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日照分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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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分析分析报告标准

日照分析分析报告标准

日照分析报告标准————————————————————————————————作者:————————————————————————————————日期:2附件一日照分析报告标准(一)日照分析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1.委托方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2.受托方名称、资质证书编号、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3.日照分析项目情况:3.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周边情况、委托分析要求及周边电子地形图。

3.2本基地内拟建建筑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底标高等(如下表所示);拟建建筑总平面图1:500—1:2000基地内拟建建筑: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米)受影阴面标高(米)xx大厦办公建筑21 69.0 3.50……3.3. 根据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底标高等(如下表所示);客体范围图1:500—1:2000。

基地外阴影分析范围内的客体建筑: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米)受影阴面标高(米)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编号Xx住宅居住建筑8 25.5 3.50 A1,B2,B3,B4,B5 ……3.4. 参与叠加分析的本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底标高等(如下表所示);主体范围图1:500—1:2000。

基地外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受影阴面标高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高度(米)(米)xx大厦办公建筑18 54.0 4.50……(二)日照分析项目情况:(三)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四)日照分析基础资料及其来源说明;(五)进行日照分析所使用的分析软件(六)日照分析技术参数设置(七)日照分析结果1、日照分析模型总平面图1:500—1:2000 :包括所有主体与客体建筑,注明建筑编号、位置、高度。

2、日照分析模型轴测图1:500—1:2000。

3、线上日照分析图1:500—1:2000-4-线上日照分析图4、客体建筑窗位图1:500—1:1000 :注明每个客体建筑的窗位、窗编号。

“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2年版)

“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2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2年版)苏州市规划局2012年11月8日1 总则1.1 为规范高层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规》)及《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2006年版)》(以下简称《标准》),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分析参数2.1 日照影响分析应当采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可采用“单点分析”、“窗户分析”、“沿线分析”或“多点区域分析”的方式。

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日照分析的方式。

2.2 有效时间段按真太阳时统计。

吴中区(不含东山镇)、相城区、姑苏区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1°19′,东经120°37′。

太湖度假区、东山镇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1°10′,东经120°24′。

3 数据来源在进行建筑日照分析时,所采用的数据应符合相关测量和设计标准规范中有关精度的规定。

根据工程建设阶段,宜按照下表的顺序选取数据来源:表1 数据来源选取顺序表注:①1、2、3、4表示优先选用的次序,当计算对象处于不同的建设阶段时,分别选取对应的数据来源。

②实测数据是指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测绘所获得的数据。

4 日照分析的基准线及建筑高度4.1 建筑朝向按以下确定:4.1.1 板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4.1.2 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

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4.2 居住空间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当采用窗户分析时,只计算居住空间的基准线,基准线按以下要求及附图确定:4.2.1 一般窗户以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异形窗户、凸窗、飘窗等,也应以居室外墙与窗洞开口相交线位置为计算基准线;4.2.2 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建筑工程建造时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为计算基准线;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以外墙与原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

淮安市太阳能资源评估及合理利用分析

淮安市太阳能资源评估及合理利用分析

淮安市太阳能资源评估及合理利用分析唐 宇 王 苏 吴春晓 查怀华 刘 杰(江苏省淮安市气象局,淮安市,223001)摘 要人类对不可再生能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已不可逆转的造成资源逐步枯竭,使得全球气候变暖、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发生的频率和强度明显增大。

气候变化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社会的问题,许多自然系统正受到区域气候变化特别是温度升高的影响。

要避免更大的灾难,只有大力发展和使用可再生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

太阳能绿色环保,它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对环境无任何污染,是最重要的可再生能源。

