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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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电厂收费办法

自备电厂收费办法

自备电厂收费办法一、电网企业应按本省(区)统一标准向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收取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同时向接网的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

二、向自备电厂征收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的办法(一)实施范围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自备电厂以外的自备电厂。

对按国家政策免征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企业,其拥有的自备电厂不缴纳相应的基金或附加。

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与企业自备电厂性质不同,不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应符合以下条件:1、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的电站。

2、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3、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4、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5、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热电联产是指由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发电又供热的生产方式。

具体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关于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小型热电联产机组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879号)。

江苏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电力企业节能减排,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以下简称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遵循保证安全、注重效率、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江苏省内运行的公用和自备热电联产及综合利用机组。

第四条省经信委负责全省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工作。

各市(县)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市(县)电网企业负责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机组的运行调度、统计监测等工作。

第二章运行管理第六条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企业(机组)应建立健全财务、能源、安全、环保等管理体系,配置完备的计量检测手段和人员,严格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政策、技术规程和标准组织生产。

第七条热电联产机组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安排年度和月度电力生产。

第八条公用热电联产机组年度发电量计划由基数发电量加上“以热定电”电量构成。

机组年发电利用小时原则上不超过6500小时(全背压机组的电厂除外)。

第九条机组“以热定电”电量根据以下原则确定:125MW及以上机组:统调同类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350MW—125MW机组:统调同类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650MW以下机组:非统调机组基数发电量×热电比/10第十条基数发电量根据当年电力平衡测算结果确定,热电比参照上年度数据,年底按全年实际发用电和供热情况对年度电力生产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综合利用机组按照“以资源量定电”的原则安排年度和月度电力生产。

燃烧煤泥和煤矸石的综合利用电厂,按照高于同类机组平均利用小时安排发电。

生物质和垃圾焚烧电厂,参照可利用资源量和垃圾量安排发电。

第十二条自备电厂原则上自发自用。

对于完全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综合利用机组以及纯背压式发电机组,其发电量自用有余的,可全部安排上网。

【管理制度)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二OO九年九月目录第壹章总则2第二章职责分工2第三章前期管理6第四章且网条件8第五章机组且网和电力供应协议9 第六章电量管理11第七章电量计算和费用收取12 第八章日常运行管理13第九章其它15第十章附则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协调电网和企业自备电厂(且网发电机组)关系,维持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企业自备电厂管理的政策规定,且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自备电厂的性质以省级及之上政府项目核准(项目批复)文件为准。

严禁公用电厂改为自备电厂。

第三条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工作由省公司统壹组织,分级管理,且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除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以外的企业自备电厂。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营销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关联管理工作:1、省公司营销部组织《机组且网和电力供应协议》的谈判、审核、签订,参和示范文本的制订、修改;市公司营销部可受省公司委托承担《机组且网和电力供应协议》的谈判、草拟和签订的具体工作;2、省公司营销部负责指导市公司对企业自备电厂月度发电量、上网电量、下网电量的抄录,且提交电力交易中心、发展策划部,收取售电电费、系统备用容量费、各类基金和附加、违约费用以及收取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3、省公司营销部负责指导、督促各供电公司切除企业自备电厂转供电及其它违约行为的查处和整改。

4、参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各且网发电企业机组性质及容量的确认工作;5、参和省经信委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资格认定、抽查及复审工作;6、配合发展策划部开展全省范围内新建、扩(改)建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前期管理工作;7、配合交易中心核实自备电厂上网电量。

8、参和购电量的结算和清算工作。

加强供电企业自备电厂管理的建议探讨

加强供电企业自备电厂管理的建议探讨

加强供电企业自备电厂管理的建议探讨作者:杨迎阁张海玉张国锋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20期摘要:自21世纪50年代至今,全国各地兴建了一大批自备电厂,这些自备电厂在当时国家电力短缺的年代,有力的保证了企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企业自备电厂存在的诸多问题逐渐暴漏出来,例如:装机容量低、环境污染大、发电比率低等等问题。

现今,随着我国在环保方面的大量投入,企业自备电厂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在部分地区,企业自备电厂建设呈日益扩大趋势,如何做好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工作是现今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供电企业;自备电厂;管理措施近年来,企业自备电厂建设发展呈现较热趋势。

由于受国家节能减排、能源综合利用等政策鼓励,企业自备电厂建设在部分地区显日益扩大趋势。

且由于综合能源利用项目国家还有专项资金补助,造成一些钢铁、化工、水泥、造纸等企业蜂拥申请建设自备电厂,一定程度上对电网的安全运行造成影响。

需要进一步发挥资源综合利用的效果,做到发电、供电、企业相互和谐发展。

1自备电厂对国家电网的影响1.1产生的经济影响国家近些年大力鼓励环保产业,自备电厂的建立能够在环保和经济领域都发挥重要作用。

因此,自备电厂深受一些用电大户且有富余热能的企业的亲睐,自备电厂近些年发展迅速。

以一条采用新技术的年产200万吨的水泥生产线为例,一般需要耗电约1.8亿度,但是通过配套建立自备电厂能够有效的降低约1/3的耗电,对于国家电网的经济收益有一定的影响。

