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和托管实施办法
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办法
制度编号:GZ/ RL 010-2015施行日期: 2015-01-01XXXXXXXXX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办法发布文号:XXXX〔2015〕2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规范和提高员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根据《XXXXXXXX》,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及所属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全部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公司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制度,统一管理;(二)企业缴费分配体现公平,兼顾效率;(三)规范统筹外养老项目,实现新老制度平稳过渡;(四)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调整企业年金缴费水平;(五)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规范管理,安全运营,稳健增值。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领导,人力资源、财务、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一)组织研究、审定、报批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二)协调、决定企业年金重大事项;(三)监督、检查企业年金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人力资源处,作为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成员由公司人力资源处、财务处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一)起草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二)负责公司企业年金的组织实施和资金筹集;(三)定期向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报告企业年金工作;(四)负责指导各专业分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和管理工作;(五)负责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牵头组织和实施,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一)人力资源处主要负责制定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组织协调企业年金的实施;企业年金缴费基数的确定;账户管理系统所需信息的采集、数据传输、运行维护;过渡年金待遇的审核;企业年金相关政策咨询及业务协调等。
(二)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企业年金资金的筹集和缴纳;过渡年金待遇的支付;企业年金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工作等。
(人社部第11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基金财产 强制执行 。 第十 二条 受 托人 、账户管理人、托 管人 、投 资管理人和其 他为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 的 自然人 、法人或 者其他 纽织 必 须恪尽职守,履 行诚实、信用、谨慎 、勤勉 的义务 。 第十 三条 人 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制定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 的有关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行政部 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 行监管。 第 二 章 受 托人 第十 四条 本 办法所称受托人 ,是 指受托管理企 业年金基金 的符合 国家规定 的养老金管理 公司等法人 受托机构 (以 下简称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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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和 一 个托 管 人 ,可 以根据资产规模 大小选择适量 的投 资管 理人 。 第 六 条 同 一企 业年金计划 中 ,受 托人 与托 管人 、托 管人 与 投资管理人不得 为 同 一人 ;建 立 企业年金计 划 的企 业成立企 业年 金理 事会作 为 受托人 的 ,该 企 业 与托 管人不得为 同 一人 ;受 托人 与托 管人 、托 管人 与投 资管理人 、投 资管理人 与其他投 资管理人 的总经理和企 业 年金从 业人 员,不 得相 互 兼任 。 同一企业年 金计划 中,法 人 受托机构具各账 户管理或者投 资 管 理业务 资格 的 ,可 以兼任账 户管理人或者投 资管理人 。 第七条 法 人 受托机 构兼任投资管理人 时 ,应 当建 立风 险控 制制度 ,确 保备 项 业务 管理 之 间的独 立 性 ;设 立 独 立 的受托 业务 和投 资 业 务部 门 ,办 公 区域 、运 菅管理流程和 业 务制度 应 当严 格 分 离;直 接 负责 的高级管理人 员、受托 业 务和投资 业 务部 门的工 作人 员不得相互 兼任 。 同一企 业年金计划 中,法 人 受托机 构对待各投 资管理人应 当 执行统 一 的标准和流程 ,体 现 公 开 、公 平 、公 正 原则。 第 八 条 企 业年 金基 金 缴费 必须 归集到 受托 财产 托 管账 户 , 并在 45日 内划入投 资 资产托 管账 户。企 业年金基 金 财产 独 立 于 委托人 、 受托人 、账 户管理人 、托 管人 、投资管理人和其他 为 企 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 的 自然人 、法人或 者其他 组织 的 固有财 产及其管理 的其他财产 。 企 业年金基金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他 情形取得 的财产和
XX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
xxxx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实施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提高xxxx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调动员工劳动积极性,完善人才长效机制,增强集团公司凝聚力和创造力,促进集团公司健康持续发展,集团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和xx省有关企业年金的有关政策。
第三条集团公司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坚持有利于公司发展、充分体现效率与兼顾公平、公司自愿和民主协商、高度安全和适度收益、适当调整和个人缴费的原则。
第二章实行范围第四条已与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经员工本人申请可参加企业年金。
当年新进入集团公司的员工,次年起方可参加企业年金。
第五条 2006年1月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员工不再实行企业年金制度。
第六条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教养、开除公职、除名、自动离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集团公司规章制度、与集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停止缴纳企业年金。
第七条员工参加企业年金制度时,实行个人账户制,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模式,本息记入个人账户。
第八条员工参加企业年金后,有知道自己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信息的权力。
第三章资金来源、缴费标准第九条企业年金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的机制。
单位缴费每年最高不超过集团公司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单位和个人缴费每年最高不超过集团公司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一)单位缴费每年按集团公司上年度员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即8.33%)缴纳,其中5%在经营成本中列支并在税前扣除,超过5%的部分在集团公司自有资金中列支。
列支渠道为:(1)经营成本;(2)当年或历年结余的应付工资总额或福利费;(3)单位决定使用的其他渠道来源的资金;(4)国家、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渠道列支的资金。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地部标识】【分类号】1609lsbf200640【影印件】【主题词】【失效说明】【失效日期】【内容分类】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备注】【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文件【颁布日期】2006.11.01【标题】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图表】【发文号】劳社部发[2006]40号【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6.11.01【分类细目】其他【正文】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为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维护企业年金管理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年金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与受托人签定的《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合同》,受受托人委托,负责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和投资资产托管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工作,保管和代为使用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有关预留签章。
