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第三章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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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确诊有无精神障碍以及何种精神障碍,评估 严重程度以及是否需要非自愿住院治疗
严重精神障碍的定义
• 第八十三条:“本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 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 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 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 “严重精神障碍”不是一个医学诊断名词,也不等 同于专业上的“重性精神病”
愿原则 • 5. 送诊主体 • 6. 诊断主体
焦点问题(续)
• 7. 重性精神病 • 8. 非自愿住院治疗必要性/标准 • 9. 留院观察 • 10. 医院及其执业医师的法定义务 • 11. 患者的合法权益及其保护 • 12. 出院
刑事诉讼法规定
• 第二百八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 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 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 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编 特 别程序 第四章 特别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 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 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 治疗。间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 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送诊主体
近亲属:疑似患者 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流浪乞讨疑似患者 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疑似患者发生 伤害行为或有危险的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精神科执业医生:规范 服务、法律责任
– 卫生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管理 – 公安、民政、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帮助。
第二节 诊断治疗的法定程序 (流转及其条件)
诊治程序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第三节 诊断治疗中的焦点问题
焦点问题
• 1. 疑似患者的认定 • 2. 触犯刑法、违反治安管理法如何处理? • 3. 28.2 vs 30.1 • 4. 自愿就诊、自愿医疗vs住院治疗实行自
–这些准则与国际原则完全一致
总体框架(续)
• 第二部分
–程序与标准——第二十八条至第四十五条
–是整部法律的最重要部分 –对精神障碍者就诊过程中的四个关键步骤“送”
、“诊”、“治”、“出”的标准(条件)和程 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使我国精神卫生机构的日常工作第一次“有法可 依”——规范工作、约束行为、法律保障
–无论亲属还是单位,都应当“立即制止”,都有权请求 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监护人:需要非自愿住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必 要时公安协助)
接诊主体
医疗机构 职责
➢ 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 将发生伤害行为或有危险的疑似患者留院,立即指派精
神科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 ➢ 对符合第三十条的严重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
《精神卫生法》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 精神卫生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内容提纲
• 1.概述/重要概念与定义 • 2.诊断治疗的法定程序(流转及其条件) • 3.各方法定义务(患者权益保障与救济) • 4.其他
• 要以疾病症状严重程度为基础,结合社会功能损害 程度、自知力、处理自身事务的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操作范畴
• 第一类:意味着要按照精神卫生法第24条(发病报 告制度)、第55条(基本药物维持治疗)、第68条 (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69条(纳入最 低生活保障)的规定执行,并可以按照第30条第二 款第二种情况实施“非自愿住院”的,包含以下六 种精神障碍:
– 国家立法衡平原则:“国家父亲”职能vs“警 察权力”职能
• 平衡个人权益vs设会利益 为了社会利益而牺牲个人权益
三、焦点问题(续)
主要当事人:
公安、民政
卫生行政机构
医疗机构及其 执业医师
患者及其近亲 属、监护人
三、焦点问题(续)
• 主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定义务
– 患者、疑似患者、近亲属、监护人:合法权益 及其保障
• 精神分裂症,妄想性障碍( 偏执性精神病) 、癫痫所致的精神病、分裂情感性障碍、双 相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
操作范畴(续)
• 程序+实体 • 条款最多的一章(共二十九条) • 立法焦点问题最突出(如非自愿住院治疗) • 充分体现国际精神卫生立法的基本原则(如
自愿住院原则) • 与精神卫生机构的日常工作直接相关
总体框架
• 三大部分
–原则、程序与标准、权益保障与救济
• 第一部分
–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
–规定了开展精神障碍诊疗活动的基本条 件和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第一节 概述
一、立法背景
• 国际早期的相关立法重点是管理与监护
–1800年在英国诞生的《精神错乱者条例》主要规定对精 神病患者的收容和监护措施
–1900年日本的《精神病人监护法》和1919年的《精神病 院法》,也主要是关于患者的监护与管理
• 精神卫生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内容逐渐扩展与完善体现社会进步
–英国法律1890年修订时增加治疗和保护患者权益的内容 –1938年法国颁布世界上首次命名为《精神卫生法》的法
律以来,精神卫生立法逐渐增加患者权益保障、治疗和 康复、公民精神健康等方面内容
立法背景(续)
• 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始终是立法的重点 和核心内容
• 我国精神卫生法第三章的内容,体现了国际 精神卫生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发展水平,也是 国内精神卫生立法相关问题的阶段性结论
二、全章概览
• 立法宗旨“规范精神卫生服务”和 “维护精 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集中、实际落脚点
总体框架(续)
• 第三部分
–权益保障与救济——第四十六条至五十三条 –主要是患者权益保护和法律救济的有关规定 –也有监护人、医疗机构、政府职责的规定 –对开展心理治疗的地点和人员资质进行了原
则性的规定
三、焦点问题
• 伦理及立法原则冲突
– 医生伦理原则冲突:
