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液化气钢瓶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R4001—2006气瓶充装许可规则Gas Cylinder Filling Licensing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6年06月21日气瓶充装许可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第三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第二章充装许可的申请与审批第五条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法定资格;(二)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三)有与气瓶充装相适应的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四)有与充装介质种类相适应的充装设施、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安全设施和一定的充装介质储存(生产)能力和足够数量的自有产权气瓶。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紧急处理措施,并且能够有效运转和执行。
(六)充装活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能够保证充装工作质量;(七)能够对气瓶使用者安全使用气瓶进行指导、提供服务.具体的资源条件(包括人员和充装设施)见附件A、质量管理体系要求见附件B、充装工作质量要求见附件C。
第三章许可程序第六条气瓶充装许可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第七条气瓶充装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填写《气体充装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一式四份,附电子文件),并且附以下资料(各一份),向单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复印件);(二)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三)气瓶使用登记表;(四)质量管理手册;第八条发证机关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基早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或者不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时,还要向申请单位出具不受理决定书。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液化气钢瓶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10]921号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液化气钢瓶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正文:----------------------------------------------------------------------------------------------------------------------------------------------------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液化气钢瓶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10]921号)九江市物价局、财政局:你们《关于调整液化气钢瓶检验收费标准的请示》(九价字[2010]16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一、鉴于十多年来我省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费一直是按照原省劳动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江西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价费字[1995]2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目前,由于检验项目的增加和检验所需原材料、人员工资等检验成本增加,影响法定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有必要适当调整该项收费标准。
在全省统一调整收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费标准之前,委托你市先行调整收费标准,并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备案后,在全市范围内试行。
你市应严格按照调整收费标准的程序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成本检审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费标准。
同时,进一步明确具体检验项目及相关检验要求,为全省统一调整收费标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检验项目和检验规程进行钢瓶检验,确保检验质量,不得随意缩短检验周期、减少检验项目。
三、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补偿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所需成本,不得挪作他用。
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财政专用票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结束——。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86号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8〕86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请示修订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皖质函〔2007〕248号)悉。
经研究,现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5年,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的《关于修订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5〕321号)执行以来,对加强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国家对特种设备扩大安全检验项目范围的要求,参考对原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认证结果,本着既有利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又兼顾企业承受能力的原则,决定对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进行重新修订,具体详见附件。
二、检验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人用电梯、货运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安装与维修(改造)检验费计费单位,不包括被安装和维修(改造)设备的本体费用;三、对第一次检验检测不合格的设备进行复检时,应按复检设备部件检验费标准的20%收取。
四、凡液化气体汽车罐车、铁路罐车、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等的修理、零部件更换和除锈、打磨、喷漆、刷漆所用材料及工时费用,由各地物价部门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核定。
检验机构提供上述服务,必须坚持用户自愿的原则,不得利用定期检验检测之机搭车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核发特种设备证照时,除按规定收取证照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实施从业人员的培训,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0.12•【字号】•【施行日期】2004.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的紧急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计委):近期由于受国际原油市场价格的上涨和市场供需变化的影响,液化石油气价格持续高攀。
为维护民用液化石油气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保持液化石油气供求市场价格平稳,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高度重视液化石油气价格走势,适时引导和调控。
石油产品价格是我国与国际市场接轨较早的一种产品价格,要坚持市场形成价格的基本取向。
由于液化石油气是目前城镇居民重要的生活消费品,对于液化石油气价格的大幅度波动各地要高度重视,适时引导、合理调控。
二、建立液化石油气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
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要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规定,严格按照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为汽油出厂价格的0.83—0.92比价系数,合理确定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不得随意扩大出厂比价系数,提高出厂价格。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适时掌握本地液化石油气气源价格和市场供求状况。
