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中的量化问题(一)
解读反垄断法
解读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一项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工具。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各国纷纷出台和完善了相关的反垄断法,以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反垄断法进行解读,并介绍其背景、原则和应用。
一、反垄断法的背景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一些垄断企业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或操纵价格等手段获得了不正当的利益,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阻碍了市场的正常运行。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开始关注和制定反垄断法,以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反垄断法的原则1.禁止垄断行为反垄断法的核心原则是禁止垄断行为。
垄断行为包括通过垄断地位滥用的行为、限制竞争的行为和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等。
反垄断法规定了禁止的具体行为,并对违法者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和制裁。
2.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保护消费者权益。
通过禁止垄断行为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反垄断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确保消费者能够享受到优质的产品和服务,获得合理的价格。
3.促进经济发展反垄断法还致力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通过打破垄断市场结构,反垄断法鼓励新进入者的加入,增加市场竞争的活力,推动创新和技术进步。
同时,反垄断法的实施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三、反垄断法的应用反垄断法的具体应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禁止合并和收购垄断企业反垄断法规定了对于可能导致市场垄断的合并和收购行为的审查和管制机制。
通过对合并和收购行为的监管,可以阻止垄断企业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保护其他竞争企业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2.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一些垄断企业常用的手段,通过限制竞争或操纵市场价格等方式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反垄断法规定了对此类行为的禁止和制裁,并对违法行为者进行处罚,以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3.监管反竞争协议和垄断协议反竞争协议和垄断协议是阻碍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之一。
反垄断理论分析及其对我国反垄断政策的建议
反垄断理论分析及其对我国反垄断政策的建议摘要:我国目前的垄断性行业已严重影响到经济的内生性增长,如何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反垄断政策,需要针对形成垄断的各种原因,分别对各种形式的垄断现象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相应的反垄断政策方面的建议,以及开放条件下反垄断政策的一些新的变化,这样才有助于制定出符合实际的反垄断政策。
关键词:垄断进入壁垒比较研究中国进入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如何应对动荡多变的国际局势,寻找自身存在的发展潜力,打破垄断行业壁垒,缩小行业收入差距,提升行业竞争活力,已经成为“十二五”规划中重要一环。
垄断制约着我国经济发展,如何有效降低垄断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我们有必要对各种形式的垄断现象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符合实际的反垄断政策。
一、垄断理论简述垄断(Monopoly) ,通常是指卖方垄断,一般指这样一种情况,在相关产品市场上只存在唯一的卖者,垄断者在市场上,能够按照自身的意愿控制和调节市场价格与产量。
传统经济理论把市场分为完全竞争市场、垄断竞争市场、寡头市场和垄断市场四个类型,其中完全竞争市场的效率最高,垄断市场的效率最低。
在垄断市场,厂商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自行确定市场价格、产量,产品的边际成本低于其市场价格,从而存在效率的缺失。
同完全竞争相比,垄断厂商提供的产品数量较少,但价格却较高。
因此,无论是从经济理论角度分析,还是从政府政策出发都主张对各种垄断现象进行反垄断控制。
但同时另一方面,垄断也有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
早期,“马歇尔难题”,即完全竞争与规模经济(垄断)的两难选择就说明了垄断可以提高效率的一个方面。
之后,又有人指出,垄断可以鼓励和促进创新、技术进步等等。
这使得人们对于垄断的认识进一步复杂化,也更接近现实。
由于垄断对于经济的发展既有促进的一面又有阻碍的一面,因此对于反垄断而言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具体问题分析具体分析,针对不同的情况、不同的垄断类型采取不同的政策。
法律如何应对反垄断问题
法律如何应对反垄断问题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反垄断问题日益凸显。
垄断行为不仅限制市场竞争,还会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经济发展。
因此,各国法律制度纷纷出台了反垄断法规来应对这一问题。
本文将探讨法律如何应对反垄断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反垄断法规的出台为了制止垄断行为,各国纷纷制定了反垄断法规。
这些法规旨在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自由性,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常见的反垄断法规包括禁止价格操纵、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
1.禁止价格操纵价格操纵是垄断行为中的常见手段之一。
法律旨在禁止企业操纵市场价格,以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在这方面,法律可以设置罚款和监管等措施来制止价格操纵行为。
例如,欧盟的《反垄断法》规定,禁止企业通过协议、合同、公告等方式操纵产品和服务价格。
2.禁止垄断协议垄断协议是指不同企业之间达成的垄断行为。
这些协议旨在限制市场竞争,如价格协议、独家分销协议等。
法律应针对这些协议进行限制,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
例如,美国的《谢曼反托拉斯法》规定,企业之间的水平垄断协议和竖直垄断协议都是违法行为。
3.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是另一种常见的反垄断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限制其他企业的进入和发展,破坏市场竞争。
法律可通过设立监管机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等方式来防止滥用行为的发生。
例如,中国的《反垄断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受到限制和处罚。
