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案件决定错误通知书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
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细则(2016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材料(以下简称“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及《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诉讼文书材料,包括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条归档的诉讼文书材料,可以分别立卷为刑事诉讼类案卷、控告申诉类案卷、民事行政检察类案卷和其他类案卷。
第四条诉讼文书材料,由案件承办人在案件办结的年度归档。
归档时间最迟不超过下一年第二季度。
办案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本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案件承办人应当从受理案件开始收集有关诉讼文书材料,结案后及时整理,确保材料齐全、完整,符合归档要求。
发现遗漏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补齐或者补正。
-1-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书材料应当立卷归档:(一)法律文书的正式件、签发稿(包括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法律文书的审批表)及领导同志重要修改稿;(二)受理案件的相关文书;(三)表明案件来源的立案线索、举报、控告、申诉材料,领导交办材料等;(四)关于案件的请示、批复(包括电报、电话记录、口头指示记录等)和讨论案件记录、阅卷笔录等材料;(五)证据材料(包括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六)处理结果;(七)赃款赃物清单;(八)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七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应当立卷归档:(一)与本案无关的材料;(二)重份材料;(三)未定稿的法律文书(特殊、重大案件除外);(四)定罪量刑时援引法律及法规性文件;(五)办案过程中借阅的人事档案和前科材料(应归还原单位);(六)其他没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八条摘录、复制的材料应当注明来源、名称、日期、经-2-办人姓名等以备查考。
答纠正违法通知书
答纠正违法通知书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答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察院领导:接到贵院范检民纠(2013)1号纠正违法通知书后,我局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人员对通知书进行了学习,对贵院提出的问题,认真查摆,深刻反思,剖析问题原因,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力争从根本上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一直认为贵院通知书提出的问题中肯,找出了我局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漏洞与不足,必将提高我局依法行政工作能力,提升我局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现答复如下:1.违反行政处罚公开公正原则问题。
贵院指出A公司、C公司、D公司均未年检,对A公司处罚6万元,对后两家公司处罚3万元,显示公平。
我局在案件查处中,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
从注册资金看A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D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C 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
C公司相对上述两家公司相对是个小公司,对C公司做出处罚3万已经起到教育的作用,如果同处罚6万,这样貌似公平实质不公平。
A公司与D公司注册资本虽然相同,都是500万元,但实际A公司规模较大,住所位于范县王楼乡产业集聚区,交通便利,生意兴隆,经营良好。
D公司位于濮城镇南环路,相对比较偏僻,来往车辆较少,营业额也就较少,按照河南省工商局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指导思想,宜从轻处罚。
虽然都没年检,但比较社会危害后果A公司的危害后果较为严重,对A公司做出罚款6万,对D公司做出罚款3万的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
但在案件查处中,案卷的制作较为简单,执法人员没有把案件处罚定性的细节和适用自由裁量的规则充实到案卷中,很容易给人造成“同案异罚”,反映出执法人员工作不够认真,执法水平不够,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
2.程序违法问题。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C公司一再向我局陈述经营不善的状况,没有能力缴纳3万元罚没款,经执法人员深入调查,确实困难。
D公司股东之间产生矛盾,且一股东目前已经死亡,其应当承担的罚没款部分其他股东从思想上无法接受。
纠正案件决定错误通知书精选2篇
纠正案件决定错误通知书
检纠通[ ] 号
______(下级人民检察院):
你院办理的______(写明犯罪嫌疑入或被告人的姓名及案由)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以下依次写明下级人民检察院所作的案件决定错误之处,结合应当正确认定的案件事实、情节、证据、适用法律,写明纠正错误的理由)。
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撤销你院对______(写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姓名)的______(写明有关决定及其文号),请你院予以纠正。
请即遵照执行。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附:
纠正案件决定错误通知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为上级人民检察院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办案错误决定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一份附卷。
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
检纠错[ ] 号
______人民检察院:
______(申诉人姓名)不服……(写明案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认为,……(写明下级检察院认定案件错误的事实和证据、认定案件错误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
本院决定,……(写明纠正的事项和要求)。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院印)
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零六条的规定制作。
为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有错误,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作出错误决定的下级人民检察院,一份送达申诉人,一份附卷。
举报人的平反路
在经过了到安徽省检察院和淮南市检察院的100多次奔波之后,10月18日上午,凤台县(隶属淮南市)渔民金克刚、金克义,从凤台县公安局领到了刑事赔偿决定书。
3年前,金克刚、金克义和李茂青、夏茂林4名渔民,因依法举报凤台县渔业管理站领导涉嫌贪污挪用低保金问题,被凤台县公安局、检察院或拘留、或逮捕,全部强行关进了看守所。
金克刚、金克义被县公安局分别错误关押39天,各获得人民币4891.77元的赔偿。