太阳能因其技术成熟,在中国已形成一定产业规模、基本不消耗化石类能源等优势而成为可再生能源利用的首选和必选。

本文分析了淮安的太阳能利用现状,并根据《太阳能资源评估办法》的行业标准,对淮安市的太阳能资源进行了评估。

分析发现:1、淮安市历年太阳能平均总辐射量为4781.07MJ/(m2·a),属资源丰富区,但因地理位置和海拔高度的影响而使淮安市的日照辐射量一般。

2、日照辐射量受天气影响较大,5-7月太阳总辐射值为较大值,但是由于梅雨的原因,6月出现较低值。

根据历年统计淮安市可日照时数大于6小时的天数为197天,其太阳能资源具有可利用价值。

3、历年各月日照时数大于6小时的天数最大值与最小值的比值(1.67),这说明长期统计显示淮安市太阳能资源全年辐射量变化不大,且总辐射量较大,应以全年总辐照量为主要利用依据。

在太阳能利用方面应考虑太阳能在少数年份不稳定性所产生的问题,对于使用要求严格的地方需要相应的解决措施,如加大蓄热量与贮电量、使用节能设备、预留辅助设施等采用合适方案解决。

4、太阳能的平均辐射强度是一天内最强的时段是 11—13时,因此淮安市最佳太阳能利用时间是中午前后。

最后本文对淮安市太阳能资源的合理利用提出了建议,建造太阳房、推广运用真空管集热器及平板型集热与聚焦集热器、充分利用太阳能发电技术等。

关键词:淮安 太阳能资源 分析 评估1 前言太阳能已经被国际公认为是未来最有竞争性的能源之一,太阳能资源具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不污染环境、不破坏生态;周而复始、可以再生;分布广泛、方便使用;就地可取、不需运输等特点,因此太阳能利用前景广阔。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附录一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一、日照分析是指:建设单位为了确定对拟建高层建筑和对相邻建筑可能产生日照影响而委托设计单位对拟建高层建筑进行日照分析,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高层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规划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二、《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由具备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日照分析应当采用通过建设部鉴定的日照分析软件或行业标准方法。

三、日照分析适用于居住建筑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老年公寓等建筑(以下简称文教卫生建筑)。

四、日照分析应当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窗户的日照有效时间,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居住建筑一户住宅的主要朝向有两个以上居室受遮挡的,最少应有一个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一个居室有几个朝向的窗户的,其主要朝向的窗户应满足日照有效时间规定,其他朝向的窗户不做日照分析。

休(疗)养院的病房、疗养室和幼儿园、托儿所的活动室、卧室以及中、小学的教室,保证日照时间的窗户是指主要朝向的窗户。

五、计算基准面按以下规则确定:(见附图一、二)(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三)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窗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对阳台顶板所产生的遮挡影响可忽略不计。

(四)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面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

六、相邻建筑日照分析范围的确定(一)日照分析范围分为:遮挡建筑(指拟建高层建筑)的影响范围(位于遮挡建筑的北侧)和影响被遮挡建筑的分析范围(位于被遮挡建筑的南侧)。

附录四XX分析规则

附录四XX分析规则

附录四日照分析规则
1.进行日照分析的建筑为:在拟建建筑高度1。

5倍扇形范围内的建筑,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20米。

(见附图:日照分析范围示意图)
拟建建筑位于50米及50米以上城市道路一侧时,对道路另一侧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2.进行日照分析时,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日照分析起点为离室内地面0.9米高度处.
进行日照分析时,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日照分析宽度,当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时,按实际宽度计算;当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宽度大于2.4米时,按2。

4米计,以窗户(含落地窗、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

2米为分析范围。

3.突出建筑屋面的水箱间、楼梯间、电梯间等辅助用房,必须按实际造型建模并作为日照分析时的遮挡物进行日照分析。

4。

建筑间的室外高差应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居住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

居住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

[键入公司名称]居住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键入文档副标题]Mi Shen[选取日期][在此处键入文档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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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日照影响分析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利用土地,整合城市空间,规范居住建筑日照分析的适用范围,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必须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规定的日照时间标准。

第三条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高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高层住宅建筑与多、低层(含中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应采用日照分析法确定,但日照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建高层住宅建筑与受其影响的用地范围外的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在满足退让要求的前提下,按以下方法控制:(一)受影响的建筑为已建成的居住建筑的,依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 04年版)》3.1.6.1之规定,应通过日照分析控制日照间距,以保证受影响居住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的规定。

