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交安监[2014]253号【发布部门】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14.11.29【实施日期】2014.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吉交安监[2014]253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的工作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2014年11月29日吉林省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和警示交通运输企业和相关人员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强化社会监督,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道路、水路运输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省交通运输厅指导全省道路、水路运输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工作。
省运输管理局、省地方海事局、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厅直行业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全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参照本细则做好本辖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是指被厅直行业管理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道路、水路运输及公路水运工程建设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营运性车船、特种设备(工程建设施工,下同)及相关驾驶员(含船员、工程建设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下同)的名单。
吉林省运输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运政执法人员六条禁令》的通知
吉林省运输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运政执法人
员六条禁令》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运输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3.04.16
•【字号】吉运政字[2003]49号
•【施行日期】2003.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吉林省运输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运政执法人员六条
禁令》的通知
(吉运政字[2003]49号)
各市(州)、县(市、区)运管(维管)处、所:
为进一步提高运政执法人员素质,加强运政执法队伍建设,维护运政执法人员良好形象,特制定《全省运政执法人员六条禁令》印发给你们,希各级运管部门要组织广大运政执法人员学习熟记,并认真贯彻执行。
省局将对各地贯彻落实禁令情况进行检查。
附件:《全省运政执法人员六条禁令》
二OO三年四月十六日附件:
全省运政执法人员六条禁令
一、严禁运政执法人员利用职权阻挠、干预正常管理和办案。
二、严禁运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交往中索要和收受回扣、贵重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或报销个人各种费用。
三、严禁运政执法人员参与各类赌博。
四、严禁运政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饮酒或酒后上岗执法。
五、严禁运政执法人员不按规定着装或仪容风纪不整。
六、严禁运政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事或参与客(货)运输业、维修业、驾训或其他职权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违反上述禁令者,给予停职反省、下岗培训、调离运政执法队伍或开除公职。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客货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规定
【法规类别】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吉交党发[2004]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发布日期】2004.01.29
【实施日期】2004.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客货运
输等经营活动的规定
(吉交党发[2004]1号)
各市(州)交通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
现将《关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客货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关于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客货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规定
第一条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全省交通行业廉政建设,完善运输市场,建立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有关领导干部廉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治理车辆超限
超载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6.09.30
•【字号】吉政办函〔2016〕206号
•【施行日期】2016.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
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
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吉政办函〔2016〕20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吉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姜有为副省长
副组长:高志国省政府副秘书长
常晓春省交通运输厅厅长
成员:卢大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副厅长
刘福军省公安厅副厅长
朱韶星省交通运输厅副巡视员
张太航省工商局副局长
金窗爱省质监局副局长
高宏伟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局长
吉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交通运输厅副巡视员朱韶星兼任。
领导小组下设三个专项办公室,非法改装车辆治理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路面联合执法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货运源头和车辆运输车治理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30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组织开展全省公路执法服务大走访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组织开展全省公路执法服务大走访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7.10.27•【字号】吉交法规[2017]306号•【施行日期】2017.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组织开展全省公路执法服务大走访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吉交法规[2017]306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精神,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公路治超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130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公路执法服务大走访活动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133号)要求,为使交通运输部开展的以"三服务两监督"为主题的公路执法服务大走访活动(以下简称"大走访活动")取得实效,现将我省大走访活动方案通知如下:一、活动目的省厅将组织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干部职工,通过开展大走访活动,转变重管理轻服务观念,强化执法为民和服务群众意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探索改进服务的新方式新举措,提高公路执法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全面改善公路执法队伍形象,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
二、主要内容(一)强化政策服务,深化普法工作。
要切实把大走访活动与普法工作结合起来,全面了解道路货运企业执行公路法规制度情况,介绍相关政策,分析企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共同研究解决措施。
对于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地方政策,要及时纠正,坚决把中央、国务院促进物流业发展、服务群众出行的要求贯彻落实好。
针对企业对法规政策和执法工作的误解,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保证法规政策执行到位。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竞赛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竞赛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6.04.11•【字号】吉交体法[2006]57号•【施行日期】2006.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竞赛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交体法[2006]57号)各市(州)、县(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关于“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要求,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水平,为迎接省政府法制办“质量杯”行政执法案卷竞赛活动做好准备,省厅决定在全省交通系统开展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竞赛活动,现将《吉林省交通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竞赛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实施情况及时报厅。
