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5.23•【字号】辽卫函字[2006]249号•【施行日期】2006.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市、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标准(试行)的通知(辽卫函字〔2006〕249号)各试点市、县(市)、区卫生局:为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提高全省的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我省于2005年底在3个市11个县(市)区开展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
根据与试点市、县(市)区政府签定的协议,在各试点市、县(市)区提交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标准的基础上,我厅制定了《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标准(试行)》,经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试点地区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请各试点地区依据本标准制订本地区的考核评估标准,于2006年6月30日前报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将按各地制订的方案进行中期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制订全省统一的考核评估标准,用于终期考核评估。
各试点地区组织实施全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试点标准(试行)的时间调整为2006年6月至2007年5月。
请各试点地区注意收集工作中的相关信息,及时向省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辽宁省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标准(试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对于增进人群健康和保障生产力发展水平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更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
为保障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及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高效有序地运行,为公众提供良好的公共卫生服务,使各级政府更加重视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各相关部门以及全社会支持和参与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试行)。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2.21•【字号】辽卫函字[2006]562号•【施行日期】2006.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卫函字〔2006〕562号)各市卫生局:为加强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卫生厅。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辽宁省卫生厅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加快执行资金项目的进度,按期完成项目任务,保证项目专款专用,充分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根据财政部、卫生部《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省财政补助卫生专项资金项目及世界银行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大型设备购置、重大疾病防治专项经费等项目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各负其责、统一分配、分级实施、专款专用、追踪问效”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省卫生厅会同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对执行过程实施追踪问效,并对项目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项目领导机构,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负责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有专兼职财务人员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第六条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项目的使用计划,负责项目的汇总、审核、报批及监督管理工作。
1、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统一管理,负责项目预算的汇总、审核、报批;协调财政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审批;协助各相关业务处室对专项资金项目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汇总统计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项目执行情况报表,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卫生部。
关于落实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
关于落实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穗计生发〔2003〕27号各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财政局、卫生局、物价局: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投入机制,有效引导和激励广大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和巩固现行低生育水平,根据《落实国家计生委财政部卫生部国家计委关于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粤计生委〔2002〕5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我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原计划生育手术费收费及结算标准调整为按照粤计生委〔2002〕55号文的标准上浮20%执行。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服务项目1、查环查孕;2、避孕药具;3、放、取宫内节育器;4、皮下埋植术;5、绝育术;6、人工终止妊娠;7、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8、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9、符合政策规定的复通术;二、调整后的计划生育手术费标准1、放、取宫内节育器:36元/例,不含节育器;2、人工流产术(负压吸宫):102元/例;3、人工流产术(钳刮术):180元/例;4、中期妊娠引产术:600元/例;5、药物流产:96元/例,不含药物费;6、皮下埋植术:115元/例,不含药物费;7.输卵管结扎术:240元/例,不含住院费;8、输精管结扎术:120元/例;9.输卵管复通术:2400元/例;10、输精管复通术:1860元/例;以上计划生育手术费包含的费用内容与粤计生委〔2002〕55号文相同。
本结算标准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原卫生局、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穗卫〔1994〕39号文同时废止。
三、工作要求1.有关部门要准确测算免费提供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工作所需经费。
各级财政要将此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其中农村的应结合预算内外资金情况,统筹考虑,落实经费来源;其他育龄夫妻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予以解决;同时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购置。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是指用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计划生育技术培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和考核等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二)专款专用,确保效益;(三)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四)强化监督,严肃纪律。
第四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费来源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一)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计划生育事业费;(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计划生育事业费;(三)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四)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捐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金;(五)其他可用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的资金。
第三章经费使用范围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包括避孕药具的免费发放、避孕手术和节育器的放置、取环、绝育手术、计划生育咨询、随访、宣传教育、生殖健康服务等;(二)计划生育技术培训: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认证等;(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房屋建设、设备购置、维修改造等;(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和考核: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认证、职称评定等;(五)其他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四章经费使用程序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编制预算: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和资金需求,编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
(二)申请审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根据预算编制使用计划,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纳入年度经费使用计划。