• “病人利益至上”原则vs“不损害”原则 希波克拉底誓言:…我要竭尽全力,采取我认为有 利于病人的医疗措施,不能给病人带来痛苦与危害… 尊重患者意愿:患者自愿原则。
严重精神障碍的定义
• 第八十三条:“本法所称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 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 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 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
• “严重精神障碍”不是一个医学诊断名词,也不等 同于专业上的“重性精神病”
愿原则 • 5. 送诊主体 • 6. 诊断主体
焦点问题(续)
• 7. 重性精神病 • 8. 非自愿住院治疗必要性/标准 • 9. 留院观察 • 10. 医院及其执业医师的法定义务 • 11. 患者的合法权益及其保护 • 12. 出院
刑事诉讼法规定
• 第二百八十四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 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 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 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编 特 别程序 第四章 特别程序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 第十三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 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 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 治疗。间歇期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 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送诊主体
近亲属:疑似患者 当地民政等有关部门:流浪乞讨疑似患者 近亲属、所在单位、当地公安机关:疑似患者发生 伤害行为或有危险的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精神科执业医生:规范 服务、法律责任
– 卫生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管理 – 公安、民政、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
员会:帮助。
第二节 诊断治疗的法定程序 (流转及其条件)
诊治程序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是
否
第三节 诊断治疗中的焦点问题
焦点问题
• 1. 疑似患者的认定 • 2. 触犯刑法、违反治安管理法如何处理? • 3. 28.2 vs 30.1 • 4. 自愿就诊、自愿医疗vs住院治疗实行自
–这些准则与国际原则完全一致
总体框架(续)
• 第二部分
–程序与标准——第二十八条至第四十五条
–是整部法律的最重要部分 –对精神障碍者就诊过程中的四个关键步骤“送”
、“诊”、“治”、“出”的标准(条件)和程 序进行了明确规定 –使我国精神卫生机构的日常工作第一次“有法可 依”——规范工作、约束行为、法律保障
–无论亲属还是单位,都应当“立即制止”,都有权请求 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监护人:需要非自愿住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必 要时公安协助)
接诊主体
医疗机构 职责
➢ 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患者,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 将发生伤害行为或有危险的疑似患者留院,立即指派精
神科医师进行诊断,并及时出具诊断结论 ➢ 对符合第三十条的严重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
《精神卫生法》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与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 精神卫生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
第三章 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
第四章 精神障碍的康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内容提纲
• 1.概述/重要概念与定义 • 2.诊断治疗的法定程序(流转及其条件) • 3.各方法定义务(患者权益保障与救济) • 4.其他
• 要以疾病症状严重程度为基础,结合社会功能损害 程度、自知力、处理自身事务的能力进行综合评估
操作范畴
• 第一类:意味着要按照精神卫生法第24条(发病报 告制度)、第55条(基本药物维持治疗)、第68条 (免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第69条(纳入最 低生活保障)的规定执行,并可以按照第30条第二 款第二种情况实施“非自愿住院”的,包含以下六 种精神障碍:
– 国家立法衡平原则:“国家父亲”职能vs“警 察权力”职能
• 平衡个人权益vs设会利益 为了社会利益而牺牲个人权益
三、焦点问题(续)
主要当事人:
公安、民政
卫生行政机构
医疗机构及其 执业医师
患者及其近亲 属、监护人
三、焦点问题(续)
• 主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定义务
– 患者、疑似患者、近亲属、监护人:合法权益 及其保障
• 精神分裂症,妄想性障碍( 偏执性精神病) 、癫痫所致的精神病、分裂情感性障碍、双 相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
操作范畴(续)
• 程序+实体 • 条款最多的一章(共二十九条) • 立法焦点问题最突出(如非自愿住院治疗) • 充分体现国际精神卫生立法的基本原则(如
自愿住院原则) • 与精神卫生机构的日常工作直接相关
总体框架
• 三大部分
–原则、程序与标准、权益保障与救济
• 第一部分
–第二十五条至二十七条
–规定了开展精神障碍诊疗活动的基本条 件和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第一节 概述
一、立法背景
• 国际早期的相关立法重点是管理与监护
–1800年在英国诞生的《精神错乱者条例》主要规定对精 神病患者的收容和监护措施
–1900年日本的《精神病人监护法》和1919年的《精神病 院法》,也主要是关于患者的监护与管理
• 精神卫生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内容逐渐扩展与完善体现社会进步
–英国法律1890年修订时增加治疗和保护患者权益的内容 –1938年法国颁布世界上首次命名为《精神卫生法》的法
律以来,精神卫生立法逐渐增加患者权益保障、治疗和 康复、公民精神健康等方面内容
立法背景(续)
• 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始终是立法的重点 和核心内容
• 我国精神卫生法第三章的内容,体现了国际 精神卫生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发展水平,也是 国内精神卫生立法相关问题的阶段性结论
二、全章概览
• 立法宗旨“规范精神卫生服务”和 “维护精 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的集中、实际落脚点
总体框架(续)
• 第三部分
–权益保障与救济——第四十六条至五十三条 –主要是患者权益保护和法律救济的有关规定 –也有监护人、医疗机构、政府职责的规定 –对开展心理治疗的地点和人员资质进行了原
则性的规定
三、焦点问题
• 伦理及立法原则冲突
– 医生伦理原则冲突:
• “病人利益至上”原则vs“不损害”原则 希波克拉底誓言:…我要竭尽全力,采取我认为有 利于病人的医疗措施,不能给病人带来痛苦与危害… 尊重患者意愿:患者自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