附件:《吉林省交通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竞赛实施方案》二00六年四月十一日吉林省交通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竞赛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案卷制作水平,强化系统内部监督,决定在交通系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竞赛并迎接省检,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指导,以《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通过开展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竞赛活动,推广依法行政典型,查找和改进问题,进一步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为全省交通系统新一轮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评查的主体和对象(一)评查主体:市、县二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厅直交通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具体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厅直交通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制机构承办。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9•【字号】吉政办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5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组建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交通厅的职责,原省建设厅的指导城市客运职责、指导城市出租车管理职责,整合划入省交通运输厅。
(二)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四)将原省交通厅的全省地方铁路规划、建设和运营职责划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加强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职责,优化交通运输布局,促进各种运输方式相互衔接,加快形成便捷、畅通、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
(六)加强统筹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职责,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加快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交通运输行业法律法规、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省公路、水路等行业发展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中长期发展计划;组织起草交通运输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和标准;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道路货运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道路货运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1.02•【字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道路货运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松原扶余“10.4”重大交通事故的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按照《全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方案》《吉林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在全省组织开展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工作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督导检查时间11月2日至11月20日(具体出发时间各组自行确定)。
二、督导检查方式主要采取听汇报、查阅内业资料、实地检查等方式。
三、检查范围各市(州)、县(市、区)实现全覆盖;抽查危货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的普货运输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10%;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每个地方抽查2户;对各市(州)、县(市、区)“四好农村路”运营工作涉及货运部分,逐一考评并打分。
四、督导检查内容(一)全省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集中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情况1.动员部署工作完成情况。
2.危货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检查企业危货运输电子运单使用情况;企业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停车场安全管理是否落实;查阅企业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以及驾驶员、押运员日常培训记录(包括培训计划、培训记录内容、签到记录、考试试卷等);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及备案情况和应急演练开展情况;车辆动态监控落实情况;危货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起运前安全例检落实情况;企业是否存在危货运输车辆长期异地营运和挂靠等情况。
3.辖区内硝酸铵、硝化棉、氰化钠等高危化学品运输和一类爆炸品运输企业监管落实情况。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省级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吉交法规﹝2015﹞87号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省级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调整省级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吉交法规﹝2015﹞87号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衔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15〕24号),省厅对省级交通运输行政审批事项做如下调整:一、国务院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涉及我厅的共2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人员从业资格”和“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资格”,国务院决定取消,我省对应取消。
省运输管理局、省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要做好项目取消后的监管工作,转变管理方式,切实加强监管,防止取消后出现管理上的“真空”。
二、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我厅的共3项。
其中“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国务院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我厅作为实施主体,省地方海事局具体承办;“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国务院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我厅作为实施主体并具体承办,并入我厅现行行政许可项目“省管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批准和工程竣工验收”中,名称不变;“船员适任证书核发”,国务院决定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由省地方海事局作为实施主体,并入我厅现行行政许可项目“核发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中,名称改为“核发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三、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承接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好下放项目的落实和后续监管,防止出现承接主体不明确,上下衔接不到位、工作措施不落实等问题,确保国务院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要求落实到位。
松原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辛阳简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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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6.04.12•【字号】吉交体法[2006]59号•【施行日期】2006.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交通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交体法[2006]59号)厅直各执法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按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现将《吉林省交通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交通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二日吉林省交通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根据《吉林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推进交通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通过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加强考核监督等措施,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交通行政执法责任体制。
二、组织领导省厅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
组长:张勇副组长:孙文龙任锦雄王力成员:聂冲张瑞霞周晓龙丁海发葛双平李彦文李春福张跃闫长文李新春彭今海武双李光伟陶志政马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体改法规处,具体负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工作。
办公室主任:宋秋江三、工作步骤(一)准备动员,提高认识阶段。
(4月18日-4月21日)组织厅机关有关处室和厅直各行政执法单位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吉林省行政执法条例》、省政府依法治省、依法行政的决定以及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文件精神,提高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重要性的认识。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航道行政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航道行政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6.12.26
•【字号】吉交航道﹝2016﹞338号
•【施行日期】2016.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航道行政管理)》的通知
吉交航道﹝2016﹞338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
