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激励引进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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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激励引进重大工业投
资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武政办[2011]121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7.13
【实施日期】2011.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激励引进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武政办〔2011〕1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拟订的《武汉市激励引进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武汉市激励引进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重大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和建设工作,优化投资结构,发挥工业的支撑和带动作用,深入实施“工业强市”战略,实现武汉工业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发展“倍增计划”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若干意见》(武发〔2011〕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激励政策
(一)各区新引进投资额达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工业项目形成的税收,从项目完工投产之年起5年内,市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所在区。
(二)现有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实际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从项目完工投产之年起5年内,以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当年新增两税市级留成的50%部分返还给所在区。
(三)对新引进实际投资额在50亿元以上(含50亿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的区(含开发区、化工区),以及对新引进实际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的远城区,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100万元的补助奖励。
二、项目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