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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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制度

第一条闭会期间,县人大各代表小组每年组织代表走访选民1—2次,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探索和创新代表活动方式,拓展代表活动的内容。

第二条代表走访选民的内容:

(一)由各代表小组组织开展县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试点工作。具体由各代表小组在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指导下安排落实。

(二)每个县人大代表除定期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外,每年至少一次深入到原选区听取选民意见,接受选民监督,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沟通人民群众同县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及其县级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反映人民群众的呼声,提出建议、批评、意见。

第三条县人大代表各小组要认真负责地组织好每次小组活动,并将代表小组的活动情况和每个代表的活动情况作好记载,并及时书面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

第四条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将及时总结推广各代表小组活动的先进经验和作法。

第五条县人大常委会每年召开1—2次县人大代表小组组长代表工作会。

第六条县人大常委会将在每年人代会上对代表工作成绩突出的代表小组和优秀代表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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