二、法律应对反垄断问题的挑战尽管反垄断法规的出台为解决垄断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1.全球垄断行为的挑战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垄断行为往往具有跨国性。
跨国公司的垄断行为可能在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给法律的执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因此,法律需要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来有效应对全球垄断行为。
2.新经济领域的挑战新经济领域的快速发展给反垄断法律带来了新的挑战。
例如,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可能会导致新的垄断行为的出现。
反垄断法律的主要经济理论综述
二十世纪反垄断的主要经济理论综述反垄断一直以来都是政府对经济领域进行规制的一项重要的内容之一。
从十九世纪末至今的一个多世纪中,学界围绕着经济生活中所出现的大型企业(托拉斯或垄断企业)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讨论和理论论证,主要是集中在垄断产业的原因、反垄断有无必要性和如何进行垄断的规制三个方面。
垄断,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与竞争相对的一种经济现象,是对竞争过程的限制和阻遏。
1垄断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所特有的现象,在资本主义之前的社会中就已经有其他垄断形式的存在。
马克思就曾经提出:“蒲鲁东先生所讲的只是由竞争所产生的现代垄断。
但是,大家知道,竞争是由封建垄断产生的。
可见,原来竞争是垄断的对立面。
因此,现代垄断并不是一个单纯的反题,相反地,它是一个真正的合题。
”2因此,当十九世纪末随着工业革命的发展,企业规模的扩张,各种以托拉斯形式出现的垄断企业大量涌现的时候,出于对竞争自由的信仰和对封建垄断本能排斥的政治理念,美国在1890年通过了第一部反托拉斯法——《谢尔曼法》,正式拉开了资本主义国家通过政府管制的方式进行反垄断的序幕。
与其在政治上获得的支持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谢尔曼法》在一开始遭到经济学界几乎是一致的反对。
这是因为,古典政治经济学自由放任的观点和社会达尔文主义的“适者生存”论在当时的主流经济学家中仍然很风行。
他们认为,大企业是产业自然演变的结果,托拉斯组织通过运用大额的资本和精良的机器设备可以实现更低的成本生产,政府不必进行干预。
3反垄断的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建立是在20世纪50年代,随着产业组织理论的形成而建立起来的。
在20世纪上半叶大型制造业公司迅猛涌现的背景下产生的,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新古典微观经济学完全竞争理论缺乏现实解释力所做出的一种反应,经济生活中发生的重大变化需要新的理论阐释,同时也为新的理论所产生提供了土壤。
一、哈佛学派的反垄断经济理论20世纪50年代前后,哈佛大学的经济学家系统地提出了产业组织理论的基本框架,标志着现代产业组织理论的基本形成。
《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量化标准研究的开题报告
《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量化标准研究的开题报告一、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实体之间的合并、收购和重组现象越来越频繁。
其中,经营者集中是一个热点问题。
经营者集中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之间的合并、收购和重组,它对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福利产生了深刻影响。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该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的监管制度,并规定了相关的量化标准,但是现有的标准已不适应现实经济发展的需求。
因此,有必要对经营者集中的量化标准进行研究。
二、研究目的本文旨在研究目前我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数量标准的不足之处,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提出完善的经营者集中量化标准,以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
三、研究内容(一)经营者集中的卡特尔化程度评价体系研究。
该部分研究如何对经营者集中的卡特尔化程度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是否需要通过反垄断法规范合并、收购和重组。
(二)经营者集中对市场影响评估研究。
该部分研究如何对经营者集中后企业的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等因素进行评估,以评估经营者集中对市场的影响。
(三)横向和纵向效应评估研究。
该部分研究如何评估经营者集中后对市场消费者价格、产品品质、创新能力等方面产生的横向和纵向效应。
四、研究方法(一)文献研究法。
对国内外反垄断法和经济学领域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和分析,了解国内外有关经营者集中的监管制度及其经验。
(二)案例研究法。
对国内外典型的经营者集中案例进行研究,了解经营者集中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影响,并尝试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三)统计分析法。
通过收集、分析市场数据,评估经营者集中后的市场影响,并制定相应的量化标准。
五、研究意义本研究的意义在于对经营者集中的监管制度进行完善,提升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监管水平,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福利。
同时,本研究将对反垄断法监管实践提供科学依据,促进我国反垄断制度与国际接轨,增强我国在全球经济中的竞争力。
反垄断执法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有效策略
反垄断执法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有效策略作者:徐力诚来源:《环球市场》2019年第24期摘要: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以及社会公平的重要工具,反垄断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近些年来,随着反垄断执法机制的不断完善以及相关执法机构的不断努力,我国反垄断法的作用也在进一步发挥。
然而,相较于国外反垄断执法水平,我国仍然存在一些差距和问题。
基于此,本文就反垄断执法机制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展开阐述,并结合相关理论知识,提出自己关于反垄断执法的建议。
希望通过本研究,能够进一步提升我国反垄断执法实效,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营造公平竞争、公平经营的市场经济环境。
关键词:有效策略;问题;执法;反垄断一、反垄断执法机制概述对反垄断執法机制进行研究之前,有必要明确反垄断执法的概念。
所谓反垄断执法,主要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具有反垄断执法权限的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市场经济中垄断行为进行查处的一项行政执法活动[1]。
反垄断执法的作用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层面:一方面,相关执法部门在法律授予职权范围内,及时预防、惩治、制止垄断行为,可以营造公平的市场经济竞争环境,避免市场经济的无序化。
