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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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科研项目(课题,下同)管理,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研项目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上级有关科研计划安排,结合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组织申报、推荐各类科研项目,分配和管理科研经费,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办理项目验收、结题等事宜。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要坚持研究、应用、开发有机结合,细化过程管理,加强目标考核,推动成果转化,提高科研效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科研处负责全校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负责发布项目信息,组织各类项目申报、评审与推荐工作,指导签订科研项目合同,管理和分配项目资助经费,负责年度进展检查与项目验收等。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各类科研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本部门本单位科研项目申报、学术评议、督促管理等工作,配合学校组织项目负责人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与保障。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必须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负责科研项目选题论证与提报申请书,签订科研项目合同,对项目经费使用、学术与技术水平、计划执行与完成等情况全面负责。

第三章立项管理第七条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依据项目下达部门有关规定,分别立档,专项管理。

第八条科研项目实行合同管理方式,一般在科研项目下达一个月内,由项目下达单位、学校、项目负责人等共同签订。

第九条凡以学校名义承担的横向委托科研项目,均须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科研处审核。

与委托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并报科研处备案后,纳入学校科研项目统一管理。

未经学校同意或未与学校签订项目合同的,学校不予承认,一切责任由个人承担。

第十条科研项目合同签订后,由科研处为项目负责人出具《科研项目经费收支本》,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照《XXXX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实施与检查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立项后须及时开题,并按要求提交开题报告,或按有关部门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实现科技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原有《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两类:1、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发改委,以及中央其它各部委,上海市各委办、局资助的研究项目(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非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项目;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国内各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学校科学与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会同财务处修订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遴选、申报、管理、监督;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审计。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一)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二)本着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统筹协调,联合管理。

充分发挥部门、院系、专家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的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

(四)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等各负其责,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等过程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第五条科技处建立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数据库,实行科研项目的信息化管理。

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组织申报第六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主要涉及学校科技处、财务处、资产处、人事处以及各院系和附属医院的科研处(科)、伦理委员会。

第七条科技处总体负责本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其主要职责是:(一)及时将项目申请相关信息通知各院系和附属医院科研处(科),安排申报工作时间节点。

项目科研管理制度

项目科研管理制度

项目科研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研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效率和成果转化能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科研项目指由科研单位、科研院所或科研团队承担的,以研究和实验为主要内容的科研项目。

第三条科研项目应当服从国家科学技术政策和要求,服务国家战略需求。

第四条科研项目应当坚持自主创新,提高科学技术创新的质量和效率。

第五条科研项目应当遵守科研诚信,严格履行科研伦理,杜绝造假弄虚。

第六条科研项目管理实行科学决策、民主管理、规范操作、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七条科研项目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差异管理的原则。

第八条科研项目管理要与市场需求、产业化需求、社会需求结合起来。

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九条科研项目立项应当符合国家科技部门的管理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第十条科研项目立项需要提交完整的项目申报书,包括项目背景、研究内容、研究目标、技术路线、预期成果等内容。

第十一条科研项目立项需要经过所在单位的科研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才能立项实施。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立项需要经过上级科技部门的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立项需要确定项目的经费支持来源,确保项目经费的保障。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立项需要确定项目的执行机构和项目组成员,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任务。

第十五条科研项目立项需要确定项目的实施周期和进度安排,确保项目按时按量完成。

第十六条科研项目立项需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预算,确保项目的高效运作。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立项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确保项目的安全和可靠运行。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立项需要明确项目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确保项目的技术和质量达标。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立项需要明确项目的绩效考核指标,确保项目的成果达到预期。

第二十条科研项目立项需要明确项目的知识产权保护,确保项目的成果得到合理利用和转化。

第三章项目实施第二十一条科研项目实施应当按照项目的工作计划和预算进行,确保项目的高效运作。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实施需要按照项目管理制度的要求,履行项目的各项管理职责和任务。

