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报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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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报损制度

1、凡符合医疗设备报废条件的不能用于临床试用,应予以报废;

2、申请报废的医疗设备,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经设备管理部门登记造册,逐一填写《报废

医疗设备申请表》,由相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设备主管提出意见,财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万元以上医疗设备报废,按各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实施办法》的规定程序申报;

4、凡减免税进口的医疗设备,除以上规定外还应该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对于可供家用的

设备报废处理,应加强审核,严格控制;

5、待报废医疗设备在未批复前应当妥善保管,已批复报废的大型医疗设备应将其可利用部

分拆下,折价入账,入库保管,合理利用;

6、经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使用科室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理,一律交回设备主管部门统一处

理,如有违反者应予追查,并交主管部门处理;

7、已批准报废的医疗设备在处理后,应及时办理财务销账手续,其残值收益应列入医疗设

备更新费、改造基金项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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