另一方面,相关执法部门开展执法活动,有效维护相关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可以加快行业竞争,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消费者消费过程中的选择性。
总体而言,我国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吸引更多的国内外资本进入到相关行业,就必须要完善反垄断执法机制。
二、反垄断执法机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执法人员专业化水平有待提升,执法中举证不足反垄断执法必须要具有充分的证据和依据,这是依法治国背景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必须要遵循的原则。
也就是说,相关执法部门只有在拥有在证据并掌握相关事实的情况下才可以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
然而,现阶段我国部分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却存在举证不足、事实不清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反垄断执法的权威性以及严谨性[2]。
第一,部分案件本身较为复杂多样,或是涉及较多的垄断行为受害者以及垄断经营者,或是存在较多不同类型的限制竞争行为,导致执法机构在人力、物力以及财力受限的情况下无法进一步优化违法事实认定工作,难以掌握全面额的证据。
反垄断法法律制约市场垄断与不正当竞争
反垄断法法律制约市场垄断与不正当竞争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现象日益突出,给经济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益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保护市场秩序,反垄断法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催生并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反垄断法如何法律制约市场垄断与不正当竞争。
一、反垄断法简介反垄断法是一种旨在维护市场竞争公平性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制度。
它的核心目标是遏制市场垄断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
反垄断法分为公法和私法两个领域,公法主要由政府主导,通过监管部门进行执法;私法主要由民事诉讼机构负责,提供给受害者通过诉讼维权的权利。
二、反垄断法的法律制约机制(一)反垄断法实施监管为了加强市场监管,反垄断法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如反垄断行政机关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它们负责对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和调查。
这些机构拥有从事反垄断行为的市场主体合法性审查、查处违法行为和发布相关政策的权力,以确保市场自由竞争的正常进行。
(二)反垄断法规范市场行为反垄断法通过制定一系列法律条款和规章,明确规定了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与标准,从而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
对于市场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定了在一定情形下对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予以制约或禁止;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反垄断法规范了虚假宣传、恶意诋毁、垄断定价等行为的界定和违规处理手段。
(三)制定合适的处罚手段反垄断法规定了一系列相应的处罚措施和惩罚机制,对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市场主体进行处罚和制裁。
这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等手段,以确保法律的执行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三、反垄断法的实践效果(一)维护市场竞争公平性反垄断法的实施有力地遏制了市场垄断行为的发生,使得市场竞争得以公平进行。
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反垄断法明确了市场竞争的条件和规则,从而维护了市场竞争的公正性,提升了市场整体效益。
(二)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的出台和实施使得消费者有了更多的权益保护。
反垄断立法建议
反垄断立法建议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垄断问题成为了各国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挑战。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立法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当前反垄断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以完善相关法规。
一、加强垄断行为的定义和界定在反垄断立法中,对垄断行为的定义和界定需要更加准确和清晰。
当前的法规往往过于笼统,未能有效界定何为真正的垄断行为。
因此,建议立法机构明确规定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以便更好地指导执法和司法实践。
二、加强对市场定位力的监测和评估一个关键问题是如何确定某个市场中某家企业的市场定位力和市场份额。
建议建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对市场进行定期的定位力监测和评估。
这样可以更加客观、科学地评估市场份额,判断企业是否具有垄断地位。
三、规范市场集中度的限制标准针对市场集中度的限制标准,建议制定清晰的规范和具体的指标。
当前的反垄断法往往只是粗略地规定了某个市场的集中度限制,但没有提供具体的计算方法和可操作的标准。
因此,应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以更加精确地确定市场集中度的限制标准。
四、完善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为了有效遏制垄断行为,建议对违法垄断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
要建立和健全违法垄断行为的罚则体系,提高违法成本,增加违法风险。
同时,还应规定相应的民事赔偿机制,以便被垄断行为侵害的企业或个人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五、加强国际合作与经验借鉴反垄断问题具有明显的跨国性特点,需要各国加强国际合作与经验借鉴。
建议建立反垄断领域的国际合作机制,开展依法合作,分享相关的立法、执法和案例经验。
同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反垄断立法的成功经验,以期提高我国反垄断立法水平。
六、提升执法和司法的效能在反垄断的实施过程中,执法和司法机构的作用至关重要。
应建立更加有效的执法和司法机构,增强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同时,加强执法人员和法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素质,以确保执法和司法的公正和高效。
七、加强监管和市场监察的力度为了加强市场监管,建议加大对垄断行为的监管力度。
案例分析一(反垄断法)
银行卡跨行查询收费一时引起了轩然大波,更 有持卡人上法院起诉要求取消收费。今年两会期间, 广东团人大代表黄细花、陈雪英向人大提交了《关 于停止跨行查询收费的再建议》的议案,要求取消 银行卡境内跨行查询收费。(又如:办卡时的身份 证复印件;零钱兑换事件;贵宾窗口事件)
