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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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财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财教[2003]111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3
【实施日期】20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农村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辽财教[2003]111号辽宁省财政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对农村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是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环情孕情检查、施行各项避孕节育手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治疗的各项费用(统称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是保证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是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效指导和激励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重要措施。各级计划生育、财政、卫生、物价部门要各负其责,保证这项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章经费来源
第四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省、市、县(含乡)财政分级负担。省级财政负担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总额的15%,其来源为国家和省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市级财政负担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0%,其来源为市本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其余部分由县乡两级财政负担,负担比例由各市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确定,其经费来源为县本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及乡统筹、村提留经费。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所需经费要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年度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确定的“计划生育事业经费”款项和本办法规定的分级负担比例,在年初预算中足额安排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结算标准
第六条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要全部用于为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妇女终止妊娠发生的费用,不得在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中开支。
第七条为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项目包括:(一)孕情和宫内节育器检查;
(二)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