但李茂清、夏茂林二人,分别被错误逮捕并强行关押275天和276天。
直到今年的8月16日,凤台县检察院决定对二人进行国家赔偿,但拒绝道歉,拒绝赔偿精神抚慰金。
半路失踪两年的低保金凤台县渔业管理站共有渔民2800多人,一直以来靠打渔为生。
上世纪80年代后期,由于淮河水域严重污染,绝大多数渔民失去了谋生手段,无固定收入,生活没保障,不少家庭靠举债度日。
1999年9月,凤台县渔业站向淮南市民政局申请了救济拨款,但一直杳无音信。
两年后的2001年9月,渔民王正兰等人,在一次路过淮南市时,到市民政局询问凤台渔民是否有救济拨款。
淮南市民政局明确答复:早就发下去了。
他们立即赶往凤台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证实从1999年到2001年,分3批拨给渔业站低保金20多万元,其中2000年有176人领取,2001年有212人领取。
然而,渔民们没有人知道这回事。
得知政府拨给自己的“救命钱”被克扣后,渔民开始推举代表,追讨“救命钱”。
2002年4月8日,78位60岁以上的老人联名向上级举报低保金被截留、克扣的问题。
2002年6月28日,凤台县检察院承办人认为“没有发现渔业管理站任何个人贪污、挪用低保金,单位有临时挪用低保金,但不构成犯罪,由主管部门给予处理。
”这一结果让渔民们无法接受。
站长父女联手作案2005年5月23日,渔民代表李茂清、夏茂林、金克刚、金克义等在县委书记信访接待日上,向时任县委书记牛向阳递交了控告渔业站领导贪污、挪用低保金的相关材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12)
目录一、立案文书(第1-57页)1.立案决定书2.补充立案决定书3.不立案通知书4.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5.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6.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7.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8.通知撤销案件书9.通知立案书10.移送案件通知书11.答复举报人通知书12.指定管辖决定书13.交办案件决定书14.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15.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16.不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二、回避文书(第58-66页)17.回避决定书18.回避复议决定书三、辩护与代理文书(第67-133页)19.侦查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20.审查起诉阶段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告知书21.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22.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过许可通知书23.辩护律师可以不经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24.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25.不许可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26.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案卷材料决定书27.不批准律师以外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查阅材料决定书28.调取证据通知书29.不予收集、调取证据决定书30.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31.不许可辩护律师收集案件材料决定书32.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书33.纠正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权利通知书34.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答复书四、证据文书(第134-142页)35.纠正非法取证意见书36.提供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通知书37.提请有关人员出庭意见书五、强制措施文书(第143-307页)38.拘传证39.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40.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41.保证书42.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43.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4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45.被监视居住人义务告知书46.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47.拘留决定书48.拘留通知书49.拘留人大代表报告书50.报请许可采取强制措施报告书51.报请逮捕书52.逮捕通知书53.报请重新审查逮捕意见书54.批准逮捕决定书55.逮捕决定书56.逮捕决定书(上提)57.逮捕决定书(追捕)58.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59.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通知书60.撤销强制措施决定、通知书61.撤销逮捕决定书、通知书62.不批准逮捕决定书63.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书64.不予逮捕决定书65.不予逮捕决定书(上提)66.撤销不予逮捕决定书67.维持不予逮捕决定通知书68.撤销不批准逮捕决定通知书69.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70.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7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通知书72.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73.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通知书74.撤销纠正违法意见决定书75.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76.核准追诉决定书77.不予核准追诉决定书六、侦查文书(第308-517页)78.传唤通知书79.提讯、提解证80.提讯情况、提解情况记载81.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82.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83.询问通知书84.调取证据通知书85.调取证据清单86.勘查证87.勘验检查笔录88.解剖尸体通知书89.侦查实验笔录90.搜查证91.登记保存清单92.查封通知书93.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94.协助查封通知书95.解除查封通知书96.扣押通知书97.解除扣押通知书98.退还、返还查封/扣押/调取财物、文件通知书99.退还、返还查封/扣押/调取财物、文件清单100.处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决定书101.处理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102.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决定书103.移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文件清单104.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105.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106.查询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款通知书107.