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苏微贷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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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银行专项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规〔2014〕28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银行专项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规〔2014〕28号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银行专项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正文:
----------------------------------------------------------------------------------------------------------------------------------------------------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银行专项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财规〔2014〕28号
各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财政厅关于促进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苏财金〔2014〕23号)精神,积极发挥财政政策对金融业发展的引导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涉农、科技等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银行专项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银行专项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银行专项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附表——结束——。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引导金融资源服务创新创业、助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要求,省财政厅安排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省科技成果转化贷款(以下简称“苏科贷”)的风险予以补偿(以下简称“省风险补偿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省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用于补偿合作金融机构以“苏科贷”形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成果产业化过程中所发生贷款损失的资金。

第三条省合作金融机构对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内企业发放“苏科贷”,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市场运作、政府引导、风险共担”的原则,其风险责任由省、合作市县(区)、合作金融机构及贷款企业共同承担。

—1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财政厅主要职责是:会同省科技厅制定完善省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省风险补偿资金补偿金额,下拨资金并监督管理。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是:配合省财政厅制定省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建立管理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会同省财政厅择优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委托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具体做好“苏科贷”日常管理服务工作,提出省风险补偿资金补偿建议。

第六条鼓励各市、县(区)、省级以上高新区开展“苏科贷”风险补偿工作。

有意愿参与的地区可以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经省生产力促进中心审核后提出相关建议,省科技厅择优确定参与地区,并委托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与合作地区签署合作协议。

第七条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参与“苏科贷”工作。

有合作意向的金融机构可以提出合作申请,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择优确定合作金融机构,并委托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与合作金融机构签署合作协议。

第三章支持对象第八条省科技厅会同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共同建设江苏省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备选企业库。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3]17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3]17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3〕1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市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1月13日常州市市区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确保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认定,有效实施社会救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苏民发〔200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户籍居民家庭申请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和住房保障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核对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民政部门是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政策拟订、体系建设和组织实施,其所属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具体负责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区民政部门负责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相关的基础工作。

发改、经信、公安、财政、人社、交通运输、审计、房管、统计、税务、工商、金融办、银监、公积金中心、总工会、残联等部门及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应当遵循诚信申报、科学核对、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江苏省科技贷款风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科技贷款风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科技贷款风险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精神,为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科技项目产业化,特设立省科技贷款风险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贴资金”)。

为加强对风险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风险补贴资金是指财政专门用于对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科技贷款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补贴的资金,用于充实金融机构科技贷款的风险准备金。

第三条风险补贴资金纳入省财政年度预算,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共同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省财政厅负责风险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审定下达风险补贴资金,对风险补贴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风险补贴资金的使用效果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条省科技厅负责对科技贷款项目的审定,会同省财政厅编制风险补偿资金年度预算。

受理各地风险补贴资金的申请,并牵头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咨询与审核等。

第六条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组织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科技贷款的申报工作,并对科技贷款在总量上进行审核把关。

第三章资金支持对象与范围第七条风险补贴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江苏省的各分支机构,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江苏省农村金融机构等(以下简称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科技贷款,是指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国家和省级科技项目发放的贷款,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安排授信额度并以统贷方式向各类科技孵化器实际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不包括一般生产性流动资金贷款。

第九条国家、省级科技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且在规定的实施期限内的项目,主要为:1.国家级科技计划。

包括国家科技部及有关部委管理的专项科技计划;2.省级科技计划。

包括省科技厅及省有关部门管理的专项科技计划;3.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包括国家。

省批准建设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19•【字号】常政办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20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19日常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发挥财政资金放大作用,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金融业支持制造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6〕122号)和《中共常州市委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常发〔2016〕9号)、《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6〕138号)等文件,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整合设立常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保基金”)。

为规范信保基金管理,提高信保基金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保基金是市政府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缓解我市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而设立的政策性基金。

信保基金旨在通过加强政银保合作,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更好发挥政府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增信作用,营造健康优良的金融生态环境,形成地方经济与金融良性互动的新格局。