4、小灵通:无线市话(Personal access System)简称 PAS,是一种新型的个人无线接入系统。它采用先进的微 蜂窝技术,通过微蜂窝基站实现无线覆盖,将用户端(即 无线市话手机)以无线的方式接入本地电话网,使传统意 义上的固定电话不再固定在某个位置,可在无线网络覆盖 范围内自由移动使用,随时随地接听、拨打本地和国内、 国际电话。是市话的有效延伸和补充。
垄断 (英语:Monopoly) (或者称卖者垄断;台湾 通常译独占),一般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 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 与买者垄断 (Monopsony) 刚刚相反。垄断者在市 场上,能够随意调节价格与产量(不能同时调节)。
是个 不 横 不社 同 看 一会 。 成 样事 从 岭 的件 法 侧 。, 律 成 所的峰 得角, 出度远 的去近 结看高 论同低 也一各
第一讲 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 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可口可乐与汇源果汁2008年9月3日联合发布公告称,可 口可乐旗下全资子公司将以总价179亿港元现金收购中国汇源 果汁集团有限公司。对于此次收购,业界看法不一,舆论亦 是哗然。新浪网发起的投票结果显示,参与投票的四万余人 中,持不赞同意见的比例高达82.3%。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一 位专家表示,这让他想起十几年前可口可乐进入内地市场时 本土碳酸饮料全军覆没的往事,汇源被收购后,果汁市场也 许将重蹈覆辙。记者在一些论坛上看到,不少人在宣泄对此 事的不满。有人不无讽刺地说,汇源集团总裁朱新礼年初还 在“掷地有声”地声称“要做民族品牌、做百年老店”;有 论者惊呼:“难道我们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民族品牌消失殆尽 吗?”(据9月4日《北京晨报》《北京商报》) 乐百氏、大宝、中华牙膏、乐凯、娃哈哈……现在又轮 到“汇源”了 ……
论反垄断法的缺失与完善--高子程
试论《反垄断法》的缺失与完善——高子程摘要: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竞争法律制度框架的基本形成,完善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解读这部法律,缺憾颇多,有修补与完善之必要。
关键词:反垄断法执法结构救济反垄断法是维护经济民主和经济自由的基本法,有“经济宪法”之称。
我国《反垄断法》旨在保护公平竞争,其规定涵盖了市场经济中几类主要的垄断行为,是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系统的反垄断立法,标志着我国竞争法律制度基本框架的形成,但其立法缺失及其导致的执法浪费与混乱非同小可,亟待调整,从而达到鼓励创新、促进自由竞争、优化配臵资源的功能。
一、我国《反垄断法》的重大缺憾“每种垄断的形式都隐藏着欺骗消费者的危险性,使经济停滞不前”1。
“从严格意义上说,竞争法乃至整个经济法的着眼点,并不在于对单个竞争者利益的保护,而在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2。
当前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一些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市场的现象。
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是通过制订反垄断法,促进和保障各类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发展壮大,同时防止企业形成较大规模后产生垄断窒息竞争,进而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并为之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此次出台的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1[联邦德国]路德维希•艾哈德:《来自竞争的繁荣》,祝世康等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23页、121页。
2王保树:《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要求积极推进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法学与实践》1993年第4期。
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有了明确的具体规定,但也有其巨大缺陷。
这种缺憾会在很大程度上损害遏制反垄断的力度与效率。
(一)执法机关不明问题考察各国的垄断法,为保障反垄断的有效执行,多数国家都由立法直接创设专门的执法机构来执行反垄断法,如美国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是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反托拉斯局,日本、韩国的是公平交易委员会,德国是联邦和州卡特尔局3。
反垄断法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反垄断法练习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下列垄断行为适用我国《反垄断法》的有:A.法国公司甲在中国境内进行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B.我国公司在美国境内进行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C.我国企业在德国进行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D.美国企业在其本土进行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对我国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正确答案:ACD解析:根据《反垄断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以及我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因此答案为ACD。
知识模块:反垄断法2.下列属于《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垄断行为的有:A.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B.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C.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D.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正确答案:ABCD解析:根据《反垄断法》第3条的规定,ABCD四个选项的表述均属于垄断行为。
知识模块:反垄断法3.下列关于垄断协议的表述,正确的有:A.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或者决定,而不包括其他协同行为B.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联合抵制交易协议属于垄断协议C.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协议属于垄断协议D.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协议属于垄断协议正确答案:BD解析:根据《反垄断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因此A项错误;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的协议应当是由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才属于垄断协议,因此C项错误。
BD两个选项的表述均符合法律的规定。
