途。
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专项用途资金账户,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
5.监管部门定期检查监管部门将对新三板企业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企业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工作,积极整改不尽如人意的地方,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
三、结语新三板市场的发展需要有良好的资金管理和使用机制作为支撑,监管部门对于资金使用的要求也更加严格。
新三板企业应当严格遵循监管要求,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行为,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确保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为市场的稳定发展和企业的健康成长提供坚实的保障。
四、加强信息披露为了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性,新三板企业应当加强信息披露工作。
在资金使用情况方面,企业应当定期公告资金使用情况,向投资者和监管部门进行披露。
新三板挂牌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新三板挂牌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第 4 页共 NUMS 4 页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公司含本公司及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第二章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第五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杜绝公司资金被占用。
公司不得以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垫付、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偿还债务;6、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7、不及时追偿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8、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方式。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草案)
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草案)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各位董事:以下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请各位董事审议。
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占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华敏测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但不限于其他方式)。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及接受或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等。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一)持有的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二)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在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资金占用的原则第七条公司不断完善防范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应当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发生。
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投资其他支出。
新三板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一、关联关系1、公司法对关联关系的界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经管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五种人不得利用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包括:(1)公司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董事,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董事会成员。
(4)监事,是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监事会成员。
(5)高级经管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税法对关联关系的界定:根据《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九条规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3、会计上对关联关系的界定:《企业会计准则》中未有对关联关系的明确界定,只有对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类型的界定。
二、关联交易1、会计上对关联交易的界定:《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2006)财会[2006]3号第七条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一、制度背景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决策有着重要影响力,但是如果他们将公司的财务用于个人或关联方的利益,就会对公司的财务健康和股东利益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和股东权益,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建立完善的制度是必要的。
二、制度要点1. 金融管理体系: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金融管理体系,确保公司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2. 监督管理:公司应设立专门岗位或部门,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同时,通过审计、内部审核等手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 资金占用标准:公司应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标准。
对于不符合公司规定的资金占用行为,要及时制止并追究相应责任。
4. 盈余利用:公司应设立资金盈余利用机制,鼓励股东将盈余利用于公司的发展,提高公司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5. 违规处罚: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公司应制定明确的违规处罚制度,包括罚款、降职、解雇等措施,以确保公司的财务安全。
三、执行措施1. 加强信息公开:提高公司信息公开的透明度,尤其要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进行摸底调查,并公开信息,消除市场疑虑。
2. 强化内部控制: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尤其是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建立严密的财务监督机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3. 财务独立性:公司应保证财务的独立性,建立财务制衡机制,确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不会对公司财务造成不利影响。
4. 提高法律意识:公司应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严明法纪,依法依规打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行为。
四、制度效应建立完善的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对于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维护股东利益,促进公司长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二、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定义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关联方,是指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三、资金占用的形式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4、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5、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6、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
四、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1、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
2、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3、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委托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
五、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1、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能,规范运作,从制度上有效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
新三板上市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模版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xx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公司质量。
第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善意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诺,谋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
第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通过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五条第二章公司治理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制度,明确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及保证公司独立性的具体措施,确立相关人员在从事公司相关工作中的职责、权限和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资产完整,不得侵害公司对其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办理投入或转让给公司资产的过户手续。
第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一)与公司共用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二)以显失公平的方式与公司共用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三)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公司的资产。
第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的独立性:(一)通过行使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或者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二)任命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在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经营管理类职务;(三)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无偿提供服务;(四)指使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新三板挂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新三板挂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新三板挂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上市公司应依法依规募集资金,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2. 上市公司在募集资金时,应按照规定向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
3. 上市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用途和期限,严格控制资金的使用。
4. 挂牌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5.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 《股票发行问答(三)》规定,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项帐户,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7. 文件要求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
8. 挂牌公司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主办券商关于股票发行合法合规性意见”中就挂牌公司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专户管理要求、是否符合募集资金信息披露要求等逐项发表明确意见。
这些监管要求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和透明度,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新三板挂牌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新三板挂牌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目录一、资金管理制度概述 (1)(一)目的和意义 (1)(二)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说明 (2)(三)制度制定原则及依据 (3)二、新三板挂牌公司资金管理体系构建 (5)(一)组织架构及职责划分 (6)(二)资金管理部门的职能和责任 (7)(三)资金管理流程梳理与优化 (9)三、资金筹集管理规范及操作流程 (10)(一)筹集方式选择标准与决策程序 (11)(二)筹集成本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12)(三)资金筹集申请及审批流程细化 (14)四、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及操作流程 (15)(一)资金使用原则及预算编制要求 (16)(二)日常运营资金使用管理要点 (17)(三)投资项目资金支付审批流程 (18)五、资金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及实施策略 (19)一、资金管理制度概述新三板挂牌公司在运营过程中,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以确保公司资金的合理运作和高效使用。
这一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的资金管理流程,明确资金的使用权限和审批程序,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资金筹集管理:公司应制定合理的资金筹集政策,包括融资渠道的选择、融资成本的控制等,确保公司资金需求的满足和资金成本的合理性。
资金运用管理:公司应对资金进行合理分配,将资金用于最能产生经济效益的领域,避免资金的闲置和浪费。
