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全国通用)
劳动仲裁程序的相关规定
The so-called genius is a lie, and hard work is real.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劳动仲裁程序的相关规定第五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第六条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劳动仲裁程序的相关规定也就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对于很多想要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劳动纠纷的人来讲,适当了解一下劳动仲裁程序的规定对处理劳动争议是很有帮助的。
下面,就来告诉大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相关内容。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一章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 (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发生争议时,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证据是裁决结果的重要依据和决定性因素。
因此,制定和遵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是确保公正、公平、科学裁决的关键。
一、权利利益的举证责任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自应承担部分的举证责任。
法律上通常规定一般情况下,提出权利主张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权利主张的事实依据,被申辩方则可以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或主张相反的事实。
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对于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法规定等方面的争议,劳动者通常拥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权利主张。
而对于一些被申辩方直接否认的事实,劳动者也应注意留存相关证据,以防不利于自己的证据被对方抵赖或隐瞒。
二、证据的采集和保存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当采取一些措施。
例如,在取证过程中,应当遵循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证据的采集和保存过程无误,不偏袒任何一方。
同时,应将证据进行编号、分类、留存备份,以防证据丢失或损坏。
三、证据的认定和运用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仲裁机构是对证据进行认定和运用的权威机关。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机构应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鉴定,判断其真实性和有效性。
在证据的运用上,仲裁机构应充分发挥其专业性和公正性,通过证据的比对,判断证据的力量和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
四、关于保密的要求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有时候涉及到涉密信息或商业机密等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仲裁机构有责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仲裁机构应明确对于保密事项的指导原则和程序,确保相关信息不被泄露。
其次,仲裁机构应为有关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其在办案过程中应保守涉密信息。
最后,仲裁机构应建立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信息安全。
总结起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的制定和遵守,对保障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公布了修订后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以下分别简称《办案规则》《组织规则》)。
据此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争议案件将被纳入终局裁决适用范围。
以下是WTT范文网wtt分享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快来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
第五条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
第五条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第七条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京都律师事务所戴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呈现逐年增多趋势。
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往往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劳动者对主张的事实举证。
但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在很多情况下根本无法证明主张的事实,加之用人单位故意不提供有关证据,造成人民法院常以举证不能为由判决劳动者败诉。
笔者认为,诉讼程序的根本价值在于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实现,而不应当成为当事人获得有利结果的诉讼技巧。
在此,我们有必要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以公平合理地分配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一般原理对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法学界见仁见智。
通说认为,凡是主张权利发生者应就引起权利发生的事实举证;凡是主张权利消灭者应就引起权利消灭的事实举证。
诉讼中,原告应就引起自己请求权发生的事实举证,而被告应当就原告权利没有发生或者消灭的事实举证。
但是需要说明,这并不意味着原被告双方都有举证责任。
这是因为在诉讼中原被告的举证义务并非同时发生,而是有先后顺序的。
原告在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发生后,被告才有义务举证证明原告权利并未发生或者已经消灭。
从诉讼架构上看,被告是以原告权利从未发生或者已经消灭来对抗原告的诉讼主张的。
从时间上看,在原告举证完成后,举证责任就发生了转移。
如果原告举证证明自己的权利已经发生,而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原告权利没有发生或者已经消灭,则被告就要承担于己不利的后果。
我们在讨论举证责任时,往往笼统地说“案件事实”,而实际上任何案件事实都是由无数个相互联系的具体事实构成的。
如果要求原告就这无数个相互联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显然在客观上无法做到。
故《民事诉讼法》在确立“谁主张谁举证”的基础上,对某些情况下的举证责任进行了特殊分析。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质与一般民事案件不同,劳动争议案件具有自身的特点。
(一)劳动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定性。
按照民法原理,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
第五条 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七条 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举证通知书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举证通知书为便于当事人进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现就当事人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的举证事项通知如下:一、举证时限(一)申请人自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或第三人)自收到《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
(二)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仲裁庭原则上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或仲裁庭认为该证据对查明事实具有重大影响需要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质证的,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仲裁庭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仲裁庭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仲裁庭审理时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需要进一步审查核实的,有权指定当事人庭后核实并提交书面说明,当事人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二、举证责任(一)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二)劳动者有以下主张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1、劳动者主张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应当就劳动(人事)关系的建立举证,如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及福利待遇领取、社会保险、工作管理(如工作证、服务证等)或其他无利害关系人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证明;2、劳动者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3、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工资等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工资等报酬的事实举证;4、劳动者追索申请仲裁之日前两年的工资等报酬的,原则上由劳动者举证;5、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就存在加班事实或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证据举证;6、劳动者主张业务提成的,应就存在业务提成的事实举证,包括双方对业务提成的约定、用人单位关于业务提成的制度规定、业务提成的支付时间、支付标准以及计提提成的业务量等。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各方怎么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各⽅怎么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劳动具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向⼤院提起诉讼进⾏解决。
