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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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

• 案例:2008年9月18日,可口可乐公司向 案例:2008年 18日 商务部递交了收购汇源的申报材料, 商务部递交了收购汇源的申报材料,此后 多次根据商务部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了补 11月20日 充。11月20日,商务部认为可口可乐公司 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 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了《反垄断法》规定 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 的标准,对此项申报进行立案审查。2009 18日 根据《反垄断法》 年3月18日,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八 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 条和第二十九条,商务部认为,此项经营 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者集中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将对中 国果汁饮料市场有效竞争和果汁产业健康 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否决了这起并购。 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否决了这起并购。
• 案例:1994 年5 月27 日,江都市教育局下发 案例: 关于统一拍摄中学生学籍照片的通知》 《关于统一拍摄中学生学籍照片的通知》,要 求从该年起,今后全市普中、 求从该年起,今后全市普中、职中一年级新生 学籍照片按统一尺寸、统一色彩、 学籍照片按统一尺寸、统一色彩、统一背景的 要求拍摄。该教育局将此项工作委托江都市教 要求拍摄。 育实业公司统一组织巡回上门服务。 育实业公司统一组织巡回上门服务。该通知发 出后, 出后,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按照通知要求编制 印发了拍摄日程表,实际拍摄了40 印发了拍摄日程表,实际拍摄了40 余所学校 新生学籍照片。在拍摄遇到阻力的情况下, 新生学籍照片。在拍摄遇到阻力的情况下,江 都市教育局及江都市教育实业公司的有关工作 人员声称:不按“三统一” 人员声称:不按“三统一”标准拍摄的照片不 能办理新生学籍卡。 能办理新生学籍卡。
• (三)宗旨 •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 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反垄断法条文

反垄断法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垄断协议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经济法第四章-反垄断法精选全文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
我国反垄断法在第1条规定:"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 为,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 康发展,制定本法。
其直接目的:是反对垄断和保护市场竞争 其最终目的:是提高经济效益和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就被 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例德国。一些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市场支配地 位的界定标准并无明文规定,而是由判例来确立规则。
对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无论采取何种模式,标准是趋同的。如果企业 的市场占有力超过70%,其市场支配地位是明显的;如果企业的市场 占有力不足30%,一般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 在30%--70%之间,必须考虑其他一些进一步说明企业竞争地位的因 素。这些因素包括:其一,对新的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障碍;其二,企 业的财力;其三,企业垂直联合的程度;其四,企业转向生产其他产 品的可能性;其五,交易对象转向其他企业的可能性;其六,市场行 为(企业的某些交易行为与竞争条件下可能实施的行为相差越大,该 企业不受竞争制约的能力就越强)。
各国反垄断法列举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大致有二类:剥削性滥 用和妨碍性滥用。
剥削性滥用的典型表现形式是对交易相对人(包括供应者、顾客和 最终消费者)索取不合理的垄断高价。
妨碍性滥用是指,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为了维护或进一步加强 其市场地位,往往凭借业已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公平竞争,目 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阻碍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
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被称为反垄断法 的三大支柱之一。

目的权益结构

目的权益结构

目的权益结构一、法律本位与法益结构法律就是为了调整利益关系而产生与存在的。

在社会利益体系中,总体而言存在着两大类利益冲突需要法律规范体系予以调整,即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

一般而言,私法调整前者,而公法调整后者。

传统的法律体系与法学理论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而建立起来的。

德国法学家耶林曾经说过,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律的创造者,是法律的根源,所有的法律都是为社会利益而产生。

法律的目的是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实现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的结合。

法益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台湾学者曾世雄认为,“所谓法益,是指法律上主体的享有经法律消极承认之特定生活资源。

”法律对各种利益的平衡途径,首先是确立利益本位,其次是建立法益结构及体系,然后通过权利、义务、法律责任进行制度安排,最终保证各项利益能够按预定设计顺利实现。

法律本位是指法律的立法指导思想、基点、基本原则、宗旨和精神的集中与综合体现。

法益则是指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法律对利益的保护有三元论、二元论和一元论三种主张,三元论者认为国家、个人和社会属于法益保护的范围;二元论者认为存在个人法益与超个人的法益;一元论者认为除了个人法益之外,不存在超个人的独立的社会和国家利益。

笔者认为利益多元化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正因为如此,法律对多元化利益采取不同态度和方法加以保护,才能形成法益结构就是法律对所保护的各种利益,按照先后次序、轻重缓急区别对待,分别加以保护而形成的结构体系。