第三条信保基金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经营原则。

在确保信保基金资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依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为符合保证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保证,并分散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担保、保险机构,下同)的风险,构建中小微企业、金融机构、信保基金三位一体的信用保证体系。

江苏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8〕136号)等文件精神,省财政设立“江苏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简称“资金池”),支持我省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为规范“资金池”管理,充分发挥其政策功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池”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省级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资金池产生的收益以及追偿款项等。

第三条“资金池”聚焦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主要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和“双创”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新兴产业企业。

第四条省财政厅通过协议委托第三方作为“资金池”管理人。

管理人设立“资金池”专户,实施封闭管理,并按要求拨付补偿资金等。

省财政厅根据其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管理费用。

第二章合作机构的要求第五条合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要采取措施,逐步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合作银行原则上承担不低于20%的风险责任。

第六条纳入“资金池”合作范围的融资担保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经金融监管部门年检合格。

(二)公司治理机制完善,有适应融资担保业务发展的专业队伍。

(三)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具备较强经营管理能力和清收能力,对担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四)坚守支农支小融资担保主业,不断提高支农支小担保业务规模和占比。

支小支农担保金额占全部担保金额的比例原则上要不低于8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占比不低于50%。

再担保机构开展直保业务的,可参照上述条件申请纳入“资金池”合作范围。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向再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经再担保机构评估并出具意见,纳入“资金池”的合作担保机构名单。

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报告

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报告

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报告各位领导: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苏科贷”等风险补偿资金池使用情况作报告。

一、基本情况中小微企业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在扩大就业、繁荣市场、改善民生、促进创新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但中小微企业受到资产规模相对较小、产品种类较为单一、运营管理风险较高等条件限制,在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资金时,普遍面临抵押物不足、增信措施缺失、融资成本较高等问题。

近年来,市政府创新财政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方式,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将部分财政无偿补助资金以“风险补偿资金池”形式存入合作银行,为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

当银行发放的贷款发生风险时,风险补偿资金池与合作银行共同分担贷款本金损失,引导银行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二、工作开展情况1、持续加大财政投入,引导银行扩大贷款规模。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风险补偿资金池投入,切实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一是风险补偿资金池数量不断增加。

“风险补偿资金池”从2个增加到10个,其中,“小微创业贷”“苏微贷”都是新设的风险补偿资金池。

二是财政投入资金不断增加。

财政投入“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由2013年的零点一亿元增加到六点五亿元,其中:“苏科贷”由零点零六亿元增加到1亿元,“小微创业贷”和“苏微贷”分别增加到8000万元。

三是贷款投放不断增加。

10个风险补偿资金池已累计引导银行向中小微企业投放贷款七十三亿元,是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的11倍,贷款企业3879家次,其中:“苏科贷”累计投放贷款274笔、七点八亿元;“小微创业贷”累计投放贷款1447笔、39亿元;“苏微贷”累计投放贷款198笔、10亿元。

2、创新贷款担保方式,降低企业融资门槛。

针对中小微企业有效担保物不足问题,财政部门会同合作银行不断创新贷款担保方式。

一是实行非足额抵押。

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重技术、轻资产”的实际情况,“苏科贷”采用非足额抵押方式解决“首贷难”问题,企业在申请“苏科贷”时,只需提供高管人员个人住房或者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抵质押。

最新整理《xx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doc

最新整理《xx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doc

《xx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解读
为规范xx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会同市工信局等部门印发《xx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就《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起草背景及依据
今年,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快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提出“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为规范xx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参照《山东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xx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办法》的起草过程
20xx年5月以来,我们就着手开展了《办法》的制定工作,积极借鉴外地市的经验做法,形成了资金管理办法的初稿,并与市工信局等部门在部门与托管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职责、补偿条件与程序等资金管理方面形成了一致意见。

《办法》涉及的资金设立期限、托管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职责,可提供补偿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限制条件及补贴程
序、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内容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五章21条,包括总则、托管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补偿条件与程序、其他事项、附则等内容。