当液化石油气价格出现大幅度波动时,各地可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适时采取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诸如制定经营差率控制经营环节等价格调控措施;还可以建议政府动用价格调节基金进行补贴和调控。
无论采取何种调控方式,都要特别注意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的实际困难。
四、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的监督检查。
对借价格上涨居高非常时期囤积居奇、结成不同形式的价格联盟或价格垄断以及层层转手、倒买倒卖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五、请迅速将本通知转发各县(市、区)贯彻执行,省物价局赣价工字[1995]7号文件同时废止。
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电梯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0]609号
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电梯检验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电梯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10]609号)省质监局、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随着城市经济、特别是城市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电梯使用数量迅猛增加,因此,电梯检验的单位成本相应降低,为切实保护电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现对我省电梯检验费标准进行适当调整,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期检验1、住宅电梯:按电梯层站计算,12层(含12层)以下,825元/台;13层至24层,1025元/台;25层(含25层)以上,1225元/台。
2、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600元/台。
3、简易升降机:400元/台。
4、各类电梯年检不合格需要进行复检的,按上述标准的50%收取复检费。
5、国家《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在用电梯的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二、监督检验(验收检验)1、各类新增电梯的监督检验(验收检验),其收费标准按电梯总造价的2%计算。
2、电梯改造及重大维修的监督检验(验收检验),其收费标准按上述定期检验费标准收取的同时,对改造、维修新增投资部分加收2%的检验费。
三、电梯检验机构对电梯的检验周期及检验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技术规范及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检验周期、减少检验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四、电梯检验机构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变更《收费许可证》相关手续方可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检验收费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
江西检测收费实用标准
省物价局、财政厅、技术监督局关于核定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与建材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的复函
赣价费[1999]52号
省建设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我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与建材试验收费标准的报告”(赣建材字[1998]65号)已收悉。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96号文对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收费管理的规定,同时参照兄弟省市的有关收费标准,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我省工程质量检测与建材试验收费标准作如
下调整。
(具体见附表)
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与建材试验收费标准自文到之日起开始实行,所收费用必须缴存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下发的赣财综字[1992]第28号、赣价费字[1992]78号文同时废止,接文后请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
今后国家下达的新的标准,则按国家新标准执行。
此复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与建材试验收费标准。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核定特种设备专业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8]1610号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核定特种设备专业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正文:----------------------------------------------------------------------------------------------------------------------------------------------------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核定特种设备专业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2008]1610号二00八年十一月七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申请特种设备许可鉴定评审及人员培训收费标准的函》(赣质监特函[2008]3号)收悉。
为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生产和安全使用,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培训考试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5]54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特种设备检验人员、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收费标准核定如下: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费。
专业技术理论培训:根据实际授课时数每学员每课时按3.00元的标准收取;专业技术实际操作培训:根据实际授课时数每学员每课时按5.00元的标准收取。
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严格按照培训大纲规定的内容和课时进行培训。
二、培训所需的教材及场地费据实收取,有关支付凭证请妥善保管待查。
三、培训对象: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范围进行培训。
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前20个工作日内,经国家和省质监部门确认的培训机构持该批文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方可执行。
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依法纳税,并接受价格、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结束——。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08]17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气瓶充装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08〕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近期,部分气瓶制造企业和瓶装气体使用单位反映,一些气瓶充装单位存在向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或在焊接气瓶中擅自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后销售的行为,此类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而且可能导致液化石油气钢瓶阀门漏气和焊接气瓶严重腐蚀,给气瓶安全使用带来了很大危险性。
为了保证气瓶的使用安全,避免因瓶阀漏气或钢瓶严重腐蚀造成事故,现提出如下要求:1、气瓶充装单位应严格执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气瓶必须专用和不得改装使用的规定,设立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后的检查,保证只充装与气瓶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在民用液化石油气中掺入二甲醚后充入液化石油气钢瓶或在焊接气瓶中擅自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2、气瓶使用单位使用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检查,对气瓶钢印标记和盛装气体性质的一致性进行确认,对经过改装的气瓶,一律不得使用;3、各地要加强对气瓶充装、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一经发现经过改装的气瓶,应立即予以查封。