一部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往往不是单一的,而是对多种、多层次的利益加以保护,形成一个系统的规范体系。

然而,不同法律部门对各种利益形态保护所形成的法益结构具有较大的差异,进而构成了不同法律部门的区别。

正如王保树教授所指出的,“人们不可能设想,经济法将以保护社会上存在的所有形态的利益作为自己的任务。

同样,也不可能设想,经济法会不加区别地将任何具体形态的利益作为自己的首要保护目标。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2、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 (1)竞争规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原 则; (2)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 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 予以保护和监管、调控的原则; (3)经营者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的 原则; (4)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的原 则; (5)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 理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原则。
(三)中国反垄断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上反垄断法通常包括三大制度,即:禁止垄 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 我国在制定反垄断法时充分借鉴了国际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共分为8章57条, 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 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对涉嫌垄断行 为的调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4)是否应强调对一些重要行业的保护 ? 第一,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 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 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 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 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前 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 自律,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 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二,对重要行业保护表示赞成,但“国有经济 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 应给予清晰的定义。 第三,对重要行业保护很重要,“这些行业关系 到我们国家的经济利益,对他们的经营者进行保护也 是对的,但要加强监管。”
市场垄断将会使企业摆脱竞争的压力,从而会 丧失创新的动力,不思进取,其结果就会严重妨碍 国家的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一 环,从诞生至今已逾百年,无论是英美法系的美国, 还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抑或是英美法与大陆 法渗透融合的欧盟,都形成了既有个性又有共性的 反垄断制度体系。中国作为一个转型国家,完全可 以凭借“后发优势”,制定一部既能与反垄断立法 的国际趋势接轨,同时又能结合中国国情的一部反 垄断法。就是这样一部法律,制定过程为什么需要 这么长的时间呢? 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1、反垄断立法存在四大争议

反垄断法与公共利益

反垄断法与公共利益

反垄断法与公共利益经济法论文更新:2006-5-14 阅读:收藏到:反垄断法与公共利益据商务部人士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送审稿)》已形成,反垄断法制定步伐提速,不久将出台。

从2003年3月的送审稿来看,第一条就涉及到公共利益这个概念。

第一条为:“为制止垄断,维护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那麽如何来理解公共利益的内涵呢?只有我们把握其内涵,才能真正把这部“经济宪法”制定好、运用好。

真正掌握理解公共利益的内涵首先必须把握与公共利益相近的概念,以下我们分别进行讨论。

一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一)“共同利益”的概念及特征。

“共同利益”和“公共利益”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

两者在词源上有很大的“相似性”。

通常所说的“共同利益”有两个英文词与其相对应,即common interest和general interest.按《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common在被解释为“共有的、共同做的、共同受到的”时,是指“两个人或更多人,或者是团体、社会的绝大多数人所享有的东西,所做的事情,或是属于他们的东西、对他们有影响的东西”。

而general则被解释为“普遍的、全面的”,此时它指“影响所有人或绝大多数人(的事物)”。

首先,是共同利益的相对普遍性。

“共同利益”首先是指“多数人”的利益。

“多数人”可能是指两个人、少数几个人、绝大多数人甚至是所有人。

他们都可能从“共同利益”中获益或受其影响;其次,是共同利益的不可分割性。

共同利益“是被”共享的、共有的、共同承担的、或者是共同受到影响的“这是共同利益的不可分割性;再次,共同利益可以指代共同体利益,或是利益关系的产物。

(二)共同利益的本质属性共同利益具有动态变化性。

利益关系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它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当利益关系发生变化,那么其所产生的共同利益也会随之变化。

所以,共同利益也具有动态变化性,而且在变化过程中其主体内容也将有所调整。

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3篇)

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国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手段,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在我国市场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反垄断法的起源、基本内容、实施效果以及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反垄断法的起源与发展1. 反垄断法的起源反垄断法起源于19世纪末的美国。

当时,美国经济迅速发展,但垄断现象日益严重,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政府于1890年颁布了《谢尔曼反垄断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反垄断法。

2. 反垄断法的发展自《谢尔曼反垄断法》颁布以来,世界各国纷纷效仿,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法律法规。

我国于2008年8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标志着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的建立。

三、反垄断法的基本内容1. 定义反垄断法是指为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垄断行为进行规制的一系列法律规范。

2. 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定了以下几种垄断行为:(1)垄断协议: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3)经营者集中:经营者合并、收购、分立等行为,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3. 法律责任反垄断法规定了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四、反垄断法的实施效果1.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止垄断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保障消费者权益。