明确了各部门之间的责任分工,托管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职责,可提供补偿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限制条件及补贴程序、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等。

常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常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辖区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加快江苏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14号)和常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的政策意见》(常发…2010‟30号),我们制定了《常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科技局二○一一年三月七日主题词:科技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资金△办法抄送: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

常州市财政局办公室2011年3月10日印发共印30份附件:常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创新型城市的建设,缓解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困难,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及产业化,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加快江苏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14号)和常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的政策意见》(常发…2010‟30号),设立常州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

为确保风险补偿资金的高效、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法所称的风险补偿资金在常州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一核八园”)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首期资金规模为6000万元,其中:市本级2000万元、武进区2000万元、高新区2000万元。

面向武进区、高新区建立二个3000万元的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三条风险补偿资金是信用保障资金,主要用于推动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对放贷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所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有限代偿责任。

第四条采取招标方式,选择2—3家合作银行。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五条风险补偿资金由市财政局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常州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常州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常州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7•【字号】常政办发[2008]8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常州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08〕87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市民政局、财政局制定的《常州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常州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常州市民政局、常州市财政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临时生活特殊困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2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常政发〔2008〕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生活救助制度,是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临时性、突发性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临时生活救助应体现及时、高效、适度、公正,侧重于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

第二章临时生活救助对象第五条临时生活救助对象应当是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因重大疾病、突发性事件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保家庭;(二)因重大疾病、突发性事件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家庭);(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生活救助:(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四)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五)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苏财外金…2009‟7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财政局、科技局、经贸委(局)、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以及《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8‟89号)有关精神,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项目、小企业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省财政设立了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二○○九年一月十九日主题词:贷款风险资金办法通知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2009年2月5日印发共印350份江苏省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发挥财政杠杆对金融业发展的撬动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项目、小企业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以及《省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6‟89号)有关精神,特设立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贷款增长风险补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特指省政府专项用于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项目、小企业等领域信贷投放的引导性财政扶持资金。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9.11•【字号】苏财规〔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9〕7号各市、县财政局、省信用再担保集团:为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8〕136号)等文件精神,省财政设立“江苏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简称“资金池”),支持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再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为规范“资金池”管理,充分发挥其政策功能,现将《江苏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江苏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财政厅2019年9月11日附件江苏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8〕136号)等文件精神,省财政设立“江苏省融资担保代偿补偿资金池”(简称“资金池”),支持我省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为规范“资金池”管理,充分发挥其政策功能,制定本办法。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在常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重点领域贷款评价激励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在常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重点领域贷款评价激励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在常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重点领域贷款评价激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15•【字号】常政办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度在常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重点领域贷款评价激励办法》的通知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现将《2022年度在常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重点领域贷款评价激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15日2022年度在常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重点领域贷款评价激励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省金融工作座谈会和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鼓励和引导在常银行业金融机构聚焦“国际化智造名城、长三角中轴枢纽”城市定位,为全市“532”发展战略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撑,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大对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力度,切实维护地方金融稳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奖励对象政策性银行常州市分行、各国有大型银行常州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常州分(支)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常州分行、首都银行(中国)常州分行、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江南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二、考核主要内容考核内容主要分8项,总基本分100分。

(一)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40分)1. 普惠型金融重点领域贷款余额占比(15分)普惠型金融重点领域贷款余额占比得分=(各银行机构年末普惠型金融重点领域贷款余额占比/各银行机构普惠型金融重点领域贷款余额占比目标任务)基本分。

(15分)2. 普惠型金融重点领域贷款余额占比同比增速(25分)普惠型金融重点领域贷款余额占比同比增速得分=(各银行机构年末普惠型金融重点领域贷款余额占比同比增速/各银行机构普惠型金融重点领域贷款余额占比同比增速目标任务)基本分。

(25分)说明:普惠型金融重点领域贷款余额占比、占比同比增速完成年末目标值,且高于贷款同规模机构级别指标平均值、高于全市银行机构指标平均水平,加分不超过5分。

常州苏微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

常州苏微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

常州市“苏微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苏微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小微企业的力度,有效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根据《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1号)、《常州市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工贸〔20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偿合作金融机构在发放“苏微贷”贷款过程中所发生的贷款损失。