复旦大学理工医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复旦大学数学科学学院

复旦大学理工医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复旦大学数学科学学院

附件1:复旦大学理工医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速推进我校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建设,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机制,根据《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及相关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分类:(一)按经费来源渠道划分为由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简称“纵向科研经费”)和各类企事业单位、组织或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横向科研经费”);(二)按科研项目研究内容的适用对象划分为国防类科研项目经费和非国防类科研项目经费;(三)按科研项目研究内容的学科性质划分为理工医科科研项目经费和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学校为法人取得的理工医科科- 3 -研项目经费,国防类科研项目经费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以复旦大学名义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和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遵循规律,遵循科研工作规律,实施分类管理,提高资金管理水平;二是理顺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间接经费分配和使用机制,释放创新活力;三是规范高效,明确科研资金管理和执行各方的职责,优化管理流程,健全监管机制,提高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四是绩效导向,结合一线人员实际贡献合理安排绩效支出,体现科研人员绩效,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青年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青年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青年创新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一.目的为帮助上海医学院的青年教师、医师及相关研究人员启动和开展科研工作,进行创新性的科学研究,积极申请国家和地方各类研究项目,并按照校科技处的工作精神,特设立本基金。

二.资助形式和原则本基金以科研立项的方式给予资助。

每年资助的项目数和资助强度根据学院科研工作计划及预算经费而制定。

项目起始日期为每年的11月1日,资助年限一般为1年。

三.申请条件1.申请者为35周岁以下(包括35周岁)、已获硕士或硕士以上学位(不包括在职博士)、目前尚未独立承担科研项目的教师、医师及科研人员,且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留校工作两年内(包括两年);留校两年以上且在过去两年内作为项目申请者申报过国家或地方纵向科研基金。

2.申请项目要求:学术思想新颖,具有创新性,理论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经费预算实事求是,并具有可考核指标。

四.申请及项目评审和遴选程序1.各系、医院根据申请条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申报。

2.申请者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创新青年基金申请书》一式四份,报送上海医学院科研办。

3.上海医学院对各系、医院的推荐人选根据其参加各类纵向基金申报等情况做形式审查和筛选。

4.上海医学院组织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书面评审或会议评审。

五.项目管理1.获资助项目的经费分二次下达。

2.上海医学院对所资助项目实施跟踪管理,并进行中期评估;凡是评估结果良好的,按计划下达后期经费;所有项目到期均应结题,并如实填写、提交该项目的《结题报告》。

3.资助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向校外申请各类国家和地方的科研基金,上海医学院将依此作为项目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六.凡因各种原因造成项目无法按原计划进行的,应及时向上海医学院说明原因经上海医学院审核同意后方可中止项目。

七.上海医学院负责解释本办法。

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04年6月。

教研、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教研、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教研、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院教育教学改革,大力开展教研、科研活动,实行产学研结合,加强教研、科研队伍建设,提高教研、科研水平,特制定学院教研、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教研、科研工作必须面向教学实践和实用技术推广。

院级教研、科研基金项目选题应当符合所在专业发展和学院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为争取更高级别的项目奠定良好的前期工作基础。

第三条学院教研、科研工作实行两级管理1.教务处科研部门负责学院整体教研、科研管理工作。

2.各系、XX中心、处室领导负责本部门的教研、科研管理工作。

3.教研、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学院教研、科研基金项目由教务处管理,项目经费由教务处和财务处共同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立项第四条每年3月,根据当年学校下拨的教研、科研经费和学院自筹经费情况确定院级项目立项总量,并由教务处发布申报通知和课题指南。

第五条每个院级教研、科研基金项目只能确立一个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按照学院有关要求,独立开展研究工作,负责项目研究的整体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项目组成员的组成和日常管理,负责项目经费的使用,高质量地按时完成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六条申请人必须是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我院在职教学、教辅和管理人员。

申请人必须是实际的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者原则上不能同时承担两项及两项以上教研、科研项目。

第七条院级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1年。

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市级资助的项目,不得以同一内容重复申报院级基金项目。

第八条申请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或现实意义。

2.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研究思路清晰,拟突破的难点明确,研究的方法科学、可行。

3.项目组成人员构成合理,申请人及组成人员对该课题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4.申请经费要实事求是,预算较为合理。

第九条院级项目的项目申请人根据学院颁布的教研、科研立项文件,填写《教研、科研项目申请书》,经系、XX中心、处室主管负责人初审后上报教务处,教务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审定后,择优并分级(分为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后列入计划项目。