知识模块:反垄断法4.下列哪些情形属于禁止垄断协议的豁免?A.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B.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是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C.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是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并且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D.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是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正确答案:BC解析:根据《反垄断法》第15条的规定,BC符合垄断协议豁免的条件,AD的表述错在遗漏了“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反垄断法论文(最终五篇)
反垄断法论文(最终五篇)第一篇:反垄断法论文反垄断法的基本功能内容提要:《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一部重要的法律,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顾名思义,反垄断法制定的宗旨和目的就是反对垄断,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性。
《反垄断法》是一部经济大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效益,促进企业的公平竞争,促进市场经济的良好有序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1因此,认清《反垄断法》的基本功能就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意义。
关键词:《反垄断法》基本功能法的功能,是指法按固有的特性必然具有的能作用于其外部事物从而发生一定功效的技(2)能,它是蕴藏于特定法之中的一种内在能量。
法的功能其外部表现就是法的作用和任务,二者在内在的本质上是统一的。
《反垄断法》是适应国家反垄断维护正常经济秩序的需要,产生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美国在19世纪80年代爆发了抵制托拉斯的大规模群众运动,这种反垄断思潮导致1890年《谢尔曼法》(Sherman Act)的诞生。
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从而也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
美国最高法院在其一个判决中指出了谢尔曼法的意义,即“谢尔曼法依据的前提是,自由竞争将产生最经济的资源配置,最低的价格,最高的质量和最大的物质进步,同时创造一个有助于维护民主的政治和社会制度的环境”。
垄断经济和垄断组织的发展,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有效秩序。
《反垄断法》在这一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应运而生,承担起了促进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重任。
一、《反垄断法》是促进市场经济公平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竞争性、开放性。
而市场经济竞争的核心机制是竞争机制。
垄断最直接的影响是减少企业的数目,限制竞争。
这就严重影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3)使市场在资源配置的作用大打折扣。
而反垄断法抑制了垄断行为,激发了市场经济的活力,保障了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促进了市场机制的发挥,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优化资源配置的机制。
经济法解读反垄断法对市场垄断行为的制裁
经济法解读反垄断法对市场垄断行为的制裁市场垄断行为是指企业或者合并企业针对某一特定市场或者产业的控制权具有绝对或相对的支配地位,从而可以操控市场上主要的决策,影响市场经济竞争的行为。
为了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健康发展的秩序,各国都制定了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是国家针对市场中出现垄断行为制定的特殊法律规定,旨在限制和打击市场垄断,保障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权益的利益。
本文将以经济法的视角对反垄断法对市场垄断行为的制裁进行解读。
一、反垄断法的定义和目的反垄断法是一种经济法制,以国家或地区法律形式出现,目的在于保护和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防止市场主体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排除竞争,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反垄断法的核心是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促进市场竞争的有效运行,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正竞争环境。
二、反垄断法的构成要素和适用范围1. 垄断行为的构成要素垄断行为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两个方面。
市场支配地位指企业在某个特定市场上对于决策制定具有绝对或相对的控制权,其可以不受其他竞争者的限制而单方面通过定价、限制供应等手段操纵市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则是指市场支配者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迫使其他市场主体采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阻挠竞争对手的进入或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
2.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反垄断法适用于各种经济组织、企业、行业和市场,旨在打击各种形式的垄断行为,包括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间的垄断协调行为。
反垄断法还适用于各个环节的经济活动,包括生产、流通、销售等。
三、反垄断法的制裁措施反垄断法通过不同的制裁措施来打击市场垄断行为,主要包括经济制裁和行政制裁。
1. 经济制裁经济制裁是指对垄断者进行经济性的赔偿或惩罚,以制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
经济制裁包括对市场垄断者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者征收高额罚款,追究其赔偿消费者的经济损失,并采取其他行政或民事手段制裁。
此外,反垄断法还允许对企业进行拆分、合并处理,以减弱市场上的垄断力量,保护市场竞争。
准确理解反垄断法的几个问题
准确理解反垄断法的几个问题第一篇:准确理解反垄断法的几个问题准确理解反垄断法的几个问题2008-03-0514:14:27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于2007年8月30日由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一部确立市场竞争基本规则、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
为了便于广大干部群众准确把握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正确执行这部重要法律,现就社会普遍关注的几个问题,予以简要说明。
问题之一: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我国企业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做大做强,增强竞争能力。