协助查询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108.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109.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110.协助冻结存款/汇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通知书111.鉴定聘请书112.委托勘检书113.委托鉴定书114.鉴定意见通知书115.复验、复查通知书116.销毁清单117.侦查终结财物、文件处理清单118.终止对犯罪嫌疑人侦查决定书119.撤销案件决定书120.决定释放通知书121.起诉意见书122.不起诉意见书123.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申请书124.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125.采取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126.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127.解除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128.延长技术侦查措施申请书129.延长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130.调取技术侦查证据材料通知书131.技术侦查证据材料移送清单132.通缉通知书七、公诉文书(第518-638页)133.补充侦查决定书134.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135.报送(移送)案件意见书136.交办案件通知书137.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138.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139.起诉书(单位犯罪案件适用)140.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141.刑事附带民事财产保全申请书14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43.证人(鉴定人)名单144.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名单145.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146.换押证147.公诉意见书148.量刑建议书149.延期审理建议书150.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遗漏罪行适用)151.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遗漏同案其他被告人适用)152.变更起诉决定书153.撤回起诉决定书154.不起诉决定书(法定不起诉适用)155.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156.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157.移送不起诉案件材料通知书158.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意见书159.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违法所得清单160.撤销不起诉决定书161.提请抗诉报告书162.抗诉请求答复书163.支持刑事抗诉意见书164.刑事抗诉书(二审程序适用)165.刑事抗诉书(审判监督程序适用)166.抗诉(上诉)案件出庭检察员意见书167.撤回抗诉决定书、通知书168.纠正审理违法意见书八、执行监督文书(第639-660页)169.停止执行死刑建议书170.撤销停止执行死刑建议通知书171.暂予监外执行提请检察意见书172.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173.假释建议检察意见书174.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175.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176.纠正不当假释裁定意见书177.减刑、假释案件出庭意见书九、特别程序文书(第661-749页)178.社会调查报告179.社会调查委托函180.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181.未成年人成年亲属、有关组织代表到场通知书182.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183.移送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材料通知书184.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185.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186.不起诉决定书187.许可查询犯罪(不起诉)记录决定书188.不许可查询犯罪(不起诉)记录决定书189.和解协议书190.补充证据通知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适用)191.要求说明不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理由通知书192.要求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通知书193.终止审查决定书194.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决定书195.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196.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197.不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决定书198.抗诉书(违法所得没收案件二审程序适用)199.抗诉书(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审判监督程序适用)200.补充证据通知书(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适用)201.要求说明不启动强制医疗程序理由通知书202.要求启动强制医疗程序通知书203.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建议书204.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决定书205.强制医疗申请书206.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决定书207.纠正强制医疗案件不当决定意见书十、申诉文书(第750-762页)208.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209.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210.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211.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212.审查提请抗诉通知书213.指令抗诉决定书十一、通用或其他文书(第763-792页)214.复议决定书215.复核决定书216.纠正案件决定错误通知书217.纠正违法通知书218.检察意见书219.检察建议书220.送达回证221.驳回申请决定书222.调阅案卷通知书死刑复核案件检察意见书文案编辑词条B 添加义项?文案,原指放书的桌子,后来指在桌子上写字的人。
问题案件处理通知书范文
问题案件处理通知书范文尊敬的各位市民:大家好!本文是一篇,为了保障公平正义和社会安宁,我部门将严肃处理下述问题案件,并以此通知书告知各方当事人相关处理情况。
希望各方当事人及时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积极与我们合作解决问题,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案件基本情况1.案件编号:XXXX/XX;2.案发时间:XXXX年XX月XX日;3.案发地点:XX市XX区XX街道XX号;4.案件性质:XXXX(如盗窃案、诈骗案等)。
