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细则
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2004年修正)
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6.30•【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1996.07.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199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三条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和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负责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管理机构负责。
土地、水利、林业、乡镇企业、水产、农机、畜牧等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资产权属第五条集体资产范围:(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者投劳形成的机械设备、建筑物、道路桥涵、农村水利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以及动物、植物;(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占有的资产份额;(四)国家无偿资助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等无形资产;(八)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对象、内容及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对象、内容及原则一、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对象及内容审计的对象是指审计监督的客体,可概括为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以及作为经济活动信息载体的相关资料。
(一)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对象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对象主要是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
依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并结合部分省份已经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地方法规,适应农村改革发展需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对象包括: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单位的负责人;3、农民专业合作组织;4、涉农收费相关部门;5、当地政府、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被审计单位。
(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的内容审计的具体内容是指审计监督的具体事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状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主要对被审计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1、资金、财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2、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3、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4、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5、收益(利润)分配情况;6、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7、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情况;8、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9、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10、乡(镇)经营管理部门代管集体资金的情况;11、当地政府、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原则审计原则是审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准绳和行为规范。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原则除具备一般审计工作原则外,还有其特殊性,主要体现为:(一)独立性原则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在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干涉,审计机构独立承担审计职能,对直接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
(二)合法性原则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审计结论必须符合相关要求,没有法律依据的审计结论不具备合法性。
农村集体经济三资审计的审计方法
农村集体经济三资审计的审计方法说实话农村集体经济三资审计这事儿,我一开始也是瞎摸索。
我折腾了好久总算找到点门道。
先说这个资金审计吧。
我尝试的第一个方法就是查看财务账目,就像你查自己家账本一样。
一笔一笔地看收支,比如说看到村集体收到了一笔土地承包款,那就得看看这笔钱入账的情况,有没有及时入账,数额对不对。
我刚开始的时候就很马虎,光看总数,结果有些小的收支项目就被我忽略了。
后来发现这个问题后,就改成逐笔核对,哪怕是几块钱的小收支也不放过。
对于资产审计啊,清点就很重要。
像村里的那些设备,拖拉机啊什么的。
我就自己到村里各个地方去实地查看。
这就好比你清点自己家里的东西一样,不能光听别人说有多少,得自己亲眼见。
我曾经遇到过一个村,他们说有十台灌溉设备,我去看的时候发现有一台都报废好久了还在账目里。
所以清点实物这一步真的是要细心又细心。
再说说资源审计,这个就更麻烦些。
以土地资源为例吧。
那些承包出去的土地,要核对承包合同。
我得把合同拿出来看,承包的面积啊,期限啊,租金啊这些关键信息。
以前我看过一个村的合同,写得很模糊,只说按亩数算租金,但是亩数没有明确的界限定义。
这就很容易产生纠纷。
所以在审计的时候,如果遇到这种不明确的合同,就得让村里补充完善相关信息或者按照合理的标准进行调整。
还有就是询问村民这个方法。
我觉得村民就是一个个信息源啊。
有时候村里的账目或者记录可能不完全真实,但是村民能告诉你一些真实情况。
比如村里的一个池塘外包了,村民可能知道池塘实际上有多大面积,而账面上的面积可能不准。
不过从村民这儿获取信息也得综合判断,毕竟有时候村民的话也可能带点主观性。
另外,对比分析法也挺好用的。
就是把不同年份的三资数据拿过来对比。
假如说这个村今年的集体收入突然比往年高很多或者低很多,那就得去深究一下原因。
是因为有新的项目引进了,还是有资产不合理的损耗了。
这个就像你发现自己这个月花销突然变化很大,就得去看看是哪儿出了问题一样。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方案(最新更新)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方案(最新更新)目标本方案的目标是确定和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实施方式,确保集体经济资源的合理利用,并保障集体成员的权益。
背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集体经济的规模不断扩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制定本方案旨在完善审计机制,提高审计效能。
实施步骤1. 确定审计范围和对象:明确审计的具体内容和目标,包括审计的农村集体经济实体和相关资金、资源等。
2. 制定审计计划:制定详细的审计计划,包括审计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确保审计工作有序进行。
3. 开展审计工作:根据审计计划,对农村集体经济实体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收支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资源配置情况等。
4. 发现问题并提出建议: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问题或存在风险,应及时记录并提出整改建议,确保集体经济的合法合规运行。
5. 完成审计报告: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写审计报告,对审计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包括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等。
相关注意事项1. 审计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和公正,不受干扰,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进行操作。
2. 在进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过程中,应避免引用无法确认的内容,确保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 完成审计后,应及时将审计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并保留相关文件和数据备查。
总结本方案旨在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实施方式,确保集体经济资源的有效利用和成员权益的保障。
通过明确实施步骤和注意事项,可以提高审计工作的效能和可靠性,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辽宁省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199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以下简称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三条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和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负责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日常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负责。
土地、水利、林业、乡镇企业、水产、农机、畜牧等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资产权属第五条集体资产范围:(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者投劳形成的机械设备、建筑物、道路桥涵、农村水利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以及动物、植物;(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占有的资产份额;(四)国家无偿资助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等货币资产;(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等无形资产;(八)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六条集体资产属于该权属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