对存在向液化石油气钢瓶中掺入二甲醚和焊接气瓶中加入不明化学添加剂等气瓶改装行为的充装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规定进行查处,避免因气瓶改装导致气瓶事故的发生。
请将此文转发至有关气瓶充装单位。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结束——。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1.19•【字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46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正式核定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赣发改收费字[2006]46号2006年1月19日)省司法厅、各设区市物价局:你厅《关于请求正式印发全省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赣司鉴字[2005]46)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的有关规定,去年印发的《关于制定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4]404号)文件试行一年来,社会各方普遍认为,该收费标准符合江西实际,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经研究,现将我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正式批复如下:一、司法鉴定收费项目标准见附件。
二、司法鉴定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坚持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三、司法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各自职权范围内的鉴定活动,不得面向社会从事有偿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
四、司法鉴定收费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使用税务发票。
五、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持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收费许可证》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收费。
除附件中规定的项目及标准外,不得擅自确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六、各设区市物价部门可根据本通知规定,在省定的价格幅度内,上浮为零,下浮不限,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具体收费标准。
七、经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授助性鉴定项目(针对个人),各司法鉴定机构在实施收费时应给予优惠,优惠减收额在不低于规定标准30%的幅度内由司法鉴定机构自行确定。
八、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原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制定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4]404号)文件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9.01.06•【文号】财综[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价格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9]1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你局《关于申请中央本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函》(国质检科[2007]473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心、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工程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国家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的规定以及你局授权,对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设计文件进行鉴定;对气瓶、压力管道元件、大型游乐设施、起重机械、电梯、客运索道、场(厂)内机动车辆、爆破片及装置进行整机或部件的型式试验;对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组电站锅炉安装、大型游乐设施安装和客运索道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对运营使用中的单机容量300兆瓦及以上发电机组电站锅炉、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长管拖车进行定期检验,均属于法定检验检测项目,同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上述检验检测工作时,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收取检验检测费。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收取的检验检测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统一纳入你局执收单位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3]8号)规定执行,有关检验检测工作所需经费通过你局部门预算核定。
各类气瓶检验和报废的相关规定
一、液化石油气瓶:在用的YSP-15型、YSP-10型、YSP-5.0型、YSP-2.0型、YSP-0.5型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的检验有效期为3年;YSP-50型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
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均按报废处理;
二、钢质无缝气瓶:盛装腐蚀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如氧气瓶、氢气瓶等),每3年检验一次;盛装惰性气体(如氮气瓶、氩气瓶等)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
对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气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三、溶解乙炔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
四、钢质焊接气瓶: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如液氨钢瓶、液氯钢瓶)每2年检验一次。
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满12年报废,盛装其它气体的气瓶满20年报废。
钢瓶检测协议书
钢瓶检测协议书甲方(委托方):地址:联系电话:乙方(检测方):地址:联系电话:鉴于甲方需要对钢瓶进行安全检测,乙方具备相应的检测资质和能力,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钢瓶检测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检测目的甲方委托乙方对指定的钢瓶进行安全检测,以确保钢瓶的使用安全,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和规定。
第二条检测范围乙方将对甲方提供的钢瓶进行以下检测:1. 外观检查,包括但不限于裂纹、变形、腐蚀等;2. 密封性检测;3. 压力测试;4. 材质分析;5. 其他根据甲方要求进行的检测项目。
第三条检测标准乙方应按照国家相关钢瓶检测标准进行检测,并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检测费用1. 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费用根据检测项目和数量确定;2. 甲方应在检测开始前支付检测费用的50%作为预付款;3. 检测完成后,甲方应在收到检测报告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的检测费用。
第五条检测时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委托后____天内完成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第六条检测报告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书面的检测报告,报告中应包含检测结果、检测结论及必要的检测数据。
第七条保密条款双方应对本协议内容及在检测过程中获得的甲方钢瓶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八条违约责任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第九条争议解决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本协议的任何变更和解除,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十一条其他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机关建设,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5]31号)要求,我委按照《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和《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有关规定,本着“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委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5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按相关工作要求,将省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中继续有效的、修改的、废止的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工作,严格依法行政。