风险补偿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一并纳入风险补偿资金。

在不违反财政政策的前提下,可将上级财政支持我市的相关资金与风险补偿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条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银行审贷、风险分担”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共同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会同市经信委制定完善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会同市经信委审定不良贷款代偿建议,根据业务发展、资金代偿等情况适度增加或减少风险补偿资金。

市经信委主要职责:组织“苏微贷”企业库的推荐工作,并对辖市区上报企业的入库条件进行审核;配合市财政局制定完善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配合市财政局审定不良贷款代偿建议,根据业务发展、资金代偿等情况适度增加或减少风险补偿资金。

第五条由合作金融机构对市经信委推荐的企业资助评审后发放“苏微贷”贷款。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受理、评估、审核;跟踪了解借款企业的经营情况;督促借款企业(人)按时归还贷款;调查借款企业(人)贷款逾期原因和还款能力等;加强借款企业(人)贷款风险控制;依法对借款企业(人)进行债务追偿。

第三章支持对象第六条资金池主要用于引导合作金融机构向全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中小微企业或企业主发放贷款。

第七条资金池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常州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有一定的就业人员、正常纳税);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安全政策。

微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系统使用说明

微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系统使用说明

微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系统使用说明介绍:
微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申报系统的使用主要由三大类组织机构:银行、地方主管、省级主管;主管部门包括:中小企业局、财政部门、人民银行、银监局1.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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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09]122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09]122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基金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09〕122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基金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苏州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基金实施细则为缓解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增信与分险服务,进一步完善我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市政府决定设立苏州市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基金,现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再担保基金的组成及运营模式(一)市政府成立苏州市再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副秘书长周勤第任管理委员会主任,市发改委副主任翟俊生、市财政局副局长钱金泉任副主任,市经贸委副主任罗沈福、吴中区副区长薛明仁、相城区副区长戴兴根、工业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刘小玫、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俞愉、市国发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董事长孙雨、市农业担保公司董事长王相传为管理委员会成员,再担保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金融办),翟俊生兼任办公室主任。

具体业务委托苏州国发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专门部门运作。

(二)再担保基金首期规模为 1.5~2 亿元,由政府财政出资1亿元,国发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和市农业担保公司分别出资3000万元和2000万元,其他自愿参加的担保公司出资5000万元。

再担保收益滚动进入再担保基金。

(三)再担保基金的运营采用会员及准会员制模式,由自愿参与再担保体系的担保公司、银行及其他单位共同组成。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9〕2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9〕2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9〕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1月18日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更好地发挥专项资金在支持经济发展、保障改善民生、加强社会事务管理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市级财政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政府性资金,其来源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统筹兼顾、公开透明、规范运行、突出绩效、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等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相关制度的研究制订;(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四)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五)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市业务主管部门(单位)是本部门(单位)及其所属各单位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配合市财政部门建立健全本部门(单位)专项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制定管理流程,开展日常检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二)根据本部门(单位)工作职责,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申请;(三)按照规定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组织专项资金申报,负责审核与专项资金相关的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四)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五)组织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六)按照绩效管理要求,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跟踪和绩效评价;(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1.11.15•【字号】苏财金〔2021〕134号•【施行日期】2021.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苏财金〔2021〕134号)各市县财政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属(再)担保机构: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的通知》(财建〔2021〕10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148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数据信息填报及审核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工信厅企业函〔2021〕96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支持扩大我省实体经济领域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对象2021-2023年,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对积极落实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等政策的省内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进行奖补。

各市县应加强部门统筹协调和政策联动,推动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政策与其他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形成互补和合力,但不得对同一主体同一支持方向重复安排中央财政资金。

二、信息填报及审核(一)信息填报。

各设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组织担保机构于次月8日前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以下简称“报送系统”)中填报担保机构上月新发生的业务数据信息及相关佐证业务数据信息的材料。