(二)受影响的建筑为已建成的非居住建筑的,日照间距应满足《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的要求。

第五条新建高层住宅建筑周边地块尚未开发的,在满足退让要求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尚未开发地块的规划用地性质及有关指标,依据前条规定,采用日照分析控制日照间距和离界距离。

第六条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建的低、多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不得采用日照影响分析方法确定。

5-3关于对日照分析的规定

5-3关于对日照分析的规定

关于对日照分析的规定
为保证日照分析的准确性,减少工作量反复,特制定本规定。

一、人员专职化
1.方案阶段,日照分析由方案设计人完成,并对其方案可行性负责;
2.一旦进入到规划报批阶段,日照分析由设计人完成,并由张慧华复核。

规划总工负责审核。

二、奖惩措施
1.由于计算失误造成的工作量反复,视损失大小日照分析人、校对人、审
核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分析人50%,校对人30%,审核人20%。

2.公司对日照分析计算所产生的工作量制定独立的政策,年底奖金单独计
算。

三、其他
1.规划报批前,应落实各地对日照的不同要求;
2.规划报批时,在户型确定的情况下,应根据具体的户型计算日照;
3.建筑方案阶段,应重新复核日照;
4.户型设计师向规划师提供标准户型平面(主要是限定一梯两户、一梯三
户、一梯四户等户型的开间和进深尺寸的范围),一般情况下,户型设计师不能突破规划师所限定的轮廓,如必须突破时,须经规划师复核后确定;
5.规划人员应向户型设计、形象设计人员对建筑的面宽、高度做出提示。

比如在日照紧张的情况下面宽、高度等不能突破,日照比较富裕的时候可以进行发挥等。

6.计算建筑高度时,高层住宅层高按3米计算,商业网点按4.2米计算,办
公等按3.7米计算,女儿墙按1.5米计算。

鼓励建模层数比实际层数增加一层计算。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日照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日照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0年版本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第三章建筑管理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第五章城市景观与环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表二-4 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建筑管理3.1 建筑间距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L=i:H式中:L=建筑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三-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表三-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3.1.3多层(含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3.1.3.1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条式建筑按表三--1系数计算确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情况参照3.1.3.3和附录一第3条计算确定。

3.1.3.2多层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夹角≤60°),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淮规发〔2018〕23号:附件《淮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指标核定规则(试行)》

淮规发〔2018〕23号:附件《淮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指标核定规则(试行)》

淮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指标核定规则(试行)1总则1.1 为规范规划管理行为,统一执行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和国家、省相关的标准、规范,结合淮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2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涉及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和建(构)筑物退界、建筑间距计算的,应遵守本规则。

2 建筑面积2.1 核定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应按江苏省《房屋面积测算技术规程》(DGJ32/TJ131-2011)(以下简称《规程》)执行,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2.2 建筑面积指标应分为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计容面积)和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3 容积率3.1 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

3.2 在核定计容面积指标时,按以下规则计算:3.2.1 除低层住宅外,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架空层(包括骑楼、过街楼和雨篷等)可不计入容积率:(1)位于建筑底层(含综合楼裙房以上部分建筑首层),或与城市公共天桥、连廊、道路连通的楼层;(2)至少有两个边长与城市或社区公共空间(不含天井等空间)紧密连通、方便到达(附图3.2.1—1、3.2.1—2),其中一个边长不得小于同一单元同侧边长1/2;(3)用于公共活动、绿化、停车(含非机动车),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4)除剪力墙或结构柱外无其他围护。