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xx大学文件xxx发〔xx〕xx号---------------------------------------------------关于印发《xx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校属有关部门:《xx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经2018年7月6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xx大学2018年7月13日xx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培养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鼓励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且富有挑战性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课题,加强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学校设立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分为“科研探索项目”和“创新创业项目”两类。

科研探索项目对在校研究生个人进行资助,创新创业项目对在校研究生为负责人的研究团队(团队总人数3-5人,其中本科生1-3人)进行资助。

第三条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主要用于资助研究生自主开展科学探索和创新实践,支持研究生进行学科交叉创新研究,组建创新团队从事新产品研发和转化,开展跨学科交流与合作。

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研究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可行的研究项目。

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领导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研究生院、创新创业学院及学院(部)分管领导组成,负责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总体组织和管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包括项目申报、评审、检查、结题、经费审批、处理异议事项等。

第五条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的评选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择优资助”的方式组织。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六条科研探索项目主要用于科学研究类课题的资助,项目申请对象为我校一、二年级的硕士生。

获得项目支持的硕士生可优先申请我校硕博连读。

创新创业项目用于技术实践类课题的资助,项目申请对象为全体在校研究生。

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高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推进高校科学研究事业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研究质量与管理效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1.纵向项目:指学校承担的国家或各级地方政府计划类科学研究项目。

包括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教育部及中央其他各部委,各级地方政府计划类项目。

2.横向项目:指以科研合同方式获得的由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资助的科研项目。

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包括政策、管理咨询)、技术服务和国际合作项目等。

3.校内项目:学校为鼓励开展自主选题的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学校自主创新能力而设立的科研项目。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1.科学研究处、社会科学处(以下统称科研管理部门)是科研项目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组织、申报、立项、合同管理、过程管理、中期检查、结题验收、成果登记、奖励申报等工作,并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与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2.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工作,并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与决算,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规范、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3.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与监督,按财经政策和项目经费预算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进行审计,出具科研经费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4.学院、研究院、重点研究基地、学校设立的研究机构是科研项目管理的基层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组织申报、合同技术审查、过程管理、成果奖励申报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并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对项目合作(外协)单位资质、履行合作(协议)任务能力、业务相关性、经济合理性等内容进行审核。

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我校人才和技术优势,鼓励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并提高科研水平,实现石油石化学科领域世界一流的研究型大学的建设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以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与监督的责任主体,应认真履行法人职责,保障科研活动健康顺利进行。

应坚持申报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完善过程管理制度,建立分级管理体制,提供相应支撑服务,建立符合科研规律和我校特点的跨部门、多主体、多层次架构的高效科研项目管理机制。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的宗旨是既要有利于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又具约束力,界限分明、程序规范、简洁易行,从而规范科研人员职业行为,切实提高我校科研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科研项目来源与分类第四条学校对科研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科研项目按项目来源和经费性质可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第五条纵向科研项目主要包括国家、部委、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各类基金项目、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三大石油公司直接下达的科研项目以及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等。

(一)国家级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建设政策引导类计划及专项(包括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技术创新工程、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国家软科学研究计划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项目等。

与国外大学、知名企业或科研机构等签订具有实质性研究内容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二)基金项目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各部委、省、直辖市设立的各种基金项目;3.各类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等。

(三)省部级项目1.教育部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2.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含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含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中化集团公司科技管理部门直接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3.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能源局、商务部、工业与信息化部等国家部委直接下达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4.北京市、其他各省、直辖市科技管理部门直接下达的科研项目。

学生课外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学生课外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人文社科基础教学部学生课外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以“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强能力”为理念的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精神,更好地鼓励低年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科研活动,增强学生进行科学研究和学术探讨的兴趣和能力,培养创新精神和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使科研真正地走到学生中去,充分调动学生参与科研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学术科研氛围,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第二条 申报对象1、对科学研究有浓厚兴趣,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动手能力的人文社科基础教学部全日制在读本科学生。

2、学生课外科研项目组应由两个或以上学生组成,以小组为单位申报,每个项目组成员不超过6人,其中一名学生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研究与组织能力。