劳动纠纷是现实中较为常见的纠纷。
由于各种原因,双⽅之间产⽣纠纷也是难以避免的事情。
下⾯就由店铺⼩编为⼤家整理的相关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各⽅资料。
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的各⽅怎么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仲裁中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劳动争议,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这是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的⼀般原则。
同时,考虑到⽤⼈单位作为⽤⼯主体⽅掌握和管理着劳动者的档案、⼯资发放、社会保险费缴纳、劳动保护提供等情况和材料,劳动者⼀般⽆法取得和提供,因此对⽤⼈单位提供证据⼜作出了特别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单位掌握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供;⽤⼈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这⼀规定再次明确和扩⼤了⽤⼈单位的举证责任,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当事⼈对⾃⼰提出的请求,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提不出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以证明其主张的,其主张⽆法获得法律的⽀持。
如劳动者要求⽤⼈单位发放⼯资的,就需要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法证明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要求⽤⼈单位发放⼯资的请求就⽆法获得法律的⽀持。
举证责任是纠纷解决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环。
举证责任的⼀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但任何原则都有例外,在举证责任分配⽅⾯,需要考虑当事⼈举证的能⼒,以及举证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单位出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普遍处于弱势地位,很多证据都在⽤⼈单位的掌控之中,如各种劳动⼈事资料都是⽤⼈单位在保管,⼀旦发⽣纠纷,劳动者⽆法获得这些证据材料。
因此,为了确保举证责任分配的公平,对于特定事项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
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当事⼈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由他⽅当事⼈就某种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当事⼈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的⼀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是什么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指举证责任在诉讼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即举证责任在原告、被告及第三⼈之间的合理配置。
举证责任的分配所要解决的问题⾸先是谁应就何种事实负举证责任,以及在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谁应当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
那么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什么?下⾯就请跟随店铺⼩编⼀起来看看吧!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及要求是什么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要求:
1、当事⼈向⼈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2、当事⼈向⼈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根据《规定》第⼗⼀条履⾏相关证明⼿续。
3、当事⼈向⼈民法院提供外⽂书证或者外⽂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译本。
4、当事⼈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材料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期,同时依照对该⽅当事⼈⼈数提出证据材料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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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如何规定的劳动者与⽤⼈单位发⽣后,如果进⾏仲裁或者诉讼都是需要举证证明⾃⼰主张的,劳动者应该对哪些事项负有举证责任?⽤⼈单位应该对哪些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对于这个问题,请看店铺的⼩编在下⾯的⽂章中为您解答。
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并⽣效的⼀⽅当事⼈对合同订⽴和⽣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撤销的⼀⽅当事⼈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同是否履⾏发⽣争议的,由负有履⾏义务的当事⼈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当事⼈承担举证责任。
”,这是我国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这是民事诉讼的最基本原则。
但是,由于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在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中,由于劳动关系既有平等性⼜有⾪属性的特点,使得⽤⼈单位在举证⽅⾯处于天然的优势地位,所以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作年限等决定⽽发⽣的劳动争议,⽤⼈单位负举证责任。
⽽新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9条也规定:“当事⼈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法提供由⽤⼈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般来说,主要是⽤⼈单位的企业内部劳动规章、考勤记录、⼯资表、社会保险费台帐、⼈事档案等证据,这些证据由⽤⼈单位单⽅⾯保管,劳动者⼀般没有办法⾃⼰举证证明,所以法律将举证责任倒置,由有能⼒举证的单位承担。
总之,由于劳动仲裁、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不同于⼀般案件,建议⽤⼈单位在⽇常要做好收集、保护证据的⼯作,否则可能在仲裁、诉讼过程中产⽣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于2008年12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九年一月一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二○○九年一月一日第一章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09.01.01•【文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已于2008年12月17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2009年1月1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二○○九年一月一日第一章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第六条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七条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实用公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公布了修订后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以下分别简称《办案规则》《组织规则》)。
据此,竞业限制期限内给予的经济补偿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等争议案件将被纳入终局裁决适用范围。
以下是查字典范文网小编分享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快来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
