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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营改增专题培训参考材料

12366营改增专题培训参考材料

附件二12366营改增专题业务培训参考材料通过营改增推进过程中基层税务机关和部分纳税人反映的问题和4月14日各省国税、地税局长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各地提出的问题,我们发现,部分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对政策还不了解,或者还处于初步探讨和学习的阶段。

因此,此次营改增培训将主要围绕税收要素就营改增的基础政策、文件的难点以及变化点进行简要介绍。

第一部分营改增基本情况首先,简单介绍下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的基本情况,让大家有个宏观的印象。

这次营改增主要涉及四大行业:建筑业、金融业、房地产业和生活服务业。

事实上,从5月1日开始,营业税已全部被增值税覆盖,原来营业税纳税人全部都改征增值税。

5月1日以后发生的原营业税应税行为都不再征收营业税,但可能会有过渡期前后交叉的一些业务。

比如补缴营业税税款,总局下发的23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5月1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这里允许开增值税发票并不意味着需要缴纳增值税,是为了方便纳税人,为了改革的平稳过渡。

因此5月1日之后开具增值税发票,并不代表同时要征增值税。

4月30日之前的业务仍缴纳营业税,5月1日以后的业务应缴纳增值税。

那这个时间节点怎么把握呢?不能由纳税人任意选择,例如,合同确定的付款是4月30日,如果纳税人迟迟不结账,能否5月1日之后缴纳增值税呢?问题的关键在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4月30日之前的,不管是否已缴纳营业税,涉及的税款还是应缴纳营业税;如果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5月1日之后的,那就应缴纳增值税,这不能由税务机关或纳税人任意选择,请大家注意。

第二,是营改增的税率。

仍然是11%和6%这两档税率,只是在征收率中增加了5%;5%是营改增期间的过渡征收率,主要是针对销售不动产及不动产经营租赁等业务。

12366中心站在税务部门及纳税人沟通的最前沿,除了要回答问题,也要宣传讲解政策,打消纳税人的疑虑,告诉纳税人:“你的收入不会因为营改增,就一定要按11%征收”;甚至还应澄清一些误导宣传:“营改增要交11%或者17%的税,税负要增加”。

营改增差额征税具体项目及备案资料明细

营改增差额征税具体项目及备案资料明细
6、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
④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
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
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
②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
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查验原件后留存附件);
营改增差额征税具体项目及备案资料明细
行业 差额征税具体项目 备案资料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备案
案表》;
②注明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
产时作价的凭证(税务部门监制的
材料(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①《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备
案表》;
8、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4 月 3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备案
3、经纪代理服务
存复印件);
④《差额征税备案清单(建筑企业
适用)》(附件 3)。 ①《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备
金融服务 1、金融商品转让
表》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备案
生活服务 2、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 表》
商务辅助服务 表》
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备案
客运场站服务 表》
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资质证明
及实收资本金达到 1.7 亿元的证明
现代服务——融 ③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
资租赁回租业务 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②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查验原件后留
7、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 存复印件);
建筑服务
易计税方法的(按合同项目备案) ③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查验原件后留

营改增商务辅助服务业专场宣讲-文档资料

营改增商务辅助服务业专场宣讲-文档资料
广州市黄埔区国税局
“营改增”——商务辅助服务业专场宣讲
[本宣传资料仅供参考,如有变动,请以现场办理为准;或登录广州国税网站获取最新资讯。]
“营改增”试点政策宣讲
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 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纳 税人全部改征增值税。
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 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时,目前的做法是将差额结转下期继续抵
扣。
• 进项税额:

1.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涉及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

2.产生进项税额的行为是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详见财税[2019]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 二十七条)
注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
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应纳税额计算
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对全部营业额收取。 例:提供应税服务,取得收入100元,营业税税率5% 应交营业税=100x5%=5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计算时需转换为不含税销售额 例:提供应税服务,取得收入100元,增值税税率6% 小规模纳税人:100 /(1+3%) x3%=2.91 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100/(1+6%)X6%=5.66元,在 此基础上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附件

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附件

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附件四: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营改增培训参考资料(20160415)

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营改增培训参考资料(20160415)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货物和劳务税司2016.04前言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个行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

为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出台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7个行业管理、纳税申报、发票使用方面的公告。

2016年4月6日至8日,国家税务总局举办了全系统营改增政策专题视频培训,对上述文件进行了讲解。

为帮助基层税务人员更好的学习和理解政策精神,熟练掌握操作流程,我司对培训内容进行了整理,形成了《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讲义》。