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6.20•【字号】辽计生委字[2002]14号•【施行日期】2002.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辽计生委字[2002]14号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计生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一)》(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管理办法》、《设置标准》和《项目标准》),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境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按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于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应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负责对下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第二章机构的设置第五条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按照《条例》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规划,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六条农村乡级行政区域内应设置非营利性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
在远离县城、交通不便、卫生资源不足的地区,可设置服务能力较强,具有辐射功能的中心服务机构。
第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应符合《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标准》(以下简称《执业标准》)。
《执业标准》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申请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交《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
卫生部有关节育与绝育手术所需费用的报销问题的通知-[56]卫医字第466号
卫生部有关节育与绝育手术所需费用的报销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卫生部有关节育与绝育手术所需费用的报销问题的通知
(〔56〕卫医字第466号)
公费医疗预防待遇中,对享受公费医疗人员本人进行节育与绝育所需各项费用的报销问题,根据本部〔56〕卫妇崔字13号“关于人工流产及绝育手术的通知”,作如下规定:
1.凡符合于本部〔56〕卫妇崔字13号通知中所规定的申请进行人工流产和绝育手术的条件经申请批准者,其手术医药等费用可以在公费医疗范围内报销。
2.一般避孕用具及避孕药品之用费应由用者自理,不在公费医疗报销范围之内。
3.因病或因生理缺陷不能生育要求治疗者,经医师检查证明,其医药手术等费用可以在公费医疗范围内报销。
4.此通知下达后,株本部1955年2月28日〔55〕城医字第58号,“关于节育及绝育所需各项费用的报销问题”即行作废。
按本规定执行。
1956年9月18日
c26233--010227ljk
——结束——。
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施方案
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施方案1. 方案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提供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以促进人口数量的合理控制和提高人口质量,从而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
具体目标包括:1.提供全面、高质量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避孕、节育、不孕不育治疗等。
2.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覆盖率和普及率,确保每个需要的家庭都能够获得相关服务。
3.增加对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计划生育重要性的认识和理解。
2. 实施步骤步骤一:建立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1.在各地设立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配备专业医护人员和设备。
2.建立互联网平台,提供在线咨询和预约服务,方便群众获取信息和预约手术。
步骤二:普及计划生育知识1.制定全面、科学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大纲,包括避孕方法、节育技术、不孕不育治疗等相关知识。
2.在学校、社区、媒体等各个渠道进行计划生育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对计划生育重要性和技术服务的认识。
步骤三:提供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1.提供避孕药具、避孕套等避孕用品免费发放,确保群众获得可靠的避孕工具。
2.提供节育手术和不孕不育治疗手术等免费服务,确保需要的家庭能够得到相关技术支持。
步骤四:加强监督和评估1.建立监督机制,对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服务质量和效果。
2.鼓励社会监督,接受公众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改进和完善服务内容和方式。
3. 预期结果人口数量合理控制通过提供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预期可以实现人口数量的合理控制,避免人口过快增长对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压力。
人口质量提高通过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和提供相关技术服务,预期可以提高人口质量,减少先天性疾病和遗传性疾病的发生率。
社会可持续发展通过合理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质量,预期可以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提高国民生活水平和社会福利。
4. 可行性和效率可行性本方案的可行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政策支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施行日期】2014.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立法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实行统一服务管理,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将第十六条修改为:“稳定和逐步完善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
”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女方怀孕后,应当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妊娠证明和所在工作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婚育情况证明,到其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五、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只有一个子女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一)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户口登记在农村村民委员会并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的;“(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四)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五年以上的;“(五)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五级以上标准的;“(六)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五级以上标准的;“(七)女方是农村居民的,只有一个女孩的;“(八)经市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小组鉴定,第一个子女为病残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适合再生育的;“(九)同胞兄弟只一人有生育能力的;“(十)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十一)再婚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未收养子女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4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4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承担着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重要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服务水平(一)健全农村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制度。
实施农村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培养计划,建立政府投入、基地自筹、社会支持的多元投入机制,省财政优先支持全科医学专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推进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与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机衔接制度。
实行“招生与招聘并轨、校地共育”的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模式,“订单式”培养的住院医师和全科医生要在乡镇卫生院等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一定年限,聘期内享受所在县(市、区)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同类人员工资待遇。
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按国家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省财政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予以适当倾斜。
对于满编且无法调剂编制的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允许上岗待编,待出现空余编制时优先解决。
到2017年底,实现每个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到2020年底,实现城乡每万名居民有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全面建立全科医生制度。
(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委办)(二)吸引医疗卫生技术人才到基层服务。
辽宁省农村育龄妇女的紧急避孕情况调查
辽宁省农村育龄妇女的紧急避孕情况调查目的探讨辽宁省农村地区育龄妇女服用左炔诺孕酮进行紧急避孕的情况和效果。
方法选取1588例口服左炔诺孕酮紧急避孕的育龄妇女作为研究对象,调查其使用原因、副反应、避孕有效率和月经恢复等情况。
结果紧急避孕的最主要原因是使用避孕套失败,共756例(47.6%),出现副反应861例(29.0%),有效率为94.16%,准时恢复月经1050例(66.1%)。
结论服用左炔诺孕酮虽然是一种有效的紧急避孕方法,但仍需加强育龄人群采取常规避孕措施的意识。
标签:左炔诺孕酮;紧急避孕;有效率;副反应紧急避孕是女性在无保护性生活后或采用其他避孕手段失败时为了预防妊娠而采取的临时补救措施[1]。
口服左炔诺孕酮可以起到紧急避孕的效果。
本研究就辽宁省农村地区育龄妇女口服左炔诺孕酮进行紧急避孕的相关情况和使用效果进行调查分析。
1 资料和方法1.1 一般资料选取2009年1~12月收集的1588例辽宁省参加“十一五农村卫生适宜技术”项目县使用左炔诺孕酮进行紧急避孕的育龄妇女作为研究对象。
1.2 服药方法无保护性生活后72 h内,服用左炔诺孕酮片(北京紫竹药业有限公司,国药准字H10983129)2片,0.75 mg/片,可顿服也可以分服(首次服用1片左炔诺孕酮片后12 h再服用1片,共服用2片)。
1.3 疗效判定标准成功:用药后月经按时来潮,月经延期经尿hCG试验(-)或B超排除妊娠;失败:尿hCG(+),B超检查证实妊娠且胚囊与停经时间吻合。