由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依法行使所有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第八 条 农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审 计 机 构 在 审 计 过 程中 有 下列 职 权:
( 一 ) 要 求 被 审 计 单 位 报 送 和提 供 财 务 计 划 、会 计 报表 及有 关资 料;
( 二) 检查 被 审计 单 位的 有 关账 目 、资产 , 查 阅有 关 文件 资料 , 参加 被审 计单 位的 有关 会议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பைடு நூலக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 了加 强农 村 集体 经 济组 织 的审 计 监 督, 严 肃 财 经 法 纪 , 提 高 经 济 效益 , 保 护 农 村 集 体 经 济组 织 的 合 法 权 益 , 促 进 农 村经 济 的 发 展 , 根 据《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 审 计 法 》、 《农 民承 担费 用和 劳 务管 理条 例 》、《审 计 署关 于内 部 审计 工 作 的 规 定》和 有 关法 律 、法规 、政 策 , 结合 农 村 集 体经 济 组 织 发 展的 具体 情况 , 制定 本规 定。
第四条 凡 建立 农 村集 体经 济 组织 审计 机 构的 , 都 应 配 备 相应 的审 计人 员。
审计 人 员 应 当经 过 考 核 , 发 给 审 计 证, 凭证 开 展 审 计 工 作。
第五条 农 村 集 体经 济 组 织 审计 机 构 工作 人 员 应 当 依 法 审 计 , 忠于 职 守 , 坚 持 原 则 , 客 观 公 正 , 廉 洁 奉 公 , 保 守 秘 密。
第九 条 农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审 计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行使 职 权, 受 法律 保护 , 任 何人 不得 打击 报复 。
1 1 2 0 0 8 . 2 / 农村经营管理
政策直通车 ZCZTC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集体财务管理,完善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保持农村社会安定有序,促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X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X政令〔X〕7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X政办发〔X〕18号)要求,在全市进行农村集体经济“三年一轮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审计对象全市辖区内所有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对个别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群众反映强烈、信访矛盾较突出、有重点建设项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市指定重点审计。
二、审计方式根据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三年一轮审”要求,原则上从X年-X 年分三年完成全部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也可以在X年一次性完成辖区内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
分三年完成审计工作的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年度审计村数按40%、30%、30%的比例进行。
市乡两级要分别成立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科学谋划开展全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具体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由市农发局统一组织、协调和部署。
市级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在各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抽取1个村为市级重点抽查村,审计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其余村集体经济审计费用由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自行承担。
审计时间以下达的审计通知书为准。
审计方式采取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村配合,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第三方审计机构从在财政采购系统备案单位中随机抽取产生。
三、审计范围审计时间范围为X-X年的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情况、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管理情况、土地确权工作情况、及其他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必要时各审计组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或实际情况进行追溯或延伸审计。
四、审计内容(一)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情况(1)村集体年度财务收支和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2)村集体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3)村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合同管理情况;(4)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情况;(5)资源登记情况;(6)“三资”管理履行民主程序情况。
辽宁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3〕63号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搞好村级会计核算,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下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下设“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代理办)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的日常管理工作。
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同意,并履行有关委托代理手续。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资金实行委托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一)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二)“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三)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收入和村民小组的上交收入;(五)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土地征用补偿费收入;(七)财产、物资变现收入;(八)各种代收、代管和借贷资金;(九)上级部门专项拨款;(十)扶贫、救济和接受的捐赠款项;(十一)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由征收机关缴入财政专户后,财政部门需在5个工作日内划拨到代理办专户。
年末划拨截止到12月25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扣、挪用和挤占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
第六条代理办要设立专户,对两税附加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实行管理,两税附加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划到专户后,再由代理办下拨到各村帐户。
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2006年修正)
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2006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01.13•【字号】•【施行日期】1990.09.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1990年9月21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11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稳定、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加强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农业承包合同)管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业承包合同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或者其他承包者之间,为落实生产经营责任制,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或者其他承包者之间订立的土地及其他生产经营项目的承包合同。
第四条订立农业承包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贯彻自愿互利、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欺诈、胁迫对方。
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农业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壮大集体经济为名,强行收回未到期的承包项目。
第六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权和承包者的承包权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是农业承包合同的主管机关,对农业承包合同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
集体经济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集体经济项目审计实施方案一、背景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集体经济项目在农村地区得到了广泛的发展和应用。
集体经济项目的审计工作对于保障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制定一份科学合理的集体经济项目审计实施方案,对于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本文档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指导集体经济项目审计工作的实施,确保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集体经济项目的健康发展。
三、审计范围集体经济项目审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情况,包括组织结构、人员构成、经济规模等;2. 集体经济项目的经营情况,包括项目的投资、收益、成本等;3. 集体经济项目的资产状况,包括资产的数量、品质、使用情况等;4. 集体经济项目的财务状况,包括资金流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
