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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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中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在聘(含非固定编制、外聘、返聘)的教职员工、与我校有业务合作、科研合作关系的临时工作人员、协作办公人员。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出差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部门和二级学院必须坚决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严格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树牢过紧日子的思想,严肃财经纪律,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严禁安排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严禁以出差名义变相旅游。严禁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行为,坚持维护公务差旅费管理制度刚性约束力,消除“隐形浪费”问题,切实维护学校清廉形象。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的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的地

区出差发生的城市间的交通费。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不允许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私家车。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或绕道的,超支部分及绕道费用自理。具体包括: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附件1:《工作人员出差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等级表》。

(二)控制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省内出差,副处及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人员可乘坐飞机;使用科研项目经费乘机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其他人员任务紧急或情况特殊需乘坐飞机的,由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省外出差,所有人员均可乘坐飞机。

(三)乘坐飞机的,应当购买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航空公司同一航班同一时点最低价格的航班优惠机票(含预订包含行李托运等基本服务的最低价格机票),也可选择购买各航空公司提供的低于政府采购优惠价的团队价格或促销价格机票。通过统一的预算单位差旅电子凭证网上报销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线上购买机票的,由平台进行最低票价验证,经审批后方可报销。以其他方式购买最低机票的,需提供购买时点票价信息的最低票价证明,经审批后方可报销。执纪执法、执行紧急或涉密公务的特殊出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购买机票,按现行管理方式执行。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等服务费用。

(四)乘坐火车、汽车,使用平台线上预订车票的,平台自动获取电子凭证,经审批后方可报销;使用其他方式购买车票的,经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七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活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八条出差人员产生的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出差人员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九条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版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住宿费用。

第十条住宿费严格按职务级别及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报销,提倡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限额标准为出差人员对应职务级别最高可以开支和报销的住宿费标准,不得曲解为包干或必须开支和报销的标准。具体包括:

(一)赴省外出差的,参照财政部公布的中央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的住宿费限额标准内执行(详见附件2:《中央和国家机关国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

(二)赴省内出差的,按照《关于细化住宿标准的通知》执行。一类地区包括**,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80元;二

类地区包括**,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900元,厅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每人每天48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30元。

(三)出差人员通过平台线上订购住宿的,平台自动获取电子凭证,经审批后方可报销。

(四)使用其他方式订购住宿的,经审批后方可报销。

(五)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发票或凭证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第十一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住宿。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住宿的,应当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接待单位与住宿宾馆签订的协议价低于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应当按协议价向住宿宾馆交纳住宿费。超出住宿费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向接待单位转嫁住宿费。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二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西藏、青海、新疆三省内每人每天120元,其他地方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并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出差期间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

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具体包括: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五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六条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规定执行。具体包括: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第十八条机场至驻地的交通费包括在市内交通费内,不得另外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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