根据国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有关规定及基层工作实际变化,我厅对航道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重新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航道行政管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修订<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吉交法规[2015]92号)中“航道行政管理”部分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修订后的《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航道行政管理)》全文见省交通运输厅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权力清单及财政信息—行政处罚—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
附件:吉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航道行政管理)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16年12月26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的公告【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16.07.14【实施日期】2016.07.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布《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的公告(2016年7月14日)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吉金办函〔2016〕125号)要求,现将《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各界知晓并监督。
附件: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220000-JT-XK-001涉及国省道修建设施的许可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民、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机关、其他220000-JT-XK-002省管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批准(含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和工程竣工验收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修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修订)》(国务院令2008年第5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9〕第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公民、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机关、其他220000-JT-XK-003公路工程丙级、水运工程甲级、乙级和丙级、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第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企业220000-JT-XK-004影响通航的行为与设置建筑物设计文件的同意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国务院令5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公民、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机关、其他220000-JT-XK-005通航河流上专用航标设置、撤除、移动及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航标的同意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国务院令5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公民、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机关、其他220000-JT-XK-006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第4号)企业220000-JT-XK-007涉及国省道施工活动的许可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行政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公民、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机关、其他220000-JT-XK-009超限运输车辆跨省、跨市州行驶公路的批准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行政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公民、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机关、其他220000-JT-XK-010更新采伐国省道护路林的批准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行政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公民、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机关、其他220000-JT-XK-011公路养护作业单位资质审批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行政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企业220000-JT-XK-012跨省、跨市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客运经营者暂停、终止班线运输审批省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公民、企业220000-JT-XK-013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审批省运输管理局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28号)《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第3号)企业220000-JT-XK-014核发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省地方海事局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10〕第1号)公民220000-JT-XK-015在内河通航水域或岸线跨省、跨市州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活动的批准省地方海事局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公民、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机关、其他220000-JT-XK-016新建改建船舶建造检验省地方海事局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企业220000-JT-XK-017省际普通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省地方海事局行政许可《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第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企业220000-JT-XK-018经营港口理货业务许可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企业220000-JT-XK-019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企业水域水路运输审批决定》(国发〔2015〕11号)220000-JT-XK-020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省交通运输厅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公民220000-JT-CF-001对侵占破坏航道或航道设施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09〕第9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02对擅自设置专用航标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09〕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03对未按主管部门意见设置必要的航标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09〕第9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04对在航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引起航道恶化、不利于航道维护及有碍航行安全的种植、构筑建筑物行为及在航道上设置拦河捕捞网具和倾倒垃圾、砂石等废弃物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09〕第9号)《吉林省航道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1993〕第7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05对在航道上挖采砂金、堆放材料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09〕第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9号)220000-JT-CF-006对危害航标、破坏航标辅助设施、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45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07对触碰航标不报告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国务院令第18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45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08对擅自修建与通航有关的设施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吉林省航道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45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09对航道工程延期竣工验收的处理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45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10对航道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8〕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国务院令第545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11对伪造、假冒使用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标志、示警灯和《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示警灯使用证》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2〕第6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12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13对收费站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14对未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15