在这种形势下,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何在?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
只要实行市场经济,就要维护市场竞争。
市场竞争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本来是具有较强自我调节功能的,但当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市场竞争机制就越来越难以完全依赖自身功能来维护。
这就要求建立反垄断法律制度,由政府对市场活动进行适度干预,用这只“看得见的手”来矫正市场发展进程中产生的扭曲和失真。
在现阶段,我国的市场发育尚不充分,竞争规则尚不健全,经营者的行为尚不规范,既存在一些经营者在国内市场上和对外贸易中低价销售商品,互相倾轧、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性竞争现象,也存在一些经营者通过订立固定价格、限制产量等垄断协议,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现象;既存在企业规模较小、竞争能力较差、需要做大做强的问题,也存在一些经营者通过企业合并而占有较大市场份额、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市场竞争的现象。
从这样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既要依法反对不正当竞争,又要依法反对垄断。
通俗地说,搞市场经济,一是不能不竞争,二是不能乱竞争。
这就如同体育比赛,既不能排斥运动员上场,也不能允许运动员上场后不按规则比赛。
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这样相辅相成,从两个侧面确立了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则。
1993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济法——论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经营者集中的异同
论文编号:中国农业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论文(设计)课程名称:05 公共管理学论文题目:学生姓名专业层次批次学号学习中心年月中国农业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制论反垄断法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经营者集中的异同摘要: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在相关市场上某个经营者或者若干个经营者占有一定程度的优势或强势,且经营者可以凭借这种优势或强势控制市场的一种状态。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三大支柱之一,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并不违法,只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才属违法。
本身违法原则与合理原则是垄断行为违法认定的基本原则,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是垄断行为中的高级形态,其行为的违法性应适用合理原则加以分析认定,并主要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市场竞争的排斥与限制、企图独占市场、损害消费者利益、综合因素分析考查其反竞争性。
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仅破坏了竞争,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我们应该借鉴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结合具体国情明确市场滥用行为的界定标准,针对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表现形式对其加以规制,从而维护有效、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保持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关键词:适用范围界定滥用行为危害限制引言随着中国加入WTO,更多的跨国公司通过并购或者建立合营企业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这对中国企业既是机遇又是挑战。
机遇是中国企业在竞争中可以磨练壮大,挑战是那些掌握着资金优势的大跨国公司如生产电子产品的公司在中国市场非常容易取得市场支配地位进而滥用它们的市场势力。
我国公用企业因其自然垄断的特性,也往往易滥用其支配地位。
虽然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通过的反垄断法对有关概念,如市场支配地位作了明确界定,对进一步研究市场支配地位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本文在此基础上,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及界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及标准,以及法律对其规制等问题进一步探讨,提出自己的一些观点。
1.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中国反垄断法平等地适用于市场主体即经营者。
《反垄断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反垄断法》的不足与完善建议作者:王中美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01期摘要:反垄断法在中国有两项基本定位与目标:规制私人限制竞争行为与规范政府干预。
以此为基础,本文逐一点评反垄断法几项主要规定上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
这些不足主要体现为规则设计上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如豁免的规定不合理、强制兼并前通报、未规定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没有效率抗辩等等。
同时,对于执法机构的设置、执法标准等,本文也提出了一些补白建议。
关键词:《反垄断法》政府干预立法与执法关键词:中图分类号:DF 414文献标识码:A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反垄断法》,历经十三载的反垄断立法过程终于有了重大的结果。
总计五十六条的《反垄断法》,虽然简短,却基本完整地涵括了典型的限制竞争行为。
这一源于西方经济学的经济调控法,可能为中国经济执法带来完全不同的理念。
一、《反垄断法》的基本定位与目标中国的经济发展经历了与众不同的道路,这也决定了《反垄断法》在中国将会带有浓重的东方特色。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从过度管制到自由开放,中国的历史选择与美国几乎是对向而行。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产生是为了规制过度膨胀的私人经济势力,矫正因放任自由而导致的市场失灵、垄断横行。
中国今天提出反垄断,则是为了将过去过度干预产生的经济特权、市场扭曲回归正位,恢复市场调控下的经济活力。
因此,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中国选择反垄断法是为了辅助自由化,破除行业管制和政府垄断。
在中国仍然普遍存在行政性垄断和不当的政府干预的情况下,《反垄断法》的出台具有深刻的意义。
笔者认为,《反垄断法》的定位与目标应当从这两点入手,但必须注意矫枉过正。
与媒体的主流论调不同,笔者并不推崇过度宣传《反垄断法》在破除行政垄断上的作用。
发源于美国的反垄断法从诞生时即是一项针对私人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是以政府之手干预私人经济活动的法律,它的原理和制度设计都围绕着这一点。
中国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问题和对策——垄断行业中的《反垄断法》实施问题
一
、
引言
