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敦煌市农业灌溉用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的批复
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发文字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公布日期】2003.05.21【实施日期】2004.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 2003年5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陆浩2003年5月21日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建立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实施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规定免征或者缓征水资源费的以外,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下列取水免征水资源费:(一)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分散的取水;(二)残疾人社会福利企业的取水;(三)其他年取水量少于2000立方米的取水。
第四条下列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一)农业灌溉用地表水;(二)火电厂循环冷却用水;(三)大中型水力发电用水。
第五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按照水资源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
第六条水资源费分级征收管理的权限是: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灌溉年取用地下水不足100万立方米的;市、州(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和城镇生活年取水量在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500万立方米,农业灌溉年取用地下水100万立方米以上(含群井)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业和城镇生活年取水量500万立方米以上以及大中型水力发电的取水。
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可委托下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收。
第七条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征收,水力发电水资源费按实际发电量征收。
征收标准为:(一)工业、经营(含建筑业)用水: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地表水0.15元/立方米,地下水0.20元/立方米;其他地区地表水0.10元/立方米,地下水0.15元/立方米;(二)城镇生活用水: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地表水0.20元/立方米,地下水0.30元/立方米;其他地区地表水0.10元/立方米,地下水0.15元/立方米;(三)农业灌溉用地下水0.01元/立方米。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价房地[2000]199号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价房地[2000]199号2000年9月26日)省建设厅:你厅甘建建[2000]248号文件悉。
我局《关于核定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甘价房地[1999]150号)试行期已满一年。
根据试行阶段存在的问题和你厅意见,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价格法》和《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经研究,现将工程交易服务机构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服务范围和内容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向建设工程承、发包方提供服务可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服务范围和内容为:1、收集、存贮、发布各类工程招标、投标、中标信息;企业状况及受奖惩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政策法规信息,各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和中介服务组织的有关信息,建立投标企业信息库等。
2、为发包承包方提供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洽谈、合同签署、经济技术、政策法规咨询等交易活动的固定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服务。
为招标单位提供评委专家库。
3、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等有关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技术咨询。
4、集建设、监察、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为一体,为承、发包双方提供“一条龙”服务。
二、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1、交易服务费。
为建筑安装、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提供交易服务,分别向承、发包双方各收取中标额的0.6‰的交易服务费,省外承包方缴纳1%的交易服务费。
为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活动提供交易服务,分别向承、发包双方各收取中标额0.5%的交易服务费。
甘肃省水资源管理费用定额标准
甘肃省水资源管理费用定额标准
本文旨在介绍甘肃省水资源管理费用的定额标准。
甘肃省水利厅制定了水资源管理费用定额标准,旨在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管理费用范围
甘肃省水资源管理费用包括水资源建设管理费和水资源使用管理费两部分。
其中,水资源建设管理费用涉及水库、引调水、灌区、电站等水利设施的建设、改建、扩建和维护管理等相关费用。
水资源使用管理费用则涉及水资源的取用、利用、排放等行为所需缴纳的费用。
定额标准
水资源建设管理费用定额标准
水资源建设管理费用定额标准根据不同水利设施和工程的类型、规模、功能等因素进行分类制定。
其中,水库工程按照库容不同分
为大型水库、中型水库、小型水库三类,分别对应不同的建设管理
费用定额标准。
引调水工程、灌区工程、电站工程等同样有相应的
费用定额标准。
水资源使用管理费用定额标准
水资源使用管理费用定额标准主要根据用水单位和用水类型等
进行分类制定。
不同的用水单位(例如工业、农业、城市供水等)
和用水类型(例如生产用水、生活用水等)对应着不同的应缴费用
定额标准。
缴费
甘肃省水资源管理费用根据《甘肃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缴费制度。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相关定额标准和用水量缴纳相应
的管理费用。
结语
本文介绍了甘肃省水资源管理费用的定额标准,以及其缴纳方式。
作为有关水资源管理的重要经济手段,水资源管理费用的实行对于促进水资源的利用、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敦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敦煌市地表水型水源地“一源一策”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敦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敦煌市地表水型水源地“一源一策”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敦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21•【字号】敦政办发〔2018〕317号•【施行日期】201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敦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敦煌市地表水型水源地“一源一策”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敦政办发〔2018〕317号市政府有关部门,驻敦有关单位:现将《敦煌市地表水型水源地“一源一策”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敦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21日敦煌市地表水型水源地“一源一策”整治工作方案为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国家“水十条”及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甘肃省县级以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做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根据上级部门关于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行动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认真清查和整改敦煌市地表水型水源地保护区存在的违法问题和环境风险隐患,集中力量解决突出环境问题,不断提高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保障水平,确保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