根据有关规定,已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已明确应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委有关责任处室(单位)应抓紧修改,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对涉及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责任处室(单位)要认真做好相关后续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4.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15年9月14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1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能源字〔2010〕21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电网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2江西省能源局、华中能源监管局赣能运行字〔2014〕236号江西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办法(试行)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能源字〔2013〕233号江西省电力技术监督管理办法(暂行)4江西省能源局赣能运行字〔2013〕273号江西省电力技术监督考核奖励暂行办法5江西省能源局赣能运行字〔2012〕24号江西省统调发电企业运行管理考核实施细则(试行)6江西省能源局赣能运行字〔2010〕39号江西省地区电网并网发电企业运行管理考核暂行办法7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能源局赣发改能源字〔2011〕1129号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8江西省能源局赣能运行字〔2012〕7号江西省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9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政策字〔2010〕2346号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10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政策字〔2011〕1867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2011年)》的通知11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政策字〔2012〕2382号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12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政策〔2013〕399号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013年细化标准1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政策〔2014〕1185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行政处罚细化标准1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政策〔2015〕602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改革系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1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能源字〔2010〕578号江西省统调电厂电煤库存考核暂行办法2江西省计划委员会赣计能交字〔1998〕04号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附件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1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国土厅赣发改投资字〔2011〕131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完善省重大建设项目用地计划指标申报和安排办法的意见》的通知2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赣计投资字〔2003〕29号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投资字〔2006〕549号关于印发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和备案通知书的通知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投资字〔2007〕1751号关于规范项目审批和做好新开工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5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价调字〔2008〕2133号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解除对食品类商品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的通知6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价调字〔2009〕62号关于解除液化石油气、电煤等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7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国土厅赣发改工业字〔2005〕613号关于加强铁矿、煤矿等矿产开发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8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林业厅赣发改工业字〔2005〕977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林产工业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9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价调字〔2006〕484号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10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收费字〔2006〕128号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价格鉴证收费办法》的通知11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赣计价调字〔2003〕1048号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罚没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2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赣计价调字〔2003〕1166号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价格鉴证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3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赣计价调字〔2003〕1284号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林业产品罚没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4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赣计价调字〔2004〕134号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5江西省物价局赣价调字〔2001〕56号江西省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贷款抵押、以资抵债物品实行价格认证的通知16江西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赣发改价监字〔2010〕58号关于印发《江西省价格监测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17江西省价格监督检查局赣计价检字〔2002〕196号关于规范全省交通系统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18江西省价格监督检查局赣计价检字〔2002〕831号关于规范全省金融单位明码标价工作的通知19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环资字〔2010〕1999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赣发改环资字〔2013〕140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1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