我国 反垄断法 》第 l 条规定 :“ 了预 防和制止垄 断行 为 ,保 护市 场公平 竞争 ,提 高经济运行 为 效率 ,维护 消费者利 益和社 会公共 利益 ,促 进社会 主义 市场经 济健康 发展 ,制定本法 。 ”显然 ,预 防 和防止垄断 行为是反 垄断法 的基本 目标 , 但 反垄 断法》 对某些垄 断特别 是行业 垄断又予 以一些特殊
实施 的有 益 补 充 ,但 反 垄断 法的 私 人 实施 在 各 个 国 家和 地 区的 反 垄 断法 中的 重要 性 和 具 体 的制 度 很 不相
同。反 垄断 法私 人 实施 中的一 个 重要 问题 是 间接 购 买者是 否有 资格 对 涉嫌 垄 断行 为提起 民事诉 讼 , 而这 又
是 一 个在 理论 上有 争 议 、 在 实践 中做 法 不一 致 的 问题 。《 垄断 法》 在 实施 的 过程 中也 需要 借鉴 其 他法 域 反
的规定 ,如 ( ( 断法 第 7 反垄 条就 明确 规定 :“ 国有经 济 占控制地 位的 关系国 民经济命 脉和国家安全 的行业 以及 依法实行 专营 专卖的行 业 , 国家对 其经营 者的合法 经营活动 予 以保护 , 并对经营者 的经营 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 实施监管和调控”这就对某些垄 断行业的存在赋予 了合法 的法律地位。 , 为什么 反垄断法 对某 些垄 断行 为 网开 一面?这是 因为 ,在 一般 情 况下 ,“ 防和制止垄 断行 预
会实际状 况 ,以适用 除 外制度对 诸种 利害 关系进行 平衡 协调 。 因此 ,对某 些行 业予 以反垄断法 适用 。 除外 ,与反垄 断法在实 质上 是一致 的 。 虽然 ( ( 反垄 断法 》反 的是 垄断行 为 ,而垄 断行业 的存在只是 一种 状态 ,因而 , 要在位 的垄 断经 只
我国反垄断法执行中的特殊问题
论我国反垄断法执行中的特殊问题【摘要】在全球经济的背景下,当下的市场竞争是全球性的,我国的反垄断法制定不仅应面对国内市场,也应面对国际市场,使我国反垄断法与国际统一大市场相协调。
正因为如此,我国反垄断法的执行既要实现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又要体现反垄断法的原则和理念,应对一些基于我国国情所特有的特殊问题。
【关键词】反垄断;竞争;执行一、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适用的执行问题我国是农业大国,农业是社会经济的基础产业,为了落实和实现国家的农业产业政策,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缘由主要有:(一)可以化解和减少农业生产的风险农业活动的季节性、连续性和长周期性,使得农业经济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更多,因此需要农业生产者和农业经济组织在农业活动中进行联合或协和行为,共同应对风险,从而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效率。
(二)可以使农业生产者和农村经济组织依靠联合力量增强自己的市场地位反垄断法的适用使农业生产者和农村经济组织可以以低成本进入市场,增强他们的竞争力,使农产品在市场谈判中获得相对有利的价格。
(三)可以实现以政治利益和宏观经济利益为基础的公共利益的要求允许农业产业的联合行为有利于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也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稳定。
(四)可以促使农业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要在面对国际竞争时处于优势地位,就必须改变我国农业领域分散经营的现状,农业生产者和农村经济组织的联合行为是改变这种现状的主要途径。
(五)可以建立自由、公平的农业经营机制正如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指出:“竞争虽是配置资源的最佳方式,但有些市场因其特殊条件,优化资源的配置只有在限制竞争条件下才能实现。
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合作实现合理化就比自由竞争更可取。
”[1]笔者认为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执行的几点对策建议:第一,建议尽快制定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执行指南》。
第二,建议我国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关于促进农业领域公平竞争的有关规定》。
第三,建议构建和加强我国农业领域反垄断执行的合作和协调机制。
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几个基本问题探讨
第 4卷 第 l 期 20 0 2年 1 月
凉 山 大 学 学 报
J u a fU a s a ies y o r lo h n Unv ri n t
Vo . No 】 14
jn 20 a. 1 2 3
中国反 垄 断 法 的几 个 问题 探 讨 立 基本
其他任何法律部 门更为显著性 的政策性特征西 。并且 , 我们还
应 理性 地认 识 到 , 反垄 断 法 的 政 策 目标 选 择 因 具 体 现 实 与 国 情 而不 同 , 受 到 许多 因素 的制 约 中 国在9 年 代初 期 , 济 它 0 经
、
反垄断立法的竞争政策 目标
市 场 经 济 是 竞 争 经 济 . 垄 断 直 接表 现 为 对 竞 争 的 抑 制 而 和 限 制 。 如 果 说 “ 效 竞争 ” 正 常 而健 康 的市 场 经 济 运 行 有 所 企 求 的 基 本 范 式 . 么法 治 的 作 用 就在 于 维 护 这 一 状 态 并 那 使 其 在 经 济 运 行 与 交 往 中得 以最 大 程 度 地 实 现 。因 此 , 断 垄 在 市 场 经 济 的 理 论 和法 治 运行 中 . 现 的 是灰 色 的 中性 。 反 呈 对 垄 断而 不 消 灭 垄 断 , 止 垄 断 却 叉 为 垄 断 网开 一 面 , 裁 阻 制 垄 断 但 卫倡 导垄 断 . 而构 成垄 断 映像 的多 维 画面 尽 管 法 从
重要作用。
关键词 :反 垄断法;竞争政策 ;行政 垄断 ;市场经济 分类号 :D 2 9 9 22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0 8 4 2 2 0 ) 】 04 — 3 10 - 3 0(o 2 0 一0 6 0
2 世 纪 9 年 代初 期 , 0 0 中国 人 民理 性 地 选 择 了市 场 经 济 作
论反垄断法中的量化问题(一)
论反垄断法中的量化问题(一)“内容提要”量化标准问题已成为我国反垄断法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而量化标准的难以确定与统一,已成为制约我国反垄断法尽早出台的因素之一。
“关键词”反垄断法、量化问题、民主程序一、反垄断法中量化问题的表现(一)反垄断法中主体的量化1.企业个数的量化问题。
欧盟竞争法上的企业表现形式有十几种,其中有两种企业形式存在量化问题。
第一,由个人所有并控制的多家公司。
第二,“聚合型”的合资公司,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具有相互竞争关系的企业共同投资而设立的具有自主经营权的独立公司。
欧盟竞争法之所以对企业的个数及构成规定如此之细,是因为正确确定企业的个数这一量化问题在反垄断法中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当一个公司集团中的数家工厂或商店统一受一个总公司的领导控制时,如果这些工厂和商店之间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那么因此受害的第三人能否就此行为提出控告呢?这就取决于对一个集团公司中的数家工厂或商店的地位及性质的认识。
如果认为它们构成一个企业,则不能适用欧盟竞争法第85条,因为该条是关于几个独立的企业之间共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的规定。
此时只有证明这些工厂或商店滥用优势地位时,才可以援用欧盟竞争法第86条提出控告。
另外,如果多个工厂或商店被当成一个企业的话,其市场影响力就大大增加,也就很难给予其责任豁免。
2.国家执法机关的量化问题。
国家设立几个执法机构,也是反垄断法主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如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只设一个公平交易局,既是反垄断行为的执法机构,又是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机构。