第五条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举证通知书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举证通知书劳人仲案字〔20 〕第号:为保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当事人举证责任事项通知如下: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三、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
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四、书证与物证应当提交与原件、原物核对无异的复印(制)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仲裁庭审理时对书证、物证的原件、原物当庭进行质证。
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五、双方当事人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委提交证据。
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当事人逾期向本委提交的证据材料,本委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以及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足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除外。
六、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举证,经仲裁庭准许可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当事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者提起反申请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仲裁庭审查后受理的,应当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七、举证期限届满后,经过证据交换或仲裁庭开庭审理,仲裁庭因查明案件事实需要,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若干特定原因,可要求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补充提供证据和反证据,并酌情指定补充证据的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天。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实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细则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为《办案规则》第二条第(一)项争议。
第三条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结论的伤残人员或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与非法用工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结论的伤残童工或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发生的争议;(三)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待遇损失发生的争议。
第四条下列争议,不作为劳动争议处理:(一)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发生的争议;(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增加社会保险险种、补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变更参保地发生的争议;(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
第五条非法用工单位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
非法用工单位及其投资人或收益人或开办单位作为共同当事人。
非法用工单位列为当事人时,可以用其经营字号、商业品牌、对外使用的称号(注明未经依法登记、备案)以及原营业执照、登记、备案的名称(注明被依法吊销或撤销登记、备案)作为单位名称,以主要经营者作为代表人。
第六条个人承包经营者非法招用劳动者发生的争议,应将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组织作为被申请人,将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第三人。
第七条劳动者当事人依照《办案规则》第六条推举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的,如劳动者当事人同意仲裁代表人作出变更、增加、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的,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劳动仲裁案件证据规则是什么
Whoever you admire most in your heart, don't have to become that person, but use that person's spirit and methods to become yourself.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劳动仲裁案件证据规则是什么劳动仲裁案件的证据规则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由于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双方当事人的不对等性,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一、劳动仲裁案件证据规则是什么劳动仲裁案件的证据规则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由于在劳动争议仲裁中双方当事人的不对等性,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能够依法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几种:1、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表等形式表达一定的思想或行为,其内容能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
如劳动合同文本、培训协议、保密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工资单(工资折)、考勤表、押金收据、户籍证明、医疗凭据等。
2、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争议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物证包括实物(与争议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和痕迹(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两类。
如劳动场所、不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劳动(防护)工具等。
3、视听资料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争议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如现场照片、谈话录音、劳动场所的监控录像、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
4、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争议案件情况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的陈述。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关系的日益复杂化,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是解决争议的关键因素之一。
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举证责任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重点探讨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及其适用。
二、劳动争议举证责任概述1. 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主张的事实承担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2. 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的规定,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即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
三、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1. 举证责任倒置的概念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特定情况下,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由对方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
2.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1)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13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拖欠工资等事实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擅自离职等事实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法规对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进行了规定。