担保机构须及时填报符合国家降费奖补政策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并对所填报的业务数据信息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常州市政府关于明确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金融资产标准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关于明确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金融资产标准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关于明确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金融资产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15•【字号】常政发〔2016〕123号•【施行日期】2016.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最低生活保障正文市政府关于明确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金融资产标准的通知常政发〔2016〕123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确保社会救助底线公平,根据《常州市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常州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家庭金融资产标准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低保家庭金融资产,是指申请低保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投资机构的存款、理财产品、股票、基金、债券、保险、信托账户余额及其它资产的总和。

理财产品、债券、保险、信托投资等能够得出净值的,按净值计算;无法计算净值的按购买的初始价或者估价计算。

二、本通知所称的低保家庭金融资产标准,是指申请低保家庭持有的金融资产总和的最高限额。

三、本市低保家庭人均金融资产标准为3.5万元。

低保金融资产标准根据家庭共同生活成员数量,按照下列规定,依据标准值适度调节:(一)1人户,按标准值上浮20%;(二)2人户,每人按标准值上浮10%;(三)3人以上户(含3人),每人按标准值计算;(四)低保家庭成员中有未成年人、在读高等院校学生、60周岁以上老年人、持有残疾证的残疾人的,本人按标准值上浮20%;(五)低保家庭成员中有患重残或重病人员的,本人按标准值上浮40%。

“上浮”重复出现时,以上浮值高的计算(不得重复计算)。

四、申请低保家庭成员金融资产一年内支出有单笔超过低保标准12个月数额的,或者累计支出超过低保标准24个月数额的,申请人应当书面向审批机关说明其主要用途,并提供相关凭证。

如查实属高消费支出,按《常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细则》中有关规定处理。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的若干意见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的若干意见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30•【字号】常政办发[2012]49号•【施行日期】2012.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力度的若干意见(常政办发〔2012〕49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为切实加强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积极支持实体发展壮大,现根据国务院鼓励民间资本新“36条”、金融财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9条”以及促进小微企业发展4项政策措施,就我市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加信贷规模。

以着力提高存贷比为抓手,全面开展组织存款活动,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力争全年存贷比水平达到或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充分发挥信贷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撑作用。

利用差别准备金率、再贴现等调控手段,鼓励运用不良贷款差异化考核等措施,增加小微企业贷款规模,力争年末小微企业贷款增幅达到18%以上。

金融办、财政、人行、银监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对商业银行的年度考核制度,总量考核与结构考核相结合,增设小微企业贷款增加额及增幅、“一核八园”科技创新型小微企业贷款增加额及增幅等考核指标。

二、深化金融创新。

鼓励和支持大型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一级支行普遍设立小企业专营支行、小微企业服务分中心或专业团队,增设服务网点。

强化金融产品创新,根据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全面开展金融产品品牌化提升工程,积极开发和推广创新型金融产品。

鼓励商业银行合规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海外代付、人民币出口再融资等业务,推广融资租赁、设备按揭等新产品,加大商业汇票承兑贴现试点扩面力度。

各辖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深化多层次、多样化的政银企对接活动,积极开展困难小微企业帮扶活动,转变工作作风,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发展难题。

三、创新科技金融。

加快科技金融发展,开展科技支行试点工作,鼓励和支持具备相应设立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争取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园区等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密集地区设立科技支行或特色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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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苏微贷”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苏微贷”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小微企业的力度,有效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根据《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1号)、《常州市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财工贸〔201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偿合作金融机构在发放“苏微贷”贷款过程中所发生的贷款损失。

风险补偿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一并纳入风险补偿资金。

在不违反财政政策的前提下,可将上级财政支持我市的相关资金与风险补偿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条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遵循“政府引导、银行审贷、风险分担”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共同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会同市经信委制定完善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会同市经信委审定不良贷款代偿建议,根据业
务发展、资金代偿等情况适度增加或减少风险补偿资金。