二、核查和调查过程据我部门核查和调查,了解到以下情况:1.事件经过:详细描述案件发生的经过,包括事发地点、时间、涉及人员及其行为等;2.证据搜集:列举各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目击证人证言、调查取证等;3.情况分析:根据证据和调查结果对案件进行初步分析,并得出相应结论。
三、当事人权利和义务1.原告权利和义务:原告须配合调查工作,提供相关证据,向我部门详细陈述案情,并确保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2.被告权利和义务:被告享有辩护权,须如实陈述自己的行为和观点,并提供辩护材料;3.证人证言:各证人须如实陈述案发时的情况及所见所闻,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四、案件处理结果及须知事项1.处理结果:根据我部门调查结果,我部门将依法对该案进行下列处理(如拘留、羁押、起诉等),并在法定程序中公正、严肃处理;2.调解窗口:如有关方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向我部门的调解窗口提出申请,我部门将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调解;3.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尽可能在案件处理程序开始前协商解决,如达成协议,须向我部门提交书面协议;4.拒绝支付:我部门已开具拒付通知书,被告申请执行所需费用的,按法律规定支付。
5.其他注意事项:双方当事人须遵守我部门规定的案件进程,如有未尽事宜,可咨询我部门相关人员。
五、联系方式如有疑问,请联系我部门的案件责任人:联系人:XXX电话:XXXX-XXXXXXX地址:XX市XX区XX街道XX号请各方当事人配合我们的工作,准确提供材料和信息,以便我们尽快处理问题案件。
责令纠错通知书
责令纠错通知书篇一: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制度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制度第一章总则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提升拒腐防变能力,根据上级纪委有关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谈话函询、警示诫勉、责令纠错工作制度。
第二章谈话函询制度第一条谈话函询制度是立足于事前防范,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对有违法违纪苗头的行为适时进行提醒和告诫,逐步形成防范预警机制的监督教育措施。
第二条谈话函询的对象主要针对群众举报、部门发现、媒体披露、有可能出现不廉洁现象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以及组织认为有可能发生其它错误问题需要预警的单位和民警,第三条谈话函询的适用范围:(一)群众有举报、社会有反映,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有可能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认为有必要告诫防范的;(二)警令政令的落实、重要法规贯彻、单位重大决策、基础设施建设、大额资金使用、临聘人员招聘等事项,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的;(三)民警个人及家庭遇生日宴、升学宴、乔迁宴等事宜,有可能出现不廉洁行为,需要事前预警(谈话)的;(四)适用谈话函询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谈话函询的对象由纪检监察室确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谈话由纪检监察室负责通知到指定地点进行,由两名纪委人员参加,谈话应形成记录,并由谈话对象核对签字后归档。
第六条函询应送达《函询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注意的事项和问题,对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被函询单位或个人应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纪委书记和纪检监察室。
第七条对谈话函询对象涉及的问题,经谈话函询后群众仍有同类问题反映并查证属实的,转警示诫勉、责令纠错;构成案件的,立案进行查处。
第八条办理谈话函询事项,应建立台帐,由纪检监察机关备案并留存。
第三章警示诫勉制度第九条警示诫勉制度是立足于监督和挽救,对存在一般性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进行及时纠偏引导,终止其错误行为的告诫勉励措施。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之纠正违法通知书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之纠正违法通知书甘伟宏;张绍忠;廖浩【摘要】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法律监督权在民事执行领域的体现,具有适用针对性、效力间接性、制度附从性的特征,在监督实务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存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缺少强制力、适用混乱等问题,学界对其研究也不足.有必要将纠正违法通知书制度的适用纳入法定程序,明确其适用范围、对象、内容、效力及程序.【期刊名称】《湖北警官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23)004【总页数】4页(P33-36)【关键词】纠正违法通知书;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者】甘伟宏;张绍忠;廖浩【作者单位】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重庆,430030;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重庆,430030;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1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检察权法律监督的体现,是检察机关通过通知书方式,对法院执行中不当或错误行为加以纠正,从而缓解执行难、解决执行乱的监督措施。
在法院内部救济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纠正违法通知书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
即便将来执行救济制度健全,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由法院内不同部门分权行使,法院内部执行法官对执行官的监督也不是每次都能够有令人信服的效果,检察监督仍然可成为促使法院内部严格监督的必要外部保障;因此,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之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非叠床架屋的机制。
1.适用的针对性。
纠正违法通知书有其特定的适用对象。
首先,它与检察监督中其它措施相比,适用于不当或违法程度较高、对当事人权利侵害较为严重的执行行为,如无故故意拖延、以抓人为手段促执行等;其次,当某些不当或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紧迫性,虽然性质并不严重,也应适用纠正违法通知书以加强检察监督的力度;再次,发出检察建议后执行法院不予理睬,此时就应当适用纠正违法通知书。
上述情形使它与抗诉、检察建议、现场监督、说明执行情况通知书等监督方式区别开来。
2.效力的间接性。
从法院内部执行救济与检察执行监督的关系看,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效力不是直接纠正执行法院违法行为,而是督促法院自己纠正。
亿万富翁‘人弹”泄愤
亿万富翁‘人弹”泄愤作者:暂无来源:《检察风云》 2012年第24期文/韩荣发家致富是很多人的人生梦想。
湖南一位汉子,通过艰苦打拼成为了亿万富翁。
春风得意之际,他却雇凶用“人弹”将仇家炸死,一手炮制了2人当场身亡、6人受伤的惊天大案。
案发后,他金钱开路,买通所在城市的纪委书记和两位副检察长,并成功走出看守所大门,随后携带巨款亡命天涯。