江西省经贸委、江西省安监局、江西省煤矿安监局赣计工字〔2003〕1312号关于加强全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22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国家开行江西省分行、工行江西省分行、农行江西省分行、中行江西省分行、建行江西省分行赣计工字〔2003〕452号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工业园区金融服务体系的若干意见2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能源字〔2013〕1132号江西省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能源字〔2008〕50号关于加强我省电力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25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能源字〔2009〕1776号关于加强全省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等发电项目前期工作管理的通知26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能源〔2006〕5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27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交运字〔2006〕876号省发改委、交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公路改造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28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外资字〔2011〕1076号江西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29江西省计划委员会赣计价调字〔2002〕551号关于公布《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30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投资字〔2007〕09号江西省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附件4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制定机关文号文件标题1江西省能源局赣能电力字〔2010〕18号关于对供电营业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的通知2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就业〔2014〕146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和规范实施指导性意见》的通知3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国税局、江西省地税局赣发改收费字〔2009〕1476号关于印发《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赣发改收费字〔2011〕1870号关于印发《江西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5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赣发改收费字〔2011〕3008号关于印发《江西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6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商价〔2010〕1803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等有关事项的通知7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商价字〔2010〕1837《江西省发改委关于完善政府定价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8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商务厅、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江西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赣发改价调字〔2009〕415号关于印发《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9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赣计价调字〔2002〕259号关于印发《江西省规范旧机动车价格收费行为及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10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赣计价检字〔2002〕184号关于价格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补充通知11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赣计政策字〔2001〕660号关于实施《江西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2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政策字〔2012〕2869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江西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的决定13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赣计地区字〔2001〕15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工代赈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14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商价字〔2004〕1330号关于印发《江西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的通知15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外资字〔2010〕1483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的通知16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赣发改外资字〔2011〕839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17江西省计划委员会、江西省经济委员会赣计设字〔1991〕31号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及若干实施细则的通知——结束——。
江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气象部门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赣财综字[2000]66号
江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气象部门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正文:---------------------------------------------------------------------------------------------------------------------------------------------------- 江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气象部门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赣财综字[2000]66号2000年5月26日)省气象局,各地(市)财政局、物价局:你局《关于报审气象行政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赣气计发[2000]9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省政府颁布的《江西省气象管理规定》,气象部门对从事气象探测、预报、防灾减灾、气候资源利用和保护、气象科技服务等活动依法进行管理,为弥补相关管理经费,经研究,同意气象部门收取有关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如下:一、经营性氢气球、飞艇充灌、施放技术资格认定费,每单位700-1400元。
二、城市中心地带或人流密集地区,举办大型活动需要大量施放氢气球、飞艇的申报及充灌、施放场地、时间的检查和审定费,每次400-800元。
三、江西省气象科技服务资格认定费,每单位1200-1500元。
四、气象资料技术审查处理费,每百个记录数据250元,大型建设项目气象资料现场技术鉴证费,双方协商确定。
五、防雷装置质量检测检验机构资格认证费,每单位1500-3000元。
六、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认证费,每单位1500-3000元。
七、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认证费,每单位1500-3000元。
八、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验收费,按新建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及楼层高度所必须具备的防雷装置确定检测验收点,避雷针或引下线每个每次测点70元,铁塔、水塔、烟囱每个每次测点收费75元,避雷网格或避雷带每个每次收费85元。
设计审核不收费。
九、雷电灾害调查与鉴定费,双方协商确定。
江西省瓶装液化气计量标识管理办法