1.2降低了电网运行的可靠性自备电厂生产的电能一般是直接并入工厂用电网络,并通过间接的方式并入国家电网运行。

由于自备电厂的装机容量较小且大多并入110千伏以下的供电电网,发电过程中会产生较大的负荷曲线变动,且自身对于电能的调峰能力较差,且自备电厂自身并未建立配套的调峰调频设备,这些并网电能都是通过电网对其进行调节,增大了电网的调节负担且会对电网的电能质量造成一定的损害。

电网在进行电网的建设规划时会留有一定的备用容量,自备电厂的建立会造成电网在这些企业架设的电网资源的浪费。

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精神,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重要意义燃煤自备电厂(以下简称“自备电厂”)是我国火电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工业企业生产运营提供动力供应、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的同时,还可兼顾周边企业和居民用电用热需求。

随着自备电厂装机规模持续扩大和火电行业能效、环保标准不断提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备电厂监督管理,逐步推进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同等管理,有利于加强电力统筹规划,推动自备电厂有序发展;有利于促进清洁能源消纳,提升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水平;有利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有利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的原则。

强化电力发展规划的引领约束作用,统筹能源资源和市场需求,科学规划建设自备电厂。

坚持安全可靠的原则。

严格执行电力行业相关规章,提升自备电厂运行水平,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坚持节能减排的原则。

严格新建机组能效、环保准入门槛,落实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

持续升级改造和淘汰落后火电机组,切实提升自备电厂能效、环保水平。

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

执行统一的产业政策和市场规则,推动自备电厂成为合格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交易。

坚持科学监管的原则。

构建“规划、政策、规则、监管”协调一致的监管体系,强化对自备电厂的监督管理,维护电力建设运行秩序。

三、强化规划引导,科学规范建设(一)统筹纳入规划。

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项目(除背压机组和余热、余压、余气利用机组外)要统筹纳入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火电建设规划,由地方政府依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禁止以各种名义在总量控制规模外核准。

(二)公平参与优选。

新(扩)建燃煤自备电厂要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和电力规划布局要求,与公用火电项目同等条件参与优选。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

江苏省电力公司文件

江苏省电力公司文件

苏电营[2006]1638 号关于明确用电营业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供电公司:为了适应电力市场发展,规范和统一全省用电营销日常管理,经商省物价局同意,现对用电营业管理的若干规定予以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客户应执行大工业电价。

装设一大一小两台变压器的工业客户,两台变压器互为备用(不同时使用),且单台变压器容量均小于315千伏安时,执行普通工业电价。

大工业客户的基本电费计费方式变更时,当月的基本电费仍按1原结算方式计收。

对按最大需量计费的客户,以全天峰段、平段、谷段的最大需量作为基本电费的结算依据。

二、对有两路及以上进线的工业用电,应根据每路电源的受电容量的大小以及电源性质,核定所执行的电价。

每路电源受电容量(不含所用变)在315 千伏安及以上,且电源性质属于主供电源或备用电源时,执行大工业电价;不足315 千伏安时,执行普通工业电价。

保安电源不论容量大小,均执行普通工业电价。

三、对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时,按正常运行方式下每路电源受电总容量计算基本电费;对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时,按每路电源分别计算最大需量。

单电源客户的受电总容量是指该电源供电的主变容量(一般不包含所用变,当所用变不装表且在总表内时,可对所用变执行大工业电价)。

双电源客户:当两路电源同时受电时,每路电源的受电容量为打开高压母联后该路的主变容量,并分别计收基本电费;一路主供一路备用时,每路电源的受电容量为该路能够供电的最大主变容量之和,在核定的方式下,按其中容量或最大需量较大的一路计收基本电费。

四、客户确因生产不景气、转产等原因,在一个日历年内可以—2 —同时办理暂停和减容。

减容期满后以及新装、增容不足两年的客户,办理暂停、减容时不再收取减少或暂停容量50% 的基本电费。

对办理暂停、非永久性减容的客户基本电费按实收取,不论剩余容量大小,电度电价、功率因数标准不变,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不变;无论采取何种基本电费结算方式,对实际最大需量超出减容、暂停后约定容量的,遵照国家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第 2 款规定,按私自增容进行违约用电处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正文:
----------------------------------------------------------------------------------------------------------------------------------------------------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08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已于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省长郑斯林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电力设施
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一、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对电力主管部门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电力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在接到赔偿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清赔偿费,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三、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电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应
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给电力设施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财政部关于由省级电网企业代征自备电厂应缴纳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由省级电网企业代征自备电厂应缴纳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由省级电网企业代征自备电厂应缴纳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由省级电网企业代征自备电厂应缴纳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通知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电力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7号)的规定,现就征缴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为确保基金应征尽征,提高征管效率,对企业自备电厂应缴纳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自2011年1月起我办不再直接征收,改由你单位代征。