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16对收费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17对遇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18对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19对未及时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20对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21对未按规定报送高速公路路况数据、路网信息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22对高速公路不能正常通行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将必须省交通运输厅行政《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法人和其他组023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处罚部令〔2006〕第6号)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24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令第30号,2013年修订)《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第6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25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第6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26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6〕第6号)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自然人220000-JT-CF-027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省交通运输厅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修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订)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吉林省航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吉林省航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航道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吉林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公路承灾体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公路承灾体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11.24•【字号】吉交公管〔2020〕299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公路承灾体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交公管〔2020〕299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公路水路承灾体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函﹝2020﹞721号)要求,我厅制定了《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公路承灾体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公路承灾体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组成和联络员名单吉林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1月24日吉林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公路承灾体普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20﹞12号)、《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总体方案》(国灾险普办发﹝2020﹞2号)工作部署,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公路水路承灾体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交公路函﹝2020﹞72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按照交通运输部统一部署,利用两年时间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公路承灾体普查工作,摸清公路承灾体风险底数,客观认识全省各地公路承灾体风险水平,实现公路防灾减灾“三个转变”目标(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完成“四个一”任务(形成一套科学规范、便于操作的普查技术标准和制度体系;编制一套覆盖全面权威完整的自然灾害风险公路综合防治区划图;培养一批专兼结合的技术人员队伍;营造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交通运输运行环境),切实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建设高质量交通强省提供有力支撑。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施行日期】2010.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广大行政执法工作者在依法治国方略指引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为重点,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推进政府依法行政,逐步形成了行政权力规范运行的长效机制,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同时,涌现出一大批业绩突出、成效显著、群众满意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调动各级执法部门和广大执法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政府依法行政,省政府决定:授予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等60个单位“吉林省行政执法先进单位”称号,颁发奖牌;授予余佳等120名同志“吉林省行政执法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谦虚谨慎、戒骄戒躁、发扬成绩、再接再厉,不断取得新的业绩。
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和广大行政执法工作者要以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榜样,学习他们以实际行动模范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的责任意识,学习他们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公道正派的优良作风,学习他们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的优秀品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构建和谐吉林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1.吉林省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名单2.吉林省行政执法先进个人名单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附件1吉林省行政执法先进单位名单(共计60个)长春市: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违法稽查分局长春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长春市环境监察支队长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长春市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长春市朝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榆树市交通运输局九台市国土资源局吉林市: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市财政局吉林市审计局吉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吉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吉林市劳动监察支队吉林市卫生监督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四平市:四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四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伊通满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梨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辽源市:辽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丰县林业局东辽县运输管理所通化市:通化市国家税务局通化市地方税务局通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国土资源局通化县林业局白山市: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白山市非税收入资金管理局白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白朝鲜族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靖宇县林业局松原市:松原市地方税务局松原市财政局松原市国家税务局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乾安县公安局白城市:白城市财政局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白城市盐务管理局白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安市公安局延边州: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烟草专卖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延吉边防检查站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价格监督检查局汪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龙井市环境保护局敦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安图县文化新闻出版和体育局长白山管委会: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长白山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直: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局吉林省运输管理局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分局吉林省文化市场稽查总队吉林省农业委员会法规处附件2吉林省行政执法先进个人名单(共计120名)长春市:余佳长春市文化市场稽查支队支队长白云长春市社会保险局征缴管理处副处长高国栋长春市林业局公安处主任科员王悦忱长春市财政局财税法制处调研员刘振库长春市种子管理站站长张贵堂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监察处处长王军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东站派出所所长