托管人须对签章的保管及使用制定专项制度,严格控制风险。
单个企业年金计划托管人由一家商业银行或专业机构担任。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应根据与受托人签定的《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合同》,按受托人要求在托管银行开立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账户。
(一)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的开立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是指托管人开立的、专门用于归集企业年金缴费、向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划拨资金、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或转移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
受托财产托管账户由托管人按企业年金计划开立,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只能开立一个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1.账户名称受托财产托管账户名称为“托管人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企业年金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企业年金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全体员工。
二、企业年金的建立(一)建立企业年金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3、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二)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参加人员范围。
2、资金筹集与分配方式。
3、账户管理方式。
4、权益归属规则。
5、基金管理方式。
6、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7、方案的变更和终止。
8、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三、企业年金的缴费(一)企业年金缴费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_____%,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_____%。
具体缴费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状况和发展战略确定。
(二)企业缴费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员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员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计入员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三)企业缴费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贡献大小等因素,在企业年金方案中明确分配办法。
四、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一)企业年金账户分为企业账户和个人账户。
企业账户用于归集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个人账户用于归集员工个人缴费、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二)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下设个人缴费子账户和企业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三)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制,账户资金不得提前支取。
五、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一)企业年金基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投资运营,投资运营应当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企业年金作为一种重要的员工福利和养老保障方式,越来越受到企业和员工的关注。
而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办法,则是确保这一制度得以有效运行、保障企业和员工权益的关键所在。
企业年金基金,简单来说,就是为了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生活质量,由企业和员工共同缴费形成的一笔资金。
这笔资金需要进行专业的管理和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为员工的未来提供可靠的经济支持。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涵盖了多个方面的重要内容。
首先,是关于基金的筹集。
企业年金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企业缴费、员工个人缴费以及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 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
这一规定既保证了企业和员工能够在合理的范围内为年金基金提供资金支持,又避免了给企业和员工带来过重的负担。
在基金的管理模式方面,通常采用信托模式。
这意味着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和安全性。
受托人负责对整个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选择合适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确保基金的运作合规、高效。
账户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是为企业和员工建立个人账户,记录缴费、投资收益等信息,以便清晰地反映每个参与者在基金中的权益。
托管人则负责保管基金资产,确保资金的安全,并对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投资管理人则根据相关规定和投资策略,对基金资产进行投资运营,以实现保值增值的目标。
对于基金的投资管理,有着严格的规定和限制。
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为了控制风险,对各类投资产品的投资比例也有明确的限制,例如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以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万能保险产品等固定收益类产品以及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债券基金、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股票投资比例不高于 30%)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保障集团公司员工企业年金权益,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天津市国资委关于市属国有企业规范实施企业年金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工作。
实施企业年金的集团公司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及相对控股企业(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管理制度。
第三条除本办法另有所指外,下列用语在本办法中具有如下含义:1.“企业年金”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企业年金方案”指由用人单位发起,职工参与,经过用人单位和职工的集体协商,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3.“企业年金计划”指由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组成的补充养老保险计划。
4.“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 1 -5.“受托人”指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
6.“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7.“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8.“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第四条企业年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
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天津市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规定开展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确保做到依法合规。
2.民主公开原则。
企业年金管理工作中凡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集体协商或民主程序;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做好宣贯告知工作,确保广大员工及时了解企业年金政策及相关事宜,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制度的激励作用。
3.灵活适度原则。