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的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和财综[2010]97号已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的企业自备电厂纳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范围。

各地应按规定对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的企业自备电厂征收基金,不得免征。

请你单位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三、请你单位接到本通知后,做好对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前期准备工作。

自2011年2月起,每月10日前向我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含自发自用电量)和应缴纳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我办于每月12日前完成对申报的审核,确定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数额,你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足额上缴资金。

四、根据财综[2010]90号文件相关要求,我办将于近期开展对2010年度你单位及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缴纳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清算工作,请你单位做好清算准备,具体清算事项我办另行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备用容量费
减免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电力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苏价工[2018]6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04.25
【实施日期】2018.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公布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备用容量费减免名单的通知
(苏价工〔2018〕60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经信委,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精神以及省物价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关于明确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苏价工〔2018〕20号)要求,为落实我省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收费减免政策,经各有关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经信委、供电公司审核,现将审核通过的27家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名单予
以公布(详见附件),并自2018年2月1日起,对上述公布的自备电厂系统备用容量费减半收取。

请省电力公司及时与相关企业做好电费结算工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其他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各地在资料齐全、通过初审后,继续按规定上报。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收费减免名单表(第一批)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4月25日
附件
江苏省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收费减免名单表(第一批)。

江苏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江苏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江苏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3.08•【字号】省府令16号•【施行日期】1991.03.0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江苏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办法(1991年3月8日省府令16号发布)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电量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都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向当地电力、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省、市、县、乡分级管理。

县以上地区设立保护电量电力设施领导组织,由电力、公安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所辖地区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并在电力保卫部门内设置工作机构。

乡(镇)设立电力设施保护基层组织,由主管的乡(镇)长、电管站长、派出所长、民兵(武装)负责人组成,组织群众护电网,保护当地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省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

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加强专业性保护电力设施工作,定期巡查和维护电力设施,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保护电力设施所需费用,在设施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六条发电厂、变电所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按《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和最大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不可小于下列数值;1—10千伏1.5米35—110千伏3—4米154—220千伏5米300千伏6米500千伏8米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按《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标志牌,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

标志牌的规格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色》、《安全标志》等标准。

自备电厂管理制度

自备电厂管理制度

自备电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确保自备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发电效率,降低能源损耗,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了自备电厂的管理要求和作业流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自备电厂的管理工作,包含发电设备的检修和维护、运行监控、事故应急等方面。

第二章自备电厂建设管理第三条自备电厂建设1.自备电厂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依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2.自备电厂的重要设备应具备相应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3.施工单位和设备供应商应供应相关的工程技术资料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明。

第四条设备安装与调试1.自备电厂设备安装应依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进行操作,确保设备安装质量。

2.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必需的调试工作,并进行各项性能测试,确保设备运行正常。

3.设备调试期间,应有专人进行监控和记录相关数据,及时排出问题。

4.调试完成后,应依照规定流程进行验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第三章自备电厂运维管理第五条运行监控1.自备电厂应建立有效的运行监控系统,对设备运行状态和效率进行实时监测。

2.监控系统应具备报警和故障诊断功能,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3.运行监控人员应熟识设备运行原理和操作规程,能够独立进行设备的操作和维护。

第六条日常维护及计划检修1.自备电厂设备应定期进行日常维护和计划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2.日常维护包含设备清洁、润滑油添加、紧固件检查等工作。

3.计划检修应依照设备不同部位和使用情况订立认真的检修计划,并进行必需的停机检修。

4.检修期间应有专职人员负责监控,并及时记录检修过程和结果。

第七条供应商管理1.自备电厂应建立供应商管理制度,评估供应商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2.采购设备和配件时,应选择具有肯定信誉和实力的供应商进行合作。

3.供应商应供应合格的产品和良好的售后服务,并及时处理设备质量问题。

第四章自备电厂安全管理第八条设备安全保护1.自备电厂设备应建立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包含防火、防爆、防雷击等。