江西省瓶装液化气计量标识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瓶装液化气的计量监督管理,规范瓶装液化气市场秩序,打击短斤少两等计量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已实施瓶装液化气计量标识管理的地区,从事瓶装液化气充装、销售及计量监督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省瓶装液化气计量标识工作,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辖区内的瓶装液化气计量标识管理工作,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科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管理第四条瓶装液化气充装站应满足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7-1998)的要求,配备符合计量法制管理规定、满足企业生产要求的充装秤等计量器具,并按期申请计量检定。
第五条瓶装液化气充装、销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7-1998)中关于瓶装液化气充装重量的规定,严禁超量或少量充装。
YSP-15型钢瓶的液化气充装重量标准为:14.5±0.5公斤。
第六条在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要求下,瓶装液化气充装站加装的瓶装液化气计量标识上应明显地标注充装重量、监督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并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七条瓶装液化气计量标识由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定生产厂家,统一式样、统一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伪造、冒用或转让计量标识。
计量标识由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派专人管理发放,并建立使用登记台帐,严格发放、使用制度。
第八条瓶装液化气计量标识收费按照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文件执行,由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瓶装液化气充装单位收取,收费标准为0.8元/瓶。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执行瓶装液化气计量标识收费标准前,必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章监督第九条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指派监督员对辖区内的瓶装液化气充装、销售单位进行监督,监督范围为:(一)监督充装站的充装秤等计量器具是否按期检定;(二)通过对已充装的液化气钢瓶进行计量抽查,监督其充装重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三)监督充装站是否存在计量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制止、上报;(四)监督瓶装液化气计量标识的发放、加装。
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新增项目收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新增项目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5〕671号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你局《关于提请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新增项目收费标准的函》(粤质监财函〔2005〕221号)悉。
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复如下:一、同意试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新增项目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各级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相关规程进行检验,保证检验质量,并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出具各类检验合格证书、检验(检测)报告、验收检验报告、设计审查报告、型式试验报告不得另行收费。
三、各级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收费,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只收费不检验,并自觉接受物价和财政部门监督。
四、本收费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二年,试行期间,国家有相关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试行期满前2个月,请你局根据试行情况按有关规定向我局申请正式收费标准。
附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新增项目收费标准二00五年十二月十六日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新增项目收费标准目录表一电站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2)表二低温绝热(超高压)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 (3)表三医用氧舱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3)表四压力管道元件制造检验及压力管道安装检验和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4)表五电梯 (4)(一)电梯类定期检验项目收费标准 (4)(二)电梯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5)(三)电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5)表六起重机 (7)(一)起重机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7)(二)机械式停车设备类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 (8)(三)机械式停车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9)(四)起重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9)表七游乐设施 (14)(一)游乐设施检验收费标准 (14)(二)客运索道检验收费标准 (21)(三)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24)(四)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收费标准 (25)表八液压(气动)系统检验收费标准 (25)表九无损检测项目收费标准 (25)表十水质检测项目收费标准 (26)《新增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 (28)1.检验依据:①《锅炉定期检验规则》-1999②《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TSGG7001-2004③《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20042④《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TSGG1001-2004⑤《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1985⑥《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32.本表同时适用于热电(汽电)联产锅炉检验;3.定期检验、安装监检资料审查不得收费;锅炉修理、改造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工程总造价的3%计收,工程总造价包括材料费和工程施工费;4.额定蒸汽压力P≥9.8MPa、P≥13.7MPa、P≥22MPa的电站锅炉内、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检验费分别按表列标准的1.6倍、2倍和2.2倍收取;5.产品制造监检费和设计文件鉴定中锅炉出厂价系指包括锅炉本体(含燃烧设备、烟道和风道、自控仪表)及钢架、平台、扶梯在内的设备出厂价,安装质量监检费中锅炉出厂价还包括炉墙、保温、锅炉辅机及管道附件的出厂价。
江西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收费项目表
技术服务费
见文
发改价格[2003]82号、赣计收费字[2003]446号
3
IC卡费
见文
发改价格[2003]82号、赣计收费字[2003]446号
四、锅炉压力容器检验
1
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
见文
国家计委[2001]10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327号
2
锅炉检验
见文
赣价费字[1995]第26号
3
压力容器检验
见文
赣价费字[1996]第62号
省局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收费项目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备注
一、计量
1
计量检定
见文
赣计收费字[2003]703号
2
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授权
见文
发改价格[2005]711号
省局
3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见文
发改价格[2005]711号
省局
4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见文
发改价格[2005]711号
省局
5
计量认证
见文
发改价格[2005]711号
省局