1.4 调查方法对服用左炔诺孕酮的育龄妇女填写病历调查表,内容包括一般情况、服药情况和随访信息。
所有病历调查表经过检查合格后录入数据库。
1.5 统计学处理采用描述性统计分析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
2 结果2.1 一般资料育龄妇女平均年龄(34.06±6.15)岁;常住人口1577例(99.3%),暂住人口11例(0.7%);未婚4例(0.3%),已婚1584例(99.7%);文化程度:小学及以下126例(7.9%),初中1041例(65.6%),高中及中专284例(17.9%),大专及以上137例(8.6%)。
2016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省、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一)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特点,制定工作方案,协调、督促本部门、本系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二)参与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参与制定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政策;
(四)及时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三)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
(四)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21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二)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由当地财政支付。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再发放,已领取的部分不予退回。
第三十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其独生子女死亡或者意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全额发给退休费,已按其他规定享受全额退休费待遇的,每月增加10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1•【字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已经2006年12月30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夏德仁二○○七年一月一日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市以及户籍在本市而居住在本市外的公民,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发展宏观调控体系,统筹协调人口战略、规划、政策以及与人口相关的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市及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第四条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政府、市及县(市)区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本级政府所属其他部门和下一级政府所属部门的双重监督。
第五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
兼职委员单位在《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第六条落实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并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七条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户籍(户籍在外省、市的,由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7.06•【字号】辽政办发[2001]62号•【施行日期】2001.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6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辽宁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1年7月6日辽宁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试行)(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
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医疗补助的原则补助水平要与各统筹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二、医疗补助的范围(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定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经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以及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一)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二)依照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的其他单位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按原资金渠道筹措;(三)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辽宁省农村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辽财教[2003]111号
辽宁省农村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辽宁省农村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辽财教[2003]111号辽宁省财政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农村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是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环情孕情检查、施行各项避孕节育手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治疗的各项费用(统称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是保证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是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效指导和激励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措施。
各级计划生育、财政、卫生、物价部门要各负其责,保证这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章经费来源第四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含乡)财政分级负担。
省级财政负担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总额的15%,其来源为国家和省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市级财政负担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0%,其来源为市本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其余部分由县乡两级财政负担,负担比例由各市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确定,其经费来源为县本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及乡统筹、村提留经费。
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所需经费要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市的以及户籍在本市的公民,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管理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工作。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1.10•【字号】辽卫函字[2011]25号•【施行日期】2011.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辽宁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工作的通知(辽卫函字〔2011〕25号)各市、绥中县卫生局:农村妇女增补叶酸、孕中期免费超声筛查、住院分娩补助和宫颈癌检查4个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妇幼卫生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妇幼专项),是医改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维护妇女儿童健康的重大举措,是惠及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
为了进一步做好2011年重大妇幼专项的实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提高群众受益水平,现就加强重大妇幼专项实施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健全工作队伍,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市、区)卫生局要进一步健全实施重大妇幼专项的工作队伍,确保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职责到位,并建立重大妇幼专项县、乡、村实施人员名册。
由于政策保障措施不到位,从而影响到人员和职责落实的,要积极向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予以协调落实。
二、进一步理顺工作流程,加强项目管理各地要根据前一阶段项目实施的经验,进一步理清项目工作流程,理顺各级、各部门的关系,做好各方面的工作衔接和配合。
实施项目的各级医疗保健单位,要按照以下要求进一步强化服务和管理工作。
(一)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项目要继续实行乡镇、村两级管理,村医要建立增补叶酸目标人群名册,并记录叶酸发放和管理情况。
(二)乡镇防保组织要负责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和孕期保健管理,努力提高早孕建册率和管理率。
在此基础上做好《农村孕妇孕中期免费超声筛查卡》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卡》的发放和登记,发卡率达到90%以上。
(三)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定点机构,一律要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实行住院分娩补助出院垫付、定时结报。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必须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省、市、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人口发展计划和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根据人口发展计划和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第十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文化等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知识。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11.22•【字号】辽财法[2013]782号•【施行日期】2013.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辽财法〔2013〕782号)省直各部门,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厅内各单位:为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促进法治财政建设,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37号),我们对现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逐一作出了鉴定。