浅析加强企业自备电厂管理

浅析加强企业自备电厂管理
2.自备电厂建设审批规定
自备电厂一般为热电联产、余热发电。属于小火电范围,根 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国家环 保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发展热电联产的规定》等有关规定: (1)单机容量25兆瓦及以上热电联产基本建设项目及总发 电容量25兆瓦及以上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报国家 计委审批。 (2)单机容量25兆瓦以下热电联产基本建设项目及总发电 容量25兆瓦以下燃气一蒸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机组,由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组织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 (3)现有凝汽发电机组改造为热电联产工程、热电联产技术 改造工程和燃料结构变更与综合利用的热电联产技术改造工程总 投资大于5千万元的项目报国家经贸委审批;总投资小于5千万 元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组织审批,报国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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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和化解风险。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通过建立风险评估 机制及时发现,采取预防措施,以尽量减少风险带来的损失。 在筹资决策,企业必须先经过精心挑选的融资手段,确定资本 融资的成本和它的特点,在这个过程中,企业应分析销售利润率, 净利率等来确定企业的盈利能力,综合这些因素考虑,达到防 止融资风险的目的。在投资决策统一使用资金,合理地分配资 金投向,以避免过度集中投资;此外,企业应该通过定性和定 量方法,以及科学计算的投资恢复盈利能力,并最终提高投资 回报率,以减少损失的风险。 总之,文章从财务管理与风险防范的相关理论出发,结合目 前铁路企业发展态势,发现其问题并进行相关的研究,认为铁路 企业的发展必须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监督控制制度与完 善风险防范机制才能在市场上处于不败的地位。
5.电网经营企业应积极与政府部门汇报沟通,积极参与企业 自备电厂前期工作。目前自备电厂建设的项目立项均由市发改委 或经贸委根据企业申请初审后报省经贸委和国家发改委审批。做 为供电企业,只能是在项目投产前签订联网协议时对其联网接入 系统、上网电量和安全管理做必要的约束.电网企业对自备电厂 管理上十分被动。对电网的规划管理十分不利。因此,一方面电 网经营企业应积极.主动与政府部门汇报沟通,积极参与自备电 厂前期工作。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从 制度上协调好电厂与电网的关系。 6.供电充裕时。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出台利用火电富余发电政 策,以补贴形式鼓励企业停发自备电厂,使资源能最大化的利用。 作者简介:杨绵芳(1983-),男,汉族,福建省三明电业 局办公室副主任。研究方向:供电企业管理。

加强企业自备电厂并网运行的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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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 系统发供 用 电是一个 动态平 衡 的整体 。虽
然 湖北省 电力公 司对 自备 电厂 年发 电量有一个 总 的
计划 , 由于绝 网企 业之 间没有 电量交换 关系及 结算关 系 , 与
企业 自备 电厂 的发 电 出力 一般未 纳入 电网的发 电计
1 宜 昌电 网 内企 业 自备 电厂现 状
20 0 9年 接 人 宜 昌 电 网 的 企 业 自备 电 厂 有 1 9 家 ,9台机组 , 2 总装机 容 量达 8 . 5万 k 比 2 0 16 W, 0 8 年 的 l .5万 k 增 长 4 6 1 % , 除东 阳光 电厂 49 W 4 .5 扣 后容 量 为 2 . 5万 k 比 2 0 16 W, 0 8年 的 l . 5万 k 49 W
洞和安全 隐患 , 自备 电厂 的并网运行 管理 、 从 设备 检修 管理 、 负荷 管理 等 方面进行 了分析 和探 讨 , 出 了 提
加 强企业 自备 电厂 并 网运 行 管理 的重要性 和 必要 性 。
[ 关键 词 ] 自备 电厂 ;并 网运行 ;并 网管理 ;电网稳定 ; 出力 ;发 电计 划
to la t e e ui in,o d,h q pme to e h u t a d p t m ̄ ad h in f a e a d n c s i fsr n t e i g ma n v r a lec, n u sf r s t e sg i c nc n e e st o te gh n n n— i y a e nti 6d—o n c e e ain o efs p y po rp a t . g me n g c n e td Op r to fs l-u pl we ln s

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今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的政策,并规范了企业自备电厂的有关价格、收费政策。

前一段,各地认真制定并出台实施方案,工作进展总体顺利,但部分地区也出现了对政策认识不一致、落实不积极、执行时间滞后等问题。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落实此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中发[2004]15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抑制高耗能行业盲目发展,缓解煤电油运紧张局面,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

各地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充分认识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重要意义,克服畏难情绪,采取有力措施,态度要坚决,进度要加快,认认真真、不折不扣地落实差别电价等政策,改善电力供求关系,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二、各地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

对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电价随各地工业电价统一调整;对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在以上基础上再分别提高每千瓦时2分钱和5分钱。

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在新的《目录》颁布之前,对有关高耗能企业要严格按现行产业政策分类标准执行差别电价;新的《目录》颁布之后,按新的分类标准执行差别电价。