原则上不支持学生个人申报,鼓励学生跨学科、跨专业组队申报。

每个学生同时最多可以参加两个项目的申报,但不能同时作为项目负责人。

3、学生课外科研项目实行指导教师制。

每个项目组均应聘请1~2位专业教师作为本项目的指导教师,不宜过多。

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由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具备较强科研能力的教师担任。

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生进行课题申报、项目研究、中期检查和结题等有关工作。

第三条 申报范围1、学生课外科研项目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学生申报的科研项目,必须与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当前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密切相关,具备一定的学术性和学科研究意义。

(2)项目的研究目的、内容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手段先进、合理、可行,短期内可望取得预期效果。

(3) 对第一课堂学到的知识有巩固、运用、拓展和创新的作用,能充分做到活学活用。

2、申报的项目可由学生自主选择或由相关专业教师推荐。

选题的难度要适中,一般一年内可以结题。

3、学生可以根据自身具备的条件和能力选择有现实意义并且调查研究可行性高的项目进行申报,调查研究最好是能体现自身的专业特色的哲学社会科学类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创作成果只包括一个学科领域;调查研究所得成果必须是中文题材文本,必要时辅之外文加以说明。

复旦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学院仪器设备、家具、软件开发项目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复旦大学计算机科学技术学院仪器设备、家具、软件开发项目等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复旦大学电脑科学技术学院仪器设备、家具、软件开发项目等采购管理方法〔试行〕为了加强学院仪器设备、家具及软件开发项目等采购工作的管理,标准仪器设备、家具及软件开发项目等采购工作流程,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复旦大学仪器设备家具招投标采购管理方法》,并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一、管理范围和方法使用学校各类经费〔包括项目经费〕购置仪器设备、家具或软件开发项目等一次采购单件或批量金额到达10万元及以上金额的采购均适用本方法。

根据采购数量多少、金额大小,采购分为以下三类:1.一次采购30台〔件〕以上同类设备,或一次采购单件或项目总金额在7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设备;或一次采购100件以上办公实验或寝室家具,或一次采购项目总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家具;或金额在7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软件开发项目,一律报学校资产管理处组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2.一次采购单件或批量金额在4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小于70万元人民币的设备;或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小于30万元人民币的家具;或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小于7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开发项目,必须组织竞争性谈判〔即邀请三家以上供给商就采购事宜进行采购谈判,详见下文〕。

3.一次采购单件或批量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小于40万元人民币的设备;或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小于20万元人民币的软件开发项目,1)假设系学院〔包括院下拨〕经费,由院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决定是否组织竞争性谈判。

2)假设系院外合同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向学院办公室备案说明是否与项目预算整个栏目一致〔即非拆项采购〕。

假设一致,不需组织竞争性谈判。

假设不一致,由项目负责人说明,院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决定是否组织竞争性谈判。

二、采购管理部门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仪器设备、家具及软件开发项目等采购工作的管理机构,代表学院组织实施及检查学院仪器设备、家具及软件开发项目等的采购工作。

对“管理范围和方法”中规定需组织竞争性谈判的采购,学院设立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不少于5人单数组成。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实现科技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原有《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两类:1、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发改委,以及中央其它各部委,上海市各委办、局资助的研究项目(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2、非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项目;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国内各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学校科学与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会同财务处修订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遴选、申报、管理、监督;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审计。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一)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二)本着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三)统筹协调,联合管理。

充分发挥部门、院系、专家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的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

(四)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等各负其责,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等过程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第五条科技处建立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数据库,实行科研项目的信息化管理。

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监督.第二章组织申报第六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主要涉及学校科技处、财务处、资产处、人事处以及各院系和附属医院的科研处(科)、伦理委员会.第七条科技处总体负责本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其主要职责是:(一)及时将项目申请相关信息通知各院系和附属医院科研处(科),安排申报工作时间节点。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实施细则

复旦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3:复旦大学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间接费用管理,提升间接费用使用效益,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落实《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及国家、地方科技经费管理其他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间接费用的预算和分配(一)间接费用直接下达学校的纵向科研项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公益性行业科技专项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编制预算,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10%;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间接费用按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编制预算。

