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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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实现科技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原有《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科研项目包括两类:

1、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发改委,以及中央其它各部委,上海市各委办、局资助的研究项目(国际合作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另

行制定)。

2、非拨款类科研项目:包括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社团、部队、其他学校企业等)和个人委托研究与合作研究的项目;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研究项目;国内各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

第三条学校科学与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会同财务处修订复旦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遴选、申报、管理、监督;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预决算;审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审计。

第四条科研项目的管理原则:

(一)严格执行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遵守合作各方的协议约定。

(二)本着合理开支、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统筹协调,联合管理。充分发挥部门、院系、专家的作用,实行整体协调、资源集成、平等协作、联合推进的机制,以项目带动人才培养和基地建设。

(四)学校、院系、项目负责人等各负其责,决策、咨询、实施、监督等过程相互独立、相互制约。

第五条科技处建立科研项目及经费管理数据库,实行科研项目的信息化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章组织申报

第六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主要涉及学校科技处、财务处、资产处、人事处以及各

院系和附属医院的科研处(科)、伦理委员会。

第七条科技处总体负责本校科研项目的组织申报,其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将项目申请相关信息通知各院系和附属医院科研处(科),安排申报工作时间节点。必要时组织召开项目申报动员会,进行指南解读工作;

(二) 与项目组织单位及时沟通,做好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工作;

(三) 建立备选项目库,合理整合学校科研资源,寻求校外支持与合作。

第八条各院系和附属医院的科研处(科)协助学校科技处将项目指南及相关信息及时通知科研人员,负责本单位项目申报的组织与动员,做好指南解读工作。

第九条财务处负责申请项目经费的预算审核工作,并出具同意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的相关证明(财务处负责人签章)。

第十条凡申请项目中涉及人体组织材料、知情同意等事宜,均需通过伦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能申报。涉及实验动物的,须提供实验动物许可证。

第十一条项目申请者应严格遵照招标指南和申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组织研究队伍,保持与科技处的联系畅通。

第十二条我校教师参加外单位组织申报的项目,应及时向科技处通报并备案。

第三章立项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批准立项后,科技处负责将获得立项的项目(课题)类型、项目组织单位、立项金额、课题负责人等信息汇总后发布于科技处网站(涉及保密信息内容的除外),并通知相关院系和医院科研管理部门及项目负责人;科技处各分管办公室人员将立项信息录入项目管理数据库。

第十四条课题负责人根据项目立项通知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调整经费预算、网上填报和递交项目预算书、项目任务书、签订项目合同书。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到款后由科技处通知项目负责人办理经费立户手续。除非申请书中有特殊说明,原则上每个项目使用一个账号(一个账本);特殊情况(如项目负责人与主要参与人员在不同校区工作)下,经科技处、财务处审核通过后,可以给项目主要参与人员新立账本。财务处负责签发校内支款凭证。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十六条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经费使用规定、管理办法及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对于重大、重点项目负责人应告知子项目及新立账本的负责

人经费使用原则。国际合作项目经费,若是以外汇形式进入我校,则由财务处按国家兑换标准折算成人民币后列入项目经费总数,由项目负责人管理使用。

第十七条研究项目经费的转出:

(一) 计划任务书中已明确的合作单位研究经费部分:合作研究项目的经费统一下达我校,合同书中已明确规定的应转给其他参加单位的经费部分,经科技处审核后办理经费转出手续,转出部分不提管理费和人力资源费;

(二) 计划任务书中已明确的协作经费但未明确单位的,须由协作双方签订合同,经科技处处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经费转出手续;

(三) 计划任务书中未明确预算的,系在科研项目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协作经费,须由双方签定协议书,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八条科研项目经费购买大型仪器设备(单件)超过30万元的部分,不提管理费和人力资源费。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经费到款后学校按规定提取管理费,划定人力资源费比例,并代扣营业税。

第四章中期评估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提交年度工作进展报告,做好项目中期评估工作。科技处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组织校内的评估与检查。

第五章结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结题工作,科技处负责信息汇总、成果登记、材料归档等工作。无法按期完成项目结题工作的,须按有关规定向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负责结题项目的经费决算,须财务处审核、审计处审计后经科技处审批后上报给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结余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经财务处审核办理结账手续。

第二十四条科研项目负责人正常调动工作,其以复旦大学名义申请的项目经费原则上仍留在校内,国家有明确规定的除外。非正常脱离学校工作岗位的,其科研项目经费

一律暂时冻结,由科技处负责该项目的后续处理工作。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颁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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