三、向企业自备电厂征收基金及附加的适用范围为: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自备电厂之外的自备电厂。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热电联产电厂分别按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和《关于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小型热电联产机组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879号)予以认定。

江苏省电力公司业扩管理实施细则(省公司发文)

江苏省电力公司业扩管理实施细则(省公司发文)

附件:江苏省电力公司业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电力公司2011年8月目录目录 (I)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原则 (2)第三章管理职责 (4)第一节省公司职责 (4)第二节地市公司职责 (7)第三节县(市)公司职责 (11)第四章业务受理及现场勘查 (12)第一节前期咨询 (12)第二节业务受理 (15)第三节现场勘查 (17)第五章供电方案的确定及答复 (19)第一节供电方案编制原则 (19)第二节电力重要性等级的确定 (20)第三节用电容量的确定 (21)第四节供电电压等级的确定 (25)第五节接入方式的确定 (28)第六节容量开放的原则 (34)第七节业扩接入工程费用承担原则 (36)第八节产权分界点的确定 (37)第九节供电方案的确定及答复 (42)第六章接入工程管理 (45)第一节接入工程收费 (45)第二节接入工程实施 (46)第三节接入工程物资管理 (50)第七章受电工程管理 (51)第一节受电工程设计审查 (51)第二节受电工程施工 (54)第三节受电工程中间检查 (54)第四节受电工程竣工验收 (55)第八章居配工程管理 (58)第一节执行范围 (58)第二节居配工程收费 (59)第三节居配工程设计 (64)第四节居配工程实施 (65)第九章业务收费及合同签订 (69)第一节业务收费 (69)第二节高可靠性收费 (70)第三节供用电合同、协议签订 (72)第十章装表接电 (74)第十一章重要电力客户 (75)第一节供电方式 (75)第二节电气主接线 (77)第三节自备应急电源 (80)第四节重要客户运行方式 (81)第五节电气设备的选择 (82)第六节继电保护、二次回路及自动装置 (86)第七节低压配电装置的基本要求 (89)第十二章临时用电管理 (91)第一节一般规定 (91)第二节运行管理 (93)第三节期限管理 (93)第四节定金管理 (94)第五节不装表临时用电 (95)第十三章检查与考核 (95)第一节业扩工程 (95)第二节接入工程、居配工程 (98)第三节各环节考核周期 (99)第十四章附则 (10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电力公司客户业扩工程全过程管理,规范业扩报装作业行为,提高客户服务水平,保证供用电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制定本细则。

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

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

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自21 世纪50 年代至今,全国各地兴建了一大批自备电厂,这些自备电厂在当时国家电力短缺的年代,有力的保证了企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企业自备电厂存在的诸多问题逐渐暴漏出来,例如:装机容量低、环境污染大、发电比率低等等问题。

现今,随着我国在环保方面的大量投入,企业自备电厂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在部分地区,企业自备电厂建设呈日益扩大趋势,如何做好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工作是现今急需解决的问题。

1 企业自备电厂简介自备电厂就是一些企业自己发电自己用,一般不进入国家电网提供居民用电。

一般这类企业都是大量耗能企业或是有热能富余的,也有可能提供蒸汽为主发电为辅,但是在用电高峰时期也可能应电网要求向居民供电。

20 世纪50 年代,我国进入了解放后的建设阶段,国内的电力供应不足,一些企业为了生产需要建立起了自备电厂以保障生产,或者是一些有富余热能的企业对于热能进行回收利用。

自备电厂一般都是火力发电厂,企业的自备电厂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企业自身需要使用热能而对富余热能的二次利用所建立的热电联产机组,另一种则是利用企业生产所产生的副产品或者是废渣进行燃烧发电而建立的发电机组。

建立自备电厂的目的:(1)早先自备电厂多用于化工行业,由于生产过程中需要使用热,自2004 年以后,国家大力提倡环保,现今新建或者是在建的电厂多是为了节能减排,发展环保,使富余的热能能够更多的被二次利用,减少资源的浪费,这些自备电厂主要应用于冶金、水泥生产以及化工行业。

(2)随着我国水泥产业产量跃居世界第一,水泥产业乱象丛生,国家从行业管理以及环保方面考虑,通过产业升级逐步淘汰旧有的生产方式,鼓励行业兼并,建设大型的新型水泥生产基地,并在建设的同时配套建设相应的余热发电设备通过对水泥生产过程中的低温废气余热进行回收利用发展循环经济。

(3)除了环保和电力保障方面外,一些企业通过建立自备电厂来降低企业自身的生产成本,像冶金、化工、水泥等行业的电厂都是用电的大户,国家对这些大型的工业企业的用电电价定价较高,通过自备电厂对于且与余热、余气的回收利用进行电能生产的电能成本较低,能够有效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