尽管他隐姓埋名,欲将身份“漂白”,但在潜逃4年后,还是落入了警方的天罗地网。
2012年8月1日上午,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天湖爆炸案主犯周龙斌犯爆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争夺矿产制造“人弹”周龙斌1966年出生于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万水乡白竹村。
他的父亲是一名手艺人,曾在外承包工程,家庭生活富足。
20世纪80年代,周龙斌初中毕业,父亲为其购买了一辆拖拉机跑运输,这也是当年全村第一辆专门跑运输的拖拉机。
后来,周龙斌开起了中巴车,在临武—麦市客运线路上营运。
在离白竹村仅数公里远的地方,有一个名叫三十六湾的地方。
这里曾经是一个荒山带,但地下埋藏着各种有色金属。
20世纪90年代开始,一些冒险者来到这里,通过挖矿攫取财富。
最多时,这处弹丸之地像蜂窝一样无序地聚集了六七十家非法矿,16家有证矿,最多时总计达到135家。
为了争抢矿产资源,矿主们经常发生争斗。
三十六湾不仅是暴发户起家的天堂,也成为了黑势力肆虐之地。
19 91年,周华元、周兵元兄弟进驻三十六湾,成为这里最早的掘矿者之一。
周华元、周兵元兄弟共6人,与周龙斌同村,并且周华元、周兵元与周龙斌还是光着屁股长大的玩伴,堪称发小。
而且,周龙斌还是周兵元嫂子的表哥。
1995年,周龙斌看到在三十六湾挖矿有利可图,就卖掉中巴车,开始进军矿产业。
一晃,十多年过去了。
通过艰苦打拼,周龙斌成为了三十六湾七八十家矿中十家矿的大股东,身家过亿,被人称为临武首富,郴州首屈一指的矿老板。
按理说,周龙斌与周华元、周兵元兄弟来自同一个村,又是一起长大的伙伴,还沾亲带故,本应抱团发展,共同致富。
法院工作人员案件终止通知书范例
法院工作人员案件终止通知书范例尊敬的法院工作人员,根据最近的调查和审核结果,我很遗憾地通知您,您参与的案件已被终止。
这个决定是基于对案件的全面审查和权衡,以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司法程序。
本通知书旨在向您解释案件终止的原因,并提供相关信息以帮助您理解和处理这一决定。
案件终止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种常见情况。
它可能是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例如证据不足、程序错误、法律变化或其他相关因素。
在您的案件中,我们发现了一些关键问题,这些问题可能会对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产生重大影响。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我们不得不做出终止案件的决定。
首先,我们发现了一些证据的可靠性问题。
在案件调查和审理的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些证据可能存在瑕疵或不完整的情况。
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判决结果,并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我们决定终止案件,以便进一步调查和收集更全面、可靠的证据。
其次,我们还发现了一些程序上的错误。
司法程序的公正和合法性取决于程序的正确执行。
在您的案件中,我们发现了一些程序上的疏漏或错误,这可能会对案件的公正性产生负面影响。
为了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我们决定终止案件,并对程序进行全面的审核和纠正。
此外,我们还考虑到了法律的变化和相关因素。
法律是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石,司法机构必须遵守和适应法律的变化。
在您的案件中,我们发现了一些法律的变化和相关因素,这可能会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为了确保司法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我们决定终止案件,并对法律的变化和相关因素进行全面的研究和评估。
尽管案件终止可能会对您产生一定的失望和困扰,但我们希望您能理解我们的决定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我们将继续努力,确保每一个案件都得到公正和合法的处理。
如果您对此决定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解释,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帮助和支持。
最后,我代表法院再次向您表示歉意,希望您能理解并接受我们的决定。
刑事纠正违法通知书执行情况调研报告
刑事纠正违法通知书执行情况调研报告作者:吴新华栗英会来源:《中国检察官》2014年第05期刑事诉讼中,发出刑事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常用形式。
实践中,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存在回复率低、回复不规范等问题,起不到有效纠正违法行为的作用。
因此,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本院刑事纠正违法通知书执行情况进行调研,分析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探索解决办法,确保法律监督取得实效。
一、刑事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法律地位检察机关刑事纠正违法通知书执行程序不完善。
法律未规定被纠正机关在收到刑事纠正违法通知书后,不及时回复的法律后果,导致执行力度弱。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有3处涉及“纠正”,《刑事诉讼法》有7处规定了“纠正意见”,两部法律并未明确提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具体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50处对纠正意见[1]作出规定,其中大多是指口头提出纠正意见,只有8处涉及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适用的4种情形。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并未规定纠正违法通知书适用程序,通知送达、争议解决、督促等活动无据可依。
且上述8处,也未规定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被纠正机关应及时回复。
(二)法律效力弱有观点认为,纠正违法通知书具有强制纠正违法行为的效力。
也有观点认为“通知”只有告知、建议的效力。
笔者认为纠正违法通知书应具有强制被纠正机关回复的效力。
法律监督权不同于行政执法权,不具有强制纠正违法行为的效力,否则有以监督为由干涉侦查审判之嫌。
仅有告知、建议的效力,被纠正机关可能会置之不理,监督乏力。
因此,其法律效力应介于“强制纠正”与“告知建议”之间,纠正违法通知书在“告知建议”效力的基础上,还应具有强制被纠正机关回复的效力。
强制回复是一种程序性权力,而非终局裁定的实体权力,所以,强制回复不会干涉侦查、审判。
被纠正机关及时回复,如认为无违法行为的,可回复澄清;如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回复可督促其改正。
实践中,被纠正机关往往认为自身没有违法或者不能正视存在的违法行为,以无明确规定为由拒绝回复,纠正违法难以落实。
刑事诉讼立案程序有哪些?
Bravery never goes out of fashio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刑事诉讼立案程序有哪些?导读:刑事诉讼立案程序有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对立案材料的处理等。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受理。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自己发现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
(一)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的受理。
它是立案程序的开始。