2. 提高经济效率反垄断法通过限制垄断行为,促进企业创新,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3. 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反垄断法有助于打破行业垄断,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我国经济整体竞争力。

五、反垄断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关系1.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手段。

反垄断法法律规定(3篇)

反垄断法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反垄断法,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

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以来,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一)立法目的1. 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2. 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3.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2. 外国经营者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3. 中国境内经营者对外国经营者发生的垄断行为,根据情况,可以适用本法。

三、垄断行为(一)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包括:1. 价格垄断协议;2. 限售垄断协议;3. 限购垄断协议;4. 限制出口垄断协议;5. 限制进口垄断协议;6. 限制新进入垄断协议;7. 限制合并垄断协议;8. 其他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垄断协议。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包括:1. 抬高价格;2. 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3. 拒绝交易;4. 限定交易相对人;5. 限定交易方式;6. 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收购、合营等方式,达到一定规模,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包括:1. 合并;2. 收购;3. 合营;4. 其他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经营者集中。

四、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职责(一)反垄断执法机构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3. 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职责1. 调查和处理垄断行为;2. 审查经营者集中;3. 制定和发布反垄断指南;4. 组织开展反垄断培训;5. 宣传普及反垄断法律知识;6. 其他反垄断执法职责。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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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鼓励创新,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国家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行政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第十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以下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

浅议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

浅议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

n u o ti e r m n at ryo i npl L w hc 8 u o zdqaiu ia pw r t adat ra v no e e t u oi f t ooo a 。w i ’ at re us jdc o e h i te f c h t a m n y h hi i l so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最新送审稿) 6 ( 第 条之规定 , 将来我 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是在国 务院下设的一个专门机构。相对于当前在反垄断执法实践 中多头管理、 相互推诿的现状而言。 这无疑是

大 进步 。但按 照该 送审稿 的规 定 。 来 的反垄断 执法机 构仍然 是一个 行 政机 构 。这 样 的规 定 , 将 又不 禁
e s r s e o c m n f c a y h ae rf a t mo o oy lw o RC d f e lal t e o e n u i n re e te e t l .T e ltl d a i n p l fP e n s c r i n r e t f u l y tn - a i e y s f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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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 r s n t o o oylw;lw e fre e t uh r y u i ui it np w r y wo d :a i np l m a a no m n to t ;q a — rs ci o e c a i s j d o
作者简介
陈思 民(98 )女 , 14 .。 湖南长沙人, 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副教授 . 主要研究方向 : 民法学 、 经济法学。

第十二章反垄断法

第十二章反垄断法

21.某市政府所属有关部门的下列哪一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 法》的规定? A.市卫生局成立的儿童保健专家组受某生产厂家委托,对其 婴儿保健产品提供质量认证标志并收取赞助费 B.市工商局和市电视台联合举办消费者信得过产品评选活动, 评选中违反公平程序而使当选的前八名全部为本市产品 C.市交管局规定,全市货运车辆必须在指定的两种品牌中选 择安装一款车辆运行记录器,否则不予年检;其指定品牌为本地 的“波浪”牌和法国的NJK牌 D.市政府决定对市酒厂减免地方税以提供财政支持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机构定位和工作职责。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反垄断法》第9条规定,国务院 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 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 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 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职责。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从 这些职责分析可知,反垄断委员会的定位应该属于调研智囊型宏 观协调机构而非直接执法机构。 选项C、D错误。本身不是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法定机构, 也不可能授权其他机构执法。《反垄断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国 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
(五)法律责任
1.
经营者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 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 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行业协会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 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3.
减轻、免除责任规定 由于垄断协议越来越具有隐秘性,我国《反垄断法》第46条第2 款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 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 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对垄断协议的组织者,不适用宽恕的规定”(首恶必办,胁从 不问)

反垄断法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反垄断法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内容摘要:【摘要】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竞争法律体系的两大组成部份。

从1994年开始,反垄断法就已经进入到国家的立法日程,但一直以来,由于社会各界对其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争议非常大,直到现在反垄断法仍未出台。

我国要建立公平、竞争、统一的市场秩序,需要一部适合我国国情且具有可行性的反垄断法。

这部反垄断法中应该包含禁止行政垄断、禁止垄断协议、控制企业合并、禁止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四个方面内容,而在自然垄断、知识产权和特定的卡特尔协议适用除外,同时要建立一个独立、高效、权威的反垄断执法体系,明确设置垄断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关键词】反垄断立法必要性可行性一、反垄断法立法必要性和现状竞争法律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国外称之为经济宪法或经济基本法。