资金回收管理:公司应加强应收账款的管理,加快资金回笼速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资金安全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金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资金信息披露:公司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资金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投资者的查询。
(一)目的和意义规范资金运作:通过对新三板挂牌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明确资金运作的基本原则、流程和要求,确保公司资金的合规、合法、高效运作,降低因资金管理不善导致的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司资金的监督和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企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模版
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0年11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xx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修订)》及《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xx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公司间的资金管理。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新三板对关联交易的认定与规范
新三板对关联交易的认定与规范创融法务创融法务,为初创成长企业提供股权设计与激励、股权投融资,公司纠纷与治理、知产规划与保护,税务筹划与争议,风险管理等创融方面的法律服务。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 31 条、第32 条的相关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监管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一、关于关联交易,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关联交易?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一)关联交易的定义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挂牌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二)股转公司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认定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三十二条规定:“挂牌公司的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的情形,以及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情形”。
股转公司对于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的认定是根据《公司法》和《会计准则》进行确定,并没有提高到IPO审核的要求,这也符合新三板定位于为中小企业挂牌提供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宗旨。
(三)股转公司对关联交易的审核要求根据目前股转公司审核披露的公开文件以及已挂牌公司的挂牌案例来看,新三板对关联交易并非绝对禁止,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形下是允许存在的。
通常允许继续存在的关联交易应符合以下情形:1.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和条件公允,不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利益及利益输送的情形;2.程序合法,关联交易在程序上遵循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的规定;3.关联交易占比较小,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4.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在挂牌前完成清理;5.及时进行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不存在隐瞒情形。
新三板上市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
xx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xx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公司、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分、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包括正常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防范和限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拆借资金、代偿债务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等。
第二章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占用第五条公司应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资源。
第六条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
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新三板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据制度
新三板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据制度背景新三板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可能存在滥用控制权的情况,资金占据制度的建立旨在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资金的滥用。
目的该制度的目的是保护新三板公司的合法利益,维护公司治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获取非法利益,损害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内容1.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据的定义: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据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将公司资金用于不当用途,违反公司治理原则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私自挪用资金、未经授权进行股权转移、非法抵押或担保等行为。
2. 防范措施:- 加强股权管理:建立健全股权登记制度,确保股东权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禁止未经授权的股权转移行为,严禁非法抵押或担保股权。
- 资金监管: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资金使用的范围和用途。
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控,及时发现和防止资金占据行为。
- 强化内部控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确保公司管理和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制定相关制度和规范,明确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权责和约束。
- 建立投诉举报渠道:设立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司员工和股东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据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对举报信件进行保密处理,及时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3. 处罚措施:对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据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可能的处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解除股东资格、追究刑事责任等。
结论新三板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据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公司利益、保护股东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各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积极落实该制度,并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确保公司运营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稳定性。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下简称“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1、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2、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二章防范资金占用第五条公司应防范公司关联方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占用公司的资金和资源,公司不得以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公司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公司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公司关联方使用:1.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公司关联方使用;2.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公司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3. 委托公司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4. 为公司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5. 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6.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新三板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旨在使本公司在涉及关联交易的实际操作中有章可循,防范违规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一条公司关联交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以维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为根本。
第二条本制度所规定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予或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法人是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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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月日
第一条为建立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含实际控制人,下同)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或支配。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当独立运作,独立行使经营管理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机构混同等影响公司独立经营的情形。
第六条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七条公司在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
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经营性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执行。
第八条公司在拟购买或参与竞买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的项目或资产时,应当核查其是否存在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等情形。
在上述违法违规情形未有效解决之前,公司不得向其购买有关项目或者资产。
第九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追偿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内部决策制度》、《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维护公司资产不被控股股东占用。
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
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二条如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包括但不限于占用公司资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应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其在10 个工作日内偿还,控股股东拒不偿还的,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以公司名义向人民法院申请对控股股东所侵占的公司资产及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司法冻结。
凡控股股东不能对所侵占公司资产恢复原状或现金清偿的,公司有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偿还所侵占公司资产。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总监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室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四条发生资金占用的问责及罢免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占用情况进行核查,督促业务部门及时收款,并向财务总监报告。
(二)公司财务总监在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总经理和董事长,同时抄送监事会主席和董事会秘书。
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占用资产名称、占用时间、涉及金额、拟要求清偿期限、相关部门责任人及建议处分措施等。
若发现同时存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财务总监在书面报告中还应当写明所涉及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协助或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的情节。
(三)总经理在收到财务总监的报告后,公司应立即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在10 个工作日内偿还,并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对相关
部门责任人的处分措施。
(四)控股股东在公司发出通知后10 个工作日内拒不偿还的,董事长应立即召集、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向司法部门申请办理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冻结等事宜;若存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若存在公司监事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应视其情节轻重对负有严重责任的监事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五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