德国只设一个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而美国则设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两个并行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二)垄断行为中的量化问题1.扭曲市场行为中的量化问题。
欧盟竞争法认为只有扭曲竞争或其影响达到显著程度时,才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欧盟《关于较轻重要协议的通令》(1986)规定了两个量化标准,第一,协议所涉及的企业的年销售额或经营额不超过3亿欧洲货币单位;第二,协议所约定的产品或服务不超过共同市场内该协议所影响的产品或服务市场份额的5%.2.企业合并与控制中的量化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反垄断法中的量化问题(一)
“内容提要”量化标准问题已成为我国反垄断法研究的重要问题之一,而量化标准的难以确定与统一,已成为制约我国反垄断法尽早出台的因素之一。
“关键词”反垄断法、量化问题、民主程序一、反垄断法中量化问题的表现(一)反垄断法中主体的量化1.企业个数的量化问题。
欧盟竞争法上的企业表现形式有十几种,其中有两种企业形式存在量化问题。
第一,由个人所有并控制的多家公司。
第二,“聚合型”的合资公司,即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具有相互竞争关系的企业共同投资而设立的具有自主经营权的独立公司。
欧盟竞争法之所以对企业的个数及构成规定如此之细,是因为正确确定企业的个数这一量化问题在反垄断法中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当一个公司集团中的数家工厂或商店统一受一个总公司的领导控制时,如果这些工厂和商店之间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那么因此受害的第三人能否就此行为提出控告呢?这就取决于对一个集团公司中的数家工厂或商店的地位及性质的认识。
如果认为它们构成一个企业,则不能适用欧盟竞争法第85条,因为该条是关于几个独立的企业之间共同实施的反竞争行为的规定。
此时只有证明这些工厂或商店滥用优势地位时,才可以援用欧盟竞争法第86条提出控告。
另外,如果多个工厂或商店被当成一个企业的话,其市场影响力就大大增加,也就很难给予其责任豁免。
2.国家执法机关的量化问题。
国家设立几个执法机构,也是反垄断法主体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如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只设一个公平交易局,既是反垄断行为的执法机构,又是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机构。
德国只设一个独立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而美国则设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两个并行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二)垄断行为中的量化问题1.扭曲市场行为中的量化问题。
欧盟竞争法认为只有扭曲竞争或其影响达到显著程度时,才构成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欧盟《关于较轻重要协议的通令》(1986)规定了两个量化标准,第一,协议所涉及的企业的年销售额或经营额不超过3亿欧洲货币单位;第二,协议所约定的产品或服务不超过共同市场内该协议所影响的产品或服务市场份额的5%.2.企业合并与控制中的量化问题。
美国的哈特—司格特—鲁迪南反托拉斯改进法规定,凡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司之间的合并必须要先向执法机关汇报。
这个规模标准是,合并企业净销售额1亿美元,被合并企业的净销售额1000万美元。
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3A第1款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年销售额共达到120亿马克,且其中两个企业的年销售额达到10亿马克,即推断这些企业共同取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即属于被禁止的范围。
3.滥用优势地位中的量化问题。
反垄断法中的滥用优势地位,是指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采取的一切妨害正常的竞争秩序的经营行为。
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滥用优势地位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都是优势地位的标准是什么以及怎样确定这两个问题。
一般认为,市场份额的数值因素、时间因素及认定企业具有优势地位的地域范围是最关键的。
而这三者都需要予以量化,需要明确界定占多少份额,持续多长时间才算是具有优势地位。
(三)反垄断法中禁止性垄断行为衡量标准的量化根据罪刑法定的近代法治原则,对反垄断行为进行处罚的前提要件就是足以证明被控行为构成了反垄断法中的禁止行为。
这就要求对被指控行为进行定量分析。
另一方面,由于规模经济的优势和效益,各国政府在认定一行为是否为非法时,又要考虑或衡量垄断行为与自由竞争的平衡关系,需要在两利之间择其大,两弊之间择其小,这就要求反垄断部门对被指控的经济行为进行结构—行为—效益的经济分析。
(四)反垄断法中处罚问题的量化对被认定为违反反垄断法的垄断行为,当然要给予处罚,其中的罚款、赔偿、拆解公司、返还或退还股份等,都涉及量化问题。
二、反垄断法中量化问题的实践(一)德国反垄断法对量化问题的处理德国反垄断的力度和严格程度一直是比较高的。
在量化问题上表现为确定了一系列的具体制度。
第一,关于合并的概念。
具体规定了取得支配权和取得股份的数额。
第二,企业合并的申报。
《反对限制竞争法》第35条第1款规定,如果参与合并的企业在上个经营年度内全球销售额至少达到10亿马克,参与合并的企业中至少有一个企业在德国境内的销售额至少达到5000万马克,就必须对合并进行申报。
第三,合并申报的内容。
如果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德
国或德国某一地区的市场份额达到20%,就必须说明这个份额并且说明计算或估算的依据。
但这一做法并不是绝对的。
第一,在理论上已由专家提出反对理由。
Moeschel认为,在现有的标准不能认定合并是否限制竞争的情况下,单纯的以绝对规模为干预标准是极其危险的,因为这样的立法是建立在空想的基础上的。
第二,在立法上,不再把量化标准绝对化,甚至不再规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概念,而是充分考虑“德国境内外事实上或者潜在的竞争”,严格化、科学化开始让位于灵活性和政策性。
(二)日本反垄断法对量化问题的处理日本反垄断法对垄断状态、市场结构及造成的市场弊害都做了具体的量化规定。
日本《禁止私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第2条第7款规定,垄断状态是指国内提供的同类商品或劳务的价额在1年时间内超过500亿日元。
但是,日本反垄断法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例外条款特别多,如反垄断法中所指的垄断状态不包括输出者,股份持有的限制中不包括金融企业,不包括依特别法设立的公法人和对产业开发及社会经济发展有贡献的企业。
如此一来,日本的反垄断法就成了经济政策的附属物。
(三)美国反垄断法对量化问题的处理美国反垄断法(即反托拉斯法)的法规都非常简短,条文规定也非常原则和简单。
反垄断法的适用是建立在判例的基础上的,必须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解释,体现了反垄断法适用的广泛性和灵活性。
三、反垄断法中量化问题的实质(一)量与质的矛盾要求反垄断法中的量化问题准确化、科学化,不仅体现了而且也符合近现代科学的发展规律和趋势。
但是,爱因斯坦的相对论证明了不仅质是相对的,量也是相对的。
量子力学的测不准原理,更是直接证明了量是测不准的。
这就意味着反垄断中的量化问题不会绝对准确,人们通过量化标准来确定垄断行为性质的做法是值得怀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