(5)门厅、楼梯间等为楼层服务的围合空间应计入容积率。

3.2.2 位于公共空间、开敞且对公众无条件开放的单层廊、亭等景观建筑可不计入容积率。

3.2.3 通向符合不计容条件的地下、半地下车库且至少有一个边长对外开敞不封闭的汽车坡道、自行车坡道、出入口等附属建筑,可不计入容积率。

3.2.4 非住宅建筑中,在两个自然层(含两层)或9米高度范围内没有永久性顶盖或梁的平台(包括阳台等)可不计入,否则按阳台规则计算容积率。

住宅建筑中,平台(包括阳台等)至平台上盖(包括构架)的垂直空间范围内,按阳台规则逐层计算容积率。

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规划设计中的日照分析是指在城市规划设计过程中,对建筑物或城市中不同区域的日照情况进行评估和分析。

它旨在优化建筑物的布局和设计,以提高光照质量、减少能源消耗和改善居住环境。

日照分析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日照分析对象的选择日照分析对象可以是单个建筑物、小区、街区、整个城市等。

在规划设计中,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选择合适的日照分析对象。

2.日照分析的时间和周期日照分析应该基于一定的时间和周期进行,以全面了解不同季节、不同时间段的日照情况。

通常选择一年四个季节的典型日子进行分析,如春分、夏至、秋分、冬至等。

3.日照分析的方法和工具日照分析可以使用不同的方法和工具进行,如手绘法、数学模拟法、物理模型法和计算机模拟法等。

在规划设计中,通常采用计算机模拟法进行日照分析,并利用专业软件进行模拟和分析。

4.日照分析的指标和标准日照分析的指标和标准是判断日照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的重要依据。

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指标和标准:-日照时间:指建筑物或区域在一定时间段内受到太阳直射照射的时间,一般要求达到一定的小时数。

-日照角度:指太阳在空中的高度角,一般要求太阳高度角在特定范围内。

-遮阳系数:指建筑物或区域受到阴影遮挡的程度,一般要求遮阳系数在特定范围内。

-光照均匀度:指建筑物或区域内光照的均匀程度,一般要求光照均匀度达到特定的水平。

5.日照分析结果的应用日照分析的结果应该及时准确地反馈给规划设计人员,用于指导建筑物和城市布局的优化和改进。

根据日照分析的结果,可以调整建筑物的朝向和高度,设置绿化和景观,优化道路和街区布局,改善居住环境等。

6.日照分析的法律法规要求日照分析在一些地区可能会受到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限制。

规划设计人员在进行日照分析时,需要了解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设计方案符合规定。

7.日照分析的可持续性考虑在日照分析中,应该考虑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如提高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改善室内环境等。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2年版)1 总则1.1 为规范高层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规》)及《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2006年版)》(以下简称《标准》),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分析参数2.1 日照影响分析应当采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

可采用“单点分析”、“窗户分析”、“沿线分析”或“多点区域分析”的方式。

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日照分析的方式。

2.2 有效时间段按真太阳时统计。

吴中区(不含东山镇)、相城区、姑苏区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1°19′,东经120°37′。

太湖度假区、东山镇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1°10′,东经120°24′。

3 数据来源在进行建筑日照分析时,所采用的数据应符合相关测量和设计标准规范中有关精度的规定。

根据工程建设阶段,宜按照下表的顺序选取数据来源:表1 数据来源选取顺序表注:①1、2、3、4表示优先选用的次序,当计算对象处于不同的建设阶段时,分别选取对应的数据来源。

②实测数据是指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测绘所获得的数据。

4 日照分析的基准线及建筑高度4.1 建筑朝向按以下确定:4.1.1 板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4.1.2 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

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4.2 居住空间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当采用窗户分析时,只计算居住空间的基准线,基准线按以下要求及附图确定:4.2.1 一般窗户以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异形窗户、凸窗、飘窗等,也应以居室外墙与窗洞开口相交线位置为计算基准线;4.2.2 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建筑工程建造时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为计算基准线;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以外墙与原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控减企业负担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控减企业负担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控减企业负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9•【字号】淮政发[2008]20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控减企业负担的通知(淮政发〔2008〕2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取消和停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2008年11月13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公XXX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2008年8月26日,《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决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取消和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9项(按收费项目目录末级项目口径统计为99项)、政府性基金项目2项,规范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62项,共计123项。