现将继续执行的631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并就使用目录应当注意的问题明确如下:1.文件范围。
本目录所列财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省财政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规定程序单独制定以及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财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规则和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不包括在本目录之中:(1)对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申请的批复、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2)分配经费指标和部署工作的文件;(3)有关会计报表和预算、决算表格的文件;(4)原文转发财政部或者财政部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时间范围。
文件目录及其效力认定截止到2013年10月25日。
3.解释权限。
鉴于财政规范性文件处于不断修订完善之中,本目录所列文件如与新发布的财政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以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准。
文件效力等问题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4.文件衔接。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省财政厅2012年12月10日发布《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辽财法〔2012〕983号)同时停止执行。
请转告所属各单位及有关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2013年11月22日辽宁省财政厅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预算收入退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预字〔1996〕698号关于印发《辽宁省乡镇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预字〔1997〕164号关于对破产企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抵扣营业税影响省财政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预字〔1997〕376号。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做好2010年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做好2010年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辽卫发[2015]4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5.07.03
【实施日期】2015.07.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做好2010年农村订单定向免费
医学生就业安置工作的通知
(辽卫发〔2015〕47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社会〔2010〕1198号)和原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通知》(卫办科教函〔2010〕513号)文件要求,我省在国家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下,为乡镇卫生院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培养150名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
培养任务由中国医科大学和辽宁医学院承担。
按照培养计划,此批学生于2015年毕业,各地应按规定做好免费定向生的就业安置工
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免费定向生就业意向档案。
按照前期工作安排,各市卫生计生委已组织本地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2010年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免费定向生签订的《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
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上报农村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国债)项目进展情况的通知
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上报农村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国债)项目进展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1.26•【字号】•【施行日期】2007.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辽宁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上报农村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国债)项目进展情况的通知各市人口计生委:为组织实施好《辽宁省“十一五”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05-2010年)》,加强农村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建设情况,现将《辽宁省农村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建设(国债)项目进展情况调度表》发给你们,请组织各项目单位认真做好项目建设情况总结。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项目建设总体情况。
对工程进度按照已征地、已设计、正在施工(按形象工程说明进度)、已完工、已交付使用等进行说明。
2.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负责制落实情况。
对是否成立“十一五”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是否明确一把手负责,重大事项是否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情况进行说明。
3.项目批复执行情况。
对是否改变项目建设性质,是否超过建设规模和投资情况进行说明。
4.工程建设情况。
对项目建设是否执行招投标制度,是否签订施工合同,是否对施工情况进行监理,是否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是否与施工单位办理财产交接手续,是否对工程建设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等情况进行说明。
5.项目建设立卷归档情况。
对项目可研报告、批复文件、成立组织机构文件、工程设计图纸、招投标文件、建设施工和监理合同、资金计划、财务资料(会计报表、帐簿和会计凭证)、工程质量验收报告、资产交接单、审计鉴定报告等资料是否完备,是否立卷归档情况进行说明。
6.建设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对资金到位的时间和资金量、资金渠道、项目建设资金支出规模、资金结算情况以及是否拖欠工程款等情况进行说明。
7.建设完成后功能发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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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财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财教[2003]111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3
【实施日期】20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农村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辽财教[2003]111号辽宁省财政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农村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是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环情孕情检查、施行各项避孕节育手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治疗的各项费用(统称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是保证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是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效指导和激励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措施。
各级计划生育、财政、卫生、物价部门要各负其责,保证这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章经费来源
第四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含乡)财政分级负担。
省级财政负担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总额的15%,其来源为国家和省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市级财政负担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0%,其来源为市本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其余部分由县乡两级财政负担,负担比例由各市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确定,其经费来源为县本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及乡统筹、村提留经费。
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所需经费要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年度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确定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款项和本办法规定的分级负担比例,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结算标准
第六条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要全部用于为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妇女终止妊娠发生的费用,不得在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中开支。
第七条为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项目包括:(一)孕情和宫内节育器检查;
(二)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