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液化气钢瓶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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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液化气钢瓶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6.15
•【字号】赣发改收费字[2010]921号
•【施行日期】2010.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液化气钢瓶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
(赣发改收费字[2010]921号)
九江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调整液化气钢瓶检验收费标准的请示》(九价字[2010]16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鉴于十多年来我省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费一直是按照原省劳动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江西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价费字[1995]2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目前,由于检验项目的增加和检验所需原材料、人员工资等检验成本增加,影响法定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有必要适当调整该项收费标准。
在全省统一调整收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费标准之前,委托你市先行调整收费标准,并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备案后,在全市范围内试行。
你市应严格按照调整收费标准的程序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成本检审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费标准。同时,进一步明确具体检验项目及相关检验要求,为全省统一调整收费标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检验项目和
检验规程进行钢瓶检验,确保检验质量,不得随意缩短检验周期、减少检验项目。
三、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补偿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所需成本,不得挪作他用。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财政专用票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