其中,涉及我市的行政事业性末级收费项目58项(取消项目42项、停收项目16项)、政府性基金项目2项。

2008年9月17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印发了《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综〔2008〕74号),对相关事项进行具体部署。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文件规定,及时注销有关收费许可证;规范调整的6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正式文件公布之后,再作相应调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二、市政府取消、暂停、调整部分收费项目(一)取消部分收费项目1.行政事业性收费(1)海员证(含加急)证书工本费、海员适任证书工本费(含海船及内河船舶)、船员专业培训合格发证工本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船员服务簿工本费。

关于日照分析的规范整理

关于日照分析的规范整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2 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 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标准;4 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h的日照标准。

住宅设计规范5.4.1 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

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采取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措施。

4.1.1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4.1.1的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老年人住宅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2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5.1.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5.0.2-1 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5.0.2.2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表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淮安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2013年版)-推荐下载

淮安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2013年版)-推荐下载

淮安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日照影响分析的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规定》)和城乡规划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日照影响分析是指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国家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对日照影响计算范围内有日照要求的建设项目产生的日照影响进行分析。

本规定称有日照要求的建设项目是指住宅建筑、宿舍、托儿所和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及室外地面活动场地、居住小区内的公共绿地、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医院病房、疗养院的疗养室、中小学普通教室。

第四条对需要进行日照影响分析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乙级以上规划、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相关技术服务咨询机构进行日照影响分析,并编制《日照影响分析报告》,作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五条因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影响分析,并编制《日照影响分析报告》。

第六条日照影响的计算范围一、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拟建高层建筑以北,建筑高度1.5倍的扇形阴影范围,最大不超过150米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详见图示一)。

二、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以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南侧半径150米的扇形范围内的现状、在建或规划的建筑(详见图示二)。

本范围内与已经确定的被遮挡建筑的主要朝向有相邻面宽的低层、多层、小高层建筑,与本范围内的高层建筑一并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七条日照标准一、住宅建筑新建住宅项目每套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不应低于大寒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

城市旧区范围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住宅内居住空间的日照情况应在销售合同中注明。

受新建高层建筑影响的周边地区现状住宅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大寒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现状住宅建筑日照时间已低于国家现行标准的,周边用地的开发建设不应减少其现有日照时间。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

关于规划设计中日照分析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XX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日照分析统一采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使用的SUN 日照分析软件,需进行日照影响主客体分析的建设项目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XX年版)附录四及附录五的相关要求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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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报项目用地内需保留的建筑及用地周边日照影响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的外轮廓线、遮阳点高度、窗台位置、窗台高度、地形图、场地标高等数据,建设单位需提供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单位进行实地测量的《日照地形测量报告》,作为日照分析的基础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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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同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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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应对《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

因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提供的日照分析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日照分析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测绘单位、日照分析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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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建设单位报送《日照地形测量报告》、《日照分析报告》的同时,应提交由建设单位和测量单位、日照分析单位共同盖章确认的诚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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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市规划部门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和日照复核计算,依法依规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核。

日照分析报告参数规定

日照分析报告参数规定

XX市日照审核管理规定(试行)一、日照分析对象1、居住类:居住用地内的住宅、老人公寓、集体宿舍、大、中、小院校的学生宿舍。

2、文教卫生类:中、小学校的教学楼(教学用房),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和休(疗)养建筑。

二、日照分析对象应满足的日照标准1、住宅和集体宿舍等应满足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日照标准。

(大寒日日照分析有效时段为8:00-16:00)2: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中、小学的教学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等特殊建筑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日照标准(XX 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冬至日日照分析有效时段为9:00-15:00)3、在原有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受其遮挡的分析对象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4、拟建地块北侧地块为居住、医疗卫生、教育用地时,如该地块为多层控制区,则用地红线北侧12米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如该地块为高层控制区,则用地红线北侧15米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拟建地块北侧为道路时,应保证道路红线或绿线北侧建筑最小退让距离处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具体退让距离参照《XX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5、每套住宅以该户型主要朝向为主朝向,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应有二个获得日照。