四、审计内容集体经济项目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集体经济项目的合规性审计,包括项目的立项程序、资金使用程序等;2. 集体经济项目的经营管理审计,包括项目的经营管理制度、经营管理效率等;3. 集体经济项目的财务会计审计,包括项目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准确性等;4. 集体经济项目的资产管理审计,包括项目的资产管理制度、资产使用情况等。
五、审计方法集体经济项目审计方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文献资料法,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资料,了解集体经济项目的基本情况;2. 实地调查法,通过实地走访、观察,了解集体经济项目的经营管理情况;3. 会计核算法,通过查阅会计凭证、账簿,了解集体经济项目的财务状况;4. 抽样调查法,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了解集体经济项目的资产状况。
六、审计报告集体经济项目审计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集体经济项目的基本情况分析;2. 集体经济项目的审计发现和问题分析;3. 集体经济项目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七、实施步骤集体经济项目审计的实施步骤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环节:1. 制定审计计划,明确审计范围和内容;2. 收集相关资料,了解集体经济项目的基本情况;3. 开展实地调查,深入了解集体经济项目的经营管理情况;4. 进行数据分析,查找集体经济项目的问题和隐患;5. 撰写审计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辽宁省村级财务管理制度》2016《辽宁省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包括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下同)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村集体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财会〔2010〕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和《辽宁省村级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3]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按行政村、村民小组设置的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会计核算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
“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办公室应按此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对村集体财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各县(市)区可依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章预决算管理第六条村集体财务活动实行预决算管理。
在编制预算时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增收节支、量入而出、留有余地的原则。
第七条财务预决算包括年度综合预决算和单项预决算。
重要项目和重点工程,必须实行单项预决算。
财务预决算方案由村委会提出,经民主理财小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经管站审核后,在公开栏中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第八条村集体必须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计划,不得随意变更,无财务计划的不得列支。
因特殊情况需增加预算的,需经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乡镇经管站审核后执行。
第九条年度终了或项目完成后,要组织检查验收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实际收支与预算方案的差异,编制决算报告,报乡镇经管站审核、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向村民公开。
第三章货币资金管理第十条严格按照帐、款、物分开管理的原则,货币资金由出纳员(代理办出纳、村经管员)管理,非出纳人员不得管理现金、银行存款。
村集体发生的各项收入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交代理办入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审计工作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审计工作方案一、背景为了更好地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管理和监督,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规范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行为,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审计目标本次审计的目标是对参与审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情况进行全面、准确的核查,确保其资产处置、收益分配和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审计内容审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产管理: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目录、记录、估价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审查。
2. 收益分配: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制度、流程和情况等方面的审查。
3. 资产处置: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处置程序、方式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的审查。
4. 财务管理:主要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务核对、财务报表编制、财务制度是否规范等方面的审查。
四、审计程序审计程序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 筹备阶段:明确审计目标和内容,确定工作计划和时间表,确定审计组成员等。
2. 实施阶段:实施审计工作计划,进行现场核查和数据采集等工作,编制审计报告。
3. 报告阶段:对审计结果进行总结,提出审计建议,形成审计报告。
五、其他事项1. 审计组成员应当按照工作计划和时间表,认真履行职责,保障审计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2. 审计报告一旦形成,应当及时通报审计对象,并听取其意见和反馈。
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整改和改进。
3. 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保密,禁止将审计过程和结果外泄。
六、总结本工作方案旨在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和社会效益,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通过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审计方法和程序,为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制度、规范和保障,全面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管理的行为和程序,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辽宁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辽宁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适应我省农村税费改革的需要,搞好村级会计核算,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 0 0 3]12号)的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制",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下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下设"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代理办)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资金实行委托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一)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二)"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三)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四)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收入和村民小组的上交收入;(五)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六)土地征用补偿费收入;(七)财产、物资变现收入;(八)各种代收、代管和借贷资金;(九)上级部门专项拨款;(十)扶贫、救济和接受的捐款项;(十一)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由征收机关缴入财政专户后,财政部门需在5个工作日内划拨到代理办专户。
年末划拨截止到12月25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扣、挪用和挤占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
第六条代理办要设立专户,对两税附加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实行管理,两税附加和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划到专户后,再由代理办下拨到各村账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6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7.10.16施行日期2007.10.16文号辽政办发[2007]69号主题类别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6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的指导意见随着农村综合改革深入推进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全省农村形势发生深刻变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障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意见。
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处置的原则(一)坚持农村集体资产归该权属单位的成员集体所有的原则,一般不得打破原村、组界限。
对已经打乱界限且无法恢复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予以恢复。
(二)坚持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对本组织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的原则。
(三)坚持以依法、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管理和处置农村集体资产,确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基本稳定。