直接下达学校的间接费用中学校统筹50%,院系统筹25%,绩效支出25%。

(二)其他纵向科研项目(1)对于经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间接费用比例上限的(未- 15 -分别规定管理费和绩效支出各自的比例上限),原则上按上限编制间接费用预算。

按规定计提的间接费用中学校统筹50%,院系统筹25%,绩效支出25%。

(2)对于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分别明确管理费和绩效支出各自比例上限的项目,原则上按上限编制管理费和绩效支出预算。

按规定计提的管理费中学校统筹80%,院系统筹20%;绩效支出按预算执行。

(3)其他项目,间接费用的预算和分配比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三)横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应根据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预算。

学校统筹合同金额的10%;院系统筹合同金额的5%;合同约定绩效支出比例的,按合同执行,合同无约定的,按不超过合同金额的20%执行。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5篇)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5篇)

科研项目管理办法(5篇)科研项目管理方法(5篇)科研项目管理方法范文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档案科学技术讨论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推动我市档案科技创新、促进档案科技成果转化,依据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档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报经市档案局立项、审核、成果鉴定、申报评奖和推广使用的档案科技项目。

第三条档案科技项目管理内容,包括项目讨论选题指南的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审核和批准、项目合同的鉴定、科研资助经费的筹措和管理、科研项目的中期检查、鉴定验收、结题以及成果应用推广、重大科技项目的招投标等。

第四条市档案局负责全市档案科技项目的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档案局科技处负责。

各项目担当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方法的规定,帮助做好科技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

其次章项目讨论范围第五条档案科技项目的讨论范围包括:1、档案学基础理论讨论及其应用和档案工作讨论。

2、档案工作标准化讨论,包括对档案管理工作具有有用价值和指导意义的地方标准、业务规范、工作制度。

3、档案载体材料、档案装具及其他专用设备讨论。

4、档案修复技术、保管环境(条件)及爱护技术的讨论。

5、档案信息资源开发与利用讨论,包括档案信息的收集加工、传递报道、分析讨论、情报服务及技术处理等讨论。

6、国外新理论、新学问、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阅历的讨论和推广。

7、档案科学领域中具有肯定新奇性、先进性的理论和技术。

8、对本市档案事业宏观进展有指导意义并带有讨论性质的示范工程。

第三章项目申报与管理第六条档案科研项目按一般项目和重大项目分类管理。

一般项目主要解决档案管理和档案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和技术难题。

重大项目是为满意档案管理和档案工作中的重大科技需求而开展的讨论项目。

第七条项目申报程序及条件:1、市档案局每年第三季度末制定和下一年度科研项目指南。

2、各有关单位和各区县档案局依据市档案局科研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一般项目主要由各单位自行申报,重大项目可向社会公开招标。

复旦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复旦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复旦大学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教发〔2012〕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学校利用国拨资金、自筹资金等各类资金投资新建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工程,以及在已竣工交付使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进行改善设施功能、扩展面积等的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基建项目”)。

第三条基建项目的管理原则:(一)科学决策原则。

基本建设规划、基本建设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应严格执行学校的“三重一大”制度。

(二)程序规范原则。

建立完善的项目建设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论证、后设计施工。

(三)合理设计原则。

根据建设项目的功能需求和建设标准要求,加强设计管理,做到合理设计。

(四)计划管理原则。

已确定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计划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总投资组织实施,做好建设项目的投资控制。

(五)权责一致原则。

建立多层级的责任主体体系,相关责任主体承担与其决策、执行、监督行为对应一致的责任。

(六)运行公开原则。

建设项目管理情况应当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接受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

(七)质量第一原则。

所有参与管理的部门应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基建处应监管参建单位各负其责,确保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学校基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学校主要领导对项目建设负总责,分管校领导对相关工作负领导责任,基建、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对基建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审计监督、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

第五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基建项目重大事项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决策机构。

根据学校有关“三重一大”制度规定,对涉及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重大使用功能和建设标准的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学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我院人才和技术的优势,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学、科研管理水平,鼓励教师积极参加实践研究和科学技术创新,使教学、科研和生产密切结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以下简称“xx”)。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科研与发展规划处负责科研项目的业务管理,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的指导、项目研究过程的监督管理、项目计划任务的调整、结题验收、科研成果及科研档案管理。