二、基本情况敦煌市地表水型水源地为党河水库,2012年被划定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目前正在建设敦煌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置换工程,尚未正式供水,经排查,党河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无排污口、无工业企业等环境问题,设立了界标标志;党河水库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交通穿越1个,为敦煌至肃北、阿克塞G215线,属于历史遗留问题。
三、整治措施(一)按照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建设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等设施,设置警示标志。
责任单位:市水务局、敦煌公路段整改时限:2018年7月20日前(二)按照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加强危化品运输管理,严厉打击和查处水源地保护区内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
敦煌市党河灌区水价调查
敦煌市党河灌区水价调查作者:殷长琛单位:甘肃农业大学工学院邮编:730070引言:灌溉水费是指水利工程或设施向农田提供灌溉用水而收取的费用。
这些工程和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修,需要付出各种开支。
收取费用是为了偿付这些开支,使这些工程和设施得以长期正常使用。
收费标准确定灌溉水费标准,应以提高经济效率和达到社会公平为目的,并考虑以下原则。
①以供水成本为基础。
成本中包括灌溉工程基建投资中国家拨款或银行贷款的每年本利摊还部分(不应计入受益农户投资投劳部分),和工程的常年运行维修费。
在不大的灌区内,一般可按全区的平均供水成本计算。
②考虑灌溉的实际收益和农户的收入水平。
凡取得灌溉净收益高的作物(如经济作物、果树和蔬菜等),或在农户平均收入高的地区,可提高收费标准;而对于种植粮食作物,所得净收益较低的农户,可降低收费标准。
③考虑供求情况,采取不同差价。
在缺水年份或季节,水费标准可高;反之,可低。
在水资源不足地区,计划定量内用水水费标准可以定得低些,超计划部分可以累进加价,以有利于节约用水。
敦煌是古丝绸之路上的历史文化名城,因艺术瑰宝莫高窟和沙漠奇观月牙泉而闻名于世。
近年来,受人类活动、气候环境变化等因素影响,出现了一系列严重生态问题,引起了全社会高度关注。
温总理先后4次作出批示,原省委陆书记亲临实地调研并在《甘报》上发表署名文章,水利部、省水利厅领导也多次调研指导,并数次组织相关专家实地考察,对敦煌生态保护十分重视。
敦煌位于疏勒河与党河交汇处,降水稀少,水资源匮乏,现状水资源过度开发利用,用水效率和效益较低。
党河作为敦煌市的重要水源,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仅4.63亿立方米,目前流域总供水量已达4.53亿立方米,水资源开发利用率接近100%,其中农业用水比重约90%,一些灌区农作物毛灌溉定额高达每亩1116立方米。
由于经济社会用水增长过快,严重挤占生态环境用水,敦煌绿洲地下水位累计下降10.77米,月牙泉水域面积由1960年的22亩减少到目前的8亩,最大水深由8米降至目前的0.5~1米。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民勤县地下水水资源费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民勤县地下水
水资源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布部门】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08.07.01
【实施日期】200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民勤县地下水水资源费标准的批复
武威市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
你们《关于调整民勤县水资源费的请示》(武市价〔2008〕73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鉴于民勤县地下水严重超采,影响石羊河流域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作用,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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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下发《甘肃省农业用水价格改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下发《甘肃省农业用水价格改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1.18•【字号】甘价商[2003]34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关于下发《甘肃省农业用水价格改革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甘价商[2003]34号)各地、州、市物价处(委、局)、水利处(局)、甘肃矿区、东风场区、甘肃厂区物价委(局),省景电管理局、省讨赖河流域管理局:为尽快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要求的水价形成机制,逐步理顺农业用水价格,促进全社会节约水,促进我省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利用价格杠杆节约用水的要求,我们起草了《甘肃省农业用水价格改革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意见》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意见规定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甘肃省农业用水价格改革指导意见(试行)二00三年一月十八日甘肃省农业用水价格改革指导意见我省是一个水资源缺乏的省份,人均自产水资源量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二分之一,水资源严重缺乏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与此同时,我省水资源浪费现象严重,水价偏低,造成水资源不能合理利用。
为进一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农业节约用水,促进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水价促进节约用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1702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改革农业用水价格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1]586号)和《甘肃省节约用水发展规划》(甘政发[2002]59号)的精神,现就我省农业用水价格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农业用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方法农业用水价格改革的指手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针对我省水资源短缺的实际,运用积极的农业用水价格政策,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水农业的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节约用水。