(居住空间指除厨房、餐厅、储藏室、卫生间以外的房间)6、日照的有效时间指累计日照时间,以大寒日为标准分析时,累计日照时间不得超过2个连续时间段;以冬至日为标准分析时,累计日照时间不得超过3个连续时间段。

7、日照分析应采用众智日照分析软件8.2或8.2以上版本。

三、日照分析参数标准1、地理位置:XX市,经度,108°55′;纬度,34°15′2、阳历日期:与当年的阴历日期对应3、阴历日期: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4、有效日照时间:大寒日:8:00-16:00(太阳时),冬至日:9:00-15:00(太阳时)5、总图采用平面区域分析方法,采样间隔为3米×3米;各建筑采用沿线分析方法对其住宅首层进行分析,采样间隔2米×2米;沿线分析不能通过时,应加入户型进行窗户分析,以满窗通过为准(对于窗宽大于2.4米的窗户按照2.4米计算)。

日照分析标准国家标准规范

日照分析标准国家标准规范

日照分析标准国家标准规范日照是指太阳光线照射到地面的时间和强度,是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中非常重要的考虑因素。

国家对于日照分析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规范,以保障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日照分析标准国家标准规范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

首先,国家标准规范对于日照分析的时间范围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不同的用途和地理位置,国家规定了不同的日照时间要求,以确保人们在不同场所能够获得适当的日照照度。

这些规范的制定是基于对人体健康和舒适度的考虑,同时也考虑了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和环境可持续性。

其次,国家标准规范对于日照分析的测量方法和工具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在日照分析过程中,需要使用一系列的测量工具和设备来获取准确的数据。

国家标准规范规定了这些测量工具的精度和准确度要求,以及测量方法的标准化流程。

这些规范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日照分析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为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提供准确的依据。

另外,国家标准规范还对于日照分析的数据处理和结果呈现进行了规定。

在进行日照分析后,需要对所获得的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以得出合理的结论和建议。

国家规定了数据处理的方法和标准,同时也规定了结果呈现的格式和要求。

这些规范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日照分析的结果能够清晰地呈现给相关的决策者和设计师,为他们提供科学的依据。

总的来说,国家标准规范对于日照分析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保障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

这些规范的制定是基于对人们生活质量和城市发展的考虑,是国家对于日照分析重要性的充分认可。

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需要严格遵守这些规范,确保日照分析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以上就是对日照分析标准国家标准规范的详细介绍和解析,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今后的工作中,让我们共同遵守国家标准规范,为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提供科学的支持,共同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日照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日照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0年版本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第三章建筑管理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第五章城市景观与环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表二-4 开放空间增加建筑面积指标注: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方法见附录五。

2.3.8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人行通道且符合下列规定的,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范围;2.3.8.1 通道内不设置商业设施,通道全天候对公众无偿开放;2.3.8.2 通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0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通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4.5米。

第三章建筑管理3.1 建筑间距3.1.1 建筑物的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抗震、安全、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执行本规定。

3.1.2 根据居信建筑日照标准和我省实际情况,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什按表三-1执行。

3.1.2.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下列公式计算:L=i:H式中:L=建筑间距i=日照间距系数H=南侧建筑的计算高度(见附录二)3.1.2.2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按表三-2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三-1 居信建筑日照间距系数表注:旧城区改造中局部地区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的,按现状城市人口计,中小城市可减少系数0.05,大城市减少0.1,并应通过市县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局部地区"的范围。

表三-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注:1、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2、L为当地住宅正南向东布置时的照间距。

3.1.3多层(含中高层)居住建筑间距:3.1.3.1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条式建筑按表三--1系数计算确定;点式建筑根据具体情况参照3.1.3.3和附录一第3条计算确定。

3.1.3.2多层居住建筑非平行布置时(夹角≤60°),其最窄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淮安市日照分析规定