自备电厂管理制度

自备电厂管理制度

自备电厂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备电厂管理,维护电网安全和稳定运行,保障用电单位的供电需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自备电厂,包括燃煤、燃气、水电、风电、光伏等各类能源的发电设施。

第三条自备电厂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优先、环保为重、高效运行、法规合规”原则。

第四条自备电厂管理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和运营机制。

第五条自备电厂应加强与电力公司、电网企业的沟通协调,确保发电与输电配合顺畅。

第六条自备电厂应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和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置。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七条自备电厂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责任和权限,建立科学、稳定的管理团队。

第八条自备电厂应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第九条自备电厂应建立完善的值班制度和工作分工,确保发电设备能够24小时不间断地运行。

第十条自备电厂应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定期对员工进行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十一条自备电厂应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包括设备运行、检修、维护、更新等各个环节。

第十二条自备电厂应定期对发电设备进行巡检和定期检修,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自备电厂应建立设备台账和档案,对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记录和归档,以便于设备管理和数据分析。

第十四条自备电厂应建立健全的备件储备和库存管理制度,确保设备故障时能够及时更换备件,减少停机时间。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五条自备电厂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人身安全、设备安全、生产安全等方面。

第十六条自备电厂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自备电厂应建立完善的安全培训机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预案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自备电厂应建立完善的事故应急预案,包括应急物资准备、人员组织、应急救援等方面。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十九条自备电厂应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环保管理制度,实施环保措施。

江苏省电力条例(2020)

江苏省电力条例(2020)

江苏省电力条例(2020)江苏省电力条例(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XXX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电力规划第三章电力建设第四章电力生产运行第五章电力供应与使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电力事业发展,保障电力建设、生产供应和使用,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国务院《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的电力规划、建设、生产、供应、使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事业的领导,将电力事业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电力发展中的规划衔接、项目建设、设施保护等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电力行政管理的部分(以下简称电力行政管理部分)、XXX在本省派出监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以及毗邻海域内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分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管理部分和其他有关部分应当加强电力行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树立和完善电力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水和蔼执法效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协助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力建设、保护等工作。

第四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当超前发展,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电力发展应当统筹规划电力设施布局,协调优化电源电网结构,加强农村电网建设,增强电力系统调节控制和安全保障能力。

电力发展应当坚持清洁低碳、平安高效的原则,鼓励和撑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推动电能替代,增进电力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建立健全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

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依法参与电力设施和电力市场的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电力行政管理部分和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法律、法规和电力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低碳生活、平安用电、节省用电意识。

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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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二OO九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分工 (2)第三章前期管理 (6)第四章并网条件 (8)第五章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 (9)第六章电量管理 (11)第七章电量计算和费用收取 (12)第八章日常运行管理 (13)第九章其它 (15)第十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协调电网与企业自备电厂(并网发电机组)关系,维持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企业自备电厂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自备电厂的性质以省级及以上政府项目核准(项目批复)文件为准。

严禁公用电厂改为自备电厂。

第三条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工作由省公司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除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以外的企业自备电厂。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营销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1、省公司营销部组织《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的谈判、审核、签订,参与示范文本的制订、修改;市公司营销部可受省公司委托承担《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的谈判、草拟和签订的具体工作;2、省公司营销部负责指导市公司对企业自备电厂月度发电量、上网电量、下网电量的抄录,并提交电力交易中心、发展策划部,收取售电电费、系统备用容量费、各类基金和附加、违约费用以及收取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3、省公司营销部负责指导、督促各供电公司切除企业自备电厂转供电及其它违约行为的查处和整改。

4、参与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并网发电企业机组性质及容量的确认工作;5、参与省经信委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资格认定、抽查及复审工作;6、配合发展策划部开展全省范围内新建、扩(改)建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前期管理工作;7、配合交易中心核实自备电厂上网电量。

8、参与购电量的结算和清算工作。

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

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

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二OO九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分工 (2)第三章前期管理 (6)第四章并网条件 (8)第五章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 (9)第六章电量管理 (11)第七章电量计算与费用收取 (12)第八章日常运行管理 (14)第九章其它 (15)第十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协调电网与企业自备电厂(并网发电机组)关系,维持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企业自备电厂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自备电厂的性质以省级及以上政府项目核准(项目批复)文件为准。