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5.25•【字号】甘水农水发〔2018〕191号•【施行日期】2018.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市(州)水务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务局,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兰州新区国土资源局: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全国再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2000万亩的目标任务。
其中,分解下达我省115万亩任务。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时代治水方针和国务院工作部署,以及水利部发展高效节水要求,2017年底,省水利厅已会同省国土厅等有关部门,将建设任务和补助资金分解落实到市县,并印发了《关于做好2018年度高效节水灌溉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甘水农水发〔2017〕394号),提出了明确工作要求。
在各地的积极努力下,项目总体进展顺利。
但部分市县重视程度不够、项目建设严重滞后。
为确保如期完成《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高效节水年度建设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是今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已列入国务院重点任务量化考核指标和年度督导计划。
胡春华副总理在今年的全国春季农业生产工作会议上强调,“这是硬指标,必须不折不扣完成”。
水利部加大任务督促落实,每季度组织开展督查,定期向国务院汇总上报进展。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把发展高效节水灌溉作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考核的重要内容,每年对市州政府进行考核。
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积极向本级人民政府汇报,强化组织领导,靠实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推进。
由水利和国土部门承担建设任务的市县,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强化协调配合,建立联席会商机制,各司其职推进。
甘肃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6.12.25•【字号】甘价商[2006]38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甘价商[2006]389号)各市、州物价局、水利(水务)局:为规范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秩序,杜绝水费计收中的乱加价、乱收费现象,切实减轻农民用水户不合理负担,促进农业节水和农村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69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甘肃省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反映。
附件:《甘肃省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暂行办法》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甘肃省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末级渠系(以下简称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秩序,杜绝水费计收中的乱加价、乱收费现象,切实减轻农民用水户不合理负担,促进农业节水和农村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加强农业末级渠系水价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769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的末级渠系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末级渠系是指群众管水组织(包括农民用水户协会、村社组织、承包租赁者等)管理的灌区斗渠及以下的供水渠道和设施。
末级渠系水价指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管理的输水渠道(一般为干、支渠)为水源,通过末级渠系等水利工程设施直接销售给农民用水者(以下简称用水户)的天然水价格。
敦煌市情介绍
敦煌市情介绍一、市情概况敦煌市位于河西走廊最西端,甘、青、新三省(区)交汇处,东经92°13′至95°30′,北纬39°40′至41°40′。
境内东有三危山,南有鸣沙山,西面是沙漠,与塔克拉玛干相连,北面是戈壁,与天山余脉相接。
全市总面积3.12万平方公里,其中绿洲面积1400平方公里,仅占总面积的4.5%。
平均海拔1139米,年平均降水量42.2毫米,蒸发量2505毫米,年平均气温9.9℃,最高气温41.7℃,最低气温-30.5℃。
年平均无霜期152天,属典型的暖温带干旱性气候。
敦煌市隶属酒泉市,现辖7镇2乡,总人口20万人,城市化率达57%。
总人口中汉族占绝大多数,回、蒙、藏、维吾尔、苗、满、土、哈萨克、东乡、裕固等27个少数民族仅占总人口的2.2%。
2011年,全市生产总值完成63.8亿元,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0.3亿元,一二三产比重分别为19.5:28.7:51.8。
全市财政收入4.47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927元,农民人均纯收入8703元。
二、历史沿革“敦,大也;煌,盛也”。
盛大辉煌的敦煌是一块承载了4000多年华夏文明史,自汉武帝“列四郡、据两关”以来,已有2100多年的建制史。
早在原始社会末期,中原部落战争失败后被迁徙到河西的三苗族就在这里繁衍生息。
根据考古发现,在夏、商、周时期,这里就有属于玉门火烧沟文化类型的羌戎居住。
春秋战国时期,敦煌一带居住着大月氏、乌孙人和塞种人。
秦末汉初,匈奴赶走大月氏独占敦煌及河西地区。
西汉武帝元鼎六年(前111年),设敦煌郡,招募迁徙农民屯田,作为经营西域和抗击匈奴的基地。
从魏晋一直到隋的大多数时间里,敦煌地区社会安定、商贸繁荣、文化发达、百姓乐业。
前凉张骏时期,曾改敦煌为沙州,提高敦煌的行政地位、扩大管辖范围。
东晋隆安四年(公元400年)李暠建西凉国,初都敦煌,后迁往酒泉,这是历史上敦煌第一次作为封建割据政权国都。
敦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敦煌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敦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敦煌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敦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6.26•【字号】敦政办发〔2017〕248号•【施行日期】201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敦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敦煌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敦政办发〔2017〕248号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全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强化各相关行业职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现将《敦煌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敦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6日敦煌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全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强化各相关行业职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根据省水利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三五”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水资源发〔2017〕70号)和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联系会议制度的通知》(酒政办发〔2017〕133号),结合我市实际,经敦煌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小组研究,决定建立敦煌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能联席会议在敦煌市政府领导下,研究解决全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相关行业部门职责分工,加强涉水联合执法和监督管理等。