据联合国以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统计,当前世界上约有80多个国家制定了竞争法律[①]。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运用法律手段确保市场经济主体平等、公平、自由地参与市场竞争,是世界各国通行的作法。

反垄断法被西方国家称为“经济宪法”,主要原因是反垄断法所维护的是竞争自由,完善的是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制止的是限制竞争、不公平交易的行为。

反垄断法在维护竞争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是竞争法律的两大部份,我国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1993年9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反垄断法》却至今没有出台。

我国需要一部能确保市场经济主体平等、公平、自由竞争的《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立法的必要性1、维护竞争自由和保护消费者权益需要一部反垄断法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在全国市场自由流动,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切实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完善竞争法律制度,这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

只有维护公平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机制才能使社会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企业才能具有创新和发展的动力,消费者才能得到较大的社会福利。

反垄断法的主要法律规定(3篇)

反垄断法的主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反垄断法,又称反托拉斯法,是指旨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我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部重要法律。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法律规定。

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1. 立法目的(1)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2)保护消费者利益,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水平;(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实现国家经济战略目标。

2. 基本原则(1)公平竞争原则:禁止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2)市场准入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业进入市场,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3)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反垄断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公开、公正、公平地处理案件;(4)经营者自主原则:尊重经营者自主经营的权利,不得干预企业合法经营活动。

三、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1. 主体范围(1)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等垄断行为;(2)涉及垄断行为的经营者、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

2. 地域范围《反垄断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垄断行为,包括境内企业、行业协会、政府部门等。

四、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1. 垄断协议(1)垄断协议的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为限制竞争而达成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2)垄断协议的类型:横向垄断协议、纵向垄断协议;(3)垄断协议的认定标准: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损害消费者利益。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1)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一个或多个经营者控制一定市场份额,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具有重大影响,能够排除、限制竞争的地位;(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拒绝交易、搭售、限定交易、不公平价格等;(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损害消费者利益。

3. 经营者集中(1)经营者集中的定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合并、分立、收购、合并、控股等;(2)经营者集中的认定标准: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损害消费者利益。

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垄断协议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部分绪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30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同日签发主席令予以公布,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这部重要法律的制定和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趋完善的重要标志。

一、反垄断法的制定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特征,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竞争性的经济。

在市场调节能够发挥作用的领域,公平的竞争对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促使经营者创新,增进消费者福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正因为如此,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高度重视制定和实施以保护公平竞争、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宗旨的竞争法律制度,以保护正常的市场竞争格局,规范经营者的市场竞争行为。

竞争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为了在国家宏观调控指导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我们必须建立健全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性质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竞争法律制度,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提供相适应的制度保障。

在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后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就于1993年9月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同时,有关方面也开始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研究起草工作。

八届、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都把制定反垄断法列入了立法规划,有关方面为此做了大量工作。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将制定反垄断法列入本届立法规划。

2004年2月,商务部将与国家工商总局共同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论证和修改,形成了反垄断法草案,报请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6年6月16日,温家宝总理签署议案,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分别于2006年6月和2007年6月、8月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第二十八次和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

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都是从事奶粉生产的厂家, 其主要市场均在某市,三家公司在某日的行业会议中 签订了关于维持现有价格的协议,不允许相互之间采 用降低价格的方式进行竞争。根据《反垄断法》的规 定,关于该协议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该协议属于反垄断法禁止的纵向垄断协议 B. 该协议属于行业间的合法协议,受法律保护 C. 该协议属于固定商品价格的协议,是反垄断法 禁止的横向垄断协议 D. 该协议属于联合抵制交易的横向垄断协议 正确答案:C
国外
经济性垄断 中国 行政性垄断
4、垄断的分类
垄断可分为合法垄断与非法垄断两类。 1、合法垄断。合法垄断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整个国民经 济的健康发展,在反垄断法中明确规定的不适用垄断 禁止法律的垄断行为。合法垄断的范围和种类有: (1)特定的经济部门的垄断。(2)知识产权领域。 (3)对外贸易领域。 2、非法垄断,即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它是指违反 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合谋性协议、安排 和协同行动,或者通过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排斥或控 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活动,在某一生产领域或流通领 域实质上限制竞争的行为。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பைடு நூலகம்
1、市场支配地位
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对其他经营者较大的影响力。是否具有市场支 配地位从下面两个因素: 是否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 是否具有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能力。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 有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 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 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0.2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予以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或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反垄断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11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一、将第四条中的“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修改为“国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制定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定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国家健全完善反垄断规则制度,充实反垄断监管力量,加强反垄断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经营者不得滥用数据和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工作。