淮安市日照分析规定

淮安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索引号:HA014-B0420-2010-001发布者:发布日期:2010-03-24(2010年版)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的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定》)和《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淮安市规划区范围内高层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国家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在规定的范围内,就拟建的高层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包括拟建、在建、已建及规划建筑)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四条本规定称有日照要求的建(构)筑物是指住宅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学生宿舍、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

第五条日照分析的分析范围被遮挡建筑的分析范围:北面为拟建高层建筑高度的1.41倍,最大不超过140米;东面、西面为拟建高层建筑最外侧向外各1倍的拟建高层建筑面宽距离(面宽控制:50米以下的高层建筑面宽原则上不得超过60米,5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面宽原则上不得超过55米)。

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其分析范围应叠加(见图示一)。

遮挡建、构筑物的分析范围:以被遮挡建筑的北墙或被遮挡场地的北边界为基准向南140米;东面、西面为被遮挡建筑最外侧向外各1倍的拟建高层建筑面宽距离。

(见图示二)。

当被遮挡建筑超过一幢时,其分析范围应累计叠加。

违法建设的影响不在分析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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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规定索引号:HA014-B0420-2010-001发布者:发布日期:2010-03-24(2010年版)第一条为规范我市高层建筑日照分析的技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以下简称《省规定》)和《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GJ32/J26-2006)》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淮安市规划区范围内高层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国家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分析软件,在规定的范围内,就拟建的高层建筑(包括共同构成影响的建筑,下同)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包括拟建、在建、已建及规划建筑)进行日照影响分析。

第四条本规定称有日照要求的建(构)筑物是指住宅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学生宿舍、中小学普通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

第五条日照分析的分析范围被遮挡建筑的分析范围:北面为拟建高层建筑高度的1.41倍,最大不超过140米;东面、西面为拟建高层建筑最外侧向外各1倍的拟建高层建筑面宽距离(面宽控制:50米以下的高层建筑面宽原则上不得超过60米,5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面宽原则上不得超过55米)。

当拟建高层建筑超过一幢时,其分析范围应叠加(见图示一)。

遮挡建、构筑物的分析范围:以被遮挡建筑的北墙或被遮挡场地的北边界为基准向南140米;东面、西面为被遮挡建筑最外侧向外各1倍的拟建高层建筑面宽距离。

(见图示二)。

当被遮挡建筑超过一幢时,其分析范围应累计叠加。

违法建设的影响不在分析范围内。

位于或部分位于上述分析范围内的建筑物(包括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已经批准尚未建设、正在建设的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已明确的建设内容),应整体纳入计算。

遮挡构筑物仅计算上述范围之内的部分。

上述范围外的所有建筑物、构筑物或场地可不作日照分析。

第六条日照标准一、住宅建筑住宅建筑应满足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分两时段累计,最小连续时间30分钟。

每套至少应有1个居住空间(卧室、起居室(厅),下同)满足日照标准。

当1套居住建筑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两个居住空间满足日照标准。

在《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旧区内,可满足大寒日不低于连续1小时的日照标准,但与周边原有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按前款控制。

一次规划,分期实施的住宅建筑项目,已经过规划审批,按原批准的标准执行。

二、学生宿舍学生宿舍主朝向的寝室,应能满足与住宅建筑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

三、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老年居住建筑。

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及寝室,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的寝室、老年居住建筑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上述有效时间,分两时段累计,最小连续时间1小时。

四、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连续2小时的日照标准。

五、沿城市道路、河道以及公共绿地的拟建高层建筑,其建筑日照阴影线不得超出另一侧城市道路红线、河道蓝线以及公共绿地绿线,且拟建高层建筑累计面宽原则上不应超出基地长度的三分之二。

除本规定外,拟建高层建筑还应当满足《省规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日照计算的参数日照分析的有效日照时间为以2001年为基准年的大寒日上午8时至下午16时,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计算点(淮安)纬度为北纬33度35分,经度为东经119度03分;采样点间距为1米,采样时间间隔5分钟。