实施企业年金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在不加重企业负担,不影响企业长远发展的前提下量力而行。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年金方案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刻理解和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丰富内涵,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了保障和提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吸引和留住人才,增强公司的竞争力和凝聚力,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实施本企业年金方案。
第二条企业年金是指集团和方案参加人按国家政策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自主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市《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市国有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其他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四条根据集团实际,本方案遵循以下原则:(一)发展的原则集团通过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提高员工的退休待遇,调动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员工的创造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促进公司发展。
(二)充分体现公平及兼顾效率的原则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及员工共同承担,企业缴费采取普惠和激励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即保护多数参加人的利益,也要适当及参加人的贡献大小挂钩。
(三)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企业年金是集团经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同意自愿建立的福利制度,企业年金的建立和重大修改都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实施。
(四)高度安全、适度收益的原则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规定执行,按照规定的投资范围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避免基金从事任何高风险的投资项目,确保基金在高度安全的前提下获取适度收益。
(五)适时调整的原则企业年金水平根据集团经济负担能力确定,集团有权根据经济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缴费水平,企业年金方案及集团经济状况、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兼顾出资人、集团和员工的利益。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十七冶人力〔2010〕312号关于印发《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公司、海外事业本部、项目经理部、总部机关各部门:为了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增强企业凝聚力,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保障水平,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和《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试行企业年金制度指导意见》(中冶集人[2010]17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常务委员会和公司党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现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主题词:企业年金实施细则通知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0年11月22日印发签发:王建国录入:符敏校对:魏致家共印10份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参加人员范围符合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参加本年金计划:(一)与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一年期(含)以上劳动合同,并正在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二)试用期满;(三)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职工申请参加本年金计划应填写《中国冶金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加入申请表》。
由于个人主观原因长期离岗人员不参加本企业年金计划。
第三条资金筹集方式及缴费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缴费由中国十七冶集团有限公司和参加计划的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一)在建立年金制度的初期,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应不低于企业为其缴费部分的四分之一,在以后年度可根据企业情况逐步提高,最终与企业缴费相匹配。
个人自愿申请降低个人缴费标准的,企业缴费部分随之下调,个人与企业之间的缴费比例原则上不变。
(二)企业职工的企业年金最高缴费基数一般不超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五倍。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企业年金作为企业职工退休后的重要经济保障之一,对于提高职工的养老待遇、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具有重要意义。
而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则直接关系到企业年金的安全、稳定和有效增值。
为了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维护企业年金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一、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其中,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主体及其职责1、受托人受托人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核心主体,承担着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等重要职责。
受托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的利益。
2、账户管理人账户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设立、登记、管理和维护等工作,记录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投资收益以及权益归属等信息,并向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提供相关账户信息。
3、托管人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保管、资金清算、会计核算、资产估值以及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等工作,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安全和独立。
4、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作,遵循谨慎、分散风险的原则,根据受托人制定的投资策略,实现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管理1、投资范围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以及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换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金融产品。
2、投资比例限制为了控制投资风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对不同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进行了限制。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附件2(××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范本)(××单位并盖章)企业首席代表职工首席代表签章:签章:日期:日期:释义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参加人员 (3)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 (5)第四章账户管理 (8)第五章权益归属 (9)第六章基金管理 (10)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12)第八章细则的调整和终止 (12)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14)第十章附则 (14)附件①: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16)附件②:职工暂停(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17)企业年金:指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及其职工,为更好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生活而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的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个人账户:指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分配给职工个人的单位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企业账户:指以单位名义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暂时未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建立人才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单位的凝聚力,促进单位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单位(以下简称本单位)决定参加××单位1企业年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在《××单位企业年金方案》框架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企业年金实施办法