接受立案材料,应当注意以下几点: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下来,然后依法处理,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推诿。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这里“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措施。
2.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
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提出。
接受口头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这一规定,报案、控告和举报认识片面或错误造成的控告、举报与事实不符,甚至错误;而诬告则是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目的在于陷害他人。
4.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并保障他们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为了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保障单位和个人行使控告、举报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即当他们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主动采取保护措施或者被要求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98)
最高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9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1998.06.16•【文号】高检发控字[1998]6号•【施行日期】1998.06.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1998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6月16日)高检发控字〔1998〕6号第一章任务和原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完善内部制约机制,规范刑事申诉案件的复查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结合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任务是:通过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维护正确的决定、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决定、判决和裁定,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案件的决定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二)依照法定程序复查;(三)全案复查;(四)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第五条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管辖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三)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四)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五)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六条审查起诉部门管辖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
第七条监所检察部门管辖被告人及其家属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第八条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一)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检察院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排列顺序
16.批准逮捕决定书
17.送达回证
18.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
19.下级检察院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
20.上级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书
21.批捕案件改变处理的说明、撤销逮捕决定书
22.上级检察院对备查案件审查后提出的意见及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
侦查审判监督的刑事案卷排列顺序
一、检察卷
1.起诉书
2.在审查起诉工作中检察机关新认定、补充或否定公安机关原认定犯罪事实
的证据材料
3.向法院移送赃款、赃物的清单
4.共同犯罪案件中,检察院对同案犯已作免予起诉和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文书。
二、检察内卷
(一)审查批捕:
1.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
2.阅卷笔录(包括综合汇报提纲和主要证据摘录)
3.参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记录
4.讯问被告人提纲
5.提押证或传讯通知书
6.讯问被告人笔录
7.调查提纲和询问证人提纲
8.询问通知书
1.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或免予起诉意见书
2.向上级检察院报送起诉案件的报送案件意见书及有关的法律文书
3.向下级交办案件通知书
4.阅卷笔录(包括综合汇报提纲及主要证据摘录)
5.参加公安机关侦查、勘验、检查的记录
6.传唤被告或询问通知书
7.提押证
8.讯问被告人提纲、讯问笔录、被告人供词
9.调查提纲和询问证人提纲及调查、询问笔录
10.勘验、检查、鉴定的有关材料及复核记录
11.科(处)及检察委员会研究案件记录
12.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提纲及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材料
13.延长办案期限审批表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印发《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印发《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1986.08.02•【文号】[86]高检会[办]字第11号•【施行日期】1986.08.0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档案局印发《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等三个规定的通知(<86>高检会(办)字第11号)各级人民检察院、档案局:现将《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人民检察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关于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是检察活动的记录,是做好检察工作的必要条件。
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是检察业务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保证诉讼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利用,并为国家积累史料。
第四条各级人民检察院必须做好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档案部门的基本任务是:(一)负责管理本机关的全部档案,积极提供利用。
(二)对本机关各业务部门诉讼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进行本机关诉讼档案的鉴定和整理。