严禁公用电厂改为自备电厂。

第三条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工作由省公司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并同意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除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以外的企业自备电厂。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营销部负责下列企业自备电厂有关管理工作:1、省公司营销部组织《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的谈判、审核、签订,参与示范文本的制订、修改;市公司营销部可受省公司委托承担《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的谈判、草拟与签订的具体工作;2、省公司营销部负责指导市公司对企业自备电厂月度发电量、上网电量、下网电量的抄录,并提交电力交易中心、进展策划部,收取售电电费、系统备用容量费、各类基金与附加、违约费用与收取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3、省公司营销部负责指导、督促各供电公司切除企业自备电厂转供电及其它违约行为的查处与整改。

4、参与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并网发电企业机组性质及容量的确认工作;5、参与省经信委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与热电联产电厂资格认定、抽查及复审工作;6、配合进展策划部开展全省范围内新建、扩(改)建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前期管理工作;7、配合交易中心核实自备电厂上网电量。

8、参与购电量的结算与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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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二OO九年九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分工 (2)第三章前期管理 (6)第四章并网条件 (8)第五章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 (9)第六章电量管理 (11)第七章电量计算和费用收取 (12)第八章日常运行管理 (14)第九章其它 (15)第十章附则 (1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协调电网与企业自备电厂(并网发电机组)关系,维持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企业自备电厂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自备电厂的性质以省级及以上政府项目核准(项目批复)文件为准。

严禁公用电厂改为自备电厂。

第三条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工作由省公司统一组织,分级管理,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除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以外的企业自备电厂。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营销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1、省公司营销部组织《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的谈判、审核、签订,参与示范文本的制订、修改;市公司营销部可受省公司委托承担《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的谈判、草拟和签订的具体工作;2、省公司营销部负责指导市公司对企业自备电厂月度发电量、上网电量、下网电量的抄录,并提交电力交易中心、发展策划部,收取售电电费、系统备用容量费、各类基金和附加、违约费用以及收取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3、省公司营销部负责指导、督促各供电公司切除企业自备电厂转供电及其它违约行为的查处和整改。

4、参与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并网发电企业机组性质及容量的确认工作;5、参与省经信委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资格认定、抽查及复审工作;6、配合发展策划部开展全省范围内新建、扩(改)建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前期管理工作;7、配合交易中心核实自备电厂上网电量。

8、参与购电量的结算和清算工作。

第六条发展策划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1、负责全省范围内新建、扩建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前期管理工作;2、省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自备电厂年度购电量计划的编制工作;3、省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指导各基层公司收集当地热电联产规划,掌握当地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新建、扩(改)建电厂情况;4、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并网发电企业的机组性质及容量进行确认;5、组织相关人员,配合省经信委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资格的认定、抽查及复审工作;6、参与《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谈判、审核、签订和示范文本的制订、修改工作;7、参与编制自备电厂季度(月度)购电量计划和结算方案。

第七条交易中心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1、根据企业自备电厂年度发电、购电计划,结合季度(月度)电网需求与“以热购电”、“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组织编制季度(月度)购电量计划;2、组织编制购电量结算方案提供省公司财务部;3、负责热电联产、资源综合利用在线监测系统的运行、统计和分析。

4、参与自备电厂年度购电量计划的编制和年度电费清算工作;5、参与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并网发电企业机组性质及容量的确认工作;6、参与省经信委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资格认定、抽查及复审工作;7、参与《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谈判、审核、签订和示范文本的制订、修改工作。

第八条调度中心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1、省公司调度中心负责编制统调自备电厂发电负荷(上网负荷)曲线;市公司调度中心负责编制非统调自备电厂发电负荷(上网负荷)曲线;2、参与全省范围内新建、扩(改)建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设计审查工作;3、省公司调度中心负责与并网统调自备电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市公司调度中心负责与并网非统调自备电厂签订《并网调度协议》;4、根据政府部门制订的有关考核办法,对企业自备电厂进行考核;5、参与《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谈判、审核、签订和示范文本的制定、修改工作;6、参与购电量的结算和清算工作。

第九条省公司财务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1、根据交易中心提供的企业自备电厂上网电量结算方案进行电费结算,支付购电费;2、参与《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谈判、审核、签订和示范文本的制定、修改工作;3、参与购电量的清算工作。

第十条法律事务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相关管理工作:1、负责《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的归口管理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制定、修改《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的示范文本;2、参与《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的谈判、审核、签订。

第三章前期管理第十一条企业自备电厂的建设依据为省级及以上政府有权部门签署的关于允许开展前期建设工作的许可文件。

供电企业对取得前期建设许可的电源项目做好接入系统前期工作、运行方案技术论证等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电厂接入系统前期工作必须贯彻国家能源发展战略,服从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电网总体规划,促进电源优化布局和集约化发展,确保电网、电源协调发展,实现资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第十三条自备电厂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就自备电源项目接入电网事宜商省电力公司后,及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工作。