市经信委主要职责:组织“苏微贷”企业库的推荐工作,并对辖市区上报企业的入库条件进行审核;配合市财政局制定完善风险补偿资金实施细则;配合市财政局审定不良贷款代偿建议,根据业务发展、资金代偿等情况适度增加或减少风险补偿资金。

第五条由合作金融机构对市经信委推荐的企业资助评审后发放“苏微贷”贷款。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受理、评估、审核;跟踪了解借款企业的经营情况;督促借款企业(人)按时归还贷款;调查借款企业(人)贷款逾期原因和还款能力等;加强借款企业(人)贷款风险控制;依法对借款企业(人)进行债务追偿。

第三章支持对象
第六条资金池主要用于引导合作金融机构向全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中小微企业或企业主发放贷款。

第七条资金池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常州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有一定的就业人员、正常纳税);生产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环保、安全政策。

(二)符合国家工业与信息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及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中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

(三)产品和服务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拥有良好的研发和管理团队,具备较高的市场拓展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在相关合作金融机构开立账户,自愿接受合作金融机构信贷和结算监督,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备及时足额偿还贷款的能力。

(五)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关键管理人等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八条资金池严禁支持的企业包括:
(一)“僵尸企业”;
(二)环保安全不达标企业;
(三)严重失信企业。

第九条资金池有限制支持的企业包括:
(一)产能过剩行业企业;
(二)淘汰落后产能行业企业;
(三)过度融资企业;
(四)高风险担保圈内企业。

第四章运作方式
第十条风险补偿资金作为信用保障资金,以引导合作金融机构向企业发放项目贷款的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贷款一般用于支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周转性、季节性等流动性资金需求。

第十一条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定期组织开展“苏微贷”中小微企业入库筛选申报工作。

“苏微贷”入库企业申报采
取辖市区经信委、财政局联合行文推荐,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联合认定方式。

入库企业即视作符合“苏微贷”风险补偿资金范围的中小微企业。

经审批同意放款的企业,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将合同报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二条合作金融机构按常州市“苏微贷”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资金池10倍以上的规模,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专项贷款。

合作金融机构对“苏微贷”企业入库企业发放的贷款项目为新增贷款,单户贷款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

单户利率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5%。

第十三条贷款损失确认后,代偿责任由资金池和合作金融机构按7:3比例分担,资金池予以代偿的责任以资金池规模为最高限额。

第十四条发生代偿后,合作金融机构应依法对欠款客户进行债务追偿,未经市财政局和市经信委同意,合作金融机构不得放弃任何追偿权益。

追偿所得款项在扣除诉讼、执行等一切实现债权的费用(含代偿后产生的利息)后的处置净收入按协议约定处理。

第十五条经追偿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损失,由市经信委牵头提出企业代偿损失核销方案,市财政局根据核销方案及相关资料对代偿损失进行核销。

核销需要的相关资料,由合作金融机构负责配合提供收集整理。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入库企业向合作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合作金融机构按照其内部制度规定,对企业进行评级、分类、授信和用信。

贷款发放后,合作金融机构负责按照其内部制度的规定,对借款人进行资金用途的监管和贷后管理。

第十七条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应对项目单位的申报材料根据各自职责进行认真审核,定期维护及更新企业库。

一旦发现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苏微贷”贷款项目的,列入全市企业信用黑名单,视情形给予一至三年内不得给予任何形式的政府扶持贷款或补贴;已发放贷款的,通知合作金融机构宣布贷款提前到期。

第十八条建立定期例会制度。

例会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更新企业库;核对已发放客户明细、有余额客户明细、已还贷客户明细等;商讨潜在风险客户风险化解方案、列入“黑名单”客户;资金池的额度及使用情况;代偿或追偿进度;客户评价及流程建议等。

第十九条合作协议确定的资金池资金到位后,合作金融机构发放中小微企业贷款。

合作金融机构新增授信和贷款金额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执行。

合作金融机构擅自提高协议约定的贷款定价的,财政部门可重新选择合作金融机构,并撤销资金池账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由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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