(四)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下级人民检察院定期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诉讼档案管理工作情况。
第五条各级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的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地方政府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档案业务部门必须贯彻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二、档案工作机构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应设专门的档案工作机构。
检察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检察院应设档案工作机构或专职档案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高检发刑字[1991]121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1991年12月10日高检发刑字〔1991〕121号)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业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原则通过,现印发试行,在试行中遇有什么问题,请随时报告我院。
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试行)(1991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原则通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的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刑事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专门业务,其任务是:履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责,追究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刑事检察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原则:(一)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二)忠实于事实真象,忠实于法律,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三)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法院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四)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五)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刑事检察工作的业务范围包括:(一)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二)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免予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免予起诉;(三)对需要延长羁押期限或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是否延长或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四)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五)出席公诉案件第一、二审和再审案件法庭;(六)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七)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八)对执行死刑实行临场监督;(九)结合办案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法院工作人员案件执行撤销通知书写作指南
法院工作人员案件执行撤销通知书写作指南一、引言案件执行撤销通知书作为法院工作人员的重要工作之一,其写作质量直接关系到案件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通知书的格式、内容和语言表达等方面,为法院工作人员提供一些撤销通知书的写作指南。
二、通知书的格式通知书是法院工作人员向相关当事人发出的一种正式文件,因此,其格式应符合法律规定和相关规范。
通知书的格式包括信头、标题、正文、签名和日期等要素。
1. 信头:通知书的信头应包括法院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以便当事人能够准确识别发件人。
2. 标题:通知书的标题应简明扼要地概括通知的内容,以便当事人能够快速了解通知的主题。
3. 正文:通知书的正文应明确表达撤销案件执行的决定,并简要说明撤销的理由和依据。
同时,应说明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需要采取的行动,如撤销已进行的执行措施等。
4. 签名和日期:通知书应由法院工作人员签名,并注明签名人的职务和日期,以确保通知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通知书的内容通知书的内容应准确、清晰地表达法院的决定和意图,以便当事人能够明确了解法院的要求和意见。
通知书的内容包括撤销决定的表述、理由和依据等。
1. 撤销决定的表述:通知书应明确表述法院的撤销决定,例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审判结果,本院决定撤销案件执行”,以确保当事人能够清楚了解法院的决定。
2. 理由和依据:通知书应简要说明撤销决定的理由和依据,例如“经审查发现,原执行决定存在错误”,或“根据上级法院的指示,决定撤销案件执行”。
这样做可以增加通知书的说服力和可信度。
四、通知书的语言表达通知书的语言应简明扼要、准确清晰,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词语。
同时,应注意使用正式、规范的法律用语,以确保通知书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1. 简明扼要:通知书的语言应简洁明了,避免冗长的句子和复杂的词汇,以便当事人能够轻松理解通知的内容。
2. 准确清晰:通知书的语言应准确无误,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词语。
例如,应使用“撤销”而不是“取消”或“终止”,以确保通知的表达准确清晰。
恢复纠违通知书范文模板
恢复纠违通知书范文模板尊敬的先生/女士:您好!根据我们收到的投诉或实地调查所发现的情况,我们发现您的行为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需要向您发出《恢复纠违通知书》。
首先,我们要明确指出的是,本通知书的目的并非对您进行处罚或责备,而是为了让您正确认识并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我们相信,通过您的积极配合和改正,可以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宜居的环境。
以下是我们针对您的违规行为列出的事实和理由:(在此列明具体违规行为、时间、地点等)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我们诚挚地邀请您对以下问题进行改正:1. 请您立即停止并杜绝违规行为,确保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准则;2. 请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解释;3. 请您主动学习和了解相关规定,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4. 请您向受到影响的各方作出公开道歉,并承诺以后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我们希望您能认真对待此次通知,并按照要求进行改正。