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一)明晰集体资产所有权。
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及界定以《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确定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13•【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施行日期】2011.01.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1年1月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二0一一年一月十三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89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决定,修改《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61件省政府规章,废止《辽宁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等28件省政府规章。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一、辽宁省小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修正案1.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小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第九条修改为:“小煤矿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3.第十四条修改为:“小煤矿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从事生产。
”4.第十五条修改为:“小煤矿必须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间的直线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0米;“(二)矿井有独立的机械通风系统,备用1台能在10分钟内开动的主要通风机,保证井下作业场所有足够的连续供给的风量,并具有反风能力。
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
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把农民负担和农村集体经济监督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乡(含镇,下同)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审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简称农村审计,下同)工作。
乡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为农村审计机构(简称审计机构,下同),负责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构和农村审计人员(简称审计人员,下同)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五条县以上审计机构受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审计机构的领导,乡审计机构受乡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构的领导;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构领导为主。
审计机构开展农村审计工作,受县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指导。
第六条审计人员必须符合任职条件,并取得农村审计证,方可履行审计职责。
审计人员的任职条件,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审计人员依据本办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章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第九条审计机构对下列单位实施审计:(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二)农民合作基金会;(三)提取或者使用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审计机构对第九条所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一)村提留、乡统筹费的提取、使用;(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提取、使用;(三)承包金、租金、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四)农民合作基金会资金的吸收、投放、回收、收益、分配;(五)农民集资款的收取、使用;(六)社会捐赠、国家无偿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物资的使用;(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性资产的经营;(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资金和财产的管理、使用。
《辽宁省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辽宁省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辽宁省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村级财务管理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保障村级财产安全,加强村级财政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批准的有关财务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辽宁省各级村委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村级财务管理应坚持公开、规范、透明、安全、高效原则,遵循收支相抵、先验后付、严格核算的会计原则,严格执行村级财务制度。
第四条村级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保障村级经济发展。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五条村级财务管理应建立村级会计核算制度,全面记录村级经济活动,确保村级财务核算准确性,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六条村级会计核算范围包括村级财政拨款和财政资金、自收自支资金、社会捐赠等各种经济活动。
第七条村级会计核算应遵循“收支相抵、先验后付、实事求是、合理核算”的原则。
第八条村级会计核算应采用会计软件进行记录,同时应配备优秀的会计人员,确保信息准确完整,保障财务信息的保密性。
第九条村级会计核算应按照所属财务年度期间,逐日、逐月、逐季进行核算,并及时公布财务信息。
第十条村级会计核算应设立备查账簿,在备查账簿上详细记录每一笔经济业务的事项、数额、依据、时间、账户等相关信息,并由村委会主席和财务管理员签字确认。
第三章村级财务预算第十一条村级财务预算应建立村级财务预算制度,根据村级经济发展规划,确立村级经济建设方向。
第十二条村级财务预算应遵循“合理预算、科学计划、节约用钱、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十三条村级财务预算应具体包括村级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村级财务预算应参照财务年度,按月、季、半年度、年度分期编制。
第十五条村级财务预算应由村委会主席审核并签署,财务管理员负责执行。
第十六条村级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情况影响预算执行,应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并制定合理应对措施。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十七条村级资金管理应严格执行“收支相抵、先验后付、严格核算”的会计原则,村级资金不得私自使用,也不得用于个人或其他单位支出。
农村审计实施方案
农村审计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审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农村审计是指对农村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金融机构等单位和个人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农村审计实施方案的制定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的。
农村审计实施方案的目的是规范农村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具体包括:1. 加强对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活动监督,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2. 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3. 提高农村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确保审计工作的公正、客观和独立。
三、实施步骤。
1. 制定农村审计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明确审计工作的目标和任务;2. 组织开展农村审计工作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专业素养;3. 加强对农村审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4. 积极开展农村审计工作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农民群众对审计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四、保障措施。
1. 加强对农村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的工作机制和体系;2. 加大对农村审计工作的投入,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人力资源支持;3. 加强对农村审计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审计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4. 加强对农村审计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五、总结。
农村审计实施方案的制定是农村审计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农村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的通知(农办经[200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局、委、办):为全面推进农业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要求,我部对《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审计暂行规定》(农业部[1992]令第11号)的名称及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于2007年10月30日农业部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1月8日起施行(农业部令第6号)。