日照计算的起算点为采用距各层楼面标高以上0.9米。

第八条日照分析方法一、日照分析方法采用多点沿线和窗户分析法,场地采用阴影分析法。

二、日照分析面的确定日照分析是对被遮挡建筑的主朝向窗台进行分析。

住宅建筑以主卧或居室较多的朝向为主朝向窗台,每一户只确定一个主朝向;其它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不论其平面形状如何,均以其南外墙(正南或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

三、日照基准线的确定(一)一般窗户以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满窗日照的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二)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

(见图示三)(三)所有房屋阳台日照基准面,均以外墙面为日照计算基准面。

(见图示四)(四)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以外廊面为日照基准线。

超出基准面的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花台、分户隔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于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不进行计算。

对于本规定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规划部门可参照以上方式确定其日照基准面。

四、窗户、阳台以及外廊的计算宽度确定:住宅、老人居住建筑、学生宿舍等建筑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或等于2.10米的,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2.10米的,满足日照标准的部分累计宽度大于等于2.10米即可。

中、小学外廊式教学楼以外廊的实际宽度计算。

第九条日照分析的建模要求日照分析建模的主体建筑为该建筑的外墙轮廓线。

屋顶建模应根据屋顶的形式,对檐口、女儿墙和坡屋顶等建模。

附属物建模应将所有可能造成遮挡的屋顶突出物(包括楼梯间、水箱、电梯机房、设备间等功能性建(构)筑物)都包括在内。

装饰性建(构)筑物以及镂空、透明的建、构筑物可不建模。

当需要建模的屋顶或附属物(如圆壳形)较为复杂时可用简单的矩形包络体代替(见图示五)。

第十条对可能产生日照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乙级以上规划编制或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或者相关研究机构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进行日照分析应当以下列资料为依据。

一、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单体平立剖面图;二、分析范围内的地形、地貌的有关数据(必要时应进行实测);三、已确定和规划中的纳入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范围内的在建建筑、已批待建建筑的资料。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由建设单位提供(纸质及电子数据资料),第三项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第十二条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一、日照分析项目情况1、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名称、地点、委托方、受托方、项目名称等)2、拟建高层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3、日照分析计算范围以及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地坪标高);4、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5、日照分析所采用的日照标准;6、日照分析技术参数;7、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二、日照分析结论以文字或图表的方式说明各项日照分析结果,其中现状建筑还应列出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比较分析。

三、附图1、日照分析计算范围图(包括遮挡与被遮挡范围);2、日照分析计算图(包括建筑、层数、高度、编号、地坪绝对标高、间距及退让尺寸等);3、作为建模依据的建筑方案图或施工图四、日照分析单位相关人员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签字认可,并加盖单位公章。

日照分析报告一式三份(包括纸质和电子数据),一份日照分析单位存档,一份建设单位存档,一份交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复核。

第十三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日照分析报告》成果和日照分析软件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进行审核,依法进行规划审批。

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再次复核,《日照分析报告》若经再次复核即作为最终结果。

复核时间不计入规划许可期限。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日照分析单位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诚信档案,对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出具虚假报告的日照分析单位,进行通报,两年内不得在本市管辖范围内承担日照分析业务。

第十五条对日照分析结论中,拟建建筑造成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日照时数减少,但仍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日照标准的,视为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对日照分析结论中,拟建建筑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没有造成新影响的,无论原有日照时数是否符合标准,均视为符合要求。

第十七条对于不满足日照标准的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以与受影响的住户协商处理,建设单位经征得受影响住户同意的,可予以规划许可。

1、日照分析结论中,现有住宅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受新建高层建筑影响而进一步恶化的;2、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受新建高层建筑影响的、已不是居住用地内的现有住宅建筑;3、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受新建高层建筑影响的、是居住用地内的现有住宅建筑,已列入近期建设规划的,按规划建筑进行分析满足要求的。

第十八条在进行拟建高层建筑日照分析时,受影响的地块已进入依法拆迁阶段的,可按拆迁地块的规划建设内容进行分析,现有住宅建筑不考虑日照影响,但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完成相应的拆迁工作。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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