目录前言 (i)《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解读 (1)第一部分文件出台的背景 (1)第二部分此次营改增试点的主要内容及影响 (1)第三部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解读 (2)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2)第二章征税范围 (13)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 (22)第四章应纳税额的计算 (26)第一节一般性规定 (26)第二节一般计税方法 (27)第三节简易计税方法 (45)第四节销售额的确定 (47)第五章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55)第六章税收减免的处理 (59)第七章征收管理 (6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66)一、销售服务 (66)(一)交通运输服务。

(66)(二)邮政服务。

(67)(三)电信服务。

(68)(四)建筑服务。

(68)(五)金融服务。

(70)(六)现代服务。

(72)(七)生活服务。

(80)二、销售无形资产 (82)三、销售不动产 (82)第四部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解读 (83)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83)(一)兼营。

营改增36号文件全资料全文

营改增36号文件全资料全文

营改增36号文件全文《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适用围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第二章一般纳税人征收管理第一节销售额第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第五条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第六条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营改增办税流程及新政策简介

营改增办税流程及新政策简介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01
02
03
营改增新政策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营改增新政策
03
日常办税流程
发票使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市局营改增咨询交流群(QQ群号:512448230)
日常办税流程
1
开票作废
2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3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日常办税流程
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
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
日常办税流程
清卡
01
当月征期已完成纳税申报,可以开具下一个属期发票。

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

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

四大行营改增实施细则
四大行业营改增指的是金融、地产、生活服务和金融租赁行业的增值税改革措施。

具体的实施细则如下:
1. 金融行业:将金融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3%。

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的服务,例如利息、手续费、佣金等。

2. 地产行业:将房地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税率由11%改为6%。

而房地产租赁环节的增值税税率仍然为17%。

这一政策将促使房地产市场的成交量增加,刺激经济发展。

3. 生活服务行业:将餐饮、住宿等生活服务行业的增值税税率由10%降至6%。

这些服务包括餐馆、酒店、旅游、健身、美容等消费项目。

4. 金融租赁行业:将金融租赁业的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3%。

这包括租赁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赁子公司提供的金融租赁服务。

这些实施细则的目的是通过减轻企业的税负,促进经济发展,提高消费者的购买力,进而推动经济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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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的营改增税收政策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的营改增税收政策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的营改增税收政策
营改增税收政策是我国在2012年启动的一个税制改革政策,主要
是指将增值税代替原来的销售税和业务税。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税务
工作人员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需要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营改增税收政策的核心是将增值税纳入全国统一征收范围,
实行统一的征收税率。

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不同行业的税率区分,
以便正确指导纳税人缴纳税款。

其次,税务工作人员需要了解营改增政策对纳税人的影响,包括纳
税人是否能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如何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避免发生税收风险。

此外,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实施也会对税务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和工
作内容产生一定的影响,他们需要了解如何调整工作方式,以适应新
政策的要求,保障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的来说,税务工作人员需要全面了解营改增税收政策的相关内容,包括税率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征收范围等,以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
效率和质量,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和使用。

最新湖北省营改增政策资料汇总2012.8

最新湖北省营改增政策资料汇总2012.8

湖北省“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政策汇总2012.8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制定的《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8月20日湖北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为做好我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改革工作,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总体要求,根据2012年8月13日省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推进税制改革,优化税制结构,消除货物劳务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所产生的重复征税问题,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我省构建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试点改革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税收制度进一步健全,试点改革工作运行规范,平稳顺利实施。

三、工作要求(一)认真测算、做好预案。

认真做好数据测算和征管准备,研判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做好应急预案。

(二)全面协调、平稳过渡。

做好试点改革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及征管的衔接工作,及时解决试点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试点改革有序运行。

(三)规范运行、合理分担。

制定试点改革工作的配套政策和应急措施,保证工作规范运行,保障试点改革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试点改革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

(四)积极稳妥、扎实推进。

在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财政、国税、地税、发改、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团结协作,做好每一环节工作,确保试点改革工作稳妥推进。

四、工作内容(一)试点改革时间和范围。

自2012年12月1日起,在我省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以及鉴证咨询等)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

营改增开始实施的时间及拓展资料

营改增开始实施的时间及拓展资料

营改增开始实施的时间:2016年5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24日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方案细则。

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

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

扩展资料:
营业税改增值税,简称营改增,是指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的最大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

所有行业,从2016年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改增36号文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改增36号文件)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2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2016年36号文营改增附件1

2016年36号文营改增附件1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1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营改增义务地点