第十四条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完成后,自备电厂向当地供电公司提出电厂接入系统评审申请;供电公司对建设依据、设计报告深度、接入方案等初审合格后,将评审申请转报省电力公司;省公司发展策划部审核通过后向国家电网公司申请评审计划;国家电网公司批复系统评审计划后,省公司发展策划部或受省公司委托的市公司发展策划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企业自备电厂接入系统设计开展审查。

接入系统设计审查的重点内容应包含有:1、是否符合开展自备电源项目前期建设的工作程序;2、是否符合国家或地区电力发展规划和地区电网总体规划;3、自备发电机组的运行方式是否与电网运行方式匹配;4、企业自备电厂一次及二次接线方式是否合理;5、企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容量是否合理;6、双方用于电量结算的计量装置的配置和安装位置是否合理;7、是否符合“热电信息管理系统”、“资源综合利用管理系统”等在线监测的技术条件;8、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宜。

第十五条各供电公司应全面掌握政府关于自备电源项目的产业政策,对国家支持的可再生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或区域热电联产电源项目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工作。

第四章并网条件第十六条企业自备电厂申请并入电网应符合国家电力发展规划和电网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技改燃煤机组(含煤泥、煤矸石),必须有国家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新建、扩建、技改的资源综合利用机组必须有省级及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第十八条并入电网运行的自备发电机组必须取得电厂并网设计审查意见。

与自备电厂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热网工程、相关检测系统等已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

第十九条并入电网运行的自备发电机组必须具备必要的继电保护装置和可靠的同期并列和解列装置,并列和解列点开关的技术要求及保护装置均需由供电企业审定,并按有关规程进行校验、整定和加封,自备电厂企业不得擅自更动。

调度自动化和电力调度通信设施应与系统一次设备同步完成建设、调试、验收与投运,确保信息传送及时、完整、准确、可靠。

第二十条并入电网运行的企业自备电厂应安装负荷管理装置(上网关口、发电机端口),并具备供热量或入炉燃料(煤泥、煤矸石)的在线监测管理条件。

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技改的企业自备电厂应与省电力公司就运行方式、计量、电费结算、双方权力和义务、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签订《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取得启动验收委员会同意后,方可并网,并网后必须严格执行电网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二条符合并网条件的企业自备电厂,必须事先向供电企业提供以下材料:1、省级以上政府有权部门同意电厂建设的项目核准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2、产权分界示意图、自备电厂供电范围示意图;3、发电机组的台数、容量、参数及动力机情况;4、电气一次、二次结线图,继电保护方式;5、同期并列、厂用电系统等有关技术资料。

第五章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第二十三条供电企业与自备电厂企业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根据电网供电能力、运行方式及电量消纳等实际情况和企业的用电需求,协商确定《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四条《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2、供电方式;3、机组运行方式、主要技术参数;4、并网方式、电能质量和发电时间;5、并网发电容量、发电量计划编制原则;6、计量方式和电费结算方式;7、双方约定的备用容量及计费标准;8、电力设施维护管理责任;9、协议有效期限;10、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11、双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认为必须约定的其他事宜;12、协议附件(含发电项目许可文件复印件、产权分界示意图、自备电厂供电范围示意图、规划红线图、盖章的厂区平面图、一次电气主接线图,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如法人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等)。

第二十五条各市供电公司草拟《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时,应从严约定企业自备电厂备用容量,维护公司合法利益。

对超备用容量的,超出部分按三倍收取备用容量费。

第二十六条签订《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依据的国家及电力管理部门政策、规定变化时,供用电双方应根据变化情况及时变更或重新签订《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原则上应重新签订《机组并网与电力供应协议》:1、机组容量或性质发生变化;2、变更户名第二十八条对非永久性减容、暂停、暂换、移表、暂拆、改类、调整定比定量变更用电事宜的,省公司授权委托当地供电公司与企业自备电厂签订补充协议,但不因上述变更用电改变备用容量的收取。

第二十九条当地供电公司将经省公司同意后与企业自备电厂签订的补充协议报省公司备案。

第六章电量管理第三十条自备电厂原则上自发自用。

对于完全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综合利用机组,对于热电联产纯背压机组,其发电量自用有余的,可全电量收购;对兼顾区域供热的自备电厂,视供热情况安排上网电量,低谷时段上网电量不予收购;对不符合热电联产或资源综合利用的自备电厂,不安排上网电量。

第三十一条所有企业自备电厂的购电量应单独结算,不得与电网供应自备电厂企业的用电量互抵。

第三十二条关口计量装置应装设电子式多功能双向、分时计费计量装置,并与主站端通信连接。

电能量计量装置按《电能计量装置配置规范》(DB32/991-2007)的要求配置,安装前必须由计量检验机构验收合格。

电能量计量装置的安装、投运验收、周期校验与监督由计量管理有权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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