6
计量人员考核
见文
发改价格[2005]711号
见文
赣财综字[2004]49号
二、质量检验、质量管理
1
产品质量检验收费
见文
赣价费字[1992]496号、发改价格[2003]1793号
2
棉花监督检验
见文
技监局监发[1990]182号
3
棉花质检师执业资格考试费
见文
赣价费字[1995]第26号
15
医用高压养窗、电站锅炉检验
钢瓶检定服务合同模板
钢瓶检定服务合同模板甲方(委托方):乙方(受托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将其所有钢瓶送至乙方进行检定服务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检定范围和内容1.1 甲方向乙方送检的钢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业用气体钢瓶、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焊接用气体钢瓶等。
1.2 乙方对甲方向其送检的钢瓶进行以下项目的检定:(1)外观检查:钢瓶本体、阀门、附件是否有缺陷、损伤、锈蚀、变形等;(2)壁厚测量:按照相关标准对钢瓶壁厚进行测量,判断是否符合要求;(3)容积测量:对钢瓶的容积进行测量,确保其准确度;(4)压力测试:对钢瓶进行压力测试,检测其承压能力;(5)安全阀校验:对钢瓶安全阀进行校验,确保其正常工作;(6)其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对钢瓶进行其他必要的检定项目。
二、检定周期和时间2.1 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检定周期,乙方按照约定的时间接收甲方送检的钢瓶。
2.2 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送检的钢瓶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完成检定工作,并向甲方出具检定报告。
三、检定费用3.1 乙方向甲方提供钢瓶检定服务,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定费用。
3.2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检定费用。
四、质量保证4.1 乙方应当保证其检定服务的质量,确保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2 乙方对检定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五、保密条款5.1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对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予以保密。
5.2 保密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
六、违约责任6.1 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的约定,如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6.2 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完成检定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7.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民用液化石油气供应指标销售价格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民用液化石油气供应
指标销售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3.04.02
•【字号】赣计商价字[2003]273号
•【施行日期】2003.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调整民用液化
石油气供应指标销售价格的通知
(赣计商价字[2003]273号2003年4月2日)
江西省液化石油气总公司:
你司《关于要求调整指标气销售价格的请示》(赣液[2003]第001号)收悉。
鉴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供应省内民用液化石油气供应指标出厂价格,从2003年4月1日起由每吨1800元调整为每吨2000元。
在听取省直主要用户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并考虑液化石油气供应指标的继续正常供应,经研究,同意对民用液化石油气供应指标销售价格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液化石油气总公司供省直机关的液化石油气供应指标销售价格由现行每瓶(15kg)40.5元调整为43.5元,其余成本增加因素由你司自行消化。
二、供应有关市和庐山管理局民用液化石油气供应指标调拨价格由现行每吨1840元调整为2040元。
调整后的民用液化石油气供应指标销售价格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液化气站规范标准
3
技术要求
液化气储配站、瓶装供应站的各项技术要求必须符合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 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等。
4
站址要求
1、燃气储配站应远离城市居住区、村镇、学校、工业 区、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地区。
2、燃气储配站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企业、机 场、铁路、公路桥涵(洞)、重要建(构)筑物、水坝、 防洪堤及通讯、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
8、瓶库与灌瓶间的距离不限。
10
瓶装供应站
(点)安全要
求
1、液化气瓶装供应站的供应范围为10000湖左右;实 瓶存瓶数量取计算月平均日销售量的倍,空瓶存瓶数量 取计算月平均日销售量的1倍。液化气瓶装供应站的四 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非燃烧实体围墙;瓶库应分 为实瓶区、空瓶区和年检瓶区。
2、安全要求:
2、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消防给水系统应包括:消防 水池、消防水房、给水管网、地上式消火栓和贮罐固定 喷淋装置等。
3、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消防给水管网应采用环形管 网;其给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
4、单罐容积超过20m3或总容积超过50m3的贮罐应设 置固定喷淋装置,供水强度不应小于Sm2;
5、生产区的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液化石油气排入其他 地下管道或低洼部位的措施;
贮罐与基地
2、距明火、散发火花地点至少应有50米;
内建(构)筑
《城镇燃气
8
3、距罐瓶间、压缩机室、瓶库、槽车库至少应有20米;
物的防火间
设计规范》
距
4、距门卫、值班室至少应有20米;
5、距消防池、消防房至少应有40米;
6、距基地围墙至少应有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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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液化气钢瓶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06.15
•【字号】赣发改收费字[2010]921号
•【施行日期】2010.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液化气钢瓶检验收费标准的复函
(赣发改收费字[2010]921号)
九江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们《关于调整液化气钢瓶检验收费标准的请示》(九价字[2010]16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鉴于十多年来我省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费一直是按照原省劳动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江西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价费字[1995]2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目前,由于检验项目的增加和检验所需原材料、人员工资等检验成本增加,影响法定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有必要适当调整该项收费标准。
在全省统一调整收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费标准之前,委托你市先行调整收费标准,并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备案后,在全市范围内试行。
你市应严格按照调整收费标准的程序和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成本检审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费标准。
同时,进一步明确具体检验项目及相关检验要求,为全省统一调整收费标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周期、检验项目和
检验规程进行钢瓶检验,确保检验质量,不得随意缩短检验周期、减少检验项目。
三、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补偿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所需成本,不得挪作他用。
执收单位在收费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使用财政专用票据,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二○一○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