第四条xx学术委员会负责xx科研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各系(部)是科研项目的组织和实施单位,主要负责组织本部门科研项目的申请,协助科研与发展规划处监督和检查科研项目计划的实施。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的直接责任人,按照各级各类科研计划和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项目合同(申报任务书)要求,开展科学研究和使用经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科学规划管理,确保项目研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经济支出的真实性和规范性,并对科研成果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xx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计划财务处工作职责: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规范使用科研经费。

第三章项目类别与级别第八条科研项目包括国家、地方xx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学会、协会、研究会等下达的科研项目,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委托项目,xx各类基金项目和其他由我院科技人员承担且列入xx科研与发展规划处管理的科研项目。

xx科研项目分为三类:纵向科研项目、横向科研项目以及院级科研项目。

1.纵向项目指国家、地方xx及行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项目。

(1)国家级项目:包括国家基金,教育部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科委、国家发改委及人社部计划下达的项目以及其它可视同国家级的项目;(2)省部级项目:指省部基金、省部计划,省科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社科联、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计划下达的项目以及其它可视同省部级的项目。

复旦大学财务报销二十条-FudanUniversity

复旦大学财务报销二十条-FudanUniversity

目录1.网上预约报销 (2)2.网上预约常用支付方式 (2)3.报销所需材料 (3)4.报销票据负面清单 (3)5.报销材料的装订、投递、查询 (4)6.办公费、印刷费报销 (4)7.差旅费报销 (5)8.出国(境)报销 (7)9.会议费报销 (8)10.培训费报销 (10)11.探亲旅费报销 (11)12.酬金申报和查询 (11)13.劳务费标准 (12)14.工程修缮类支出的审批和支付 (13)15.保修金、审价费报销 (13)16.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外购材料报销 (13)17.仪器设备维修费报销 (14)18.公务接待费报销 (14)19.来访费报销 (14)20.暂借款与冲销 (15)附表1:复旦大学国内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明细表 (16)附表2:在华举办国际会议费支出标准(非科研项目等资金) (21)附表3:中央与国家机关外宾招待费支出标准 (22)复旦大学财务报销二十条1.网上预约报销(1)登录复旦大学财务处综合信息门户网址,点击“预约报销”进入“报销单管理”界面;点击“申请报销单”,按要求填写报销基本信息,生成预约报销单。

(2)预约报销系统中包含五类业务:日常报销业务、国内旅费业务、暂借款业务、酬金申报、校内经费转账/结算点转账。

日常报销业务: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出国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材料费、委托业务费、固定资产购置、图书购置、房屋建筑物维修费、离退休活动费、学生活动费等。

国内旅费业务:因公出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

暂借款业务:无法预先取得发票的支付业务,包括举行大型会议预支款、购买进口设备等暂借款。

酬金申报:教职工酬金、专家咨询费、讲座费、稿费、评审费、返聘费,学生勤工助学费、奖学金、助学金,校外人员劳务费等。

校内经费转账/结算点转账:学校内部之间的业务往来或经费划转,包括校内测试费、加工费、报刊订阅、电话费、餐费、住宿费、会议场地费、库房领料等。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升上海高校知识创新能力,增强高校教师创新活力,营造良好创新氛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特设立科研创新项目。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重点关注自然科学的基础性研究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鼓励教师自由探索,培育教师承担更高层次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类别分为自然科学研究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

项目完成期限为36个月。

第二章申请与评审第四条项目申请人为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包括附属医院)在编在岗教职工。

第五条项目采取以学校为单位,集中申报的方式申报。

各申请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集中报送市教委,逾期报送不再受理。

第六条项目申请人条件:(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热爱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教育事业。

(二)有独立组织及开展科研工作的能力,身体健康,能作为项目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已承担的项目总数尚未超过两项,并且同一年度只能申报一项。

第七条市教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组一般由5位以上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一般项目采用书面评审方式,重点项目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由市教委审核后公布。

第三章评议与结项第八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提交项目总结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表和相关成果,经学校审核后,报送市教委。