营改增义务地点
深入研究政策细节
深入了解营改增政策的具体规定和实施细则,以 便更好地应对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
关注政策执行情况
关注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及时发现和 解决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加强财务管理
完善财务制度
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 管理流程,确保企业财务数据的 准确性和完整性。
提高财务人员素质
加强财务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提 高其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以应 对营改增带来的挑战。
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营改增的实施有利于推动产业 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鼓励企 业加大技术改造和创新投入。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营改增的实施有利于提高税收 征管效率,减少税收流失,增
加财政收入。
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营改增的实施有利于提高我国 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国际
贸易发展。
02
营改增义务地点的影响
对企业税收的影响
合同条款的调整
企业需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票开具、税务抵扣等条款,确保合同 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税务筹划意识提高
营改增后,企业需要加强税务筹划意识,合理规划税务策略,降低税 务成本。
03
营改增义务地点的操作 流程
确定应税服务范围
总结词
明确应税服务范围是营改增义务地点的首要步骤
详细描述
在确定应税服务范围时,企业需要明确哪些业务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这通 常取决于所提供的服务的性质和内容。例如,某些特定的咨询服务、技术服务、 广告服务等可能被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纳税期限的规定通常与企业的应税服务收入确认时间相关。企业应根据其业务的特点和税务机关的规定,合理确 定其纳税期限,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税款的缴纳。同时,企业还应关注税务机关关于纳税期限的特别规定,以 确保按时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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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营改增”?答:“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就是将以前按照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行为改为按照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它改变了原来营业税“道道征税”的弊端,只对销售的增值额征税,减少了重复征税的环节。

二、哪些行业属于此次“营改增”试点范围?答: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行业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纳税人提供上述应税服务,应当向国税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三、交通运输服务应税范围具体包括哪些?答:交通运输服务具体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一)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暂不包括铁路运输。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

(二)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程租、期租业务,属于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三)航空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属于航空运输服务。

湿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的业务。

(四)管道运输服务: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质的运输业务活动。

“交通运输业”政策解读:1.“交通运输业服务”与原营业税“交通运输业”税目相比,一是未含铁路运输(包括中央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等);二是将原属于营业税“交通运输业”的运输辅助活动(如航空地面服务、通用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纳入“物流辅助服务”的征税范围。

2.旅游景点的水上游览观光、观光索道,属于营业税“服务业---旅游业”范围,不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3.地铁、城市轻轨业务,不属于铁路运输,属于城市公共陆路运输服务,应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四、部分现代服务应税范围具体包括哪些?答: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1.研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 技术转让服务,是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

3. 技术咨询服务,是指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和专业知识咨询等业务活动。

4.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的业务活动。

5. 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以前,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二)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行为。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的业务行为。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的业务行为。

包括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的网络运营服务。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信息技术服务”政策解读:1.在互联网上从事婚姻介绍、职业中介业务收取的中介服务费,虽然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但不属于“信息技术服务”范围,不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2.网站对非自有的网络游戏提供网络运营服务,按照“信息技术服务”征收增值税,;网站因运营自有的网络游戏而销售网络游戏卡、虚拟产品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信息技术服务,不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3.基础电信运营商、增值电信运营商的基础电信何电信增值业务,暂不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4.电信公司、广播电视公司的互联网接入业务,暂不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三)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1. 设计服务,是指把计划、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2. 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3. 知识产权服务,是指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对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代理、登记、鉴定、评估、认证、咨询、检索服务。

4. 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5. 会议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会议的业务活动。

“文化创意服务”政策解读:1.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各种媒介进行各种形式的广告发布业务以及广告代理业务,不包括广告设计、广告制作。

2. 广告设计: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设计服务”。

3. 广告制作:如果是单纯地用材料制作广告的行为则属于原缴纳增值税的范围。

(四)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1. 航空服务,包括航空地面服务和通用航空服务。

航空地面服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等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者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者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旅客安全检查服务、停机坪管理服务、机场候机厅管理服务、飞机清洗消毒服务、空中飞行管理服务、飞机起降服务、飞行通讯服务、地面信号服务、飞机安全服务、飞机跑道管理服务、空中交通管理服务等。

通用航空服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播洒、航空降雨等。

2. 港口码头服务,是指港务船舶调度服务、船舶通讯服务、航道管理服务、航道疏浚服务、灯塔管理服务、航标管理服务、船舶引航服务、理货服务、系解缆服务、停泊和移泊服务、海上船舶溢油清除服务、水上交通管理服务、船只专业清洗消毒检测服务和防止船只漏油服务等为船只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

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照“港口码头服务”征收增值税。

3. 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是指货运客运场站(不包括铁路运输)提供的货物配载服务、运输组织服务、中转换乘服务、车辆调度服务、票务服务和车辆停放服务等业务活动。

4. 打捞救助服务,是指提供船舶人员救助、船舶财产救助、水上救助和沉船沉物打捞服务的业务活动。

5.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发货人、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为委托人办理货物运输、船舶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6. 代理报关服务,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代为办理报关手续的业务活动。

7. 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8. 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

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

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 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政策解读:商场出租柜台行为,属于场地出租,不属于出租有形动产,不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

(六)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 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 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

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工程造价鉴证、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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