例如,《劳动合同法》第8条、第9条等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用人单位未提供书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四、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条件1. 劳动者主张的事实属于法定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拖欠工资等事实的证明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2)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擅自离职等事实的证明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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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全国通用)
为实现标准化办案,现就当事人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事项明确如下:
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条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1.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劳动(人事)关系成立的,应当提交相应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就领取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险及工作管理(如工作证、服务证等)提供相关证据;
2.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工资标准高于合同约定或已实际领取的工资数额的,应就其主张的工资标准举证;
3.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用人单位减少工资等报酬的,应就用人单位减少工资等报酬的事实举证;
4.劳动者一方当事人追索申请仲裁之日两年前的工资等报酬的,原则上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举证;
5.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就加班事实的存在举证;
6.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业务提成的,应就存在业务提成的事实(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方有业务提成的约定或用人单位关于业务提成的规定、业务提成的支付时间、业务提成的支付标准以及计提
提成的业务由劳动者完成等)举证;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与用人单位约定业务提成在业务款项收回后才支付的,对业务款项回收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承担;
7.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奖金、年终奖或年终双薪的,应就双方存在奖金、年终奖或年终双薪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制度以及奖金、年终奖或年终双薪的金额等事实举证;
8.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应就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条件的成就举证;
9. 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应就解除合同或解除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事实举证;
10. 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及其赔偿的,应就存在因工伤损害的事实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及鉴定时间、工伤住院治疗起止时间及费用、同意转院治疗的证明及所需交通费和食宿费、应安装康复器具的证明及费用等事实举证;
11.女职工主张“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权利的,应就存在“三期”的事实、起止时间以及是否存在晚育、难产、领取独生子女证等事实举证;
12. 劳动者一方当事人要求享受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待遇的,应就本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事实以及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等事实举证;
13. 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对社会保险办理情况有异议的,应当提交
《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清单》,但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除外;
14.依法应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第三条用人单位一方当事人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过程中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如下:
1.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已举证证明在用人单位处工作,但用人单位主张劳动(人事)关系不成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交反证;
2.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的入职时间及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举证;
3.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予以否认的,用人单位应就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事实举证;
4.用人单位主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责任完全在于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应当就此举证;
5.用人单位应当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已领取工资等报酬的情况举证;
6.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或无故拖欠工资等报酬,用人单位否认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前两年内的工资等报酬支付情况举证,但劳动者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在申请仲裁前已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的,用人单位应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首次主张权利前两年内的工资等报酬支付情况举证;
7.用人单位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等报酬,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
用人单位系无故拖欠的,用人单位应就延期支付工资等报酬的原因举证;
8.用人单位减少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工资等报酬的,应就减少工资等报酬的原因及依据举证;
9.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就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事实劳动(人事)关系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举证;
10.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严重违反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应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存在严重违反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订程序及内容合法并已向职工公示的事实举证;
11.用人单位应就已实际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及赔偿等支付事实举证;
12. 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否认的,应当就为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办理社会保险的情况举证;
13. 劳动者一方当事人主张未休年休假,用人单位予以否认的,应就劳动者一方当事人已休年休假的事实举证;
14.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15.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其他举证责任。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没有具体确定举证责任的,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这就像我们身处喧嚣的闹市,却在渴望山清水秀的僻静之地。
心若静,何处都是水云间,都是世外桃源,都是僻静之所,心若浮躁,不管你居所何处,都难宁静。
其实,很多人惧怕喧嚣,却又怕极了孤独,人实在是矛盾的载体。
然而,人的最高境界,就是孤独。
受得了孤独,忍得了寂寞,扛得住压力,才能成为生活的强者,才不会因为生活的暗礁而失去对美好事物的追求。
常常喜欢静坐,没有人打扰,一个人,也有一个人的宿醉。
面对这喧嚣尘世,安静下来的时光,才是最贴近心底的那一抹温柔,时光如水,静静流淌。
即便独自矗立夜色,不说话,也很美。
这恬淡时光,忘却白日的伤感,捡起平淡,将灵魂在宁静的夜色里放空。
回头看看曾经走过的路,每一个脚印,都是丰富而厚重的,是对未来的希望,是对生活的虔诚。
我们都是生活里的平凡之人,不管一天中多么努力,多么辛苦,老天总是会给你时不时的开个玩笑,可能有些玩笑,来的有点猛,有点不知所措,但是又怎么样呢?
抬手是春,落手是秋。
淡定从容,一切在心内,一切又皆在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