”五、将第十三条第二款改为第十五条,第一款改为第十六条。

六、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协议,经营者能够证明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予禁止。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经营者不得组织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为其他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提供实质性帮助。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经营者能够证明其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低于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标准的,不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但有证据证明该经营者达成的协议排除、限制竞争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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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基础性作用, 就必须重视市场、 重视市场中的竞争。“ 市场竞 争能推动经济效率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竞 争 的 自由和公
法律
式的联合、 共谋, 用来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 业, 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 谋, 是严重犯罪。德国《 ” 反限制竞争法》 1 编第 1 章的标题 第 是“ 卡特尔协议、 卡特尔决议及联合一致行为”第 1 条明令 , 禁止卡特尔, 即处于竞争关系之中的企业之间具有阻碍、 限
2006
1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
我 国反奎断法草案肋 n 个问题
杜 波, 王仕 平
( 华北电力大学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 北京 102206 )
垄断是个古老而又年轻的话题, 说它古老, 是因为它几 乎与人类的分工交换活动同步产生。春秋战国时期的《 孟子 公孙丑下》 就有记载: “ 必求垄断而登之 , 以左右望而阁市 利。意谓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控制和支配贸易, ” 获取厚利; 说 它年轻 , 是因为它作为竞争的孪生姐妹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和讨论只不过是近 1 0 年来的事情, 0 在中国时间就更短。 垄断还是一个不确定 的概念。在经济学和法学上给垄 断下定义就不同。“ 迄今为止, 对垄断只停 留在经济上的描 述性解释, 尚不能精确成一个法律概念”[ ‘1 一 。 P “3川尽管在我 3 l 3 国有的学者认为“ 从逻辑和实践两方面看, 区分行政性垄断 和经济性垄断是没有根据的” 但有的学者按垄断形成途径 . 分为两类 :一类是在一般竞争领域里通过市场 自发形成 的经 济垄断; 另一类则是 由于行政权力的介人而形成的行政垄 断。并对垄断进行了描述 :“ 垄断是指以单独、 合谋或以其他 方式. 凭借其经济优势, 限制、 支配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从 而限制市场竞 争 的有 效展开, 害他人或社会 利益 的行 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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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4.01.01•【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限制或影响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

第三条(垄断行为的定义)本法所称垄断行为,是指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之间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三)经营者过度集中;(四)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特定市场的定义)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在特定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本法所称特定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期间内就某种商品经营所涉及的区域范围。

第五条(政府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第六条(主管机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设立反垄断主管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

第七条(社会监督)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垄断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垄断行为。

第二章禁止垄断协议第八条(禁止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之间达成旨在排除、限制竞争或者实际上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以下简称为“协议”)。

协议包括:(一)统一确定、维持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或者开发新技术、新设备;(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其他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第九条(串通招投标)禁止经营者在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招投标,排除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限制转售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禁止经营者在向其他经营者提供商品时限制其与第三人交易的价格或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协议的例外许可)经营者之间的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但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或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经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许可,可以不适用第八条规定。

(一)为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统一商品规格或者型号的;(二)为应对经济不景气,制止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三)为提高中小企业的经营效率、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的;(四)为改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研究开发商品或者市场的;(五)其他有可能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但有利于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第十二条(申报协议应备文件)经营者根据第十一条规定应当在协议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协议;(二)申请报告(三)经营者的基本资料;(四)证明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和理由;第十三条(协议的许可及资料补正)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60内对经营者的申请作出决定。

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同意。

经营者申报时所提交资料不全的,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应当要求其限期补交材料;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收到申报资料的日期以收到补交资料之日为准。

逾期不补交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十四条(协议许可的条件与延期)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作出许可决定时,应当规定期限,说明理由,并可以附加限制条件。

许可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经营者如有正当理由,可于期限届满6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申请延期;延展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协议许可的撤销和变更)协议经许可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可以撤销许可、变更许可条件,责令经营者停止或者改正其行为:(一)经济情势发生重大变更的;(二)许可事由消失的;(三)经营者违反了许可决定附加条件的;(四)许可决定是基于经营者提供的虚假信息作出的;(五)经营者滥用许可的。