现将新修改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办公厅二○○八年一月二日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监督,严肃财经法纪,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部负责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指导。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乡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凡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都应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
审计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发给审计证,凭证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范围和任务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范围为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机构对前条所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一)资金、财产的验证和使用管理情况;(二)财务收支和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三)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四)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五)收益(利润)分配情况;(六)承包费等集体专项资金的预算、提取和使用情况;(七)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筹资筹劳情况;(八)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任期目标和离任经济责任;(九)侵占集体财产等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行为;(十)乡经营管理站代管的集体资金管理情况;(十一)当地人民政府、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等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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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细则
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实施《辽宁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以下简称《审计办法》),深入开展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进一步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审计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把农民负担和农村集体经济监督工作纳入制度化、法制化管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依照本办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乡(含镇,下同)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审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简称农村审计,下同)工作。
乡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机构为农村审计机构(简称审计机构,下同),负责对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机构和农村审计人员(简称审计人员,下同)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第五条县以上审计机构受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审计机构的领导,乡审计机构受乡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构的领导;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构领导为主。
审计机构开展农村审计工作,受县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指导。
第六条审计人员必须符合任职条件,并取得农村审计证,方可履行审计职责。
审计人员的任职条件,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审计人员依据本办法执行职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三章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审计机构对下列单位实施审计: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农民合作基金会;
(三)提取或者使用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的其他单位。
第十条审计机构对第九条所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村提留、乡统筹费的提取、使用;
(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提取、使用;
(三)承包金、租金、土地补偿费的管理、使用;
(四)农民合作基金会资金的吸收、投放、回收、收益、分配;
(五)农民集资款的收取、使用;
(六)社会捐赠、国家无偿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物资的使用;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性资产的经营;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资金和财产的管理难用。
审计机构可以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离任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审计机构开展农村审计工作享有下列职权:
(一)审查凭证、帐薄、决算和会计报表,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二)列席有关会议;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予以制止;
(五)对被审计事项作出评价,提出改进建议;
(六)根据需要、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审计程序第十二条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材审计工作年度计划,报送上一级审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审计机构开展农村审计工作,应当成立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方案,并提前3日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审计小组由两名以上(含本数,下同)审计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应当出示农村审计证;未出示农村审计证的,被审计单位有权拒绝。
审计小组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
调查取证时,应当有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在场。
书面证明材料由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五条审计终结后,审计小组向审计机构提出的书面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交审计小组或者审计机构。
第十六条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后,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需要给予处罚或者处理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审计机构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
审计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对重大审计事项作出的审计决定,应当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上一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审计决定书送达后,审计机构应当及时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文书于审计终结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一条违反有关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一)对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未按照规定程序预决算和未按照财务制度进行管理以及拒不接受审计的;
(二)提取、使用村提留、乡统筹费和义务工、劳动积累工超项目、超范围的;
(三)非法向农民集资、摊派的;
(四)对乡统筹费实行县以上统筹或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收专项统筹的;
(五)将乡统筹费纳入乡财政资金管理的;
(六)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未经批准超过法定标准,强行以资代劳或者超标准收取以资代劳金的;
(七)以多报人均纯收入等弄虚作假手段增加农民负担的;
(八)其他增加农民负担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违反农民合作基金会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予以赔偿;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至1000元的罚款,对国家公职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偿占用农民合作基金会资金的;
(二)非法干预资金投放或者强令担保,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规定的审批程序投放资金造成损失的;
(四)不按照章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给农民分红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财务制度,侵犯集体和农民利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至2000元的罚款,对国家公职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侵占公款公物的;
(二)截留或者挪用捐赠、拨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物资的;
(三)挥霍浪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资金的;
(四)以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入帐的;
(五)违反财务制度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实施处罚。
第二十五条阻碍审计人员审计,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六条审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缴销其农村审计证;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审计文书和农村审计证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