邢慧英长春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科员夏治彬长春市审计局法制处主任科员XXX彧长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法制处处长陈吉秋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副局长吴琼长春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支队长李国才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规划局监察科科长王立华长春市宽城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张磊长春市双阳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指挥调度中心主任张志民德惠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钱朋斌长春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科员吉林市:邱鹏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王伟吉林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张成书吉林市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局长康彤吉林市新闻出版局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处处长孙业刚吉林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副支队长张成吉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法制大队副大队长王挺吉林市物价局副局长侯锋磐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王芮永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科科长金文俊蛟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刘国福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制办公室科员张洪玉吉林市农机监理所所长杨辉吉林市环境监察支队副支队长张晓林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分局副局长王淑艳吉林市社会保险监察支队支队长四平市:孙一飞四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耿黎明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成宝明四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周一平四平市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刘红四平市地方税务局法制科科长王利峰四平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所长王泽生四平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大队长张英四平市铁西区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大队大队长周利四平市铁东区市容环境卫生监察大队大队长史东升双辽市盐务管理局局长辽源市:赵永久辽源市龙山区财政局企业财务管理科科长何荣贵辽源市西安区民政局低保办公室主任朱秀伟东辽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副大队长丁全超东丰县民政局执法大队科员韩叶楠辽源市公安局东吉分局科员吴长明辽源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科员戴友兵辽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质量管理科科长通化市:韩来辉通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张新强通化市国土资源局国土监察支队副支队长于海涛通化市规划监察支队支队长孙茂娟通化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传染病与医疗采供血机构监督科科长祝建忠通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科科员吴伟集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黎明分局局长孙贵君辉南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站长汲寿利柳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法制科科长孟凡喆通化市东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孙国华通化市二道江区民政局局长白山市:李明白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徐淑娟白山市审计局副调研员段卫民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与监察科科长温潭泽白山市交通运输局法规科科长代金顺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审计局副局长孟凡祥抚松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科科长刘雪颖靖宇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张建国临江市交通运输管理所副所长佟玉明白山市江源区林业局动保林政科科长孙光白山市浑江区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大队长松原市:韩宇博松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信访科副主任科员盖向辉松原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处路政法规科科长倪占方松原市公安局法制处处长薛树忱松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油区分局局长温向晖松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制与监察科科长孟庆辉松原市宁江区财政局监督检查科科长何志先长岭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张福林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窦建军乾安县森林公安大队大队长赵洪君扶余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科科长白城市:刘莉莉白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孙文长白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科科长单占林白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科科长王兴华白城市公安局看守所狱侦大队教导员伞海峰大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科科长孙国辉洮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葛坤镇赉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制科科长陈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科科长于敦福通榆县公安局法制室主任刘淑清通榆县审计局副局长延边州:孟繁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李强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林业管理局林政稽查处处长刘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财政局税政法制处处长金龙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主任金承权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水利局法规处处长费立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刘海燕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教育局副局长郑昌日延吉市公安局法制室主任全龙雄延吉市财政局副局长刘德怀汪清县拆迁安置办公室主任周英锋和龙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科科长梁国深图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王忠刚敦化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徐景安图县林业局林业公安分局副局长李明浩珲春市审计局行政事业审计科科长长白山管委会:李兵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胡学友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李洪恩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旅游管理局质量规范管理科科长艾林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综合执法支队法制处副处长奚少军省公安厅长白山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崔茂春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池北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省直:张雪松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案件审核支队支队长王成玉省水利厅水政水资源处副处长于世涛省盐务管理局稽查总队副总队长陈威省测绘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处处长刘贵友省邮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处副处长聂春艳省财政厅法制处处长陈岩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副主任王国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副处长魏小鹏省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银波省教育厅法规处副主任科员。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对厅直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年度考核暨推荐选拔厅管领导班子后备干部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对厅直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年度考核暨推荐选拔厅管领导班子后备干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5.12.13•【字号】吉交人劳[2005]236号•【施行日期】2005.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对厅直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年度考核暨推荐选拔厅管领导班子后备干部的通知(吉交人劳[2005]236号)厅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厅直各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和厅管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厅党组决定,从2005年12月中旬起,对厅直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年度考核,同时推荐选拔厅管领导班子后备干部。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这次考核、推荐工作,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吉林省实施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细则》为依据,围绕努力为交通建设和管理提供人力人才保证的目标,认真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客观公正原则,全面准确地评价干部,发挥干部考核的导向作用,为深化改革和加快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在厅管领导班子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上,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广开渠道,扩大视野,充分发扬民主,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努力建设一支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有发展潜力、能够担当重任的后备干部队伍,为加强厅管领导班子建设提供充足的干部储备。
