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事管理应知应会(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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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应知应会知识
1、国家发布的药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指导原则主要有哪些?
答:依发布时间顺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
2、抗菌药物的定义?
答:抗菌药物主要包括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各种病毒感染性疾病和寄生虫病的治疗药物。
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主要的控制目标有哪些?
答:全院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40%;住院患者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分钟至2小时(剖宫产手术除外);Ⅰ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原则上不联合预防使用抗菌药物;其中,腹股沟疝修补术(包括补片修补术)、甲状腺疾病手术、乳腺疾病手术、关节镜检查手术、颈动脉内膜剥脱手术、颅骨肿物切除手术和经血管途径介入诊断手术患者原则上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
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接受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30%;接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前的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50%;住院患者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前的微生物送检率不低于80%。
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为哪三级?分级用药指征有哪些?
答:(1)分级管理原则: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1)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2)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3)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①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②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
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
④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2)分级用药指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征。
5、抗菌药物处方权如何确定?
答:(1)抗菌药物处方权确定:对经过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医师和药师,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和抗菌药物调剂资格。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住院医师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不能作为预防性用药(个别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检出率高的科室进行人工材料植入手术可选用万古霉素);治疗性应用,必须在药敏结果显示病原菌只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敏感,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会诊专家会诊同意;危重患者在未获知病原菌及药敏结果前,经指定的会诊专家会诊同意后,可以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
6、抗菌药物处方权授权多长时间一次?
答:我院每年进行一次抗菌药物处方权再授权。
7、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申请流程?
答:根据患者病情确需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时,需经医院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会诊专家会诊同意,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立医嘱。经药师审核合格后发药。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时,病历中应有专家会诊记录。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需使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时,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在病历中详细记录用药指征,并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专家审核医嘱、处方并签名)。
7、我院是否有抗菌药物临床不合理应用公示制度?
答:有。我院在药事通报中定期公布,对各科室的DDDs、住院病人抗菌药物使用率等抗菌药物指标每月均定期公示。
8、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只有在什么情况下药品才可以退换?
答: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不得退换。
鉴于药品不得退换,医师开具处方时应向患者详细询问过敏史及用药史,仔细询问患者及病情需要,斟酌用药数量。
9、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处方每张有无品种数限量?
答: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10、门诊普通处方及急诊处方用量有什么规定?
答: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门诊普通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原因。
11、为门(急)诊患者开具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常用量是多少?
答: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门(急)诊患者开具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13、为门(急)诊癌症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常用量是多少?
答: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门(急)诊癌症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出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14、为住院患者开具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有何规定?
答: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为住院患者开具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15、开具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留存什么资料?
答: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建立相应的病历,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①本院具有麻醉处方权医师开具的专用诊断证明;②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③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
16、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生“丢失、冒领、被盗、骗取”事件如何报告、处理?
答: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发生丢失、冒领、被盗、骗取应第一时间向科室主任、主管院长报告。将事件过程详实书写、记录,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