第九条与项目相关的研究成果出版或发表时须注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项目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Innovation Program of Shanghai Municipal Education Commission”。

第十条市教委将组织专家组对相关成果进行评议。

专家组为5人以上。

第十一条项目评议分通过、不通过2个等级。

评议等级为“通过”的项目,办理结项手续后,下拨预留经费。

评议等级为“不通过”的项目,则不予结项,并扣留该项目研究经费,且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申请本项目,同时将酌情减少相关学校的申报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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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实现科技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原有《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两类:
1、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发改委,以及中央其它各部委,上海市各委办、局资助的研究项目(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另
行制定)。

2、非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项目;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国内各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学校科学与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会同财务处修订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遴选、申报、管理、监督;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审计。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二)本着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统筹协调,联合管理。

充分发挥部门、院系、专家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的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

(四)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等各负其责,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等过程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第五条科技处建立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数据库,实行科研项目的信息化管理。

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组织申报
第六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主要涉及学校科技处、财务处、资产处、人事处以及各
院系和附属医院的科研处(科)、伦理委员会。

第七条科技处总体负责本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其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将项目申请相关信息通知各院系和附属医院科研处(科),安排申报工作时间节点。

必要时组织召开项目申报动员会,进行指南解读工作;
(二) 与项目组织单位及时沟通,做好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
(三) 建立备选项目库,合理整合学校科研资源,寻求校外支持与合作。

第八条各院系和附属医院的科研处(科)协助学校科技处将项目指南及相关信息及时通知科研人员,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的组织与动员,做好指南解读工作。

第九条财务处负责申请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核工作,并出具同意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相关证明(财务处负责人签章)。

第十条凡申请项目中涉及人体组织材料、知情同意等事宜,均需通过伦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能申报。

涉及实验动物的,须提供实验动物许可证。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者应严格遵照招标指南和申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组织研究队伍,保持与科技处的联系畅通。

第十二条我校教师参加外单位组织申报的项目,应及时向科技处通报并备案。

第三章立项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后,科技处负责将获得立项的项目(课题)类型、项目组织单位、立项金额、课题负责人等信息汇总后发布于科技处网站(涉及保密信息内容的除外),并通知相关院系和医院科研管理部门及项目负责人;科技处各分管办公室人员将立项信息录入项目管理数据库。

第十四条课题负责人根据项目立项通知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调整经费预算、网上填报和递交项目预算书、项目任务书、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到款后由科技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经费立户手续。

除非申请书中有特殊说明,原则上每个项目使用一个账号(一个账本);特殊情况(如项目负责人与主要参与人员在不同校区工作)下,经科技处、财务处审核通过后,可以给项目主要参与人员新立账本。

财务处负责签发校内支款凭证。

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十六条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经费使用规定、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对于重大、重点项目负责人应告知子项目及新立账本的负责
人经费使用原则。

国际合作项目经费,若是以外汇形式进入我校,则由财务处按国家兑换标准折算成人民币后列入项目经费总数,由项目负责人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研究项目经费的转出:
(一) 计划任务书中已明确的合作单位研究经费部分:合作研究项目的经费统一下达我校,合同书中已明确规定的应转给其他参加单位的经费部分,经科技处审核后办理经费转出手续,转出部分不提管理费和人力资源费;
(二) 计划任务书中已明确的协作经费但未明确单位的,须由协作双方签订合同,经科技处处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经费转出手续;
(三) 计划任务书中未明确预算的,系在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协作经费,须由双方签定协议书,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经费购买大型仪器设备(单件)超过30万元的部分,不提管理费和人力资源费。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后学校按规定提取管理费,划定人力资源费比例,并代扣营业税。

第四章中期评估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提交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做好项目中期评估工作。

科技处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组织校内的评估与检查。

第五章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结题工作,科技处负责信息汇总、成果登记、材料归档等工作。

无法按期完成项目结题工作的,须按有关规定向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负责结题项目的经费决算,须财务处审核、审计处审计后经科技处审批后上报给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结余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经财务处审核办理结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复旦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项目经费
一律暂时冻结,由科技处负责该项目的后续处理工作。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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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科技处 200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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