如出现(三)、(四)、(五)项情形,撤销许可的决定具有溯及力。

第三章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十六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

第十七条(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一个或者几个经营者在特定市场内拥有控制价格或者排除、限制竞争的能力。

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在特定市场内独家经营的;(二)在特定市场内居于优势(压倒性)地位,其他经营者难以进入的;(三)在特定市场内虽然存在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但他们之间无实质竞争的。

第十八条(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经营者在特定市场的占有率达到下列情形之,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的市场占有率达到二分之一以上的;(二)二个经营者的市场占有率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三)三个经营者的市场占有率达到四分之三以上的。

有前款(二)、(三)规定情形之一,但所涉及的经营者之一在该特定市场的占有率未达十分之一的,不应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十九条(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因素)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在认定或推定经营者的市场支配地位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经营者在特定市场的占有率;(二)根据时间、地点等因素,考虑商品在特定市场变化中的可替代性;(三)经营者影响特定市场价格的能力;(四)其他经营者进入特定市场的难易程度;(五)商品的进出口情况。

计算市场占有率所需的资料,应当以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调查所得资料或者其他公共机构记载资料为准。

第二十条(垄断高价)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垄断高价销售商品。

第二十一条(掠夺性定价)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不合理或限制竞争的低价销售商品。

第二十二条(差别待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提供相同商品时,不得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使其他交易对象处于不利的交易地位。

第二十三条(拒绝交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向购买者销售商品。

第二十四条(强制交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以斜胁迫方法强制交易,排除或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二十五条(搭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第二十六条(独家交易)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要求其他经营者在特定市场内只销售自己的商品,不销售其他经营者的商品。

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二十七条(经营者集中的定义)本法所称经营者集中是指:(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收购其他经营者的股份或者资产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委托经营、联营等方式形成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四)经营者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经营者的业务或人事。

第二十八条(申报的标准及销售额等的计算)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提出申报:(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世界范围内的资产或销售额总和超过30亿人民币,至少一个经营者在中国境内的资产或销售额超过15亿人民币,并并购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二)集中交易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的;(三)参与集中的一方当事人在中国境内的市场占有率已达到20%的;(四)集中将导致参与集中的一方当事人在中国境内市场占有率达到25%的。

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状况对申报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定期公布。

计算第一款规定的销售额或资产额及市场份额时,应当将与该经营者具有控制与从属关系的经营者的销售额或资产额及市场份额一并计算。

销售额与市场份额之计算,应当以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调查所得材料或者其他公共机构记载资料为准。

第二十九条(申报义务人)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由下列经营者向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申报:(一)与其他经营者合并、委托经营或联营的,由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提出申报;(二)持有或者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份、资产的,由持有或者取得股份、资产的经营者提出申报;(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其他经营者的业务或者人事的,由控制其他经营者的经营者提出申报。

第三十条(申报集中应备文件)经营者根据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向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提出申报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经营者的情况,包括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生产或者经营的产品、职工人数、总资产、净资产、上一营业年度的市场销售额与市场占有率、利润纳税情况等;(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的营业报告;(四)经营者的相关商品的生产或者经营成本、销售价格及产量等资料;(五)实施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国民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六)经营者集中的理由;(七)预定集中的日期;(八)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一条(等待期间)自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收到经营者按照第三十条规定提交的申报资料之日起,经营者在30内不得集中。

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在30日内未作出进一步审查决定的,经营者可以集中。

其他经营者提出集中可能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对国民经济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仍可以作进一步的审查,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资料补正)经营者申报时提交资料不全的,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应当要求其限期补交资料;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收到申报资料的日期以收到补交资料之日为准。

逾期不补交的,视为未申报。

第三十三条(实质审查)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认为有必要对经营者集中作进一步审查时,应当在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申报资料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经营者。

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应当自作出进一步审查决定之日起90天内作出许可或禁止集中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前款规定的时间的限制:(一)经申报经营者同意再延长期间的;(二)经营者申报的材料不准确、需进一步核实;(三)经营者申报后出现其他重大情况的。

第三十四条(许可及附条件)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确有重大好处的,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可以予以许可,并可以在许可时附加限制性条件。

第三十五条(禁止集中的情形)经营者集中可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不予许可:(一)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二)阻碍某一个行业(产业)或区域经济发展的;(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对不予许可的经营者集中,应当作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禁止行政性垄断第三十六条(强制买卖)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买卖其指定的商品或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限制市场准入)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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