某某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增强企业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集团和公司董事会相关决议的精神,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在本企业范围内试行企业年金制度。
第二条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3号)、《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集团)企业年金方案》、《关于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集团)成员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条件第三条企业连续两年盈利,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实现企业资本的保值增值,并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年金支付能力。
第四条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应与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相适应,不因实施企业年金制度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增加,影响企业竞争力。
第五条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的基础上实施企业年金制度。
本办法应当以适当方式内部协商、经员工民主讨论。
第六条企业年金办法实放后,连续两年亏损或未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未实现企业资本的保值增值任务,企业年金办法暂停实施。
第三章实施范围第七条实施范围: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员工可以自愿加入本办法:(一)本计划实施有效期内与某某公司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关系,且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全部义务;(二)已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三)试用期满,进入公司岗位序列管理的员工。
第八条待岗、返聘、停薪留职、借调人员和公司短期合同工及劳务人员不参加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第四章资金筹集和缴费办法第九条企业年金的筹集。
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
员工个人不缴费的,企业不为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条缴费基数(一)企业缴费基数为企业上一年度员工工资总额。
(二)员工个人缴费基数为员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
(三)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缴费基数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缴费比例(一)企业年度缴费总额、列支渠道按国家规定执行。
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办法方案
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办法制度编号:GZ/RL010-2015施行日期:2015-01-01XXXXXXXXX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办法发布文号:XXXX〔2015〕22号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规范和提高员工退休后的养老待遇,根据《XXXXXXXX》,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和公司及所属单位存于劳动关系的全部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公司及其员工于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坚持以下原则:(壹)统壹制度,统壹管理;(二)企业缴费分配体现公平,兼顾效率;(三)规范统筹外养老项目,实现新老制度平稳过渡;(四)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调整企业年金缴费水平;(五)企业年金基金集中规范管理,安全运营,稳健增值。
第二章组织管理- 2 -第五条公司成立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领导,人力资源、财务、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壹)组织研究、审定、报批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二)协调、决定企业年金重大事项;(三)监督、检查企业年金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于公司人力资源处,作为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成员由公司人力资源处、财务处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壹)起草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及关联管理制度;(二)负责公司企业年金的组织实施和资金筹集;(三)定期向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方案企业年金工作;(四)负责指导各专业分公司企业年金实施和管理工作;(五)负责公司企业年金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处负责牵头组织和实施,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
(壹)人力资源处主要负责制定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及关联管理制度;组织协调企业年金的实施;企业年金缴费基数的确定;账户管理系统所需信息的采集、数据传输、运行维护;过渡年金待遇的审核;企业年金关联政策咨询及业务协调等。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全文)(新11号令)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2011年2月12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根据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投资管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条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者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
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分别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第四条受托人应当将受托管理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应当仅有一个受托人、一个账户管理人和一个托管人,可以根据资产规模大小选择适量的投资管理人。
第六条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成立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的,该企业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受托人与托管人、托管人与投资管理人、投资管理人与其他投资管理人的总经理和企业年金从业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具备账户管理或者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人或者投资管理人。
第七条法人受托机构兼任投资管理人时,应当建立风险控制制度,确保各项业务管理之间的独立性;设立独立的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办公区域、运营管理流程和业务制度应当严格分离;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受托业务和投资业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相互兼任。
同一企业年金计划中,法人受托机构对待各投资管理人应当执行统一的标准和流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分析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分析2004年5月1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23号令”)开始实施,经过六年多的市场实践,以及在新形势下的对企业年金管理工作的要求,2011年1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1号令”),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23号令同时废止.11号令是对23号令的内容补充及细节的明确,尤其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及比例上做出了重大的调整,以下为23号令及11号令的实施细则对比、分析,以及受托人后续操作的建议。
一、主要修订的内容1。
对受托管理人的资格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对企业年金计划治理结构作了明确规定。
3.各管理人的职责发生调整。
4。
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发生调整。
5。