如果您对通知书中的违规事实存在异议或需要说明的地方,请及时向我们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解释。
如果您不改正违规行为或未提供合理的解释,我们将不得不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正常秩序,可能会对您造成一定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最后,我们希望与您共同努力,共同维护一个和谐、公正、法治的社会环境。
如果您对此通知书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谢谢您的合作!特此通知。
此致敬礼!(单位名称)日期总之,本通知是对违规行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列举,并要求对该行为进行改正。
要求立即停止违规行为,配合调查和提供相关证据和解释。
同时,要求学习相关规定,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并向受影响的各方公开道歉并承诺不再犯同样错误。
如果不改正或未提供合理解释,可能会面临法律和经济责任。
希望共同努力,维护和谐公正的社会环境。
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谢谢合作。
检察建议书与纠正违法通知书应区别适用
检察建议书与纠正违法通知书应区别适用 2008年10月15日 10:22:31 来源:检察日报作者:熊正肖宏武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和形式,但实践中,很多检察机关还没有正确界定二者的性质、适用范围、对象以及法律效力,存在着混用的情况,尤其是以检察建议书代替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现象比较突出,极大地限制了二者各自作用的充分发挥,降低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
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六个方面正确理解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区别,确保充分有效地发挥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积极作用。
—、二者的性质不同检察建议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对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以及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建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民事、行政案件建议时适用的非诉讼法律文书。
纠正违法通知书则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检察业务过程中,发现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存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时制作的非诉讼法律文书。
二、二者的法律依据不同在法律和司法解释上,对检察建议很少涉及。
纠正违法通知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四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
刑诉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三、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检察建议书主要适用以下方面:一是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问题和漏洞,为建章立制,加强管理,向有关单位正式提出建议时;二是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问题和漏洞,检察机关认为应当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时;三是符合《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提出再审建议时。
检查文书
参考书目:《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作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现行格式:2001年9月10日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法律文书格式(样本)》,2002 年1月1日施行.分类:共六类.法律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六类包括:一.立案法律文书二.侦查法律文书;三.公诉法律文书;四.执行法律文书;五.刑事申诉法律文书;六.其他刑事法律文书.(一般包括填充式和文字叙述式两种.)一.立案法律文书(12种)1.答复举报人通知书;2.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3.立案决定书;4.补充立案决定书;5.不立案通知书;6.通知立案书.(略)二.侦查法律文书(68种)1.回避决定书;2.批准聘请律师决定书;3.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4.调取证据通知书;5.起诉意见书;6.不起诉意见书.(略)三.公诉法律文书(35种)1.补充侦查决定书;2.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告知书;3.起诉书;4.公诉意见书;5.不起诉决定书;6.刑事抗诉书.(略)四.执行法律文书(5种)1.停止执行死刑意见书;2.撤销停止执行死刑意见通知书;3.纠正不当假释裁定意见书;4.纠正不当减刑裁定意见书;5.纠正不当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意见书.五.刑事申诉法律文书(4种)1.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2.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3.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4.纠正案件错误通知书.六.其他刑事法律文书(8种)1.复议决定书;2.调(借)阅案卷通知书;3.纠正违法通知书;4.检察意见书;5.检察建议书;6.送达回证.现行检察文书格式特点1、强化了程序公正;2、注重对证据、事实的分析论证;3、增强了说理性原则;4、用语更为规范。
本章重点文书:一、起诉书二、公诉意见书三、不起诉决定书四、刑事抗诉书起诉书一.概述(一)起诉书制作的条件1.犯罪事实已经查清;2.证据确实充分;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二)种类1.普通程序:自然人;单位.2.简易程序.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三)法律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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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案件决定错误通知
纠[]
_____(下级人民检察院
你院办理_____(写明犯罪嫌疑入或被告人的姓名及由)一案,经本院审查认为:……(以下依次写明下级人民检察所作的案件决定错误之处,结合应当正确认定的案件事实、情节证据、适用法律,写明纠正错误的理由
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撤销你院_____(写明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姓名)_____(写明有关决定及其文号请你院予以纠正。
请即遵照执行
_________
(院印
附
纠正案件决定错误通知书制作说
一、本文书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为上级人民检察院纠正级人民检察院办案错误决定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下级人民检察院,一份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