(一)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决策部署。
(二)组织制定考核工作方案,下达年度考核目标任务。
(三)对各有关部门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督促指导和检查考核。
(四)做好省级、市级考核迎查等有关工作。
甘肃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水利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15•【字号】甘价商[2006]214号•【施行日期】2006.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物价局、省水利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的实施意见(甘价商[2006]214号)各市(州)物价局、水利(水务、水电)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国家发改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第4号令)和国家关于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精神,继续深化和全面推进我省水价改革,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我省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提高用水效率中的作用,促进节约用水和我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我省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水利工程水价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省是一个水资源紧缺、供需矛盾突出的省份。
全省人均水资源1100立方米,不到全国人均水平的二分之一;耕地亩均378立方米,约为全国平均的四分之一。
目前全省86个县、市中有63个严重缺水;同时,由于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用水结构不合理,效率低下,短缺与浪费并存,成为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突出矛盾。
价格是资源配置的杠杆,推进水价改革能够有效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
多年来,我省积极推进水价尤其是水利工程水价改革,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当前,全省水利工程供水量占总用水量的90%以上,其中农业用水占80%以上,通过改革,水价管理逐步完善;水价水平逐步提高,由1994年的不足0.02元/m3提高到了目前的0.072元/m3;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不断规范;科学的水价制度正在逐步建立,促进了节约用水和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节水型水价机制正逐步形成。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修订本)的通知(2011)-甘政发[2011]64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修订本)的通知(2011)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修订本)的通知(甘政发[2011]64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属有关企业,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为适应新形势下水资源管理和节水工作的需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甘肃省行业用水定额(修订本)》(以下简称《用水定额》)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总量控制与用水定额管理制度,在制定水中长期供求计划、下达年度取用水计划、制定区域和行业用水效率指标体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管理工作中,严格执行《用水定额》,淘汰不符合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推动节水技术升级换代,不断挖掘内部节水潜力,有效控制用水总量的增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把节水工作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用水定额》的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提高《用水定额》的执行力,在用水计划下达、相关规划编制、取水许可管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用水及节水评估等工作中发挥定额标准的约束引导作用,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指导各用水单位落实各项用水计划和节约用水措施,有计划地组织各用水单位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督促各行业开展节水工作,完善用水管理制度。
不断加大对各行业的考核力度,通过采取行政、经济和法律等综合措施,推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实现严格管水。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价改革典型调研工作的通知-甘水水管函[2013]261号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价改革典型调研工作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价改革典型调研工作的通知(甘水水管函〔2013〕261号)兰州市水务局:按照《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价改革调研工作的通知》,拟于7月上旬对兰州市永登县、兰州新区两地水价改革工作进行典型调研,具体安排如下:一、调研内容(一)农田灌溉1.水管单位成本、水费及运行情况2.农民用水户种植业生产情况(典型农户调研表)(二)居民生活1.城镇居民生活(1)自来水公司水价、成本、水费及运行情况(2)城镇居民用水量及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2.农村居民生活(1)农村人饮工程管理机构水价、成本、水费及运行情况(2)农村居民用水量及人均纯收入情况(三)城市用水工业、商业、行政事业单位、特种行业用水量及其水生产情况。
二、调研组织本次典型调研由厅水管局牵头,省引大管理局、兰州市水务局、永登县水务局、兰州新区农林水局抽人共同调研。
调研分为两组进行,第一组调研兰州新区,第二组调研永登县,请上述各单位积极配合,并将抽调人员名单于2013年7月2日前传真至厅水管局。
具体调研时间电话另行通知。
三、调研要求请兰州市水务局组织永登县、兰州新区,按照《甘肃省水价改革调研工作方案》,选择确定典型灌区、种植业用水户、自来水公司、人饮工程管理机构、居民用水户以及具有代表性的工业、商业、行政事业单位、特种行业等企业和单位。
联系人:伏金定王珺莉联系电话:157****5829(办公),***********(传真)电子邮箱:***************附件:水价改革典型调查表(略)甘肃省水利厅2013年7月1日——结束——。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徐守盛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流域范围内取水许可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少于2000立方米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取水人应当在取水后5个工作日内,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取水许可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资源条件,依据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规划和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确定市州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确定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所辖县市区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备案。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加快我省水费改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加快我省水费改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01.16•【字号】甘政发[1995]9号•【施行日期】1995.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水利厅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加快我省水费改革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甘政发[1995]9号一九九五年元月十六日)省水利厅、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加快我省水费改革有关问题的请示》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水费改革是水利改革的突破口,是体现水商品价值规律,促使水利自我维持、自我发展,实现良性循环的一项重要措施。