规定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条件。
6.增加账户管理费的变通收取方式。
7.规定保留账户的管理方式。
8.对计划变更、终止做了规定9.调整了企业年金基金审计及信息披露规定。
二、投资调整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放宽更能满足委托人的投资需求,从长远来看,也更能增强企业年金基金的盈利能力。
具体来说此次调整解放了大量的流动性资产,结合上述受托人职责的调整,受托人应当重新修订当前的投资策略,制定战略资产配置,并审核投资管理人提供的投资策略。
三、风险准备金原《试行办法》23号令对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条件及方式不明确,但《管理办法》11号令对此作了详细规定:第六十条:“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合同终止时所管理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亏损”。
第六十一条:“当合同终止时,如所管理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低于委托投资资产的,投资管理人应当用风险准备金弥补该时点的委托投资资产亏损,直至该投资组合风险准备金弥补完毕;如所管理投资组合的企业年金基金委托投资资产没有发生投资亏损或弥补后有剩余的,风险准备金划归投资管理人所有”。
某某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
某某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2022年5月1日某某集团公司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参加人员 (6)第三章资金筹集与分配 (8)第四章账户管理 (11)第五章权益归属............................. - 13 - 第六章基金管理............................. - 14 - 第七章待遇计发和支付方式................... - 15 - 第八章细则的变更和终止..................... - 16 - 第九章组织管理和监督....................... - 18 - 第十章附则................................. - 18 - 附件①:职工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声明.............................. - 20 - 附件②:职工参加企业年金申请表.................................. - 21 - 附件③:职工中止(恢复)企业年金缴费申请表 (20)释义企业年金:指企业(包括其他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委托人:指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受益人:参加企业年金计划的职工及其他享有企业年金计划受益权的自然人。
受托人:指受托管理本单位企业年金基金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年金理事会。
账户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的专业机构。
托管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商业银行。
投资管理人:指接受受托人委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业机构。
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年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员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结合国家、省市企业年金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员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按照量力、自愿的原则,自主实施的养老金计划,是企业员工福利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原则(一)依策缴费、兼顾市场: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确定缴费水平,标杆市场做法,提升外部竞争性;(二)业绩导向、体现效率:根据员工的工作业绩、贡献大小来分配企业缴费的资金,激励员工努力工作;(三)适时调整、与企业效益挂钩:根据企业经济状况的变化适时调整缴费水平,企业年金发展与企业经济状况、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四条组织机构建立由企业和员工双方代表组成的集团公司年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本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协调监督本企业年金管理,指导各产业板块年金基金计划的运作、备案管理。
第五条参加范围与集团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可在入职满一年后申请参与企业年金计划。
集团系统内调入人员于入职次月办理企业年金申请。
第二章缴费办法第六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由集团公司和员工个人共同承担。
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一)集团公司缴费;(二)员工个人缴费;(三)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的收益。
第七条企业年金基金缴费的计提(一)集团公司根据上年度经济状况自主决定企业年金的提取比例,但集团公司为员工的缴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全体员工工资总额的1/12。
(二)集团公司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上年度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在经营成本中列支,超过4%的部分在企业应付福利费或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或当年净利润比上年度有较大幅度增长的,也可以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三)员工个人出资的企业年金费用在本人税后工资、薪金中负担。
员工个人缴费由集团公司从员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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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和托管实施办法
(试行修订)
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x月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企业年金管理工作,明确年金基金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和托管的业务流程,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20号令)、《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11号令)以及集团企业年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银行”)签署的《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合同》(以下简称“账户管理合同”)和《集团公司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经双方共同协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参加集团企业年金计划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各企业”)和员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受托人是指集团企业年金理事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账户管理人是指根据账户管理合同,为集团企业年金计划提供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服务的xx银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托管人是指根据托管协议,为集团企业年金计划提供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服务的xx银行。
xx银行指定其资产托管部作为集团企业年金基金的托管承办机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管理人是指接受理事会委托,为集团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投资管理的专业机构。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计划是指集团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方式集体协商审议通过,报国资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为员工提供补充养老的制度。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集团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自愿参加集团企业年金计划并享有受益权的公司员工。
第十条集团养老金专属客户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是指供集团公司企业年金理事会、各级企业进行企业年金信息管理的系统,与养老金综合管理系统(仅供账户管理人使用)和托管系统(仅供托管人使用)共同完成集团企业年金业务。
服务平台的管理用户指通过客户证书登陆服务平台进行企业年金各类业务处理的集团各级企业年金经办人员。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保留账户是指员工因离职(含被企业开除)等原因,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需要集团继续为其保留的个人年金账户。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封存账户是指员工因升学、参军或因其他原因,未离职但暂停缴费处理的个人年金账户。
第十三条账户转保留后,对相关年金资产进行归属核算;账户封存后,对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