二、考核时间考核工作从2005年12月中旬起进行。
到各单位的具体考核时间另行通知。
三、考核对象厅直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含同级干部)和推荐的厅管领导班子后备干部。
四、考核的主要内容这次考核要全面把握领导班子的相关结构,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的德才表现、工作情况、取得的工作成绩、存在的不足及努力的方向。
1、对领导班子的考核,重点了解工作业绩情况:是否圆满完成厅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是否把两个文明建设作为统一的工作目标,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班人是否能够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等组织制度,整体功能发挥如何,是否团结,有凝聚力和战斗力;能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班子结构是否合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1.03•【字号】吉政办函[2014]131号•【施行日期】2014.11.0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吉政办函〔2014〕13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决定成立吉林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组长:马俊清副省长副组长:赵彪省政府副秘书长姜有为省发展改革委主任成员:徐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杨长虹省委宣传部副部长郭凤城省委政研室副主任石明磊省委财经办副主任黄文艺省社科院副院长褚民华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岳强省教育厅副厅长张伟汉省科技厅副厅长马军省工业信息化厅副厅长梁翠芬省民委副主任XXX 省公安厅副厅长刘毓东省民政厅副巡视员杜延华省司法厅副厅长张宝政省财政厅副巡视员崔力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田玉山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王林溪省环保厅副厅长刑文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巡视员丁海发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XXX 省水利厅副厅长任克军省农委党组书记徐玉清省商务厅副巡视员翟利国省文化厅巡视员牛继东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赵振民省审计厅副厅长金德友省林业厅巡视员王志伟省外办副主任林玉成省国资委副主任王立东省地税局副局长管德华省工商局副局长杜士军省质监局巡视员高金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巡视员张国志省体育局副局长丁喜忠省安监局副局长程建华省统计局巡视员王时阳省旅游局副局长范树茂省法制办副主任沈启地省粮食局副巡视员迟闯省经合局副局长李树学省人防办副巡视员唐立新省金融办总经济师郑建林省能源局副局长曹今光省物价局副局长李南钟省畜牧局副局长张立民省测绘地信局局长李禾省供销社理事会副主任杨力天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徐永义省国税局副局长姜延吉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黎明长春海关副关长庞连勇沈阳铁路局长春铁路办事处副主任董龙训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副行长陈玉德吉林银监局副局长王子军吉林证监局副局长李纯安吉林保监局副局长韩伟省民航机场集团公司总经理肖万民长春市副市长李向东吉林市副市长张凯明四平市副市长XXX杰辽源市副市长翟宪枝通化市副市长裘会文白山市副市长柴伟松原市副市长李明伟白城市副市长于晓峰延边州副州长周波长白山管委会副主任王佳友梅河口市副市长刘明公主岭市副市长吉林省“十三五”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主任由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褚民华兼任。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吉交发[2013]31号•【施行日期】2013.08.1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吉交发[2013]31号)各市(州)及长白山管委会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机关相关(处)室: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关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省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达标任务,省厅决定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标准化建设考评办公室。
一、成立领导小组(一)领导小组组成组长:常晓春厅党组书记、厅长副组长:李恩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成员:厅安监处、厅办公室、建设处、运输处、机关党委,省高管局、高建局、公路局、运输局、航道局、海事局、质监站、宣传中心、信息通讯中心主要负责人。
(二)领导小组职责贯彻落实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关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精神,研究部署交通运输企业标准化建设重大事项,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企业标准化建设活动有序开展。
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了解掌握标准化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标准化建设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督促各级交通运输局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二、设立标准化建设考评办公室(一)办公室组成主任:李彦文(兼)成员:李相伟孟庆楠林圣捷王燕妮陈战杰(二)办公室职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领导小组下设临时独立考评办公室,由厅安监处代管。
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领导小组的指示精神和工作安排。
具体职责为:1、负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日常工作。
2、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方案安排部署各阶段工作。
3、掌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情况,研究分析推进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向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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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晶 二级主任科员
李立冬 处长
徐岩 副处长
吕忠旬 主任 毕克安 副主任兼三级调研员
李相伟 四级调研员
证件编号
22000021 22000039 22000055 22000022 22000016 22000028 22000027 22000030 22000031 22000032 22000023 22000015 22000034 22000025 22000036 22000017 22000019 22000033 22000018 22000026 22000024
名录库
执法区
吉林省 吉林省 吉林省 吉林省 吉林省 吉林省 吉林省 吉林省 吉林省 吉林省 吉林省 吉林省 吉林省 吉林省 吉林省 吉林省 吉林省 吉林省 吉林省 吉林省 吉林省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行政执法人员名录库
姓名
职务
宋敬兴 处长兼一级调研员
金毅松 一级主任科员
王国光 一级主任科员
李欣 处长兼三级调研员 张鹏 一级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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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铁英 一级主任科员
李汉林 四级主任科员
王宇辉 三级调研员
张可强 一级主任科员 李梁 一级科员
王再力 处长
王久镇 二级调研员
王希碧 四级调研员
徐一 四级调研员 任立锋 四级调研员
发证机关 执法类别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综合执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综合执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综合执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综合执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综合执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综合执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综合执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综合执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综合执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综合执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综合执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综合执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综合执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综合执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综合执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综合执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综合执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综合执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综合执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综合执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交通运输综合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