这项工作的政策性很强,涉及面很宽。
因此,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思想工作,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水商品意识,并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各级水利、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水费改革工作的指导,细致周密地安排部署好每一个环节,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确保水费改革工作顺利开展,为今后全省水利改革的深化和发展打好基础。
关于加快我省水费改革有关问题的请示省人民政府: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立完整的、合理的水利价格体系,是实现水利良性运行,促进水利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
自1985年国务院发布《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后,我省于1987年制定了《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水费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计收标准距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和实际需要相差很大,严重背离水商品和水利产业的价值规律,造成水利工程严重老化失修,效益衰减,已危及水利基础设施的巩固和发展。
因此,加快水费改革势在必行。
为了加速建立完整、合理的水利价格体系,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尽快走向良性运行,达到自我维持,自我发展的目的,现就深化水费改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请示意见:一、要广泛宣传,提高认识,增强水利改革的紧迫感,争取广大群众对建立完整的、合理的水利价格体系的理解和支持。
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甘政发[1987]第1号
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正文:---------------------------------------------------------------------------------------------------------------------------------------------------- 甘肃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和使用管理办法(1987年1月2日甘政发〔1987〕第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须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水利工程水费核定、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各类水利工程都要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和用水户必须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
第三条为保证水费计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用水单位和用水户按规定交付水费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水费核实、计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费标准核定的计收办法,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订。
第二章水费标准第五条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群众生产生活水平及负担能力,对各类用水和不同类型的水利工程由地县分别核定。
在没有分别核出成本前,先按全省平均成本核定水费标准。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折旧率、大修理费率按水利电力部、财政部〔85〕水电财字第9号《关于颁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水利工程供水部分固定资产折旧率和大修理费率表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六条自流灌区水费标准1.农业用水(包括林草、牧业)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具体收费标准另行拟定。
2.工矿企业用水国营工矿和乡镇企业用水,由水利管理单位工程供水的,从库、渠引水点计算,消耗水每方收费五十厘,贯流水(用后进入原供水系统,水质符合标准并结合用于灌溉或其他兴利的)和循环水(用后返回水库内,水质符合标准的),每方收费三十厘。
敦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敦煌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敦政办发〔2017〕368号
敦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敦煌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敦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敦煌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敦政办发〔2017〕368号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敦有关单位: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市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水权制度体系,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发展,我市编制了《敦煌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并经市政府十七届1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敦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8日敦煌市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118号)和《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推进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酒办发〔2017〕102号),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农业水权水价综合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水权制度体系,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促进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农业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潜力所在。
长期以来,我市水利基础特别是末级渠系建设和管护较为薄弱,运行管护经费不足,价格杠杆对促进节约用水的作用发挥不充分,不仅造成节水工程效益受到影响,而且难以保障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
2013年,我市按照《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属灌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酒政发〔2013〕178号)文件精神,将党河灌区水价从0.10元/立方米调整到0.13元/立方米,南湖灌区水价从38.71元/亩调整到51.48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